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验收细则
3.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个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4.未进行“三级教育”,每人扣0.5分,扣完为止。
5.未及时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扣0.5分,未进行专门培训,每项扣0.1分,有关人员未经考核上岗操作,扣0.5分,扣完为止。无新投产的,按缺项处理。
5.每项不符合扣0.2分,扣完为止。
6
15
劳动防护用品
1.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
6.抽查培训记录,每人次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7.抽查培训记录及现场抽查,每人次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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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1.安全设施建设应满足国家“三同时”规定;2..安全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3.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4.制订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5.建立生产设施台帐;6.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7.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8.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定期检验,证件齐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9.制定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10. 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对危险源要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
船舶作业检查细则
船梯放好后即检查
船况检查
1.船舶陈旧程度、设施方面检查;
2.是否有船吊,离作业贝位距离;
3.船舵楼、烟囱离作业贝位距离;
所有船舶
上船后第一时间
作业中
船舶业务员
船况检查
1.随时检查作业贝位舱口及滑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指挥手、岸桥司机注意,存在较大隐患时,即刻停止作业,让船方出具保函方可继续作业。
2.冬季甲板结冰,必须等到等待船方除冰结束,达到作业条件方可安排作业;
3.舱口、滑道破损,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保证作业安全,联系船方、代理出具保函后方可作业。
4.随时观测船舶状态偏杆、翘拱头,做到及早发现及早调整。
所有船舶
实时
稳性问题
1.稳性小的船舶,配载计划员在下达船图时,会给予作业人员强调,同时也会发邮件给相关专业组,同时会让船方出具适航证明。
4.安装蘑菇头转锁的绑扎工人要站位得当,并时刻注意来往的车辆。
5.做好集装箱原残箱的检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箱子要及时向指挥手及船舶业务员报告。
6.知道并且会使用岸桥的紧急开关,遇到紧急意外,协助岸桥司机做好紧急处理。
二、绑扎工在船上安装集装箱蘑菇头转锁:
1.根据船上所作业情况的需求,合理选择适宜舱内或甲板箱的蘑菇头转锁,甲板与舱内蘑菇头转锁不能混用;
2.绑扎工在进行集装箱加固时,先将加固杆端头插入需要栓固的集装箱角件孔中。
3.然后将紧固器和加固杆拉直到一处对接,并把加固杆套入紧固器的接口处。
4.最后借助一般扳手按顺时针方向旋转紧固器,收紧加固杆,直到把加固杆完全锁紧。
5.加固完毕贝位,及时联系船员进行检查,达到船方加固要求。
6、本班次的加固作业必须做完,不准留给下个班次
2、船舶靠港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护舷、岸壁、护坎是否损坏。
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标准
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标准第⼆篇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第1章通则1.1适⽤范围1.1.1 本篇的规定适⽤于船长不⼩于24m的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对重⼤改建船舶的初次检验应视具体情况按本篇的适⽤部分执⾏。
1.1.2建造船长⼩于24m的渔业船舶可参照本篇的规定适当降低要求执⾏。
1.2检验⽬的初次(建造)检验的⽬的是为了确保:a)新建船舶按批准的图纸施⼯;b)在整个建造阶段,其建造材料和⼯艺满⾜本局《规则》、规范、有关国际公约和政府有关规定,其检验结果令验船师满意;c)要求认可持证的船⽤产品均经验证,符合要求;d)完成所有规定的检验、试验项⽬,且结果满意。
1.3检验申报及受理1.3.1 初次(建造)检验的申报及受理按本规程第⼀篇1.4.2、1.4.3及1.4.4条的规定。
1.3.2 当出现船体部分在某⼀船⼚建造,但建造完成却在另⼀船⼚的情况时,则应由最后完成建造的船⼚提交完整的检验申报,并应在申报书中说明情况。
⽽制造船体部分的船⼚则应向当地渔船检验部门提交该部分的检验申报,并在检验申报书中说明情况。
验船师应在签发的相关检验记录和报告中说明情况。
1.4设计图纸1.4.1 通常船舶在建造前,检验申报⼈应将经验船部门批准的全套图纸、技术⽂件和验船部门的审图意见书及船舶设计图纸批准函提交受理检验的验船部门。
1.4.2在图纸分批送审情况下,执⾏初次(建造)检验的验船部门有责任就建造进度、涉及批准图纸的有关问题及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与审图单位保持联系,以防⽌船⼚超前施⼯或审图意见未落实的情况发⽣。
1.4.3验船师在接受建造检验任务后,应对经批准的图纸及审图意见书进⾏登记,对图纸的有效性、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进⾏检查确认。
对已过有效期的设计图纸,应要求重新报审。
审图意见未落实的设计图纸不得使⽤。
1.4.4现场验船师如发现经批准的图纸存在有不符合现⾏规则、规范、政府法令或有关国际公约时,有权要求改正或停⽌施⼯,重新报审图纸。
船舶建造检验管理制度
船舶建造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建造检验工作,保障船舶质量安全,提高我国船舶建造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船舶建造检验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船舶建造检验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内容和流程。
第三条船舶建造检验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和保密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四条船舶建造检验应当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船舶建造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船舶建造检验管理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船舶建造检验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检验部门或机构,负责承担船舶建造检验工作。
第七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需要,组织专业人员构成检验团队,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和经验。
第八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工具,确保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可控。
第十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船舶建造检验工作主要包括设计评审、材料检验、焊接检验、涂装检验、成品检验等环节,具体流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检验结果,确保相关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推动船舶建造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质量评估第十五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估体系,对检验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档案,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确保质量信息可追溯。
第十七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内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如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4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4船舶建造质量检验一、引言船舶建造质量检验是确保船舶建造过程中符合质量标准的重要环节。
本旨在提供一套详细的船舶建造质量检验范本,以供参考使用。
二、船舶设计评审1. 设计文件评审1.1 验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1.2 检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船级社要求1.3 分析设计文件中的设计缺陷和风险2. 造船图纸审核2.1 核对图纸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2.2 评估图纸的合理性和可行性2.3 检查图纸是否满足相关法规要求三、船舶材料质量检验1. 材料采购质量控制1.1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和材料1.2 确认材料的检验标准和要求2. 材料收货检验2.1 对材料进行数量和质量的检查2.2 检验材料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3. 材料贮备和标识3.1 确保材料存放和管理的合理性3.2 标识材料的种类、型号和质量信息四、船体制造过程检验1. 布局和安装检验1.1 检查船舶布局是否符合设计要求1.2 检验安装工艺和工程质量2. 焊接质量检验2.1 对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尺寸测量2.2 进行焊接接头拉伸和弯曲试验3. 防腐和涂装检验3.1 检查涂装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方法3.2 对涂装过后的船体进行外观检查和厚度测量五、船舶设备安装与调试检验1. 主机和辅助设备安装1.1 检查设备的安装位置和固定方式1.2 确认设备的电气和液压接线是否正确2. 系统调试和试航检验2.1 检查系统的联动性和工作稳定性2.2 进行液压、电气和机械系统的调试2.3 进行试航和海试,评估船舶的航行性能六、船舶最终验收检验1. 船舶完工验收1.1 对船舶整体进行检查和测试1.2 检验船舶的船载设备和辅助设备2. 船级社验船检验2.1 依据船级社的规定进行验船检查2.2 检验船舶的结构、系统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七、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设计文件2. 造船图纸3. 质量检验记录4. 焊接报告5. 安装和调试记录八、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船级社:船级社是对船舶建造和维护进行监督和认证的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船舶技术规范和标准。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二)2024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二)引言概述: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是确保船舶建造过程中质量标准得到遵守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继续介绍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材料检验、焊接质量检验、涂装检验、设备安装检验以及船舶试航前质量检验。
正文内容:一、材料检验1. 根据船舶建造标准要求,对材料的类型、规格、质量进行检验;2. 确保船舶使用的材料符合相关质量控制标准;3. 采取抽样检验,对不同材料进行强度、硬度等物理性能测试;4. 对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进行更加严格的检验,如焊接材料等;5. 建立材料检验报告,记录每次材料检验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二、焊接质量检验1. 对船舶上的焊接工艺进行评估和验证;2. 对焊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进行监控,确保符合相关要求;3. 进行焊缝外观检验,确保无疤痕、裂纹等质量问题;4. 对焊接接头进行强度检验,采用无损检测技术进行焊缝质量评估;5. 根据焊接质量检验结果,及时调整焊接工艺和设备,确保焊接质量符合要求。
三、涂装检验1. 对船舶的表面涂装进行抽样检验,确保涂装质量符合要求;2. 检查涂装膜厚度、附着力、防腐性能等关键指标;3. 对船体外部涂装以及舱室内部涂装进行分别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4. 对涂装工艺进行验证和评估,确保涂装过程的质量控制;5. 根据涂装检验结果,及时进行涂装修补或调整涂装工艺。
四、设备安装检验1. 对船舶上的设备进行安装前的检验,确保设备完好无损;2. 检查设备参数和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 对设备安装过程中的连接、固定等进行质量检验;4. 进行设备运行试验,确保设备性能正常;5. 建立设备安装检验记录,记录每个设备的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
五、船舶试航前质量检验1. 对船舶各项设备、系统进行试航前的综合检验;2. 检查船舶的机械性能、电气性能和安全性能;3. 进行航行试验,检验船舶的航行性能和操纵性能;4. 对试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修复;5. 编写试航检验报告,总结试航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经验。
船舶建造检验技术规程
船舶建造检验技术规程船舶建造检验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船舶建造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造、改建或修理船舶的检验工作。
第三条船舶建造、改建或修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船级社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参照国际协议和建造者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船舶建造、改建或修理所涉及的材料、零部件、设备、工艺及检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船舶建造、改建或修理的所有阶段都应有专门的检验,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和报告。
第二章建造前检验第六条建造前必须进行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查,以确认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船级社要求。
第七条建造前应进行各类材料的检验和试验。
其中,钢板需要实施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铁素体画图,确认材料的质量。
第八条建造前应进行各类设备和零部件的检验和试验。
其中,主发动机、辅机、舵机、推进器等设备应实施出厂检验。
第九条建造前应确认施工现场、施工设施及人员符合施工要求。
第十条建造前应按照传统船舶建造的要求进行模型试验和水池试验,确认船型、推进方案和稳性计算等。
第三章建造时检验第十一条在建造过程中,应对钢板、托架、龙骨、舱壁、舱顶、柱等进行尺寸、形状、位置等方面的检验,并按施工要求进行加工。
第十二条在建造过程中,应对设备和零部件进行安装、调整和试验,确保其符合要求并能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在建造过程中,应对各类焊接、切割工艺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在建造过程中,应进行材料、设备和船舶结构的检验和试验,以确保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在建造过程中,应制定符合规定的施工记录和工作票,并确保施工过程的记录和归档。
第十六条在建造过程中,应对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整洁和环保。
第四章建造后检验第十七条在建造完成后,应进行各项试验,包括海试、载重试验、耐久性试验、速度试验、操纵性试验等,以确认其符合要求且可以投入使用。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6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6船舶建造质量检验1. 概述本文档旨在提供船舶建造质量检验的全面指南,包括检验前的准备工作、检查项目、检测方法、数据记录和报告等内容。
2. 准备工作2.1 前期准备在进行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前,需要明确检验的目的、范围和要求,并建立合理的检验计划。
此外,还需要确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的需求,并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2.2 检验文件准备采集船舶建造相关的文件,如设计图纸、建造合同、质保文件等,对这些文件进行检验前的审查和整理,以便在检验过程中参考。
2.3 环境准备确保检验环境符合要求,包括船舶建造现场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以及必要的检验设备和工具的摆放布局。
3. 检查项目3.1 材料检查对船舶建造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查,包括钢材、铝材、管材、焊材等,检查其外观质量、尺寸、化学成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2 焊接检查对船舶建造中的焊接工艺和焊缝进行检查,包括焊缝的尺寸、形状、焊接质量等,以确保焊接工艺符合规定要求。
3.3 设备安装检查对船舶建造中的各种设备安装进行检查,包括安装位置、固定方式、接口连接等,确保设备安装符合规定要求。
3.4 系统集成检查对船舶建造中的各种系统进行检查,包括电气系统、通信系统、排水系统等,确保系统的设计和集成符合规定要求。
4. 检测方法4.1 目视检查采用目视检查方法对船舶建造质量进行评估,观察材料和焊缝的外观质量、设备安装的准确性等。
4.2 放射检测采用放射检测方法对焊缝进行检测,包括X射线检测、γ射线检测等,以判断焊缝的质量和完整性。
4.3 超声波检测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对材料和焊缝进行检测,通过声波的传播和反射来评估材料和焊缝的质量。
4.4 磁粉检测采用磁粉检测方法对材料和焊缝进行检测,通过施加磁场和检测磁场中的变化来评估材料和焊缝的质量。
5. 数据记录和报告在进行船舶建造质量检验过程中,需要对检验所得数据进行记录和整理,并编写相应的报告。
数据记录应包括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员等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规范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规范近年来,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船舶建造质量检验成为保障航行安全和提高船舶运营效率的重要环节。
为确保船舶建造质量符合国际标准并适应市场需求,制定和实施船舶建造质量检验规范势在必行。
本文将分为四个小节,具体探讨船舶建造质量检验规范的制定原则、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检验流程。
1. 制定原则船舶建造质量检验规范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1 安全第一原则:船舶是运输工具,安全是首要考虑因素。
检验规范应确保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安全可靠,防止发生事故。
1.2 国际标准对齐原则:船舶在国际贸易和航行中属于跨国活动。
检验规范应参考国际标准,确保船舶建造质量符合国际市场要求。
1.3 法律法规合规原则:船舶建造和运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
检验规范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舶建造质量符合法规要求。
2. 检验项目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应涵盖以下项目:2.1 结构检验:包括船体结构的焊接连接、板材厚度和尺寸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船体结构牢固稳定。
2.2 电气设备检验:包括主机、发电机、配电盘等电气设备的安装和接线检查,以确保电气系统正常运行。
2.3 机械设备检验:包括主机、辅机、泵等机械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检查,以确保机械设备运行正常。
2.4 管道系统检验:包括燃油系统、压缩空气系统、供水系统等管道系统的安装和密封性检查,以确保管道系统正常运转。
2.5 通风与空调检验:包括船舶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安装和调试检查,以确保通风与空调系统能满足船员和乘客的需求。
2.6 航行安全设备检验:包括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导航设备等的安装和运行测试,以确保航行安全设备可靠有效。
3. 技术要求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3.1 检验人员资质要求: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证书,熟悉船舶建造和运营的技术要求,具备良好的检验方法和技巧。
3.2 检验工具仪器要求:检验应使用合格的测量工具和仪器设备,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3.3 检验记录要求:检验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验记录,记录详细的检验数据和结果,以备后续的评估和审查。
船舶修造企业综合评价细则
22.查看企业修造产品结构
23.核查企业产能发挥率(根据船坞或船 台(排)的年空闲时间计算)
24.查看企业成长性
企业竞 争力
25.数字化系统建设应用情况,未来工厂 (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建设、企业上 云情况
26.近三年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相关 生产装备技改和配置投入情况
船舶修造企业综合评价细则
基础设 施建设
评价内容及方式
分值
1.具有与修造船舶相适应的船坞(台、 排)。
2
2.船坞(台、排)相关坞门、水泵房、
中控室、牵引小车、坞墩等设备设施完 1
好。
3.具有与所修造船舶靠泊相匹配的舾装 码头等设施处 于完好状态。
员。
13.公司级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企业的 技术和生产工作。
0.5
1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 上技术职称,主管该工作五年以上。
0.5
评分标准
没有船坞(台、排)的扣 2 分,承载面硬化及供电、 供排水、供气等状态差的酌情扣 0.1-1 分。 设施设备配备缺少的,每个扣 0.2 分,技术状态差的 每个扣 0.1 分。
密闭储存、调配过程未密闭操作的扣 0.1-0.5 分。
未使用防护措施,扬尘无组织排放扣 1 分;采用简
1 易措施削减扬尘污染排放的扣 0.5 分;采用清洁高效
除锈、抑尘除尘工艺和设备效果良好的不扣分。
1
未采取降噪、隔振措施扣 0.5 分;生产作业对附近敏 感点造成较明显声环境影响扣 1 分。
实施生产区域场地硬化,雨、污水有效 收集。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酌情扣分。
每少一项扣 0.2 分,人员配备不足的,分别扣 0.1 分。
没有的扣 0.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
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B.2版)1.目的为提高船舶建造检验质量,规范船舶检验行为,核实造船厂的生产条件、设施、质量控制制度等处于符合且持续有效状态,确认船厂在建造(含重大改建,下同)船舶开工前基本具备建造相应类别船舶的技术条件,依照《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及本局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修造厂建造的法定授权范围内、船长20m及以上的民用船舶建造检验的开工前检查评审,对于船长20m以下民用船舶的建造检验的开工前检查评审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主要针对《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所定义的三级Ⅲ类钢质造船企业(其造船能力见本文件附注)而定,其它类别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及《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的相关条件执行。
3.职责3.1区船检局区局船检科负责对各船检局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的业务指导。
3.2各船检局各船检局负责本局职责范围内所有建造船舶的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
(1)船检局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造船厂资质的复核。
(2)船检局、所验船师负责对单船开工条件的检查。
4.工作程序4.1船厂在船舶开工前应向当地船检部门申请开工前检查评审,分两个步骤进行:(1)对船厂资质的核实,每年进行一次。
(2)对船舶开工条件的检查,每艘船舶开工前进行一次。
4.2对船厂资质的核实每年2~3月份评审一次,评审小组对照造船厂的自评记录核查并确认本条款4.2.1~4.2.22各相关事项。
造船厂通过资质核实后,如果相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评审小组对其重新核实。
若造船厂能提供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厂的生产条件评价结论的,船检局不再对除4.2.4、4.2.14、4.2.15条款外的其它条款进行评审。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一)2024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一)引言概述: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是保证船舶建造质量符合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建立质量检验组织1.明确质量检验组织的职责和权限2.确定质量检验组织的人员结构和工作流程3.制定质量检验组织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指南4.培训质量检验组织人员,提高其专业水平5.建立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机制,确保质量检验工作的有效进行二、建立质量检验标准和规范1.制定适用于船舶建造的质量检验标准和规范2.明确各项质量检验指标和检验方法3.建立质量检验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报告机制4.持续改进质量检验标准和规范,适应行业发展和技术更新5.加强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船舶建造质量三、实施质量检验过程1.确保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全程监控和质量检验2.建立船舶建造各阶段的质量检验控制点3.落实质量检验的记录和报告制度4.建立船舶建造质量问题的处理机制5.加强质量检验过程的监督和审核,提高检验效果和质量水平四、开展质量检验工作1.对船舶建造过程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质量检验2.进行船体结构和焊缝的质量检验3.开展舾装和电气系统的质量检验4.对涂装和防腐系统进行质量检验5.对船舶建造完成后的整船进行综合质量检验五、总结与展望本文综述了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的五个大点,包括建立质量检验组织、建立质量检验标准和规范、实施质量检验过程、开展质量检验工作以及总结与展望。
通过建立科学严谨的质量检验体系,我们能够确保船舶建造质量符合要求,并不断提升整个行业的质量水平。
在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质量检验的标准和方法的研究,进一步完善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制度1.目的为确保船舶产品质量,规范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的施工质量,根据相关船级社《船舶入级和建造规范》的要求,对建造中的船舶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促使船舶产品符合技术规范,促使生产进度与质量的和谐和统一,增进顾客满意,实现产品质量的持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船舶产品制造及其全过程的相关施工、检验人员。
3.适用标准检验依照相关船级社《船舶入级和建造规范》《法定检验指南》进行检验,符合相关船级社检验标准以及《中国造船质量标准CSQS》、GB、CB的要求,并能满足相应入级船级社的相关规则、规范要求。
检验还结合相关图纸、工艺文件等资料的具体要求。
4.检验职能的划分4.1自检:具体作业项目的施工人对其所施工的工件质量负责自检自纠;4.2互检:施工车间(班组)、施工队或其指定的检验人员或专人负责对施工的产品质量检查,负责处理内检、外检中的质量意见;4.3厂检:船舶产品生产过程的全程质量检验;4.4外检:船东、船检按企业QC人员向其提交的项目进行质量检验认定;4.5质检部门履行质量管理及监测职能:4.5.1进货检验:负责船用外购设备、材料、外协件、外加工件和物资的质量检验;4.5.2实施无损探伤检测及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的资质考核、取证、培训的联络实施工作;4.5.3按规定要求编制单船《交验项目表》与船东代表、船检确定交验项目并商定交验程序,以使船舶检验工作顺利进行;4.5.4负责在船舶建造完工后,按规定要求编制装订《船舶制造质量检验报告》成册,提交船东代表、船检部门,及公司质检验部门或档案室保存。
4.5.5负责监督质量体系的运行,统计质量指标及质量资料的保存工作。
5 各级质量检验责任人员职责5.1质量检验员职责5.1.1负责内检计划、外检计划、日交验计划、周交验计划、专项过程交验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并负责按期完成外检计划,是对外报检一次合格率的直接责任人;5.1.2严格执行质量检验规程,负责分管项目对施工单位制造过程中的质量巡检,对自检、互检后提交内检的项目进行检查,出具质量鉴定意见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完成,并对质量总是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在过程巡检、内检中,发现质量问题立即制止,并组织相关负责人分析症结原因并监督整改;5.1.3负责向船东、船检提交项目外检,督促施工单位责任人按期完成整改意见,负责与船东船检联系协调;及时向生产主管及施工单位反馈船东、船检意见并督促处理。
船舶行业船舶建造与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行业船舶建造与检验管理规定一、引言船舶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而船舶建造与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船舶行业的建造与检验工作,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从船舶建造和船舶检验两个方面,对船舶行业的规定进行论述。
二、船舶建造规定1. 船舶设计规范船舶建造前,必须依照相关的船舶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设计规范包括船舶的结构、材料、船体参数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船舶的结构强度和航行性能符合要求。
2. 船舶建材选择要求船舶建造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规范要求选择合适的建材。
建材的选择应符合船舶建造和航行的要求,考虑到船体的耐久性、防腐性和重量等因素。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条件下使用的材料,需要进行特殊材料审批和测试。
3. 船舶建造工程管理船舶建造属于复杂的工程项目,因此需要做好工程管理工作。
船舶建造工程管理包括施工计划制定、进度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建造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和抽查,并记录相关数据。
三、船舶检验管理规定1. 建造阶段检验船舶建造过程中需要进行各类检验,以确保建造的船舶符合要求。
建造阶段的检验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检验、焊接检验、结构检验等。
必要时,还需要进行船舶模型实验和性能验证等项目。
2. 竣工验船船舶建造完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船。
竣工验船是对船舶各项性能进行全面检验,包括船体结构、机电设备、船舶试航等。
通过竣工验船,可以确保船舶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规定。
3. 年度检验和定期检验船舶建造后,定期进行年度检验和定期检验是确保船舶持续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年度检验包括船舶结构、设备、系统等方面的检查,定期检验则根据规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
4. 运营期间检验在船舶运营期间,需要进行定期和临时的检验工作。
定期检验是为了确保船舶继续满足运行要求,而临时检验则是在船舶出现故障或需要进行修理时进行的。
四、总结船舶建造与检验管理是船舶行业的重要环节,对船舶的质量和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船舶建造检验中报验项目的基本要求
船舶建造检验中报验项目的基本要求建造检验中报验项目的基本要求(船级部分)I 船体及设备部分1 船体1.1 板及型钢(1) 施工前检查材料质保书(等级、规格、炉批号、数量)。
(2) 核对钢印或检验标志。
(3) 外观检查(随机抽查)。
(4) 钢板标示(随机抽查)(5) 进行材料试验(需要时)1.2 焊接材料(1) 查阅焊接材料质保书。
(2) 检查焊接材料保管情况(随机抽查)1.3 船体铸件、锻件(1) 查阅船用产品证书。
(2) 查阅材料证件。
(需要时,检查材料试验)(3) 审查修理工艺(如修理时)。
(4) 检查焊接质量。
(5) 查阅无损探伤报告。
(6) 钢印转移。
(7)如果产品由船厂制造,按照产品检验程序执行。
1.4 船体分段(1) 检查各完工分段的装配精度、结构尺寸、焊缝质量。
(2) 查核焊缝射线透视底片(需要时)1.5 安放龙骨确认安放龙骨日期1.6 船体合拢焊缝(1) 检查焊接前接缝坡口、间隙、构件对接偏差(必要时)。
(2) 焊缝清根检查(必要时)(3) 焊后焊接质量、构件装配精度检查。
(4) 结构完整性检查。
(5) 查核无损检测结果。
1.7 船体密性试验及强度试验(1) 按照批准的密性试验图,检查焊缝及结构的密性以及代表的舱室的整体结构的强度。
1.8 风雨密门、窗及其关闭设施(1) 外部检查。
(2) 密性试验。
(3) 效用试验。
1.9 钢质舱口盖、升降舱口平台、首、尾门、滚装船跳板(1) 查阅材质证件。
(2) 检查装配精度、结构尺寸及焊缝质量。
(3) 查核焊缝射线透视底片。
(4) 效用试验。
(5) 结构强度试验(对滚装船跳板)。
(6) 密性试验。
(7) 打钢印。
1.10 船体完整性及主尺度(1) 检查主尺度的测量。
(2) 检查船体、舵、螺旋桨、侧推装置、防摇鳍安装完整性。
(3) 检查船体防腐蚀装置的安装情况1.11 下水前检查(1) 下水前检查水下开口关闭设施的关闭情况。
(2) 检查舵杆、螺旋桨轴固定的可靠性。
新造船舶试航前检查要点
新造船舶试航前检查要点船舶在其建造完工后,造船厂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试航前检验,并获得船舶试航证书,是由船舶主管机关授权给船舶检验机构执行的一项法定检验。
因此,为了能够很好履行此项法定检验义务,船舶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船舶主管机关的相关要求执行。
为此特编写了相关的检验要求,以便验船师理解和掌握。
一、技术资料要求:1、提交由船舶检验机构社审图部门出具的船舶倾斜试验或空船重量测试结果批准函;2、提交由船舶检验机构审图部门批准的初稳性及装载工况文件资料;3、提交(准备送审船级社批准)防火控制图;4、提交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试航大纲;5、提交船舶海上应急相应计划,须明确到人;6、若船上主甲板存放住人集装箱,需提交绑扎系固方案、绑扎点承载计算书、绑扎带或绑扎锁链强度说明。
7、影响干舷的各种水密开口因船舶不同而不同,由船舶检验机构和船厂确认,试航前书面提交哪些水密开口已处于关闭状态。
二、现场检验要求:在完成了船舶各系统的系泊试验情况下,重点对船舶消防、救生设备、临时设施的固定情况、防污染设备等进行检查和试验,具体如下:1、检查船上的生活区域是否张贴防火控制图;在驾驶室、机舱、船员起居处所张贴应变部署表;已为船上每个人配备一份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遵循的明确的须知;2、检查船上所有手提式灭火器应完好无损、并且处于有效期状态(理解:新采购的船用灭火器,在一年有效期内,并提供有效合格证书,或者厂里贮备的手提式灭火器经过CCS 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并且在一年有效期内,并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查手提式灭火器的类型(泡沫、干粉、二氧化碳)和数量,已按防火控制图(送审版)的要求布置,不得绑扎;注意:生活区域不得布置CO2灭火器;3、按照防火控制图(送审版),检查所有消防水箱内已配备了消防水带和水枪,注意:布置在机舱消防水箱内的消防水带,其长度为:10至15米;布置在开敞甲板上消防水箱内的消防水带,其长度为10至20米,如果船舶的最大型宽大于30米,则消防水带的长度为:10至25米;检查消防水带已完好无损,没有被腐蚀或机械破损穿孔的缺陷;4、检查救生圈已按照SOLAS公约要求进行了布置,具体细则如下:.1 救生圈必须符合LSA (救生规则)2.1.1的要求;.2 救生圈应分布于船舶两舷随时可取的位置,并在尽实际可行范围内,分布于所有延伸至船舷的露天甲板上;至少有1个应布置于船尾;.3 其存放应能迅速取下,且不应以任何方式永久系牢;.4 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救生圈设有符合LSA规则2.1.4要求的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米,取大者;.5 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符合LSA规则2.1.2要求的自亮灯;带有自亮灯的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个还应设有符合LSA规则2.1.3要求的自发烟雾信号,并能从驾驶室迅速抛投;设有自亮灯的救生圈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均等分布在船舶两舷,注意:带有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不能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
船舶建造质量验收规范
船舶建造质量验收规范导言:船舶建造质量验收是保证船舶建造质量的重要环节,其标准和规程的制定对船舶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船舶建造质量验收的概念、规范、流程等方面进行论述,力求详尽全面地介绍船舶建造质量验收的相关内容。
一、引言船舶建造质量验收是指对船舶建造过程中各项工作的合规性、技术标准以及质量控制进行检验和确认的一系列活动。
它旨在确保船舶建造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适航性,规范相关流程,提高船舶建造行业的质量水平。
二、船舶建造质量验收的流程船舶建造质量验收的流程包括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监督、设备安装检验和最终验收等阶段。
1. 前期准备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船舶建造计划的制定、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合同的签订等工作。
其中,船舶建造计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规模、时间和资源等因素,并与设计单位和建造方充分沟通与协商;设计文件的审查要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估;合同的签订则需要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与合法性。
2. 施工过程监督施工过程监督是船舶建造质量验收的重要环节,它包括材料采购、加工制造、设备安装等诸多过程。
在材料采购方面,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材料的选择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在加工制造阶段,要加强工艺控制,确保船舶的制造质量满足要求;在设备安装方面,则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安装和测试。
3. 设备安装检验设备安装检验是保证船舶建造质量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确保安装设备符合设计要求,并能够满足船舶的运行需求。
设备安装检验应包括设备的安装位置、接口连接、电气接线、防腐涂装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安装质量和配置准确度。
4. 最终验收最终验收是对整个船舶建造质量的综合评估,需要对船舶的外观、结构、设备等进行全面检验和评价。
最终验收的重点包括船舶的船体外观、船舶的主要结构、船舶的动力系统、通信导航系统等方面,同时还要对危险场所、船舶舾装和设备系统等进行全面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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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B.2版)1.目的为提高船舶建造检验质量,规范船舶检验行为,核实造船厂的生产条件、设施、质量控制制度等处于符合且持续有效状态,确认船厂在建造(含重大改建,下同)船舶开工前基本具备建造相应类别船舶的技术条件,依照《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及本局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修造厂建造的法定授权范围内、船长20m及以上的民用船舶建造检验的开工前检查评审,对于船长20m以下民用船舶的建造检验的开工前检查评审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主要针对《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所定义的三级Ⅲ类钢质造船企业(其造船能力见本文件附注)而定,其它类别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及《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的相关条件执行。
3.职责3.1区船检局区局船检科负责对各船检局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的业务指导。
3.2各船检局各船检局负责本局职责范围内所有建造船舶的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
(1)船检局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造船厂资质的复核。
(2)船检局、所验船师负责对单船开工条件的检查。
4.工作程序4.1船厂在船舶开工前应向当地船检部门申请开工前检查评审,分两个步骤进行:(1)对船厂资质的核实,每年进行一次。
(2)对船舶开工条件的检查,每艘船舶开工前进行一次。
4.2对船厂资质的核实每年2~3月份评审一次,评审小组对照造船厂的自评记录核查并确认本条款,如果相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评审小组对其重新核实。
若造船厂能提供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厂的生产条件评价结论的,船检局不再对除,船检局应出具评审结论。
对于评审不合格的造船厂,其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资质核实。
考虑现阶段我区造船厂的实际情况,对于造船厂目前无法达标的项目,评审小组可根据该项目对于影响造船质量的程度,作出是否暂缓执行的决定,但应确保暂缓执行后其建造质量可使检验机构和验船师满意。
造船厂应于每年1月份向船检局提交如下材料:(1)造船厂资质核实申请表。
(2)造船厂平面布置图。
(3)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本厂生产条件评价结论或本厂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规定相关项目的自评记录(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附录A表格)及相关证据材料。
,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
,占地面积应不少于0.5万平方米。
,验船部门只接受满足,对于按来料加工方式建造船舶的,造船厂也应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文件。
相关材料报船检局备案。
,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等工艺文件,并经船检部门对下列工艺进行认可:(1)焊接工艺认可。
(2)船体装配技术条件认可。
(3)主机及轴系安装工艺认可。
(4)舵系安装工艺认可。
(5)管系安装工艺认可。
(6)电气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工艺认可。
(1)详细规定入库验收、保管、存放条件、标示、防护、堆放、发放等质量保证措施。
(2)制定原材料进厂验收、保存、发放的管理文件。
(3)制定焊接材料的进货、保管、烘焙及领用要求,设置专用存放场地。
,制定质量信息管理文件,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信息,特别是对验船师提出检验意见的处置和管理。
;造船图纸资料、工艺文件应完整、正确、统一,并有专人管理。
(1)制定产品质量检验管理文件、检验规程及检验作业指导文件。
(2)建立自检、互检与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
(3)制定船舶报检项目表。
(4)归档保存建造过程的全部检验资料,做到一船一档。
,造船厂仍应对外包(外协)项目质量负责,并做到:(1)制定外包(外协)项目管理制度。
(2)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能力,并与之签订质量控制协议。
(3)制定外包(外协)项目管理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加强对外包(外协)项目的质量管理。
(4)外包(外协)的焊缝无损检测机构须经本局评定为合格供方。
,则应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技术总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具备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
(2)质量总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具备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
(3)主管技术、质量、检验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或具备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助理工程师2人)和专职质检人员2名,最迟从2009年1月1日起,技术人员不应再兼任质检人员。
造船厂应保证质检人员的数量足以应付所有产品的检验项目。
原则上每位质检人员不应同时承接超过5艘船舶的质检业务。
,严禁非持证焊工上船焊接作业。
对焊工数量的具体要求是:(1)焊工等级应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装配工艺相适应。
(2)焊工最低人数满足《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的要求。
当船厂采用非本船厂固定焊接施工队伍进行焊接施工时,应确保施工队伍熟悉本厂的焊接施工工艺。
(1)船厂应具备必要的机械加工的计量工具和设备(如焊角规、线锤、卷尺、直尺、角尺、塞尺、压力表、水平尺、水平管、水准仪、游标卡尺、深度尺、千分尺、百分表等)。
建议配备激光测距仪等。
(2)船厂应具备必要的电气设备的计量工具和设备(如万用表、兆欧表、电流表、秒表、转速表、点温计、测温表、汽缸测压表等)。
(1)倾斜试验用设备(可外协,但需签订协议)。
(2)密性试验用设备。
(3)无损检测设备、理化实验设备(可外协,但需签订协议)。
,并尽量提供验船师使用的办公室或办公区域。
,船台应满足如下要求:(1)其陆地耐压部分的长度、宽度、耐压强度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
(2)具有良好的交通、供水、供电、供气能力。
(3)船台上设置船台墩,船台墩的设置应保证船底与船台的净空高度不低于0.8m,船台墩与船台的接触面积应不小于300mm×300mm,单个船台墩的受力应不超过10t。
(4)应使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整体式船台墩,不允许使用散件船台墩(注:散件船台墩指类似于砌砖、砂包、散木块之类的墩)。
(5)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测量船台下沉情况并保存记录。
(6)船台与船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当地造船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7)当使用船坞造船时,所建造船舶舷侧与坞墙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但不应小于0.8m,同时尚应满足上述(1)~(4)的要求。
,但样台应由木板或钢板制成,表面应平整、光滑。
,如气囊下水,若分包下水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船舶下水前应向船检部门提供经论证或计算的下水方案。
4.3对单船开工条件的检查。
在4.2条款通过的情况下,船检局、所指派验船师对每一艘申请开工的船舶进行开工条件的检查。
各船检部门接到船厂完整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前检查评审,明确作出是否同意开工的结论。
造船厂应提交如下材料:(1)船舶开工前检查申请书(含建造本船的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焊工名单及焊工证书复印件)。
(2)建造船舶的船台布置示意图。
(3)经本局审图机构审批的图纸。
(4)船检局出具的造船厂资质复核评审结论(评审通过的结论)。
,发现非持证焊工施焊的,按,若需要采用其它工艺的,应另行认可。
(1)船厂应提供船台(坞)能适应本次拟建造船舶的证明,以证明该船台(坞)陆地耐压部分的长度、宽度、耐压强度与所建造船舶的船长、船宽、空船重量相适应。
(2)检查船厂提供的船台下沉量测量记录,必要时可对怀疑记录实施抽查。
(3)确认船台设施满足4.4开工前会议确认船舶具备开工条件后,造船厂应主持召开开工前会议。
该会议至少应由厂方(技术、质量等主管人员)、船东及验船师三方参加,建造第一艘新船型时,应邀请设计部门派员参加。
由厂方通过会议形式确认造船厂编制的《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参见附件),明确三方检验项目和责任,并整理出会议纪要。
4.5其它要求。
在开工前会议上,验船师应就以下事项向造船厂、船东提出明示。
(1)所有从事船舶焊接的焊工均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焊工证书,并挂牌上岗。
船舶下水前,造船厂应向验船师提供全船焊工焊接部位清单,明确标示每位焊工的焊接部位。
(2)验船师应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加强对持证焊工焊接的检查,凡在同一艘建造船上发现非持证焊工施焊的,第一次发现后向造船厂发出《检验意见通知书》(QR-7.2-01-08),第二次发现后由船检局向造船厂发函警告,要求造船厂将无法证明为持证焊工焊接的所有焊缝批铲重焊、并增加50%无损检测数量,第三次发现后由船检局向造船厂发函警告,暂时停止本船后续所有检验项目,并停止开展新申请建造船舶的开工前检查,由造船厂提出整改措施并实施整改,由船检局组成评审组到现场评审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后续检验项目。
(1)验船师仅接受经船检局培训考核合格并在开工前检查申请书中申报的船厂质检员签署的报检单。
(2)船厂质检员应首先按《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的要求进行自检。
(3)需要向验船师申报的项目,须自检合格后填写报检单向验船师申报检验。
验船师在质检员的陪同下按经过确认的《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开展检验工作,检验过程中发现问题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
在同一艘船建造检验中,凡验船师两次指出相同的建造质量问题,造船厂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由船检局发函通知停止该船后续项目的检验,并暂不受理该厂新建造船舶的开工前检查。
凡同一船厂的同一质检员在同一艘船建造检验中出现两次报检资料与实船检验验证不相符的,暂不接受该质检员作为新开工船舶的有权签署报检单的质检员。
(4)各船检局应结合在下一年度4.2执行条款时,对质检员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可继续承担签署报检单的相关工作。
4.6凡未经船检局同意开工而擅自开工建造的船舶,船检部门一律不检验发证。
5。
相关/支持性文件5.1 《船舶建造检验过程控制程序》(QP-7.5-01)5.2 现行有效的船舶规则、规范、规程、标准。
5.3 《关于加强船舶建造(改建)开工前检查的通知》(广西船检局文件,船检〔2005〕10号)。
5.4 《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海事局,海船检〔2006〕307号)。
5.5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
6.质量记录6.1 造船厂资质复核申请表(无固定格式)。
6.2 船舶开工前检查申请表(无固定格式)。
6.3 《建造检验记录表》(QR-7.5-01-01)。
6.4 《检验意见通知书》(QR-7.2-01-08)。
6.5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非受控,仅供参考)。
附注:《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所规定的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1)船长30m至60m、或空船重量100t至500t、或主机总功率100kW至500kW的内河钢质普通机动船舶;(2)船长小于90m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