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2024年证券公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计划

2024年证券公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计划

2024年证券公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计划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开放,洗钱活动的频发形成了对金融系统和证券市场安全稳定的威胁。

2024年,我们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将迎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工作计划的目标是加强反洗钱意识,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制度,提高风控能力,确保公司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二、任务和措施1. 加强反洗钱宣传教育(1)定期组织反洗钱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洗钱活动的识别和防范意识。

(2)制作反洗钱宣传材料,通过内部网络、企业微信等渠道广泛推广,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

2. 完善反洗钱制度(1)修订完善《证券公司营业部反洗钱制度》,确保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

(2)建立规范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核实。

3. 加强交易监控和风险评估(1)加强对大额、异常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建立并完善交易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客户交易行为。

(2)加强与交易所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共享交易监控信息,提高反洗钱的预警和处理能力。

(3)加强对风险客户的识别和评估,建立风险客户黑名单,并定期评估和更新。

4. 完善内部审查和报告机制(1)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制度,定期对公司内部员工和业务活动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建立健全洗钱报告机制,确保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5. 提高员工能力和素质(1)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合规意识。

(2)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

三、风险控制和监督1. 风险控制(1)建立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对不同类型的洗钱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地到位。

2. 监督和检查(1)设立专门的反洗钱监督部门,负责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定期组织内部自查,检查公司各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落实情况。

(3)建立监督制度,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并及时报告上级监管机构。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证券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证券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证券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宣传培训制度等。

第六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工作。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主要职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制定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二)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公司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三)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四)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检查或自评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五)组织或督导开展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六)组织、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各项操作规程,明确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组织架构及各岗位的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业务部、总部其他相关部门和各营业部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执行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除依据公司制定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办法》的一般性规定外,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融资融券业务部设立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统筹管理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由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人、部门合规经理及部门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部门负责人任组长,部门合规经理任反洗钱工作联络人。

第六条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二、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三、组织反洗钱业务培训及反洗钱宣传活动;四、配合营业部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五、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反洗钱调查;六、监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七条融资融券业务部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管理本部门反洗钱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召集和主持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会议;二、对本部门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情况承担领导责任;三、监督和督促本部门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四、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反洗钱调查;五、对本部门反洗钱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反洗钱绩效考核;六、公司反洗钱工作小组、首席合规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模版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银行创新融资部、固定收益部、资本市场部等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以下称: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日常业务运作中。

公司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和流程,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公司对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主要职责第四条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反洗钱有关的职责,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责任,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承担反洗钱管理工作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合规总监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法律合规部、风险控制部、财务资金部、信息技术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制定的反洗钱工作方针、政策,决策、监督、指导全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对反洗钱工作重大事项及敏感事项做出决策,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汇报,同时报监事会。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1. 背景和意义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保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合规管理,本证券有限公司制定了本《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聘请的临时工、实习生以及代理人、代办人等。

3. 主体责任公司全体员工都应有责任参与反洗钱工作,各部门应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协调配合,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效果和风险,定期审查反洗钱工作情况,提出完善反洗钱相关工作的建议。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有义务及时向公司反洗钱小组报告发现的可疑交易或行为。

4. 客户尽职调查公司在开户、进行大额交易、变更客户信息等业务活动时,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真实意图、背景等信息。

如果发现客户的信息不真实或存在可疑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并向公司反洗钱小组报告情况。

5. 可疑交易报告如果公司发现客户的交易行为存在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防范洗钱小组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描述可疑交易的相关情况。

公司反洗钱小组应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展开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6. 培训教育公司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的普及,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能力。

7. 风险评估公司应定期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确定公司的反洗钱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8.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反洗钱工作规定的员工,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关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9. 效果评估公司应定期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成效,并作出相应的调整,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10.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证券洗钱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证券洗钱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洗钱风险日益凸显。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证券洗钱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组织架构1. 成立证券洗钱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监督和实施证券洗钱风险管理工作。

2. 设立证券洗钱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证券洗钱风险管理工作。

三、工作内容1.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证券洗钱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洗钱风险管理职责。

(2)制定证券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证券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2. 加强客户身份识别(1)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详细登记、核实。

(2)对高风险客户进行重点监控,加强客户背景调查。

3. 强化交易监测与分析(1)建立交易监测系统,对异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

(2)定期分析交易数据,发现可疑交易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4. 开展员工培训与宣传教育(1)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2)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反洗钱知识。

5.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1)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打击证券洗钱犯罪。

(2)与其他证券公司、金融机构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防范证券洗钱风险。

四、工作措施1.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证券洗钱风险管理工作依法进行。

2. 加强内部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4. 强化与外部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五、工作期限本工作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监督与考核1. 证券洗钱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 对各部门、各岗位的洗钱风险管理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工作计划有效执行。

3. 对在证券洗钱风险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通过以上措施,确保证券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为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反洗钱

反洗钱

文号:东证发[2009]203号发布日期:2009年8月19日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工作制度。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工作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办理业务时认真审查,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记录、分析、保存、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行为。

第六条公司开展反洗钱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二)保密原则。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有权机关及相关审批手续不得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三)依法配合原则。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配合有权机关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反洗钱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第七条公司合规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制度,合规部负责组织实施反洗钱具体事务,经纪业务总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中心、公司有关部门和各分支机构设立反洗钱岗位,具体落实反洗钱各项工作,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反洗钱审计工作。

证监会令第68号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证监会令第68号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8号《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9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一○年九月一日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行业反洗钱监管行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反洗钱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指导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辖区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证券期货业内涉嫌洗钱活动线索,应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职责第六条证监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一)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二)参与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要求;(三)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四)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五)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六)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七)对派出机构落实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落实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19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要点: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

2019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要点: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

2019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要点: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一)定义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证券公司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并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制度1.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收集信息、筛选分析信息、初评和复评的流程,划分其风险等级。

2.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证券公司应依据其风险水准设置相对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

原则上,风险等级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长的两倍。

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证券公司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证券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1.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方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2.证券公司发觉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3.涉恐名单监控:证券公司应当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并覆盖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条线和业务环节恐怖活动资产冻结工作1.证券公司发觉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一、引言。

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重要的反洗钱监管责任。

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不仅可以保护公司自身利益,还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

因此,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对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反洗钱工作指引。

1. 法律法规意识。

证券公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首先要树立法律法规意识,全面了解相关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全体员工都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客户尽职调查。

在开展业务时,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客户的身份信息、经济来源、交易目的等相关情况。

对于高风险客户,公司应当加强尽职调查力度,确保不与洗钱活动产生关联。

同时,公司还应当建立客户风险评估模型,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类,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

3. 交易监控。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机制,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

对于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洗钱风险。

公司还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 员工培训。

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反洗钱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于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

通过培训,使员工了解反洗钱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识别洗钱风险的能力,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5. 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管控。

公司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确保反洗钱工作与市场风险保持同步。

6. 合规审查。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合规审查工作,确保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公司还应当建立合规审查的内部监督机制,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三、结语。

反洗钱工作是证券公司的重要责任和义务,也是公司经营的重要保障。

只有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才能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1. 引言反洗钱工作是保障证券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证券有限公司而言,建立一套完善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提供指导和规范,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有效进行。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目标是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保护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2 原则在进行反洗钱工作过程中,公司应遵守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公司反洗钱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 风险导向:公司应根据客户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 内外部协作:公司应与监管机构、执法机关等内外部合作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打击洗钱活动。

- 客户识别: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客户识别制度,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保密安全:公司应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性。

3. 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3.1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应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司反洗钱工作策略、规章制度和监督检查工作。

3.2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公司应设立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3.3 反洗钱工作人员公司应指定专门的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客户识别、风险评估、交易监控等工作。

4. 反洗钱工作流程4.1 客户识别和风险评估流程公司在接受新客户时,应进行客户识别和风险评估,具体流程如下:1. 收集客户身份信息:公司应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并核实其真实性。

2. 客户背景调查:公司应进行客户的背景调查,了解其职业、资产来源等信息。

3. 风险评估:根据客户背景信息和相关指标,公司应对客户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确定风险等级。

4.2 交易监控和报告公司应建立交易监控系统,对客户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应及时报告。

具体流程如下:1. 交易监控:公司应建立交易监控系统,对客户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包括交易金额、频率、涉及国家或地区等因素。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行业反洗钱监管行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反洗钱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指导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辖区内证券期货业—1 —反洗钱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证券期货业内涉嫌洗钱活动线索,应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职责第六条证监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一)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二)参与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要求;(三)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四)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2 —(五)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六)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七)对派出机构落实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落实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3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4月15日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与客户建立平等、自愿的融资融券关系。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四)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融资融券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七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为客户设置适当的融资融券额度。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指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和资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相当原则。

公司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

公司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洗钱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洗钱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

公司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公司唯一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

公司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洗钱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司洗钱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全面评估洗钱风险,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确保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分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四条法律合规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公司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标准及操作规程;(二)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信息技术部负责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系统建设、更新、维护管理等相关支持工作。

第六条公司本部其他支持服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相关单位的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2014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2014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04.28•【文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会员:为适应证券行业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增强反洗钱自律规则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协会在持续跟踪调研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的《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和《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等两项反洗钱自律规则修订合并为《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经征求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和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以及行业意见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

附件: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4月28日附件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证券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证券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证券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各项操作规程,明确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组织架构及各岗位的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业务部、总部其他相关部门和各营业部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执行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除依据公司制定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办法》的一般性规定外,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融资融券业务部设立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统筹管理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由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人、部门合规经理及部门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部门负责人任组长,部门合规经理任反洗钱工作联络人。

第六条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
二、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组织反洗钱业务培训及反洗钱宣传活动;
四、配合营业部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五、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反洗钱调查;
六、监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七条融资融券业务部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管理本部门反洗钱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召集和主持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会议;
二、对本部门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情况承担领导责任;
三、监督和督促本部门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
四、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反洗钱调查;
五、对本部门反洗钱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反洗钱绩效考核;
六、公司反洗钱工作小组、首席合规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融资融券业务部合规经理是融资融券业务部反洗钱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和联络人,具体职责包括:
一、具体负责配合营业部进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二、参加监管部门、公司和合规管理部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
四、负责与公司反洗钱工作小组、合规管理部沟通、协调和报告反洗钱工作;
五、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小组、首席合规官、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和合规管理部交办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九条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应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并制作会议纪要,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并制作会议纪要。

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条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第十一条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当对客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了解实际控制账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账户的开户、销户、变更等;
二、交易密码挂失;
三、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四、开通和变更非柜面交易方式;
五、办理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在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客户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客户: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二、机构客户: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办理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对于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不全、不实或过期失效的,应当谢绝其开户申请。

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十四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的情形。

第十六条在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当审查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证件不全、不实,则谢绝办理变更申请。

一、对于自然人客户,应当要求其提供账户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的原件及复印件、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若为代理人,还须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对于机构客户,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第十七条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发现以下可疑行为,应当向合规管理部报告,由合规管理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十九条融资融券业务部应与营业部建立客户识别双向通报机制。

融资融券业务部在对客户进行征信时,如发现客户身份资料与营业部提供的客户身份资料不一致的,应当立即提醒营业部核对;营业部进行客户资料更新、重新识别时
也同时向融资融券业务部通报,确保公司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客户的反洗钱风险等级必须是低风险等级。

当现有融资融券客户出现洗钱风险,按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办法》应当调整为中风险或高风险时,营业部应立即调整并报告融资融券业务部和合规管理部。

融资融券业务部应对该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检,并采取后续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融资融券大额交易全部通过反洗钱系统进行电子化监控,由反洗钱系统自动过滤出符合报告要求的交易记录,合规管理部反洗钱岗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大额交易数据报送至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二十二条对融资融券可疑交易施行两方面监控:
一、由合规管理部反洗钱岗通过反洗钱系统进行电子化监控;
二、由融资融券业务部合规经理配合营业部进行人工监控,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相关规定,识别和报告融资融券业务中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行为。

电子化监控中过滤出的可疑交易在反洗钱系统内加以分析审核,人工监控中发现的可疑交易则通过OA系统上报和分析审核,审核通过后均由合规管理部反洗钱岗在交易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同时报融资融券业务部。

第二十三条融资融券可疑交易监控的审核报告流程如下:
一、由反洗钱系统自动过滤出符合报告要求的可疑交易记录;
二、营业部每日查询反洗钱系统中是否出现可疑交易,如系统中出现可疑交易的,应立即对其调查分析是否涉嫌洗钱,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反洗钱系统中批注说明;
三、合规管理部反洗钱岗根据营业部提交的调查结论进行复核,确属可疑交易的应当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反馈营业部和融资融券业务部,并在交易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同时营业部应报送当地人行;
四、通过反洗钱系统外人工监控的可疑交易审核报告流程,比照上述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融资融券业务部应当将融资融券业务中形成的反洗钱工作资料和文档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整理、归档并保存至少五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合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