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的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_张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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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宗亮(1963— 

),男,山东日照人,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副教授。2003年第4期No 142003 Journal of Chinese People π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总第104期Sum104

全球化背景下的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

张 宗 亮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山东 济南 250014)

【摘 要】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网络空间内,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攻击对象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网络犯罪作为与网络的产生和发展相伴而生的一种现象,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必然有新的发展。这主要表现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更加严重,网络诈骗犯罪会愈演愈烈,网上贩毒将发展迅猛,针对网络银行的犯罪将不断增多。对此,必须站在全球化的视野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控。 【关键词】 全球化;网络犯罪;特征;态势;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3)04-0091-07 当今世界,全球化已经成为受各个领域重视的一种社会现象,并成为各国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重要命题。可以预料,在21世纪的现代社会,全球化将以更为明显的态势,以其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多维表象而为世人所接受。

网络是全球化发展的产物,是经济一体化的典型表现手段和形式,全球化的进程将深刻影响互联网业的发展。网络犯罪作为与网络的产生和发展相伴而生的一种现象,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必然有新的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全球网络安全问题以每年30%的速度增加,平均20秒钟就会发生一起黑客事件,目前全世界约有80%的网站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安全隐患。在全球范围内,除原有的计算机犯罪频频发生外,其他新型的网络犯罪如网络赌博、网络诈骗也在蔓延。网络犯罪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对各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在这种背景下,对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予以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cybercrime )是随着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概念。20世纪90年代,网络从狭窄的部门应用扩大到公众领域,成为个人和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不仅如此,网络的普及和发

展还为社会的进步提供了强劲的动力,由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知识经济时代。政府上网、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虚拟社区这些新生事物不断发展,网络全球化、信息全球化已成为这个时代的主题。然而,科技总是一个两面性的事物,网络在为人们提供便利、带来效益的同时,也使人类面临着控制网络犯罪的新问题。

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对计算机犯罪的另一种称谓。[1]还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网络空间内,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攻击对象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笔者基本赞同后者的观点,但需要补充的是,网络犯罪不是刑法专业的一个具体罪名,而是一类罪名,属于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类型。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有相同之处,比如行为人都以计算机为工具。但二者毕竟是不同的事物,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首先,网络犯罪是一种犯罪的新形态。一般而言,新经济形态会带来新的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正是经济一体化、网络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从历史的角度考察,计算机网络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是生产方式,而生产方式的物质形式与其社会形式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是社会历史演进的根本动力。在西

19・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方学者阿尔温・托夫勒的《第三次浪潮》和丹尼尔・贝尔的《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以及奈斯比特的《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趋向》等著作中,人类社会的历史被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农业社会(或称前工业社会),第二阶段是工业社会,而现阶段则处于信息社会(或称后工业社会)。托夫勒最近在接受采访时谈到:农业社会是在地上挖、种植各种农产品;工业社会是往地下挖,挖出原料,生产出产品;而网络社会是在地表上,用有线或无线的通讯网络,以终端机连接起来,人类的疆界被打破,是“四海为家”。农业社会展示了农业犯罪的一些特征,主要是以暴力犯罪和偷盗犯罪为主;工业社会犯罪,主要是以工业特征如组织化、集团化犯罪为主;而网络犯罪是由于新的经济成分诞生,经济结构的调整而产生的一种犯罪,是在传统犯罪的基础上“孵化”出来的一种新的犯罪类型。说它是一种“孵化”或者叫“衍生”,因为从历史上看,有些犯罪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由于新经济成分的产生,会出现新的犯罪类型,如“盗窃”,在农业社会里有,工业社会里同样有,网络社会里也会有。但是,有些犯罪却是过去没有的,如证券犯罪在农业社会是没有的,是在证券市场建立之后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还有,从研究犯罪历史思路上看,犯罪动力由体力逐步转化成智力,犯罪原因由单一逐步转化成综合,犯罪的类型由传统暴力犯罪、财产犯罪逐步转向科技犯罪、“知识”型犯罪。网络犯罪则是在计算机犯罪基础上“孵化”出来的,因为计算机发展迅猛,广泛为经济服务,而经济发展要求建立网络,网络正是由这种需求而构造起来的。它使经济得到更为迅速发展的同时,又给社会带来了负面效应———网络犯罪。

其次,网络犯罪必须在特定的空间内实施。网络犯罪常常发生在特定的场所———网络空间内,有人称之为“虚拟空间”、“赛博空间”或“第五空间”。行为人通过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和调制解调器进入网络空间,以特定的程序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或者对他人计算机中的数据进行篡改,或者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进行电脑诈欺,或者制作、复制病毒妨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根据美国学者爱德华、A・卡瓦佐和加斐诺・莫林的观点,网络空间,又称赛博空间(cyberspace)是指计算机网络化把全球的人、机器、信息源都连接起来,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生活和交往空间,它区别于现实的生存生活空间,是一个没有客观实体的世界,是一种数字化的虚拟空间、精神生活空间和文化空间。赛博空间代表的是为数众多的可以被远程访问的计算机网络,而网络犯罪则必然发生在该空间内。

随着社会计算机化和网络化的迅速发展,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犯罪正逐渐从低层次的计算机犯罪转向在网络空间内实施网络犯罪。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网络犯罪进行不同的划分。比如美国学者Thomas J1Smedinghoff将网络犯罪划分为:非法进入或使用电脑;篡改或毁损资料;窃取或滥用资讯服务;电脑诈欺;妨碍他人使用电脑和非法持有密码,等等。[3]根据美国学者劳拉・昆兰蒂罗的观点,赛博犯罪则可以分为四大类:未经许可使用与计算机相关的财产;在计算机系统中引入欺诈性的记录和数据;修改、毁坏信息或文件;使用电子手段或其他方式偷盗金钱、金融设备、财产、公共设施及数据等。[4]台湾学者则将计算机犯罪分为:资料之不当操作;资料之不当刺探、取得;非法使用电脑;电脑破坏等。[3]为研究的方便,笔者从犯罪学的角度对网络犯罪作了以下划分:一是以网络计算机系统为攻击对象的犯罪。这类行为主要包括以单纯获取信息、数据破坏、干扰或控制网络系统为目的,或者以攻击为手段实现其他犯罪目的等犯罪。二是以网络计算机系统为工具的犯罪。这类行为对网络本身并没有破坏效果,而是利用网络功能,对现实生活中的人或物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全球化背景下网络犯罪的基本特征

从20世纪60、70年代始,全球化已经成为一股强大的、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马克思说,随着生产日益社会化,历史“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成为全世界的历史”。[5]而把全社会、全世界连成一个整体的技术纽带,则是各种各样遍布全社会、遍布全球的各种物质的能量和信息的网络。特别是计算机网络已连接了世界上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具有全球性和超地域性的系统。在这种背景下,网络犯罪的特征明显不同于其他犯罪,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犯罪现场和空间的虚拟性。计算机网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空间的虚拟性,所有的交往和行为都是通过一种数字化的形式来完成的,即是通过一条电话线,通过光缆、有线电视网、卫星传送等方式将世界连成一片。传统犯罪大多有犯罪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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