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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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办法

(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超限运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四条治理违法超限运输按照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

- 1 - 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运

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制订工作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抄告与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对本辖区治理超限运输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将治理超限运输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对治理超限运输工作全方位的监督、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超限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当地承担治理超限运输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实施超限运输源头监管和路面治理,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导各部门和单位实施部门联动与协作,抄告报送有关信息,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处置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二)搭建治理超限运输网络信息平台,实施治理超限运输管理与运政管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联网,按照信息抄告与公示制度时时交换与发布信息,实现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

(三)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抽检,并按照考核情况奖惩。

(四)对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的不作为和慢作为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路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二)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货物装载现场和集散地对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三)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及治理超限运输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建立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五)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现场查验车辆,发现不符合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车辆或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不予发放营运证;

(六)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八条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车辆的登记、检验工作中现场查验车辆,发现不符合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车辆或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二)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三)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干扰超限检测秩序与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二)指导和监督超限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第十条工商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二)对经常为超限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实施监管和处罚,并依法取缔非法经营。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超限检测所需的检测设备定期检测,确保量值准确、可靠;

(二)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

(三)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四)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五)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

(二)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监察(纠风)部门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违纪违规等行为;纠正和查处干扰破坏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行业不正之风,及时查处公路“三乱”案件。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对相关部门治理超限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治理超限运输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奖惩方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六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治理超限运输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做好部门联动、协作与信息抄告。对执法中发现的超限、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做好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本部门不能处理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涉及非本辖区的,抄告相关地区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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