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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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3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3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对水利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审,以检查、评估和提升水利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专家组评审和自评互评相结合的方式。

专家组评审是由具有相关水利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团队对水利单位进行评审;自评互评是指水利单位通过自测、自评和互评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专家组评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是水利主管部门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和评审细则。

(二)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水利单位的自评互评工作。

(四)组织对水利单位的专家组评审。

(五)对水利单位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公示和发布。

(六)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质量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确定,具体包括以下方式接纳专家:(一)专家投票:通过专家系统评审进行评选。

(二)专家推荐:通过专家推荐或审查程序。

(三)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

第九条专家的评审资格和要求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制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和经验。

(二)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端正。

第十条专家组评审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大中型渡槽、闸站、堤防等。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国家水利部责任,国家水利厅、市级水利主管部门配合完成。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保护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评审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具备水利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承担,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符的人员队伍;(三)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七条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过程中,评审机构应配备合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二)熟悉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三)具备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第八条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综合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九条申请单位须向国家水利厅或市级水利主管部门提交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下列内容:(一)申请表;(二)水利工程的相关资料;(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国家水利厅或市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机构进行初步评审,评审结论为同意评审或不同意评审。

第十一条如果初步评审结果为不同意评审,申请单位可申请复议。

复议期限为10个工作日,国家水利厅或市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在复议期限内完成复议工作。

第十二条同意评审的申请单位,应向评审机构缴纳评审费用,并按要求提交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组织评审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评审,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单位申请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网上申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根据自主评定结果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其中,审核单位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须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主要审核:(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第五条通过水利部审核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第六条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二)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三)从事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四)具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其中评审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评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具有水利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之一;(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四)经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提升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水利生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水利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审和认证的工作。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原则,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的范围包括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安全生产措施、应急预案、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标准化评审。

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对象为水利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

第七条评审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评审资料,并按要求支付评审费用。

第三章评审管理机构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由水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应的评审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2. 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3. 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审能力。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一条评审申请人应按照评审要求和程序,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提交评审申请。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在收到评审申请后,组织评审人员进行评审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程序包括初步评审、复核评审和终审评审三个阶段。

1. 初步评审:评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评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评审要求。

2. 复核评审:评审人员对通过初步评审的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复核和核实。

3. 终审评审:评审人员对复核通过的申请进行最终的评审和认证。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在评审过程中与申请人保持沟通,及时通知申请人评审结果。

第五章评审标准与要求第十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为了确保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开展,提高水利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制定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以下是该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审核标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包括水利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标准、应急预案编制标准、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标准等。

2. 评审类型:评审分为初级评审、复评和特殊评审。

初级评审适用于水利单位首次进行标准化评审的情况;复评适用于已通过初级评审的单位,定期进行的再次评审;特殊评审适用于临时性特殊工程或重大工程。

3. 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包括申请、准备评审、评审现场检查、评审结果确认等环节。

评审由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结果以评审报告形式记录,并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4. 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情况。

评审通过的单位将被授予相应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并被列入国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

5. 评审周期:评审周期一般为三年,并按照评审结果的不同给予相应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6. 监督管理:评审通过的单位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自评,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是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作的安全水平和质量。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3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3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进行审核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建立健全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库,确保评审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二)具备独立、公正的评审能力;(三)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良好的行业声誉;(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机制。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评审部门,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审监督机制,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评审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评审专家第十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定期更新和管理。

第十一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职称;(二)具备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三)具备独立、公正的评审能力;(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针对评审专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包括申请、备案、组织评审、评审报告和审核。

第十四条评审申请人应当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评审申请的要求进行备案,并制定评审计划。

2023年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2023年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2023年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促进水利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提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其所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中进行标准化评审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基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等相关方面进行评估、审核,并给予相应的评定和奖励的活动。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互认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真实可靠。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标准化评审主体与责任第六条水利部及其所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主管部门是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应当建立统一的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负责,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由水利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进行认定。

第九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评审工作,对参评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推动其提高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第十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审结果的发布和公示制度,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标准化评审过程第十一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全面的原则,评审过程包括评审准备、材料审核、现场评审、评审结论等环节。

第十二条参评单位应当按照评审工作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按时提交给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对参评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参评单位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模版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模版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单位以及相关机构。

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治河工程、河道工程、水源地工程、水利工程施工、淤地坝工程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通过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价、检查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审慎、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落实和整改。

第六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评审机构的管理和培训,提高评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范围和要求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体系建设与实施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岗位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等;(二)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情况,包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和培训效果等;(三)作业现场管理情况,包括作业规范、安全设施、安全用具和消防设备等;(四)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情况,包括生产车间、场所和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控制;(五)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情况,包括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与实施;(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包括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和专业技能培训情况;(七)工程写作与验收规范控制情况,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标准化管理和控制;(八)安全生产工作台账和记录的建立与管理情况;(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事项。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4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4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价和审核,确定其安全生产水平的过程。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坚持科学、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标准化评审能力,定期进行评审员培训,提高评审水平。

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应保障评审工作的独立性,不受其他任何干扰。

第八条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主体第九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主体为水利部。

第十条水利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单位或者专业机构承担特定类型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任务。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主管部门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组织和协调本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培训;(三)组织和指导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实施;(四)组织编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五)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评审组成、评审准备、评审实施、评审报告、评审结果公示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评审申请人应当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根据所评审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的性质、规模和特点,组成评审组,确定评审人员,并通知评审申请人。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一、概述水利安全生产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风险,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本办法制定。

二、评审机构1. 水利部作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管部门,设立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评审工作。

2. 各省级水利主管部门设立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省范围内的评审工作。

3.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需具备相关水利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建。

三、评审程序1. 评审申请:评审申请人填写评审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资料。

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初步确定是否受理申请。

2. 评审组建: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申请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组建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成员由水利主管部门指定,并由评审机构确定。

3. 评审准备:评审机构负责对评审申请的内容进行整理与分析,准备评审材料和评审方案。

4. 现场评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对被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过程中,评审组成员应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经验,全面了解被评审单位的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

5. 编写评审报告: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结果,撰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明确评审意见和建议,并附上详细的评审过程记录。

6. 报送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将评审报告报送给评审申请人和上级部门审批。

7. 后续跟踪:评审机构应对评审意见和建议进行跟踪,记录被评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定期进行复核评审。

四、评审内容1.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评审: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进行评审,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

评审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安全设施、监控系统等。

2. 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评审:对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评审,包括设备运行维护、水位控制、泄洪排涝等。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制度大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三)。

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安全资料】.doc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安全资料】.doc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周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

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三)。

上述评审标准均简称《标准》,农村水电站(网)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

评审等级由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根据外部评审得分审定。

外部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二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三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0分,或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但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70%。

不达标:外部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要程序:(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标准》进行自主评定;(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外部评审申请;(三)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具备资格的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公告。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一、总则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提高水利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水利设施安全运营,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评审机构1.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应当经过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水利设施管理单位认定,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设备设施。

2.评审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评审制度和评审规范,明确评审程序和要求,并在评审过程中保证评审的独立、公正性。

三、评审对象1.评审对象包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等。

2.评审对象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

四、评审内容1.评审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标准化要求。

2.评审内容应当根据评审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五、评审程序1.评审程序包括申请、准备、评审、报告和整改等环节。

2.评审机构应当根据评审标准和要求,对评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和材料审查,并记录评审过程和结果。

3.评审报告应当明确评审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评审结果1.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整改三种情况。

2.评审机构应当向评审对象告知评审结果,并督促评审对象按照整改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七、监督检查1.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2.评审机构应当配合水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订的,经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前言水利安全生产是指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和维护运行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以及维护生态环境的一系列保障措施。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是针对水利安全生产现状的管理制度,是具有指导性和标准性的重要依据,具体执行时应注重科学合理、实用性与可操作性等。

一、评审管理的目的和任务目的本标准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推进水利安全生产建设,强化水利工程的风险控制、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提高水利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用户的安全使用权益。

其首要目标是制定有效的管理规范,提高水利安全生产水平。

任务1.制定与完善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保障生产环境的安全;2.提高施工、监管、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的综合安全素质,加强安全意识培训;3.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4.建立风险评估、环境评价、质量控制和危险源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二、评审管理的范围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运营、维护水利工程活动。

包括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检测、监管、维修、改造、拆除等各个环节。

评审对象评审对象是由水利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专家组成的,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环境评价、质量评估、危险源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的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检查和监督活动。

三、评审管理的原则1.安全第一,在重大任务、关键环节等领域中,必须考虑与尽可能保护安全,促进工作便捷的经济因素相结合;2.预防为主,注重预防事故的发生;3.反馈与改进,每一次评估都应该为工程质量的提高打下基础;4.全面协调、科学公正、实事求是。

四、评审管理的内容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主要是针对水利工程建设期(包括施工阶段)和运营期(包括维护阶段)进行评估的。

其主要目的是识别和评估工程中存在的风险,从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人员安全以及公共财产的安全。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审,并通过评审结果对相关单位进行管理指导的一项工作。

为了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下面将针对该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评审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评审管理机构1.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应由水利部门设立,负责组织和管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2.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建立专业的评审团队,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

三、评审范围和对象1. 评审范围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2. 评审对象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

四、评审程序1. 评审申请:相关单位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提交评审申请,包括相关材料和信息。

2. 评审准备:评审管理机构根据评审申请,开展评审准备工作,包括组织评审团队、准备评审指南等工作。

3. 评审实施:评审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团队对评审对象进行现场评审和文件材料审查,了解评审对象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4. 评审报告:评审管理机构根据评审结果,撰写评审报告,对评审对象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价和建议。

5. 评审结果反馈:评审管理机构将评审报告反馈给评审对象,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要求评审对象整改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6. 整改和复评:评审对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相应的整改和改进工作。

评审管理机构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复评和复查。

五、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应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简介为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稳定,提高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涉及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管理活动。

主要内容一、评审机构1.国家级评审机构由国务院水利部指定,负责对全国重大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2.省级评审机构由各地省级水利部门或权威机构指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3.市级评审机构由各地市级水利部门或权威机构指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二、评审基础1.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2.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事故应急演练、事故处理情况。

4.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评审标准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根据评审对象的差异性、管理水平、安全风险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评审标准,实行分类评审,分为A、B、C三级等次。

3.相关工程实行不定期监督评审。

四、评审程序1.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2.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3.对于评审通过的工程,发证嘉奖;对于未通过的工程,责令整改。

五、评审费用1.国家级评审机构的评审费用由国家全额支付。

2.省、市级评审机构的评审费用由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支持,建设项目单位承担相应的人员驻点费用和差旅费用。

六、监督检查1.评审机构应定期组织对已评审合格的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已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督促。

2.建设项目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期进行自查自纠,对隐患及时排查并整改。

结语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提高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水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意义。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一、前言水利工程的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安全生产是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

为了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水利安全部门标准化建设,本文规定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以确保水利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评审范围和目的1. 评审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水利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评审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岗位人员资格要求及其考核情况、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情况。

2. 评审目的评审的目的在于为水利行业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服务,检查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实施情况,发现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为企业提供改进建议,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同时也为水利行业规范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提供保障。

三、评审机构和评审员1. 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该是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具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评审经验和技能。

2. 评审员评审员应该具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评审经验、敬业精神及良好的职业操守。

评审员不得同时在评审机构和被评审单位工作。

四、评审方法1. 准备工作评审机构在评审前,应先与被评审单位沟通确认评审时间、地点和评审事项,并建立预评审档案。

2. 实地审查评审机构按照评审计划和评审范围,对被评审单位进行实地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岗位人员资格要求及其考核情况、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情况等。

评审员应该认真记录现场实地审查的结果。

3. 审核文件评审机构对被评审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培训记录、应急预案等文件。

4. 综合评估评审机构综合实地审查和审核文件的结果,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包括被评审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等内容。

评审机构应该向被评审单位反馈评审结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详细版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800(管理制度范本系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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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243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
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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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达标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
标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和《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
2010),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周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

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三)。

上述评审标准均简称《标准》,农村水电站(网)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
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

评审等级由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根据外部评审得分审定。

外部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0分,或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但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70%。

不达标:外部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要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标准》进
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外部评审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具备资格的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公告。

第六条水利部负责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可委托有关单位承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和相关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标准》的
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四)。

自评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第八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的结果,提出外部评审的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五)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向水利部申请。

(二)地方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三)中央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第九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规定要求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三)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
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村水电站(网)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第十条水利部对外部评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外部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外部评审由第三方--评审单位负责。

评审单位是经水利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十二条外部评审
(一)评审单位依据《标准》和相关的法
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对申请单位采用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观察和记录的方法进行评审。

评审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

(二)评审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见附件六)。

评审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三)外部评审工作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告发证。

第十四条外部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经申请单位同意,根据实际达到的等级,确定申请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单位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等级要求的,可延期3年。

第十六条评审单位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退出水利安
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水利部可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管理,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未取得证书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绩考核、行业表彰,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
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证书。

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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