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DOC)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附件9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word范文word范文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解释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1、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2、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低值)3、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
4、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融资担保公司八级评级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八级评级管理办法一、背景融资担保公司是一种专业性、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
为保证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了监管和评级管理。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信用评级报告,并接受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评级。
融资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结果应当及时在经营范围内公告,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
因此,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评级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管理办法1.评级机构的选择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评级机构的申请材料,并经过评审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评级机构。
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信用评级资格;(2)具有较好的信用评级工作经验和能力;(3)独立、中立、公正,不受其他利益关系的影响;(4)具有合法、规范的信用评级管理制度。
2.评级标准评级标准是评估融资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的基础,应当具备科学、公正、可操作性等特点。
评级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规模、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2)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3)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状况;(4)融资担保公司的企业发展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等。
3.评级周期和频率评级周期和频率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评级周期一般为一年,但对于规模较小、风险较低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适当延长评级周期。
评级频率应当至少为一次,以防止信用评级结果过时。
4.评级结果的公告和备案融资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结果应当及时在经营范围内公告,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
评级结果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级机构名称、评级结果、评级日期、评级标准和评级报告等相关信息。
评级结果的备案是对评级结果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5.评级结果的使用融资担保公司的评级结果应当作为其融资渠道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
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与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或进行业务往来时,应当通过信用评级报告等渠道了解其评级结果,并据此评估合作风险。
担保公司规定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
《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
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责任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5•【文号】银监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2010年1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机制,防范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本指引是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本指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治理包括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并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作出制度安排,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司实际制定公司章程,并载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指引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审慎经营的风险意识、相应的业务技能和实际经验。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办法》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为,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办法》,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为,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与银⾏业⾦融机构等债权⼈约定,当被担保⼈不履⾏对债权⼈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业⾦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的⼲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退出、⽇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作。
第⼆章设⽴、变更和终⽌ 第⼋条设⽴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担保公司担保客户十五级评级管理办法
天正担保有限公司十五级评级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1.1条十五级评级是指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定,对担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用量化方法进行测评的一种管理办法。
第1.2条天正担保公司的经营性融资担保业务、非融资保函业务、委托贷款业务、消费性融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1.3条本办法所指的十五级评级包括:正常1级、正常2级、正常3 级、正常4级、正常 5 级、关注1级、关注 2 级、关注3级、次级 1 级、次级2级、次级 3 级、可疑1 级、可疑2级、可疑3级、损失。
第二节评级规则第2.1条十五级评级指标体系及评分十五级评级指标体系由客户信用评分(用“A”表示)、反担保物风险评分(用“B”表示)或过程控制风险评分(用“C”表示)、必备条件扣分(用“D”表示)构成,计算方式如下:若选择核心控制为反担保物,则过程控制不计分,计算公式如下:十五级评分=客户信用评分(A)×50%+反担保物风险评分(B)×50%-必备条件扣分(D) 若选择核心控制为过程控制,则反担保物不计分,计算公式如下:十五级评分=客户信用评分(A)×50%+过程控制风险评分(C)×50%-必备条件扣分(D)1、客户信用评分是指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和评价;客户信用评分指标由财务结构、偿债能力、运营效率、盈利能力等财务定量指标,和竞争力、从业经验、产品和技术、资源控制、过往信用记录等定性指标构成。
客户信用评分详见附件《十五级评级指标体系及计分表》第一部分内容。
2、反担保物风险评分是指对客户提供的用以抵押和质押的反担保物进行评分,是评分指标体系中最核心的计分指标。
常用反担保物包括房地产、金融资产、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存货、应收帐款、无形资产、其他公司股权等,其明细及折现率见下表:ﻩ常用反担保物及折现表:反担保物风险评分要重点评价反担保物清算值对担保项目风险敞口的覆盖比率。
根据实际操作中反担保物有完备产权和不完备产权之分,相应地设计了“可抵押(质押)登记备案的资产清算值覆盖率”和“不能登记备案的资产清算值覆盖率”两项计分指标。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腹有诗书气自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评估办法
浙江XX担保有限公司
信用评估办法
信用评估是对被担保人、企业综合指标体系的一项评价方法,通过评价计算将基本风险度评价值作为评估测算企业或个人的存在风险等级及担保质量的参考依据。
一、基本风险度评价值标准划分为三个档次:
1、基本风险值为0.4以下(含)的确定为低风险;
2、基本风险值为0.4-0.6(含)的确定为中风险;
3、基本风险值为0.6以上的确定为高风险。
二、计算公式:基本风险度=变换系数×基础系数×过度系数
(注:基本风险度最大值为100%,超过的按100%计)
其中:1、变换系数=1.25-0.0075×资信评价分
2、基础系数取值:
3、过度系数:根据贷款资金使用年限的划分,取值为:
4、资信评估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素质及潜力、信用状况、效益水
平、经济实力四个方面。
具体按照评分权重设置评价计分,有关明细如下:
资信评估指标评价计分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沪府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3日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令〔2010〕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及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总体要求(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部门配合,市、区县联动”的机制。
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确保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工作机制(一)完善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试行)1.目的为加强对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更好地识别、度量和防范担保公司作为我行客户融资担保方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风险评级相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管理部、在京各支行。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行开展合作,办理公司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同时办理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委托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基金额度承担风险的担保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1)融资性担保公司:本文件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为向银行申请办理公司或个人类融资性业务的企事业法人或个人提供居间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指对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和连带清偿义务的意愿和能力进行评估,是对其债务偿还风险进行的综合评价。
(3)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违约风险大小的相对尺度,共分为六等十个级别,分别是AAA级、AA级(AA+、AA、AA-)、A级(A+、A、A-)、BBB级、BB级、B级。
其中:A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行业所要求的经济规模、很好的发展前景、很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很强的担保履约能力,市场竞争力很强,管理水平很高,信誉状况很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风险有很高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有部分处于优秀水平、部分处于良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风险有较高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管理水平高,有着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担保履约能力强,信誉状况良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有部分处于良好水平,部分处于较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的价值。
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单一行业担保客户担 保余额/总担保余额 ×100%
输入/选 择
无数据支 持时“选 择” 无真实数 据支持, 但为重点 指标 存在无数 据支持时 “选择 存在无数 据支持时 “选择 无真实数 据支持, 但为重点 指标 无真实数 据支持, 但为重点 指标
9
股东及关联 方贷款比重
3.0
股东及关联方担保额 /总担保余额×100%
净资产/担保组合平 均潜在损失
输入/选 择
担保风险准 14 备金增长率
4.0
风险准备金增加额/ 上年风险准备金额× 100%
输入/选 择
主营业务利 15 润率
3.0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 业务收入×100%
输入
净资产收益 16 率 三、经营 效益
3.0
税后利润/净资产× 100%
输入
三、经营 效益 17 净资产增长 率 2.0
(本年度净资产-上 年度净资产)/上年 度净资产×101% (期末主营业务收入 -期初主营业务收 入)/期初主营业务 收入×100%
输入
主营业务收 18 入增长率
3.0
选择
19 经营年限
3.0
输入
20 企业性质
5.0
备用信用支持:政府 或股东实际对担保机 构全口径代偿按一定 比例进行补偿
选择
控股股东背 21 景 四、管理 水平
输入/选 择
长期代偿能 13 力
2.0
A、125%及以上,2.0分; B、【95%,125%),1.0分; C、其他,0分; A、15%及以上,4.0分; B、【5%,15%),3.0分; C、【1%,5%),1.0分 C、其他,0分; A、50%及以上,3.0分; B、【20%,50%),2.5分; C、【5%,20%),1.5分; D、5%以下,0分; A、30%及以上,3.0分; B、【10%,30%),2.0分; C、【0%,10%),1.0分; D、其他,0分;
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商密三级工银湘营办发〔2010〕514号《关于转发<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支行、牡丹卡长沙分中心:现将总行办公室•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银办发[2010]57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1,部内发送:信贷管理部、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中心主办单位:信贷管理部联系电话:84449744打字:欧阳晶莹校对:方欣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印(印2份),2,1230100商密二级?长期工银办发…2010?572号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总行制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行要审慎开展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融资业务~不断提升风险分析和控制能力~通过合理确定风险对价,向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确需借助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要严格执行总行关于担保机构准入、担保基金比例、担保限额和担保期限等相关要求。
二、各级行要与当地监管部门、征信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全面掌握与我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有效防范风险。
三、总分制担保机构的准入与限额原则上由担保机构总部所在地一级,3,,直属,分行在综合考虑其跨地区经营的情况下负责核定。
母子公司制担保机构的准入与限额原则上由各独立法人所在地一级,直属,分行核定。
四、各一级,直属,分行要在9月底之前对全部担保机构进行一次清查~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统一纳入准入名单管理并将清查结果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4,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防范与我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客户在我行融资提供担保的专业保证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和非政策性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全资或控股设立的、以贯彻国家政策为主要目标~具有执行公共财政明确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非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指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外的担保机构~包括市场化运作、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以会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互助型担保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企业信用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公司类客户的资信状况, 控制担保资产风险, 提高担保资产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根据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在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 综合评估确定。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采取公正、公平的原则, 采用受理时“当时评定, , 的方式。
第四条评级对象包括担保申请人及其保证人(金融机构除外)。
评级对象按其行业属性分别适用本办法的对应或相近的行业的评级量表。
第二章评级量表各信用等级设置第五条按行业差异及资金运用特点设置工业运输、商贸服务、房地产建安、进出口和综合五种类型的评级量表(见附件)。
第六条企业信用设AAA.AA.A和B级四个等级。
AAA级, 得分在9 0分(含)以上。
表明企业信用程度高, 获利能力和还本付息能力强, 发展前景很好, 投资风险很小。
AA级, 得分在7 5分(含)一一9 0分。
表明企业信用程度可靠, 安全度较高, 获利能力和还本付息能力较强, 发展前景很好, 投资风险较小。
A级, 得分在6 0分(含)一一7 5分。
表明企业信用程度比较可靠, 具有一定获利能力和还本付息强能力, 有一定的发展前景, 现阶段投资风险较小。
B级, 得分在6 0分以下。
表明企业信用程度一般, 获利能力较低, 企业投资风险较大, 企业发展前景暗淡。
第三章评级指标及计分第七条企业信用评级按企业信用及偿债能力、经济实力、经济效益、非财务因素、企业发展能力及前景五大类设置。
每大类下设若干量化和非量化指标。
第八条企业信用评级采用定量分析为主,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绝对值与相对值分析、企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相结合的方法, 将各种指标分别量化, 对无法量化的指标, 则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定性评审的标准核分。
第九条企业信用评级采用“百分制"。
各类企业指标体系的分值见计分量表。
第四章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权限、程序和管理第十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 并确认评级结果。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附件9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解释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1、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2、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低值)3、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
4、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低数额的比值.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低值)。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规定模版 (2)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按照选择客户的标准对客户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公司将按照本规定对其进行征信。
本规定所称“征信”是指公司对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客户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据以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二章客户征信及征信审查第三条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符合如下条件:(一)个人投资者。
1、年满十八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非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除外)及关联人,并且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3、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满6个月;4、普通账户是规范账户,且已纳入第三方存管;5、已经接受了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参与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并且得分不低于80分;6、办理了限售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的申明和承诺;7、不存在公司认为不适合从事信用交易的其他情形。
(二)机构投资者。
1、合法登记且年审正常的机构;2、非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除外)及关联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3、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满6个月;4、普通账户是规范账户,且已纳入三方存管;5、法定代表人所授权经办人员接受了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参与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并且得分不低于80分;6、办理了限售股等事项的申明和承诺;7、不存在公司认为不适合从事信用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客户征信包括客户提供征信材料、客户填写征信信息、公司审查及第三方征信等四个方面。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正常运作,促进融资市场的发展和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取得了经营担保业务的许可,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规范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和备案第六条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的,应当向风险评估机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向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发放《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期限;不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开业前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公司章程、经营计划、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规程、监督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担保服务。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关注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开展风险较低的担保业务,切实提高担保风险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把握市场需求,以客户为导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担保费率,并在担保业务明细中充分公示。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制定详细的担保风险评估和管理程序,严格遵守风险防范原则,控制风险水平。
融资性担保公司评级方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评级方法(2011)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Golden Credit Rating International Co.,LTD.一、担保公司类型及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特征(一)担保公司类型按业务品种分,担保公司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履约类担保公司及司法类担保公司等三大类。
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客户不同,又分为公司类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从事中小企业债项担保业务)、零售类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从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体工商户、助学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信用卡等担保业务);按股东性质又可分为政策性、商业性与互助性融资性担保公司。
履约类担保公司主要是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和从事贸易合同履约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司法类担保公司主要是从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
目前,从事资本市场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主要是融资性担保公司。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融资类担保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经监管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可从事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特征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担保业务主要是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此类担保公司在我国已有十余年的发展历史,是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
此类担保公司相对于其他类担保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及业务操作比较成熟,但其担保客户经营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弱,且单户(或单笔)担保额度较大、风险缓释措施瑕疵较多,从而导致该类担保公司的担保代偿率和违约率相对较高。
另外,由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多为一次性还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客户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较大,从而造成担保公司的担保后期风险比较集中,流动性风险较高。
随着担保业务的创新发展,一些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始涉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等资本市场融资性债务工具的担保,对担保公司的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等提出了挑战。
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来看,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风险特征表现为以下几点:1、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信用质量易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主要为我国市场经济实体企业,宏观经济的波动对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影响较大,中小企业经营压力的增大势必影响到中小企业的生存能力及偿还能力,进而影响到担保公司担保资产的信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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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试行)1.目的为加强对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更好地识别、度量和防范担保公司作为我行客户融资担保方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风险评级相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管理部、在京各支行。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行开展合作,办理公司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同时办理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委托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基金额度承担风险的担保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 定义1)融资性担保公司:本文件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为向银行申请办理公司或个人类融资性业务的企事业法人或个人提供居间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指对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和连带清偿义务的意愿和能力进行评估,是对其债务偿还风险进行的综合评价。
3)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违约风险大小的相对尺度,共分为六等十个级别,分别是AAA级、AA级(AA+ AA AA-)、A级(A+ A A-)、BBB级、BB级、B级。
其中:A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行业所要求的经济规模、很好的发展前景、很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很强的担保履约能力,市场竞争力很强,管理水平很高,信誉状况很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风险有很高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有部分处于优秀水平、部分处于良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风险有较高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管理水平高,有着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担保履约能力强,信誉状况良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有部分处于良好水平,部分处于较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的价值。
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情况、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有部分处于较好水平,部分处于中等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一定的价值。
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中等,发展前景中等,管理水平中等,利润水平中等,担保履约能力中等,信誉状况中等。
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一般,发展前景一般,管理水平一般,净收益略差,担保履约能力一般,信誉状况中等,有一定的违约风险。
BBB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情况、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等各项情况中有部分处于较差水平、部分处于中等水平,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
BB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竞争力较差,发展前景较差,管理水平较差,净收益情况较差,担保履约能力较差,担保机构存在需要关注的问题,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
B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信誉状况等各项情况都很差,担保履约能力很弱,违约风险非常高。
3.2缩写担保公司:指办理公司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同时办理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3.3分类无。
4.职责与权限5.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本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实行打分卡评价方式,包括定量定性评价、预警与级别限定两个评价步骤。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定量指标算分,从规模实力、担保主营业务、风险管理、财务比率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定性评价主要通过定性指标评分,从竞争能力、基础素质、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预警与级别限定是通过对指标值与预警阀值的比较,以及根据对各种特别情况的规定,从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高信用等级进行直接的限定。
6.流程描述和控制要求6.1评价流程(1)调查人对拟准入担保公司进行定量和定性初步评价,初评结束后随其他资料一同上报分行/管理部授信审查委员会,由授信审查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认定,中小企业事业部对评价结果进行最终认定。
(2)调查人应按照年度对已准入担保公司进行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在年度核保时一并提交分行/管理部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
6.2预警与级别限定(1)预警指标。
当预警指标值突破预警阀值时,将直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进行限定。
以下六种情况中,如果出现一种,则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如果出现两种及以上,则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 t:①对客户直接贷款或直接融资额/实收资本高于25%;②股票与股权投资额/ 实收资本高于20%;③当年担保业务代偿率高于15%;④近三年平均代偿回收率低于40%;⑤对单一客户的融资担保余额高于自身实收资本的10%;⑥担保放大倍数超过10 倍。
2)其他级别限定①若担保公司在履行我行或他行融资担保责任中存在过违约情况,则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
②若担保公司未决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其实收资本的30%,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
③成立时间在1年以内的担保公司,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成立时间在2年以内的担保公司,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
④注册资本金在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担保公司,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
⑤注册资本金中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比例低于80%的担保公司,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
⑥若担保公司对客户收取保证金,且保证金管理制度不透明的,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
6.3 信用评级的特别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项目建设、重大体制变动、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重大人事调整、重大事故和赔偿等重大事项时,将对其履约偿债能力产生显著影响,需要进行重新评价。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①担保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②担保公司的经营政策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担保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③担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总投资额超过客户投资前三年的税后利润之和);④担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归还到期债务;⑤担保公司发生重大的经营性亏损或非经营性亏损;⑥担保公司的资产或资金受到重大损失;⑦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有显著的影响;⑧担保公司的领导层、高层管理者发生重大变动;⑨担保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或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法人资产结构及资本结构的变动事项;⑩涉及担保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或担保公司发生的其他重大经营和法律事件。
本办法适用于在稳定的经营环境下正常持续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办法中的评级工作采用通过正常渠道取得的合法合规信息。
由于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以上所列重大事项并不能涵盖因经营环境重大改变或突然事件的发生,或不能为我行所了解的内部信息和交易所导致的重大风险。
业务营销部门应密切跟踪评级对象的经营状况,若发生上述重大事项或重大的经营状况变动,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并报信用等级评价机构,进行重新评级。
6.4 信用评级的认定与分类管理1)信用评级的认定信用评级工作由总行中小企业事业部牵头组织和最终核定,信用评级在经打分卡打分和综合评价后确定。
评级结果自评级审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评级结果是我行商业秘密,不得对外公布。
2)信用评级的分类管理①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原则上,与我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的非政策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须在A级及以上,由政府全资或控股设立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须在A-级及以上。
②对符合准入条件且信用等级不超过A+级的新增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3 亿元,商业性担保公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10%,政策性担保公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单笔限额3000万元,代偿期限不超过60 天。
6.5 风险评价指标1)担保放大倍数:担保放大倍数过大则表明风险较大,担保机构面临较严重的资金危机。
本指标一般不超过5倍,最高不超过10倍。
对于引入再担保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余额按再担保承保比例核减后的担保责任余额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担保放大倍数=当期担保责任余额/实收资本2)风险准备金率:本指标衡量担保公司为面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所提取的准备金充足程度。
计算公式如下:风险准备金率=期末风险准备金余额/期末担保责任余额3)流动资产占比:担保机构的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代偿及还贷的能力,因此对于担保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计算公式如下:流动资产占比=流动资产/总资产4)营业收入增长率:本指标衡量担保公司的盈利及成长性。
计算公式如下:营业收入增长率=(本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5)代偿回收率:代偿回收率反映了担保机构对代偿支出的追偿回收程度。
计算公式如下:代偿回收率=当期累计收回代偿金额/ (期初代偿余额+本期代偿发生额)6)担保业务收益率:担保业务收益率反映了担保机构的风险收益回报水平。
计算公式如下:担保业务收益率=上年度担保业务收入/上年度累计担保业务金额7)担保业务收入比重:担保业务收入比重反映了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对全部营业收入的贡献占比。
计算公式如下:担保业务收入比重=上年度担保业务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8)其他投资的净资产占比: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该指标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比例的一个合规性投资比例要求。
计算公式如下:其他投资的净资产占比=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投资总额/净资产7.检查监督1)审计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后评价。
8.依据文件、相关体系文件8.1 依据文件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号令8.2相关体系文件(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规定》(京银风发[2011]149号)9.附录(1)定量、定性评价标准及要求①定量评价。
该部分评价满分100分,在信用评价得分中所占权重为75%定量评价得分为以下四部分的定量指标得分的累计。
指标规模实力大类总分22担保主营业务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1亿元 2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下 1 在保余额 5在保余额超过30亿(含) 5在保余额5亿(含)-30亿 4在保余额1亿(含)-5亿 3在保余额5000万元(含)-1亿 2在保余额5000万元以下 1 新增担保总额 3前一年度新增担保总额超过5亿(含) 3前一年度新增担保总额1亿(含)-5亿 2前一年度新增担保总额1亿以下 1 担保企业数量 3超过100家(含) 350(含)-100 家 2低于50家 1 新增担保企业数量3占总数40% (含)以上 3占总数20% (含)-40% 2占总数20%以下 1 担保放大倍数 410倍以上03倍(含)-10倍(含) 43倍以下 2担保业务收入比重6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85%(含)以上 6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70%(含)-85% 5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50%(含)-70% 4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30%(含)-50% 3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30%以下 1 担保业务收益率4收益率2.5% (含)以上 4收益率2% (含)-2.5% 3收益率1.5% (含)-2% 2收益率1.5%以下 1 风险准备金率 6 风险准备金余额占担保责任余额比例超过 6 2830保风险管理8%(含)风险准备金余额占担保责任余额比例在5%(含)-8%5风险准备金余额占担保责任余额比例在2%(含)-5%4风险准备金余额占担保责任余额比例在1%(含)-2%3风险准备金余额占担保责任余额比例在1%以下2单一最大客户担保比率2单最大客户担保金额占担保总额不足10%2单一最大客户担保占担保总额超过10%(含)前十大客户担保比率4前十大客户担保金额占担保总额不超过30%4前十大客户担保金额占担保总额超过30%(含)-50%3前十大客户担保金额占担保总额超过50%(含)-80%2前十大客户担保金额占担保总额超过80%(含)1 中长期担保占比3中长期担保金额占担保总额不足10% 3中长期担保金额占担保总额10%含)-30% 2中长期担保金额占担保总额30%含)以上 1 担保代偿率 5累计担保代偿率2% (不含)以下 5累计担保代偿率2%(含)-4% 3累计担保代偿率4%含)-6% 1累计担保代偿率6%含)以上0 代偿回收率 5 累计代偿回收率80%(含)以上 5财务比率累计代偿回收率50%(含)-80% 4累计代偿回收率30%(含)-50% 3累计代偿回收率30%^下 2 反担保率 5反担保设置金额与担保总额之比为100% 5反担保设置金额与担保总额之比为80%(含)-100%4反担保设置金额与担保总额之比为50%(含)-80%2反担保设置金额与担保总额之比为50%以下0 投资流动性 3投资组合占净资产比例60%以下 3投资组合占净资产比例60%含)-70% 2投资组合占净资产比例70%含)-80% 1投资组合占净资产比例80%(含)以上0 投资收益率 3投资收益率8%以上 3投资收益率5% (含)-8% 2投资收益率5%(含)以下 1 其他投资的净资产占比2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投资占净资产比例超过20%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投资占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2 流动资产占比 4流动资产占比90%含)以上 4流动资产占比70%含)-90% 3流动资产占比50%含)-70% 2流动资产占比50%以下 1 资产负债率 4资产负债率5%以下 4资产负债率5%(含)-20% 3资产负债率超过20% (含) 1 净资产收益率 4 净资产收益率6% (含)以上 4 812②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