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市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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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保护企业存款的安全和利益,促进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账户开立
1. 企业在开立存款账户时,应向开户行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登记和身份证明文件。
2. 企业可以选择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存款和支付操作。
3. 企业开立存款账户时,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和签署相关的协议。
第三条账户管理
1. 企业应妥善保管存款账户的密码、令牌等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密码和安全设置。
2. 企业应及时核对账户的余额和交易明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银行。
3.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要求使用存款账户,禁止进行非法、违规操作。
第四条存款利息
1. 企业存款账户的利息按照银行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 企业应及时查询和核对存款账户的利息明细,如有疑问应及时向银行咨询。
第五条账户注销
1. 企业需要注销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注销申请,并按照银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2. 在账户注销前,企业应结清账户余额,并办理相关资金划转手续。
3. 账户注销后,企业应妥善保管相关的账户证件和注销证明。
第六条其他规定
1. 企业应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存款账户的相关业务。
2. 企业应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信息。
3.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由企业存款账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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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变更、销户、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原银行账户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子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级企业审批,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每个分行、子公司必须将原始银行账户的变更或取消报告给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同时,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系统和资金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
严禁违规开立多个账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和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支出账户);普通账户(即收入账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特别规定可申请开立特别账户。
如需在异地设立临时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由集团公司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满足结算要求,必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普通账户用于结算基本存款账户和电(热)费。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企业的支出;(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计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税金、贷款还款额及其他指定用途的专用账户,不得存放其他资金;(4)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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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管理职责。
对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和动态跟踪检查制。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职责。
第七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所出资子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国有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企业可以申请开)四;(粮、油收购资金)三;(更新改造资金)二;(基本建设资金)一:(立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五)期货交易保证金;(六)信托基金;(七)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八)住房基金;(九)社会保障基金;(十)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一)党、团、工会设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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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存放应定期评估流动性状况 ,及时调整资产配置,确保流动
性充足。
收益性原则
资金存放应追求合理的收益, 以提高企业整体盈利能力。
资金存放应比较不同金融机构 和不同投资产品的收益,选择 最优方案。
资金存放应关注市场动态,及 时调整投资策略,以保持收益 的稳定增长。
03
资金存放类型
活期存款
定义
活期存款是一种不规定存 款期限的方式,客户可以 随时存取款。
02
资金存放管理原则
安全性原则
资金存放应确保安全 ,避免因市场波动、 操作失误等因素导致 的损失。
资金存放应选择信誉 良好、实力雄厚的金 融机构,降低信用风 险。
资金存放应遵循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确 保合法合规。
流动性原则
资金存放应保持足够的流动性, 以满足企业日常经营和应急资金
需求。
资金存放应合理配置短期和长期 资产,以平衡流动性与收益性。
检查内容
监管机构将对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进行全面检 查,包括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 。
处理措施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机构将要求国有企 业进行整改,并可能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07
附则
解释权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当办法中的条款存在歧义 或不明确时,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生效日期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应当在生效日期前做好相应 的准备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其他规定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如有未尽事宜 ,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在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过程 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财政部可以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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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规范所属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公司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公司为公司所属各级控股公司,包括各级控股子公司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公司以公司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数字化人民币账户。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
所属公司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和有投资、融资等公司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五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
所属公司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六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
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司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公司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
严禁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职能部门统一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第九条公司各级控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
二级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由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公司审批,下级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公司内部审批资料-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十条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按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报至财务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后,即可自行办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4da4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ca.png)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正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7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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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国有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单位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乡镇场(街道)、经费渠道直接来源于县财政的县直部门等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以及与县财政局有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
银行账户是指上述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核准、备案制度。
第四条单位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设置第六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求,结合财政和单位财务管理实际需要,县财政局对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单位经县财政局核准后可以设置以下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
用于核算本单位历年结余、往来资金、经营性收支等资金的收付。
(二)专用存款账户。
单位可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财政经费收支;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公立医院、学校等单位为方便就医群众医疗缴费、教师学生校园卡缴费等,开展银医合作、银校合作的,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工程建设企业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可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其他特殊情况,按确需原则经批准后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三)单位取得银行贷款,且在提供贷款的银行没有开立过银行账户的,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有期限的一般存款账户,待贷款到期清偿债务后即销户。
(四)单位核算同一类型资金的账户,原则上只允许在一个银行开设账户,确需新设账户的需报经县财政局核准。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立的账户。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第八条单位须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申请程序,报经县财政局核准后,方可履行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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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研究所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类银行账户的管理。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制度。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本所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日常管理,联XX财务局、XX监管局等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所法定代表人对本所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负责;使用部门负责人对银行账户使用规范与安全承担直接责任,财务处负责监管。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第五条本所银行账户必须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允许的商业银行开立。
(一)开立基本账户,用于核算日常资金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二)开立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中央财政资金“授权支付”业务;(三)开立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和个人公积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住房改革支出方面的资金往来业务;(四)开立不同币种的外汇账户,用于核算外汇资金往来业务;(五)开立党费账户,用于核算党费资金往来业务;(六)开立工会账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往来业务;(七)开立专门用途的账户,用于核算专项工作涉及的资金往来业务。
第六条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工作流程如下:(一)编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说明单位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理由,包括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性质和使用范围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二)填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附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录制的电子数据;(三)备齐开户所需的文件、开户许可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一并提交XX财务局审批,经批复后报送XX监管局审批;(四)持XX监管局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银行账户开立后,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XX监管局备案。
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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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逐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保障我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库改革要求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二条财政局国库科具体办理全县预算单位账户的审批、管理、年审等工作。
第三条预算单位基本账户原则上在县支付中心统一开设,待实行零余额改革后再行变更。
第四条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算单位经批准可在商业银行保留相应专户:(一)有上级部门不经县财政部门,直接向预算单位拨入专项资金、用于专项用途的;(二)住房公积金等专用账户;(三)依政策规定,需在银行开立专户管理的;(四)经县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预算单位除县财政局批准保留的银行账户外,不得自行开设、保留任何账户。
第七条县财政局按上级政策规定需开立财政专户的,由财政局国库科按相关程序统一办理。
第八条开设专户程序。
预算单位按上级政策确需开设专户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申报手续,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开立账户及选择开户银行。
(一)填写《县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
符合开设专户条件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首先向财政局国库科提出书面申请,国库科初步审查开户所需相关资料及开户依据,由财务部门或经办部门填写《县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二)财政部门审批。
申请开户的预算单位,在《县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写明申请理由,报县财政局审批,经财政局相关科室审定、相关局长审批后,由国库科办理。
(三)办理开户手续。
申请开户的预算单位开立专户,应由财政局国库科根据资金性质、资金安全的原则指定商业(政策性)银行,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通知》,预算单位到指定的商业(政策性)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凭《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通知》填写《银行开立账户申请表》,国库科在《银行开立账户申请表》上加盖总预算会计专用章,开户银行按开户程序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批。
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b792ca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3b.png)
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05]267号2005-08-25 [来源]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金融机构: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研究修订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附大财库267后.xls大连市财政局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其他与市财政局有资金缴拨款关系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8007573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05.png)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收支管理,实现企业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风险控制,国家颁布了《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管理范围及适用对象《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资金账户管理。
其中,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投资的企业等,资金账户包括基本账户、临时账户、专项账户等。
二、资金账户管理原则1. 合规经营原则: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定开立、使用和关闭资金账户;2. 集中管理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将全部资金账户集中管理,并设置统一账户、核算账户和子账户,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化;3. 公开透明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公开企业资金账户的有关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资金账户的开立和关闭1. 开立资金账户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2. 关闭资金账户应当在资金使用完毕或者失去资格等情况下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四、资金账户的使用管理1. 资金账户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用款计划,确保经费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2. 资金账户的使用应当建立完整的决策程序和审核制度,并通过内部审计、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式保障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3. 资金账户的使用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注重资金的合理配置和稳健运作。
五、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国家在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方面,设置了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包括:1.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2.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管理,确保企业用款的可追溯性、流向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 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资金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提高了国有企业经济运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有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国有资本的效益。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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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现金管理风险,根据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具体业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包括公司总部、子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含境外企业,不含XXXX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账户管理办法由财务公司自行制定,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单位在各金融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包括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授权结算、信息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原则为“严控数量、严格审批、专户专用、集中结算”。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是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制度,对各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按照制度规定履行账户审批流程。
第六条子公司负责本企业及下属控股投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在专业化管理范围内,按照公司总部要求负责落实本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并对下属控股投资企业的银行账户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控股投资企业负责本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包括制订本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业务操作细则,履行账户管理业务流程,并接受公司总部与子公司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第八条各单位根据实际经营业务需要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开立银行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在财务公司的现金池银行范围内。
财务公司的现金池银行是指与财务公司建立“银企直联”合作、代理财务公司为各单位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现金池银行的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网上银行系统中公告。
第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控制银行账户数量,境内企业除专用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外币账户及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以外,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合计原则上应控制在3个以内;境外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开立账户、控制账户总量。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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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分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上一级企业审核后统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统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本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各企业原则上只可开立两个账户:一个基本账户(即支出户);一个一般账户(即收入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账户。
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均统一纳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管理。
为满足结算要求,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电(热)费结算一般账户。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支出;(二)一般帐户(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纳税、还贷等专用账户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放其他资金;(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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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规范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在企业资金存放中的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的动态管理,防止账户过多造成资金闲置、管理混乱。
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开设账户。
如无融资等需要,与企业经营结算关系已结束或利用率低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撤销。
第四条公司对资金实行分散存放,统筹管理。
各企业要加强资金管理,减少闲置资金。
对所有存放在银行的资金,企业应加强同银行协商谈判,在资金安全和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的前提下提高资金存放收益,缩小存贷款利率差。
第五条结存资金按分配存放性质分类,分为可自主分配存放的资金和不可自主分配存放的资金。
可自主分配存放的资金是指企业经营和投资活动流入资金、筹资活动融入且无存放限制资金以及其他无存放限制的流入资金等。
不成自主分配存放的资金是指企业税费等代扣资金、筹资活动融入且有存放限制的资金以及专项资金等。
第六条企业该当以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进献度大小为主要依据制订资金存放分配规则,做到可量化操纵。
企业可根据合作银行对企业贷款额度和利率、存款利率、代收费服务等方面设定权重及分配比例,定期或不定期确定相对公平合理的资金存放分配额度。
第七条企业该当将资金存放分配规则、公司内部资金借贷等资金存放、管理事项纳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议,由领导班子集体研讨决定。
第八条企业资金存放决策事项涉及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的,决策过程中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企业资金存放情况在单位内部定期举行公示,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十条企业领导干部不得以指定、授意、表示等体式格局向下属企业或者企业财务等机构提出请求,干预资金存放集体决议。
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4d0a4c308762caaedc33d43c.png)
1目的1.1为规范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结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定义2.1本办法所指的银行账户是指公司在银行(含财务公司)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3范围3.1本办法适用*工程公司本部(含分公司及在杭子公司)。
4管理4.1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年检、使用、注销等工作由资产财务部负责。
4.2资产财务部建立银行账户管理台账,并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公司所有开立的银行账户全部纳入台账登记范围,台账信息包括:户名全称、开户银行全称、账号、币种、账户类别、主要用途、开户日期、变更日期、销户日期、U盾数量等。
4.3银行出纳岗负责银行账户资料保管、管理台账更新维护工作。
5开立5.1银行账户的开立须遵循以下原则:5.1.1确有结算业务需要。
5.1.2有意取得银行信贷支持。
5.1.3获取更高质量的银行服务。
5.2 开户银行的选择须符合国机集团规定及公司管理要求。
5.3办理银行账户开立手续时,经办人员填写“请示报告单”报送资产财务部领导审核、审计法律部会签、公司分管财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资产财务部指定专人办理相关手续。
5.4开立银行账户需要同时开通网上银行的,须遵循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完成后,银行出纳岗根据经办人移交的开户资料完成银行账户管理台账的信息录入工作。
6变更6.1需要变更银行账户登记信息的,资产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办理。
6.2变更事项完成后,银行出纳岗根据经办人移交的变更资料完成银行账户管理台账的信息更新工作。
7年检7.1资产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不得出现逾期年检或漏检现象。
7.2 银行账户年检完成后,银行出纳岗根据经办人移交的年检资料完成银行账户管理台账的信息更新工作。
8使用8.1银行账户的使用须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
8.2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公司银行账户。
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58f556c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fe.png)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第三条分公司资产财务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分公司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分公司因施工生产需要或合同要求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须在OA协同平台上报局集团公司审批,等局集团公司批准后方能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六条分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只限于在局集团公司确定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资金集中管理的银企直联合作银行。
第七条银行账户必须由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 2 -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手续。
银行账户内的剩余款项应全部汇到指定账户。
(二)销户后银行日记账、作废票据、票据存根等资料应随同会计档案交回到分公司资产财务部作为会计档案按规定期限保存。
分公司代管局集团公司收款账户销户资料交回局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保存。
(三)资产财务部销户后原领用的图章、印鉴应交回局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行政办公室、资产财务部)。
第十四条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一)预留印鉴及银行票据的保管:分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及使用。
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人名章)和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贷记凭证等)应由资产财务部负责保管,其中,财务专用章由资产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人名章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银行票据由出纳负责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银行预留印鉴。
(二)预留印鉴的借用: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异地开立临时性账户,因路途原因,无法由资产财务部统一保管预留印鉴及银行票据的,可由项目部负责人或总务人员填写银行预留印鉴借用单,经分公司资产财务部授权同意后,分别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其中总务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及银行票据,项目部负责人负责保管人名章。
县级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
![县级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90e77f4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fe.png)
县级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县级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级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县级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县级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第五条县级国有企业应当根据需求和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县级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办事处)和工会等。
第七条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重大事项,制定重大管理制度,并对总经理的任免、报告负责。
第八条监事会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法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室是企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董事会决议和相关管理制度,推动企业的经营发展。
第十条各部门(办事处)是按照企业业务需求设立的实施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十一条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负责参与企业管理、协调企业内外关系、开展工会活动等。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县级国有企业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能和竞争力。
第十三条县级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防范和化解各类经营风险。
第十四条县级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预算、审计、监督等工作,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县级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激励机制、绩效考核,提高人才素质和团队凝聚力。
第十六条县级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市场营销管理制度,加强市场调研、产品研发、品牌推广等工作,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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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银行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银行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
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七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企业发生银行借款,经核准允许开立对应的一般存款账户,除此之外,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最多不超过二个;但因经营业务的特殊需要确须开设两个以上账户的,可视情申请。
第八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企业资金性质符合专用存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国有企业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等临时业务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可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但必须从严控制。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企业开立账户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申请自主选择县内各银行确定。
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银行,提倡实施竞争性合作。
除银行贷款需要外,一般不得申请在县外开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