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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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的七大原则

司法审判的七大原则

司法审判是现代社会中维护公正与正义的重要机制之一。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七大原则被视为司法公正的基础准则,旨在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以七大原则为线索,探讨司法审判在维护公正与正义方面的作用。

第一、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指审判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依法审判意味着所有的审判行为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能凭个人主观意愿或外界压力而作出裁决。

法定原则的坚持,可以有效避免任性执法、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二、公开原则。

公开审判可以保障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案件的监督,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通过公开审判,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观点,提供证据材料,使审判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同时,对于重大案件来说,公开审判还能够起到警示和示范作用,有助于建立法治社会。

第三、独立公正原则。

独立公正是司法审判的核心价值观。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他人干涉,确保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审判人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偏袒任何一方。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司法审判真实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第四、合理程序原则。

合理程序原则体现了司法审判活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合理程序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法采用适当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知情权和参与权。

只有通过合理的程序,当事人才能充分发表意见,提供证据材料,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的结果。

第五、举证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原则强调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应当负起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这个原则的遵守可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并让审判者在审判中更好地进行审查和裁决。

当事人要充分履行举证责任,提供客观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第六、听证原则。

听证原则是指在合理范围内,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利益重大的案件,以及各类争议性较大的案件,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当事人和争议各方的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

这个原则的贯彻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意见的尊重,有助于做出更为全面准确的判断。

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在新的形势下,为了提高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法官要正确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统一,才能实现司法公正追求的价值最终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院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

”肖扬院长的指示精神,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和谐统一,我们应该:(一)充分认识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切实解决轻程序观念诉讼程序的价值有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工具性价值,二是程序本位性价值。

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是指程序对于公平、安全、正义等结果的产生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作为程序实施和实现实体法的工具。

程序的本位价值是指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增进判决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于维护的价值。

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和司法都过于侧重程序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程序的本位性独立价值,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通过程序公开,当事人可以看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是否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是否保持中立,是否平等地重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质证等,容易使当事人从心理上和行为上接受。

程序公正要使当事人感觉在被充分尊重的诉讼氛围中得到他所期待的结果,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感受平等、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

这样的裁判才能使诉讼双方获得“双赢”的效果,才容易被民众所接受,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

因此,我们既要重视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又要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并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要切实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要严格按程序法规则办事,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

(二)强化当事人责任,弱化职权主义由于受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操作方式过分强制职权主义影响,在审判实践中,还有部分法官庭审以“纠问式的庭审操作”方式进行或为了达到事实清楚违法调查取证用以代替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诉讼处分权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实践操作随意性很大,影响了诉讼和审判的公正。

司法公正的作用和意义

司法公正的作用和意义

司法公正的作用和意义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司法公正的作用和意义不仅体现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上,还涉及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增强国家的法制形象等方面。

首先,司法公正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司法公正能够确保法官做出的判决不被个人意志左右,而是依据法律、证据和案情进行公正的判断。

这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司法公正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司法公正能够有效地化解争议和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通过公正的司法审判,能够使得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普遍接受,从而减少社会矛盾的激化。

司法公正还能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和谐。

再次,司法公正对于增强国家的法制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司法公正得到充分的发扬,才能使国家的法制形象更加完善,提高国际社会对国家法制水平的认同和尊重,进而增强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和地位。

此外,司法公正还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只有司法机关在审判时坚持公正,才能使得法律平等,保证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司法公正能够减少特权和不公现象的出现,使得社会资源的分配更加均衡,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公正对于维护社会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当司法机关坚持公正的原则,依法行事,可以起到以案释法、以案促法的作用,引导全社会积极遵守法律。

司法公正能够对传统观念和社会风气进行引导和改造,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

最后,司法公正还是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基本保障。

司法公正能够遵守人权的保护原则,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不受歧视或虐待。

司法公正还能遵循人道主义的原则,在刑事审判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使得司法审判更具人性和尊严。

刑事审判法中的审判公正原则

刑事审判法中的审判公正原则

刑事审判法中的审判公正原则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事审判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而刑事审判的核心,就是审判公正原则。

审判公正原则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并根据法律明确的规定,通过证据和法律的检验,公正地判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所处刑罚的程度。

下面,本文将以中国刑事审判法为例,探讨刑事审判中的公正原则。

首先,公正的审判需要保障法官的中立性。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的中立性是至关重要的。

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法律适用分析,而不受他人干扰。

法官应当保持独立的思考能力,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一切只以法律和证据为依据。

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能够在审判过程中做到无私无偏、不偏不倚。

其次,公正的审判需要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是公平审判的主体,应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的保障。

例如,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法官应允许被告人自由选择辩护人,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辩护人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此外,被告人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即不作自证以及拒绝回答可能导致自己定罪的问题。

这些权利的保障,能够确保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平等的地位,避免了滥用权力或不正当手段导致的不公平判决。

第三,公正的审判需要保障庭审的公开透明。

庭审的公开透明是刑事审判的重要条件。

通过公开庭审,可以确保审判活动受到社会监督,从而减少不公正判决的可能性。

公开庭审还能够增加案件的公信力,建立司法系统的良好形象。

在庭审中,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等各方都应公正、公平地发挥各自的角色,充分发言并出示相关证据。

同时,媒体和公众也可以对庭审进行监督和评判,提供反馈和建议。

第四,公正的审判需要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是判决的核心依据,决定着案件能否公正审理。

法官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官要严格遵守证据规则,不得使用非法证据以及胁迫、骗取或制造证据。

审判权与执行权关系的探究

审判权与执行权关系的探究

审判权与执行权关系的探究论文提要:审判和执行分立的改革大大提高了审判和执行的专业化水平,加强了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相互监督,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但是,审执分立也导致了审理只管判案不考虑执行,直接加重了执行的难度和延长了执行时间。

审判权和执行权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只有二者配置上体现相对独立性、统筹兼顾、协调一致的运行模式,才能有效解决审执分开的问题,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权威和提高公信力。

笔者在简诉民事执行权和审判权的共同点和差异性的基础上,分析审判和执行的关系,据以说明执行与审判应当牢牢结合,共同体现和维护司法权威,使法院的法律文书尽可能的得以实现。

话全文共7116字。

关键词:审判权、执行权、相同点、差异性、良性互动审判与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两项重要工作,在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过程中,执行权作为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之一,与审判权一起共同构筑了人民法院的核心和基础工作,共同推动着司法的公正与高效,维护着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民事审判是法院审理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做出判断,以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而民事执行是法院执行机构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以确保司法的权威性,二者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又具有统一性。

但司法权威的树立,不仅需要审判权的公正行使,亦需要执行权的高效运行,而后者又是树立审判权权威的核心。

笔者认为,执行权[1]与审判权作为同属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既有明显差异又有密切联系;在发挥各自功能的同时,又存在着良性互动的契机。

透析并厘清这两种权力的关系,有助于推进我国执行体制改革。

本文试就此作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大方之家一、审判权和执行权运行分离的现状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从因果逻辑上审判权与执行权“断裂”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思想观念上重审判、轻执行自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法院系统由“审执合一”模式转向“审执分立”模式以来,客观地说,审执分离制度大大提高了审判和执行的专业化水平,加强了法院各部门间的相互监督,对于解决执行案件积压现象和因审执合一导致的部分审判人员司法腐败现象是卓有成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2015年10月12日法发〔2015〕1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系统论述,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加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职责,促进全社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在人民法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政治保证,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

广大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都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致力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一、坚持司法为民。

牢固树立人民性是人民司法根本属性的理念,努力实现司法工作服务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和保护人民的宗旨。

人民群众是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直接受益者和最终评判者,司法公信力及其尊严权威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的口碑。

要把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依法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目标和根本任务。

要按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要求,畅通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渠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关切和期待,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司法地缘化对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影响——行政诉讼价值取向应实现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相契合的法治效果

司法地缘化对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影响——行政诉讼价值取向应实现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相契合的法治效果

众所 周知 , 审判独立 的意义 在 于实现 国家权 力 和干扰, 导致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丧失应有的独
的有 效制 衡 和社会 公平 正 义 以及 权力 对 价 中 的责 立权 力和地 位 , 从 而 出现 一种在个 案审判 中司法 屈
任 负担 ,继 而确保 国家秩 序持 续 和谐 的发展 。 自 从 于行政 的权力 异化现 ” 。 1 9 9 0年 1 0月 《 行 政诉讼 法 》 开 始 实施 以来 , 在“ 民
去了司法统一控制权 , 以至于地方法院对最高法院 为 , 故 行 政干 预尤 甚 , 在个 案 中面对 公 众质 疑 司法
的规 定进行巧立 名 目的选择性 释法 , 甚至 对发 回重 成为政府错 误决 策的 “ 替罪羊 ” ,长期 为其 背负罪
审的个案意见名为虚心接受暗中坚决不改 , 即使最 名 , 如此境 遇下很难 实现 法律权威 性 和裁决 既判力
度运用信访制度将社会权力施压于行政权力运行 长 、 审判 委 员会 委员 、 正 副庭 长 和审判 员 由本 级人 轨道 , 引发 国家层级的担忧 , 耗费更多公共资源来 大常委 会任免 ; 地方各 级法 院对产 生它 的权 力机关 逼求问题的解决 , 最终透支的是执政者的公信力和 负责 。基于党 政不分 家 的国情 , 党 委 中多为 行政 机
高法 院改判后 原审法 院照样百 般抵 制执行 , 地方 司 及社会对 司法 的信 赖度 。概言之 , 目前 我 国行 政审
的结果。权力可以使法律 荡然无存 , 并形成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 故此, 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应 当从 立法向执法
监 督 的 制度 构 建上 移 转 。
关键词 : 司法地缘化; S t 政 审判 ; 诉讼价值 ; 审判独立; 错案追究

司法公正与基本权利

司法公正与基本权利

的重要形式 。“ 基本权利 的价值在于确保人之为人 的道德存 在 。 【在 人权越 发显 示 出其 普 世价值 的现代 社会 , ”l 以人权
为基础 的基本权利理应发挥更大的规范效力 , 以充分实现法 治 的价值 。


获得 公 正 审 判 权是 一项 基 本 权 利
获得公正审判权 的效力 源于 国际人权 法的规 定。14 98
和论述 , 应看到平等 受审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的独立价值 。 还 中图分类号 : 96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8 2 1 ) l一 0 3— 4 10 2 3 (0 2 0 0 8 0
公正 , 自古以来就是人 类的美好 追求 和价值取 向。司法 公正 , 就是要求 司法 活动实 现对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的合 理分
收 稿 日期 :0 1 1 6 2 1 —1 —1
作者简 介: 刘建军( 9 2一) 男, 18 , 贺州学院思政部讲师 , 法学硕 士 , 主要从 事宪法学、 权利哲学研究。
二 、 得 公 正 审 判 权 的 适 用 范 围 获
他 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 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 第 1 条 ; 1
第 1款规定 :凡受刑事控告者 , “ 在未经获得辩护所需要 的一 切保证的公 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 以前 , 有权被视 为无罪 ” 。 这两条规定铸造 了获得公正审 判权的雏形 。16 9 6年联 合国
审判权 以其内在的基础性、 必要性和平等性成就 了它作为一 项基本权利的存在依据。 纵览世界各国现行 宪法 , 几乎所有 宪法文本 中都包含 了 有利于获得公正审判权 实现 的规定 , 获得公正审判权 由一 国 根本法予以确认 而成为 一项基本权利 , 已经是 民主 国家 的共 同选择 。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 通过各种方式 保障 了公 民诉 诸法院 的权利和公 正听审的权利 , 辩护权 、 无罪推定 、 不受溯 及既往的法律定罪 和量刑 的权 利也纷纷 被纳入各 国宪法文 本之中。“ 尽管并不是每一部 宪法都保 障了公正审判权体系

公正审判的概念

公正审判的概念

公正审判的概念公正审判是指依据法律和正义原则来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合法的判决的过程和结果。

它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是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重要目标和要求。

公正审判的核心要素包括公平、正义、独立和公开四个方面。

首先,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要素就是公平。

公平是公正审判的基本准则,是确保当事人平等权益的重要保障。

公平不仅体现在庭审过程中的对当事人的平等对待和听证权利的保护上,还包括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公正评估以及对法律适用的公证决定。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该公正、中立地对待当事人,确保他们能充分表达意见和申辩,以便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其次,正义是公正审判的核心价值。

公正审判的本质就是要维护正义,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司法机关必须立足于法律的正义精神,对不法行为进行惩罚或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这就要求法官要客观公正地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决策,不能受到个人偏见、压力或其他干扰的影响。

第三,公正审判还要求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司法机关应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扰和操控,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和能力。

只有独立的司法机关才能保证对案件进行公正评判,维护法律和正义的权威和尊严。

因此,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是公正审判的必要条件。

最后,公正审判要求庭审过程公开透明。

庭审公开意味着审判过程对公众可见,使得司法机关的活动能接受舆论监督,公众能够通过观察和了解庭审过程来评判司法机关是否公正、正义地行使权力。

同时,庭审公开也能有效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增加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法律和制度上还有一些措施和机制的配合。

例如,法律规定了法官应具备的资格和法律知识,规定了法官逐级审理、法庭审理程序、证据收集和使用的规则等。

此外,还有一些方式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如法律援助提供了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庭外和解为当事人提供了非诉方案等。

总之,公正审判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求。

论司法公正

论司法公正

浅谈司法公正王莹内容提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是否公正一直是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司法公正的本质。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精神,更是人类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

但是,要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却又是一个复杂、艰苦探索的过程。

另外,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基本尺度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追求,然而在现实当中,我们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是难以对其获得深刻地理解。

因此,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的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引言:我国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而言,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接受与认可是至关重要的,不管是程序公正还是实体公正,都是人们的一个信任程序,而不存在绝对公认的标准。

然而,纵观人类历史,为了解开这谜一样的难题,有无数杰出的思想家绞尽脑汁、耗尽心血,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这种难题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不足,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地揭示、理性的对待司法公正的本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目前,司法公正是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

因此,只有明确了司法公正的意义,才能从更深层次的了解、剖析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坚持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如果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是难以获得深刻地理解。

所以,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我们还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与司法权司法是国家法律生活最基本的形式。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公正和公开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公正和公开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公正和公开原则一、概述公正和公开是民事诉讼中两个重要的原则,其目的在于确保公平的审判过程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审判公正和公开的定义、意义及其具体运作方面进行探讨。

二、审判公正原则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公正原则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依法公正、中立、公正地对待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审判结果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它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体现。

1. 审判权的独立性审判公正的首要条件是审判权的独立性。

法院作为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第三独立的权力机构,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权力干涉或影响。

2. 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立场,不受当事人、其他利益关系人或外界干扰。

他们应当依法、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决,不能以个人偏见或其他不正当因素来影响判决结果。

3. 法律适用的公正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法律,并以法律为依据进行裁决。

他们不应当凭个人意愿或偏好对案件进行裁决,而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公正判断。

三、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它是法院对外承担责任、保障司法透明的重要举措。

1. 公开审理的必要性公开审理可以有效促进司法公正,防止滥用审判权力,避免司法腐败。

同时,公开审理也有利于密切司法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增加社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

2. 公众知情权的保障通过公开审理,人民群众可以了解案件的进程、证据和判决结果,保障了他们的知情权。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公开审理也能够让公众了解到相关信息,参与到案件的监督中。

3. 保护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在公开审理中,法院应当切实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对于有必要封闭的内容应当进行适当限制,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四、公正和公开原则的运作为了确保审判公正和公开原则的落实,我国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机制。

例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了法官的行为准则和程序规则;设置了公开法庭,接受社会监督;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利用,提供了方便全民了解司法工作的渠道。

浅论如何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浅论如何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013.07学教育43浅论如何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黄艺真(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108)[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衡量社会法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尺,是现代社会绝大多数法治国家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

当前我国法治化建设处于初始阶段,整体法治化的大环境还需完善。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改革的重要关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要实现司法独立,其本质在于实现和确保法院及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其审判权。

[关键词]审判权独立;重要性;影响因素;保障措施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

”《法官法》也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2]。

这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审判权独立是司法公正在形式上和程序上的体现和要求,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主要判决机构,法院整体的价值取向、行事作风等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实现有着至关重大的联系,所以我们必须保证法院在审判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被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乃至个人的想法所影响,因此保障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2、加快推进司法改革的需要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重要任务。

这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出了具体方向,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保司法公正。

若想获得公正不阿的审判,我们就要实现和保障法院独立的地位,这样才能在现代诉讼中有效地制约法院及法官,使其独立作出正确裁决,使一整套法院独立机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因素1、政府行政对法院的干预虽然法院与政府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权大于司法权,行政干扰司法”等现象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少数地方政府把地方法院视为自己所属的一个部门,无视法理地干涉司法活动,个别地方人民政府利用财政来源增加法院的经济压力,或者利用行政领导的个人威望来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从而造成不公正的审判后果。

审判公正原则

审判公正原则

审判公正原则在司法领域,审判公正一直被视为核心价值和最基本的原则。

它确保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并保护了每个人的权益。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审判公正原则的重要性。

一、审判公正原则的定义与意义审判公正原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应当公正、中立地行使职权,并基于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

这是保障法律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众信任的基础。

首先,审判公正原则保证了法律的平等适用。

无论身份、地位、财富大小,每个人都应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只有公正的审判才能避免特权和歧视的产生,从而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其次,审判公正原则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撰斯维布鲁根认为,审判公正不仅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还要求在司法裁决之前,当事人应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审判和陈述自己的观点。

这样可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最后,审判公正原则维护了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

只有在公正的司法环境中,人们才会对法律有信心,才会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司法的权威性,还能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审判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1. 独立与中立审判公正的核心要求是法官的独立与中立,即法官应当不受任何外在干扰与压力,只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

法官应当远离政治、财务或其他利益纠葛,保持自身的中立性,以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性。

2. 公开与透明审判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公开审判能够使法庭工作更加规范,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并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此外,公开审判还有利于公众理解和遵守法律,促进法治精神的普及。

3. 听证与申辩权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申辩权和听证权。

他们有权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相关证据。

法官应当审慎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这样能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错误的判决和不公平的结果。

4. 快速与高效审判公正不仅追求裁决的客观正确,还追求裁决的及时有效。

高中政治(新人教版)必修3课后习题:公正司法(课后习题)【含答案及解析】

高中政治(新人教版)必修3课后习题:公正司法(课后习题)【含答案及解析】

公正司法必备知识基础练1.全国模范法官周春梅曾说:“法官一年办几百个案件,习以为常。

但是对当事人来讲,可能一辈子只进一次法院、见一次法官。

通过办理一个个案件,听取当事人每一个诉求,不断完善司法程序,人们的法治信仰便能逐渐建立起来。

”这表明()①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起点②公正司法必须保证审判权独立行使③司法公正可以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④公正的审判可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建设法治社会,故选③④;公正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舍去①;题干没有涉及独立行使审判权,舍去②。

2.“法信——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上线,互联网法院开庭审案,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系统、各级法院官方微信平台相继开通,基于司法大数据智能应用的“智慧法院”正在向我们走来。

上述变化()①有效地提高了公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和司法能力②有效地扩大公民司法权利,拓宽公民司法参与渠道③更好地保障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④更好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A.①②B.①④C.③④D.②③,司法权利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权,舍去②;材料变化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入选③④;建设“智慧法院”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不是公民,舍去①。

3.全面依法治国,需要解决法治建设不适应、不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问题。

下列有助于解决司法机关上述问题的措施是()A.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立法部门化倾向B.改进行政执法体制,消除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C.大力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D.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权意识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观念,但是依据题目的限定“司法机关”可知,C项符合题意。

4.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演进

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演进

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演进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发展变迁总是伴随着中国公证制度的演进和变化。

岁月更迭,新中国公证制度经历了五十余年的风风雨雨。

而真正意义上的公证制度上从198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开始,也只有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

虽然时间短暂,但建国以来的五十多年,我国各方面都在发生着巨变。

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政府职能在不断转变、市场经济目标已经建立、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

因此,公证机构的性质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我国公证机构的性质经历了如下几个发展时期。

一、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发展变迁(一)人民法院职能期在这个时期,公证机构在组织上是附属于人民法院的,在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和县级人民法院内设公证室,办理象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及有关国家机关、国营企业、私营工商业者之间所签订的经销、订货、代销、加工等各类经济合同的公证。

法律依据是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暂行条例》,该条例确立了法院拥有公证的职能,也是公证立法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

在这以后,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公证法规,比如1951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人民法院公证暂行办法》和1952年6月中南军政委员会命令公布的《中南区公证试行办法》。

①自此,在我国大中城市及县级城市,这种设置在人民法院内部,属于法院系统中的某一职能部门的公证组织相继建立了。

在我国,法院属于司法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这一阶段公证机构的性质应归属于国家司法审判机关。

显然,从公证的职能,公证权的性质来看,公证机构设在法院只是权宜之举。

(二)统一国家行政机关期公证机构附属于法院这个时期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后,公证机构正式由法院移交所在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并筹建国家公证机关。

从此,公证机构隶属于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开始了统一的国家行政机关期。

司法核心价值观

司法核心价值观

司法核心价值观司法核心价值观: 公正、廉洁、为民。

2010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于210年8月5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法发〔2010〕31号),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确立下来了。

司法核心价值观包含“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有机的、系统的整体。

它总结了成功经验,又有新的提升概括;反映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形成全体人民法官的共识。

此外,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根据这一文件,“公正、廉洁、为民”也是人民法庭庭训。

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司法同样面临着很多机遇,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司法核心价值就是我们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挑战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领域对价值观的认识不够统一,没有构建适用于司法队伍自身建设的价值体系。

在没有核心价值观充实的情况下,法官精神就像缺了主心骨。

法院文化也由各种不同版本的行为准则、作风、口号性语录杂糅一起,它们各取所需,却始终没有汇入主流。

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考验更加严峻,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遇到的情况更加复杂,群众的期待更加迫切。

这就要求法官队伍必须形成共有的精神,形成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核心价值观[1]。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既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大的司法实践课题,也是一个大的法学理论问题。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

同时,确立司法核心价值观,能够对广大干警起到“方向盘”和“稳定器”的作用,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明确是非荣辱界限,澄清各种模糊认识,抵制各种错误司法观念和腐朽思想的影响,促进人格品质和理论素养的升华,全面有效地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2]。

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

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

04
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价值追 求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终极目标。它强 调尊重人的主体性,发挥人的潜能,提升人的素质,促进人 的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
在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指导下,社会应为每个人提供平等 的机会和条件,使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展现自己的才能和价值 ,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
03
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实践路 径
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公正实施
法律法规是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公正的标准和实施 程序,确保公正得到有效实施。
制定公正的法律法规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意,增强法 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发展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推进,特色社会主义公正 观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它既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又符合中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具有强大的包容性和韧性 。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
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推动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创业等方面的机会。
政府和社会应积极创造条件,提 供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人们通 过自身努力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
价值。
规则公平
规则公平是指每个人都应遵循 相同的规则和标准,不受特殊 待遇或歧视。
在规则公平的实践中,应建立 公正、透明、科学的制度和规 则,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同样的 条件下竞争和发展。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监管和执法 力度,防止权力滥用和利益输 送,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作用
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社 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它也有助于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审判管理的理念与规范

审判管理的理念与规范

审判管理的理念与规范审判管理,作为司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涉及到对审判流程的规范和监督,更涵盖了对审判理念的塑造和坚守。

审判管理的理念,首先应当是以公正为核心。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是审判工作的最高价值追求。

在审判管理中,要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裁决,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这意味着审判人员必须秉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断。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让公正得以在每一个司法环节中得以体现。

效率也是审判管理理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于司法效率的期望越来越高。

过长的审判周期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还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审判管理应当通过优化审判流程、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手段,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让正义能够及时得到伸张。

但需要注意的是,追求效率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必须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审判效率。

此外,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审判管理中也至关重要。

审判工作的对象是人,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审判人员,都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关注。

对于当事人来说,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对于审判人员来说,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规范是审判管理的重要保障。

在审判流程规范方面,应当明确从立案到结案的各个环节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审判工作有序进行。

比如,立案时要严格审查案件的受理条件,防止不符合规定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庭审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庭审秩序;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格式规范、内容准确、说理充分。

在审判质量管理规范方面,要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体系。

通过对案件的评查、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审判质量。

同时,要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审判水平和业务能力。

法院判决的公正性问题

法院判决的公正性问题

法院判决的公正性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的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法院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作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近年来,法院判决的公正性问题也备受争议。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法院判决的公正性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首先,公正性是法院判决的核心价值。

它是法律与道德相统一的体现,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只有当法院的判决公正,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才能使司法机构得到合法性的认可。

然而,现实中,一些法院判决偏离了公正的轨道,使得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度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度不足。

有些法官可能在审理案件时,信息不对等,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在一些涉及知名人士或地方权贵的案件中,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他们可能会因为政治、经济或其他不正当的理由而偏袒一方,而不是依法独立公正地判决。

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否严格遵守程序规定,是否利用客观证据来进行判决,也是公正性的一个体现。

其次,法院在判决中的法律公正性存在问题。

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判决,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然而,有时候法院可能会根据自身的主观看法做出判决,而不是依据法律精神和规定。

这样的判决就会使公正性受到质疑。

另外,由于司法工作量大和审判周期长,法官在判决时也可能会采取简单的办法,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和思考。

再次,法院独立性受到了一些外界因素的干扰。

尽管法院应该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但是现实中,法院的独立性受到各种各样的干扰。

一些政府官员或权贵可能会由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对法庭施加压力,要求他们做出偏袒自己的判决。

这种干扰对于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也使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

鉴于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首先,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培养。

法官是司法公正的担当者,他们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知识和道德操守。

法院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

公正司法的意义

公正司法的意义

公正司法的意义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运用司法的机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司法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可以促进公众社会的和谐,可以弥补政治制度的不足之处,保证国家的法治建设得到充分发展。

公正司法,是司法机关实现此目标的根本,是实现正义的唯一途径。

公正司法既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司法审判正义的基础。

必须充分认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坚持司法公正原则,使司法审判公平、人人平等,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公正司法的意义,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以公正、健全的司法程序,以及结果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果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在司法程序或结果上没有公正客观、全面诚实地发挥作用,就会使得案件判决出现不公正,从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机构审判案件的基石,也是国家司法体系的核心。

毫无疑问,如果司法审判不公正,将对案件的结果造成严重干扰,影响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也会影响公民对司法审判的质量与价值,从而破坏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威胁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

公正司法的概念,贯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构建及发展,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

“公,即正,所以公正者,即正直正义也。

”中国古代司法审判的原则就是行使“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即公正司法的宗旨。

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的根本价值取向就是促进社会公正,实现人人平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安定。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首先要坚持司法公正原则,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合法,结果充分公正,而非根据个人偏好或者其它外部因素影响;其次,司法机关要做到司法公正,要做到结果公正,确保案件判决不受任何人的政治或者财务影响;最后,司法机关还要做到公正客观的审理,建立起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防止司法审判过程及结果出现偏袒、不公正现象。

公正司法的意义,必须从整体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出发,以最大的努力实现公正司法,使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客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实现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从而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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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价值取向论文提要:近些年来,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标志,以我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契机,发生了一场观念上的革命。

研究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它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际社会在刑事司法领域形成的共识,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有指导意义。

《公约》第14条规定了公正审判权。

公正审判权在国际人权法中的确立已逾40年,它以英美法中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为直接的理论依据。

在刑事司法中,公正审判权用来保护受刑事指控者免遭不合法、不公正的定罪。

国际人权公约从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两个方面规定了公正审判的保障措施。

作为对多元法律文化的规制,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体现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在我国,有必要明确树立保障公正审判权的观念,并在有限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促进现行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标准相协调。

公正审判权目前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或专门性的研究课题,为各国学者广泛关注。

而在我国,对许多人来说,“公正审判权”还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

这种状况使笔者深感有对此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之必要。

在本文中,笔者拟以《公约》第14条作为考察的主要对象,从该条产生的背景、基本含义、实践状况等方面对公正审判权的内在要求进行诠释,以期发掘对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有启发意义的理论、观念、规则,并形成对国际标准切合实际的判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法律与国际标准的衔接问题,推动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逐步走向深化。

全文共:8055字以下正文:一、公正审判权确立的背景“公正审判权”这一概念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出现源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

《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袒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此后,在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中,公正审判权的内涵得以扩展──无罪推定原则被纳入其中,同时确立了受刑事指控者所拥有的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

1966年《公约》第14条沿袭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模式,但在具体内容上又有进一步的扩充──增加了反对被迫自我归罪、上诉权、禁止双重受罚、刑事错案赔偿等规定。

在1984年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第7议定书中,后三项权利被增加,但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权利仍未规定。

1966年《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作了与《公约》第14条相类似的规定,并且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公正审判权的要求。

比如规定“被告有权自由地和私下里与其律师联系”、“只有在不受任何强制的情况下,被告的口供才算有效”,这些规定在《公约》中未得到明确的表述。

公正审判权自1948年被确立以来,国际性人权机构、区域性人权机构一直在做解释、规范和发展这一权利的工作。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84年对《公约》所作的“一般性评论”,对第14条的基本含义作了阐述;人权事务委员会还通过处理申诉、审议国家当事人报告等方式对第14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说明。

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也承担了对此权利进行解释的工作。

欧洲人权委员会及人权法院、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及人权法院通过大量的案例,对公正审判权的具体要求作了阐释。

1989年9月,联合国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委任两名成员作为特别报告人,专门就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及如何保障这一权利不被减损进行研究,该举措得到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赞同。

特别报告人在90年、91年、93年、94年分别提交了准备性报告、预备性报告、进展报告和终期报告,对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及其实践状况作了深入的考察,并提出了加强公正审判权的一系列建议。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作为终期报告的附件,特别报告人完成了两项草案:其一为《〈公约〉第三任择议定书草案》──旨在保障一切情况下的公正审判权及其救济;其二为《关于公正审判权的原则框架及其救济草案》。

上述情况表明,在国际人权法视野中公正审判权受到很大程度的重视。

二、公正审判权的涵义在我国,公正审判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还未被刑诉法学界广泛了解。

尽管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出现了“公正审判”这一名词,尽管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观念正日益为人们所认同,尽管司法公正被视为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标,但是,学者们很少明确地从公民权利的角度去透视与公正审判相关的问题。

长期以来,职权主义观念在我国诉讼法学中居于主导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被视为主导者,是当然的诉讼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是参与者,其主体地位总是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随意拒绝律师介入、限制律师权利、司法腐败、裁判不公等现象的存在,使得“公正审判”较大程度上体现为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行为,甚至沦为国家专门机关对公民个人的恩赐。

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观念被大大加强。

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惯性影响以及传统法律文化的排拒作用,“公正审判权”这一概念未能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内在地、自发地生成和繁衍。

从外部引入“公正审判权”之概念,有助于加深我们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本质的认识,加强对受刑事指控者诉讼权利的保障。

现代社会是“按照民有、民治、民享原则构筑而成的法治社会”,“如果把现代社会视为一种宏大的构造,那么贯穿其始终的基本设计思想,则是维护和实现民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的一切制度设计,在根本上都可以、也应该以民权为基本衡量尺度”。

刑事司法制度也不例外。

公正审判权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核心范畴,它标示着:国家对犯罪的追诉和惩罚应以保障被追诉者的公正审判权为前提,换言之,现代刑事程序的设置旨在防止由于公共权力的专横和滥用而产生的侵害。

我国学者在阐释刑事诉讼目的时,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均衡论”(或曰“平衡论”、“并重论”)已成为一种流行的理论。

该理论对于纠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盛行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和现象有积极意义。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是内在的、固有的,“均衡论”所持的协调、折衷态度并不能为解决冲突提供具体的答案,因此,它的理论指导意义是较为有限的。

比如,律师提前介入问题,如果采取“均衡论”的立场,或许我们可以说,“侦查终结时介入”比“侦查开始时介入”更具有合理性。

还有,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均衡论”也无法对是否排除以及排除的具体范围作出回答。

同样从“均衡论”的立场出发,我们可以对沉默权得出肯定和否定两种结论。

从另外一方面看,上述情况表明:“均衡论”尽管以促进惩罚与保障的平衡、提升权利保障的地位为出发点,但从长远来看,却可能产生削弱人权保障内在要求的后果,因为保障人权的任何举措都可能以惩罚犯罪为由予以一定程度的削减或抵销。

因此,对“均衡论”的局限性,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刑事司法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这是不言而喻的要求。

现代刑事程序的重点在于建立防止国家刑事追诉权、惩罚权被滥用、防止公民权利被侵害的装置。

因此,惩罚犯罪更多地体现为刑事程序的隐性目的,而保障人权则是刑事程序的显性要求。

“公正审判权”概念的提出及对其内涵的界定,旨在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基本要求作出说明,它有助于以民权为基本尺度对刑事司法制度进行评价和认识,避免因惩罚犯罪的需要而减损受刑事指控者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三、公正审判权在中国的实践“公正审判权”作为一个显型的法律范畴尚未被我国学者普遍了解,此方面的专门性研究也相当欠缺。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缺乏此方面的实践。

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对国际标准予以自觉的参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受刑事指控者权利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如增加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定罪,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参加诉讼,加强对强制措施的制约,加强被告人对审判活动的参与等,这与国际标准的要求一致或基本一致。

但是,还有一些权利如迅速获知指控、审判时在场,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一些权利如沉默权、禁止双重受罚,尚处于争论阶段;法律已确立的权利在实施中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也值得作进一步的研讨。

面对着我国政府签署《公约》及社会各界对司法改革的呼吁,如何参照国际标准继续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和完善,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公正审判权及其标准在国际人权法中的确立已逾40年,多年来由于“冷战”所造成的壁垒以及我们自身的封闭和僵化,导致我们将其拒之门外。

从20世纪到21世纪,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秩序的巨大变迁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国际标准对我们来说已不再陌生。

“在20世纪,国与国之间,文化与文化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有着明确的界限,这个界限是社会构成的关键。

不同的政治、文化和区域实体依靠着这些界限来维持内部的秩序,并形成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而在21世纪,民族国家及其文化的分化格局面临着如何在一个全球化的世纪里更新自身的使命”。

在经济发展方面,我国正在进行着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再由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的跳跃,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已成为一种自觉的行动。

经济全球化要求我们在法律制度领域进行深刻的变革,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性法律规范之间应当有更多的契合。

诚然,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中更多地体现了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国家的价值观念,但应当看到,其中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对理性的重视,正是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有待加强的方面,我们应从全球化进程中获得发展的动力,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研究美国法律史的学者曾指出,在美国历史上影响公正审判权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英国法律传统及其革命性的继承,民主化的个人主义,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社区本质和意义的变化,职业化和官僚化的影响,司法激进主义等。

上述一些因素也存在于我国现阶段,如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继而向信息社会转型,市场经济带来的个人主体地位的提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迁,法律职业化程度的提高,司法能动性的增强等,从而为公正审判权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现实的基础。

笔者认为,参照国际标准改革我国刑事司法制度,首先需要明确树立保障公正审判权的观念。

这将意味着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均衡论的某种超越。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方与被告方在力量对比上存在着固有的不平衡。

受刑事指控者作为被追诉对象,其权益极易受到国家专门机关的侵害。

一方面,国家专门机关由于打击犯罪心切,容易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对“犯罪者”权利的侵犯容易获得社会公众心理上的默认,因为损害少数人利益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

赋予受刑事指控者以公正审判权,体现了“救济最需要救济者”的原则,体现了对少数人的保护。

美国学者罗纳德?德沃金曾对《权利法案》的确立依据作过如下分析:“我们建立政府所依据的宪法理论并不简单地是大多数人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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