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规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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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事:
大家好!今天在这里我给各位较为系统地介绍一下我们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有:我国环境法体系,主要的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标准,公司的环保制度等五个方面,大家共同学习。
一、环境法体系
1、我国环境法体系结构图
我国的环境法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体系。我国的现行环境法体系有以下几个层次结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人大常委会通过
……人大常委会通过
……国务院通过
省、直辖市、省会所在
地、国务院批准较大城
市、特区城市人大或
地方政府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及有关
部、委、局颁布
2、我国环境法体系组成
它是由宪法、环境保护法、环境资源法、污染防治法、其他法律中的环保条款、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环境标准及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组成。
二、主要环境法律法规
l.《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其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
规定在整个环境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它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于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实施。在环境法体系中,具有仅次于宪法性规定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该法共6章47条,主要内容是:
①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②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对象是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要素;
③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④规定了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污染者治理、开发者养护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基本原则;确定了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⑤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及相应的法律义务;
⑥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关的环境监督管理权限及任务。
⑦规定了对违反环保法,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所应负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3.主要水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重大修改,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再一次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92条,比修订前增加了30条。不仅内容大为丰富,而且结构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将原来简单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分类重新进行归并,划分为: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水污染防治。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提出保障饮用水安全,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农村水污染防治、水污染事故处置、完善法律责任等。尤其在法律责任这一块加大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主要体现在:①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②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③完善行政措施,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④加大对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行为的处罚力度。
该法主要规定有: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
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等等。
4、主要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有7章66条,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其主要规定有:①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②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③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5、主要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64条。分别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作了规定,其主要规定有:①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和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排放标准。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③在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④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等等。
6、主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有6章91条。其主要规定有: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②转移固体废物应向移出地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应经接受地环保部门的许可。③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④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