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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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意见(教发2010-7号)

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意见(教发2010-7号)

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适应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合理布局、有序建设,现就“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强做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一)做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要求。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历史性任务。

强国必先强教,学校基本建设是教育发展的物质基础。

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必须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编制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建立和完善教育基本建设体制机制的重要载体,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形成各级政府对学校基本建设持续投入的长效机制;有利于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有利于科学有序地推进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有利于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设管理水平。

(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教育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

教育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服务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加速的关键时期,人口结构和布局发生深刻变化。

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有利于促进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结构调整、人口变化更加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学校建设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紧密衔接,有利于促进教育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实现教育与经济社会,学校建设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三)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统筹实施各项建设工程的基本前提。

近年来,为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国家已经陆续组织实施了一系列重大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还将继续加大对学校基本建设的投入;各地也在实施多种形式的教育建设工程。

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有利于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以科学规划指导各项建设工程;有利于统筹安排“十二五”学校布局调整、校舍建设和资金投向,使教育工程项目建设相互配套、有机结合,避免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使每一笔建设资金都得到有效利用,发挥教育经费投入的最大效益。

高校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高校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高校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高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保障师生员工生活和学习工作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内容包括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方面。

第三条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建设和维护高校基础设施,保障高校师生员工的基本生活和学习工作需求。

第四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完善建设规划,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建设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基础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五条高校应当加强规划设计,注重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需求,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注重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

第六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行政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规范和透明。

第七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问题整改,确保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第八条高校应当统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特点,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规模和布局,保障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合理配置。

第九条高校应当制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建设时间和建设要求,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和修订,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确保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设计第十一条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布局、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资源,科学选用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注重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应当重视功能性和美观性,并充分考虑教学、科研和生活需求,体现现代化、人性化和智能化的建筑理念。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教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六条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黑教发[2013]216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黑教发[2013]216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黑教发〔2013〕216号)各省属普通高校、厅直单位: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是经学校申请、省高校基建专业委员会专家论证、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厅审核并经省发改委批复的行政行为,其过程具有严肃性,其结果具有法定性,是开展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多数高校能够围绕事业发展、人才培养及质量提高的具体需要,严格依据项目批复的用途、规模、投资开展建设工作。

但是,个别学校无批复建设或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用途,超规模、超投资建设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近期抽查的28所省属高校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学校共有11所,涉及项目17个,其中无立项批复项目2个,无可研批复项目2个,无投资计划批复项目3个。

共超批复建设3346平方米,占批复规模的1%;超批复投资33226万元,占批复金额的38%。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普通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本次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学校,必须查清原因,出具正式文件向教育厅说明情况,以便商有关部门尽快履行建设规模及资金调整程序。

教育厅将进一步跟踪督办,对于工程管理不严、整改不力、信誉度降低的学校,严控下一年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

对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及重大损失的学校,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校必须严格落实《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黑教监〔2011〕20号)相关规定,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高校基建处规章制度

高校基建处规章制度

高校基建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基建处的管理工作,提高基建工作效率,保障基建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高校基建处是高校管理机构的一部分,主要职责是负责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规划工作。

第三条高校基建处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班子、办公室、规划建设管理部、设备管理部、维修管理部等。

第四条高校基建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高校领导的决策,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校基建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基建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工作的透明、公正和规范,切实维护高校的利益。

第七条基建处应当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基建处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九条基建处应当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借鉴他校的管理经验和做法,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基建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基建处领导班子第十一条基建处领导班子由处长、副处长组成,任职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处长是基建处的领导人,全面负责基建处的工作。

第十三条处长应当具有高校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才能。

第十四条处长应当主持基建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分配,指导和督促下属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副处长协助处长开展工作,分管具体工作事项,并负责处长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基建处领导班子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基建处领导班子应当向高校领导层报告工作情况,接受领导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办公室第十八条基建处办公室是基建处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基建处的行政管理和文件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基建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处长办公;负责文件的收发和归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办公会议,起草会议文件和决定等。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大学的所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设备采购、维护和保养、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大学基建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合规、高效、节约”的原则,确保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和预算等目标。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第四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和验收合格。

第五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编制全面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合同签订等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第七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大学应定期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和修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大学应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基建项目的资料完整、准确、可查。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大学设备采购应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设备的质量、性能和价格合理。

第十三条大学设备管理应建立设备档案和台账,做到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维修记录等资料完备、真实。

第十四条大学设备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并按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大学设备报废应经过审批程序,制定报废方案并进行回收和处理,确保环保和资源再利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09.16•【字号】川教[2005]249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教[2005]249号)省内各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基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基建工作领导高校基本建设是学校重大的投资项目,事关学校经费科学有效使用和长远发展全局。

各高校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以对国家资产学校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基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项目建设责任制,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把学校的基建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科学制定校园建设规划学校新区建设要处理好新区与老区、眼前和长远、教学与生活、需要与可能的关系,认真做好校园建设规划。

要广泛征求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充分听取专家的建议,并履行必要报批程序,确保校园建设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

学校基建要严格按照校园建设规划进行,防止主观臆断,见缝插针。

三、统筹管理学校基本建设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全校基本建设的统筹管理,切实做到“五个统一”。

即:统一资金安排、统一立项、统一校园规划、统一建设管理、统一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工作要由专门业务部门归口管理,防止各系、处(室)乱搭乱建,违规建设。

要充实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稳定、培养专业人才,提高基建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

四、努力提高基建投资效益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设备和装修档次等方面既要着眼学校长远持续发展,又不能搞攀大求洋,盲目投资和高标准豪华装修。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浙教院〔2009〕4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教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及概算10万以上项目的征地、拆迁、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学校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校园建设处、设备与物资保障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校园总体规划及规划调整、基建年度计划、基建项目的立项、项目招标、讨论决定重大工程变更等。

第五条 建设、财务、监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基建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基本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由校园建设处统一管理;基建财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基建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统一管理,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基建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第六条 校园建设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结合财务状况、项目实施要求等因素,合理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基建年度计划,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其中重大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事先必须在领导小组充分论证基础上报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提交党委会做出决定。

第七条 校园建设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基建年度计划,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及早立项。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渝教建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建发〔2017〕3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属各高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6〕56号)精神,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对重庆市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具体措施〉的通知》(渝委办〔2017〕2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扩大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权限,简化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是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实施简政放权,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大举措。

同时,根据中央巡视组、市委巡视组对我市教育基本建设工作提出的巡视整改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防范、杜绝高校基本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发生。

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强化学校严格执行“三要十不准”的招投标工作纪律,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体现“放管服”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有关各方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权,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京教建[2011]16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建[2011]16号)各市属高校,各直属直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单位使用政府投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11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通过,自2012年1月20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使用政府投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重大教育行政事项管理办法》(京教策〔2010〕5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本级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建〔2011〕11号),结合市属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归口市教委管理的市属公办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在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为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

二基本建设工作实施原则第四条统筹兼顾原则。

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科学论证和决策建设项目规模及标准,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第五条以人为本原则。

校园规划、校舍建筑及其构成的环境应当以服务育人为中心,体现人文关怀,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提升教育功能,优化校园布局,建设和谐校园。

四川省教育厅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文件川教〔2020〕4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各省属公办高等学校:现将《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2020年7月8日— 1 —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投资效益,简化流程,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省属高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属高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省属高校基本建设,负责项目初审,指导省属高校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及省级财政资金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省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 2 —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

第二章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储备管理第六条省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依据高校办学定位、目标任务、发展规模和中长期规划而制定,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当贯彻以人为本、集约高效、绿色环保、和谐美观等基本方针,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等基本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充分体现校园文化特色,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加快校园绿化、美化、文化、信息化建设。

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基础测试题题库)

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基础测试题题库)

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基础测试题题库)(一)填空题1.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该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

2. 高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

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3. 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应重点做好“五关”,即严把入口关,加强培养关,注重使用关,畅通出口关,严格考核关。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把传授知识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把系统教育与专题教育结合起来,把理论武装与实践育人结合起来,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5.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7.凡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所有评奖评优、申请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资格。

8.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9.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10.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有关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11.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12.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要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大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1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高等学校__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为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2月29日由教育部以教发〔2012〕1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校园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建设项目实施、建设资金管理、监督与评价、附则8章49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目录教育部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价教育部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价•第八章附则展开教育部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湘教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4〕6号省属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决策水平,保障投资效益,推动省属高校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24年1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调整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六章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第七章基建领域安全风险管理第八章监督与评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决策水平,保障投资效益,推动省属高校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省属高等学校是指预算归口省教育厅管理的省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

第三条本办法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建设资金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维修工程、土方工程、护坡工程和装饰工程等,建设资金包括各类政府投资资金、自筹资金、贷款、专项债券、捐款及其它等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省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报审校园规划、每个五年计划期和中长期的基本建设规划,报批报备建设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项目。

省属高校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并书面告知省教育厅。

第五条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必须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安全优质、节能环保、廉洁高效的原则,执行“安全、经济、美观、绿色、适用”的建设方针,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节能、节水、节耗材及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及新工艺的应用,注重各种资源的保持利用,创建绿色校园。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公办幼儿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基建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建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有序、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隆回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隆政办发〔2016〕30号)、《隆回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隆政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校园规划第一条为确保全县中小学校项目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全县完小以上的中小学校必须先制订校园规划,再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条校园规划应先由规划部门和学校共同协商制订初稿,初稿完成后由各中心学校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一起初审同意签字盖章以后,交教育局中小学校园规划审核领导小组审核,最后交规划部门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已有规划的学校,将规划交中心学校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签字盖章后,交县教育局中小学校园规划审核领导小组。

审核领导小组将根据各校实际情况及教育发展需要进行审核,如需变更,县教育局将会同县规划局专家一起修订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立项与审批第四条凡需建设的项目单位(指乡镇中心学校或县直学校)向县教育局基建站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须有学校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及理由,完小以上学校需有校园规划)。

由县教育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进行现场察看,秉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的原则,制订当年教育基本建设实施计划(讨论稿),讨论稿经教育局党委研究后交县教育基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最后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选址与审批。

项目确定后,由县教育局组织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县政务中心相关领导现场察看,符合国土、环保、规划等条件后,方可办理选址立项审批,有关费用从当年项目经费中据实安排,教育局统一支付。

第六条立项审批。

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也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分别从规划设计、资金投入、设施保养、安全管理、教学资源等多个方面探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一、规划设计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是建设管理的重要一环。

首先,规划要合理,充分考虑人口变化、教育需求等因素,确保能够满足未来学校发展的需求。

其次,设计要科学,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合理布局各项设施,提供适合学生学习和发展的环境。

二、资金投入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这些资金应该得到合理使用和管理。

为此,学校建设管理规定应明确资金来源、使用标准和流程等。

同时,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三、设施保养学校基础设施的保养工作至关重要。

学校建设管理规定应规定学校设施的保养责任和机制,并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设施维护制度。

对于设施的维修和更新,规定应明确权责关系,确保设施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四、安全管理学校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是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措施。

学校建设管理规定应制定安全管理的流程和标准,明确相关部门和职责,并加强对设施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教学资源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还需要充分考虑教学资源的配置。

规定中应明确各项教学资源的标准和配置要求,如教室大小、实验室设备等,确保教学资源的均衡分配,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六、公共设施学校基础设施中的公共设施的规范建设和管理至关重要。

规定中应具体规定公共设施的使用范围和时间,对设施的使用者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避免资源浪费和过度使用。

七、绿化环境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还应考虑绿化环境的建设。

学校建设管理规定应规定学校的绿地率、绿植种类等要求,加强对绿化环境的保护和管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八、设备安全学校基础设施中的设备安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规定中应明确设备的安全要求和使用规范,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确保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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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教计〔2008〕78号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对高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不断提高基本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基本建设是促进高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改善办学条件是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

高校办学要坚持条件、规模、质量和效益相统一,既要确保基本的办学条件,又要坚持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

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基本建设的要求和程序办事,重大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事先必须经过充分论证,经校(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如有必要,可提交党委会做出决定。

领导班子要定期听取基本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

各高校必须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基本建设工作归口基建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的实施。

二、加强前期管理,切实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项目前期工作是切实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成本的基础和前提。

各高校必须从前期工
作入手,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9号)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项目的前期工作按规划、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设计三个阶段开展。

各高校应坚持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建设规划。

今后,凡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编制浙江省高等学校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的通知》(浙发改社会[2007]191号)要求,编制或修订3年(2008-2010年)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分年度的建设计划,按隶属关系,报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列入投资项目储备库。

凡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今后3年,凡资金无法平衡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项目储备库。

储备库项目需启动时,学校须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方案公开竞选的方式,择优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在深化的基础上,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审批部门审批。

三、完善财务制度,加强投资控制。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基建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并建立、完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要重视财务风险控制工作,加强投资负债管理。

要配备专职基建财务人员,设立专门的基建帐户,严格拨款程序,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

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才能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
付部分费用的,应对变更部分的费用编制预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签订补充合同,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竣工决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

加强建设的过程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要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在规划立项阶段,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投资估算;通过方案竞选,择优选定设计单位,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要高度重视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工作,加强与使用部门单位的沟通,细化设计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设计单位精心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减少对工程造价和施工工期的影响。

在工程实施阶段,要高度重视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期。

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规模和投资额组织实施。

切实加强对材料选定、设备采购特别是现场变更联系单签发等可能会引起投资增加环节的约束管理。

工程联系单的签发应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变更,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确定;对于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必须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要严格按照基建审计工作规定,切实加强基建审计工作。

四、严格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国家、省有关基建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投标选择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
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如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明确招标项目范围。

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都必须进入项目交易中心招标。

列为省重点工程的高校项目须进入省重大项目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对于低于上述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各校应制订相应的招标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认真选定招标入围单位。

按《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方式。

确定参与投标单位前必须经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杜绝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参加工程投标现象出现;各高校在招标文件出售公告中应列明合格投标人必须符合的各项资格条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

开标后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少量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要按规定实行资格预审。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单位一般应准予入围。

报名单位数量过多时,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产生入围名单,其中建安等施工招标的入围数量一般不少于11家,其他设备采购项目一般不少于4家。

建立公开招标项目(含土建、安装、装修等分项工程)编制工程参考价制度。

对投标单位高于工程参考价的投标报价且没有充足
理由的,应作废标处理(除因标底编制错误原因外),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工程参考价编制工作由各高校审计部门负责,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要做好工程参考价编制的保密工作,在编制过程中,应与相关编制人员和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高校要重视审计在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每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或分阶段审计,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有机结合。

审计的内容应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等的检查、控制和评价,并及时出具审计报告,以达到控制造价和改进管理的目的。

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行认真整改和落实。

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六、加强工程后期管理,善始善终完成基建任务。

各高校要加强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移交、权证办理等一系列后期工作。

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并进行初验后,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交付使用。

重视基建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

项目竣工
后,要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在规定时间结清工程价款。

及时完成竣工项目的资产交付和土地、房屋等权证办理工作,做到项目权证办结率达到100%。

七、加强基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对于专业性强的管理岗位,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

对重要岗位应实行轮岗制,基建部门负责人应实行5年一轮岗,基建部门内部的其他工作人员也要创造条件,定时进行岗位轮换。

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要求,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

代建项目既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也可以采用分段式代建,多层次多形式推进,切实提高高校基本建设管理专业化、社会化程度。

八、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廉洁自律。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基本建设领域的廉洁自律工作,坚持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并重,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教育。

高校领导和基建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不得接受施工承包、设备供应等单位、个人的宴请和赠送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等;实行亲属“回避”制度,高校领导和基建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挂靠单位承接学校的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等基建工程业务。

推行信息公开制度,适时公布基建工程进展和资金投入情况,进一步增强基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基
建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招标、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签发、决算等环节,完善相应监督机制。

对在建设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九、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执行。

厅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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