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住房建设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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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商丘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商丘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对全市住房建设起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区为商丘市中心城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第二章住房现状

第八条至2005年底,中心城区住房总建筑面积为2513.49万平方米。

其中,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建造商品住房659.8万平方米;通过其他方式建造住房(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和其他自建住房)1853.69万平方米。共有住房24.05万套,其中商品住房5.6万套,通过其他方式(含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原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和其他自建住房)建造住房18.45万套,无廉租住房。

第二章规划方针和目标

第九条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符合商丘特点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

第十条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满足中心城区的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基本解决低保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一条住房建设总量目标:依据商丘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201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达到107万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的规划要求,规划期内,我市住房总需求为876万平方米、9.85万套;应建设商品住房683万平方米、7.19万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34平方米、1.67万套;建设廉租住房59万平方米、0.98万套。

第三章住房需求预测

第十二条到2010年共需住房总套数为9.84万套,共需住房总建筑面积876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到2010年共需住房用地总面积为525公顷(居住用地总面积为874公顷)。

第四章住房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就地平衡”的原则,坚持住房发展合理布局,用地供应成规模、成片区,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第十四条规划期内,规划改造城中村18个,分别是周庄、李蛮庄、张庄、杨庄、王庄、大陈庄、聂园、宁陈庄、尤庄、乔楼、侯庙、小宋庄、相庙、许楼、四营、刘庄、小曹庄、田林。

第十五条规划期内,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525公顷(居住用地874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404公顷(居住用地674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为121公顷(居住用地200公顷)。

第十六条住房建设结构指引,按照住房供应体系划分,住房可分为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其中政策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含公务员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政策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经济适用房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八条规划期内,总供应商品住房683万平方米,供应经济适用住房134万平方米,廉租住房59万平方米。

第十九条规划期内,供应404公顷商品住房用地中,282.8公顷的住房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总量为121公顷,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84公顷(包括公务员公寓住宅用地19.97公顷),廉租住房用地37公顷。

第二十条住房供应年度指引,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为:

2006年,商品住房建设1.06万套,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0.23万套,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0.1万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共1.39万套,124万平方米;

2007年,商品住房建设1.24万套,建设面积11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0.47万套,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0.27万套,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共1.98万套,172万平方米;

2008年,商品住房建设1.43万套,建设面积13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0.36万套,建筑面积29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0.22万套,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共2.01万套,178万平方米;

2009年,商品住房建设1.64万套,建设面积15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0.31万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0.21万套,建筑面积

13万平方米;共2.16万套,194万平方米;

2010年,商品住房建设1.82万套,建设面积17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0.3万套,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0.18万套,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共2.3万套,208万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年度供应计划为:

2006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9公顷(居住用地99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1公顷(居住用地19公顷),廉租住房用4公顷(居住用地6公顷);规划改造聂园、相庙两个城中村;合计供应住房用地74公顷(居住用地124公顷);

2007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70公顷(居住用地116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23公顷(居住用地39公顷),其中公务员公寓住房用地4.5公顷(居住用地7.56公顷);廉租住房用10公顷(居住用地17公顷);合计供应住房用地103公顷(居住用地172公顷);规划改造杨庄、乔楼、宁陈庄、王庄、许楼等五个城中村;

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80公顷(居住用地134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8公顷(居住用地30公顷);廉租住房用9公顷(居住用地14公顷);合计供应住房用地107公顷(居住用地178公顷);

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92公顷(居住用地154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6公顷(居住用地26公顷);廉租住房用8公顷(居住用地13公顷);合计供应住房用地116公顷(居住用地193公顷);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03公顷(居住用地171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5公顷(居住用地25公顷);廉租住房用7公顷(居住用地11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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