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规划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章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
原油、煤炭、集装箱、矿石码头泊位的建设有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由所在省的发改委核准,★★港口深水岸线审批程序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申请,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2)经可行性研究通过论证可行后,方可向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申报立项;(3)建设项目由审批机关立项并经有关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后,施工前应向港口管理机构办理岸线和临、跨、拦航道建筑物审批手续;(4)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开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三)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连云港市港口工程建设审核、审批事项由连云港港口管理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是指由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港口规划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以下为一般的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港口规划编制:规定港口规划的编制程序、要求和内容,包括港口的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布局设计、航道条件、岸线利用等方面。
2. 港口建设审批:规定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申报、环境影响评估、审批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等。
3. 航道管理:规定港口航道的维护和管理要求,包括航道疏浚、航标设置、航道安全等方面,以确保船舶安全进出港口。
4. 港口设施管理:规定港口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包括码头、仓库、装卸设备等方面,以提高港口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5.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安全的管理要求,包括港口的安全设施、危险品管理、船舶防火防爆等方面,以确保港口的安全运营。
6.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的经营管理要求,包括港口的收费政策、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船舶进出港手续等方面,以促进港口的良性竞争和市场化运营。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港口的有序发展和安全运营,提高港口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港口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推动经济发展和贸易往来。
关于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关于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为规范港口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区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我区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城市总体规划》、《xx港口总体规划》。
二、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实施港口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一)港口岸线选址。
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首先向区交委提出岸线使用选址申请,同时抄报xx港航局(四级及以下航道抄送区港航局),由xx交委会同xx港航局、xx航道处现场踏勘,并初步确定岸线选址,由区交委审查同意后,再由区交委报重庆市交委,由重庆市交委批复岸线选址。
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同意后,再由区交委下文批复岸线选址。
(二)业主取得岸线选址批复后,分别向区水利、环保、地灾、海事、航道、移民、建委、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相关论证和行政许可,取得前置条件后,向区发改委报送可研报告或核准报告,待区发改委核准批复后,再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岸线。
长江干线深水岸线由市交委转报国家交通部审批,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审批。
只设置囤船不实施港口设施建设的项目,长江干线的由市交委审批岸线,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审批岸线。
(三)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划拨供地的,由区国土部门按划拨方式办理港口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有偿使用建设用地的,由区国土部门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查。
取得港口岸线批复、环评、规划和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邀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设评审和施工图审查。
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重庆市交委组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区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区交委组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
施工图审查由区交委负责。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港口建设程序管理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制度法规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制度法规
交通部令第11号是中国交通部颁布的一项法规,规定了关于港口规划管理的制度。
以下是该法规的主要内容:
1. 港口规划的分类:根据功能和用途,港口规划分为国际港、沿海港、内河港和内陆港。
2. 港口规划的范围:港口规划涵盖了港口的基础设施规划、卫生防疫规划、环境保护
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3. 港口规划的编制:港口规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编制。
港口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
4. 港口规划的审批和备案:港口规划应当报交通部进行审批,经审批通过后,由交通
部备案。
未经审批和备案的港口规划不得实施。
5. 港口规划的调整:港口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重新编制并按照审批备案程序进行调整。
6. 港口规划的执行:港口规划的执行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港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
划要求进行港口建设、管理和运营。
7. 港口规划的监督检查:交通部、港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港口规划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8. 港口规划的信息公开:港口规划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以上是交通部令第11号关于港口规划管理的主要制度法规内容,该法规的出台旨在促进港口规划的科学与合理,提高港口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中国港口发展。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1.前期准备:在启动港口工程项目之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前期调研和论证,明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效益,包括港口的位置、规模、功能、容量等。
此外,还需要进行项目筹资和投资方面的工作。
2.项目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港口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审批和核准。
首先,需要向国家海事局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的项目申请书,并提供项目的背景资料和相关材料。
审批机关将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要求。
经过审批机关的评审通过后,项目可以进入下一阶段。
3.建设准备:在项目审批通过后,需要进一步进行建设准备,包括港口用地的招标和划拨、相关的法律合同签订、项目的财务计划和预算编制等。
4.环评报告:港口工程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相关的环评报告。
该报告需要详细描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土地利用、水质、空气质量、生态环境等方面。
环评报告需要经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的程序,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5.工程设计:港口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包括港口配套设施(码头、堤防、泊位等)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制定。
设计需要根据港口的规划和功能要求,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确保港口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6.施工图审查:港口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需要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图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审查机构将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包括结构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方面,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7.施工许可证申请:在施工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申请时需要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工期计划、安全管理措施等相关材料。
审批通过后,才能正式进行港口工程项目的施工。
8.施工:港口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包括土方工程、结构施工、设备安装、试运行等。
在施工期间需要进行质量检查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总结起来,港口工程项目的报批流程包括前期准备、项目审批、建设准备、环评报告、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等阶段。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
原油、煤炭、集装箱、矿石码头泊位的建设有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由所在省的发改委核准,★★港口深水岸线审批程序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 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申请,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2)经可行性研究通过论证可行后,方可向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申报立项;(3)建设项目由审批机关立项并经有关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后,施工前应向港口管理机构办理岸线和临、跨、拦航道建筑物审批手续;(4)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开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三)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连云港市港口工程建设审核、审批事项由连云港港口管理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管理,促进港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建设管理应遵循灵活、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原则,保障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提升港口服务能力和运营水平。
第三条港口建设管理的主体是港口建设管理机构,其职责是负责港口建设规划、项目审批、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四条港口建设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港口发展规划和港口建设需求,制定港口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港口建设规划,经港口建设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应进行,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经港口建设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港口建设项目的运营经营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港口规章制度,规范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章港口建设规划第十一条港口建设规划应根据港口的定位和功能需求,综合考虑交通、经济、环境等因素制定,确保港口建设与城市规划协调一致,促进港口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规划应包括港口发展目标、港口布局、港区规划、岸线规划和港口设施规划等内容。
第十三条港口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港口的容量、装卸能力、通航条件、货物流向等因素,合理确定港口设施的规模和布局。
第十四条港口建设规划应与城市交通规划、经济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确保港口和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三章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第十五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应透明、规范、高效,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初步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报建、评审、批复等环节。
第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项目概况、项目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内容。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港口是国家对外通商和海洋运输的重要门户,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加强对港口的规范管理,保障港口运输的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第二章港口规划第一节港口规划的编制1. 港口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充分考虑港口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环境保护需求。
2. 港口规划的编制主要包括港口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港口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发展路径;详细规划应当详细规划港口的功能区划、设施布局和交通组织;专项规划应当针对特定问题和需求进行规划编制。
第二节港口规划的审批1. 港口规划的审批机构应当根据港口的规模和重要性划定审批权限,并公示审批程序和时限。
2. 港口规划的审批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影响、交通便捷性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保规划编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港口管理第一节港口建设1.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的要求,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可靠。
2. 港口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应当依法进行,对受影响的居民和企业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二节港口运营1. 港口运营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港口管理制度和运营规范,确保港口运输的高效和安全。
2. 港口运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港口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三节港口安全1. 港口安全应当优先考虑,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港口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港口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港口安全检查和监督应当加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港口进行整改,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性。
第四章港口环境保护第一节港口环境评价1. 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考虑港口运营对环境的影响。
2. 港口环境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大气、水域、土地和生态等方面的影响,提出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节港口环境监测1. 港口环境监测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港口周边环境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生态状况。
2023年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2023年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港口的规划管理,促进港口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港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规划管理是指政府对港口规划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港口的选址、规划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港口建设的管理等。
第三条港口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港口的功能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港口规划编制第四条港口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宏观经济发展需求、地区发展和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等,综合考虑港口的规模、类型、布局、功能和环境因素等。
第五条港口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口的发展目标、布局方案、规划范围、功能定位、工程技术标准、环境保护要求、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六条港口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港口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和公众等的意见,形成广泛的共识。
第三章港口规划管理第七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审核港口规划方案、监督港口建设进度、开展综合监测等。
第八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港口规划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明确项目的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
第九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控,确保港口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开发、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违反规划方案进行建设。
第四章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取得环境审批手续,并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港口运营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环境和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港口环境和安全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影响港口环境和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规划施工、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本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港口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港口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包括港口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投运、监管等各个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安全高效、环境友好、经济可持续的原则,提高港口综合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港口与城市、产业、加工区等各个领域的良性互动发展。
第四条港口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划、产业布局和区域发展规划的要求,保证港口的战略地位和功能定位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管理和人力资源条件,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达标。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立项管理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经过严格的论证和审批程序,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立项应有明确的项目背景、建设目标和投资规模,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立项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审,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符合国家发展战略。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立项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尊重相关利益主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港口建设项目设计管理第十条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应根据港口的功能定位和用地条件,合理确定港口的主要建筑物、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应遵循安全、经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证港口的运营效益和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应做好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和城市交通系统的衔接工作,提高港口的综合运输效率。
第十三条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应编制详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并经过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查和备案。
第四章港口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第十四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应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十五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施工环境,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施工方法。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应按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求,配合完成工程质量和安全验收。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本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行为,保障港口运作安全、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港口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应遵循“安全、高效、环保、经济”的原则,优化港口布局,提升港口功能。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划和发展要求,合理确定港口规模、功能定位和工程建设方案。
第五条港口建设应采取科学、严谨的评估和论证方法,确保港口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竣工验收等程序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港口建设应注重与周边环境协调发展,保护港口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港口建设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港口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提高港口运营安全水平。
第九条港口建设应注重节约资源,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能源、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港口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港口建设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设计第十一条港口规划应综合考虑国家战略、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港口规模和功能。
第十二条港口规划应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交通运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港口设计应充分考虑港口功能需求、工艺、设备配置等因素,确保港口运营顺畅。
第十四条港口设计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港口智能化水平。
第十五条港口设计应注重景观效果,积极创造美观的港口环境。
第三章港口建设审批第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初步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规划审批等环节。
第十八条港口建设项目涉及国土利用、土地使用、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审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参与社会公众的听证和征求意见。
第四章港口建设施工与监管第二十条港口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港口建设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保障施工工人的安全。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模版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活动,保障港口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划港口建设发展,组织港口建设项目管理,推进港口建设进展,加强港口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提高港口运营效率。
第三条港口建设管理涉及港口规划、项目审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港口规划第四条港口规划是港口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国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地方实际,编制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包括港口的布局、规模、功能、设施等内容,并明确港口建设的步骤和计划。
第六条港口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确保港口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七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开展港口建设活动。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初审、评审、批准、备案等环节。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的主要审批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项目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项目的资金投入、管理措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四章工程施工第十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港口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必要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章港口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港口安全管理是港口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港口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四条港口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港口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可靠,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七条港口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测,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11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规划工作,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订与调整、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县(包括县级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特定港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该港口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承担港口行政管理职能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与交通主管部门分设的港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统筹考虑产业布局、港口资源条件、综合运输网状况等因素制定,体现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二章港口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对港口资源丰富、港口分布密集的区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省、自治区行政区内跨市的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
第七条港口布局规划主要确定港口的总体发展方向,明确各港口的地位、作用、主要功能与布局等,合理规划港口岸线资源,促进区域内港口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并指导区域内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条件及办理程序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条件及办理程序芜湖市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条件及办理程序根据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第5号令),港口建设工程具备开工备案条件后,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向芜湖市港航管理局提出开工备案书面申请。
具体办理条件和办理所需资料如下:一、开工备案条件(1)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3)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4)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5)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办理所需材料(1)开工备案申请报告及《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见附件);(2)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3)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4)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5)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6)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的资质复印件。
以上材料及开工备案表一式四份。
三、办理程序项目法人将开工备案申请报告、开工备案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报送所在地港航管理处,经初审后报送市局。
市局规划建设科经审核报送材料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于七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备案的意见。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项目法人单位:(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来源工可批准或核准机关和文号批复或核准日期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和文号批复日期批复工期总概算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批批准机关和文号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结构形式靠泊能力码头泊位数通过能力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主要设计单位招标方式中标价资质等级证书编号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主要监理单位招标方式中标价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总监证书编号主要施工单位招标方式中标价资质等级证书编号项目经理证书编号建设资金计划落实情况施工准备情况使用土地等相关文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情况计划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项目主管(盖章)年月日所在地港航管理处初审意见(盖章)年月日港航工程管理处审查意见(盖章)年月日局规划建设科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局领导审批意见年月日。
2023年码头建设审批制度
2023年码头建设审批制度1. 引言码头建设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提供海上货物运输的基础设施,还促进了沿海地区的经济繁荣。
然而,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一些码头建设存在审批流程不规范、作业安全隐患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码头建设审批制度,在确保发展的同时保证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性。
2.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调整为了确保码头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从土地使用、环保等方面进行规范。
同时,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与环境要求。
3. 项目审批流程(1)前期准备:码头建设方在申请前需进行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同时需编制详细的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
(2)审批申请:码头建设方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估等。
(3)初审和公示:相关政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公示环节,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4)专家评审:对公示通过的项目,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评审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5)审批决策:相关政府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公众反馈,做出是否批准项目建设的决策,并出具书面批复文件。
(6)施工备案:批准的项目需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施工备案,确保施工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4. 审批的监督与反馈为了确保审批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以下方面:(1)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定期组织对审批过程进行评估,收集公众意见和反馈,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3)建立审批过程数据的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和相关利益方了解审批进展和结果。
(4)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需建立相应的惩罚措施,并严格执行。
5. 码头建设安全管理在码头建设过程中,为了确保运营安全,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1)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码头建设标准,对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码头建设审批制度范本(3篇)
码头建设审批制度范本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您好!我公司计划在某市建设一个新的码头项目,现向贵单位提交建设审批申请。
为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我们特向贵单位提供相关的审批制度范文,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审批支持。
一、立项审批:1. 项目概况:此码头项目位于某市的某区,总占地面积为XXX平方米,主要用于货物装卸、运输和贸易等活动。
项目的规模和建设方案已经在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详细阐述。
2. 立项程序:申请人须向贵单位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包括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贵单位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意见。
3. 审批要求:根据规定,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需要考虑项目对周边环境、交通等影响进行综合评估。
二、位置选址审批:1. 选址标准:码头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的要求,同时需考虑码头与水源、交通枢纽及其他基础设施的配套关系。
2. 选址程序:申请人须向贵单位提交选址申请,提供详细的选址方案和相关资料。
贵单位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意见。
3. 审批要求:选址方案应具备安全性、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等要素,同时需要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
三、建设项目审批:1. 建设方案:申请人须向贵单位提交建设方案,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计划、用地规划等相关资料,并确保符合城市规划、安全规范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2. 审批程序:贵单位将委托专业机构对建设方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 审批要求:建设方案应具备工程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环境友好的特点,并通过专业机构的审核和认可。
以上是我们公司对于码头建设审批制度的范文,如果有其他需要,还请及时告知,我们将配合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希望贵单位能够审慎考虑,并予以审批支持,我们将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和要求进行建设,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感谢贵单位对我们项目的关注与支持!此致敬礼某公司代表码头建设审批制度范本(2)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贸易往来的增加,各地区对于码头建设的需求与日俱增。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
原油、煤炭、集装箱、矿石码头泊位的建设有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由所在省的发改委核准,★★港口深水岸线审批程序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申请,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2)经可行性研究通过论证可行后,方可向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申报立项;(3)建设项目由审批机关立项并经有关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后,施工前应向港口管理机构办理岸线和临、跨、拦航道建筑物审批手续;(4)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开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三)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连云港市港口工程建设审核、审批事项由连云港港口管理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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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目录1、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2、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审批3、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4、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5、港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投标情况备案6、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7、港口工程试运行(投产)备案&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⑴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⑵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⑵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的意见;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4份(附港区规划图)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⑷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在14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转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转报材料后,在14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非深水港口岸线,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省发改委意见后审批。
对深水港口岸线,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二、审批条件⑴符合港口规划;⑵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⑶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⑷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 份(含可行性研究报告);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 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⑶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评估意见;⑷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对符合要求的,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转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转报材料后,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转报(不含组织评审时间)。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二、审批条件⑴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⑷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 份;⑵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 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 份;⑶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 份;(4)另一设计单位(不低于项目设计承担单位资质)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报告。
四、办事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交通运输部。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其余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批。
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审查咨询报告、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 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审查咨询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项目法人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并出具审查咨询报告。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二、审批条件⑴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⑵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⑶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⑷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⑸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 份;⑵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 份;4)另一设计单位(不低于项目设计承担单位资质)对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报告。
四、办事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审查咨询报告、相关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委托审查咨询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
在审批前,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项目法人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咨询报告。
港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投标情况备案一、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二、申请材料(一)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申请文件一式2 份(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三)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四)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六)评标报告;(七)评标结果。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以下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备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余的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一、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二、备案条件⑴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⑵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⑶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⑷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⑸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三、申请材料⑴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⑵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⑷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及时限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备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余的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港口工程试运行(投产)备案一、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二、备案条件⑴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⑵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⑶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⑷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⑸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⑹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⑺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3 份;⑵交工验收报告(复印件3份)及电子版本1份⑶质监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的鉴定意见书;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的检测报告或证书(如有设备);⑸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海事部门同意试运行的文件或会议纪要;四、办事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一、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二、验收条件⑴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⑵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⑶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 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 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⑷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⑸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⑹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⑺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3 份;⑵竣工报告3 份,电子文件1 份;⑶试运行报告;(4)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5)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6)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7)能力核算报告;(8)有关批准文件。
四、办理程序时限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14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并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交通运输部。
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14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并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其余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14 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