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案例1
银行监管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多样化,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案例以某商业银行违规放贷案为例,探讨银行监管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该行”)在2018年期间,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违规放贷。
具体表现为:1. 未严格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对部分高风险客户贷款审批把关不严,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违规流入股市等高风险领域。
2. 违反利率政策,对部分贷款实行高息揽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3.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为部分非法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账户服务。
4.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隐瞒重大风险事件。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放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保证资产安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业务。
”根据该规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2. 违规放贷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②未按照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③未按照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送的;④未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⑤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法案例
案例1】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
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海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一指挥加工假币。
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工好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
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
当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
以上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
问题:1、卓某侵犯了应属何机关享有的法定货币发行权?2、卓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2】2002年4月,某县老国企A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在县政府的牵线搭桥下,与美国B公司达成合资协议,共同组建玩具生产企业C公司。
根据合资协议规定,A公司须投入价值100万美元基本生产设备一套。
因为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其希望向设备生产企业D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该设备。
在协商过程中,D公司提出必须取得银行担保的要求。
A公司无奈中向县政府求助,县政府因急于开展国企改革,解决A 公司的经营困难,遂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该县支行予以担保,并由分管工业副县长向县支行发出手书一份:“为保障我县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A 公司向D公司购买设备一事,请你行提供相应外汇额度的人民币担保,以后出现问题,由县政府负责,与你行无关。
” 在政府领导的干预下,县支行作为担保人于2002年8月向D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
该担保书载明:“……担保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A公司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准时足额支付设备价款。
若A公司没有依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在接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担保人将无条件的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
金融法案例分析
金融法案例分析金融领域的法律案例对于理解和解释相关法律条款、规则和监管机构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金融法律案例,深入探讨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分析和对未来的影响,以帮助读者加深对金融法相关问题的理解。
1. 案例一:XXX银行洗钱罪案背景:XXX银行因涉嫌洗钱罪被起诉,相关部门发现其多次违反反洗钱法,帮助逃避税款、掩盖资金来源等行为。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XX银行是否有意犯罪、是否存在疏忽大意或故意忽视反洗钱法规。
法律分析: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并定期报告可疑交易,否则将被视为未尽责。
本案中,XXX银行未能履行其反洗钱义务,涉嫌故意帮助洗钱活动的嫌疑成立。
对未来的影响:此案将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合规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强化对内部控制和尽职调查的重视,提醒金融机构不得掉以轻心。
2. 案例二:XXX基金违规案背景:XXX基金公司涉嫌违规操作,操纵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损失,相关机构纠纷处理。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XX基金公司是否存在操纵市场价格、违反证券交易法的行为。
法律分析:根据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不得进行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
本案中,XXX基金公司被指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对未来的影响:此案将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提高交易透明度,并对证券公司的行为提出更严格要求,以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案例三:XXX保险公司违约案背景:XXX保险公司未兑现客户的保险赔付承诺,引发消费者投诉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干预。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XX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本案中,XXX保险公司未能兑现其承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对未来的影响:此案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醒保险公司要诚实守信、履行赔付义务,以维护行业信誉和消费者权益。
银行信贷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8年3月,XX公司向XX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
XX 银行经审查,同意向XX公司发放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35%,XX公司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事实1. 贷款发放与使用XX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10日向XX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
XX 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了投资。
2. 贷款逾期2019年4月10日,贷款到期。
但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XX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过程XX银行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贷款合同原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2)银行流水,证明贷款已发放至XX公司账户。
(3)催收记录,证明XX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
(4)证人证言,证明XX公司存在还款能力。
XX公司则辩称:(1)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导致投资失败。
(3)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XX银行与XX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3. XX公司辩称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4. 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并无违规操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XX公司应立即偿还XX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 XX公司应支付XX银行逾期还款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信贷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约定一方将一定数额的货币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银行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甲公司提供1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5%。
甲公司应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然而,在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三、法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违约责任。
2.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给银行造成了损失。
因此,甲公司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律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律师费是银行因甲公司违约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属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银行跟客户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张先生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情经过1. 基本情况张先生,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18年5月,张先生因扩大经营规模,向XX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
XX银行经审查,同意向张先生发放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为52500元。
合同签订后,XX银行依约向张先生发放了贷款。
2. 纠纷起因2019年3月,张先生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经协商,双方同意延长还款期限至2020年5月。
然而,在2020年5月,张先生仍未按时偿还贷款。
XX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3. 被告答辩张先生在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他辩称:(1)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张先生称,他原本计划将贷款用于扩大经营规模,但后来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他不得不将贷款用于填补经营亏损。
因此,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张先生表示,自贷款发放以来,他已按时偿还了部分利息,并愿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
张先生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其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关于贷款用途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贷款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贷款期间,虽已偿还部分利息,但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故不能认定其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3)关于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已尽到监管义务,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银行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信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5年5月,李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李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由于个人消费需求,经常进行透支消费。
然而,由于李某未能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透支额度逐渐增加。
2017年3月,李某信用卡透支额度已达15万元,其中逾期金额为5万元。
某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但李某仍未还款。
某银行遂于2017年4月向李某发出书面催收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归还逾期款项。
然而,李某仍未采取任何还款措施。
2017年5月,某银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信用卡透支行为是否合法?2. 某银行是否已尽到催收义务?3. 李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某银行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李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2)李某信用卡透支明细;(3)某银行发出的催收通知;(4)李某信用卡透支逾期记录。
李某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收入有限,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
2. 法院认定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1)李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李某在信用卡透支期间,未按时还款,构成信用卡透支逾期;(3)某银行已通过电话、短信、书面催收等方式向李某催收逾期款项,尽到了催收义务;(4)李某在收到催收通知后,仍未采取还款措施,具有过错。
3. 法院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1)李某的信用卡透支行为合法;(2)某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3)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向某银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等。
四、案例分析1. 信用卡透支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信用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李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信用卡透支行为合法。
银行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拓展个人贷款业务,推出了一款个人贷款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主要针对个人贷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伤害、疾病、失业等风险,为贷款人提供保障。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银行与部分客户发生了纠纷,引发了一场涉及银行保险的法律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8年,李某向银行申请了一笔30万元的个人贷款,用于购买房产。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向李某推荐了该个人贷款保险产品,并要求其购买。
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购买该保险产品,并在贷款合同中签字确认。
然而,在贷款发放后不久,李某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此时,李某向银行提出理赔申请,希望利用个人贷款保险产品获得赔偿。
然而,银行以李某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李某认为,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充分告知其保险条款,且在理赔过程中存在不合理行为,于是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银行支付保险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1. 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是否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2. 李某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通知义务?3. 银行是否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四、法院判决1. 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充分告知李某保险条款。
法院认为,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充分告知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等。
然而,本案中,银行未向李某充分告知保险条款,存在告知义务的履行不足。
2. 李某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本案中,李某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未及时通知银行,存在未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行为。
3. 银行不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认为,由于李某未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导致银行无法及时核实保险事故情况,从而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银行不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银行与李某的纠纷主要涉及银行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告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以及保险赔偿金支付等问题。
银行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涉嫌违规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经调查,该行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违规行为:1. 未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审查。
该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导致部分信用不良的借款人获得贷款。
2. 违规发放贷款。
该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进行,部分贷款未经审批直接发放,存在违规操作。
3. 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该行在发放贷款后,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导致贷款风险控制不到位。
二、案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审查,违反了该条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十四条规定:“贷款人发放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本案中,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进行,部分贷款未经审批直接发放,违反了该条规定。
3. 违反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计提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本案中,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后,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导致贷款风险控制不到位,违反了该条规定。
三、案例分析结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该商业银行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信贷管理整改该商业银行被要求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审批流程,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审查,确保贷款发放的合规性。
3. 内部责任追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真实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一家银行发生了一起贷款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向银行申请贷款,骗取银行巨额资金。
该案涉及金融法律问题复杂,具有典型性。
二、案情简介1.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0岁,无业。
2. 李某通过伪造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明等材料,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3. 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批准了李某的贷款申请。
4. 李某获得贷款后,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其余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
5. 银行在贷款到期后,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通过伪造身份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银行的责任认定(1)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存在一定的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贷款业务的审查和管理。
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能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说明银行在内部控制制度上存在缺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仍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银行在明知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批准贷款申请,存在一定的过错。
3. 案件处理结果(1)李某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银行因在审查过程中存在过失,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反映了金融机构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
银行在审查贷款申请过程中,未能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说明银行在内部控制制度上存在缺陷。
2. 本案提醒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业务的审查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金融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储蓄【1】存款案例案例一:存款被盗取时赔偿责任的承担身处上海,银行卡也在身边,可相小姐账户里的6万余元存款竟通过一台位于广东的取款机被人取走。
这笔钱究竟被谁取走警方始终没有定论。
为挽回损失,相小姐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 2013年1月31日上午11点07分,相小姐收到银行短信,称其账户内的款项被他人支取或转帐,总计68882元。
相小姐十分不解,因为当时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身边,自己也没有用这张卡进行过网银操作。
她立即赶到银行进行查询,结果更让她匪夷所思。
原来,这几笔交易都发生在该银行位于广东的一台ATM取款机,工作人员告诉相小姐,她的账户可能是通过伪卡进行了操作,并建议她立即报警。
当天11点58分,相小姐向警方报案。
此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银行对相小姐这笔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没有说法。
相小姐认为,由于银行设备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用伪卡取钱成功,银行对此应当承担所有责任。
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68882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银行提出因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
银行辩称,取款和转帐都必须以知道该卡的密码为前提条件,相小姐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密码保管不当,使存款被他人划走,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银行还指出,根据银行卡章程规定,凡是密码相符的交易都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
本案中由于案外人知道了相小姐的银行卡密码,并输入了正确的密码,银行才认定该交易指令是持卡人本人发出,因此银行并没有违约。
1问: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可推断系争交易为案外人持伪卡进行交易。
银行ATM机未能识别伪卡致使犯罪得逞,说明银行未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
其次,相小姐在发现银行卡被盗用后立即与银行进行联系并报案,作为持卡人已尽到注意义务。
第三,银行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小姐泄漏了该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无法证明相小姐在资金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
因此,银行应全额赔偿相小姐的损失。
存款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XX银行因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纠纷。
2019年,某市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先生)在XX银行开设了一笔定期存款,存款金额为100万元。
根据当时的存款保险制度,XX银行的存款保险限额为50万元。
不幸的是,2020年,XX银行因经营不善被依法接管。
张先生在得知此消息后,对存款的安全性产生了担忧。
2020年12月,张先生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存款保险机构”)提出了存款保险赔偿申请。
存款保险机构经调查核实,确认张先生的存款金额超过存款保险限额,因此只对张先生超出限额的部分进行赔偿。
张先生对这一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违反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存款保险机构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存款保险制度是否合法?2. 存款保险机构对超出限额部分的存款是否应当赔偿?3. 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三、法院判决1. 存款保险制度的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符合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有效的。
2. 存款保险机构对超出限额部分的存款是否应当赔偿法院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明确规定了存款保险限额,即存款保险机构只对存款人存款账户内本金余额在存款保险限额内的存款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出存款保险限额的部分,存款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存款保险机构对张先生超出限额部分的存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法院认为,张先生的存款确实因XX银行被接管而无法取出,但根据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只对存款保险限额内的存款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1.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银行承兑汇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银行第三人:丙公司甲公司与丙公司因业务往来,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的出票人为丙公司,收款人为甲公司,承兑人为乙银行。
甲公司持有该汇票后,向乙银行提示付款。
乙银行在审核后,未发现任何问题,按照规定在汇票上进行了承兑。
然而,乙银行在汇票到期时,以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银行支付票款。
二、争议焦点1. 乙银行是否有权拒绝支付票款?2. 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三、法院判决1. 乙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款。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乙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后,应当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乙银行在审核汇票时,未发现任何问题,已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因此,乙银行无权以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2. 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取得汇票后,按照规定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在审核汇票时未提出异议。
甲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未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因此,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规定,主要围绕承兑人乙银行是否有权拒绝支付票款以及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展开。
1. 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承兑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后,应当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乙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后,无权以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2. 欺诈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甲公司在取得汇票后,按照规定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在审核汇票时未提出异议。
甲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未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因此,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五、启示1. 银行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确保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典型商业银行法案例及解析
金融科技的发展将为银行业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手段,同 时也将带来新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
加强合规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业务开展符合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业务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建立完善的风险 管理机制。
严格信贷审批流程,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 估和还款能力分析,降低信贷风险。
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和 操作行为,减少操作风险事件的发生。
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要求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
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 、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个要素,确保 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用语规范
使用法言法语,表述准确、简练, 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语言。
格式统一
遵循裁判文书的格式规范,统一使 用法院规定的格式和排版要求。
06 总结与展望
商业银行法案例特点总结
涉及面广
商业银行法案例涵盖了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如贷款、存 款、投资、担保等,反映了银行业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法律关系复杂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担保关系、信托关 系等,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法律关系的交织和影响。
变卖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解决
03
当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
同约定进行处理。
票据权利与义务问题
票据种类与性质
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涉及的票 据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应明确各种票据的性质和权利
义务关系。
票据行为效力
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应严格遵守 票据法规定的行为规则,确保票据 行为的效力。
四大银行倒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银行因经营不善、风险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出现了严重的财务危机,甚至导致了倒闭。
本文将以我国四大银行之一为例,分析其倒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本案涉及的银行,以下简称“甲银行”,是我国一家具有悠久历史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近年来,甲银行因不良贷款率上升、资本充足率下降等问题,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
在一系列努力无效后,甲银行最终被认定为资不抵债,宣布破产倒闭。
三、法律问题分析1. 资本充足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甲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资本充足率长期低于法定要求,导致其面临巨大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二)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部分业务;(三)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经营;(四)依法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
”甲银行因资本充足率问题,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求,最终导致了破产。
2. 不良贷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防止不良贷款发生。
”甲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未有效控制不良贷款风险,导致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超过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二)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部分业务;(三)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经营;(四)依法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
法律金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某在某商业银行开设了一笔个人储蓄账户,并存入了一定金额的资金。
同年5月,张某发现银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了银行推荐的某金融产品。
张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银行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金融消费者权益,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件事实1. 事实一:张某在2019年3月,在某商业银行开设了个人储蓄账户,并存入10万元人民币。
2. 事实二: 2019年5月,张某通过银行APP查询账户余额时,发现账户内余额不足,经核实,发现银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了银行推荐的某金融产品。
3. 事实三:张某联系银行客服,要求退还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但银行以张某在开户时已同意银行代为投资为由拒绝退还。
4. 事实四:张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银行退还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银行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金融消费者权益?2. 银行是否应退还张某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行推销或者变相推销金融产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权了解金融产品的性质、风险、费用等信息。
五、案例分析1. 银行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 银行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属于强行推销金融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银行法律法规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其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风险。
本文将以某商业银行违规放贷事件为例,分析银行在法律法规风险防范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该行”)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是一家具有较高市场声誉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近年来,该行在业务发展过程中,由于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导致一起严重的违规放贷事件。
二、案例经过1. 违规放贷行为2018年,该行某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在办理一笔贷款业务时,未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违规向一家企业发放了3000万元的贷款。
该企业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资产负债率极高,且存在多项不良信用记录。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分行相关人员未认真核实企业资料,也未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察。
2. 发现违规行为2019年,监管部门在对该行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了分行违规放贷的行为。
经调查,该行在2018年至2019年间,共违规放贷10余笔,涉及金额超过1亿元。
这些违规放贷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处理结果监管部门对该行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部分业务等。
同时,该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包括撤职、调离岗位等。
此外,该行还制定了整改措施,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放贷的原因(1)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该行部分员工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未能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
(2)内部管理不善:该行在贷款审批、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漏洞,导致违规放贷行为发生。
(3)利益驱动:部分员工为了追求业绩,忽视法律法规,违规放贷。
2. 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审批、风险控制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业务合规。
(3)强化责任追究:对违规放贷行为严肃处理,形成震慑作用。
金融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某,男,35岁,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甲某在办理信用卡时,签署了《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协议》,其中约定:甲某在使用信用卡时,如发生透支,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某在办理信用卡后,经常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但未能及时还款。
经过一段时间,甲某的信用卡透支金额已达5万元,逾期还款时间超过3个月。
某银行发现甲某的信用卡透支情况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欠款,但甲某仍未归还。
某银行遂将甲某诉至法院,要求甲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某是否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利息及逾期利息;2. 某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
三、法院判决1. 甲某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利息及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甲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已签署《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了信用卡透支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
甲某在透支信用卡后,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某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某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有权对甲某的信用卡透支进行催收。
但某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法院认为,某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故判决某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案例分析1. 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中,信用卡持卡人应当充分了解信用卡的相关规定,如信用卡透支利息、逾期利息等,以免因不了解规定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2. 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充分告知持卡人信用卡的相关规定,包括透支利息、逾期利息等,以确保持卡人明确知晓其权利和义务。
3. 银行在催收信用卡透支款项时,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银行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以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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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案例讨论
案例1、
2004年某商业银行因业务发展较快决定增资扩股。
经与某建筑公司洽谈并签订协议,由该建筑公司以一幢作价1亿元的写字楼入股该商业银行,在取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证明后,商业银行前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变更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东登记,但未获准,理由是办理变更登记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件。
接着商业银行又发现建筑公司准备入股的资产已向某银行作了抵押,于是拒绝建筑公司的入股要求,而建筑公司以双方已签订了协议,资产抵押并不影响使用为由,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东登记手续。
问:
(1)写字楼是否可以用做资产入股?
(2)此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为商业银行作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合法?
(3)已经作了抵押的楼房是否可以作为入股的资产?为什么?
(4)商业银行与某建筑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2、
某国有非金融企业职工王某,专门负责帮助别人筹措资金。
他以较高利息为条件吸纳他人资金,再以更高利息向需要资金者放贷,获利颇丰。
其间,有知情人员向该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了王某的行为,但监管机构认为,王某为个人,并非金融机构,不归他们管理,因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后由于王某的经营出现危机,无法按期偿还他人的资金,社会影响恶劣。
此时银行业监管机构意识到问题的严重,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冻结王某的财产、限制他本人出境并进行罚款。
问:
(1)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2)接群众举报后,监管机构的反应是否合适,为什么?
(3)监管机构对王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适?
案例3、
甲公司于2001年3月3日在某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由乙公司以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贷款逾期后,工商银行多次催要,甲公司无力支付。
工商银行与甲公司又签订了借款合同,将借出的款项360万元直接归还了原贷款300万元的本息,即以贷还贷,并约定仍以乙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但乙公司没有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
以贷还贷后,甲公司对新的贷款仍无力偿还。
2004年6月8日,工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借款360万元本息,并对乙公司所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1、分析本案以贷还贷效力?
2、抵押人乙公司是否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什么?
案例4
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
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海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一指挥加工假币。
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工好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
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
当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
以上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
问题:
1、卓某侵犯了应属何机关享有的法定货币发行权?
2、卓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5
2002年4月,某县老国企A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在县政府的牵线搭桥下,与美国B公司达成合资协议,共同组建玩具生产企业C公司。
根据合资协议规定,A公司须投入价值100万美元基本生产设备一套。
因为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其希望向设备生产企业D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该设备。
在协商过程中,D公司提出必须取得银行担保的要求。
A公司无奈中向县政府求助,县政府因急于开展国企改革,解决A 公司的经营困难,遂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该县支行予以担保,并由分管工业副县长向县支行发出手书一份:“为保障我县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A 公司向D公司购买设备一事,请你行提供相应外汇额度的人民币担保,以后出现问题,由县政府负责,与你行无关。
” 在政府领导的干预下,县支行作为担保人于2002年8月向D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
该担保书载明:“……担保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A公司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准时足额支付设备价款。
若A公司没有依合同约定履
行给付义务,在接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担保人将无条件的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
”
结果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仅于2003年3月和9月两次支付了到期货款40万美元,其余款项再无力支付。
D公司多次催款未果,于2004年1月将将该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能否作为担保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
2、县政府主要领导强令县支行提供担保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案例6】
某市商业银行决定在该市A区设立A区分行,经考察研究后,决定了A区分行的办公地点,并落实了主要管理人员及营运资金。
然后,市商行依法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了申请书、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方针计划等材料。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颁发了经营许可证,市商行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然而领取营业执照后不久,A区分行的经营前准备发生意外,一是原拟订作为A区分行营业地的写字楼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交付使用,A区分行所在地只好另寻新址;二是不久后,A区分行行长李某携A区分行巨额营运资金潜逃,经查,李某一年前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于是挪用A区分行银行营运资金抵债。
由于以上变故的影响,A区分行迟迟无法开业经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后,
以A区分行设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事项,且超过6个月未开业为由吊销了A区分行的营业许可证。
问题:
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需经过哪些程序?
2、A区分行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事项?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A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7】
海口市A公司的邱某经郑某(某银行文昌市支行原事后监督员,已因诈骗罪被判刑)介绍与B公司洽谈在文城合作兴建一幢商品楼。
B公司提出,A公司须在文城存入数量相当的款项作为工程保证金方可签订合同。
邱某便向时任C公司经理的余某求助。
余某答应拿出150万元存入某行文昌支行一个月作为A公司的资信资金,但限定所有权、使用权属于C公司,A公司及其他人不得动用,且A公司应支付报酬10万元。
1995年7月3日,C公司的财务部经理汪某将150万元汇往某行文昌支行,并转存于该行文中坡储蓄所“A公司”03-16639-55帐户上,存款凭条、密码由汪健填写,存款期限为一个月。
款项存入后,邱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必须凭汪某本人身份证和密码方可动用此款,不能挂失”。
郑某在该保证书上签署“同意”。
该保证书交给汪某一份,交一
份给文中坡储蓄所备查,并要求文中坡储蓄所按保证书的内容保证该款安全操作。
尔后,郑某以将存折给领导过目以便于引资操作为由,欺骗汪某将存折交其暂时持有,又以非法手段获取存折密码,然后凭存折和密码到文中坡储蓄所将150万元转入其朋友在该所开设的“乾吉物业”帐户上。
从1995年7月10日至7月27日,郑某先后取出现金1499000元(余1000元未取出)。
郑某诈骗案被侦破后共追回赃款100万元退还C公司,尚余49.9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C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行文昌支行赔偿存款49.9万元及其利息损失。
以上事实,有存折、保证书、进帐单、取款凭条、汇票、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为证。
问题:
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储户与存款机构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2、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案例8】
2000年3月29日,宁某在某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存入36万元,存期三个月,并设置了密码。
同年5月29日,宁某之妻金某持存单、宁某及自己的身份证来到银行,以遗忘密码为由办理了书面挂失申请。
6月7日,金某从该银行取款26万元,其余10万元仍以宁某的名义重
新存入。
宁某认为,是银行的过错行为致使其26万元存款被妻子冒领,从而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偿付其26万元及利息。
银行方面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银行辩称,其在办理业务时系按相关规定操作,不存在过错。
银行还指出,宁某与金某属夫妻关系,该笔存款应为共同财产,损害结果未实际发生。
问题:
1、在我国,存单挂失补领的合法程序是什么?
2、在我国,存单补领是否绝对排斥代理制度?
3、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