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衍生的四种新型商业模式——碳排放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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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衍生的四种新型商业模式——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起源于《京都议定书》。根据规定,协议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排放权交易行为由此形成。
(1)碳交易的三种机制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灵活的减排方式基于三种交易机制,即排放贸易ET (EmissionsTrading)、联合履行JI(JointImplementation)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
清洁发展机制(CDM)。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其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由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完成在《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
联合履行(JI)。联合履行是《京都议定书》第6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主要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相对而言,该机制的谈判进展比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容易得多。排放交易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RU)。
排放贸易(ET)。排放贸易是指《京都议定书》第17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该机制指的是发达国家间的合作。排放贸易机制是一种使GHG排放规则成为“成本-效益”的形式。通过将减排的GHG量转化为一种商品量(相当于CO2的量),使得各组织之间可以进行交易以最低的成本满足其减排的指标义务。排放交易单位为欧盟配额(EUAs)。
(2)碳交易体系
碳交易体系是《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制定的本国或者区域性碳交易规则。目前全球主要的碳交易体系有:欧盟交易体系、芝加哥交易体系、澳洲新南威尔士交易体系、英国交易体系等。交易体系的设立实际上确定了市场范围,促使碳交易市场的形成规模化,并规范运营。以欧盟交易体系为例,2005年欧盟碳交易体系确立,并确定欧盟各国减排目标,随之北欧电力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Powernext电力交易所在交易所内开展碳交易业务。
(3)碳交易市场
作为新兴的金融市场,碳交易市场在近几年发展迅猛。据世界银行发布的研究报告,2007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总额达到640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了一倍。2008年,全球碳交易总额
已达到约1200亿美元。在2008-2012年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每年预计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第一大市场。
图1全球碳市场交易量和规模(数据来源:世界银行报告)
(4)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在碳市场的主导地位
2008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交易量为30.9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成交额达919.10亿美元。无论是就市场价值还是成交量,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都是全球最大的碳市场,价值远高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体系和英国排放交易体系市场,并超过包括清洁发展机制在内的、基于项目的碳市场。
图2欧洲排放交易体系占市场份额:成交量(左)与成交额(右)(数据来源:世界银行报告)
(5)全球主要的碳交易所
全球从事碳交易的交易所一共有9家,其中美洲2家(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欧洲6家(欧洲气候交易所、、德国的欧洲能源交易所、法国的Powernext交易所、北欧电力交易所、国际石油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大洋洲1家(新南威尔士交易所),都位于发达国家。
正在筹建碳交易所的国家包括中国、日本、巴西、印度。
虽然从2008年开始,中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迈出了构建碳交易市场的第一步。不过,目前这些交易所只能进行节能减排技术转让,尚不能进行CERs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