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犯罪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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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浅析

作者:陈丽丽

来源:《各界·下半月》2017年第01期

摘要:网络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诈骗犯罪在我国日益严重,根源在于各种利益的驱使。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网络诈骗犯罪以其低犯罪成本等特点比之传统诈骗更具吸引力,因此,分析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犯罪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网络诈骗;犯罪;防范对策

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为人类构建了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因其虚拟性特征,为别有用心者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留下方便之门。各种犯罪愈演愈烈,网络诈骗犯罪就是其中最具典型的代表。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与传统诈骗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行为人与自然人之间直接接触,即“人与人对话”。而网络诈骗则是行为人借助于网络这个交流平台更多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达到诈骗的目的。本文针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类型

与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网络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网络购物诈骗

许多骗子都会利用购物网站作为诈骗平台,发布以图片和开出的低价的商品销售信息来吸引消费者,受骗者因贪图便宜通常会与骗子取得联系,骗子开始阶段通过网络推手以极低的金额获取高级别的信用等级,进而在网络上推出性价比极高的商品,此类交易有一共同特点是一般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一旦受害人支付款项后,诈骗者在获得利益后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便再也联系不上原来卖家了。有些不法分子也会通过电子商务销售真实商品,商品价值远远低于购买者所付出的金钱,并且销售的商品得不到商家的任何保障,由于双方在虚拟平台进行交易,一旦诈骗发生,追查难度十分困难。

(二)网络“钓鱼诈骗”

高度模仿正规网站的钓鱼网站诈骗,也就是仿冒知名网购平台。此类网页看似与正规购物网站无异。通过与真实网站极为相似的虚假网络交易平台、虚假网上银行等利用网上支付平台交易接口行骗。诈骗犯罪分子以银行网银升级为借口,要求事主登陆假冒银行的钓鱼网站,进而获取事主银行账户、网银密码及手机交易码等信息实施犯罪。

(三)中奖诈骗

中奖诈骗是常见的诈骗形式,而且破案率偏低。犯罪分子以官方名义发布中奖(抽奖)信息,一旦网民上当,登录钓鱼网站,便会一步步落入圈套。如有的冒充“湖南卫视歌手大赛”等活动,进行“手机号码摇奖”诈骗,并告知中奖金额等内容,要求登录指定网页,登录到钓鱼网站之后他们又以缴税为借口骗取汇款。当前不少被害人被骗后由于自认为诈骗金额不大,又嫌立案手续麻烦等原因,被骗后大多数被害人选择沉默,不会选择去报警,犯罪分子就从中轻而易举地获得了利益。

(四)征婚交友诈骗

通过网络交友网站或婚姻媒介结识受害人,与受害人进行网络交流,交往过程中会编造虚假身份,在获取对方信任后确立交往关系,认为时机成熟时然后寻找各种借口提出借款请求,以达到诈骗的目的,骗取钱财后便人间蒸发。此类案件诈骗数额较大。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曾报道北京一位单身女士,在网聊中结识广东一位所谓的单身大老板,结果这个大老板却总是以种种借口要该女士汇款,以致骗了96万元。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地域性强,组织实施犯罪呈团伙化

据报道,在江西“重金求子”诈骗村里,村民以骗不到钱为耻辱,“重金求子”诈骗呈现组织化、智能化、职业化特征。一些村民专职行骗,分工明确,作案空间远程化,不和受害人接触。实施过程中各种角色都有专人扮演,甚至同一诈骗团伙分处各地,协同诈骗。有的诈骗时还使用可以变声的电话,如果一旦被发现就将作案工具销毁,导致侦查工作中取证难。电信诈骗犯罪“猜猜我是谁”和“我是你领导”的主要输出地是广东省茂名市的两个镇;购物诈骗、股票诈骗大部分为福建安溪籍等等。团伙人员以宗族血缘或同学友人为纽带,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作案效率较高,专业化、集团化趋势明显。

(二)犯罪成本低,不受时空限制

网络诈骗犯罪可以足不出户就能达到行骗的目的,僅需一部电脑、上网卡和一部电话即可。有人形象地把其比喻为“键盘一响,黄金万两”。整个过程并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因作案方法简单,犯罪成本低廉,不受时空限制,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国际化趋势。社会危害性极强,并且破案难度大,成本较高。

(三)作案手段智能化高,隐蔽性强

网络诈骗中,由于整个过程完全依靠虚拟空间完成,只通过网络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实施犯罪过程不需要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十分隐蔽,受害人也完全不了解被谁所骗。无法提供有效的破案线索。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因有些网络诈骗则具有相当的难度,没

有受过专业计算机教育或培训的人无法完成。并且要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

三、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广大网民的防范意识不足

被害人疏于防范轻信犯罪嫌疑人是网络诈骗犯罪的前提条件,一方面,被害人相信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骗术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另一方面,因被害人自己的贪欲,被害人往往在强大的物欲诱惑下,丧失了自己应有的判断能力,导致被骗。

(二)低成本投入与高额的犯罪收益

网络诈骗一旦得逞就能带来高额的犯罪收益,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的今天,一些人往往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实施犯罪行为。因犯罪嫌疑人只要投入较少的成本,就可能达到窃取大量财产的目的,在这种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网络诈骗犯罪愈演愈烈。

(三)打击力度不够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由于网络诈骗案件的嫌疑人都使用的虚假信息,并且具有无国界、实时迅速的特点,且多是异地追捕,目前我国公安机关是按地域管理的模式这样就决定了其无法对网络犯罪进行快速有效地打击,因网络诈骗涉及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对于网络诈骗犯罪重视不够,一旦发案,得不到相关单位的配合帮助,贻失最佳战机。以至于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另外,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制约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分子的力度。

四、网络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全民防范意识

打击是手段,防范才是源头、是根本。司法机关要广泛利用网络、报纸、电信、广播、电视等渠道,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广大网民的法律意识,要及时揭露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惯用的作案手法等,提高广大群众的识骗能力和防骗意识。同时结合具体案件组织被害人现身说法,提高全社会对诈骗犯罪的敏感性和积极的防范意识。并要提醒广大群众注意的是:网络社交,不要有“贪图便宜”的心理。如发布中奖信息,是典型地利用了少数人贪小便宜的不良心理,因而有的人容易上当受骗,掉入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广大群众要意识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防止个人信息被盗取和利用。不让诈骗分子有可乘之机。发现上当受骗应当迅速终止交易,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打击网络犯罪专业人才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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