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社会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2〕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城乡基层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发展为宗旨,活跃在城乡基层的公益性、服务性、自治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社区社会组织类型:(一)公益慈善类组织。
如互助会、福利会、志愿者或义工协会等;(二)社会事务类组织。
如专项事务协会、老年协会、计生协会等;(三)社区服务类组织。
如托管中心、家庭服务站等;(四)文化体育类组织。
如书画社、艺术团、体育协会等。
第四条下列机构、组织不适用本办法:(一)事业单位;(二)镇(街道)或村(居)委会的工作机构;(三)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四)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要围绕服务政府、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宗旨,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等基层自治活动。
(二)反映群众诉求,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化解基层矛盾;(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区环境;(四)承接政府部门下沉村(社区)工作购买服务项目。
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管理第六条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前置行政许可的,必须先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再进行登记或备案。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社区是一个由居民组成的生活共同体,人们可以在社区中交流和合作,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管理和监督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确保其合法、有序地运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和作用,以及其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性。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内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备案程序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规定了备案的程序和流程。
社区社会组织在成立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
备案程序一般包括填写备案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经过审核等步骤。
2.备案要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对备案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社区社会组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够进行备案。
这些条件和标准包括组织的性质、宗旨和活动范围等。
3.备案效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规定了备案的效力。
备案后,社区社会组织才能够合法地开展相关活动,并享受一定的权益和福利。
备案对于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具有约束力,有助于规范其行为和提升其信誉度。
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作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在社区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1.促进社区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社区的管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备案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监督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避免出现不良的社会组织,保障社区的和谐稳定。
2.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能够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减少违法违规的情况发生。
备案要求对社会组织的性质、宗旨和活动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在备案后需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目标进行活动,不得超出权限和职责。
3.保障社会组织权益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能够保障社会组织的权益,增加其合法地位和活动空间。
备案后的社会组织可以享受一定的权益和福利,例如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资助,提高组织的影响力和发展机会。
三、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性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对于社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1.促进社区自治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社区自治的发展。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06.12•【文号】民社发[1998]6号•【施行日期】1998.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社发[1998]6号1998年6月12日)各司、局(厅),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6月11日部党组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部党组1998年6月11日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民政部主管的社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社团接受部委托职能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社团的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有关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司局、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司主管。
社团的登记年检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
受部委托,中华慈善总会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由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主管;中国救灾协会由救灾司主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由办公厅主管;中国行政区划地名研究会由区划地名司主管;中国老年大学学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基金会由中国老龄协会主管。
部主管司、局(厅)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条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民政部及授权司、局(厅)管理。
第五条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司、局(厅)推荐,人事教育司审核,部党组研究同意,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更换,应由人事教育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厅)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社团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济民函〔2022〕5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民函〔2022〕57号各区县民政局:现将《济南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民政局2022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管理济南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促进我市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济南市《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7〕29号)《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济民发〔2018〕131号)和《济南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济民发〔2021〕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成立,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且暂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济南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
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的制度建设、监督指导和信息更新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规划布局和发展引导计划、设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备案管理、人员培训、监督评价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作做好本区域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材料初审和日常指导、管理工作。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2.20•【字号】川民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促进社区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四川省民政厅2022年1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四章内部自治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促进措施第八章附则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机制,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委办〔2016〕16号)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村)居民发起成立,在社区(村)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居(村)委会工作机构、业主委员会、楼栋自治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不属于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的一套制度。
随着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和增多,确保社会组织合法合规运行变得尤为重要。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促进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一、概述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是通过建立备案制度、建立备案管理机构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运作。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组织的权益,防范社会组织违规行为,促进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二、备案的依据和目的社会组织备案的依据主要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备案管理,可以真实记录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方便社会公众和相关管理机构查询和监督社会组织的运作情况。
三、备案的程序和内容1.备案程序社会组织备案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核、备案等环节。
社会组织在向备案管理机构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社团章程、组织架构、财务状况等。
备案管理机构会对社会组织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运作。
2.备案内容社会组织备案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法人身份信息、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等。
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并且备案管理机构应对备案信息进行保密。
备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会组织提供相关的补充材料和信息。
四、备案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备案管理机构对备案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运作。
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现场检查、抽查核实和投诉处理等。
备案管理机构还可以对备案的社会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评估结果会对社会组织的备案有效期和备案等级产生影响。
五、备案管理的意义和影响1.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促进其规范运作。
备案管理要求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备案,使社会组织在运作过程中更加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利益。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一、概述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社区内设立的各类社会团体、组织进行备案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社会组织的活动,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备案范围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适用于社区内设立的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义工组织、文化团体、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
备案管理的范围涵盖了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解散等一系列活动。
三、备案程序1.备案申请社会组织在设立时,应向设区的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组织章程、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备案审查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如有问题,可以要求社会组织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
3.备案登记经过审查合格后,民政部门将社会组织的备案信息录入备案登记系统,颁发备案证书。
社会组织备案正式生效。
四、备案管理1.备案登记查询社会组织备案后,备案信息将被纳入备案登记系统,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网站或前往民政部门查询社会组织的备案信息。
2.备案更新社会组织在法人登记证书、章程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更新。
更新后的备案信息将替换原有信息,确保备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备案监督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并非一劳永逸,民政部门将对备案后的社会组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六、结语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是增强社会组织责任感和自律性的重要举措。
希望社会组织能自觉遵守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活动,为社区发展和居民福祉做出更大贡献。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XX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以街道或镇辖区为活动范围,以服务城乡居民、满足居民需求、促进城乡发展为宗旨,不具备登记条件,但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等服务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在优先发展备案社区自治、社区平安、社区服务、社区文体、文明创建等五大类组织基础上,鼓励各镇(街道)、社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其他的特色培育发展重点。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备案的指导、服务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民政办(社会事业办)具体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
第五条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向市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对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实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社团类型组成(例如:XX市江东街道鸡鸣山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命名组成(例如:XX市佛堂镇青少年书画培训中心);(二)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三)有规范的章程;(四)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应不少于3人,会员应不少于5人。
村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村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村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促进村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村民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村民自发组织的各类团体、协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村民自治组织规章》3.《村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4.《村社会组织管理暂行条例》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四、备案流程1.备案申请村社会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须提交村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章程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资料。
2.备案审批备案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并告知村社会组织。
备案管理部门对已备案的村社会组织不得限制其合法活动。
3.备案公告备案管理部门在备案决定作出后15日内,向公众公告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备案村社会组织的名称、基本情况、章程等。
五、备案管理责任1.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档案,确保备案村社会组织的备案材料的保存和利用。
2.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备案村社会组织名录,向上一级政府备案指定管理机构及时同步备案情况。
3.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村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备案村社会组织的活动情况,并及时解决备案村社会组织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4.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村社会组织的备案资格进行复审。
六、备案情况的异议和申诉对备案管理部门作出的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备案村社会组织及相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者申诉。
七、备案效力备案决定自备案管理部门作出之日起生效。
备案后的村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备案决定,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备案的变更和注销备案的村社会组织发生法定代表人、名称、机构、活动范围等重大变化,或者不再具备备案条件的,应当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或者注销备案。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备案和管理流程,确保社区社会组织的合法运作和服务质量。
下文将从制度的背景与目的、备案条件与程序、备案后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度的背景与目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出台是为了适应社区建设与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该制度旨在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体系,推动社区社会组织依法规范运作,促进社区治理和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备案条件与程序1.备案条件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合法的组织架构和法定代表人;(2)自愿组织、自愿加入,符合志愿服务的宗旨和原则;(3)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4)资金来源合法合规;(5)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备案程序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提交备案申请材料;(2)备案机关进行初审;(3)备案机关进行现场核查;(4)备案机关进行综合评估;(5)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
三、备案后管理和监督1.备案后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后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的规范;(2)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规范;(3)项目实施和服务管理的规范;(4)志愿者管理和培训的规范。
2.备案后监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后应接受备案机关的监督,备案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1)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2)要求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相关工作和财务报告;(3)听取社区社会组织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
四、加强宣传与培训为了提高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知晓度和操作性,应加强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宣传可以利用社区宣传栏、社区广播、社交媒体等方式进行;培训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讲座等形式进行,旨在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结语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运作,促进社区建设与社会组织发展的有机结合。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晋民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13〕4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了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保障社区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将省民政厅制定的《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2013年6月24日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和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和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城市街道、社区或农村乡镇、村设立的,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成员,以社区居委(村委)会辖区为活动地域,由社区居民自发成立并自觉参与的,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公益性、科技服务性、文体娱乐性和参与社区协同服务的,具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区社会组织本着“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
第四条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等备案,并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进行年度检查。
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由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指导和监督;会员跨社区居(村)委的,其日常活动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指导和监督。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社会组织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合法运作,促进其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一、备案的定义和目的备案是指社会组织向主管部门递交相关材料以获得认可并进入合法运作的程序。
备案的目的在于确保社会组织依法合规,履行其所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备案的基本要求1.资格审查:社会组织备案前需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组织的合法性、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查。
对于涉及特定行业或领域的社会组织,还需满足相关资质要求。
2.备案材料:备案申请需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包括社会组织章程、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这些材料应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和运作情况。
3.备案审批: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通常包括初审、复审和核准等环节。
在审批过程中,主管部门将对社会组织的合法性、资质条件和备案材料进行综合评估。
三、备案的程序和流程1.备案申请:社会组织应向主管部门递交备案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和备案材料的递交。
2.资格审查: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对社会组织的合法性、资质条件等进行核实。
3.备案审批: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审批。
包括初审、复审等环节,确保备案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备案公示:备案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将进行备案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0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举报或提出异议。
5.备案登记:经过公示期后,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核发备案证书,并将其纳入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系统。
四、备案管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1.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明确了社会组织备案的基本要求和程序,规范社会组织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等基本情况。
2.保障权益:备案管理制度保障了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社会组织受到非法侵害和滥用。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结社自由,维护文化类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文化类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成立社团应符合国家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社团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五条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文化部鼓励社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文化部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并经其资格审查的全国性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归口管理。
文化部人事司负责归口管理社团的资格审核,并对社团工作进行协调监督。
文化部有关司局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负责社团的挂靠和日常管理。
对具有行业管理性质又不宜挂靠事业单位的少数社团,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直接挂靠在文化部,由部委托有关司局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人(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二)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由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作为挂靠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社团内部如设分支机构,需有明确的名称、工作条例、负责人和办公地址等;(三)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社团布局结构要求;(四)有符合法律法规并代表本社团成员意志的章程。
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组织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
三、责任主体1.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社会组织负责申请登记备案,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3. 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和审批。
四、社会组织注册登记1. 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材料和程序(1)申请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社会组织登记申请表》、《社会组织设立登记表》等申请材料。
(2)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材料齐备并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登记程序并发放《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3. 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于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社会组织备案管理1. 适用范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社会组织的活动项目应当进行备案管理。
2. 材料和程序(1)社会组织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社会组织活动项目备案登记表》等申请材料和信息。
(2)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进行备案审批并发放《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3. 期限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于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六、管理要求1. 诚信原则所有申请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依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和信息,对不实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将依法追究责任。
2. 公开透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信息,接受社会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和检查。
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组织备案管理工作,提高组织备案管理水平,加强对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组织备案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开、合理透明、便民利民”的原则,确保备案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进行。
第四条组织备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服务大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部门内部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备案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备案制度的认识和接受,引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二章组织备案的基本程序第六条社会组织备案应当依法办理。
社会组织办理备案手续应当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按照备案管理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七条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实行单位备案的原则。
社会组织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应当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按照备案管理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条社会组织变更备案事项应当按照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未备案的社会组织不得从事社会活动。
第十条对备案手续履行不规范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市民政局对全市内办理备案手续的社会组织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备案手续批复社会组织在设区的市内活动地点实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应当将备案文件及备案基本情况定期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社会组织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备案的具体办理程序由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组织章程示范文本(一)
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组织章程示范文本(一)一、背景介绍社会组织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依法在社会生活领域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的团体。
社会组织在我国发展的历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整个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社区社会组织则是社会组织中最为基层的组织,它们直接面向社区居民,为居民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和社会服务,承担着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使命。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保证其健康稳定发展,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二、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分为六个部分,包括“总则”、“组织形式与名称”、“注册申请”、“登记备案”、“变更和注销”和“监督检查”。
首先,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同时对其主要目的、性质、原则进行了规定。
其次,组织形式与名称部分规定了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主体、组织形式和名称,包括社区居民自发组成的、居委会指导与支持的、政府主导的等各种组织形式。
接着,注册申请部分阐述了社区社会组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申请流程和材料,以及拟建组织在法定代表人、章程、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内容要求。
登记备案部分规定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程序和要求,包括法人代表备案、公章备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的申请和领取程序,以及章程、会员名册、财务账簿、活动报告等的备案要求。
变更和注销部分说明了社区社会组织如何进行变更和注销,变更内容包括法人代表、章程等,注销则需提交注销申请材料和相关法律文件。
最后,监督检查部分明确了川省民政部门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任何组织违反了该办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组织章程示范文本组织章程是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的重要依据之一,它包含了组织名称、注册地点、宗旨、业务范围、章程的修改和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下面是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的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以下简称组织)。
社会组织合同备案与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合同备案与管理办法一、背景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社会组织合同的备案与管理,明确权责,规范行为,提高社会组织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备案事项与程序2.1 备案事项社会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下列合同进行备案:•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合同;•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合同;•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合同;•与个人之间的合作合同。
2.2 备案程序社会组织备案的程序如下:2.2.1 提交备案申请社会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社会组织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社会组织合同备案申请表》;•合同正本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如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书等);•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2.2.2 预审和审批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将进行预审。
预审内容包括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等。
预审合格的申请,将进行正式审批。
正式审批的结果将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或者进行不予受理的书面回复。
2.2.3 执行备案社会组织在获得备案证明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备案机构提交执行备案材料。
执行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执行计划书。
备案机构对执行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执行备案通知书。
三、备案管理3.1备案时限社会组织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申请。
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30个工作日内进行正式审批,执行备案通知书应当在收到执行备案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
3.2备案管理机构的职责•组织制定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备案申请的受理、预审、审批和执行等工作;•监督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备案信息公开工作,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3.3备案资料的保密备案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备案申请材料和备案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监督与处罚4.1 监督机制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开展备案信息公开工作。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一、概述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各类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社会组织的活动,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良性发展。
在我国,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已经成为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的意义1. 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社会组织的活动,避免其违法违规的行为,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
备案管理制度可以统一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规则,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有效避免不当竞争、混乱等问题。
3. 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备案管理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提高其运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社会组织在各领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的内容和程序1. 备案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领导机构、成员情况等信息的备案登记。
2. 备案管理的程序包括社会组织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审核备案材料、进行备案登记等程序。
3. 在备案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对社会组织的资质、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查,确保社会组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加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的建议1. 完善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的内容和程序,提高备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2. 加强备案管理的监督和审核机制,确保备案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3. 提高备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备案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和智能化发展。
在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规范下,社会组织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一起努力,共同推进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深化和完善,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社区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社区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组织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对社区组织的管理,维护社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相关部门对社区组织备案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社区组织备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加强对社区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社区组织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审核公开、以备案为目的”的原则,促进社区组织规范发展。
第五条社区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具体责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负责人承担。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六条社区组织备案应当符合《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身份合法、活动合规、资料齐备、负责人具备相关经验等。
第七条社区组织备案必须提交以下材料:社区组织备案申请表、社区组织章程、社区组织成员名单等。
第八条社区组织备案申请必须由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社区组织备案申请提交后,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法规程序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第十条社区组织备案申请被拒绝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向社区组织提供书面理由,并告知社区组织享有申诉权利。
第三章备案管理程序第十一条社区组织备案管理程序分为申请、审核、备案三个环节,具体流程如下:(一)申请环节1. 社区组织完整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2.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相关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组织审核。
(二)审核环节1.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相关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 对审核不通过的备案申请应当向社区组织提供书面理由,并告知申诉权利。
(三)备案环节1. 通过审核的备案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相关部门做出备案决定,并出具备案证书;2. 社区组织获得备案证书后,可以依法开展社区组织活动。
第四章备案管理责任第十二条负责人应当了解社区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及相关法规政策,并带领管理团队严格按照备案管理程序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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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保障社区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城市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以社区居委会辖区为活动区域,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性、服务性、文体娱乐性等活动的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具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区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管理机关,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延续备案工作。
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作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区社会团体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总数不少于10人;
(二)明确的负责人;
(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四)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七条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明确的负责人;
(二)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八条申请社区社会团体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3名以上发起人签名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三)会员名册;
(四)章程。
第九条申请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章程;
(五)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程序: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备
案申请,提交申请备案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备案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街道办事处审查;
(三)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核准备案的,颁发《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不予备案: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社区社会组织的;
(三)申请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有关规定已明确从业标准或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会员人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场所等内容。
第十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原备案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有效期限为一年。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备案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延续备案表》;
(二)《社区社会组备案证书》原件;
(三)备案期间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与原提交备案申请材料无变化的说明,或有变化内容的相关材料。
原备案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后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编号不变,有效期限顺延;作出不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社区社会组织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备案办理。
第十五条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自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备案,并上缴《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第十六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冠以所在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名称。
第十七条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九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当按照章程办理。
第二十条社区社会组织的资产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进行遵纪守法和业务管理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奖励、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予以资助和扶持。
第二十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备案: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备案的;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四)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二十五条备案文书式样由区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