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权能的关系,并评析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母权与子权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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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权利和权能有什么不同?

民法中权利和权能有什么不同?

民法中权利和权能有什么不同?民法中权利和权能有什么不同?权利,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资格,行为与否的自由,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主张。

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者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

权能,即为权利所具有的功能,借用物理学上的说法,就是权利能够做功的能力。

是指权利内在所具有的,有益的功用和效能。

权能的定义本身就决定了其具有的内在性、应然性、有益性的特点。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有什么不同?权利是你拥有做某件事的通行正,表明你可以干那事,例如,生存是每个人天生的权利。

权力是你对别人或别人对你指使,他能*** 不能干,或你能做他不能做。

但权利是不分等级和人的,生存权利每个人都有。

法律权利和普通权利有什么不同公民基本权利,是一个法律术语。

指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

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资产阶级国家称为人权、公民权。

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

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摘要】权利与权力是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它们相互作用、制约、影响并不断演变。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从权利与权力的定义和区别入手,引入这一议题的核心概念。

随后,我们探讨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以及权力对权利的影响,分析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和演变过程。

我们强调了权利与权力关系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总结了本文所涵盖的内容。

通过深入探讨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中权力运行的规律,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权利、权力、关系、区别、相互作用、制约、影响、平衡、演变、重要性、发展趋势、结论、定义、概述、未来展望1. 引言1.1 权利与权力的定义权利与权力是人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权利可以理解为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法律上的保护和限制性权益,是个体拥有的合法权力的一种表现。

权力则是指一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中可以影响、控制和改变他人行为的能力,是一种能够实施意志和行动的能力。

权利与权力的定义虽然有所不同,但在社会中常常是相互联系和互为基础的。

权利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公共资源,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而权力则是实现和维护这些权利的手段。

权利的存在使得权力不能无限扩张和滥用,而权力的行使则是为了保障和维护人的权利。

权利与权力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只有在权利和权力的互动中,社会才能够保持秩序、稳定和公正。

对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对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在于其基本性质和作用方向。

权利是个体或群体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是可被依法保障和行使的权力。

权力则是实施施加于他人或事物上的能力或控制力。

权利是被赋予的合法地位,是对个体或群体的保护和尊重;而权力则是可以被滥用的,往往带有强制性质。

权利是为了保障个体的自由和尊严,是一种内在的基本权益;而权力则往往是用来控制他人行为或资源分配的手段。

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法学学士毕业论文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法学学士毕业论文abstractourcountry'spoliticallawculture,alwayshasloftylyevendeifiesthecountry,thegover nment,neglectsandevendisparagesindividualthetradition,thisisthesocialistdemocr acydevelopmentbigbarrier.whentheindividualcaredaboutandstrivesforrealizesownri ghtandthebenefitfully,canconstitutetheimpetusdemocraticpoliticstoformwiththede velopmentdirectpower,whentheexpansionsocialistdemocracy,allrequeststhesocietyt ocontinueintheexistingfoundationtodeveloptherightgradually,limitauthority.ther efore,clearsoffbetweentherightandtheauthorityrelations,hastheprofoundsignifica nce.keywords:rightsprotection;powerlimiting;statepower;socialcitizens'right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法理学中的一对基本范畴,也是国家与社会,国家机关与社会公民,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反应。

深刻认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理清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立与联系,对认识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深刻的意义。

一、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意义(一)有利于社会公民的权利保护权利做为一种社会现象和一种意识或思想自古以来就存有,但西方社会的古代和中世纪,权利的观念就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没明晰的专指权利的词汇。

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一)权利的内涵及其特征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

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①。

由以上权利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权利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两大内容之一。

这是因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任何法律关系的形成,都是权力义务的统一体,如若离开了权利或者义务的一方,法律关系也不复存在。

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领域,它所调整和涉及的社会领域几乎无所不包,并且其他领域对行为的自由度加以的限制也往往为法律所肯定,我们也正是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讲,权利是一种社会法律关系的产物,是一种合法关系的存在。

与权利最为密切的伴侣是义务,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每个具体法律关系中,它的参与者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因此,义务和权利一样,也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它与权利一起,形成了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马克思指出:“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

......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②其次,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能。

这也就是说,权利的享有者,无论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都是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能,而且在这些作为与不作为中,包含有主体的有目的、有意识、有意志地选择活动。

而权利主体是选择作为,还是选择不作为,都是与其可能获得的某种利益相联系的,如若能够获得某种利益,便证明权利主体依法享有了权利,反之则不然。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社会中,权利与权力是两个常常被提及的概念。

尽管它们经常一起谈论,但它们却有不同的含义和作用。

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依法享有的一种合法权益,而权力则是个人或群体所拥有的实施、控制和影响他人的能力。

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与相互作用。

权利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保障,旨在保护个体或群体的自由和尊严。

它主要通过法律、宪法或国际公约来确立。

权利赋予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与法律保障,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例如,人权宣言确立了人们享有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隐私和财产安全等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是被普遍认可的普世价值,并被法律明确保护。

权力则是指对人和事物进行控制和操纵的能力。

它是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存在的,具有支配和约束他人的能力。

权力可以来自各种不同的来源,如政府、组织、公司或个人。

政府通过立法、执法和行政等手段行使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组织和公司通过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来行使权力,以实现组织的目标和管理职权。

个人也可以通过知识、财富或社交关系等手段获得权力,并对他人施加影响。

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是相互依存的。

权利是由权力保障和实现的,没有权力的存在,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政府通过行使权力来保护人民的权利,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权利也限制和规范权力的行使,以防止滥用和侵害个人权益。

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取决于其是否能够保障和尊重权利。

并且,权力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约,以免权力成为滥用的工具。

然而,权利与权力之间也存在着潜在的矛盾和冲突。

权力往往可以被滥用,导致权利的侵害和损害。

一些危险的权力如专制政权、垄断企业或欺凌者可能通过滥用权力来压迫和剥夺人们的权利。

此时,权利的行使和维护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司法程序、社会运动和公民参与来实现。

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抗也是社会进步和权力制衡的重要体现。

维护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和关系是一种社会的动态调整过程。

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不断推动对权力和权利的重新界定与平衡。

浅谈权利、权能和权益的三者之间区别

浅谈权利、权能和权益的三者之间区别

浅谈权利、权能和权益的三者之间区别【摘要】权利、权益和权限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三者又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他们是以权利为中心而连接在一起的。

权利重点强调权;权益重点强调益,是权利带来的利益。

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大致来说,权利赋予的是某种可为可不为的行为;权益则是因某种权利而包含的利益;权能是权利所具有的功能。

生活往往不加以严格区分,但在法律文书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关键词】权利;权限;权益;区别一、权利、权限和权益基本含义(一)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和基本含义我们大致可以梳理出以下几种关于解释权利的本质的几种学说,即权利的意思说、利益说、法力说。

1.意思说:意思说代表为温特夏德,认为权利本质是意思自由,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无权利;认为权利的本质是自由意思活动的范围。

2.利益说:代表人物为耶林,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

3.法力说:梅克尔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一个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4.三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不足。

(1)意思说合理性和不足之处,意思说表明自然人或法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能力,才能获得民事权利,否则,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获得权利的可能性。

但这与事实不符,因为无民事行为人虽然没有意思表示能力,但同样能够获得民事权利。

(2)利益说合理性和不足之处,结合民法来讲,所有权人可以完全实现对物的占有、支配、受益、处分。

由于所有权是绝对权,除权利人以外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不加以干涉就可以了。

所以这可以验证利益说的合理的一面。

但也有不足的一面,比如过了诉讼时效的金钱债务,就变为自然债务,这样在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情况下,虽然债权人享有实体上债权,但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

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

1.权利的基本含义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

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权利。

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

这种承认可能是习惯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

根据其承认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称为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和法律权利。

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

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

”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

将二者相比较,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

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如继承权,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时,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实际上是一种以权能状态存在的权利。

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产生,继承权就由一种权能转化成为了利益。

2.权力与权利的联系(一)权力来源于权利。

在权力与权利谁来源于谁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误解。

其实早在权力产生之前,权利就已经有了。

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

这些遍及氏族内部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

只是那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别,也无法分别的。

而权力的情形则不同,在最初是没有权力的存在的。

由于人的认识发展和社会的逐步生成,就逐步产生了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完成。

社会学视角解析社会中的权力关系

社会学视角解析社会中的权力关系

社会学视角解析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在社会中,权力关系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权力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之一,影响着个体和群体的行为、观点和决策。

通过社会学的角度来解析权力关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权力如何形成、维持和变化,并在不同层面上探讨权力对社会的影响。

1.权力的定义和类型权力是指一个个体或群体能够影响其他个体或群体的能力或能量。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权力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一种常见的分类方式是基于权力来源的差异。

例如,经济权力来自于个体或组织的财富和资源,政治权力来自于某个组织或个体在政治制度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人际权力来自于社交关系和人际交往的能力等。

2.权力关系的形成和维持权力关系的形成和维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因素和机制。

在社会中,一些因素,如社会地位、财富和信息的掌握,可以增强个体或组织的权力。

人们通常会追求权力来满足自身的需求和利益,因此,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一些人可能更容易获得和维持权力地位。

此外,权力关系还受到制度和规则的影响。

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规范等都对权力的分配和行使产生着重要影响。

例如,在民主政治制度下,政治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和公众舆论的制约,而在专制制度中,个人或少数群体可能更容易集中和滥用权力。

3.权力关系的动态性和变化权力关系是动态的,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和文化转变等因素都可以影响权力的分配和行使。

比如,在一个社会中,产业结构的转型可能会导致原先拥有经济权力的群体失去地位,而新兴产业的兴起则为其他个体或群体提供了获得新的权力的机会。

此外,社会运动和社会团体也可以通过集体行动来改变权力关系。

当一些被边缘化的群体联合起来争取权益时,他们可能对现有权力结构提出挑战,推动权力的重新分配。

4.权力对社会的影响权力不仅仅是一个个体或群体间的关系,它也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权力关系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变革。

当权力分配不合理或权力滥用时,社会可能出现不满和不公平的情况,从而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

论权利与权力关系——权力制衡机制

论权利与权力关系——权力制衡机制
利享 有者在 其权利 的范围 内, 既可 以实现其权 利 , 也 可 以 暂 缓
护。 权 力 现 象 的出 现 , 打 破 了权 力和 权 利 未 分 的状 态 , 使 它成 为 种 源 于 社 会 又高 于社 会 的 力 量 。 在 阶 级 社 会 里 , 权 力 为 少数 统治者所掌有 , 权 力 关 系 则表 现 为统 治 者对 被 统 治 者 的 力 量 支
离 。真 正 打 破 权 力对 权 利 的 支 配 和 垄 断 . 最 早 是 由资 产 阶 级 革
命 时 期 的启 蒙 思 想 家 提 出 , 并在资产阶级取得政 府后加以实践 化 的。 按“ 天赋人权” 的论 者 来 看 , 人 的人 权 是 政 府 权 力 的本 源 , 社 会 成 员 结 成 社 会 之 前 ,每 个 人 都 拥 有 固 定 的初 始 的权 利 ; 人 民 通 过 结 成 社 会 形 成 国 家 ,并 通 过 契 约 之 形 式 让 渡 一 部 分 权 利, 这 种 来 自于 个 人 权 利 而 不受 限 于 权 利 的 力 量 , 就 是 政 府 的 力量 , 就 是 政 府 的 权 力 。这 里 , 权 力 被 认 为 是 权 利 的让 读 物 , 它 派 生 于 权 利 因 此 也 应 受 约 于 权 利 ,这 也 是 实 践 中 的必 然 要 求 :

… … …






I I l 5
论 权 利 与权 力 关 系
— —
权 力 制衡 机 制
口 刘 梦 曲
( 重庆 师 范大 学 重 庆 4 0 1 3 3 1 )
【 摘要 】 权利 与权 力是 两个不 同的概念 , 但是 又联 系密切 ,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权利和权力是两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它们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对社会的运行和个人的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权利,通常被理解为个体或群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和自由。

它是基于人的本性、尊严和价值而存在的。

每个人都拥有一系列的权利,比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不可剥夺的。

权利的存在保障了个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使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活、追求幸福。

权力,则是一种能够影响他人行为和决策的能力或力量。

它往往通过一定的机构、职位或制度来体现。

政府拥有权力,以制定法律、执行政策、管理公共事务;企业的管理者拥有权力,来组织生产、调配资源;社会组织的领导者也拥有权力,以实现组织的目标和使命。

权力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权利和权力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权力是保障权利的重要手段。

政府的权力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例如,法律对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制裁,就是运用权力来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如果没有权力的介入,个人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而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

其次,权利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公民拥有监督政府权力行使的权利。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应当为人民服务。

人民通过选举、言论自由等权利,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然而,权利和权力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权利属于个体或群体,强调的是个体的自主性和利益;而权力则更多地属于公共领域,是为了实现公共目标而存在。

权利通常是平等的,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相同的权利;而权力则往往是分层级的,不同的职位和机构拥有不同程度的权力。

在实际生活中,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有时会出现失衡的情况。

当权力过度膨胀而不受制约时,就可能侵犯公民的权利。

历史上不乏这样的例子,专制政权滥用权力,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导致社会的动荡和人民的苦难。

另一方面,如果公民过度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公共权力的作用,也会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社会中,权利与权力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权利是指人们根据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具有合法性和保护性;而权力则是指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控制、支配和决策他人行为的能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相互影响。

一、权利和权力的定义及特点权利是个体或组织依法享有的一种合法权益,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合法性:权利是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所保障的,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 平等性:每个人都拥有基本权利,并且应当受到平等对待。

3. 保护性:权利的实现和保护应得到社会和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权力是指个人或组织对他人行为进行控制和支配的能力,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掌控性:权力的持有者能够决策、指导和控制他人的行为。

2. 不平等性:权力的分配存在差异,有些人或组织拥有更大的权力。

3. 影响性:权力的行使能够对他人产生重要影响,包括积极或消极影响。

二、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权利和权力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

权利的实现需要权力的保障和支持,而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护和尊重权利为前提。

1. 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制约社会权利的保护和实现需要政府或组织行使权力,对违反权利的行为进行制裁和保护。

例如,个人权利的侵犯需要政府通过执法权力进行制止和惩处,而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能侵犯个人权利。

权力的滥用可能导致权利的受损和侵犯,因此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以确保权力的正当与合理。

2. 权力对权利的保障和促进权力的行使可以促进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政府或组织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行使权力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例如,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人权进行保障,禁止歧视和虐待,提供教育、医疗等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3. 权利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权利的存在和行使对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使。

权利的行使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阻止或改变权力的行使,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探究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探究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探究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作者:许珂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3期摘要:权力和权利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正确认识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探究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是明确权力和权利界限的必要过程。

以权利制约权力,用权力保障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关键词:权力权利关系一、权力与权利的含义(一)权力的含义关于权力的定义理论界有很多不同的定义方式。

如R.H.陶奈说:“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

”罗素认为:“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

”周永坤将权力定义为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处理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力。

林吉吉的权力定义是“权力是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使之产生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

”张循理则认为,权力是一种以法的形式固定的对社会各方面的管理关系,它反映的是一定的政治生活。

根据以上的观点不难看出,权力是指领导阶级在于被领导阶级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能够组织和领导大多数人的一种能力或力量。

(二)权利的含义关于权利的定义,理论界主要有六种不同的学说。

其一,自由说。

权利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的一种自由。

其二,利益说。

权利是法律所想要维护和追求的一种利益价值。

其三,选择说。

认为权利是与权力相对应的,权利是一种选择。

其四,法律上之力说。

认为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行为能力。

其五,尺度说。

认为权利是一个人的行为能够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范围或尺度。

其六,法力说。

强调权利是法律和国家权力保证的人们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进行一定行为的“力”。

个人比较赞同周永坤给权利的界定:权利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二、权力与权利的联系1.权力与权利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PDF)

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PDF)

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田杰1“权利和权力是法学和政治学中的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生活和政治生活运转所围绕的两个轴心”。

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众说纷纭,没有人给出足以让他人承认的观点。

各种学说林林总总,蔚为壮观。

笔者试图对这一对关系暧昧的双方给予重新界定,并力图廓清彼此界限和联系。

首先从权力开始。

什么是权力?一、权力之传统解释首先来看看历史上的各家定义及中国学者的研究情况。

以下转引自吕世伦、文正邦先生合著《法哲学论》。

德国的学者马科斯.韦伯在其《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一书中说: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某一行动者能处在某个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他自己的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

R.H.陶奈在《平等》一书中说: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

美国的彼得。

布劳说:“权力它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威慑的形式是:撤销有规律地被提供的报酬或惩罚,因为事实上前者和后者都构成了一种消极的制裁。

”T.帕森斯则认为:权力的概念用来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把它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而不是指影响他们的一项决定的单个例子。

B.罗素也认为: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

再从一些词典上看。

英国 A.布洛克等编的《枫丹娜现代思潮词典》说: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

《不列颠百科全书》说:权力就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一个人或者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

《牛津法律大辞典》则说权力是有权做具有法律效力或作用的事情的法律概念,如,立遗嘱;如果不还借款,债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通常认为权力只是更广泛的“权利”概念的含义之一。

据以上材料,吕先生和文先生进行了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权力的概念中,意志和行为也是必要的要素,只不过这种意志具有支配行或强迫性,即可以支配他人改变其行为,或使他人的行为服从与自己。

母权—子权结构的理论及其价值

母权—子权结构的理论及其价值

性相同, 它概括 了权能可以 自 但 所有权 中分 离出去又可以回归的现 象, 述 了所有权有 时“ 描 虚化” 有时
“ 圆满 ” 态。 状
关 键词 : 母权 ; 子权 ; 能分 离; 力性 权 弹
中图分 类号 : 9 3 2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5— 2 5 2 1 )2— 0 9—1 D 2. A 2 9 3 7 (0 2 0 0 0 1
朱广新博 士和耿林博士均持这种看法 。其思路及方法具有创新性和启 发性 , 特此致谢 1

河 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1 0 2年第 2期( 总第 10期 ) 3
基地作为供役地的情况下, 若把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地役权的母权 , 则 因建设用 地使 用权 、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 宅基地 使用 权本 身欠 缺用水 、 排水 、 采光 、 望 、 行等并 将它 们转 眺 通
之所以在权利抵押权情况下承认例外是因为在这些个别押权的情况下作为抵押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不动产物权拥有优先效力处分自身的权能等物权的基因也具有财产价值能够满足抵押权作为定限物权价值权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说作为抵押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不动产物权能够满足作为母权的规格要求


引言
定 限物权 , 尤其 是 准物权 , 自何处 , 源 绝不 单单 是论者 自圆其说 的渺小 情节 , 而是 事关 物权 具有何 种
法律性质、 物权体系乃至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 、 物权救济的原动力及方式 的重要 问题 , 容不得法律人轻 视 。因此 , 笔者重提母权一子权结构的理论及其价值 , 以便大家展开思索和讨论 , 民法理论体系的构 为 建 贡献 自己的力量 。

如何平衡亲子关系中的权力与独立性

如何平衡亲子关系中的权力与独立性

如何平衡亲子关系中的权力与独立性亲子关系是每个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这个关系中,权力与独立性是两个核心概念,它们相互影响并共同塑造着亲子关系的动态。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平衡亲子关系中的权力与独立性,以促进健康的家庭关系和个人成长。

1. 理解权力与独立性的含义权力是指在亲子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控制和决策能力,包括规定规则、设定界限和制定家庭价值观等。

独立性则是指子女在亲子关系中发展自主性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包括自我决策、承担责任和表达个人意见等。

2. 建立积极的沟通模式沟通是平衡权力与独立性的关键。

父母应该倾听子女的意见和需求,鼓励他们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

同时,父母也要清晰地传达家庭的价值观和期望,以确保子女理解并遵守家庭规则。

通过积极的沟通,父母和子女可以共同制定合理的权力边界,同时培养子女的独立性。

3. 尊重子女的个人权利为了平衡权力与独立性,父母应该尊重子女的个人权利。

这包括尊重他们的隐私、个人空间和个人选择。

父母可以给予子女适当的自主权,让他们参与决策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同时,父母也需要教导子女如何负责任地行使权力,并在必要时提供指导和支持。

4. 培养子女的决策能力为了促进子女的独立性,父母应该帮助他们培养自主决策的能力。

这可以通过让子女参与家庭事务、鼓励他们解决问题和承担责任来实现。

父母可以提供适当的指导和支持,但也要给予子女足够的自主空间,让他们从失败中学习和成长。

5. 建立亲子关系中的合作与共享亲子关系不应该仅仅是权力的施加和独立性的追求,更应该是合作和共享的过程。

父母可以与子女一起制定家庭规则和价值观,共同解决问题和决策,以及共同享受家庭活动和时刻。

通过建立合作与共享的亲子关系,权力与独立性可以得到更好地平衡,同时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感和归属感。

6. 寻求专业支持对于一些复杂的亲子关系问题,寻求专业心理学支持是明智的选择。

心理学专家可以帮助家庭成员理解彼此的需求和期望,提供有效的沟通和冲突解决策略,并帮助建立健康的亲子关系。

学会平衡权力与权责的关系

学会平衡权力与权责的关系

学会平衡权力与权责的关系在组织和社会中,权力与权责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权力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资源、决策和控制他人的能力,而权责是指个人或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学会平衡权力与权责的关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和领导团队,同时也能够提高组织的效能和员工的满意度。

一、平衡权力的来源权力可以从多个来源获得,包括职位、技能、信息、人脉等。

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力来自多个方面,而权责的平衡也需要基于这些来源。

在组织中,职位是最常见的权力来源,拥有更高的职位通常意味着更多的权力和责任。

然而,单纯依靠职位权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培养能力和获取信息来增强权力基础。

二、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在组织中,权力与责任是相互关联和相互制约的。

拥有更多权力的人或组织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而承担更多责任的人或组织也可以获得更多的权力。

这种平衡关系可以促进组织的稳定和发展,并且对个人也是一种成长和锻炼的机会。

1. 权力与责任共进退在领导团队时,领导者应当清楚自己的权力范围,并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权力的滥用会导致责任的推卸,而责任的规避会削弱权力的有效性。

领导者应当做到权责相匹配,既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力,也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才能够建立起员工对领导的信任和认同,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2. 平衡组织内权力分配在组织内部,权力的分配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合理的权力分配可以避免过度集中权力,增强员工参与感和自主性。

组织内应当建立起科学的权力结构,将权力下放到合适的层级,让每个人都有发挥能力的机会。

同时,也要建立起监督和反馈机制,避免权责不对等和滥用权力的问题。

三、平衡权力与权责的方法为了更好地平衡权力与权责的关系,有一些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实现这一目标。

1. 建立明确的权力边界在组织中,每个成员都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力边界。

这意味着每个人要清楚自己有权做什么,而不是超越自己的职责范围。

只有在明确的权力边界内行使权力,才能够保证权责的平衡和有效性。

2. 培养合适的技能和能力为了拥有更多的权力,个人需要不断地培养和提升自己的技能和能力。

权利与权能的关系,并评析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母权与子权关系理论。

权利与权能的关系,并评析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母权与子权关系理论。

简析权利与权能的关系,并评析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母权与子权关系理论。

大陆法系对权能的研究比较重视,我国关于权利与权能的关系,以所有权为例,目前存在三种说法。

第一种是权利集合说,认为所有权是由各项权能组合而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可以成为单独的权利,结合起来就则为一个完全的所有权,因此所有权权能是构成所有权的权利。

传统观点否决这一说法的理由是,所有权作为对物的独占性支配权,物上的任何其他权利,无论是债权还是他物权,都源于所有权,是所有权不同作用的结果。

而权利集合说则不能说明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因为既然所有权是各项权能的集合,那么缺乏某一权能就不成其为所有权。

所有权并不是权能的简单的总和。

为了迎合所有权与权能分离的情况,权利集合说还有一个变体,认为所有权是一种权利束,所有权权能是权能支,所有权由各种权能支构成。

权能支的分离、重组、耦合形成新的财产权利。

第二种是权利作用说,认为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当权能与所有权分离,不过是所有权不同作用的表现。

所有权的作用有积极的和消极的两方面。

积极权能是所有权人正常行使所有权的权利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消极权能是所有权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当所有权被侵害时,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方式排除他人干涉。

这种列举权能的方式难以揭示所有权的真正内涵。

所有权的本质是所有人全面支配所有物的排他性权利。

“全面支配”意味着,所有人支配物的方式不受限制。

排他性”意味着所有权人支配所有物的行为不受非法妨碍。

因此,支配物的方式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最为常见但绝不仅限于此。

前两种观点虽然名称不同,在以所有权为中心的传统物权理论中,都是一种可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分离的所有权的组成部分。

它们的理论基础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也称为母权与子权关系理论。

这个理论本身就不合理,所以以此理论为基础建立的权利权能关系理论也不可能正确。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一、概念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

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

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

通常所谓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

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

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

权利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二、两者的区别1.包含内容不同: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而权力的内容则主要是政治的;2.行使主体不同:权力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和组织,公民不可以成为权力主体。

而权利的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和组织外,还可以是自然人。

实施权力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享受权利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

权利一般与机构和职位无关,而权力则与机构和职位相联系;3.意志关系不同: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权力则强调意志的服从性;4.实现方式不同:权力的实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为转移,具有单方性。

权利与权力关系研究

权利与权力关系研究

2007年第4期(总第171期) 学 习 与 探 索Study&Exp l orati on No.4,2007 Serial.No.171・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权利与权力关系研究吕世伦,宋光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权利寓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简单产品交换之中,而权力则是国家的内容,因此,权利的发生早于权力。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相应地,权利决定权力,二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争取权利(人权)的运动一开始就具有国际性,权力应当维护和促进权利的现实化,而非压抑与侵犯权利。

经过古代、中世纪和近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呈现不同的表现形态。

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和“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列宁语),其目标为共同富裕。

大同世界是通过国家回归社会、权力回归权利及国家消亡和实现人类普遍权利来达到的。

关键词:权利;权力;权利与权力关系;国家与社会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7)04-0099-08 权利与权力是法学的基础和核心范畴,这一点在法学领域已大体取得共识。

但是,恰恰就是这个对应范畴又成为最难弄清楚的问题: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众说纷纭,尤其对两者相互关系的看法上仍有显在或潜在的对立。

通过长期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观点的学习和近些年结合实际的反复思考,笔者深深感到,真正阐明权利与权力关系实属一件关涉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发展前景的大事。

权利(right)是指特定主体(主要是个体)为实现一定的利益,依法直接拥有或依法为他人设定的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它强调独立主体之间平等互利,要求权力必须秉持公正的立场予以确认与保护,而不得随意干涉和损害。

与权利不同,权力(po wer)的基本寓意是表达出命令人与受命人之间的关系,即特定人向其管辖下的他人或不特定多数人乃至管辖下的全体人实行的自上而下的强迫力量。

它可能是合法的、甚至是合理的,但也可能是非法的、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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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权利与权能的关系,并评析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母权与子权关系理论。

大陆法系对权能的研究比较重视,我国关于权利与权能的关系,以所有权为例,目前存在三种说法。

第一种是权利集合说,认为所有权是由各项权能组合而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可以成为单独的权利,结合起来就则为一个完全的所有权,因此所有权权能是构成所有权的权利。

传统观点否决这一说法的理由是,所有权作为对物的独占性支配权,物上的任何其他权利,无论是债权还是他物权,都源于所有权,是所有权不同作用的结果。

而权利集合说则不能说明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因为既然所有权是各项权能的集合,那么缺乏某一权能就不成其为所有权。

所有权并不是权能的简单的总和。

为了迎合所有权与权能分离的情况,权利集合说还有一个变体,认为所有权是一种权利束,所有权权能是权能支,所有权由各种权能支构成。

权能支的分离、重组、耦合形成新的财产权利。

第二种是权利作用说,认为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当权能与所有权分离,不过是所有权不同作用的表现。

所有权的作用有积极的和消极的两方面。

积极权能是所有权人正常行使所有权的权利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消极权能是所有权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当所有权被侵害时,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方式排除他人干涉。

这种列举权能的方式难以揭示所有权的真正内涵。

所有权的本质是所有人全面支配所有物的排他性权利。

“全面支配”意味着,所有人支配物的方式不受限制。

排他性”意味着所有权人支配所有物的行为不受非法妨碍。

因此,支配物的方式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最为常见但绝不仅限于此。

前两种观点虽然名称不同,在以所有权为中心的传统物权理论中,都是一种可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分离的所有权的组成部分。

它们的理论基础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也称为母权与子权关系理论。

这个理论本身就不合理,所以以此理论为基础建立的权利权能关系理论也不可能正确。

关于这个问题稍后进行绍。

关于权利与权能关系的解释还有第三种观点,我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合理。

它认为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之间不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是内容与形式的关,而内容与形式是不能分割的。

物权人对物享有支配权,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支配总得通过具体行为表现出来。

有个例子可以生动解释这个现象。

耕牛的所有权人可以把牛圈(quan)在围栏里,可以役使牛耕地,可以把牛租给别人耕地而收取租金,还可以把牛卖掉或者宰了吃肉,这些都是实现物权的具体行为。

把生活中众多的具体行为归纳起来,总结出逻辑层次高于各种具体行为又低于物权支配力的若干概念,借以帮助人们理解和行使物权,这就是物权的权能。

同理,属于所有权表现形式的即为所有权权能。

所有权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所有权能则不是,各种权能只有依附所有权才能被法律保护。

将所有权权能从所有权中分离出去是不不切实际的。

因而这种观点否认了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

下面介绍一下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

所有权权能是否分离在普通法中不成为一个问题,因为英美法国家没有统一、至高无上的所有权概念和制度。

在大陆法中被称为物的最高权利的所有权在英美法中为各种财产权的概念所替代。

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一般表述为所有权人依法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权能分离出去形成其他物权,如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崔建远将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形象地理解为母权和子权关系理论,认为所有权是产生定限物权的母权,定限物权是所有权所产生的子权。

在该理论指导下,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永久性、整体性和弹力性。

首先,纠正一下对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的几个认识。

第一,从历史渊源上讲,所有权的权能分离理论仅仅是近代资本主义大陆民法中的理论。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中的所有权概念来源于罗马法。

所有权作为对物的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在罗马帝国晚期主要相对于用益权被加以使用。

所有权有另一更为古老的称谓,但不那么具有技术性,而且它被用来指家父的一般权力或对任何主体权利的拥有。

因此,所有权也属于家父早期的统一主权的组成部分。

所有权是历史时代的沉淀物,它包含着家父的那种具有主权特点的古老权力,即对要式物的所有权,还包含着对其他物的经济所有形式。

有学者认为,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理论可溯源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所有权概念出现以后,促进了所有权权能的分离。

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在罗马法并未有萌芽,而是近代物权法理论的产物。

严格的说,只有在真正确立物权概念以后,才可能形成权能分离学说。

学者房绍坤认为,从罗马法上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来看,尚不能认定罗马法时期就出现了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因为罗马法上虽然产生了所有权的概念,但所有权观念并不发达,法律将役权、用益权等作为物来看待,视为无形物,仍属于所有权的客体。

可见,罗马人并未将役权视为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某项权能,而是将其作为权利人拥有的对象。

因此,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并不是罗马法的固有理论。

(苏联)说法二:严格来说,所有权权能分离论仅仅是近代资本主义大陆民法中的理论。

罗马法以所有权的完全支配力为核心,财产利用权利的性质取决于利用人的法律地位,若利用人是所有人,权利便是所有权的表现,如果利用人是非所有人,权利便是债权或他物权的表现。

承揽人、无因管理人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属于债权,用益权人、使用权人、居住权人以他物权主体享受近似于所有人的权利。

他物权具有对抗所有权的性质,且在种类和范围上为法律所严格限定,是指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然而,罗马法的子自物权他物权制度中无疑含有所有权分离论的萌芽。

他物权的独立性随着义务的增加而逐渐消弱。

早期罗马法中,用益权人与所有人双方都只负消极义务,但私有制的发展促使法律天平倾斜到所有人一边,逐渐出现了用益保证,用益权人承担起某种积极义务,实际上被至于所有权之下。

他物权因而隐含着其本身是所有权权能转化的意思。

这一意思被近代民法学者放大,形成了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

第二,从所有权的属性来看,通说认为,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和弹力性。

然而,整体性性并不是所有权的专有属性,其他物权也同样具有整体性。

物权权能是物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在同一时空里,任何物权都只表现为一种权能而不可能同时表现为他所潜在的多种权能。

其他物权也不是若干权能的简单叠加,在某一特定时空内也表现为一种权能,其权利人也通过特种权能维持着对物的支配。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同属物权的下位概念,所有权的特征就应该能够区分所有权与其他物权,至少应能区分所有权与大部分其他物权。

一种属性是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共同属性时,将这种属性当做所有权的特征是不恰当的。

对所有权具有弹力性的认识也存在逻辑矛盾和错误。

1、假如所有权确实具有弹力性,那么其他物权同样应该有弹力性。

弹力性不足以区分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2、所有权具有弹力性的前提是其权能确实可以被分离。

分离的前提是承认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权应该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但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无法全部列举的权能,所有权人也无法以全部权能来形式所有权,可见,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并非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是不可分割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在所有权属性的论述中,基本否定了所有权的权能分离。

例如:史尚宽先生指出:所有权系就标的物有统一之支配力,而非物之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之集合。

王泽鉴先生指出:所有权具有整体性,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在量上的总和,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所有权既然具有整体性,则所有权不能在时间或内容上加以分割。

在所有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时,不是让与所有权之一部,而是创设一个新的、独立之物权。

从这些学者的论述来看,所有权的整体性观点与权能分离理论是不相容的。

基于所有权的整体性,所有权的权能分离是不可能存在的,用益物权当然也不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

我国内地学者虽然承认所有权的整体性,但又认为所有权与所有权能是可以分离的,这种观念自相矛盾。

第三,所有权权能分离论首先被用来解释自物权和他物权及其权利的相互关系。

所有权的权能分割到非所有人手中即可成为一种他物权,所有权是他物权的母权。

但是他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并非由所有权派生产生。

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物权,应具有自己的权能,如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等。

从物权的性质上说,这些权能并不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而是用益物权自己所有具有的。

如果认为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记过,实际上就是否定了用益物权具有自己的权能,也就否定了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这又与物权的一般原理是相悖的。

如果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的观点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在其他权利中也应存在这种情况。

例如,在人身权中,某些人身权也应存在的可由他人行使的权利,如肖像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名称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等,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人身权的权能分离?这就从反面说明用益物权不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

所谓“担保物权”本身不属于物权范畴,更不可能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

担保物权的目的不同于物权。

物权的宗旨是定纷止争,物尽其用,担保物权的目的是在物上设置负担确保债的实现。

传统理论认为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但是交换价值是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进行交换的比例关系,作为一种关系当然不能被支配。

又如,“抵押转移物之占有,抵押权人不支配物的使用价值;抵押人可转让抵押物之所有权,说明抵押权人不支配物之价值”。

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的唯一积极作用是强调所有权的作用。

它把人们的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所有权上,导致所有权与他物权地位悬殊。

所有权制度规则堪称完美,而他物权缺乏统一、完整的规则,他物权的权能也受到所有权的限制,例如用益物权没有处分权能。

但是即使没有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人们也绝对不会因此就轻视所有权的重要意义。

这种理论不仅使我国民法理论有了一片瑕疵,而且极大地限制了人们研究的视野。

以孟勤国为代表的学者主张抛弃所有权权能分离论,代之以“物权二元结构论”。

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翻看孟教授的《物权二元论》了解一下。

这里我想提一下这本书里的一个观点。

物权二元结构论认为所有权与他物权之间是平等的,其他物权不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所有权不具有天然的君临其他物权的地位,不能支配其他物权。

同时,物权是独立的,任一物权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与另一物权没有任何权利转化的渊源关系,所有权不是其他物权的母权。

不赞成这个观点的理由是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

虽然所有权与他物权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但是对有些问题的回答有赖于所有权,例如:法律规定其他物权的基础、当事人能够以某种财产设定其他物权的前提,其他物权设定存续期间的原因等。

我认为,虽然他物权的产生,起初是为了限制所有权,但是当今社会,所有与利用关系高度分离,他物权具有了可以与所有权相媲美乃至超越所有权的独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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