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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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9日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行系统,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13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指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基本属性进行描述和组织管理的条目,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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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30
•【字号】通政发[2013]071号
•【施行日期】2013.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通政发[2013]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制度建设的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的要求,市政府对通政发〔2011〕91号文件公布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0年、2011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65件(见附件1)、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5件(见附件2)予以公布。
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修订完毕,逾期未修订的一律失效。
未列入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1
附件2。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02ade3b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fa.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通政办发[2010]172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政府研究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电子政务工作职责。
(二)加强应急、督查、调研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负责市政府领导重要活动的安排。
(二)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
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审核市政府领导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省委、省政府及各委办厅局、外地发送市政府的公文。
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向市政府的请示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负责组织或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与决策咨询,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完成市政府领导和上级研究部门布置的调研课题。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1bc14246c85ec3a87c2c5b2.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通政规[2015]3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8月13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日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一筹集,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准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区)工伤保险工作。
各县(市)和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具体承办市区工伤保险事务,并对各县(市)和通州区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负总责。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3b0501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dd.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通政办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4月26日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在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理论、技术方法为主要内容,以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培训示范,并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国家、省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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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8日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南通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政府分别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南通”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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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南通”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1]160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23【实施日期】2011.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南通”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南通”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国南通”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中国南通”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切实发挥政府网站在发布政府信息、提供网上服务、开展互动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75号)和《江苏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下同),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评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网站的主要职能。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凡是可公开、不涉密的政府信息,都须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公布;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重点报送机构人事、重点项目、规划计划、统计信息、财政资金等方面的信息。
被采用的,每条计3分。
(二)民生服务。
政府网站是政府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和服务的重要平台和窗口。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应主动报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服务类信息,重点报送教育、社保、就业、医疗、住房、交通,以及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监管、民生价格、“三农”服务、特殊人群服务、社会公益、公用事业等公共服务信息。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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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4•【字号】通政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 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的职责、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原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的全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和全市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初审和监督检查、市民出境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五)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六)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七)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2022年)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2022年)](https://img.taocdn.com/s3/m/a7c5ee6a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1c.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4•【字号】通政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就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吴新明: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主管财政、审计等工作。
陆卫东: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发展改革、沿江沿海开发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业、统计调查、国有资产管理、税务、政务服务管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管理、市域治理现代化、政务公开、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机关事务管理、金融、保险、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经济体制改革、对接上海大都市圈空间协同规划工作。
协助分管财政、审计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南通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协助分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联系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国家统计局南通调查队、驻通金融分支机构。
潘建华:分管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商务、口岸、开发园区建设、外事、港澳事务、对台、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3797972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df.png)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通政规[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3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4日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注重新老政策衔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68133a6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76.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通政办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5日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三章年度建设计划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化集约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通政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市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包含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
市级智慧城市项目,是指列入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或大数据发展规划、促进部门之间信息整合共享、提升城市管理与发展水平的信息化项目;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的业务信息系统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共享、互联互通、资金统筹、安全可靠的原则。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https://img.taocdn.com/s3/m/14b224ffd15abe23482f4d5f.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0]223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08【实施日期】2010.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园林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市建筑工程与材料工业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园林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强城乡建设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程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组织或参与组织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建材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全市城市化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化进程中城镇发展工作。
参与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参与县级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的审核。
参与全市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制定。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通政办发〔2015〕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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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通政办发〔2015〕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1年12月以来,市区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有力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将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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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市区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老有所养的社会养老保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户籍,年满16周岁,非全日制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分级负责的制度模式。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认定。
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审核工作,及时提供死亡人员信息。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南通市市直行政事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南通市市直行政事](https://img.taocdn.com/s3/m/72a1d649783e0912a2162ab0.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9]217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30【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217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拟订的《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2009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市直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制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台帐,如实登记资产的数量、价值、有偿使用形式、有偿使用人的名称等,动态调整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状况。
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还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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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通政办发[2010]235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南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三)加强政府财税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加强财政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强化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估和审查。
(五)加强市区财政建设,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加快形成市区财政经济利益共同体,整合政府专项资金项目,增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六)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dc3893c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e9.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4•【字号】通政办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建立健全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建设村级平台的认识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基础,是政府与人民群众连接的纽带;是建立城乡一体化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覆盖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载体;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新南通,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这项“民心工程”抓紧落实到位。
二、明确建设村级平台工作目标按照“统筹城乡、整合资源、完善体系、夯实基础、规范服务、分步推进”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村级平台全面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以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协调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为重点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全面加强村级平台建设,努力创建充分就业村。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社会保障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社会保障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d7d36e2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cf.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社会保障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通政办发〔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社会保障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人社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29号)等精神,我市决定从2015年下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民生幸福工程”部署,以我市常住人口为主要对象,依法开展全体从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登记,建立健全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完善社会保险政策举措,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目标和任务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及基层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数据比对、入户调查、动员参保、常态管理等措施,建立市级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库,对全体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管理;同时摸清参保底数、找准扩面重点,有针对性地制订扩面征缴措施,多措并举、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质量,实现本市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并为加快建立健全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
三、实施范围具有本市行政区域户籍的人员,以及持有《南通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时间进度安排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片实施、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县(市、区)为片区,自2015年7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2016年上半年全面完成登记工作,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一)实施准备阶段(2015年7月至9月)1.召开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个不同层面的动员大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层层部署;2.协调公安、民政、卫计、教育等部门,获取人口基础数据信息,与现有社会保险系统中的人员参保信息进行比对,将未参保、未参全、信息不准确人员列为“需调查登记人员”;3.将“需调查登记人员”依据其户籍地、常住地或暂住地按行政区域等级逐级定位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并细分到村(社区),以此为规则落实分配工作任务;4.确定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完成系统软件的开发和测试;5.制定我市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片区分别出台各自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6.深入发动,广泛宣传,为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宣传造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f5ca583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15.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通政办发〔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5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7日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分类处置、依法操作、规范管理"的要求,全面开展市本级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清理工作。
通过集中清理,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总量,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实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从紧从严、规范有序。
二、范围对象清理范围和对象: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采取自主聘用、劳务派遣、岗位购买等形式,聘用在岗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不含政府购买服务外包项目及中高职院校、公立医院等纳入备案制管理的单位)。
三、基本原则(一)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清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全程透明化操作,清理情况和结果在党政群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范围内公示。
(二)尊重客观,精简高效。
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类别,明确标准。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74a497d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89.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通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行政复议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作相应调整。
具体名单如下:第一主任委员:吴新明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主任委员:高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常务副主任委员:张炎市政府副秘书长朱志强市司法局局长副主任委员:张晓霞市司法局副局长常任委员:严尚军市司法局副局长赵小兵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专职副主任郁新生市司法局党组成员王栋良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施政杰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吴燕燕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秘书处处长余昔林市司法局立法处处长郁兵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一处处长沈锋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二处处长李海峰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吉宏莉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处长陈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非常任委员:殷蓓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何启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秀华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王思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高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四级调研员(市管)朱爱琴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石志祥市委政法委法治处(司改督导处)处长戴勇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丁江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严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处处长朱青青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处长周达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吴先泉海安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孙锴如皋市司法局副局长郭海健启东市司法局局长石金荣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顾迎斌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杨海燕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蔡斌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吴文彬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孙东强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黄华雷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朱一葵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季翔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冯谨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华刚上海段和段(南通)律师事务所张斌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宋晖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薛亚俊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孙秋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陈渊江苏联盛(南通)律师事务所朱卫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周是宏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谢颖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丁连冲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XXX 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高友林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李小飞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陈兵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朱志强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晓霞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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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0]202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4
【实施日期】2010.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 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人事局的职责、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原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的全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和全市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初审和监督检查、市民出境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五)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六)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七)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九)加强在全市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
(十)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政策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整体开发、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
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
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五)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综合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市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市智力引进和外国专家工作。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政策,
拟订吸引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负责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二)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全市劳动标准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 20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化处)
综合协调局内政务、事务。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宣传、机要、档案、信访、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本局重点工作、行政重要事项和领导批办事项的协调、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