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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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就是选民民主选举代表,在此,我们从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程序、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代表资格的终止三个方面来对选举制度加以阐释。

一、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含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秘密选举四个方面。

首先是选举的普遍性,在我国,凡是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法律规定的不能享有选举权的两种情形:一种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另一种是因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这里的被羁押,是指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其次,选举的平等性。

选举的平等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票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行使一次投票权。

另一方面是投票结果的平等,在我国,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选举权的平等侧重于实质上的平等,所以造成民族间形式不平等,城市与农村间的形式不平等。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在我国,乡级、县级人大代表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 5 年。

地级(设区的市)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任期 5 年。

最后,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投票和自由投票。

二、选举程序,我国的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在这里,我们将这两种选举方式加以对比来加深记忆:在以上表格里,主持选举的组织与当选条件是考点之所在,希望考生予以关注。

三、人大代表的职权与代表资格终止。

1 、人大代表享有两项特权:一是言论免责权,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29 条。

二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受羁押、刑事审判权,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30 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一种由人民群众直接或者间接行使选举权的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根本基础。

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依法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的公民,无论性别、民族、职业等,都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则是公民享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具备被选举权的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具备选民资格,无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受到法律保护等。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执政党,也是我国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

在我国选举中,党的领导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党的领导体现在建立有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制,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为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选举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普选和不普选相结合。

在一些重要职务的选举中,普选是必不可少的。

例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通过全国公民普遍参与投票的形式,由选民自主选择代表。

而在其他一些层级的选举中,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村委会等,由于职务比较小、选举范围相对较小,便采取了不普选的方式,通过代表团体的选举方式进行。

此外,我国选举制度还注重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的作用。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开、公平,我国严格规定了选举活动中的诸多纪律和要求,杜绝了买票贿选、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的产生。

同时,也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法律制度,对选举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选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总之,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在适应社会主义国家的前提下,兼顾了民主和稳定的需求。

通过选举制度,不断推动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在实现国家发展目标的同时,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种有效参与政治决策的途径。

宪法学第16章选举制度

宪法学第16章选举制度

当选者是代表 谁?
第一种观点:代表全体 选民
第二种观点;代表本选 区的选民
第三种观点:即代表全 体也代表部分选民,受 本选区的监督,在参政 议政时,应该考虑整体 利益。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
第二节:选举制度基本原则
给我翻到课本第 284页!OK?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P276-294
第二节: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P284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
第一节:选举制度概说
给我翻到课本第 277页!OK?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P276-294
第一节:选举制度概说P276 概念: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 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 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 广义的选举制度 狭义的选举制度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 用的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 5,差额选举的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P276-294
第二节: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P284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三个基本条件: 1,中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依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法享有政治权利 年满 18周岁,不分民族、种族、 【注意】犯人和疑犯: 美国黑人 1965年才真正取得了不受限制的选举权; 1971 年瑞士妇女才有联邦选举权: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 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 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 (1964年1月23日批准) 第一款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 尽管瑞士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民主的国家之一,但在欧洲,除列支敦士登外, 选举权 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 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他选举中的选 它却是最晚通过妇女选举权的国家。直到1971年,妇女才允许参与联邦选举; 疑犯:检,法有权决定停止其权利 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 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任何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1981年,男女平等权利才被列入宪法。 【注意】 精神病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 适龄黑人登记选民,在 1940年,5%,65年45%,70年62% 瑞士 54% 的投票人是妇女,但在联邦及州政府中,尽管近年来妇女人数不断 但是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 的人除外。 增长,仍远远少于男子。2003年,国民院的妇女比例为 26%;联邦院的妇女 人不例入选民名单。(暂时)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在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其最基本的原则便是:所有公民享有被选举的权利,所有公民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我国实行多党制和政治协商制度,因此,在选举制度中,它不仅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而且也是实行多党制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选举的公正性选举的公正性是选举的基本原则,也是建立和发展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基础。

一切选举活动都必须公平、公正对待,全民平等参与,任何形式的腐败、欺诈和严重失灵都是不允许的。

三、实行平等选举有效地保障公民参加选举、选出真正代表人民意愿的真正民主政府,是选举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也是实行真正民主政治的关键所在。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选举制度的实施有着明确的规定,坚持一人一票,平等投票的原则,实行等级监督的制度,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四、尊重选民意愿在我国,选民的意愿是建立民主政治的核心,尊重选民意愿是选举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也是实行真正民主政治的关键所在,因此,我国对选民的意愿有着认真维护的态度。

任何形式的选举欺诈或者腐败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同时,有关部门也要严格执行选举法,保护选民的选举权利,实施选举制度。

五、公正选票分配公正选票分配是实行选举的基本原则。

在选举的过程中,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将选票平均分配给选举人,保障参选人公平竞争。

同时,要确保选票分配公正,以避免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和选举欺诈。

六、公平监督要完善选举制度,建立和发展真正的民主政治,必须健全选举监督制度,以保障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确保选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尊重选民的意愿。

因此,我国在实施选举制度时,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机制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选举的公正性、实行平等选举、尊重选民意愿、公正选票分配、公平监督等。

只有坚持这些原则,才能建立和发展真正的民主政治,实现全民参政、全民参选、全民共治的目标。

第五章 选举制度

第五章  选举制度

第五章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概述考点一:考点一:选举制度概述考点二:我国现行选举制度我国选举制度介绍选举程序代表的补选与辞职:1、代表补选当出现代表在任期内调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或者代表提出辞职等情况时,就产生代表缺额必须另行补选的问题。

我国选举法规定,补选代表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在补选时,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选举的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代表辞职:详细内容见选举法52、53条。

我国选举权保障与救济制度:1、我国选举权保障制度(1)我国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在选举中的一切物质设施,由国家提供;(2)我国选举的法律保障:依选举法55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②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③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④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2、我国选举权救济制度(1)选举罢免制度①直接选举:代表受选民监督。

依选举法47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依选举法50条1款,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注意:非原选区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②间接选举: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

依选举法48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选举法

选举法

总名额≤650 总名额≤450
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大常务 会确定,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由县级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本法确定,报 上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 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九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 十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 情况的报告; 情况的报告;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 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 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 镇长和副镇长。 长、镇长和副镇长。
6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 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 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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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十一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十一 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二)批准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二 批准省、

宪法——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关系

宪法——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关系
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关系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概念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和 政党制度的关系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 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 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 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 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 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 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 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 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 表之间的关系。 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程序
选举机构 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家公 职人员选举事务的机构的通称。 选区划分 选区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 家公职人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开展选举活 动和产生代表(议员)的基本单位。
选民登记 选举机构依法审查和确认公民的选举资格。公民的选举资格 即选民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办理选民登记的过程即是将审查合 格的公民编入选民名册,并发给选民证。西方国家登记和编制选 民名册的方法主要有 4种:①职权编制,由选举机关对选民资格 经过审查确认后登入选民名册;②申报编制,由选举机关根据选 举人的申报登入选民名册;③随时编制,每举行一次选举,编制 一次选举人名册;④继续名册制度,由选举机构定期修正选民名 册。选民登记制度在法国最早实行,英国于1832年开始有选民登 记。 提出候选人 西方国家的议员和总统、副总统的候选人的提出有自荐(亲 自登记)与推荐两种方式,一般都有政党背景。申请人均须向所 属选区的选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有的国家规定,个人申请须提 交申请书并付一定数额的选民签名支持(如英国、印度等国)。 自荐和推荐均须交付一定数额的选举保证金,如其选票达不到一 定票额时,选举保证金即不予退还。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题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题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题第一个原则是普遍性原则。

在我们的选举制度下,我们国家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重申了宪法的规定。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占绝大多数的结论。

因此,普遍性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个原则是平等性原则。

我们的选举制度是遵循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制定的,所有公民在选举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在我国,选举权平等主要体现在城乡人口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

第三个原则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

这个原则与选举方法有关。

选择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是我国选举制度真实、公平的重要体现。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最基本的描述是,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设区市和省的代表或NPC代表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而是由下一级代表间接选举。

第四个原则是差额选举原则。

我国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如果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地方组织法还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一般采用差额选举,副职领导全部采用差额选举。

同时,还规定了候选人的提名人数。

这些规定是差额选举原则在有关选举问题的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第五项原则是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又称秘密投票,优点是选民可以更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排除外界干扰,不加任何考虑地投自己想投的票。

中国选举法还明确规定,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宪法学选举制度[1]

宪法学选举制度[1]
宪法学选举制度[1]
议会选举可在5年任期前的任何时间举行。5年 任期从议会选举后的第一次议会会议开始计算。 选举时间的选择在于在任首相的决断。如果政 府广受好评,首相通常会在掌权约4年之后 “要求”举行议会选举,以便达到继续掌权目 的。
宪法学选举制度[1]
第二节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宪法学选举制度[1]
➢ 比例代表制——依一定的计票方法,使各政党 依其所得票数,按照比例选出代表。荷兰、奥 地利、卢森堡、巴西、中国香港。
宪法学选举制度[1]
➢ 混合代表制——日本,500个议席中300个 单一代表制,180个名单比例代表制。选 民每次投票就投两个票,一个投给单一代 表制,另一票投给比例代表制下的候选人 (政党)。(德国、新西兰、意大利等)
宪法学选举制度[1]
根据法国宪法,法国总统由普选产生,采用 “多数两轮投票制”。即在第一轮投票中如 无人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则要进行第二轮 投票,由选民在首轮选举中得票率第一和第 二的两位候选人中选出一位担任总统。
2012年法国总统选举第一轮投票4月22日举 行,时任总统、人民运动联盟候选人萨科齐 与社会党候选人奥朗德在首轮投票中胜出。 2012年5月6日,社会党候选人奥朗德在第二 轮总统选举投票中战胜时任总统萨科齐,当 选为法国新总统。
宪法学选举制度[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没有规定 是等额还是差额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 每次大会制定的选举办法都规定是等额 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国家 主席、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最高法 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时,都是实行 等额选举。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选举各 部委正职领导人也是实行等额选举。
宪法学选举制度[1]
宪法学选举制度[1]
小选区多数选举制有两个长处: 第一,简单易行。 第二,一般认为小选区制可能形成稳定 的多数党政权。 缺点: 第一,存在死票现象。

选举管理制度 宪法

选举管理制度 宪法

选举管理制度宪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推进民主政治,维护国家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各级选举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选举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选举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选民的政治素养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选举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和技术支持,提高选举活动的效率和公信力。

第六条选举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证选举活动的公正和公平。

第七条国家推动选举管理的现代化建设,不断完善选举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二章选举管理机构第八条国家设立选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选举活动。

第九条选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选举活动,保障选举的公正和公平;(二)宣传普及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提高选民的政治素养和法制观念;(三)监督选举活动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四)利用科技手段提高选举管理的效率和可信度。

第十条选举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党政机构的干涉。

第十一条选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正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选民的诉求。

第十二条选举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选举活动的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选举活动第十三条选举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保证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选举活动应当开展公开、充分的竞选,保障各个候选人和政党的公平竞争。

第十五条选举活动应当重视社会组织和群众的参与,充分发扬民主精神。

第十六条选举活动应当建立健全选民名册,确保选民的身份和资格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选举活动应当积极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选举的效率和可信度。

第四章选举程序第十八条选举程序包括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选举宣传、投票和计票等环节。

第十九条选民登记应当依法进行,保证选民的身份和资格真实可靠,防止虚假选民的登记。

第二十条候选人提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候选人的民主权利。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权机构与民主政治相结合的根本原则,是实现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

在选举制度下,国家公民享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与社会活动和确定公共政策的权利。

首先,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参加选举的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无论大小,不分性别,不分社会地位,都有权参加选举。

他们有权以自己的想法作出选择,选出自己喜欢的选民。

其次,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选举原则是公正、公开、真实和安全的原则。

国家法律规定,选举应当是公正的、公开的、真实的和安全的。

参加选举的公民有权知晓和确认选举的进程,并应该被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欺凌和威胁。

第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多元化进程的原则。

多元化进程的原则要求国家的选举进程应当多元化,既要保证选举进程的公正性,又要考虑到不同公民的不同需求。

国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种形式的选举宣传和宣传,提高选民参与度。

最后,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落实民主制度的原则。

民主制度要求公民在自己选择的组织或者政府机构中享受平等权利,要求国家通过不断改革实现民主进步,也就是说,人们拥有改变自身处境的权利,有权选择改变自己周围的环境。

讨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必须抓住其中的核心要素:平等、
公正、公开、真实、安全和多元化、落实民主制度。

这些原则在我们的国家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建立和实施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

因此,在实施和维护选举法的过程中,要充分落实这些原则,保证公民参与选举,公平、公正地实现民主政治,实现政权的和谐稳定和民族团结。

宪法学第六章 选举制度笔记

宪法学第六章 选举制度笔记

第六章选举制度第一节选举制度的概述一、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的概念(一)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二)概念二、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基本功能(一)历史演变1953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了重大修改;1982年宪法颁布,对选举法进行了3次修改;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修改与补充;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又进行了修改;2010年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1.全面地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2.选举制度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3.选举制度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4.选举制度是合理地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形式第二节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1.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三个问题(1)精神病患者选举权的规定。

(2)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3)根据1983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规定》二、选举权的平等性的原则1.基本含义: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并用原则四、无记名投票原则第三节选举的民主程序一、选区的划分二、选举机构选举机构,选举委员三、选民登记: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

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一)代表候选人的产生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二)实行差额选举(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确定(四)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形式五、选举投票六、代表辞职七、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美国选举人制度

美国选举人制度

美国选举人制度1. 简介美国选举人制度是指美国总统选举中的一种制度,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每四年一次的总统选举是通过选举人团来进行的。

选举人团由各个州的选举人组成,他们负责在选举中投票选出总统和副总统。

这一制度在美国政治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并且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和争议。

2. 历史沿革美国选举人制度起源于美国建国初期,当时的美国刚刚摆脱英国的统治,建立了独立的政府。

由于那时的美国各州之间存在着土地面积、人口数量等差异,一些较小的州担心在总统选举中无法与大州竞争,因此提出了选举人制度的构想。

最终,在1787年的宪法制定会议上,选举人制度正式被纳入美国宪法。

3. 选举人的产生方式根据美国宪法,选举人由各个州的州议会或党派会议选举产生。

每个州根据其在国会中的代表人数来确定选举人的数量,包括该州在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席位数。

一般情况下,选举人的数量等于该州在国会中代表人数的总和。

选举人一般是具有党派背景的政治家或活跃人士。

党派在各州进行选举,根据选民投票结果确定该党派在该州的选举人数。

一旦选举人团中的选举人被确定,他们将在一定日期集会,并进行正式投票。

4. 选举投票过程选举人团的投票过程一般在每届总统选举的12月份进行。

根据美国宪法要求,选举人团在各州的首府集会,并进行总统和副总统的投票。

选举人之间可以提出多个候选人的名字,但他们只能选出总统和副总统中的一名。

最终,选举人的投票结果会被各个州的州务卿公布,并发给国会。

国会在次年的1月份召开特别会议,确认选举结果。

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多数选举人的支持,则由众议院选择总统,参议院选择副总统。

5. 选举人制度的争议选举人制度在美国政治中产生了不少争议。

其中一个主要的争议点是选举人票数不同州的不平衡性。

由于选举人的数量与各州的代表席位有关,人口较少的州相对于人口多的州拥有相对较多的选举人。

这使得一些观点认为,选举人制度不公平,违背了。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民主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以选举的方式选择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原则的最直观、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国家公职人员由人民选举产生。

一、选举的概念选举,就是指一定的社会成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公职人员或代表的行为。

宪法学上所讲的选举,是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的政治价值和意义在于:它是使权力合法化的必由之路。

二、选举制度1、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之总称。

其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确认与保障、选举的组织和程序、选民和代表的关系,以及选举争议、选举诉讼的解决等。

2、选举制度的意义⑴选举制度是代议制民主政治的基础,是民主的最重要形式;⑵选举制度为国家权力提供了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依据;⑶选举制度有助于实现国家权力的和平转移。

3、选举法的概念选举法,是指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我国是关于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国的选举制度由选举法加以确定。

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各种国家的选举活动都必须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来组织进行,用法的平等性和公正性来证明当选者的民意基础。

选举法是国家宪法性法律中修改、变动最为频繁的法律之一。

我国自1979新选举法颁布实施后,分别于1982年、1983年、1986年、1995年、2000年、2004年、2010年、2015年做出了修订。

现行《选举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

二、选举的基本原则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5、选举保障原则。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

• 2、居住期限的限制问题。 • 3、精神病患者选举权的限制。 • 4、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规定。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 • • • • • 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4.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 6.军队代表情况特殊。
• 3.选民登记 • 选民登记是选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 •选民成为选举权主体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 一是实质要件,又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积极要件包括国籍 要件与年龄要件,消极要件包括身体要件与政治权利要件; • 二是形式要件,即必须经过选民登记
• 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 • 【案例9.5】深圳一选民自荐竞选人大代表印制50份海报拉选 • 2003年5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举行四届人大换届选举,福田区55选 区的不少选民在选票“另选他人”一栏填上“邹家健”的名字。选民 邹家健是以非正式候选人的身份自荐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的。邹家健 是深圳某通讯企业的职工,在社区兼任福田区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主 任,他曾多次代表业主与发展商对簿公堂。在维权过程中,他深感人 大代表更有力量。他的小区也有十多位选民决定联名推举他为区人大 代表候选人。但5月8日,邹家健得知,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已结束。 邹家健急忙向福田区选举委员会咨询,获悉可以自荐方式竞选,他反 复思量,终在选举前两天决定自荐。5月13日晚,邹家健自制了50份 海报在小区张贴,海报写道:在人大代表选举中,请在“另选他人” 一栏里直选:邹家健!并称:根据《选举法》,公民有权在候选人以 外另选他人。请投下您庄严一票,选择一位敢为百姓维权代言的人大 代表。

选举制度--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讲义2

选举制度--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讲义2第五节 选举制度一、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一)普遍性原则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例外规定:(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3)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二)平等性原则1.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

2.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4)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1.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直接选举。

2.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机关代表,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级国家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间接选举。

3.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而其余级别的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法》第36条)1.在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2.对于少数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人,选举法规定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二、选举机构(一)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1.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县级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法》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二条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十八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六章,政党选举制度(二)

第六章,政党选举制度(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竞选过程禁止国家机构和政党等同起来,不得利用现 有权力维持现有地位,成为“未来政府”。 所有公民都承担着维持国家的代价。只有为了公共利 益,社会资源才能为国家使用。宪法禁止国家在竞选 中偏向一边,影响政治集团之间的竞争力量对比。国 家机构必须为每个人服务,在竞选中保持中立。
德国选举:平等原则


《基本法》第38条:众议院选举遵循直接、 自愿、平等、秘密原则。 1963年选区划分案:超额席位可能违反平等 原则,如果选区划分不均匀。
所有选票都具有同样价值,每张选票具有 同样的分量,要求选区人口大致相当。

德国选举:直接与秘密原则



1953年州党名单案:直接是指候选人,政党不能 为填补议员空缺自行增加候选人。 1957年替换候选人案:政党必须按照候选人排名 来替补辞职议员。政党中介不得选择代表。 1981年缺席表决案:公民因健康或旅行等原因不 能亲自投票,用密封信投寄选票。 宪政法院:议会有义务随时纠正新发现的问题, 实现宪法的“动态保护”。立法规定选票必须附 有身份公证。
司法赋予信任



谁能被信任维持政府自律?所有人都有偏向,中 立的法官是惟一可能保障民主信任的政府机构。 公民相信政府基本上按照规则行动,自己也愿意 遵守规则,因为信任超越具体利害关系的法官。 在这个意义上,法院所维持的法治是民主的前提 条件,否则民主就成为笑话。这是为什么美国政 治中几乎所有的重要问题最后都会以这种或那种 方式进入法院,并在那里获得解决。 利益斗争是分化的,法官是维持共同规则的枢纽, 使政治对立面可以在共同规则下平等竞争。
宪法与选举?选举的宪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与一人一票?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法治对民主的作用?德国与法国选举的宪法原则选举的基本原则?普遍

宪法解读人民民主与选举制度

宪法解读人民民主与选举制度

宪法解读人民民主与选举制度人民民主和选举制度在宪法中被视为保障公民权利和履行民主义承诺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对宪法解读人民民主和选举制度的重要性进行论述,并探讨其对社会与政治发展的影响。

一、人民民主的概念与原则人民民主是指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体,通过普遍、自由、平等、直接或间接的选举、投票和讨论等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宪法将人民民主确立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人民民主原则的核心是民主权利的平等享有和普及。

二、选举制度的重要性选举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手段。

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确保公正、平等和透明的选举过程。

选举体现了政治平等、合法执政和民意的真正反映,为人民提供了参与政治和决策的平台。

三、人民民主与社会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了公民权利,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民主制度下,公民的政治权利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实际层面都得到了保障。

这使得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参与政治决策,推动社会公正和平等的实现。

此外,人民民主对于社会文化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多元的政治参与,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得到了广泛的讨论和交流,为社会创造了多元化的思想和文化氛围。

四、人民民主与政治发展人民民主确保了政治过程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选举制度的存在可以防止政治的滥用和腐败,保障了政府的合法性和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

公平的选举为政治体制提供了稳固的基础,确保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广泛的认可度。

此外,选举制度还能够培养政治领导人才和鼓励政治参与。

通过选举,有能力和素质的政治领导人得以脱颖而出,并通过竞争和辩论的方式进行政策提出和争取支持。

这样的竞争机制激发了政治活力,促进了政治领域的创新和发展。

五、人民民主与选举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改革尽管人民民主和选举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实践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选举可能受到外部和内部干预,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其次,政治腐败和利益集团的存在可能影响选举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宪法选举的名词解释

宪法选举的名词解释

宪法选举的名词解释宪法选举,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制度,是实现国家法律、政府组织机构合法性的制度安排。

它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通过选民的投票选择代表参与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重要机构的建设和决策。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它规定了国家政权组织的基本原则、权力的组织与运行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组织结构、行政机构、立法程序、司法机构等。

选举,是指通过投票公开选出代表或领导人的一种制度。

选举的目的是为了让选民能够直接或间接地选择自己的政府和代表,通过选举程序实现公民的意愿,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重要表现形式,能够保证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宪法选举,就是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通过公开的选举方式产生国家政府的各级代表和领导人。

它是一种维护宪法权威、保障人民民主权益的重要方式。

宪法选举所具备的基本特点包括:其一,宪法选举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公正意味着选举过程中各参选者在同等的竞争环境下进行;公平要求选举过程中的规则和标准不能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利影响。

只有公正、公平的选举过程,才能保证选出的代表和领导人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

其二,选举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宪法选举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选举的对象、参选的资格、选民的条件和投票的方式等。

同时,选举也需要明确的程序,包括候选人的提名、选民的注册和投票、计票和宣布选举结果等环节。

其三,选举需要保障选民的秘密和自由。

选举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秘密投票,选民有权利保护自己投票的秘密。

选民的自由意味着选民有权自由选择候选人,并没有强加的限制或威胁。

选举制度应该为选民提供一个自由开放的环境,确保选民能够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选择。

其四,选举需要有独立的监督机构。

选举的过程需要有独立的监督机构对选举的公正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监督机构应该独立于政府和候选人,负责保障选举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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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就是选民民主选举代表,在此,我们从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程序、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代表资格的终止三个方面来对选举制度加以阐释。

一、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含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秘密选举四个方面。

首先是选举的普遍性,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法律规定的不能享有选举权的两种情形:一种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另一种是因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这里的被羁押,是指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其次,选举的平等性。

选举的平等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票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行使一次投票权。

另一方面是投票结果的平等,在我国,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选举权的平等侧重于实质上的平等,所以造成民族间形式不平等,城市与农村间的形式不平等。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在我国,乡级、县级人大代表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

地级(设区的市)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任期5年。

最后,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投票和自由投票。

☑二、选举程序,我国的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在这里,我们将这两种选举方式加以对比来加深记忆:直接选举间接选举主持选举的组织乡、县级选举委员会本级人大常委会选区划分按居住状况、单位来划分选区,每选区选1-3名代表不存在划分选区的问题选民登记需要登记选民不需要登记提出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有权提出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有权提出代表候选人投票匿名投票、投票自由匿名投票、投票自由当选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另行选举: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

确定选举结果有效选举委员会来确定人大主席团来确定
在以上表格里,主持选举的组织与当选条件是考点之所在,希望考生予以关注。

☑三、人大代表的职权与代表资格终止。

1、人大代表享有两项特权:一是言论免责权,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9条。

二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受羁押、刑事审判权,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
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2、暂停职务。

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0条规定: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3、代表资格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1条规定了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这里第(二)项和第(四)项是考点,依据法律规定,辞职被接受的,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当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直接选举的,乡级人大代表应当向乡级人大提出辞职,县级人大代表应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被罢免的,依据谁选举谁罢免的原则,直接选举的,由原选区选民罢免,间接选举的由下一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来罢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2条还规定了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公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这里要注意没有人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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