广告中商标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探析
广告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广告行业逐渐成为推动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广告行业的蓬勃发展中,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通过对一家广告公司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广告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品牌策划、广告设计、媒体投放等业务。
该公司在业内享有一定的声誉,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多个省市。
然而,在2019年,广告公司因涉嫌侵犯某知名品牌商标权而被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品牌”)是一家拥有多年历史的知名企业,其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
2018年,品牌发现广告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广告作品中使用了与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品牌遂向广告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广告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应,品牌遂将广告公司诉至法院。
2. 法律问题分析(1)商标侵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广告公司未经品牌授权,在其广告作品中使用了与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商标侵权。
(2)不正当竞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在本案中,广告公司未经品牌授权,擅自使用其商标,损害了品牌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3. 应对策略(1)积极应诉广告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后,应立即组织法律团队进行应对。
首先,对原告的指控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其次,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广告公司未侵犯品牌商标权;最后,在庭审过程中,积极陈述事实,争取法院支持。
(2)和解协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广告公司可以尝试与品牌进行和解协商。
浅析商标注册中的反不正当竞争
甚至通 过商标 注册 获得商标 专用权 .再 以商标 侵权 起诉 使用
老字号 、 老招牌 的同业竞 争者 。 如杭 州张小 泉剪 刀厂所生 产 的 剪刀 即获得 了商标 局核准 注册 的张小泉 商标 专用权 ,其 后就 发生 了上海 张小泉剪 刀总店 和上海 张小 泉刀剪 制造 有 限公 司 侵 犯其 商标权 的争讼 。 所以, 从 保护 消费者 合法权 益和维 护公
法 制 视 g1 .2 0 1 3年第 1 2期
浅析商标注册中 的反不正 当竞争
宋
【 摘
倩
( 沈 阳师范大学 法学 院 , 辽宁 沈 阳 1 1 0 0 3 4)
要】 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 和经 营者法律 意识 的提 高 , 越 来越 多的经营者懂得 利用 商标 注册来获取 专有使 用权 。 以维护竞争
优势 。 目前 , 我 国的商标权授 予实行的是 注册 制 , 不要 求商标 申请人有 商标使 用行为 , 也不保护 商标 文字或图形的 实际使 用人 。
[ 关键词】 注册 商 标 ;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 商 标 法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2
【 文献标 识码 】 A
对此 。 即使 在不存 在应受 保护 的先使 用人 的情 况下 , 老 字 号 、老招牌作 为历 史遗 留下来 的一项具 有 巨大商 业价值 的无 形财产 。既不 能让 一个经 营者通 过抢先 注册 商标 的方式 获得 独 占使 用权 , 也不 能任 由任何人 加 以任意使 用而 不受 限制 , 更 不能 因正宗使 用人 失传 而导致无 人有权 使用 的后果 。反 不正 当竞争 一直都 是商 标立法 目的之 一 。只有商 标注册 中可 能或
关于“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探讨
“ 名牌 ” 对市场 上各 种假 冒、 冒知名 品牌 行 傍 是 仿 为 的一 种形 象 比喻 。 也就 是指 不法 经 营者为借 用他 人 商誉 获 利 , 取在 其生 产 ( 采 销售 ) 的产 品上 使用 与知 名 商业 标 识相 同或 近似 的商业 标 识 的方式 , 以造 成 市场 混 淆 、 起 消费 者 的误 认 误 购 。 牟取 利 益 的违 法 行 引 并 为 。 中国社会 科 学院 知识产 权 中心 主任郑成 思 教授 原
标 , 后 以企 业 的名 义 , 然 以授 权 、 托 等 形 式 , 托 境 委 委 内企 业 生 产 同类 产 品 , 产 品 或包 装 、 潢 上 突 出使 在 装
用 与 驰 名 著名 商 标 、知名 字 号 相 同或 近似 的企 业 名 称、 商标 , 误导 消 费 者 , 侵犯 企业 字 号 和 商 标在 先 权 。
意 思为 “ 附, 依 依靠 ” 名 牌 ” 是 指 “ ,“ 就 出名 的牌 子 ” 或 “ 名商 品 ” “ 名 牌 ” 是经 营者 通过 制造 与名 牌 商 知 ,傍 就 品( 或服 务 ) 的某种 联 系 , 以诱 使消 费者 做 出对 该经 营 者有 利 的购买 ( 接受 服务 ) 或 决定 。 行 为对 于被 “ ” 该 傍 的一方 可 能产 生 多 种结 果 , 积 极 的 结果 . 有 也有 消 极
二 、傍 名牌 ”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 不
著名 商标 ) 的计 算机域 名 , 并在 该 网站 销售 水 晶产 品 ,
使 消 费 者 误 以为 是 奥 地 利 施 华 洛 世 奇 有 限 公 司 的
产品。
傍名牌 不 正 当竞争 行为 的形 式 多样 , 法变 化 多 手 端 , 括起 来 , 概 主要有 以下 五种表 现形 式 :
我国商标法中“商标使用”概念辨析以贴牌加工为线索
二、应对策略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国际贴牌加工中,加工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商标权。在 签订合同前,应对商标问题进行详细约定,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加工企业应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开发自有品牌,减少对他人商标的依赖。通过 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避免陷入商标纠纷。
三、总结
国际贴牌加工中的商标问题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加 工企业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并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商标问题的发生, 促进国际贴牌加工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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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在商业中实际使用:商标虽然未在商业中实际使用,但只要经过商标局 审查合格并获得注册证书,即可以认为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商标使用方式。
4、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一种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也可 以被视为一种商标使用方式。例如,企业在广告中夸大宣传或虚假描述自己的 商品或服务时,可能会涉及到对商标的误导性使用。
二、商标法“商标使用”的诠 释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商业用途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在商品广告中使用:商标在商品广告中的使用是最为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之一。企业通过广告宣传,让消费者了解商品的品牌,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美 誉度。
2、商品包装和标志使用:商标应当在商品的包装和标志上体现出来,以便消 费者在购买时能够准确识别商品的品牌。这也是商标使用的基本方式之一。
贴牌加工是指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企业使用自己的生产设备和技术,生产 制造某种商品并贴上委托方的商标进行销售的一种生产方式。在贴牌加工中, 加工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商标法的规定,合法使用委托方的商标。
电商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商”)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电商快速发展的同时,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分析电商领域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知名电商平台(以下简称“A平台”)发现另一电商平台(以下简称“B平台”)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A平台的商标、图片等宣传材料,且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A平台认为B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B平台是否构成对A平台商标权的侵犯?2. B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 若B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商标侵权问题法院认为,A平台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B平台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A平台的商标、图片等宣传材料,构成对A平台商标权的侵犯。
2. 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法院认为,B平台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误导消费者,损害了A平台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关于法律责任法院判决B平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A平台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五、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本案中,B平台未经A平台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了A平台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B平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 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B平台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误导消费者,损害了A平台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和禁令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和禁令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上建立品牌形象、区别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标识。
然而,在商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
当商标权益受到侵害时,侵权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制裁。
本文将探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和禁令问题。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使消费者容易混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方式和范围。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使用商标、销毁侵权产品或标识,并向其支付侵权所得之利润作为赔偿。
此外,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因商标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品牌声誉受损带来的市场影响和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将会综合考虑侵权程度、侵权方的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同时,为了起到威慑作用,法律还规定了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情况进行数额适当提高的懲罰性赔偿。
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与商标侵权相比,不正当竞争更加广泛,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推销手段等。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经营者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其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直接进行经济赔偿的情况。
例如,若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害经营者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广告费、营销费用、经营利润的赔偿。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不正当竞争所引起的纠纷可以进行相应的修复性赔偿。
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禁令为了有效保护商标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法律还规定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被禁止的情况。
当商标权利人发现他人正在侵犯自己的商标权益或从事不正当竞争,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
竞价排名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竞价排名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竞价排名广告在互联网广告市场上占据了重要地位。
竞价排名广告是一种通过竞价获得广告位的方式,广告主会根据关键词的竞价排名高低来获得展示效果。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法律责任问题。
本文将就竞价排名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
一、不当竞价排名行为的法律责任竞价排名广告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广告主为了获取更多的流量和曝光率,常常采取一些不当竞价排名行为。
比如,虚假竞价、恶意点击、刷单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还影响了其他竞争对手的正常展示和推广。
在法律上,这些不当竞价排名行为可能涉及到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问题,广告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广告平台的审核责任竞价排名广告平台作为广告信息的发布和展示平台,承担着审核广告内容的责任。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广告平台应当对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如果广告平台未能履行审核责任,导致发布了虚假、违法广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竞价排名广告引发的侵权问题竞价排名广告存在着一些侵权问题,主要集中在商标侵权和名誉权侵权两个方面。
1. 商标侵权问题在竞价排名广告中,一些广告主可能会恶意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进行竞价排名,致使竞争对手的广告无法正常展示。
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会影响到竞争对手的商业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广告主应当注意避免使用他人商标进行竞价排名,否则将面临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2. 名誉权侵权问题竞价排名广告中存在一定的言论自由,广告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竞争对手进行负面评价。
然而,过度夸大、虚假宣传、诽谤他人等行为会涉及到名誉权的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广告主应当谨慎使用言论自由,避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竞价排名广告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竞价排名广告中,广告主常常通过一些虚假宣传手段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并诱导其购买产品或服务。
反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原则。
下面我将为你列举一些经典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以展示不同情境下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处理。
1. 商业诋毁,某公司发布广告,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或商誉,误导消费者。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赔偿损失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垄断行为,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排斥竞争对手的手段,例如恶意降价、限制供应等。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制止垄断行为,并可能处以罚款。
3. 商业秘密侵犯,某员工离职后,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给原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侵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赔偿损失并保护商业秘密。
4. 虚假宣传,某公司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或虚构消费者评价,误导消费者购买。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停止虚假宣传并可能处以罚款。
5. 恶意比价,某电商平台通过人为操控价格,打压竞争对手的销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价格欺诈的规定。
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停止恶意比价,并可能处以罚款。
6. 盗用商标,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竞争对手的注册商标,混淆消费者判断,侵犯了商标权。
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7. 虚假比较广告,某公司在广告中与竞争对手进行比较,但使用了虚假数据或不公平的标准。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比较广告的规定,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停止虚假比较广告并可能处以罚款。
以上是一些经典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情境下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处理。
当然,具体的案例和法律处理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果你有具体的案例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论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
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研究7000摘要驰名商标有着无限商机和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随着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企业对于负载在驰名商标上负载的利益愈发关注。
由此也产生了驰名商标淡化行为。
对于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很有研究的必要。
从驰名商标的含义及淡化问题的一般理论入手,阐释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论述了驰名商标淡化的表现和危害。
对反淡化保护理论进行了论述,回顾了反淡化保护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探讨了反淡化保护理论的基本内涵。
在此基础上从降低驰名商标的识别度、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妨碍权利人的竞争能力三个方面分析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
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包括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措施以及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两个方面。
关键词:驰名商标反淡化建议前言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商业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
各个企业都看到了品牌后面所带来的巨大商机和利润,投入巨额成本打造自己商标,使得自己的商标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消费者认知和认同,因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但是,当商标真正产生较高的辨识度甚至成为驰名商标后,又要面对更大的威胁,那就是商标淡化的问题。
随着商品日益增多,商标的作用一再突破其“标示出处”这一被有些学者称为“商标最基本作用”的范围,而渐渐向产品品质保证、广告等功能发展1。
随着商标作用的扩展,新问题的增多,反淡化的相关保护和措施同时也应运而生。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及淡化问题(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最早出现在上世纪早期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第一次提出了驰名商标的保护的理念,但缺乏对1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25.驰名商标的深入立法规定。
纵览各国立法,对于驰名商标的理解也有一定的差别。
但总体上,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代表企业较高竞争能力的商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能够区别于相关产品或服务,以及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示。
合同约定的不正当竞争及禁止行为阐述
合同约定的不正当竞争及禁止行为阐述一、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分类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采用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的企业存在关联。
4.虚假宣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低价倾销: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7.诋毁商誉: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二、合同约定的不正当竞争及禁止行为在合同中,双方可以通过约定不正当竞争及禁止行为来约束双方的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采用任何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对方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双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侵犯对方的注册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双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使用对方的企业名称、字号、标识等,以免引起市场混淆。
4.双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对方或第三方利益。
5.双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以任何方式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不得窃取、泄露、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
6.双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低价倾销、垄断市场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
7.双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通过诋毁商誉、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损害对方的商业信誉。
三、违反合同约定的不正当竞争及禁止行为的后果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不正当竞争及禁止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广告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业日益繁荣。
然而,在广告市场中,一些违法行为也屡见不鲜。
本文通过对广告案件的法律分析,旨在揭示广告违法行为的特点,探讨广告案件的法律责任,为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广告作为一种商业宣传手段,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广告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严重挑战。
本文通过对广告案件的法律分析,探讨广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期提高广告从业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广告违法行为的特点1. 广告虚假宣传:广告虚假宣传是广告违法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主要表现为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功效、虚构事实、误导消费者等。
2. 广告不正当竞争:广告不正当竞争是指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广告侵犯他人权益:广告侵犯他人权益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肖像权等。
4. 广告违反法律法规:广告违反法律法规主要表现为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广告案件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罚款:广告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罚款责任。
根据《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的最高罚款金额可达广告费用三倍。
(2)责令改正:广告违法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广告内容。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广告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因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给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造成的损失。
(2)停止侵害:广告违法行为人应当停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如《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品牌虚假宣传案某品牌在其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有神奇功效,消费者购买后却发现产品并无实际效果。
经调查,该品牌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广告法》规定,该品牌被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
案例二:某企业侵犯他人商标权案某企业在广告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授权,侵犯了他人商标权。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道路的探索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中常见的问题也接踵而来,如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近些年,先有“老干妈”辣酱的商标车轮战,后有加多宝,王老吉的“正宗之争”不断爆出的“商标大战”,一次次地将人们关注的焦点和舆论的重心转向这个对我们来说还有些新鲜的领域。
本文将从剖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开始,逐步探讨商标保护的具体问题,找出现行体制中的不足,努力完善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
一.司法解释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源泉的体现,是消费者充分享受经济利益的保证。
然而现代社会中,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不仅妨碍了市场运行秩序,还使得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受损,人们急需一部能够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在这时应运而生。
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与同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立法目的有三:1.保障社会主交易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的不正当竞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是这么说明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具体的不正当行为在第二章的第五条做了15种行为的规定,其中较为常见的,且常引起经济纠纷的有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各类标识;盗取商业秘密以及商业信誉诋毁等等。
除此以外,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商标法》;《专利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广告不正当竞争案例
2、“定桔子酒店不如来格林豪泰酒店” 等字样、桔子酒店加盟到速8连锁酒店” 等字样、桔子酒店注册商标均出现未经 授权的广告,不符合广告活动应当遵守 的一般规则中对“广告比较方法的要 求”。贬低桔子酒店的广告是不正当的 比较广告。侵犯了桔子酒店的商业信誉, 损害其在竞争中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 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广告行为中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广告法的行 为,应当给予制止。
【案例详情】
2009年3月,桔子酒店在雅虎网站的搜索引擎中 发现,输入“桔子酒店”进行搜索后,页面上即会显 示出“桔子酒店99.8元商务房”,同时附注“定桔子 酒店不如来格林豪泰酒店”等字样,而点击该标题链 接到的竟是格林豪泰酒店公司的网站。
桔子酒店认为,格林豪泰酒店公司擅自使用其名 称进行上述方式的广告推广,目的在于混淆消费者认 知,吸引客源,挤占桔子酒店的市场份额,其行为已 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状告雅虎、格林豪泰。
广告道德与法规广告中不正当竞争桔子酒店案例分析案例详情2009年3月桔子酒店在雅虎网站的搜索引擎中发现输入桔子酒店进行搜索后页面上即会显示出桔子酒店998元商务房同时附注定桔子酒店不如来格林豪泰酒店等字样而点击该标题链接到的竟是格林豪泰酒店公司的网站
【广告道德与法规】
广告中பைடு நூலகம்正当竞争
“桔子酒店”案例分析
【案搜索后显示的搜索页右侧顶端标题显示:“桔子 酒店加盟到速8连锁酒店”等字样,点击该标题随即 进入被告速伯艾特公司的“速8官方网站”。
【案例详情】
2011年4月,桔子在谷歌里搜索“桔子水晶”、“桔子水晶酒店” 等桔子酒店注册商标均出现未经授权的广告,未经授权使用商标违 反了商标法,在经多次邮件联系无结果后,将起诉谷歌。案例分析雅虎、格林豪泰、、速8、 谷歌等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法 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在广告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关于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包括下述内容:(一)禁止的主体。
本法中禁止不正当行为的主体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即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之间、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之间、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间均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禁止的行为。
本条对禁止的行为采取的是比较宽的规定,即任何形式。
任何形式主要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几种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法的规定,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之间、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之间、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间均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不得从事假冒他人名牌的广告行为。
即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不得利用行政权力从事广告行为。
即利用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广告中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在广告中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在广告中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三,不得利用回扣行为从事广告行为。
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在广告中从事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第四,不得利用广告从事虚假行为。
即广告主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企业市场营销中的法律风险问题探析
企业市场营销中的法律风险问题探析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企业市场营销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然而,市场营销活动往往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包括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不当竞争等问题。
本文将从企业市场营销中的法律风险问题探析,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商标侵权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一旦发生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而且会对企业的信誉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目前,我国对商标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企业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应加强对商标侵权的防范,具体措施如下:1.注册商标并对其进行及时更新,预防他人抢注。
2.注意虚假商标的侵权行为,减少误用他人商标的风险。
3.及时发现并制止他人对自己商标的侵犯行为。
4.使用明显不同于他人商标的标识以避免产生商标混淆。
二、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在市场营销中相对普遍。
虚假宣传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而且会对企业的商业诚信和声誉产生严重影响。
我国《广告法》对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诚实、有节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应注意防范虚假宣传的风险,具体措施如下:1.根据法律规定限制广告内容直接或间接涉及医疗、药品等领域的宣传。
2.规范广告内容,不得夸大商品效用,误导消费者购买,并维护消费者权益。
3.使用真实、事实准确的证据和数据作为广告的内容支持,防止虚假宣传引发争议。
三、不当竞争不当竞争是企业市场营销中的另一种常见法律风险。
不当竞争包括恶意诋毁和攻击对手、恶意散布虚假信息、限制交易自由、不当套利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防范不当竞争的措施:1.制定明确的竞争方针,严格执行公平竞争的规定,拒绝不当竞争。
2.避免恶意攻击对手,合法合规地进行比较性广告。
3.规范定价和销售政策,不限制交易自由,不进行不当套利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滥用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
在数字化时代,已经成为了营销和广告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滥用他人商标、恶意竞争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律界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制。
本文将重点探讨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知识产权滥用是指企业或个人在使用时,故意侵犯他人的商业识别度,或者使用与特定商标或品牌相似的,以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滥用行为可能会导致商标所有人声誉的损害,也可能会引发不正当竞争。
在互联网领域,通常用于搜索引擎优化、广告投放等营销活动。
然而,如果企业或个人滥用他人商标,将会对市场秩序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造成影响。
法律规制商标法的适用在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中,商标法是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并规制商标使用的法律规范。
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商标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1. 盗用商标: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能在自己的广告、产品描述等中使用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关键词。
这样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避免了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恶意侵权行为。
2. 制止混淆消费者:商标法还规定了对于那些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使用也是不允许的。
如果某个与商标有关,且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那么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商标法追究侵权行为。
3. 保护公众利益与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商标法平衡了公众的利益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知识产权滥用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这两个方面的因素,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知识产权滥用还可能涉及到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保护市场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在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下,不正当竞争法可提供以下规制:1. 禁止误导性广告: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企业不得发布具有误导性的广告,以免误导消费者。
广告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广告语作为一种宣传手段,在企业市场营销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追求广告效果的同时,企业往往忽视了广告语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广告语的法律性质、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广告语的法律性质1. 广告语的定义广告语,又称广告词,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服务而编写的简短、生动的语句。
广告语通常具有易记、易传播的特点,能够在短时间内引起消费者的关注。
2. 广告语的法律性质广告语作为广告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广告语属于广告法调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语作为广告宣传的核心内容,无疑属于广告法调整范围。
(2)广告语可能涉及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广告语在宣传过程中,可能涉及商标使用、商业秘密保护、虚假宣传等问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广告语的法律风险1. 侵犯商标权(1)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广告语中直接或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可能构成侵权。
(2)近似商标侵权。
广告语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等,可能构成侵权。
2.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1)虚假宣传。
广告语中夸大产品性能、隐瞒产品缺陷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2)商业诽谤。
广告语中诋毁竞争对手商誉,可能构成商业诽谤。
3. 违反广告法(1)含有虚假信息。
广告语中包含虚假信息,可能违反广告法。
(2)误导消费者。
广告语误导消费者,可能违反广告法。
四、应对措施1. 加强广告语审核企业在编写广告语时,应加强审核,确保广告语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
2. 重视商标保护企业在使用广告语时,应注意商标保护,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3. 合理使用商业诽谤企业在宣传过程中,应避免使用商业诽谤,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加多宝王老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加多宝与王老吉是中国知名的凉茶品牌,两者在市场上长期竞争。
在竞争过程中,加多宝曾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王老吉公司起诉。
本文将围绕这一法律案例,分析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概述1. 案件起因2012年,王老吉公司发现加多宝公司在其生产的凉茶产品上使用了“王老吉”字样,且在广告宣传中暗示其产品与王老吉公司有关联。
王老吉公司认为,加多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将加多宝公司诉至法院。
2. 案件经过王老吉公司认为,加多宝公司在未取得商标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王老吉”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加多宝公司在广告宣传中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展开辩论。
3.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加多宝公司在未取得商标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王老吉”字样,侵犯了王老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加多宝公司在广告宣传中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王老吉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本案中,加多宝公司未经王老吉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王老吉”字样,侵犯了王老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2. 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加多宝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暗示其产品与王老吉公司有关联,误导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法律启示1. 商标保护意识的重要性本案提醒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商标保护意识至关重要。
企业应加强商标注册、管理和维权工作,避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2. 合法竞争的重要性本案也提醒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竞争。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商标的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商标作为企业的标志,对其产品或服务具有辨识度和信誉的促进作用。
因此,商标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正当经济主体的权益,还会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重要的两个法律框架。
一、商标侵权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商标侵权法是规范商标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商标注册制度、商标独占权制度和商标侵权责任制度。
其中,商标独占权是商标法赋予商标所有人的最基本权益,在商标使用、转让和授权等方面享有专属权力。
商标侵权责任制度则是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的制度安排。
商标侵权法的基本理念是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标侵权法具有以下原则:1. 独立性原则:商标独立于商品或服务,独立于其生产者或提供者。
商标所有人有权对商标进行合法使用和保护,无论其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制造商或提供者是否相同。
2. 优先权原则:在商标法上,优先权是指首先申请商标的人或单位享有较高的权益和保护范围。
商标法设立了先注册、先得的原则,保障商标所有人的先权。
3. 专属性原则: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并能够授权他人使用其商标。
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行为将构成商标侵权。
二、商标侵权的形式与主体商标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盗用商标: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造成混淆误认。
2. 伪造商标:制造、销售或使用以他人商标为标志的商品,或者在商品上附着他人商标,以此冒充他人商标。
3. 模仿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识,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商标侵权行为的主体不限于企业或个人,还包括组织、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商标使用行为的社会主体。
无论行为主体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其他目的,只要侵犯了合法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都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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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中 国 人 量 身 定 做 。” 而 事 实 上 ×× 牛 仔 服 饰 并 非 如 此 。 ( 2) 贬低竞争对手的商标声誉。如称自己商标标识的产品是 “最优”、“第一”、“首创”, 称别人商标标识的产品“不符 合质量标准”、“质量低劣”, 宣传他人产品的缺陷以贬低竞 争对手。如“某名牌汽车的操纵杆存在严重质量问 题 , ×× 汽车操作性能优良, 安全可靠。”
2 . 商标使用于虚假广告中的法律规制 我国对于虚假广告只在各部门法中进行了一般的描述。 《广 告 法》 第3条 规 定 : “ 广 告 应 当 真 实 、 合 法 。” 第4条 规 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9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 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 效 期 限 、 产 地 等 做 引 人 误 解 的 虚 假 宣 传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护法》 第19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 或 者 服 务 的 真 实 信 息 , 不 得 做 引 人 误 解 的 虚 假 宣 传 。” 可 见 我国法律对于虚假广告并没有一个系统明确的概念。 四、对我国在广告中使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予以规制 的建议 商标广告是现代广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作为现代 竞争的手段, 在广告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广告中利用商 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突出表现。因 此, 加强广告立法, 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 是广告中反对不 正当竞争的一个重要内容。鉴于我国对于广告中使用商标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立法不足, 建议学习国外的立法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完善在广告中使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 规制: 首先, 对比较广告和虚假广告予以明确界定, 确立严格 的比较广告和虚假广告法律标准, 使执法、司法机关处理具 体问题时有法可依。其次, 我们要坚持比较广告合法的原 则。因为真实的表示广告的产品优于商标所有人的产品, 虽 然会给被使用于对比的其他竞争者造成不利, 但这种不利是 由于其商标所标示的产品或服务本身存在着缺陷与不足, 从 而促使其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改进和提高, 同时维护了消费者 的利益。再次, 参考国外立法对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 攀附行为、诋毁行为等予以具体规制。最后, 健全广告中使 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加强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维护正当的竞争行为。■
一、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其构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下的定义是: 经营者 违反本法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的 行 为 。 《巴 黎 公 约》 在 第10条 第2款 指 出 : “ 凡 在 工 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性危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 为。” 所 以 , 商 标 使 用 中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可 以 定 义 为 , 在 工商业活动中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利用侵害商标权人 利益, 损害商标权人竞争优势等手段使自己获取利益, 扰乱 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以下 要件构成: 1 . 行为的主体是与商标权人构成竞争的其他经 营者。2 . 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实行了蒙骗消费者、损害商标 权人竞争优势的行为。3 . 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 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经济秩序。 4 . 行为的主观方面以存在过错为原则。 二、广告中使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及其认定 1 . 利用比较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 比较广告又称为竞争性广告, 是指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 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及其商品或服务进行对比的 一种广告。 〔1〕 比较广告无论对比还是类比 , 都有可能提及 对方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从而形成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事 实 ( 特别是具体比较广告) 。 对于比较广告是否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我国法律并没 有明确予以规定。 〔2〕 但是以下行为我们可以确定是不正当 竞争行为, 因为其符合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 要 件 , 损 害 了 竞 争 对 手 的 利 益 , 扰 乱 了 竞 争 秩 序 。 ( 1) 虚 假地表示广告的产品优于商标所有人的产品, 或者有可能使 消费者对进行比较的产品产生混淆。如广告主在某广告中声 称“××牛仔服饰比比利牛仔, 更加适合东方人的体形, 专
【法学论丛】
Hale Waihona Puke 广告中商标使用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探析
□喻 军
( 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201)
摘要: 广告是竞争的手段之一。广告中使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 主要表现在比较广告、虚假广告和攀附行
为中,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利益, 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我们应结合具体国情, 同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参考文献: [ 1] 李振华.比较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探讨.经济师,
2003, ( 1) : 75. [ 2] 谭仲秋.论比较广告制度的完善.西南民族学院学报,
2001, ( 9) : 147- 149. [ 3] 杨枫.试析中外比较广告的法律现状.贵州民族学院学报,
2003, ( 1) . [ 作者简介] 喻军 ( 1973-) , 男, 湖南宁乡人, 湖南科
三、广告中使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1 . 对于比较广告中存在的商标不正当使用行为的法律 规制 对于比较广告各国有不同认识, 因而各国法律对其的规 制也各不相同, 在不同的语境中其内涵和外延差异也极大。 英国在18世纪就有过比较广告, 英国在法律上规定只要比较 是真实的, 且没有对竞争对手进行诽谤或者贬低, 就允许比 较广告的存在。在法国原则上禁止比较广告, 在法律上比较 广告被归入“诽谤”概念之列。在德国法律没有禁止比较广 告, 但在实际中很少使用。但总的来说, 世界各国对比较广 告无论是允许还是禁止, 都通过法律对比较广告进行了调整。 ( 1) 商 标 法 进 行 规 制 。 比 较 广 告 与 商 标 之 间 存 在 着 密 切的联系, 因为一方面商标本身是一种广告, 另一方面广告 离不开商标, 广告中经常要提到商标。一些商标在广告中的 不正当使用行为也正是商标侵权行为。同时由于有可能侵害 消费者的利益, 和造成对其他竞争者的损害, 扰乱市场经济 秩序, 又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美国规制比较广告的主要 是美国商标法即兰哈姆法。 ( 2) 竞 争 法 进 行 规 制 。 广 告 是 一 种 进 行 竞 争 的 手 段 , 不正当使用商标进行广告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有的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比较广告所适 用的法律, 只依照竞争法处理比较广告的问题。如德国在 《反不正 当 竞 法》 中 规 定 , 不 允 许 对 竞 争 者 进 行 有 害 的 或 者 非真实的评价。 ( 3) 通 过 专 门 法 令 规 制 。 加 拿 大 制 定 的 《比 较 广 告 准 则》 对 于 欧 洲 议 会 和 委 员 会 在1997提 供 了 放 开 比 较 广 告 的 97/55/EC指令, 该指令对使用商标于比较广告中 进 行 了 如 下 规范: 比较广告不得在市场上产生广告主与竞争对手之间的 混淆, 也不得产生两个公司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区别性符 号及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混淆; 比较广告不得诋毁或贬低竞争 对手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区别性符号及商品或服务; 比较 广告不得从竞争对手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区别性标志中谋 取不正当利益。 〔3〕 ( 4) 我 国 对 于 比 较 广 告 的 规 定 。 我 国 广 告 法 没 有 使 用 比较广告一词, 但从其法律条文中可以找到我国关于比较广 告 的 规 定 。 《广 告 法》 第3条 规 定 “ 广 告 应 当 真 实 、 合 法 ” 第7条规定 “ 广 告 不 得 使 用 国 家 级 、 最 高 级 、 最 佳 等 用 语 ”, 第12条 规 定 : “ 广 告 不 得 贬 低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 第14条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
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法学硕士, 主要从事经济法、民商法的 教学与研究。
责任编辑: 郭 丁
完善在广告中商标使用的法律调整。
关键词: 比较广告; 虚假广告; 攀附; 不正当竞争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 6547 ( 2007) 03- 0075- 02
商品广告是由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 通过 一定媒介和形式, 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 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宣传方式和竞争方式。在广告中必定要 提及商标, 商标与商品广告密不可分。因此, 在广告中商标 也成为了一些不诚实的经营者用来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