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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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重庆市XX小额贷款公司(全称)委托贷款管理制度(部分)此文中只包含了关于委贷业务部分条款,各公司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增加以下条款,但不得修改范本中各条款。

1、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2、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3、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4、本公司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5、本公司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XX小贷公司(全称),本公司所有人员需按照本制度操作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条为规范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加强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渝金发[2013]8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如存在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为准。

第四条本公司首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本辖区金融办初审和市金融办审批备案;接受本辖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本公司开办的委托贷款业务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本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六条本公司所接受的委托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但本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本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受托人不受经营区域限制。

第八条本公司可以办理同一委托人向一个或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能办理多个委托人向同一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九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风险,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十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所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受托人不得超过50个。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依据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作为受托人依据有关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为借款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指定。

第三条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我行作为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审查项目合规性,监督贷款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协议规定还本付息,并收取一定手续费。

委托贷款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授信业务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除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我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第四条我行作为受托人在受托权限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推荐借款人或借费用目,不得参加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不得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不得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不得挪用委托人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不得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不得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协议或协议,不得有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委托人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权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委托人用于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自主支配的资金;(三)委托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并将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在借款人提款前一次或分次存入;(四)委托贷款额不超过委托人在我行存入的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额。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二)借款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申请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政策规定。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委托贷款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篇一借款人(甲方):住所地: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v^法》、《^v^担保法》、《^v^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种: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按揭贷款;其他:贷款。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借款本息按以下第种方式归还:(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

利息若按季计收 (2)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3)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4)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

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 (5)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

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第一次归还利息:。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6)其他方式:。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种方式: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借款期限内不变。

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

如遇中其他方式: (注: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

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四条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防范信贷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委托方的申请,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网络信贷管理规定,明确网贷平台操作方式及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八条银行与委托方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审查程序,进行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委托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和追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争取尽快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活动中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委托贷款定义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业务活动。

二、委托人资格审查委托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委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贷款受理与发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并批准贷款申请,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贷款合同与手续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六、贷款监督与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七、贷款回收与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八、风险管理与内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以上是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仅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业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委托贷款业务合规、高效运行。

第三章委托人范围第五条委托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六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下机构或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二)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机构;(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组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

第四章资质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委托人申请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二)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管理经验;(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四)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具备还款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五章委托贷款业务流程第九条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应包括:委托人提交委托申请、商业银行受理与审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发放与回收贷款、收取手续费等环节。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二)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三)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弥补可能的损失;(四)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

银行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银行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xx银行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完善x银行金融服务功能,促进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是指与x银行签订了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的集团客户(以下简称现金管理客户)在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发生非贸易或投资项下人民币资金归集时,资金调出方(委托人)将资金委托x银行(受托人)通过现金管理系统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归集到资金调入方(借款人)的账户,在资金反向归集时偿还委托贷款。

现金管理项下外币委托贷款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x银行开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开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各参与方均应在x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在办理资金归集时,应遵循“先归还委托贷款后发放委托贷款”的原则,即各独立法人账户之间在同一时点上不能互有委托贷款余额。

第七条开办独立法人之间的非贸易或投资项下资金归集业务,委托贷款各参与方应授权一个统一的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人与x银行统一签订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协议,或以其他形式约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非贸易或投资项下资金往来是基于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而发生的,对委托贷款各参与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开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各参与方应授权一个统一的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人统一向x银行签发资金归集指令,或授权该管理公司与x银行事先约定资金归集关系及各独立法人账户留存限额等事项,由x银行依据该管理公司的资金归集指令或对资金归集关系及各独立法人账户留存限额等事项的约定进行资金归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签订协议后,独立法人之间发生资金归集时委托方、受托方及借款人可不再另行签署单笔委托贷款合同,由x银行根据管理公司的资金归集指令或对资金归集关系及各账户留存限额等事项的约定通过现金管理系统自动完成委托贷款的发放及偿还。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贷”)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委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经营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委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资金发放贷款,并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手续费和收益,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贷款风险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委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委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委贷业务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二)有符合要求的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三)有独立的审批流程和授权制度;(四)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委贷业务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委托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四)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五)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前,应当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时,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机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2023修正版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2023修正版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流程,明确各方的权责和管理要求,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运作,降低相关风险。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员工在贷款业务中的操作,包括贷款申请、审批、监管、追踪和还款等环节。

三、委托贷款的定义和特点3.1 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公司为受托方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由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约定,按照一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3.2 特点委托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委托关系;- 委托方提供贷款资金,受托方按约定使用;- 贷款的期限、金额、利率等事先约定;- 受托方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

四、委托贷款管理流程4.1 贷款申请阶段4.1.1 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支持文件;4.1.2 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表格和支持文件给审批部门;4.1.3 审批部门进行贷款申请的初步审核,并收集相关资料;4.1.4 审批部门将初步审核结果和相关资料提交给风险管理部门;4.1.5 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信用调查;4.1.6 风险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贷款审批意见。

4.2 贷款审批阶段4.2.1 审批部门根据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贷款;4.2.2 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签订贷款合同;4.2.3 审批部门将贷款合同和相关资料归档。

4.3 贷款监管阶段4.3.1 审批部门将贷款合同和相关资料交给贷款监管部门;4.3.2 贷款监管部门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4.3.3 贷款监管部门定期向委托方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4.3.4 贷款监管部门随时掌握贷款偿还状况,及时提醒受托方还款。

4.4 贷款追踪和催收阶段4.4.1 贷款监管部门定期进行贷款追踪,了解受托方的经营状况;4.4.2 如发现贷款违约情况,贷款监管部门及时启动催收程序;4.4.3 催收部门与受托方进行沟通,争取催收及时回款;4.4.4 催收部门及时向委托方汇报催收进展情况。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保障贷款风险控制,提高贷款业务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业务范围委托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依据委托方授权,向特定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管理贷款的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形式。

三、机构设置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委托贷款业务部门或岗位,负责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批、管理和风险控制。

该部门应具备独立的贷款审批权限和风险检测能力。

四、客户管理1. 客户准入: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查,确保客户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 客户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贷款授信政策。

3.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向委托方及委托贷款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括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五、贷款审批1.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包括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及担保情况等资料。

2. 信用评估: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进行风险审核,确定贷款金额、利率及还款期限。

3. 贷款审批: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审,金融机构确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签订贷款合同。

六、贷款管理1. 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2. 贷款监控:金融机构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确保贷款资金被合理使用。

3. 贷款催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贷款催收制度,及时与借款人沟通,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七、风险控制1. 贷款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对贷款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风险水平。

2. 风险预警: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定期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3. 风险应对:金融机构在发现风险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如加大催收力度、提高贷款担保比例等。

八、监督检查1. 内部检查:金融机构应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定期的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业务正常运作。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为加强委贷管理,规范委贷行为,防范委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委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潍柴动力实际,制定本制度。

委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本制度所指委托贷款业务是指公司利用闲置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向其他公司提供借款,以增加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借贷事项。

董事会有权在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的范围内决定借贷事项。

董事长有权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的借贷事项。

总经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有权决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贷款审批事项。

(一) 集团内各子公司;(二)上一年度的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者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三)有产品、有市场,需支持的重点企业;(一)无逾期贷款和欠息,信誉良好的企业(二)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或者抵押;(三)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者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素质、企业规模、发展前景、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等因素(见综合授信评定表)。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1.AAA级信用客户;2.贷款总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3.资产负债率在 50%以上;4.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5.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普通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第1条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维护银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目前不接受个人委托)提供,并由受托人(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定中的“受托人”是指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确定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信贷业务,属于中间收费业务,各银行实际上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贷款要求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指定。

受托人不得代表客户指定借款人或将借款人介绍给客户。

借款人的资格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委托贷款的目的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

贷款方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时,要求与自营贷款相同。

第六条期限及利率、利率(1)委托贷款期限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

(2)委托贷款的利率和借款人违约金的收取由客户决定,但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的一般原则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行应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并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决定,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部门划分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1)制定、修订本行《委托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审查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贷款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必要时,应根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机制提交申请以供批准。

(四)监控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的职责(1)协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营销。

委托贷款 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 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保护委托人权益,提高信贷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国务院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权发放的贷款。

业务受托行与委托行都应当遵循本管理制度。

三、贷款分类及定期复核办法均依据上级有关机关所规定之贷款分类办法定期复核办法执行。

第二章业务范围一、贷款款项分为消费贷款、生产经营性贷款、购置固定资产型贷款、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贷款业务。

二、贷款范围包括货币贷款、存货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贷款、对外投资贷款、存准贷款、押品融资贷款等各种贷款。

第三章审核与融资一、委托贷款业务的办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贷款业务的办理需要严格遵守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和贷款合同。

三、对于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核,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核实,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限额。

四、融资项目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做好风险预控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一、贷款余额、贷款期限、利率等须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对贷款多元化的提供必须遵循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和监管法规,确保风险可控。

三、贷款管理部门应当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复核核实。

四、对于风险较高的贷款项目,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保护银行资金的安全。

第五章贷后管理一、对于贷款的偿还情况,应当实行严格的追踪管理,及时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二、对于被标注为不良贷款的项目,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催收,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三、贷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银行对贷款项目的掌控和监管。

四、贷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银行高层汇报贷款项目的风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一、对于违反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对于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于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编造假冒、隐瞒、虚假不履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银行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3委托贷款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委托贷款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1. 引言委托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受托人发放贷款,并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种贷款形式。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确保双方权益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2. 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规定进行贷款发放与管理的贷款方式。

委托人是资金提供方,受托人是资金使用方。

委托贷款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贷款合同。

3. 贷款委托的程序3.1 委托人提出贷款委托申请,并向受托人提供必要的贷款材料和信息。

3.2 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贷款委托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风险评估。

3.3 受托人根据审核结果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3.4 如受托人受理委托贷款申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3.5 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监督和管理借款人的贷款使用。

4. 委托贷款的管理要求4.1 受托人应该确保贷款发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和监控。

4.2 受托人应该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定期更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需求。

4.3 受托人应该建立健全的贷款审批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贷款审批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4.4 受托人应该依法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及时向委托人提供贷款发放和回收的情况。

4.5 受托人应该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风险预警情况。

5. 委托贷款的监督和检查5.1 委托人有权随时对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贷款管理情况的报告,并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5.3 受托人应该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委托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6. 违约和争议解决6.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在贷款委托过程中违反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2 对于因贷款委托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公司(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职责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委托人向公司提出委托贷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证明、委托贷款意向书等。

第五条公司对委托人及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第六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协议确定贷款对象,进行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七条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后,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八条贷款发放后,公司对贷款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借款人使用贷款。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九条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委托贷款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评估。

第十条设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如贷款额度限制、利率限制等。

第十一条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第十二条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在风险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三条业务部门负责委托贷款业务的开拓、受理、调查、审批等工作。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委托贷款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合规部门负责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定期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内部审计,检查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委托贷款协议书范本(三篇)

委托贷款协议书范本(三篇)

委托贷款协议书范本【委托贷款协议书】甲方(出借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担保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贷款,并且乙方同意接受并偿还借款,现就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大写),用于________(借款用途)。

第二条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1. 贷款利率:年利率为____%。

利率计算方式为_______(计算方式)。

2. 还款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和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条还款计划1. 还款期限:乙方应在借款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个月内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额归还给甲方。

2. 还款方式:乙方每个月应按照还款计划中规定的日期将当月应还的本息数额支付给甲方。

若乙方需提前还款,应提前____个月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逾期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和期限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_______(计算方式)。

2. 若乙方严重违约且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违约金和损失。

第五条借款担保1. 为了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应提供_______(担保物品)作为本次借款的担保。

担保方丙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担保,并签署相关担保协议。

2. 若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对担保物品进行处置,以实现对借款的追偿。

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5篇

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5篇

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5篇章风险管理篇一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严禁以下行为:(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

(五)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六)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

(七)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

(八)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合同或协议。

(九)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商业银行存量授信客户的,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统一制式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因业务需要使用非统一制式合同的,须经总行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和数据报送。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并组织开展业务检查。

章附则篇二第三十二条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本公司)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委托人应当具备合法的资金来源和良好的信用状况,并向本公司提交委托贷款申请书、资金来源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本公司对委托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委托人的信用状况和委托贷款的可行性。

第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贷款申请,本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委托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2、委托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3、贷款的发放和支付方式;4、贷款的监督使用和收回方式;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委托贷款的审批权限应当根据本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应当严格规范。

第三章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第九条本公司在收到委托人的资金后,应当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条委托贷款的发放应当采取转账方式,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章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托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对委托贷款业务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防范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本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利率、汇率等变化,合理确定委托贷款利率,防范市场风险。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docx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docx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docx【文档一】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一、概述1.1 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贷款资金委托第三方借款人使用,并通过第三方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贷款形式。

1.2 目的和背景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约束委托贷款的相关业务行为,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并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二、委托贷款的申请和审批2.1 委托贷款的申请流程2.1.1 委托人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2.1.2 贷款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2.1.3 贷款人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决定。

2.2 审批决议的形式和程序2.2.1 审批决议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2.2.2 审批决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2.2.3 审批决议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由贷款人制定和执行。

三、贷款合同3.1 合同的签订3.1.1 委托人、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3.1.2 贷款合同应当包含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3.2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2.1 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或依法解除。

3.2.2 合同的终止可以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或违约情况来确定。

四、贷款的使用和监督4.1 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方式4.1.1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4.1.2 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4.2 监督措施4.2.1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账户和流水等财务资料。

4.2.2 贷款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5.1 委托贷款的风险5.1.1 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

5.1.2 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违法行为。

5.2 风险控制措施5.2.1 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合法性审核。

5.2.2 贷款人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六、附件1. 申请表格2. 贷款合同范本3. 贷款使用情况报告模板【文档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一、规定目的为加强委托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定,保护委托人的权益,确保贷款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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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小额贷款公司(全称)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部分)
此文中只包含了关于委贷业务部分条款,各公司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增加以下条款,但不得修改范本中各条款。

1、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
2、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
3、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
4、本公司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
5、本公司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XX小贷公司(全称),本公司所有人员需按照本制度操作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条为规范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加强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渝金发[2013]8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如存在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为准。

第四条本公司首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本辖区金融办初审
和市金融办审批备案;接受本辖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本公司开办的委托贷款业务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本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六条本公司所接受的委托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但本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本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受托人不受经营区域限制。

第八条本公司可以办理同一委托人向一个或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能办理多个委托人向同一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九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风险,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十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所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受托人不得超过50个。

接受的委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200%,委托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10亿元,并且在任何时点都须将委贷余额控制在上述最低限制标准内。

第十一条本公司开办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
综合利费率(含贷款利率和手续费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二条本公司在取得委托贷款资格后,需在本公司的主办银行开立“委托资金专户”,专门核算委托贷款业务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委托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应通过该专户代收和代付。

第二章业务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开展的委托贷款业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需符合《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条件的规定;
(二)委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四)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和手续费需符合《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受理委托贷款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交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受托人名称;
(二)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三)委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说明;
(四)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五)委托贷款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
(六)委托贷款的利率标准、手续费标准及相应的收取方式;
(七)委托任和借款人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条本公司办理委托贷款贷款,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协议》,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三方委托贷款协议》和《委托贷款合同》由市金融办制定的统一格式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本公司委托贷款属于表外业务,应与自营贷款业务分开管理,资产负债表内不合算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在表外登记委托贷款的本金、利率、期限、用途等情况,在公司损益表中核算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条本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中间业务,只能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委托贷款资金必须做到先收后付。

本公司在核实委托贷款资金进入本公司“委托资金专户”账户后,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办理相应的放款手续,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账户。

第七条委托贷款利息和手续费不得由借款人向委托人直接支付。

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由借款人支付给我公司之后再转划给委托人。

第八条对于借款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先收后划。

本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核算要求,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及时准备做好已收回资金和划转账务处理工作。

第九条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如委托人书面通知调整利率、变更债务关系等事项,本公司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第十条本公司应加强对委托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联系和协调,及时向委托人报送有关资料,反映相关情况和问题,避免委托贷款出现预期、损失等情况。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建立委托贷款业务台账制度、统计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的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报送委托贷款业务报表。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档案制度,及时收集、妥善保管业务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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