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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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准确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进一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或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3、事故报告
3.1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安全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2报告程序
3.2.1发生轻伤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和车间领导;车间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安全部和公司领导,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小时。1小时为第一时效。2小时为第二时效。
3.2.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部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3.2.3发生工亡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部和公司领导,公司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3.3 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3.3.1 超过第一时效为迟报。
3.3.2 超过第二时效为隐瞒事故。
3.4 事故报告的内容
3.4.1事故发生单位;
3.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受伤人员基本情况和伤害部位及程度;
3.4.3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4.4 简要的原因分析及采取的预防措施和现场保护措施;
3.4.5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的救援
4.1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4.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4.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5、事故调查
5.1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单位负有调查或协助公司调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