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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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

吉林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

吉林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一、什么是专精特新企业先从概念上理解这四个字的含义: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是以用工人数和企业年收入为标准,作为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是工业生产中的一个单元组成部分,所以我们企业符合第二项工业生产型企业范畴。

根据可研报告财务数据分析,项目三期年平均营业收入103600万元,年平均利润总额49542万元,财务净现值41000万元。

着眼企业现状以及未来发展,公司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规范。

“专”是指采用专项技术或工艺通过专业化生产制造的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市场专业性强的产品。

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用途的专门性、生产工艺的专业性、技术的专有性和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具有专业化发展优势。

“精”是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通过精细化管理,精心设计生产的精良产品。

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的精致性、工艺技术的精深性和企业的精细化管理。

“特”是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

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或服务的特色化。

“新”是指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研制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较高的附加值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专精特新企业的优势1、强化企业宣传纯粹单一的宣传渠道存在计划经济当中,表现方式比较单一,受众人群范围小,影响力不大,在目标销售市场和潜在消费人群中认知程度不高。

近十年来,由于社会的进步,各类市场信息均得到完善,而且传播的速度也很快,消费人群的潜在意识有所提高,所需要的各类型的商品与自身价值的匹配程度要求的比较高,商品存在的意义不单单是为了解决单一的存在性,而是要彰显使用人的身份和地位,如何让中高端人群详尽的知晓产品的信息,这就要采取一些依托政府,面向市场的定制化宣传方式。

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吉财教〔2021〕1317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1〕1317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党群工作部:《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2021年12月22日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文化事业和文体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文体产业发展壮大、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重大文化活动(项目)、文化艺术人才培养、落实国家和省文化体制改革等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繁荣文化市场,不断提升吉林文化的软实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

严格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和市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吉政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7〕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13日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吉林省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全省统一的《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吉财教〔2021〕1052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1〕1052号各市(州)财政局、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教育科技局,各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动力与活力,激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助力吉林振兴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我们修订了《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2021年11月5日附件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通过组织实施省级有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用于我省科技领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3.06•【字号】吉科火字〔2010〕167号•【施行日期】201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通知各市(州)、县(市)科技局、财政局,长春、吉林高新区,有关企业: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日前下发的《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2011年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将做相应调整和提前安排,请各有关单位做好2011年度项目申报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一、支持对象(一)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3. 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符合《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要求的项目。

(二)申请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且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3.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7. 企业须由中方控股,但由具有外国身份的留学人员个人控股的企业除外,须提供留学身份证明。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吉政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吉政发〔202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产业新格局的有力举措,是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是发挥科教人文优势、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必然要求。

为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打造一批掌握“独门绝技”的“单打冠军”“配套专家”和骨干企业,带动全省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要指示精神,以产业链延链、扩链、强链、补链为主攻方向,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着力培育一批注重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具有吉林产业特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动向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展,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大动力。

(二)发展方向。

突出“专”,引导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重点围绕汽车、石化、轨道客车等产业,培育一批协作配套能力强、专业化水平高的“配套专家”,提高本地配套率。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支持和引导全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吉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和配合我省老工业基地改造等项目。

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举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产品)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补助和贴息;(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开办资金的补助;(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省中小企业局确认的县(市)以上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所属的机构(包括企业诊断机构、信息咨询机构、市场营销机构、人员培训机构、投资融资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合作机构等)各类创业辅导(包括代理服务、管理咨询、融资服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和创业基地建设等项目;(四)市场开拓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竞争能力等项目的支持(不含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的国际市场开拓基金支持的项目);(五)以安置就业,特别是安置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推动全民创业项目的补贴。

(六)省政府确定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主要用于技术改造、为振兴老工业基地配套、技术创新等有关项目上。

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4〕268号为规范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就业创业工作方面的资金。

包括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补助和劳务输出专项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使用、突出重点、支持创新、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支持项目,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四条吉林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期限为5年。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补助。

包括创业培训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补助、创业活动补助、初创企业补贴、就业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补助。

(一)创业培训补助。

对参加具备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的I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者,按每人次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具体用于创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补助、创业培训工作补助、创业教师讲课(指导服务)费、创业培训设施设备及耗材。

(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补助。

对各级政府、省内高校和社会组织、企业创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中的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补助。

具体包括场所租赁费、维护修缮费、水电物业费、采暖费、实训设备购置费、创业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维护费、创业模拟实训软件及相关费用、创业实训耗材费、创业培训费、创业指导服务费,各项费用开支比例要科学合理,有利于促进创业工作。

吉林省人社厅惠企惠民政策指南(二)

吉林省人社厅惠企惠民政策指南(二)

补贴标准根据评审、踏查等相关程 序后确定
申报程序 中省直部门每年 9 月 30 日 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其他 地方项目根据各地人社部门规定申请。 申报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项目申 请报告,报告中要写明申报项目名称、项 目内容、申请额度、完成时限、项目实施 工作方案、项目达到的预期效果等内容, 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预期效果要有 明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 用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
2.残疾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残疾高校 毕业生本人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需 提供:学生本人提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 助学贷款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学生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 供:父母一方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 以上扶贫办出具贫困家庭证明;学生本
5.近几年国家和省级相关建设项目 建设和资金的使用,能够按规定期限完 成,并在接受各级审计过程中没有出现 严重问题或能够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补助。对 经考核认定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 给予补助。需具备下列条件:
1.创业基地面积达到 2 000 平方米 以上;
2.入驻企业(农户)达到 30 户以上; 3.带动就业人数达到 100 人以上的 给予补助(入驻企业需与劳动者签订正 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 纳税)。 对当年已经获得过创业创新实训基 地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 支持。
48 政 策 解 读
吉林省人社厅惠企惠民政策指南(二)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政策出处《关于做好 2019 年就业见 习工作的通知》。 适用范围 就业见习单位、离校 2 年 内未就业中职以上毕业生和 16 至 24 岁 失业青年。 政策要点 1.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与留用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 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 每留用 1 人给予见习单位 2 000 元带教 补贴。2.离校 2 年内未就业中职以上毕 业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 贴,16 至 24 岁失业青年按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的 60%给予生活补贴。同时见习单 位也要给予最低工资标准 60%的生活补 贴。补贴期限按双方签订的见习协议时 间,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最低不低于 3 个月。在见习基地见习 3 个月以上的见 习生,不再参加二次见习。 申报程序 向各市(州)人才中心申 报,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均由各市(州) 人才中心自行规定。 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政策出处《关于做好 2019 年发放求 职创业补贴、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的通知》。 适用范围 吉林省内各普通高等院 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 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 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及在校期间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吉财产业〔2017〕515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17〕515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经济局,公主岭市财政局、经济局,各县(市)财政局、经济局: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7年6月26日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和使用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3企业管理创新项目申请书

3企业管理创新项目申请书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附件8-3:2014年度企业管理创新项目申请书项目名称:企业名称:(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联系人电话:手机: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公章)推荐单位名称:日月填报日期:年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共享知识分享快乐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适用范围:申请“全省2014年度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吉林省企业及为企业管理创新提供咨询和服务的机构。

二、填写要求:申请企业需认真按此说明规定录入相关内容,并打印出完整的申请书。

申请书可以复印,但每份需加盖红章。

本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本申请书填好后需连同可行性报告、齐备的附件(营业执照、上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三年的财务报表、企业组织架构图、部门职能、三年纳税证明、信用等级)等各一式3份分别装入3份申请资料彩皮中,与3份申请项目概要及所有文件电子文本一并在有效期内申报。

资金使用合同待申请批复确定后与省工信厅企业处签订。

三、填写说明:1.企业法人代码:应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没有企业法人代码的企业应先办理企业法人代码本。

2.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在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或专业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

3.企业总收入:指企业全年的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

4.工业增加值:指企业在工业活动中创造的价值。

计算方法是: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工业部分的增值税5.项目起始时间:指该项目开始的时间。

与企业提出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时间不同,申请书封面的填报日期是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时间。

6.计划完成时间:指该项目的完成时间。

申请补助的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只能为项目申请时间后的24个月,特殊情况(要征得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同意)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7.项目执行期内计划完成指标:项目执行期指项目从项目起始时间到计划完成时间。

创新推动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发展

创新推动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发展

创新推动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发展摘要: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快,但融资难。

要持续发展,必须坚持金融创新和企业创新,金融创新包括金融机构多元化、“民间借贷”规范化、专项扶持资金基金化;企业创新包括企业家创新,企业员工全员创新,企业的技术、经营、产业产品和组织形式的创新。

通过创新,构建资金双向流动的流通渠道,确保金融业和企业双赢。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创新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快。

但由于融资难而制约持续发展。

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关键是创新。

一、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快吉林省工信厅网站数据显示。

2011年1-8月。

全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800亿元,与上年同比增长30%,企业户数达到123500户,比上年净增8690户。

规模以上的民营工业累计实现利润270.5亿元。

同比增长59.7%。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上缴税金390亿元,同比增长35%。

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356.07亿元,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72.7%。

二、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目前,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情况非常普遍,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

据吉林省工信厅对505户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显示,资金缺口达81亿元,全省中小企业资金缺口560亿元。

融资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市场;间接融资是通过银行。

企业间接融资成本要高于直接融资成本。

金融市场设有人市“门槛”。

目前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绝大多数。

由于经营规模小。

资金积累少,管理水平、标准化程度和规模效应都比较低等情况,跨不过“门槛”。

不能人市融资。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主要是通过银行融资。

1、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向银行融资——“高难”正规大银行出于风险和成本的考量,偏好向大企业、大工程发放贷款。

而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小规模、小额度、求贷频、要求急的贷款,不被银行看好。

近来,全球经济不景气,国内宏观调控,压缩银行信贷规模,有限的信贷额度更难以顾及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信息来源:省政府文件发布时间:2015-6-6 阅读:114次分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国内银行贷款等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根据相应规定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第六条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申请核准:(一)应由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核准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二)应由省核准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延边州所属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四)中央在吉林省企业、省属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由省核准的,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国家核准的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概况;(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四)节能方案分析;(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七)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其中,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八)社会影响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九)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重点产业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案

重点产业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案

2019年重点产业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提高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7〕5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方向全面落实《中国制造2025吉林实施纲要》和《吉林省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7-2020年)》,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制造业发展新动能,促进工业经济稳定运行,2019年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以下方向。

(一)工业转型升级1.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支持传统产业、优势产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提升装备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项目。

2.新动能产业培育:支持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卫星及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与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新动能企业成长项目。

3.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新产品规模化推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制造业质量品牌提升、产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服务企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协同创新等项目。

4.企业管理创新: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和民营企业管理手段创新、企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管理创新的项目。

5.信息化推进建设: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制造模式创新项目,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密码安全可靠应用项目。

6.碳纤维产业发展:支持碳纤维原丝生产及产业化项目、碳纤维加工项目、碳纤维复合材料研发应用项目。

7.特色工业园区发展:支持特色工业园区建设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信息化、创业创新、金融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园区建设污水处理中心、喷涂中心等项目,以及适度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8.危化品搬迁:支持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降低安全环境风险,实现转型升级。

重点支持列入全省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计划的危化品生产企业。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吉林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资金申请的通知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吉林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资金申请的通知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吉林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资金申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吉市财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吉林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资金申请的通知吉市财发〔2020〕32号驻吉中央下放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市直涉改部门:为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资金申请工作,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根据《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际,现将专项资金申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补助原则和标准根据《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厂办大集体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由主办国有企业、中央、省、市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给予补助。

(一)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为100%;(二)省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80%,省财政补助比例为16%,其余部分由主办国有企业和同级政府共同筹措解决;(三)市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80%,省财政补助比例为16%,其余部分由主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共同筹措解决。

二、专项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一)厂办大集体改革资金申请文件和《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审批表》(附表1)及《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附表2),并提供电子版表格(刻录光盘)。

(二)经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表》;(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厂办大集体老工伤人员一次性补助金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汇总表》和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厂办大集体职工替企业垫付养老保险返还明细表》;(四)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经各级审批部门正式批复的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五)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债务处理协议;(六)无资产企业的资产核查报告,有资产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按资产隶属关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出具的企业资产处置批复;(七)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下放文件,省、市属厂办大集体经同级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本级财政补助比例文件;(八)省、市属厂办大集体企业、主办国有企业及同级政府承担的改革成本存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的证明。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吉林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吉林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吉林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3•【字号】吉发[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吉林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发[2003]13号2003年8月13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推进吉林经济跨越式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中办发[2002]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吉林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在市场竞争的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与加快吉林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主要是:总量相对不足,不能满足经济快速发展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结构不尽合理,特别是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不能适应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治理方式变革的要求;素质亟待提高,具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创新能力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还十分稀缺。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和实现吉林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历史任务,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已成为实施人才兴业战略的当务之急,必须下大气力认真抓好。

2.明确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全省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着眼营造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才生成机制,加速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市场化进程,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整体素质,为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吉民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12]53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省本级各社会组织: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充分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充分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由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运作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应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一)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二)社会及有关部门的资助、捐赠;(三)开展投资活动获得的收益;(四)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吉林省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

吉林省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

吉林省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1. 简介吉林省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是吉林省为推动企业管理创新而设立的一种资金支持政策。

该专项资金旨在鼓励吉林省企业在管理方面进行创新,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文将对该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资金使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2. 申请条件吉林省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如下:•企业必须在吉林省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状况;•企业必须对管理创新有明确的需求,并能够提供相应的创新计划书;•企业必须自筹部分资金,专项资金仅作为补充;•企业的管理创新项目必须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

3. 申请流程吉林省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的申请流程如下:3.1 填写申请表格企业需要下载并填写吉林省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格,表格中包含了申请企业的基本信息、创新项目的描述和计划、项目预算等内容。

3.2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注册证件、资信证明、创新计划书等)提交给吉林省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机构。

3.3 资格审核吉林省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核实申请企业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将获得资金申请资格。

3.4 评审审核审核通过资格的申请企业将进入评审阶段。

专家组将对申请企业的创新计划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创新性。

评审结果将作为资金最终发放的依据。

3.5 资金发放经评审通过的申请企业将获得吉林省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的资助。

资金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分批发放。

4. 资金使用范围吉林省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管理创新培训费用;•管理创新技术咨询费用;•管理创新项目研发和实施费用;•管理创新成果推广费用;•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建设费用。

5. 资金管理与监督吉林省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由吉林省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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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治理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所在地:市县(区)
举荐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年月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适用范畴:申请“吉林省企业治理创新专项资金”的吉林省企业。

二、填写要求:申请企业需认真按此说明规定录入相关内容,并打印出完整的申请书。

申请书能够复印,但每份需加盖红章。

本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本申请书填好后需连同可行性报告、合同草本、齐备的附件等各一式3份分别装入3份申请资料彩皮中,与3份申请项目概要及所有文件电子文本一并在有效期内上报吉林省工信厅企业处。

三、指标说明:
1.企业法人代码:应采纳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没有企业法人代码的企业应先办理企业法人代码本。

2.企业所在地代码(3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副省级都市代码。

3.行业代码(5位):应依照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按照科技部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编制的行业分类代码规定填写。

4.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在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或专业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

5.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副省级都市科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对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后,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6.大专院校办的企业: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历并颁发学历证明的大专院校创办领办的企业。

7.科研院所办的企业:指地市以上政府部门属独立研究与开发机构创办领办的企业。

8.留学人员办的企业:指获得国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留学人员,或在国内已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访问、合作研究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创办领办的企业。

9.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企业:指1999年1月1日以后地市以上政府部门属独立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企业。

10.国家高新区内企业:指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11.国家创业服务中心企业:指在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的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12.企业总收入:指企业全年的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
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

13.工业增加值:指企业在工业活动中制造的价值。

运算方法是: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工业部分的增值税
14.项目起始时刻:指本项目申请资金支持的时刻。

即为企业提出申请的时刻,必须与申请书封面的填报日期一致。

例如2018年12月提出申请,其项目起始时刻为2018年12月,申请书封面的填报日期也为2018年12月。

15.打算完成时刻:指资金支持该项目的完成时刻。

也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总论”中所列项目各项目标达到验收的时刻。

申请资助的项目,打算完成时刻只能为项目申请时刻后的24个月,专门情形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例如2018年6月提出申请,项目打算完成时刻为2018年6月,项目打算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均按现在间点进行测算。

16.项目现处时期:①预备研发时期;②开始实施时期;③全面应用时期。

17.项目执行期内打算完成指标:项目执行期指项目从项目起始时刻到打算完成时刻。

项目执行期内打算完成指标指在项目执行期内该项目实际可实现的累计指标,而不是达到的生产能力。

此项指标是项目验收时的要紧考核依据。

18.近期完成投资额:指企业自2009年6月1日之后,提出申请的时刻之前该项目已完成投资。

19.打算新增投资额:指企业提出申请的时刻之后,项目打算完成时刻之前该项目打算新增的投资。

20.申请资金金额:申请企业应依照项目所处的不同时期,申请无偿资助的金额,并在相应的栏目中填写。

21.固定资产购置费用:要紧是指电脑等设备的购置费和安装费、项目推广前的试制费等,这些费用不在项目资金支持之列。

一、企业差不多情形
二、项目差不多情形
三、项目资金情形
四、项目申报企业所属地区审核意见
五、项目合作单位意见
六、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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