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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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期末考试重点

行诉期末考试重点

行诉期末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5到6个)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的组织与职权、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予以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2,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具体讲,是指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主体:应当是以其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

主要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性组织。

4,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具有从属性,服务性,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

5,行政立法:关于行政立法的概念众说纷纭,有内容说,全部主体说,部分主题说,单一主体说等。

我国采用的是部分主体说,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6,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7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处置的行为。

8,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争议或特定行政争议(行政赔偿争议)自愿平等,合理,效益等原则9,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行政复议具有监督行政的属性;行政复议具有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属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相关知识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相关知识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相关知识点考试题型:一、判断题(5×2′=10分)二、单项选择题(15×1′=15分)三、多项选择题(5×2′=10分)四、名词解释(4×4′=16分)五、简答题(3×8′=24分)六、案例分析及法律文书写作(25分)名词解释: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对基于行政权的运用与行政职能的实现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行为: 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3.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4.行政程序: 具体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所遵行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以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6.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

7.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8.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法律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定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惩戒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征收: 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相对人金钱或其他财产的行为。

10.行政法律责任: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1.行政诉讼: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行政法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1)宪法;(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

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

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单项选择(司法考试题目、小案例形式)、名词解释(两三个)、简答(2道)、论述(1道)、案例(三道,每题多小问)。

1.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就相关行政争议做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制度。

2.司法审查:(狭义)指普通法院应公民一方的请求,审查裁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和违法的诉讼活动。

(广义)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纠正违法活动,并对因其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3.法律保留原则:4.合法性审查原则:(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直接审查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特殊情况下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第53条);(2)人民法院只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只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等情况下才审查其合理性(第77条);(3)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只在特殊情况下才参照适用规章。

5.不适用调解但是有例外的原则(例外):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6.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新法增加的内容,考):(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7.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应予尊重,原则上不予改变;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享有部分或全部改变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总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总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总结一名词解释1、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2、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3、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4、行政立法,是指由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指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5、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6、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但与合同无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7、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8、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国家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而与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

20、举证责任,是由法律事先规定,在行政案件是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有依法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11、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12、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1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行政相关和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8)2、{行政关系分类}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四)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3、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驶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赔偿:国家刑侦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8、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一方互有法定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简答: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①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

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

③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④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⑤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⑥行政法律关系救济形式的多样性。

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①参政权利②收益权利③自由权利④受平等对待的权利⑤程序权利义务:①维护行政主体各种行政权力正常行使的义务,即不得妨碍、扰各种行政权力依法正常行使的义务。

②配合行政主体的正常行使有权力的义务,如对行政主体行使调查举证权具有配合的义务。

③服从行政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义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重点

一、法律保留原则(不属于的)是指行政机关在某些特定范围内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明确根据,否则便不可作为。

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二、行政主体的概念(简答题)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职权,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责: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总理国家级副职—副总理、国务委员省部级正职—部长、省长省部级副职—副部长、副省长厅局级正职—司长、厅长、市长厅局级副职—副司长、副厅长、副市长县处级正职—处长、县长县处级副职—副处长、副县长乡科级正职—科长、乡长、镇长乡科级副职—副科长、副乡长、副镇长四、职务的取得(选择或填空)1.公务员的录用(考任)适用范围:主任科员以下(包括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录用程序: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试用期限:试用期1年,合格者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管理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1、积极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2、消极条件:(1)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未曾被开除公职(3)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与的其他情形3、回避(选择)近亲回避: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不能相互直接领导,不能直属同一领导;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地域回避: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执行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近亲属利害关系的离职回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1、行政法得概念与特征: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得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得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得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得渊源及其制定主体:(1)宪法;(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得市、经济特区市与国务院批准得较大得市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得人民代表大会;(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得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得市、经济特区市与国务院批准得较大得市得人民政府;(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3、行政法律关系得概念、特征、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得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得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她各方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就是恒定得;(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得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与不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中得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4)行政法律关系得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得组织或个人;(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得权利义务;(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得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得对象或标得.4、依法行政原则:(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义务得决定.具体要求: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职权,即职权法定;B、依法得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C、法律优先,在依法得规定进行行政活动得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得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名词释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5、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7、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8、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9、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10、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

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11、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总结

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总结

1、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答: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比较严厉的行政措施,关系到行政相对方切身的权利义务,因此,必须遵循特别的原则才能进行。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都是实现和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只有贯彻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才能保证行政权的实现,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

依法强制执行原则是行政强制执行中贯彻始终的最基本的原则。

1。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必须要由有权机关予以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必须合法,即有执行权的机关只能采取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的执行措施。

3。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

4.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事后的补救措施,对违法的强制执行应有救济手段。

(三)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做到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1.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要合理。

2.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要得当,其程度应从轻到重。

(四)目的实现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明确的一旦目的达到,即相对方抗旱地完全地履行了义务,强制措施即应停止。

2、试论行政复议的原则答: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

具体包括: 1.合法原则。

在行政复议活动中遵循合法原由,就是要求参加行政复议的主体双方合法、复议机关合法,复议程序合法。

复议机关处理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顾问为准绳。

2.公正原则。

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3.公开原则。

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公开原则不仅体现为行政复议决定公开,还要求行政复议的过程公开,允许当事人参与。

4.及时原则。

要设计行政复议程序时不仅要考虑行政效率,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出要考虑行政效率,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1、行政诉讼的性质、功能、目的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4、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
5、行政诉讼的特殊管辖?
6、行政诉讼不得调解?
7、行政诉讼原告、被告?(资格)
8、行政诉讼中如何理解参照规章一下规范性文件?
9、课堂讲述的案例
10、掌握基本概念
A、什么是诉判一致?诉判一致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在诉讼请求内做出判决;不告不理)
B、确认之诉、撤销之诉、给付之诉,怎么提诉讼请求
C、行政诉讼的合法性构成要件
D、行政管辖
E、诉讼请求
F、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G、第三人
H、起诉期限
I、证据规则
J、行政诉讼的性质(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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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参考重点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参考重点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参考重点(一)1.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地域)管辖。

2. 下列行政处罚种类中,属于人身自由罚的是(行政拘留)。

3. 公务员一经任用,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这属于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

4.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方式的是(行政机关委托某特定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能)。

5. 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

6. 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7.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8. 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被称为(行政主体)。

9. 公务员执行公务,有法律规定情形时应当回避。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任务艰巨预感到难以完成的应当回避)10.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1. 行政程序法上设立的下列制度,哪一项主要不是为了体现行政效率原则的?(回避制度)12. 关于行政复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1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这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

14. 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法律效力中的(拘束力)。

15.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16.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完整word版)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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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的概念(掌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职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或制度。

行政诉讼又被称为“民告官”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辩论原则6.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1.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重点)要求:①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监督审查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③只作判断性评价。

司法判决不彻底,司法审查有限性.(合法维持,违法撤销)例外: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变更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是和列举式(正面列举,反面排出)结合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都为具体行政行为(会判断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掌握)《行政诉讼法》(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掌握)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掌握)(一)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具有排他性(二)共同管辖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会判断):(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必背复习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必背复习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必背复习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的形式渊源(1)宪法a.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b.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c.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d.关于国有经济组织、基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2)法律法律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

(3)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a.行政法规b.行政规章或称部门规章c.地方性规章或称地方政府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其他法源:(1)国际条约和协定(2)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实质渊源(1)判例法(2)法的一般原则二.依法行政原则可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内容:(一)法律优位原则(1)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2)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法律保留原则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行政职权,必须做到客观、适度,符合人类理性,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内涵:(一)平等原则。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家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对待。

(二)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妥当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均衡原则四.信赖保护原则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

适用:(一)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对相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二)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在一般的意义上指行政权力的承担者,行政活动的实施者。

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范围

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范围

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范围一、名词解释1.行政救济: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也是通过法律裁决纠纷来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到损害的公民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指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即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行政复议第三人: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5.行政诉讼: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6.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原告、被告、第三人)7.行政诉讼代表人:指在原告方(或被告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的诉讼形式。

而代表全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8.行政诉讼原告: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9.共同诉讼: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10.共同诉讼人:是参与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是诉讼主体的合并。

11.行政诉讼判决: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12.国家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机关、企业、团体等的执行和管理职能。

2、公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活动。

3、行政权: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位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交通、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4、行政法的特征: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③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⑤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5、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a依法行政原则;b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c越权无效原则;d信赖保护原则。

6、行政法的程序基本原则:a正当法律程序原则;b行政公开原则;c行政公正原则;d行政公平原则。

7、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8、行政主体: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9、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

10、行政机关在社会活动中主要有三种身份和地位:①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才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②行政机关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即为民事主体,此时的行政机关与对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它们的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③行政机关在受另一个行政主体管理而处于非行使法定行政权地位时,即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此时的行政机关是处于相对人的地位而被另一个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所管理。

11、我国现行的行政机关的体系:①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行、署、局等);②一般地方行政机关:省、直辖市,县、县级市及市(指设区、县的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③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④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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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的概念(掌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职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或制度。

行政诉讼又被称为“民告官”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辩论原则6.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1.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重点)要求:①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监督审查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

③只作判断性评价。

司法判决不彻底,司法审查有限性。

(合法维持,违法撤销)例外: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变更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是和列举式(正面列举,反面排出)结合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都为具体行政行为(会判断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掌握)《行政诉讼法》(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掌握)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原告就被告”原则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掌握)(一)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具有排他性(二)共同管辖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会判断):(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种类 +会判断具体的诉讼地位)我国最高院《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原告的确定(了解)《解释》规定(一)作为行政行为直接对象的个人、组织(二)行政相关人(间接相对人)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的转移和承受(一)公民死亡(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行政诉讼被告《行诉法》第25条规定:(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业协会可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ppt十六名出嫁女状告村委.ppt(五)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告确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法律有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被被告以授权名义委托的机构或组织的被告资格问题: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授权组织有作为被告的资格,受委托的组织没有作为被告的资格(四)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的确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共同诉讼的种类(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会判断)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①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②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③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④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会判断)行政诉讼中:5人以上选出 1--5人第三人的概念(掌握)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三人的种类(具体案例中会判断)可能有的原告和可能有的被告,都可以转化为第三人(一)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三)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相对人不服,非行政机关是第三人。

(四)二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第五章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特有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概述(了解)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确定由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也就意味着当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时即假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被告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从而推翻违法假定。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掌握)(一)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谁主张,谁举证”的特殊体现法律理由:(1)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2)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原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3)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违法推定、“先取证,后裁决”(二)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1.起诉过程中的举证责任(1)原告对自己符合起诉条件负有举证责任行政主体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事实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事实(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要证明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有向被告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事实。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2.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三、举证规则(了解)(一)行政诉讼举证的期限(了解)1.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原告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1)起诉人(原告)证明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必须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2)诉讼程序中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材料之日提供。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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