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法律思想PPT(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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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 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 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 •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 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无目 的,就是凭兴趣)。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 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 了从事政治的愿望。 •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 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 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 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 化知识的中心。
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自我世界的思考,而没有在试图接近真实。即使我们的 思考接Baidu Nhomakorabea真实,是否完美地反映客观世界仍未可知——背景、立场严重地影 响着我们的思维形态。 “我的言说已经偏离了我的思考,而我的思考又偏离了眼前的这个世界”。 佛学:现象与本象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 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
金→哲学家(统治者)→智慧→灵魂的“理性”部分 银→勇士(军人)→勇敢→灵魂的“意志”部分 铜铁→生产劳动者(人民)→节制→灵魂的“情欲”部分 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
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 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 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 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 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 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 子女属于父辈的等级 三个等级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尽其本分,则自然 和谐,“理想国”实现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 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 智慧相比。因为:
(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 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
(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 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
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 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柏拉图 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 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 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 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 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 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 蛮的兽类一样。 ...一个人应该为自己感到骄傲,如果他在 服从方面比在统治方面做得更好;首先是服从法律,这也 是服从诸神。”《法律篇》
康德:意志高于理性
意志主义哲学
叔本华:意志——万物之源 1.是一种无意识的意志; 2.意志高于理性,理性、思想不过是意 志的体现方式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
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 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 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 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 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 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 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 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 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洞穴理论”:人类如在洞穴中,见识短而自高自大。 “ 所有事物本质上说都只是永恒思想的影子。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虚伪的
影子。他们就像洞穴人,在墙上看到影子,但从不自问是什么创造出影子。” 这句话源自柏拉图的《洞穴之微笑》。 但是,即使是柏拉图本人,也无法将永恒思想作为一种真实呈献给世人。 犹太族里有句谚语:“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意即, 人类思考得愈多,偏离客观世界愈远。 在此意义上,所有的思考都只是永恒物质的影子。
(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 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
(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 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
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 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 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 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 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 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 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 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 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 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 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 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大部分人的利益
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 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依此安排,我就称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或法 律的执行官。我这样称呼他们并不是随便说的, 我确信他们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这是决定国家 兴衰的因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 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 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 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 和赐福。”《法律篇》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
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 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 “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 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 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 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 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 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 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 •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 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无目 的,就是凭兴趣)。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 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 了从事政治的愿望。 •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 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 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 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 化知识的中心。
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自我世界的思考,而没有在试图接近真实。即使我们的 思考接Baidu Nhomakorabea真实,是否完美地反映客观世界仍未可知——背景、立场严重地影 响着我们的思维形态。 “我的言说已经偏离了我的思考,而我的思考又偏离了眼前的这个世界”。 佛学:现象与本象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 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
金→哲学家(统治者)→智慧→灵魂的“理性”部分 银→勇士(军人)→勇敢→灵魂的“意志”部分 铜铁→生产劳动者(人民)→节制→灵魂的“情欲”部分 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
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 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 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 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 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 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 子女属于父辈的等级 三个等级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尽其本分,则自然 和谐,“理想国”实现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 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 智慧相比。因为:
(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 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
(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 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
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 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柏拉图 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 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 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 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 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 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 蛮的兽类一样。 ...一个人应该为自己感到骄傲,如果他在 服从方面比在统治方面做得更好;首先是服从法律,这也 是服从诸神。”《法律篇》
康德:意志高于理性
意志主义哲学
叔本华:意志——万物之源 1.是一种无意识的意志; 2.意志高于理性,理性、思想不过是意 志的体现方式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
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 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 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 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 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 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 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 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 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洞穴理论”:人类如在洞穴中,见识短而自高自大。 “ 所有事物本质上说都只是永恒思想的影子。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虚伪的
影子。他们就像洞穴人,在墙上看到影子,但从不自问是什么创造出影子。” 这句话源自柏拉图的《洞穴之微笑》。 但是,即使是柏拉图本人,也无法将永恒思想作为一种真实呈献给世人。 犹太族里有句谚语:“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意即, 人类思考得愈多,偏离客观世界愈远。 在此意义上,所有的思考都只是永恒物质的影子。
(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 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
(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 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
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 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 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 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 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 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 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 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 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 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 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 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大部分人的利益
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 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依此安排,我就称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或法 律的执行官。我这样称呼他们并不是随便说的, 我确信他们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这是决定国家 兴衰的因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 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 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 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 和赐福。”《法律篇》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
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 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 “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 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 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 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 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