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营改增后的预提所得税扣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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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一增值税税率*10%) 含税所得=84.34/(1-10%-6%*10%)=94.34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元 扣缴增值税=94.34*6%=5.66元 扣缴附加税费=5.66*10%=0.57元 最后,折算的包含各种税款的合同总价款为 84.34+5.66+9.43+0.57=100元 (与情况一可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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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4: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 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 元,(合同规定所得税由境内公 司承担,其他税费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 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100元不合所得税,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附加税费为价内的,应先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价款。此种 情况含税价款计算公式推导:设企业的增值税计税价款为a,应缴增值税为T。 由于附加税费为价内税且由外方负担,所以在推算计税基础时不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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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3: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 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 元,(合同规定,所得税由非居 民承担,其他各项税款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 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100元不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含所得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附加税费为价内税的,应换算为含附加税费的金额, 计算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此种情况下计算税款应按照如下公式: 含附加税所得额=不含附加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10%) 含附加税所得= 100/(1-6%*10%)=100.60元 扣缴增值税=100.60*6%=6.04元 扣缴附加税费=6.04*10%=0.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100.60*10%=10.06元 包含各种税款的所得额= 100.60*(1+6%)=106.64元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 106.64-10.06-6.04-0.6=8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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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2: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 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 84.34 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 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 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 民企业的含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
近期有反映和咨询对列入北京市营改增试点范围的非居民企业在计算缴纳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费时计税基数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情况 1: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 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 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 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 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来自百度文库依据含税所得额 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 扣缴增值税=100/(1+6%)*6%=94.34*6%=5.6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元 扣缴附加税费=5.66*10%=0.57元 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100-5.66-9.43-0.57=84.34元。
则( 100-T)/(1-10%)*6%=T且T=6%a 因此( 100-6%a)/(1-10%)=a a= 100/(1+6%-10%) 计税价款=合同价款/(1+增值税税率-所得税税率) 计税价款= 100/(1+6%-10%)=104.17元 扣缴增值税= 104.17*6%=6.25元 扣缴附加税费=6.25*10%=0.63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104.17*10%=10.42元 全含税价款应为104.17+6.25=110.42元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110.42-6.25-0.63-10.42=9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