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介绍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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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剂量与数量
1.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
(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 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 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我科现配备人员x人,其中副高职人员称x人,中级职称人员x人, 初级职称人员x人;硕士研究生x人,本科学历职工x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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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解读
《处方管理办法》
1.《处方管理办法》是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 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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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4.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 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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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组成
处方分三个部分:处方前记、处方正文、处方后记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
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标示,然后分列写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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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统一格式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格式标准要求的处方
处方的分类
普通处方、精二处方 急诊处方 儿科处方
麻醉、精一处方
处方的颜色
白色 黄色
处方标注
右上角标注“普通”、 “精二”
右上角标注“急诊”
绿色
右上角标注“儿科”
红色
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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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科简介
药剂科是全院药品的供应管理部门,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 科室,它集药品的采购、供应、调剂、管理、临床药学等工作 于一体,是一个功能繁多、性质特殊、任务复杂的科室。
我院药剂科下设有门诊西药房、门诊中药房、急诊药房、病区 药房、西药库房、中药库房、大输液库房、临床药学室等八个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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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组成
4.规则: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 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 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每张处 方最多开5种药,并且中西药不能开在一张处方上。药品名称应该书写药品通 用名称,药品商品名可以用括号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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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组成
5.同一处方中各种药物排列次序:
①注射剂(静注→肌注) ②口服药(主要药物→次要药物) ③外用药物 处方正文: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
青霉素G钾注射液 80万u x 6支
Sig (用法) 80万u Im bid
阿莫先胶囊
0.25g x 24粒
Sig 0.5g po qid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该办法于2006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3.颁布此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 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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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执业医师在本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药品调剂资格。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获得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
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 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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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 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 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 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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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的获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
章后方有效。 3.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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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获得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第一章 总则
处方管理 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处方的 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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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定义
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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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3.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 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 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 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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