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瞥

应用文-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瞥
应用文-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瞥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瞥

'\xa0“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作为现代

制度的发源地,历来就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和持续的关注,其养老保险也已经过一百多年的运行

。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进入攻坚阶段但前景并不明朗的时候,有必要从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实践中采撷一二。

\xa0\xa0\xa0 一、

轨迹

\xa0\xa0\xa0 本文所指养老保险是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其目标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工资与缴费年限相

,目前的缴费率大概是月工资的20%(雇员和雇主均负担20%),缴纳年限一般情况下为45年,截至2002年底,已有5142.4万人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人数有1767.8万人。下面,让我们沿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轨迹,来更全面地了解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xa0\xa0\xa0 从1889年《养老保险法》建立以来,一些关键的年份和重要的改革如下:\xa0\xa0\xa0 1957年,从基金积累制改为现收现付制,建立动态养老保险调整机制;1972年,主要是扩大了被保险人的范围;1992年,养老金的调整依据改为可供支配的净工资收入的增幅;1999年,在养老金计算公式中增加了人口发展因子,使人口老龄化的负担能公平地分摊到保险费缴纳者和养老金领取者身上;2001年,降低福利标准、延长退休年龄、提高缴费比例和降低“视同缴费年限”等;2003年和2005年进行了机构的改革,主要是自治机构的合并,以降低

成本。

\xa0\xa0\xa0 宏观来看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演变,可以

出以下几条发展主线:

\xa0\xa0\xa0 1. 筹资模式:从完全积累到现收现付。从1957年开始,基金积累制向现收现付制转变,到1969年彻底实现。现收现付制模式一直保持到现在。

\xa0\xa0\xa0 2. 内容设计:越来越多样性和个性化. 尽量满足不同个体的需要,赋予个体一定的选择权,目前养老金种类可分为:因年老支付的养老金(常规养老金、长期养老金、妇女养老金和矿工养老金等);因

能力减退而支付的养老金(严重残疾、丧失工作能力或无劳动能力者养老金、失业者养老金等);因死亡支付的养老金(鳏寡养老金、

养老金和孤儿养老金等)。

\xa0\xa0\xa0 3. 福利水平:先从低到高,再从高到低。从1957年到1989年32次的养老金调整使实际养老金比最初提高了2.3倍;19世纪初推行养老保险体制时,法定的退休年龄是70岁,而那时的平均寿命只有45岁,近些年,德国人的实际退休年龄是60岁,但平均寿命则已达到80岁。由于养老保险制度

的不可持续,近些年福利水平有下降趋势。如从1992年起,60岁和63岁的退休年龄将提高到标准退休年龄65岁;视同缴费年限降低(如过去受教育年限也可视为缴费年限,最长可以13年,现在只有7年),从2001年起降低养老金水平(替代率将从70%降为2020年的46%)。

\xa0\xa0\xa0 4. 监管机制:自治性越来越强。在养老保险领域,遵循国家立法和国家自治相结合的原则。经选举产生的雇员和雇主代表对养老保险实行自治管理。自治结构是游离于政府之外的,所有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关联合会(VDR)。这种将政府从直

接的管理责任中脱离出来的自治管理模式还形成了有效的、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外部监督机构是政府,内部监督机构是自治机构,从而有力地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日常运行。自治组织的管理能力也是在不断的实践中变得越来越强大。

\xa0\xa0\xa0 二、现实依托

\xa0\xa0\xa0 可以看出,最大限度的将公正与互助、公开性、多样性和效率结合起来,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运行的根本目的。制度主要依托如下现实因素:\xa0\xa0\xa0 (一)制度形成和存在的总体依据——民主的和福利的联邦制的国家性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xa0\xa0\xa0 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民主的和福利的联邦制国家。依据福利国家原则,养老保险是应由国家承担的一项主要任务。福利国家原则规定国家具有负责社会福利的职能,但不对国家应如何完成此项职能做出具体规定。这是民主原则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体现,这也赋予了政府对实现公正的路径进行选择的自由。

自德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公正就在其中占有优先地位,这种优先地位是由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社会法典第1卷总则和社会法典第4卷通则对社会保险作了原则规定,第6卷对养老保险制度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还有各州的立法以及联邦法院的规定。另外,还有完备的司法制度,德国宪法规定,任何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都可以诉诸司法机构,对社会保险问题,由社会法庭首先负责。

\xa0\xa0\xa0 (二)现收现付的资金运作模式依旧——对社会公平的不懈追求

\xa0\xa0\xa0 由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竞争加剧,在从现收现付走向基金积累的国际趋势下(智利完全私有化的养老保险改革自不必说,就算福利国家橱窗之称的“瑞典”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保障的福利国家英国,也都纷纷走上了更有效率的“基金积累”道路),德国是仍然保持着更能促进社会公平的现收现付模式的少数国家之一。一方面是改革难度大的客观因素;另一方面也是对社会公平最大限度和执着追求的主观结果。最大限度的公平实际上也是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不懈的追求。

\xa0\xa0\xa0 (三)多样化的制度设计和自治管理机构——国家对公民权利的最大维护和对民主、自由的最大保障

\xa0\xa0\xa0 自由和平等历来就是西方

的核心与精髓,多样化的制度设计给了社会成员一定的选择空间和自由,体现了德国重视社会成员的个性化需求,尊重自由的文化。

\xa0\xa0\xa0 德国允许社会保险实行自治管理,虽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险可以随意发展,但至少说明了国家在履行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在尽力保障了个人和企业的自由权,其实这得益于政府的角色定位。在社会保险中,立法者在尽力创造这样一种法律框架,即能使人们尽量自己负责解决自己的事情,政府没有兴趣以一种官僚主义的方式规定所有的细节。因此,在这种角色定位下,国家就没有必要经营所有的社会保险机构。这一点也是前面所述民主和福利的联邦国家的典型体现。

\xa0\xa0\xa0 (四)改革举步为艰——福利刚性、

作用和强大的工会力量

\xa0\xa0\xa0 为了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德国政府虽然在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但大都是小修小补,可就是这些对于社会制度来说根本称不上改革、属于很正常的“调整”,如随着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而相继延长退休年龄等,都遇到强大的社会阻力。可以说,在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举步为维。除了在任何国家都起作用的“福利刚性”和“政治作用”不可忽视外,强大的工会力量是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德国工会联盟(DGB)目前有1000多万个会员(即单个的工会),工会的目标是改善雇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他们代表雇员的社会经济利益参与社会保险的自治管理、对社会政策问题

意见,而且工会在意识形态上又是中立的,独立于任何政党,可见,他们对雇员福利的保护是持久和稳定的。因此,强大的工会一直在维护劳动者福利和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构成德国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主要阻力。'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及其启示

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及其启示 沈建张汉威 一、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有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2007年,德国的人均GDP为4.63万美元。社会福利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25%,占GDP总额的1/3。养老金支出占整个社会福利支出的50%。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通过联邦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最早制定的《工人疾病保险法》距今已有125年的历史。以后又陆续不断补充完善创新了相关法律法规,1884年实行了《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养老金保险法》。经过10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赡养、社会救济和社会补贴在内的历史悠久、内容丰富、体系健全、完备成熟、执行有序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养老保障是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主要依靠“法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来实现。 法定养老保险是联邦政府的一种强制险。每一个雇员、企业、团体必须在法律规定下定期投保。投保项目包括:(1)退休金。(2)丧失劳动能力。(3)死亡。目前的缴费比例为雇员工资的19.9%(税前),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而当雇员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则由雇主单独缴付。法定养老保险每年能获得占当年总支出20%的国家补贴。它采取“转移分摊原则”来进行收缴和支付,即在职雇员交纳的养老保险金用于支付退休雇员的养老金。领取数额是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计算,最高限额为退休时工资的75%。目前,退休雇员领取的法定养老金占工资比例平均为53%。 补充养老保险又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均属于自愿性质的养老保险,后者主要适用于自由职业和手工业者,且都能获得国家补贴和制度上的保障。如德国政府规定,开办企业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养老保险基金会投保,以防止一旦企业破产,企业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落空。目前,德国企业养老保险对劳动力的覆盖率已达到65%,补充养老保险占养老金支出的15%,成为养老保障制度中重要的补充部分。 德国养老保障制度还有另一大特色。除了从资金来源、支出分配上确立一套较为完整严密、具有前瞻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外,德国政府还从人文关怀、社会关爱、康残互助、全员护理的视角和现实需要出发,切实采取措施,认真着手解决养老保障制度中日益突出的“人力需求”矛盾。 首先,从个人消费支出上预留空间。从1995年开始,德国根据社会需求,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增加了一个新险种——护理保险。每月交纳的护理保险费为雇员工资的1.7%,由雇主和雇员各缴50%,并规定凡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者必须同时参加护理保险。目前,德国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人口的覆盖率已达90%以上。德国法律规定,凡雇员加入法定医疗保险,其赡养人口则也视为同时加入。因此,德国的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几乎可以覆盖全社会的人群,有效地减轻了中低收入家庭在未来步入老龄阶段或遭遇病残时购买护理服务的经济负担,切实有效地保障了老年人和病残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护理权利,体现了一种社会公平。 其次,适时推出一项叫做“储存个人服务时间”的制度。凡年满18岁的公民,均可利用公休或节假日义务到老年公寓、老人院和老年病康复中心提供各种护理服务,不拿报酬,但服务时间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篇一: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摘要: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针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特点,比较我国养老保险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对成熟的经验,从而逐步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

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精】英国养老制度

英国养老保险 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养老金计划和私人养老金计划构成。国家养老金计划包括对全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的国家基本养老金 和对雇员提供的与收入相关联的国家第二养老金,两者都采用现收现付制。 在英国,国家养老金仅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或者说最低生活需要,更高的退休待遇主要依靠私人养老金来满足。 (一)国家养老金 国家养老金计划主要分国家基本养老金和国家第二养老金。1.国家基本养老金 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以强制性、费率统一和全民覆盖为特征。每位符合领取条件的退休人员都可得到等额的基础年金,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雇主和雇员强制性缴费共同负担。 (1)筹资方式。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缴费通过征收国民保险税的方式实现,由皇家税收总署统一征收。缴费按不同人群分类:一是对有雇主的雇员征收,计税基数是雇员的薪金总额,其中雇主12.8%,雇员11%,雇员缴费由雇主按月代扣代缴。对于高收者,国家还要区分不同档次,征收20-40%的高收入税,建立国家准备金,以应对养老金的支付风险。二是对自营职业者征收。自营职业者缴费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采取定额征收方式,统一起付标准(现行标准为每周2.3镑),并有免征额规定,对低收入(年收入4475镑)的

人,可以免除缴费。第二部分以自营职业者的经营利润为计税依据,按不同比例的税率纳税。即如果其年纳税利润在低利润界限和高利润界限之间的,按纳税利润的8%的比例缴费。超过高利润界限的部分再按1%的比例缴费。目前英国自营职业者约300万人。三是征税对象是自愿缴纳者,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但又想保持领取养老金权利的人,也包括一些想增加养老金权益的雇员和个体经营者,并统一缴费标准(目前为每周12.05镑)。 国民保险税纳入国家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缴费型的社会保险待遇。政府精算署每5年对国家保险基金进行估值,以确保基金的可支付能力。 (2)领取养老金年龄。英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根据1995和2007年立法规定,到2020年女性退休年龄将提高到65岁,到2046年将退休年龄统一提高到68岁。英国不允许在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延长养老金的支付年龄。如果在职期间有中断缴费现象,允许补缴,但最多只能补缴6年。 (3)计发办法。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规定统一的给付标准限额,并 根据不同的缴费年限给予差别。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标准为每周95镑,全额领取资格为缴费年限达到工作寿命的90%以上(工作寿命指个人满16岁的纳税年度与达到退休年龄的纳税年度之间的时期,一般情 况下,男性应有49 年,女性应有44年的工作寿命)。缴费年限在 工作寿命的25%~90%之间的(男性缴费11-44年,女性缴费10-39年),在每周95镑的基础上,按比例减少领取额。缴费年限不足5%

德国现代设计

德国现代设计 德国的设计具有非常悠久的发展传统。德国是现代设计运动的发起国之一,早在本世纪初,德国的设计先驱已经从建筑设计着手,从事现代设计的探索和试验。在纳粹取得政权之后,德国这批现代设计的先驱都基本移民到美国,从而在美国推动了现代设计的发展,造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国际主义设计的发展和兴盛,现代设计与德国是分不开的。 战后德国的设计在短短几十年中有很大的发展,1953 年联邦德国一批设计教育家在乌尔姆市成立了德国战后最重要的设计学院-乌尔姆设计学院,通过学院进行理性主义设计教育,培养出新一代工业设计师、平面设计师、建筑设计师,对于促进德国总体设计水平的提高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这所学院得到斯图加特市政府的支持,从50 年代到1968 年关闭为止,迅速完善了设计教育的体系,提出理性设计的原则,与企业联系,发展出系统设计方法,形成了所谓的“乌尔姆哲学”,它的作用有如包豪斯设计学院(Bauhaus)在战前的作用一样,不仅仅是德国现代设计的重要中心,同时对世界设计也起到推动作用。德国著名灯具公司艾科(Erco Linghting Company) 的总经理克劳斯?容根?马克(Claus -urgen Maack)曾经说:今天所有的设计师,包括一些甚至不知道乌尔姆在什么地方的人,都在这个或者那个方面受到乌尔姆传统的影响。到底是德国传统形成了乌尔姆,还是乌尔姆传统铸造了德国设计品味,这个问题迄今依然是理论家争议的主题之一。 把乌尔姆精神变成设计现实的是德国通用电器的重要企业布劳恩公司(Braun)。这家公司早在50 年代就已经开始与乌尔姆建立了密切的学术交流和设计交流关系,它的设计人员,比如汉斯? 古格洛特(Hans Gugelot)、迪特?兰(Dieter Rams)都与学院有密切的教学关系,他们建立了把学院的思想灌输到布劳恩产品设计的渠道,在设计中灌输了乌尔姆强调的人体工程学原则,从而发展出高度理性化、高度秩序化的产品,影响德国其他企业的设计,继而影响到其他西方国家的设计。现在的工业设计,无论是美国还是香港的产品,都具有明显的人体工程学人一机适应的特点,这应该说是乌尔姆一布劳恩体系的成功。促进这个原则的最主要人物就是布劳恩公司的设计领导迪特.兰姆斯。 兰姆斯不是独一无二的设计家,德国长期以来强调设计中的功能主义原则,强调设计的民主特色,反复提倡“好的造型”( gute form,是德国设计理论的先驱赫尔曼?穆特修斯H.Muthesius提出的),造成整整几代德国设计家对干设计责任的高度重视,因而,理性原则、人体工程原则、功能原则对他们来说是设计上天经地义的宗旨,不能因为商业主义的压力而放弃。这与其他西方国家常常出现的那种在商业压力下放弃设计基本原则的情况大相径庭。 德国的工业企业一向以高质量的产品著称世界,德国产品代表优秀产品,德国的汽车、机械、仪器、消费产品等等,都具有非常高的品质。这种工业生产的水平,更加提高了德国设计的水平和影响。意大利汽车设计家乔治托?吉奥杰罗为德国汽车公司设计汽车,德国生产的意大利设计师设计的汽车,却比同一个人在意大利设计的汽车要好得多,因而显示出问题的另外一个方面:产品质量对于设计水平的促进作用。德国不少企业都有非常杰出的设计,同时有非常杰出的质量水平,比如克鲁博公司(Krups)、艾科公司、梅里塔公司( Melitta)、西门子公司等等。德国的汽车公司的设计与质量则更是世界著名的。这些因素造成德国设计的坚实面貌:理性化、高质量、可靠、功能化、冷漠特征。 德国的企业在80 年代以来面临进人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德国的设计虽然具有以上那些优点,但是以不变应万变的德国设计在以美国的“有计划的废止制度”为中心的消费主义设计原则造成的日新月异、五花八门的新形式产品面前,已经非常困窘了。因此,出现了一些新的独立设计事务所,以为企业提供能够与美国、日本这些高度商业化的国家的设计进行竞争的服务。其中最显著的一家设计公司,就是上面提到的“青蛙设计”。这家公司完全放弃了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针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特点,比较我国养老保险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对成熟的经验,从而逐步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

应用文-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瞥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瞥 '\xa0“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作为现代 制度的发源地,历来就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和持续的关注,其养老保险也已经过一百多年的运行 。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进入攻坚阶段但前景并不明朗的时候,有必要从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实践中采撷一二。 \xa0\xa0\xa0 一、 轨迹 \xa0\xa0\xa0 本文所指养老保险是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其目标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工资与缴费年限相 ,目前的缴费率大概是月工资的20%(雇员和雇主均负担20%),缴纳年限一般情况下为45年,截至2002年底,已有5142.4万人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人数有1767.8万人。下面,让我们沿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轨迹,来更全面地了解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xa0\xa0\xa0 从1889年《养老保险法》建立以来,一些关键的年份和重要的改革如下:\xa0\xa0\xa0 1957年,从基金积累制改为现收现付制,建立动态养老保险调整机制;1972年,主要是扩大了被保险人的范围;1992年,养老金的调整依据改为可供支配的净工资收入的增幅;1999年,在养老金计算公式中增加了人口发展因子,使人口老龄化的负担能公平地分摊到保险费缴纳者和养老金领取者身上;2001年,降低福利标准、延长退休年龄、提高缴费比例和降低“视同缴费年限”等;2003年和2005年进行了机构的改革,主要是自治机构的合并,以降低 成本。 \xa0\xa0\xa0 宏观来看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演变,可以 出以下几条发展主线: \xa0\xa0\xa0 1. 筹资模式:从完全积累到现收现付。从1957年开始,基金积累制向现收现付制转变,到1969年彻底实现。现收现付制模式一直保持到现在。 \xa0\xa0\xa0 2. 内容设计:越来越多样性和个性化. 尽量满足不同个体的需要,赋予个体一定的选择权,目前养老金种类可分为:因年老支付的养老金(常规养老金、长期养老金、妇女养老金和矿工养老金等);因 能力减退而支付的养老金(严重残疾、丧失工作能力或无劳动能力者养老金、失业者养老金等);因死亡支付的养老金(鳏寡养老金、 养老金和孤儿养老金等)。 \xa0\xa0\xa0 3. 福利水平:先从低到高,再从高到低。从1957年到1989年32次的养老金调整使实际养老金比最初提高了2.3倍;19世纪初推行养老保险体制时,法定的退休年龄是70岁,而那时的平均寿命只有45岁,近些年,德国人的实际退休年龄是60岁,但平均寿命则已达到80岁。由于养老保险制度 的不可持续,近些年福利水平有下降趋势。如从1992年起,60岁和63岁的退休年龄将提高到标准退休年龄65岁;视同缴费年限降低(如过去受教育年限也可视为缴费年限,最长可以13年,现在只有7年),从2001年起降低养老金水平(替代率将从70%降为2020年的46%)。 \xa0\xa0\xa0 4. 监管机制:自治性越来越强。在养老保险领域,遵循国家立法和国家自治相结合的原则。经选举产生的雇员和雇主代表对养老保险实行自治管理。自治结构是游离于政府之外的,所有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关联合会(VDR)。这种将政府从直

德国现代设计特征

在二十世纪初期,随工业技术的迅速发展,新技术、新设备不断产生,极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世界围所奉行的设计理念并没有把多数的普通大众作为自己的服务对象,而只是认为设计是一种高高在上的艺术形式,当时英国的“艺术与手工艺运动”以及欧美国家的“新艺术运动”都把定位于为权贵服务的精英主义。后来在欧美国家同时兴起的现代主义设计是一次真正的设计上的革命,通过这次运动,设计才第一次成为为大众服务的,为大工业化、批量化生产服务的活动。在这一次带有主义性质的设计革命中,德国作为现代设计的重要发源地之一,以自己独特的风格和鲜明的设计特征为德国的设计发展乃至世界的设计发展都起到了无法估量的作用。 德国现代设计特征 引言 历史上每一次设计改良都伴随着设计思潮的改良而进行,就有如革命一般。1851年伦敦海德公园的“万国博览会”带给人们的是对于机械化产品美学质量的下降的担忧和不满,随之而来的艺术与手工艺运动使设计家能够静下心来思索如何才能使艺术与技术相结合,但是很可惜,这场运动从实质上使反对工业化时代的大机器生产特征的,因此并没有探索出一条全新的设计思路和设计方法,后来的一些运动也没有很好地探索出一种设计改良的方法。直到一战后1919年包豪斯设计学校的出现才使这种现象有了本质上的改观,艺术家不再单纯是艺术家,而工业家也逐渐意识到设计对于产品开发和生产组织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包豪斯设计学校的一些设计探索与纳粹政权的“种族清洗”计划有所抵触,因此在1933年被强行关闭。但是包豪斯设计学校在这方面的探索对于德国以及世界的影响却是无法估量的,他第一次系统地探索了在工业化时代中如何将技术与艺术完美结合的一种理念和具体的方法。 包豪斯设计学院 包豪斯设计学院于1919年成立于德国的玛,这是一个闻名德国乃至欧洲的文化名城。包豪斯设计学院是世界上第一所完全为发展设计教育而建立的学院,包豪斯为现代设计教育的发展开创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学院经十多年的努力成为欧洲现代主义设计的中心,并把欧洲的现代主义设计运动推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虽然在1933年学院被纳粹政府以莫须有的罪名强行关闭,但是学院创始人格罗佩斯所创立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方式却影响了全世界的设计教育,并且使所有的设计师意识到为大众设计和为工业化设计才是设计的真正目的。 乌尔姆设计学院 1953年在德国的乌尔姆市成立了德国二战后最重要的一所设计学院——乌尔姆设计学院,通过学院的理性主义设计教育,培养了新一代的工业设计师、平面设计师、建筑设计师,学院完善了包豪斯设计学校开创的现代设计教育的模式,并进一步提出了理性设计的原则,开创了系统设计方法。德国艾科灯具公司的总经理容根?马克曾说:“今天所有的设计师,包括一些不知道乌尔姆在什么地方的人,都在这个和那个方面受到了乌尔姆传统的影响。”这足以证明乌尔姆设计学院的设计探索对于世界设计的影响。 而德国最重要的家用电器企业布劳恩公司在产品设计中则完美地贯彻了乌尔姆设计学院的设计精神,强调人体工学原则,以高度的理性化、次序化原则作为自己的设计准则。布劳恩公司的迪特?兰姆斯是这种设计精神的代表人物。 德国的功能主义设计 德国设计长期以来强调设计中的功能主义原则,强调设计中的特色,并反复提倡“优良造型的原则”(即著名设计家穆泰修斯及德意志制造联盟的理论精髓及设计准则),正是这种思想造成了几代德国设计师对于责任感的高度重视。设计中的理性原则、人体工学原则、功能原则对于他们而言是设计上天经地义的宗旨,绝对不会因为商业的压力而放弃。德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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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 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 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 四、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五、德国私人养老保险 六、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 强制性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 资金来源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个人养老保险 退休养老金 支付角度丧失工作能力养老金 遗属养老金 工人养老保险 保障对象职员养老保险 农民养老保险 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设置 法定养老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负责工人养老保险的州保险机构(LVA) 二是负责职员养老保险的联邦职员保险机构(BFA) 三是负责矿工养老保险的矿工联合会(BKN) 所有这些法定养老保险机构以自愿的原则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联合会(VDR) 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大支柱,是旨在保障年老、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员工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保险制度。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分为职员保险和工人保险,海员、铁路、矿业等行业的养老保险相对独立。 (一)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设计的原则 1.保障生活标准原则 这是养老保险的最高目标,他使投保人在从职业生涯过渡到退休状态后,其生活 质量不至于大幅度下降。 2.养老金与工资、缴费挂钩原则 即缴纳养老保险费及以后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的高低,原则上依据投保人的劳动 工资而定。 3.分享原则 即养老金领取人员要定期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具体办法是养老金每年随 雇员工资收入变化的幅度而变化。

德国现代设计

德国现代设计 德国是现代主义设计的发源地。德意志制造联盟、包豪斯等设计实验在德国的活动为现代设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二战后,德国设计在短短十几年间就取得重大发展。1953年德国一批设计师在乌尔姆市建立乌尔姆设计学院(the Ulm Institute of Design)开始重新振作自己的设计事业和设计教育事业。 一方面德国人希望能够通过严格的设计教育来提高德国产品设计水平,为振兴德国战后凋敝的国民经济服务,使德国产品能够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新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则是有感于德国发动的现代主义设计在美国的发展与初衷相违背,开始向商业主义、实用主义转化。 德国人一向把设计看作是社会工程的工具,设计应该首先考虑为国家、国民的利益服务,而不仅仅是商业利益。何况现代主义在德国开始时,具有强烈的社会主义色彩,明确提出为劳苦大众服务的方向和目的,这个设计宗旨到美国以后发生了质的变化,成为单纯的商业推广工具。他们希望能够重新建立包豪斯式的试验中心,把设计作为一种为国为民的学科进行严肃、认真的研究和讨论,从而达到提高德意志民族和联邦德国物质文明总体水平的目的。这种努力是战后德国最重要的设计学院--乌尔姆设计学院成立的直接动因。 1949年,平面设计家奥托·艾舍(Otl Aicher,1922年)提出建立战后的新设计教育中心,他的这个提议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1953年被称为战后包豪斯的德国乌尔姆(Ulm)艺术学院建立,地点就在物理学家爱因斯坦诞生的小城市乌尔姆,由于准备工作的拖延,直到1955年才正式开始招生,校舍建筑是由包豪斯早期毕业生、平面设计的重要人物马克斯·比尔(Max Bill,1908年)设计的,他同时担任第一任校长。 马克斯·比尔长期在瑞士从事平面设计工作,是战后平面设计影响最大的一个设计师,他具有和格罗佩斯一样的雄心大志,要把这个学院办成联邦德国最杰出的设计教育中心。在他和教员的努力下,这个学院逐步成为德国功能主义、新理性主义和构成主义设计哲学的中心,虽然学院已经关闭多年,但是它所形成的教育体系、教育思想、设计观念直到现在,依然是德国设计理论、教学和设计哲学的核心组成部分。有些理论家把这个学院的影响作用与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doc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摘要: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各国纷纷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本文主张通过了解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借鉴其共同之处,探索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养老保险道路。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美国;养老保险 引言: 美国是最早建立养老保险的国家之一,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不断的调整,已成为被多数发达国家所认同的较为成熟的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美国“三支柱”的养老保险模式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OASDI)。严格来说,OASDI并不是专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是由养老及遗属保险和残障保险两部分组成。该制度是针对全国的,约有96%的劳动人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在私企中有报酬的员工,另外还有联邦的公务员、慈善和教育机构的雇员、非营利性宗教、州和地方政府雇员、农场主和农场工人、牧师、家庭工人、在1957年以后服役的军人、铁路工人、国外就业员工等。鉴于OASDI制度主要内容是养老保障,因此我们将其视同为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划。该计划遵循自愿参保的原则,是针对70岁以下且有收入者,不管此人是否参加了其他养老保险计划,均可自己开设个人的退休金账户。为了鼓励这种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政府提供了两种个人开设退休账户的税收优惠:一种是对特殊形式个人退休账户的税收优惠,主要是缴费时不免所得税,但对投资收益免税;一种是普通IRA

税收优惠,主要是通过递延纳税实行的,即缴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根据税法的规定在提款时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养老保障私营化改革 自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联邦政府想通过进行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私营化和市场化改革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政府通过立法和实行各项免税和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对社会保障的私营化管理,以促进私营保险计划的发展,加快养老保障私营化改革。2001年,布什政府通过了《经济增长与减税协调法案》,规定对401K计划进行改革,使401K计划的私营性质得到加强,规模也得到扩大,养老保险体系的私营化程度明显加深[1] (二)年金保险储蓄化改革 美国在进行雇主责任年金计划改革之后,又推出职业年金保险,它是养老保险模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特点是把强制性和自愿性储蓄结合起来。美国政府力图推动年金保险成为未来养老保险的主要保障模式。 (三)促进雇主责任私人养老金计划发展 雇主责任私人养老金计划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在进行了多年的探索之后,逐步进入了正轨,并且还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根据统计资料显示,再全美国私企的雇员中,有一半的人都参加了一种或几种私人的养老保险计划。因为不管在任何的情况下人们的收入是有限的,政府如果再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障机制中制定过高的税率,那么人们将没有能力再参加其他的保障机制,最终导致多重的保障机制将不能实现。相反,如果其他的保障机制提交的的保险税数额较大的话,也会影响基本养老保障机制发挥其作用,并且不能有效的保障低收入阶

借鉴各国经验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借鉴各国经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发表时间:2012-07-17T10:31:49.293Z 来源:《赤子》2012年第10期供稿作者:王立武 [导读] 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目前社会保障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王立武(济南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山东济南 250000) 摘要:进入21世纪,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基金缺口大、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目前社会保障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养老保险;模式;制度 根据联合国老龄化标准,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以上便成为“老年型”国家。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10年11月,我国老年人口的为1.7亿,占总人口的13.26%,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预计到2050年前后,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将占总人口的30%左右。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是21世纪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新世纪发展的主要特征。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正视市场经济中养老保险的新需求,直面养老保险制度的矛盾冲突及诸多现实问题,借鉴和研究国外先进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构筑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对养老保险的新要求,已是当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及现状 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年老时退出生产岗位后,由国家和社会依法向其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由于适用人数多,基金数额庞大,因而构成了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养老保险适用于曾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法律关系,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德国是最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于1889年颁布了《残废和老年保险法》,随后养老保险制度被许多国家所效仿和采纳,相继颁布养老保险法规和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迄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养老保险立法。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建国之初。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第3章第15条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1955年又将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中。1978年以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养老保险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在模式的选择、过渡期办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等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绩和成功的经验。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原劳动部也发布了《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等法规政策。进入21世纪,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对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的规范。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飞跃的发展,相对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而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显著性进步:其一,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养老保险制度从过去的只覆盖公有制经济部门逐步覆盖城镇各种经济类型及其从业人员;其二,拓宽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从单一的企业负担转化为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承担。其三,统一了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由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民政部门“多龙之水”统一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改变了养老保险制度政出多门的局面。 上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无疑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发展,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以下不足: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较大,养老基金管理不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单一等。 2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特征及对我国的启示 当今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概括为三类: (1)社会共济型。“社会共济型”模式强调“选择性”和“个人责任”原则,主张支付标准与个人收入、交费相联系,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或其中两方负担。该模式由德国政府首创,美国、日本、荷兰等国也实行此模式。(2)国家负担型。其特点是强调全民性和公平性原则,以及统一缴费,统一给付,基金主要由国家承担。西欧和北欧的一些国家实行这一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3)个人储蓄型。其特点是国家立法强制性地由雇主和雇员交费,以职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一些东南亚国家实行该模式。在此简述较为典型的日本、瑞典、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2.1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厚生养老金、国民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构成:(1)厚生养老金保险制度建立于1942年,目前与国民养老金一起构成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厚生养老金保险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原则规定,凡长年雇佣从业人员(5人以上)的事务所和法人事务所均适用该项保险。这类事务所所雇佣的65岁以下的职工可成为该项保险的被保险人。(2)国民养老金保险是根据1959年4月《国民养老金法》设立的,它是指农民、自营者和其他公共年金未包括的人员,一般要缴纳费。1986年4月,日本将国民养老金改为向全体国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对在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则另外再实施厚生养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基础养老金制度。(3)共济养老金是以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员和农林渔业职员等工资收入者为参加对象的共济组合养老金。在养老金基金的运用方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养老金基金必须全部委托给大藏省基金运用部,纳入国家财政投融资计划统一管理使用。养老金基金的运用收入是今后养老金支付的重要财源。 这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强调养老保险是个人的事,国家只能予以部分资助,其在实施上有三个特征:(1)政府制定并通过有关立法,作为其具体实施的法律依据。(2)以自我保险为主,国家资助为辅,公民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企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金,政府福利机构依法拨款和发放。(3)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公民只有在履行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取得享受这一制度的资格后,才能领取养老金。 2.2 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 瑞典是崇尚平等的高福利国家,瑞典的社会保障被评价为“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制度,几乎无所不包。瑞典公民年满65岁即可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年满63岁可以领取养老金的94%,而且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也无需收入情况调查,贫富一视同仁。雇工和雇员不需缴纳保

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李 俊 【内容提要】 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来已久,体系庞大。由于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这 一制度潜在的危机越来越表面化。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陆续实行了一些“微调”性的改革措施,但收效不大。近年来,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再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各种各样的改革方案应运而生。 【关键词】 美国 社会养老保险 改革【作者简介】 李俊,广东商学院国际贸易系。(广州 邮编:510320) 一 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始创于本世纪30年代。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社会保险法》,并设立社会保险署,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老年保险计划。作为反危机的措施之一,其初衷是建立一个强制性的退休金储蓄制度,以防止年老时贫困无依。此后,美国政府多次修正《社会保险法》,使社会养老保险的受益范围不断扩大。1939年,允许退休者的年老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领取福利金,并允许死亡雇员的配偶及其子女领取福利金。50年代,自雇人员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1956年,增加了丧失工作能力雇员的福利制度。1965年,建立了开支巨大的医疗补助制度,帮助65岁以上的老人支付部分医疗费 用。1970年,社会养老保险福利金提高了15%,接下来 的两年又分别提高了10%和20%。1972年开始实行福 利金与通货膨胀挂钩的“生活调整制度”。1983年政府 雇员也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时至今日,老年退休、 遗属、残废和老年健康保险已经成为美国社会保障体系 中开支最大的一个项目。 美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是“每一代人都为前一代 人支付退休金,而从下一代人那里领取退休金。”保险基 金的来源有三个渠道:一是工薪税(Payroll Tax ),目前工 薪税相当于工人收入的12.4%,雇主和雇员各负担 6.2%。二是社会养老保险信托基金的收益,目前社会养 老保险体系每年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约600亿美元,这部分盈余流入信托基金,主要用于投资政府债券。三是某 些社会保险福利金的所得税。 社会养老福利金的计发有一套科学的方法,例如,按 《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年满65周岁,并在工作期 间缴满10年的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计发养老金的比例,按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高、中、低三档。低档工资基数的养老金支付比例为90%,中档32%,高档15%。美国的退休养老金总体水平约为退休者原来工资的38%—40%,其中低收入者的养老金相当于原来工资的70%左右,中等收入者40%左右,高收入者24%左右。①总的说来,目前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给予老年人、受抚恤者和残疾者的福利金占联邦预算的1/5以上。1995年,全社会有4300万福利金领取者,福利金总额3300亿美元,人均7700美元。②二 美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 一个阶段从1935年到70年代中期,在此期间,社会养老 保险范围不断扩大,整个制度运转基本正常。第二个阶 段从1975年到现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暴露出许多问 题,对其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美国政府陆续实行了 一些“微调”措施。 1995年5月,美国第四届白宫老年问题会议期间, 经济发展委员会发言人劳伦斯?温巴赫说:“美国的养老 金和退休制度将遭惨败,除非现在就采取步骤防止其发 生。”近年来,围绕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争论日渐增多。 世界经济与政治 1997年第11期社会保障①②《经济译文》,1997年第2期,第47页。王爱珠:《老年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7页。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修改版

一、历史发展 1、1889-1956阶段:由俾斯麦引入养老保险机制 2、1957-1991:部分现收现付制定及早期遗属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3、1989年的改革:基于净工薪所得的指数化处理 二、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问题 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等多种形式组成。 1、第一支柱---法定养老保险体制 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两个渠道,一个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是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另一个是国家财政补贴。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1)德国政府机关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2)专业协会养老金制度安排 (3)自主就业者 2、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四种形式:(1)通过储备账户进行融资的养老金计划 (2)支持基金 (3)养老保险基金 (4)直接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补充养老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以及减轻国家养老负担压力的需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越来越受政府的关注。 在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对劳动力的覆盖率高达65%,它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并得到法律的支持。筹资方式、组织形式、款额及受保人均可自由选择。尽管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自愿性养老保险,并由私人公司经营,但政府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防止雇主因宣布破产而无法支付养老金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规定开办企业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投保,如果企业破产导致无法支付本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3、第三支柱—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等。公务员和法官是国家终身雇佣人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 政府对于退休农民养老金的支付,是根据农民的收入决定的。由于收入是绝对数,所以需要支付的养老保险金也有固定的上限。德国现行的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是“付多少,用多少”的模式,即由年轻人出钱,老年人享用的一种方式。但是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不断降低和老龄化趋势的增强,由年轻人提供的这笔资金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需要政府拿出一部分钱来弥补其差额。因此,这种模式已经成为一种不断消耗公共资源的模式,并且由于中央政府对这个模式的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大部分退休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目前,德国仍在寻求一种最合理的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三、德国养老保险的内容 1、德国获取养老金的资格条件 2、德国其他的相关社会保险项目及转移支付 3、收益水平---养老金计算公式 该计算模式主要基于三个要素:(1)工资收入基点(2)两个调整因素(3)养老金价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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