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市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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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银行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银行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

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七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企业发生银行借款,经核准允许开立对应的一般存款账户,除此之外,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最多不超过二个;但因经营业务的特殊需要确须开设两个以上账户的,可视情申请。

第八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企业资金性质符合专用存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国有企业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等临时业务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可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但必须从严控制。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企业开立账户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申请自主选择县内各银行确定。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银行,提倡实施竞争性合作。除银行贷款需要外,一般不得申请在县外开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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