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货币安置中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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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货币安置中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居民自主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南府办函[2015]21号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7
【实施日期】2015.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货币安置中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居民
自主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5〕21号)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南充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搭建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纳入国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项目清单的项目。

二、实施方式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组织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到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安置房的方式,实现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住房安置。

三、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到服务平台登记房源和待售房屋,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可自愿通过服务平台选购安置房。

(二)公开原则。

将需求的安置房源方位、数量、套型、面积、交房时间和标准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地址、户型图、面积、联系电话、挂牌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公平原则。

凡有符合安置房源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自愿申请进入服务平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限制其进入服务平台。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指定房源,强迫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购买。

四、安置房房源要求
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将小户型和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

存量商品房是指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具备交房和办证条件的现房,以及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销售的期房。

五、责任分工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牵头,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单位负责,在各行政区域内搭建服务平台,且相互间实现安置房房源信息资源共享。

六、信息收集与发布
(一)需求房源信息的征集。

摸底调查时,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单位,应组织各项目实施单位向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发放《南充市
XXX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项目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需求信息调查表》,征集房源需求信息。

项目房源需求信息汇总确认后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二)公布房源需求信息。

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单位,对棚户区改造居民房源需求信息进行整理、核实后,分别通过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共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南充市XXX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项目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集安置房房源需求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登记安置房房源。

对安置房房源需求量大的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项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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