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新刑民1)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11月21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适用《规定》,现对条文进行如下解读。
制定《规定》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序言专门把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制定该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公开来推进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通过增强文书说理来提升司法公信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均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又进一步作出了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是制定《规定》的依据。
第1条: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关于依法原则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改变或设置其他例外情形。
一是严格把握裁判文书的上网范围。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外,其他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布。
确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并报主管副院长审定后,进行例外处理。
二是生效裁判文书在公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包括对部分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匿名化处理和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删除处理。
裁判文书争议焦点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逻辑•语言文字目•裁判文书公开与透明度•裁判文书制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录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漏洞和不足。
证据充分性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具有可信度事实描述是否清晰事实是否与证据相符事实清晰度证据链是否完整提供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
证据链是否符合逻辑证据链是否符合常理和逻辑,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
证据链完整性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和目的法律条文的解释原则和方法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法律条文解读03案例评析和总结01类似案例的检索和筛选02类似案例的对比和分析案例比较1 2 3法律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具体案件与法律原则的关联性法律原则和法律法规的关系法律原则和具体案件的关联性前提条件逻辑推理论证过程030201逻辑严谨性证据采信关注裁判文书中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完整,并注意审查事实认定的依据是否充分。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论证充分性公正性合法性可预测性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避免使用方言在裁判文书中应使用标准普通话,避免使用方言或俚语,以确保所有当事人都能理解。
用词歧义确保裁判文书中的用词准确无误,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具有多重含义的词汇,以免产生歧义。
慎用专业术语在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时,应谨慎使用专业术语,避免因术语不准确或过于晦涩而引起误解。
用词准确性结构清晰裁判文书应采用逻辑清晰的结构,包括事实、证据、理由和结论等部分,以便读者能够迅速理解案情。
避免冗长和繁琐裁判文书应简洁明了,避免冗长和繁琐的表述,以减少读者的阅读困难。
使用平易近人的语言尽可能使用平易近人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晦涩或学术化的语言,以确保所有读者都能理解。
表达清晰度语法规范标点符号规范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公开范围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01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裁判文书02一般裁判文书03官方网站公共查阅场所网络搜索引擎定期公开归档公开标题当事人信息应完整、准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法院名称和法官姓名文书正文证据部分裁判结论格式规范案情简介当事人基本信息证据分析裁判结论法律适用内容要素齐全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01020304文字规范内容准确逻辑严谨用语得当。
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寻求公正的处理。
而司法是否公正一方面取决于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取决于实体裁决是否正义。
法院要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要做到胜败皆服,应当力求使这两种公正都能够直接呈现在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面前。
然而,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这不仅导致了因当事人怀疑司法不公而缠诉、上访,也使司法权威失落,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一、裁判文书说理不足自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书改革以来,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
因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多种裁定书、判决书,为增强本文的针对性,笔者在本部分选择了以最常见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分析其说理性不足的问题。
现行民事判决的格式大致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ⅩⅩ(原告姓名)与被告ⅩⅩ(被告姓名)ⅩⅩ纠纷(纠纷种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参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为证(列举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简要陈述理由)。
综上,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笔者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抽样分析,基本都存在如下问题:1、证据取舍神秘,事实结论突然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分别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证据,审判者在此基础上居中裁判。
但是,裁判文书中往往缺乏对举证、质证的描述,而只有法院的事实结论,关于证据仅以一句“上述事实,有……为证”带过。
我们无法知道当事人都提供了哪些证据,当时人的证明目的和质证意见如何,证据被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是什么,该证据能证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链条能否完整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裁判文书公开规则
裁判文书公开规则
好的,以下是 9 条关于裁判文书公开规则:
1. 裁判文书得全面公开呀,这就好比把神秘的司法大门敞开!你看那些复杂的案件,难道不应该让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吗?比如那个涉及巨额财产纠纷的案子。
2. 公开要及时啊,就像给大家送上刚出炉的热乎消息一样,可不能拖拖拉拉!像上次那个大家都关注的刑事案件,及时公开多重要啊。
3. 信息得准确无误呀,这可不是能开玩笑的!万一错了一点,不就像给大家指错路一样吗?比如说那个民事赔偿的具体数字。
4. 公开得规范有序呀,不能乱糟糟的!这就好像整理房间一样,要井井有条嘛。
像那个几方争议很大的案子,规范公开多清晰。
5. 要保护当事人隐私啊,可不能随便把人家的私密都暴露了!这就好像不能随便闯进别人家里一样。
就比如涉及个人情感纠纷的那些细节。
6. 公开的渠道得多样化,不能就那么一两条路呀!就好比出门,不能只有一条小道可以走吧。
像现在网上多平台公开,多方便。
7. 对于公众的疑问得有回应呀,不能不理不睬!这跟人聊天一样,人家问你话,你得回答呀。
就像有人对某个判决有疑惑。
8. 文书的格式得统一呀,不能五花八门的!就好像穿衣服,得有个统一的风格嘛。
像那些各种类型的裁判文书。
9. 要保证公开的稳定性呀,不能今天有明天没有!这就像每天的一日三餐,得有规律呀。
比如长期持续地进行裁判文书公开。
我的观点结论:裁判文书公开规则太重要了,一定要认真做好,让司法更加透明、公正!。
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摘要]一般而言,基于司法审判权的本质要求,法院的裁判文书应该公开。
在新媒体技术环境下,裁判文书上网已经日渐成为主导趋势和时代需求。
但是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过度传播,并给当事人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实践中,我国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做法不尽一致。
有鉴于此,应当探寻一种统一的制度路径,为上网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平衡依据。
[关键词]新媒体;个人信息保护;裁判文书公开;知情权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审判和执行公开的规定和意见,对公开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程序以及制度保障提出要求,各级法院也纷纷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以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裁判文书公开带来的诸多益处毋庸多言,下面先来讨论一下公开的依据有哪些。
一、裁判文书公开之依据首先,从司法民主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实现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方式。
知情权,又称获知权、知晓权、知悉权等,是公民获取有关社会公众领域信息以及与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具体包括政府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
[1]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知晓国家司法机关如何行使司法权,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的价值。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司法权也不例外。
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让公众对司法权进行监督。
此种监督可以预防并遏制司法腐败,促使司法官员依法公正地处理所有案件,进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从法律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我国1954年《宪法》在最高规范层面上对司法公开作了原则规定,即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现行《宪法》第125条保留了该规定。
司法公开包括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形式之一,从这个层面分析,裁判文书公开是实施宪法的方式之一。
裁判文书公开规则
裁判文书公开规则二、公开原则第一条公开原则合法性原则裁判文书的公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公正性原则在公开裁判文书时,应保证文书内容的准确、公正,避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透明性原则裁判文书的公开过程应透明,确保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地获取裁判文书信息。
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三、公开范围第二条公开范围判决书各级法院作出的正式判决书,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书。
裁定书对案件进行裁定的文书,包括驳回上诉、终结诉讼等裁定书。
调解书各级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涉及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
第三条排除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的裁判文书,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家庭生活等信息的裁判文书,需对隐私部分进行必要的隐匿处理。
未决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于尚未终结的案件,涉及裁判的文书通常不予公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四、公开程序第四条发布渠道法院官方网站各级法院应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裁判文书公开栏目,及时发布相关裁判文书。
法律信息服务平台法院可以通过法律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裁判文书,方便公众查询。
其他公开方式第五条信息审核在公开裁判文书前,应对文书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不涉及敏感信息、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
审核内容包括:隐私信息审核对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进行隐匿处理,确保当事人隐私不被泄露。
秘密信息审核检查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如有,需对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第六条文书格式公开的裁判文书应采用统一的格式,确保信息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格式包括但不限于:清晰标注裁判文书的类型(如判决书、裁定书)。
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编号、审理法院、审判日期等信息。
裁判内容详细记录案件的审理过程、法院裁判意见及判决结果。
当事人信息处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进行适当处理,如匿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3.04.21•【文号】法办发〔1993〕3号•【施行日期】1993.04.2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一、问:样式要求在县人民法院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名,那么市辖区的人民法院是否也需冠以省、自治区名?答:对县、县级市的人民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名;对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
二、问:样式46诉讼财产保全用“民初字”,样式47解除时用“民×字”,“×”是否可填“解”字?答:诉讼财产保全解除时仍用“初”字。
如是二审的解除,用二审的案号。
三、问:样式194、195的案号用“×刑减字”,与样式37的减刑假释裁定书用“×刑执字”不同,是否应统一起来?答:应统一用“×刑执字”。
四、问:林业法院编案号时可否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如何处理?答:林业法院可以加“林”字。
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可参照当地党政部门和行政公文的做法。
五、问:各庭在编号时能否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是否可加“裁”字?中级法院可否加“中”字?答: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审级编号,不能按法院内部分工增加“刑一、刑二、申”等字。
裁定书编号时不加“裁”字。
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地名相同的,为了区别地名,中级人民法院可加“中”字。
六、问:请示案件如何编号?答:具体案件的请示,应编诉讼文号,即“刑他”、“民他”等字。
七、问:上一年未结的案件,下一年制作法律文书时是否要重新编案号?答:仍用原编的立案顺序号,不应按新年度重新编案号。
八、问:各类通知书,是否用案卷号?一、二审是否均用?答: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均用本案案号。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新刑民)
• 其二,准确反映案件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 • “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 诉讼。” • 如果案件当事人中有未到庭的或者 有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应 如实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 的情况。 • 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应写明“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 席审判。”
• 其一,要使审理程序合法性在裁 判文书中得到充分体现。 • 要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写明 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表述为 “„„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 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 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等), „„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案件审理中有诉讼保全、管辖异 议或者指定管辖,变更、追加当 事人,合议庭成员变更等情况, 应当具体表述。
• 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必须做到: •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无需举证的事 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法庭 公开举证、质证,才能认证;未经法庭 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 • 要注意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 证据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 • 证据要尽可能列举得明确、具体。案情 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集 中表述;案情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 的,应当进行分析、认证;一人犯数罪 或共同犯罪案件,还以分项或者逐人逐 罪叙述证据并分析、认证。 • 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 张中可不予叙述,而只在“经审理查明 ”的证据部分具体表述,以避免不必要 的重复。 • 叙述证据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 人的安全和名誉。
• 第三,准确援引法律条文 • 在引用法律条文的范围上,人民 法院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 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判决 书中引用;当事人双方均属于本 行政区域的,可以引用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对 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 触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得 在文书中引用。
行政裁判文书
1、审判程序不清
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是判决结果公正的前提 和基础。审判程序不合法,即使判决结果正 确,也难以令人信服。因此,交代清楚审判 程序是体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民 法院一贯重视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 序进行审查,却往往忽视对自己审判程序的 交代,以致于不能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公正司 法的形象。
4、论证说理不足
一些人担心“言多必失”,不愿意在论证说理 上多下功夫,只是搬用千篇一律的套话:“被告 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或者“被 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等,对于判决理由则缺乏 详细的论证分析
二、制作的方法
1、如实交代审判程序
也就是叙写清楚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需要 交待的审判程序应当包括审判活动中发生的除审 判组织评议、讨论案情外的各种情况。如:原告 何时向法院起诉,法院何时立案受理,合议庭成 员组成情况,变更、追加诉讼参加人情况,证据 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情况,管辖权异议审 查情况,中止诉讼、延长审限情况等
3、依次写清质证辩论
就是依次分别叙写清楚法庭审理重点中举证、质 证、辩论、认证情况。
起诉被告作为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行政争议和
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要求,一般应 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审理重点:(1)原告是否具备 法定起诉条件(包括主体资格、起诉期限、复议前 置等);(2)被告是否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3)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 (4)被告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7 )被告是否滥用职权;(8)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 否显失公正;
第三节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 政案件后,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 法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2006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次会议讨论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刑事部分除外,以下简称92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以下简称99样式)、《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制作的各类判决书、裁定书,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调解书的制作可以适当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执行,司法赔偿法律文书的制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但裁判文书制作的技术规范应符合本意见的要求。
执行法律文书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裁判文书的制作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格式规范,逻辑严密,语言严谨,论证充分,繁简适当。
二、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裁判文书由首部、事实与证据、理由、裁判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第五条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第六条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
第七条裁判文书的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五项要素组成。
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仍用原案号,但可以依次编数个分号。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9日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
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第一篇: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一、判决书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
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
(一)规范性。
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最高法院制订了规范、标准且实用的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
因此,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
简言之,司法判决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印制规范。
在技术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字体规范,即法院名称应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用1号宋体字,案号及正文应用3号仿宋体字。
二是要求标点符号规范,即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
三是要求数字规范,即按照《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司法文书的特点,正确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
在印制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用纸规范,即司法判决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
二是要求文书版式规范,即文书每页一般应为23-24行,每行28-30字,页边距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页脚居中或靠右位置标注页码。
三是要求装订规范,即司法判决正文为两页以上的,应使用在左空处粘贴的方法,不能用订书机装订。
规范严谨的司法判决必须符合上述标准。
(二)创新性。
各类案件之间、相同种类的具体案件之间千差万别,因此判决书不能拘泥习惯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
所谓创新,指的是适应案件变化的特点,为强化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而在文书制作方法上所做的变革。
创新并不是对技术规范或印制规范的改变,也无现成的公式可以遵循。
当前司法判决的常见病是囿于官式的呆板格式,由于欠缺对具体案件特点的考量,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传统的写作方法,使得本应无可非议的“查明”、“依据”、“裁决”的司法判决三段论模式,给当事人或公众留下了法院判决不讲理的印象。
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探讨
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探讨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维护司法公正、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推动司法改革和加强国家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
但在公开裁判文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开裁判文书的意义和现状公开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书中,对相关案件的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让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法院审理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司法公正性,以及对司法权的行使与监督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在我国,公开裁判文书已经成为司法公开的一个主要渠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和执行案件,均应当在审结的30日内将裁判文书公开。
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还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来推进公开裁判文书的工作。
尽管公开裁判文书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增加司法透明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正视公开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具体如下:1、公开程度不够虽然我国人民法院规定各司法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裁判文书公开,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层级法院的公开程度还存在一定差异。
同时,公开的裁判文书也不完全覆盖所有案件,仅仅涉及到一部分重要案件。
这种情况下,有一些具体的案件仍然缺乏公开信息,不能够满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需要。
2、公开信息不够细致公开裁判文书通常只是针对案件本身进行概述,并且并不涉及具体案件的细节信息和过程。
这就不能让人详细了解案件的内幕和审判过程,也给一些疑点和疑问留下了空间。
同时,在公开的方式和形式上也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裁判文书有时不够规范,影响了公众对其的理解和认识,需要在撰写和公布时进行改进。
3、公布时间不及时在部分案件中,人民法院拖延裁判文书的公布时间,从而增加公众知情的时间成本,受到了一些批评。
部分裁判文书连上诉期都已经逾期,等待公布的时间更加漫长。
对于当事人和外部机构而言,这也会对他们的工作和战略决策造成影响。
裁判文书公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各类裁判文书,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领域的裁判文书。
第三条裁判文书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
(二)全面公开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裁判结果。
(三)及时公开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及时了解裁判结果。
(四)分级公开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隐私、国家秘密等因素,实行分级公开。
第二章公开范围第四条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公开:(一)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领域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
(二)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裁判文书。
第五条下列裁判文书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
(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
(三)依法不宜公开的其他裁判文书。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裁判文书公开目录,明确公开范围和不予公开的范围。
第三章公开程序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开裁判文书时,注明案件名称、案号、当事人信息、裁判结果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当事人对裁判文书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整公开内容。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裁判文书公开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公开方式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公开裁判文书:(一)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
第二讲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民事)
4、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应写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 诉,将解除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写明裁定的 执行效力和被申请人享有的复议权利,分 别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 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A、案号注意事项
• 1、第一审: • 案号为(2009)海民初字第1号;(2009) 京中民初字第1号;(2009)京高民初字第1号 中 高 • 2、第二审: • 案号为(2009)京民终字第1号 • 3、再审: • 案号为(2009)京民再初字第1号, (2009)京民再终字第1号
B、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书写
案件由来部分的书写
• 3、再审: • (1)本院决定再审的: • 某甲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 4月30日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月5日,本院以 (2009)海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 号民事裁定, 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 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事人到庭参 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 某甲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1 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 月5日,原审被告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经 原审被告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
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 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院提起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院提起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 逾期不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逾期不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篇一: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分写作规范和技术规范。
写作规范适用于依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制作的各类案件判决书和维持原判或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书,制作其他裁定书、调解书、司法赔偿类法律文书应予参照执行;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裁判文书。
第二章写作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一、首部第三条裁判文书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公诉(抗诉)机关名称、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等内容。
第四条法院名称应与院印一致。
但基层法院名称前应冠“××省”;案件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还应冠“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组成。
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以在案号后用连接号连接1、2、3…的方法依次编列分号。
第六条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书样式的要求,准确、完整,不得缺项。
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外国人的,应按护照中外文姓名、国籍、住址和护照号码等写明其基本情况。
如在国内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应予写明。
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按照其入境时所持证件写明其基本情况。
如在内地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应予写明;住址在台湾的,应在其住址前冠“台湾地区”。
第七条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从业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代理人或辩护人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应分段表述。
第八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后、姓名(名称)前括号注明其曾经诉讼地位。
一审(原审)裁判文书遗漏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必列事项的,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予补全。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2021-11-05 06:59·张灰灰zhy一、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刑事案件有错案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人民法院对刑事冤假错案要敢于监督,要敢于纠错,要敢于追责!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民事裁判文书课件内容
民事裁判文书课件内容民事裁判文书课件内容现行格式《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92年6月制订(现正在修改中). 和刑事裁判文书相同,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重点也是事实,证据和理由这几个部分.重点文书一、概述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改革重点、热点、制作)三、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与一审民判及二审刑判的区别)四、再审民事判决书五、民事裁定书(与民判和刑裁的区别)六、民事调解书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要点首部1.标题: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2.案号;3.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4.案由﹑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等.正文1.事实(含证据):包括诉辩事实等和法院认定事实等内容(1)诉辩事实等要点A.原告起诉事实,诉讼请求和证据,这部分引导词为“原告诉称”;B.被告答辩意见等,这部分引导词为“被告辩称”;C.第三人有关意见,这部分引导词为“第三人述称”.(2)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等要点A.法院认定事实;B.法院认定证据;C.法院认证意见.上述三项内容可在同一段落表述,也可以分段表述,其引导词为“经审理查明,”.注意:法院认定的事实是事实部分的重点,未经开庭质证的证据、事实以及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均不能写入判决书.2.理由(1)判决的理由:主要阐明人民法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并分清诉辩双方的是非责任等;(2)分析原告方适用法律的意见,表明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态度和理由;(3)分析被告方适用法律的意见,表明是否采纳的态度和理由;(4)援引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判决主文).制作这部分内容时必须注意:(1)明白,不致产生歧义;(2)具体,便于执行;(3)完整,不能遗漏.尾部1.诉讼费用的承担;2.上诉事项;3.署名、日期等(包括“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戳记.)4.书记员署名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基础知识1、概念: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申请裁判文书公开
申请裁判文书公开一、裁判文书公开原则及其限制裁判文书公开是原则,限制公开是例外。
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三大类[1]:(一)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2]。
(二)个人隐私。
包括:1、涉及未成年犯罪的,调解结案的,离婚的,涉及未成年侄女抚养监护的[3];2、婚姻、收养、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真实姓名[4];3、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4、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5];(三)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6]。
二、对裁判文书公开原则进行限制的两种情形上述限制不是一刀切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将裁判文书限制公开的情形分为三种情况:(一)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重大个人隐私的(即上述个人隐私第1项的情形,涉及未成年犯罪的,调解结案的,离婚的,涉及未成年侄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整体不公开。
(二)对于涉及一般个人隐私(即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情形),或商业秘密的,仅需删除或做隐名处理,裁判文书其他内容仍然应该公开。
(三)对于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也可整体不公开,但应该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由主管副院长最终审定[7]。
所以,我认为仅凭商业秘密不能使得裁判文书整体不公开。
三、对裁判文书公开原则限制情形的对抗我认为,裁判文书公开原则对应的是向公众整体公开,上述的限制也对应的是向公众整体公开的限制。
律师根据《律师法》35条行使案件调查权,以及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64条第二款依职权行使调查权,对于裁判文书的调查,应该比裁判文书公开原则有更强的穿透能力。
排序如下,序号越大,权限越高:(一)根据裁判文书公开原则,裁判文书一般应该向公众公开;(二)裁判文书公开原则受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限制,涉及前述内容的裁判文书或整体不公开,或涉密内容不公开;(三)律师根据《律师法》35条调查权对裁判文书的调查权限,应该高于公众根据裁判文书公开原则获得的查阅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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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 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 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 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 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 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 被告人。
• 其一,要使审理程序合法性在裁 判文书中得到充分体现。 • 要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写明 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表述为 “„„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 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 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等), „„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案件审理中有诉讼保全、管辖异 议或者指定管辖,变更、追加当 事人,合议庭成员变更等情况, 应当具体表述。
• 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 当记明下列事项: •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 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 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 信息;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被告提出反 诉的,应当在本诉称谓后的括号内注明其反 诉称谓。
• 被告人的住址应写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与经常居 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 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主从关系的顺序列项书 写。 • 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在其中文译名后用括号写明其 外文姓名、护照号码、国籍。
• 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身份
• 民事案件有委托代理人的,按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规定,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 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当事人近亲属, 还应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 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律师, 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 • • • •
第二,说理要有针对性 彭宇案判决书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 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 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 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 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 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 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 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 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
• 第四,证据运用恰当 • 民事判决书对证据的列举和分析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 • 人民法院予以采信的证据应当是当事人 无异议或者经质证后予以采纳的证据; •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 在说明后对相关证据不再进行列举和分 析; •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 对采信和不予采信的证据进行合理的列 举、分析; • 对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人民 法院可以在简要说明后不再进行列举和 分析。
•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 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 、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 等个人信息; •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 • (四)商业秘密; •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 (2)要准确地反映开庭审理和 当事人的参加情况 • 开庭审理情况。开庭审理情况 应当包括案由、审判组织、开 庭方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 否出庭参加诉讼等信息。
• 第三,准确援引法律条文 • 在引用法律条文的范围上,人民 法院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 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判决 书中引用;当事人双方均属于本 行政区域的,可以引用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对 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 触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得 在文书中引用。
• 其二,准确反映案件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 • “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 诉讼。” • 如果案件当事人中有未到庭的或者 有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应 如实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 的情况。 • 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应写明“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 席审判。”
• 第二,突出争议焦点
• 民事判决书应当在全面反映当事人诉辩 意见的基础上,准确概括当事人的争议 焦点。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或者庭审 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民事判决书应 当在概括争议焦点时予以简要说明。
• 刑事判决书主要分析罪与非罪、此罪与 彼罪的区别、罪轻、罪重。
• 第三,因果关系明确 • 例“被告挥起酒瓶向原告头 部砸去,造成原告手部、臂 部和脚部受伤。” • 被告人挥起匕首向被害人头 部刺去,造成被害人手部、 臂部和和肘部受伤。
• 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 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 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 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 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 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 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 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 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 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 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 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 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 (1)事实部分的叙述 • 总要求: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叙 述事实。 • 当事人各方的诉辩主张; • 当事人争议事实的焦点; • 当事人争议事实的主要证据; • 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
• 第一,事实要素清楚 • 民事案件的案情事实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争议事实,具体包括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 起因、过程、结果、纠纷涉及的各方对争执的意 见、理由和证据。 • 刑事案件的案情事实要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 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 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等内容, 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 性处理的各种情节。叙述事实一般按时间先后顺 序叙述;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按罪行主次的顺序 叙述;一般共同犯罪,应当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 述;集团犯罪案件,可以先综述集团的形成和共 同犯罪行为,再按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 犯或者罪重、罪轻的顺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
裁判文书公开 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国家法官学院 王立
一、裁判文书改革中争论的主要问题
• • • • • • • 质证情况 诉讼费用的负担 法官后语 判决主文写在前,还是写在结尾 裁判文书的篇幅 说理部分如何写,是否需要加注释 判决书上的合议庭署名,是打印还是本人 签名 • 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否附后
二、裁判文书的公开
• 审判人员应当以采信的证据 为基础,依据法律的规定, 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 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查 认定案件事实,并在判决书 事实构成部分予以说明。
• (2)说理部分的叙述 • 第一,突出依法论理 •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判决 理由部分针对当事人诉辩主 张和争议焦点,说明对案件 适用法律的意见和理由。
三、裁判文书公开应当注意的问题
• (一)裁判文书的结构 • 1.首部制作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 首部是裁判文书的开头部分,一般包括制 作法院、裁判文书的名称、案号、诉讼参 与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程序合法这个 事实的叙述和确认。
• (1)要注意保护诉讼参与人的隐私 • 不同类型的当事人身份和基本情况
• 2.正文部分应注意的问题 • 正文是裁判文书的核心部分,是裁 判文书的结构主体,包括事实、理 由和处理结论等。
• 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 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 理由; •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 法律和理由; •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 人民法院印章。
• 公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 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 ,现羁押处所。 •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写明 被告人基本情况后,另行续行法定 代表人的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 工作单位和职务以及住址。
• 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应在其姓名后面用括 号加以注明。 • 被告人的职业,一般应写工人、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等; 如有工作单位的,应写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 • 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应写被告人准确的出生年月日; 确实查不清出年月日的,也可以写年龄。但对于未成年被告 人,必须写出生年月日。 • 被告人曾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在限制 人身自由期间有逃跑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 写明其事由和时间。 • 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等羁押时间 ,以便于折抵刑期。 • 被告人项内书写的各种情况之间,一般可用逗号隔开;如果 某项内容较多,可视行文需要,另行采用分号或者句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 规定 • 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 会议通过 •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 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 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 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 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