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Quality is the best guarantee for maintaining customer loyalt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从《合同法》中可以知道,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种,即;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的基本原则具体有: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作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哪些在现实⽣活中很多民事法律活动是需要签订合同的,⽽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的,那么合同法的基本的原则共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哪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执⾏和研究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还在于: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有漏洞时,可以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予以适当纠正,甚⾄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1)平等原则,是指当事⼈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和履⾏合同两个⽅⾯,⼀⽅不得将⾃⼰的意志强加给另⼀⽅。
(2)⾃愿原则,要求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
(3)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体上平衡,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4)诚实信⽤原则,要求当事⼈在订⽴、履⾏合同,以及合同终⽌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相互协作。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当事⼈订⽴、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将⾃⼰的意志强加给另⼀⽅。
第四条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遵守的合同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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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多篇范文)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多篇范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白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白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白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白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白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白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白愿”不订立。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白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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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2.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3.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5.合法原则的内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6.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7.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9.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10.要约撤回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11.要约撤销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1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1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14.①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②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③撤销邀约的限制:(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5.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16.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17.合同确认书的概念及其性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18.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19.①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②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20. ①缔约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2.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23.合同条款的草拟:在草拟合同时,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24.合同解释的概念和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5.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26.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27.①免责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②免责条款的特别解释原则: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28.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29.合同权力的效力: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㈩30、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异同:效力完全的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31、合同义务的概念: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32.合同义务的种类: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33.主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34.从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 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35. 附随义务的地位和作用:附随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36.合同上义务群的构成:①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37.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依《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38.合同形式的概念: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39.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40.推定形式的特征和应用范围: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主要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二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二章第二节讲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它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行为的根本准则。
一、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合同法的调整方法和原则必须以平等为核心。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法律确定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目的在于实现合同自由。
平等是自由的前提,很难想象离开平等尚有自由可言。
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理念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合意契约”。
合意契约又称诺成契约,是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要件,无须进行任何仪式,也无须物件的交付而成立的契约。
共和国末年,罗马工商业的发展促使罗马法逐步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承认了要物契约和合意契约。
以授受标的物为契约成立要件的要物契约确立,排除了由于契约形式上的缺陷而被否定的危险;合意契约的确立,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契约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此项规定要求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不受来自不法干预的影响。
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1)缔约与否自由。
(2)选择对象自由。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订立合同的相对人,自主决定与何人建立合同关系。
(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签订方式不受限制。
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合同是关于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设立、变更、消灭何种关系,彼此具有何种权利和义务完全依据当事人的合意。
洪增君: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洪增君: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
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
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
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
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
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
④变更我解除合同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法务专员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基础知识题1.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解答: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公司名称、有公司住所、有公司章程、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等。
3.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劳动保障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协商原则、集体合同原则、安全生产原则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有哪些?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包括: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
5.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分为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旨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
二、实务操作题1. 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解答: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2)合同内容是否完整、明确;(3)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漏洞或歧义;(4)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5)合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条款。
2. 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解答:公司招聘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招聘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招聘过程中是否存在歧视行为;(3)录用条件是否合法;(4)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风险;(5)离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3. 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解答:公司并购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并购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2)并购协议内容是否完整、明确;(3)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4)并购后的整合风险;(5)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基本原则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基本原则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工具,是交易双方为了达成一定意思而设立的合法协议。
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为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合同的基本原则进行阐述,以期加深人们对合同法的理解和运用。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意味着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合作双方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迫使、欺诈、威胁等行为。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对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给予保护,确保他们在签订合同时不受到由于强迫、欺诈等非自愿原因的影响,从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主体。
《民法典》规定,合同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应当是对等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或控制关系。
这意味着在实际合同签订中,合同双方应当在信息获取、谈判过程、权利和义务约定等方面实现平等。
平等原则的核心是确保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平等的主体,避免因一方处于劣势地位而导致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或协议。
三、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相互信任、诚实守信。
《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约定,诚实守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不得实施欺诈、偷窃、敲诈勒索等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建立合同双方之间的信任和信用,促进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保持信誉良好,并让双方都能从合同中获得合理的利益。
四、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合法。
《民法典》规定,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合法原则的核心是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合同违法或违背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五、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信用原则。
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自愿原则
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自愿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受到任何外部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干扰或者强制。
合同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和真实意向的体现,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使对方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二、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平等的。
也就是说,合同的订立不应该以强者的意志对弱者进行压迫,或者以强者的意志对弱者进行干预。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该是平等地参与,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意见,最终达成一致的意见。
三、自由自愿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自由的。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的、无拘无束的。
双方当事人应该有权利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内容和条款,并且有权利选择是否订立合同、怎样订立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自由地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决定,不受任何外界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干扰。
四、公平自愿原则还要求合同的订立应该是公平的。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公平地对待彼此,并且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该是公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应该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不公平的压迫、欺骗或者干预。
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应该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不应该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合理的损害。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当合同的订立是自愿的、真实的、自由的,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灵魂和核心,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规律,也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伦理理念。
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合同类型加以细化和具体化。
例如,在民法典中对于特定合同类型的自愿原则可以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以适应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具体的合同实践。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本章介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在我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本章重点介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自主自愿地作出意思表示,不受任何外部压力或威胁。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处于平等地位,没有任何一方享有特殊优势。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
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研究本章内容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2)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4)实际案例分析,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应用。
本章是合同法中的重点章节之一,主要讲述了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还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一般来说,合同的成立需要订约的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以及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
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也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特定的受约人发出;内容须特定等。
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时间上,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
在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加以限制或扩张。
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的内容。
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在经济交往中达成协议的法律规则。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通过案例来说明合同法的具体应用。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
它是一种法律关系的载体,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合同的成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要素。
要约是指一方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向他人发出的意愿,邀请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
承诺则是指对方接受要约并表示同意的行为。
要约和承诺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例如要有真实意思表示、合法目的等。
案例:甲方在某网站上发布了一个招标公告,邀请各方投标。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投标文件,并明确表示接受甲方的要约。
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该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制或欺诈。
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自由意志,可以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平等原则要求合同的订立应该在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该平等地参与协商,避免合同中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该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欺诈、恶意等方式违背合同的原则。
有偿原则是指合同应该是有对价的,即一方提供的利益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
合同的对价可以是金钱、财物或其他形式的利益,但必须具备一定的价值。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辆汽车,并支付一定的购车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汽车交付给甲方,而甲方也按时支付了购车款。
在此案例中,双方遵守了合同法的有偿原则。
总结: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交往中的协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有哪些
To manage less is to manage wel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有哪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不管是签订怎样的合同,一般情况下都是会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但要是像劳动方面的合同,则还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等特殊法律规定的调整。
而在《合同法》中具体对合同的订立规定了一些原则,那么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更被准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有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自由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正义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引言合同法是民事法中的重要分支,该分支的基本原则在不同的法系中可能有所差异。
本文将重点探讨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其异同之处。
一、契约自由原则1. 自由订立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在自主选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整个合同过程应该受到外界干扰的最小限度,确保当事人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
2. 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有权在合同履行前或合同期满后自由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且遵循相应的解除合同程序和约束。
二、诚实信用原则1. 良意诚信•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地提供信息,并遵守协议中的约定,以维护合同交易的诚信性。
2. 善意合作•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合作,并尽力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应采取合理的方式交流并协商解决争议,以维持合同关系的稳定。
三、平等自由原则1. 合同平等•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明显的权力、经济或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当事人应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合同内容,并且在协商过程中享有平等的话语权。
2. 识别和修正不公平条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或者损害一方利益的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应设立相关机制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明确规定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认定标准,并提供救济措施。
四、责任原则1. 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违约责任或支付违约金等。
2. 不可抗力和风险分担•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违约责任;•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风险的分担方式,并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合同效力原则1. 合同效力的确认•合同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确保合同效力的确定;•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等方式的确认被视为有效的合同成立方式。
2. 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合同的效力和稳定性。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自由自主地决定合同事项,而不受他人的任何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反映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这一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确认。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条款和选择合同方式自由、变更和终止合同自由。
2.合同神圣原则在现代社会,合同神圣原则不仅是承认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效力的要求,而且也是贯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信用和交易秩序的要求。
因此,各国法上普遍确认了合同神圣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这是我国《合同法》上对合同神圣原则的确认。
合同神圣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订约中,当事人应信守自己的承诺。
例如,在订约过程中,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承诺人不得变更要约有实质内容而为“承诺”,当事人不得草率订约,不得弄虚作假、恶意磋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2)依法订立的合同必须履行。
当事人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做到“订约必守”,积级地、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释合同。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都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违约必究”。
3.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原则,指当事人在订约、履行中,应合理分配权利、义务、责任,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合同正义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该条就是要求实现合同正义,贯彻正义原则。
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1. 平等原则可真是合同法里的大宝贝啊!这意味着在合同里,大家都是平等的,就像玩游戏,大家都得遵守一样的规则。
不管你是大老板还是小商贩,签合同的时候都得平等对待。
比如说我有个朋友,他是个小设计师,和一家大公司谈合作合同。
大公司想在合同里加一些不公平的条款,我朋友就不干了,因为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告诉他,他有权利要求公平的合同。
这就是平等原则,让咱们在合同的世界里站在同一起跑线,谁也别想欺负谁!2. 自愿原则呢,就像谈恋爱一样,得是你情我愿的事儿。
签合同不能被强迫,自己的事儿自己做主。
我邻居老张,有人找他签一个投资合同,说能赚大钱。
老张心里觉得不靠谱,不想签。
那些人就各种吓唬他,可老张知道合同法的自愿原则,他就坚决不签。
这就对了嘛,合同是自由的约定,不是被逼迫的交易,就像鸟儿想飞哪就飞哪,可不能被人硬拽着飞。
3. 公平原则可重要啦!合同里的条款得公平合理,不能一方占尽便宜。
这就好比分蛋糕,不能一个人拿一大块,另一个人只能拿一点点渣儿。
我同事小李遇到过这种事,他和合作伙伴签合同,对方想把所有风险都推给小李,好处都自己占。
小李就拿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说话,最后把合同条款改得公平多了。
要是没有这个原则,那签合同就跟被打劫差不多,谁还敢签啊!4. 诚实信用原则就像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在合同法里的体现。
大家签合同的时候得实实在在的,不能骗人。
就像你跟朋友说好了借东西,就不能到时候耍赖。
我认识一个做生意的大哥,他和客户签了供货合同。
后来原材料涨价了,要是按照原来的价格供货他要亏不少。
但是他想着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还是按合同供了货。
他说,做人得讲信用,合同签了就得认。
这就是这个原则的魅力,让大家在合同里都做诚实守信的人。
5. 合法原则是合同法的底线。
这就好比在马路上开车得遵守交通规则一样,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我有个亲戚,有人找他签一个合同,内容是做一些违法的事情。
我亲戚虽然缺钱,但他知道这违反合同法的合法原则,坚决拒绝了。
下列 原则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下列原则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双方信息。
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嗨呀,咱们今天就来好好聊聊这个和合同法基本原则相关的事儿哦。
二、平等原则。
咱们都知道呀,不管是谁,在这个合同里都是平等的呢。
甲方和乙方,没有谁比谁更厉害,就像小伙伴们一起玩游戏,大家的地位都是一样的。
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个人,在这个合同的世界里,都得平等对待。
这可不是说说而已哦。
比如说,在商量合同条款的时候,甲方不能因为自己财大气粗就强迫乙方接受一些不合理的东西,乙方也不能耍小脾气乱提要求。
大家都要心平气和地交流,就像好朋友之间分享糖果一样,要公平公正。
三、自愿原则。
这自愿原则可太重要啦。
就像是你去挑自己喜欢的衣服一样,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甲方和乙方签订这个合同,那得是自己真心想签的,不能是被别人逼着或者骗着签的哦。
如果甲方是被人拿着刀架在脖子上签的合同,那这个合同肯定是不行的。
同样的,乙方要是被忽悠得晕头转向才签的,那也不可以呢。
咱们都要开开心心、心甘情愿地进入这个合同关系,就像两只小蝴蝶自愿飞到一起玩耍一样。
四、公平原则。
公平公平,这可是合同里的大事情。
甲方付出多少,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乙方也是一样的。
比如说,甲方给乙方提供了价值100元的货物,那乙方就不能只给甲方50元呀。
这就不公平啦。
在合同里,要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平衡,不能让一方占了大便宜,另一方吃了大亏。
这就像分蛋糕,要分得差不多均匀,这样大家才都满意呢。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可是做人的根本,在合同里更是如此呢。
甲方要对乙方诚实,乙方也要对甲方诚实。
不能撒谎,不能隐瞒重要的事情。
如果甲方知道货物有一些小毛病,但是却不告诉乙方,这就是不诚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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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不少法律法规在实行的时候都是有一定的基本原则的,并且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这基本原则是不同的。
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说一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请跟随律伴小编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
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可以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成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经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平等、公平、意思自治等五种,详细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
小编在此就不赘述了。
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伴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帮助您解决问题。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