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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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B.2版)

1.目的

为提高船舶建造检验质量,规范船舶检验行为,核实造船厂的生产条件、设施、质量控制制度等处于符合且持续有效状态,确认船厂在建造(含重大改建,下同)船舶开工前基本具备建造相应类别船舶的技术条件,依照《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及本局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修造厂建造的法定授权范围内、船长20m及以上的民用船舶建造检验的开工前检查评审,对于船长20m以下民用船舶的建造检验的开工前检查评审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主要针对《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所定义的三级Ⅲ类钢质造船企业(其造船能力见本文件附注)而定,其它类别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及《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的相关条件执行。

3.职责

3.1区船检局

区局船检科负责对各船检局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的业务指导。

3.2各船检局

各船检局负责本局职责范围内所有建造船舶的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

(1)船检局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造船厂资质的复核。

(2)船检局、所验船师负责对单船开工条件的检查。

4.工作程序

4.1船厂在船舶开工前应向当地船检部门申请开工前检查评审,分两个步骤进行:

(1)对船厂资质的核实,每年进行一次。

(2)对船舶开工条件的检查,每艘船舶开工前进行一次。

4.2对船厂资质的核实

每年2~3月份评审一次,评审小组对照造船厂的自评记录核查并确认本条款,如果相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评审小组对其重新核实。若造船厂能提供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厂的生产条件评价结论的,船检局不再对除,船检局应出具评审结论。对于评审不合格的造船厂,其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资质核实。

考虑现阶段我区造船厂的实际情况,对于造船厂目前无法达标的项目,评审小组可根据该项目对于影响造船质量的程度,作出是否暂缓执行的决定,但应确保暂缓执行后其建造质量可使检验机构和验船师满意。

造船厂应于每年1月份向船检局提交如下材料:

(1)造船厂资质核实申请表。

(2)造船厂平面布置图。

(3)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本厂生产条件评价结论或本厂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规定相关项目的自评记录(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附录A表格)及相关证据材料。

,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

,占地面积应不少于0.5万平方米。

,验船部门只接受满足

,对于按来料加工方式建造船舶的,造船厂也应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文件。相关材料报船检局备案。

,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等工艺文件,并经船检部门对下列工艺进行认可:

(1)焊接工艺认可。

(2)船体装配技术条件认可。

(3)主机及轴系安装工艺认可。

(4)舵系安装工艺认可。

(5)管系安装工艺认可。

(6)电气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工艺认可。

(1)详细规定入库验收、保管、存放条件、标示、防护、堆放、发放等质量保证措施。

(2)制定原材料进厂验收、保存、发放的管理文件。

(3)制定焊接材料的进货、保管、烘焙及领用要求,设置专用存放场地。

,制定质量信息管理文件,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信息,特别是对验船师提出检验意见的处置和管理。

;造船图纸资料、工艺文件应完整、正确、统一,并有专人管理。

(1)制定产品质量检验管理文件、检验规程及检验作业指导文件。

(2)建立自检、互检与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

(3)制定船舶报检项目表。

(4)归档保存建造过程的全部检验资料,做到一船一档。

,造船厂仍应对外包(外协)项目质量负责,并做到:

(1)制定外包(外协)项目管理制度。

(2)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能力,并与之签订质量控制协议。

(3)制定外包(外协)项目管理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加强对外包(外协)项目的质量管理。

(4)外包(外协)的焊缝无损检测机构须经本局评定为合格供方。

,则应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技术总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具备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

(2)质量总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具备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

(3)主管技术、质量、检验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或具备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助理工程师2人)和专职质检人员2名,最迟从2009年1月1日起,技术人员不应再兼任质检人员。造船厂应保证质检人员的数量足以应付所有产品的检验项目。原则上每位质检人员不应同时承接超过5艘船舶的质检业务。

,严禁非持证焊工上船焊接作业。对焊工数量的具体要求是:

(1)焊工等级应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装配工艺相适应。

(2)焊工最低人数满足《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的要求。

当船厂采用非本船厂固定焊接施工队伍进行焊接施工时,应确保施工队伍熟悉本厂的焊接施工工艺。

(1)船厂应具备必要的机械加工的计量工具和设备(如焊角规、线锤、卷尺、直尺、角尺、塞尺、压力表、水平尺、水平管、水准仪、游标卡尺、深度尺、千分尺、百分表等)。建议配备激光测距仪等。

(2)船厂应具备必要的电气设备的计量工具和设备(如万用表、兆欧表、电流表、秒表、转速表、点温计、测温表、汽缸测压表等)。

(1)倾斜试验用设备(可外协,但需签订协议)。

(2)密性试验用设备。

(3)无损检测设备、理化实验设备(可外协,但需签订协议)。

,并尽量提供验船师使用的办公室或办公区域。

,船台应满足如下要求:

(1)其陆地耐压部分的长度、宽度、耐压强度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

(2)具有良好的交通、供水、供电、供气能力。

(3)船台上设置船台墩,船台墩的设置应保证船底与船台的净空高度不低于0.8m,船台墩与船台的接触面积应不小于300mm×300mm,单个船台墩的受力应不超过10t。

(4)应使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整体式船台墩,不允许使用散件船台墩(注:散件船台墩指类似于砌砖、砂包、散木块之类的墩)。

(5)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测量船台下沉情况并保存记录。

(6)船台与船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当地造船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7)当使用船坞造船时,所建造船舶舷侧与坞墙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但不应小于0.8m,同时尚应满足上述(1)~(4)的要求。

,但样台应由木板或钢板制成,表面应平整、光滑。

,如气囊下水,若分包下水的应签订书面协议。船舶下水前应向船检部门提供经论证或计算的下水方案。

4.3对单船开工条件的检查。

在4.2条款通过的情况下,船检局、所指派验船师对每一艘申请开工的船舶进行开工条件的检查。

各船检部门接到船厂完整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前检查评审,明确作出是否同意开工的结论。

造船厂应提交如下材料:

(1)船舶开工前检查申请书(含建造本船的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焊工名单及焊工证书复印件)。

(2)建造船舶的船台布置示意图。

(3)经本局审图机构审批的图纸。

(4)船检局出具的造船厂资质复核评审结论(评审通过的结论)。

,发现非持证焊工施焊的,按

,若需要采用其它工艺的,应另行认可。

(1)船厂应提供船台(坞)能适应本次拟建造船舶的证明,以证明该船台(坞)陆地耐压部分的长度、宽度、耐压强度与所建造船舶的船长、船宽、空船重量相适应。

(2)检查船厂提供的船台下沉量测量记录,必要时可对怀疑记录实施抽查。

(3)确认船台设施满足

4.4开工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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