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合集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28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加强和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全省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征缴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1999年6月底前要基本实现上述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并按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也要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重点是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

1999年6月底前,要将其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二、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我省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征收。

1997甘肃省关于贯彻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

1997甘肃省关于贯彻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

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2日甘政发〔1997〕134号政府1997年第5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为了实现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企业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到本世纪末,将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扩大到全省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含私营企业雇工)及个体劳动者。

劳动、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作。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仍参加由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的社会统筹。

四、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从1998年1月起,凡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负担比例在20%(含20%)以下的,可逐步提高到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负担比例在20%以上的,要分年逐步过渡到20%。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6月20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保持试点阶段建立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体不变,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不变,县乡村分级包干指导督促落实的联动机制不变,省市县人社部门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管理体制不变,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责任,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据参保人员缴费、查询、领取养老金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合理设计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流程,健全信息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要健全完善基金监管机制、规范运行管理,筑牢监管防线,确保基金规范安全运行。

要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对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2)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2)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和社会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法律、行政法规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环境,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三)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四)制定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五)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六)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996年5月27日甘政办发〔1996〕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离退休、退职人员。

第三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第四条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第五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两个根本性转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有利条件。

改革要为绝大多数职工带来实惠,使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解除职工和企业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和主支性,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甘政发[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我省是典型的未富先老省份,现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

至2013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348万,占常住人口的13.5%,到2020年将突破424万,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将达到15.7%,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日趋突出。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遵循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着力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提升层次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目标任务。

按照前两年打基础、建机制,后五年扩规模、上层次的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省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

2021年甘肃省退休新规定政策

2021年甘肃省退休新规定政策

2021年甘肃省退休新规定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退休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满足甘肃省退休人员的需求,2021年甘肃省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退休政策和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甘肃省在2021年实施的退休新规定政策,帮助退休人员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权益和福利。

1. 提高退休金标准为了适应物价上涨和居民生活成本的增加,甘肃省决定提高退休金标准。

从2021年开始,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在过去的基础上,多数退休人员将获得适当的增加。

2. 增加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甘肃省还加大了对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的支持力度。

根据新规定,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可以享受更多的福利。

例如,提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降低住院费用,为重大疾病报销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等。

3. 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为了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甘肃省推行了一系列养老服务措施。

首先,建立了退休人员养老服务中心,为退休人员提供各种服务,如文娱活动、健康咨询、心理支持等。

其次,加强了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提供更多便利和舒适的养老服务设施。

4. 推行灵活退休政策为了适应不同退休人员的需求,甘肃省开始实施灵活退休政策。

根据新规定,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个人意愿选择灵活的退休时间和方式。

例如,可以延迟退休、分段退休、自由职业等。

这将使退休人员更加灵活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工作。

5. 加强退休人员权益保护甘肃省还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退休人员的权益保护。

根据新规定,退休人员享有与在职员工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他们不会因为退休而失去各种福利和保障。

同时,对于退休人员的违法侵害行为,将加大力度进行打击与惩罚。

总之,2021年甘肃省退休新规定政策的实施,将会给甘肃省的退休人员带来积极的影响和福利。

这些新的政策和规定将提高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加强医疗保障和养老服务,保护他们的权益。

退休人员可以更加安心地享受晚年生活,同时也为甘肃省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甘肃省养老服务现状问题及对策

甘肃省养老服务现状问题及对策

甘肃省养老服务现状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服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甘肃省养老服务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方面,甘肃省养老服务的供给不足。

目前,甘肃省老年人口数量庞大,但是养老机构的数量相对较少。

很多老年人没有机会入住养老院,只能留在家中自理。

由于养老服务的供给不足,很多老年人没有得到专业的照顾和护理。

这就导致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下降,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甘肃省养老服务的质量有待提高。

由于人力资源和资金的不足,很多养老机构的人员素质较低,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一些养老机构的设施陈旧,硬件条件不达标,给老年人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和困扰。

而且,由于缺乏监督和管理,一些养老机构存在违规操作和滥收费用的问题,不仅给老年人带来经济压力,也损害了养老服务行业的形象。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大养老服务的供给。

政府应该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增加养老机构的数量和规模,扩大养老服务的覆盖范围。

可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提供,支持私人和社会组织兴办养老机构。

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确保养老设施的质量和功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和评估,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日常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加强养老服务的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养老服务的信息平台,方便老年人和家属获取养老服务的相关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可以推广养老机构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可以鼓励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推广家庭养老服务、互助养老和社区养老等新型服务模式,满足老年人不同的养老需求。

甘肃省的养老服务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通过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改善养老服务的现状,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

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

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工作,提高机构服务质量和入住利用率,增强机构兜底保障功能,维护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精神,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第三条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资助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城乡养老机构。

第四条公办养老机构收住对象主要为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其他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老年人,由各地自行确定。

申请入住对象的经济状况、能力状况、实际需求可根据《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办法》评估结果认定。

第五条具有当地户籍、无暴力倾向且无精神疾病、无传染性疾病的老年人,可自愿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二章入住申请第六条入住申请。

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养老机构自愿申请,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二)老年人近两个月内在二级以上医院所做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 (三)特困、低保、低收入老年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证件或相关证明。

第七条入住审查。

养老机构收到入住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老年人的评估,并将评估结论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经《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办法》评估认定的申请人,符合入住养老机构条件的,可不再进行初次评估。

第九条申请对象如有特殊情况需上门评估的,应在申请时与养老机构协商。

养老机构应为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评估服务。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一、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境内老年人的养老保险服务。

二、定义
第三条“老年人”是指年龄在60岁以上的公民;
第四条“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者企业;
第五条“养老保险”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保障,并为其提供一定的
经济补助的服务;
三、基本原则
第六条加大促进和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力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提高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实现老年人社会参与、精神文化活动及生活状况
的改善;
第八条加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防范和治疗老年疾病,建立多元化的
社会照顾体系,保障老年人接受专业医疗服务;
第九条加强老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提高老年人的生命质量,建立老
年人友好的社会环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4•【字号】甘政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8年2月14日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养老保障机制;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四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问题解答_条例_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问题解答_条例_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问题解答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制定了《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问题解答,欢迎阅读。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面贯彻我国于20xx年7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加符合甘肃实际,与之前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相比,内容更加系统、丰富、具体。

问:《条例》中,对于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哪些明确要求?曹建民:《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义务主体,应当履行六项职责,这比《办法》的五项职责多出一项,即“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使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经费得到落实”。

《条例》同时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侵害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职能部门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处理。

这在程序上极大程度地保障了老年人的权益。

问:《条例》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有什么新增的规定?曹建民:《条例》明确了赡养人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例如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和护理;对没有收入来源或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经老年人同意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同时,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依法再婚、复婚的权利。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出台养老服务业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函[2014]5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出台养老服务业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函[2014]5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出台养老服务业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出台养老服务业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函〔2014〕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国办函〔2014〕68号)中,明确指出各地在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方面还存在金融和财政支持、税费减免、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医养融合等一些社会高度关注的养老服务业配套政策尚未出台,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

为切实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8月15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全面研究部署了整改工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进一步抓好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的同时,于11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强化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建立倒逼机制,依据重点任务分工(见附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全面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解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4日附件《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解表需要出台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或部门责任人配合部门完成时限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将养老服务覆盖面、养老床位增长率、养老服务人员配备、地方财政投入等量化指标纳入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条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甘肃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甘肃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甘肃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养老保险政策。

作为西北地区重要的省份,甘肃省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

本文将从《甘肃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角度出发,探讨甘肃省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甘肃省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1.缴费标准甘肃省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分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两部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0%,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

单位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0%。

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其最低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2.参保对象甘肃省的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甘肃省境内工作的职工,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等。

其中,城乡居民参保是甘肃省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特点。

根据规定,城乡居民每年需缴纳200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待遇标准甘肃省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两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一般为参保人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

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则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和政府的财政预算而定,一般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0%~30%。

此外,甘肃省还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提供了一定的生活补贴。

二、甘肃省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1.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已成为各地政府的重中之重。

为加强甘肃省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应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是指除基本养老保险外的其他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

为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甘肃省应加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高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使老年人能够享受更加优质的养老服务。

甘肃省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t 38600-2019)《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0件为民实事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新建、改扩建及运营管理等工作。

本细则所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是指主要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照料护理服务,同时可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居家服务、膳食供应、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三条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四条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以改扩建为主,重点利用街道所辖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国企转型用房、物业用房、医院转型用房、疗养机构等),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新建项目要以服务对象数量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周边服务设施、交通、地质环境等因素,合理选址建设。

利用现有基层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改扩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要确保配置完善的养老服务设施。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设施建设要与后期运营同步规划,设施配置及功能设置要充分考虑运营方运营服务需求。

第五条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使用面积应不少于750平方米,设置护理型床位不少于10张,辖区常住人口3万以上的城市街道,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

提供全托、日托照料服务的护理型床位区域应独立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配置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的基础护理功能的护理床,或配置普通床并按不低于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二)老年人居室、卫生间等空间实现无障碍;(三)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等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

2021年甘肃省退休新规定政策

2021年甘肃省退休新规定政策

2021年甘肃省退休新规定政策2021年,甘肃省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退休政策,旨在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介绍这些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一、提高养老金待遇首先,新规定明确提高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根据实际工龄和缴费情况,制定了新的养老金发放标准,确保退休人员能够得到更为合理和可观的养老金金额。

此举对于许多退休人员来说,将大幅提升他们的经济收入,改善其生活水平。

二、扩大医疗保障范围除了提高养老金待遇外,新规定还扩大了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范围。

根据新的政策,退休人员将享受到更全面的医疗保险福利,包括药品补助、门诊费用报销、住院费用报销等。

这将有效减轻退休人员在医疗方面的负担,保证其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三、强化退休人员参与社会的机会新规定还注重提高退休人员的社会参与机会。

例如,退休人员可以通过充电式老年大学免费参与学习、培训活动,进一步提升自身技能和素养。

此外,退休人员还可以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力量。

这些措施旨在充分发挥退休人员的智慧和经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加强退休人员权益保护新规定明确加强对退休人员权益的保护力度。

一方面,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加大对退休金财务风险的监督力度,确保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另一方面,建立了投诉渠道和维权机制,让退休人员能够及时有效地反映自身问题,并得到及时解决。

五、促进退休人员创业就业为了进一步鼓励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创业就业,新规定提供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例如,退休人员创办的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创业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

同时,政府还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优先考虑退休人员,为他们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这些政策将进一步激发退休人员的创业热情,提高其生活质量。

新的退休政策对退休人员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提高了养老金待遇,让退休人员的生活更加经济宽裕。

另一方面,扩大医疗保障范围,减轻了退休人员在医疗方面的负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结合第六章养老服务人才第七章扶持保障第八章监管服务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推动养老服务体制改革,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在养老服务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条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

旧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以适应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求。

第十二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

因国家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建设或者置换。

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具备条件且闲置的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机构、厂房和集体用地、场地等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四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制定居家养老基本服务清单。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医疗、餐饮、家政、出行等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实现需求和供给的信息对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费用代缴等服务。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探访工作机制,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对城乡社区和农村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在社区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者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十九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高质量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餐饮家政、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第二十条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调查、登记本辖区内老年人的基本信息,收集、反映养老服务需求及意见建议。

调查、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时应当保护老年人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鼓励邻里互助养老和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服务。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

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剩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全部用于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签订的养老服务协议向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二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收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禁止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社会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

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科学配备护理人员。

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收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老年人。

第五章医养结合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发挥互补优势,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第三十五条养老机构、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与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协议合作,为收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设立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设立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倡导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在就医方面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鼓励发展老年医院或者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鼓励、支持老年人聘请健康顾问,签约家庭医生。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当整合中医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健康养老服务。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安宁疗护病房、安宁疗护中心建设,为老年临终患者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护和人文关怀等服务。

第六章养老服务人才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教育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养老护理岗位补贴制度。

第四十二条鼓励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并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

普通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养老机构签订五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服务满一年以上,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者申请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给予逐年代偿返还资助,从本级福彩公益金留成中安排资金予以落实。

第四十三条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执业医生、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其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逐步提高薪酬和福利待遇。

鼓励支持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向养老服务机构流动。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开发从事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

志愿者根据其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优先享受社会养老服务,并享有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的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