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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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1.0.4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

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

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 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

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GBJ22-87厂矿土路设计规范

GBJ22-87厂矿土路设计规范

GBJ22-87厂矿土路设计规范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厂矿土路的设计,确保道路的安全和有效性。

土路设计对于厂矿企业的运营至关重要,因此需要严格遵守规范中
的要求。

2. 路基设计要求
- 路基宽度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确定,考虑到车辆通行的安全
性和效率。

- 路基的坡度应适当,以便排水顺畅,并避免积水。

- 如果需要填土,应按照规范中的要求进行填筑,并进行相应
的压实处理。

3. 路面设计要求
- 路面材料应选择适合本地区气候和交通需求的材料。

- 道路表面应光滑,平整,防止车辆行驶时产生颠簸和不稳定。

- 路面应具备良好的防滑性,以确保在雨天或其他恶劣天气条
件下的安全行驶。

4. 施工要求
- 所有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并遵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 施工过程中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并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5. 养护要求
- 定期对土路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处理任何问题或损坏。

- 对路面进行适当的养护,如修补破损的路面、清理积水等。

- 定期清理路面上的垃圾和杂草。

以上是GBJ22-87厂矿土路设计规范的简要内容,请根据实际需求和本地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设计和实施。

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务必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最终的土路设计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一、引言厂矿道路是指连接工厂、矿区内部各个功能区域(如车间、矿井、堆场等)的道路。

良好的厂矿道路设计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减少运输成本,确保安全运行。

本文将介绍厂矿道路设计的规范。

二、路网布局1.厂矿道路应根据道路运输量和流向进行合理的布局设计,以满足工厂、矿区内的货物运输需求。

2.主要道路应首先考虑连接各个主要功能区域,次要道路则连接辅助区域。

3.路网布局应避免盲区或通行能力不足的拐弯,以确保车辆通行的顺畅和安全。

三、道路宽度和坡度1.道路宽度应根据车辆类型和运输需求进行设计。

2.道路宽度应满足运输车辆的通行安全要求,例如货车的标准宽度为3.5米。

3.道路应设置适当的坡度,以确保水流自然排除,避免积水。

四、水净化设施1.厂矿道路应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要求设置水净化设施,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

2.排水系统应设计合理,能够快速排除道路积水,以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五、交通标识和标线1.厂矿道路应设置合适的交通标识和标线,以指导车辆行驶和确保交通安全。

2.道路上应设置路口标志、车道标线和限速标志等。

六、路面材料和施工1.厂矿道路的路面材料应根据道路使用情况选择,例如重载区域应选用高强度的混凝土路面。

2.道路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确保路面平整、牢固和耐久。

七、安全设施1.厂矿道路应设置合适的安全设施,如护栏、照明设施等,以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2.弯道处应设置提示标志和反光镜,以提醒驾驶员注意交通安全。

总结:厂矿道路设计应根据具体需求和国家规范进行,以满足运输需求、确保交通安全和生产效率。

道路的布局、宽度、水净化设施、交通标识、路面材料和安全设施等方面都需要合理设计和设置。

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以确保道路的平稳运行。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主要是为了保证厂矿道路的安全、顺畅和高效使用,提高生产效率和运输效益,减少事故和运营成本。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1.等级划分:厂矿道路一般可分为主干道、支线道和出入口道三个等级。

主干道用于主要运输、交通流量大的区域;支线道用于连接主干道与其他地方;出入口道用于车辆进出厂矿区。

2.设计速度:不同等级的厂矿道路应根据交通需求和道路条件确定设计速度。

主干道一般设计速度30-40公里/小时,支线道一般设计速度20-30公里/小时。

3.道路宽度:根据交通流量和车辆类型确定道路宽度。

主干道宽度一般不小于6米,双向4车道不小于10米;支线道宽度一般不小于4米,双向2车道不小于6米。

4.车辆通行能力:根据车辆类型和道路条件确定车辆通行能力。

主干道车辆通行能力一般不小于400辆/小时,支线道车辆通行能力一般不小于200辆/小时。

5.道路标线和标志:道路标线和标志要醒目明确,包括路中心线、车道线、停车线、转弯标志、限速标志等,以指导驾驶员的行驶。

6.道路平整度:道路平整度要求良好,不得有严重的坑洼、凹凸不平等缺陷,以保证车辆的稳定行驶和避免发生事故。

7.排水设计:道路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避免道路积水,以免影响车辆通行和道路使用寿命。

8.路灯设计:厂矿道路应有必要的路灯,确保夜间驾驶的安全。

9.交通管制设施:根据道路等级和交通流量设置必要的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禁停标志等,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10.道路可行性研究:在设计厂矿道路前,应进行道路可行性研究,包括交通需求、道路路线选址、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估等,以确保道路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以上是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一些常见要点,不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设计还需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进行细化和调整。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总则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1.0.4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

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

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条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

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pdf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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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露天矿山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一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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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87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从全局出发, 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 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 设计。 第 1.0.3 条 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 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 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 或本厂矿企业 (露天矿除外) 分散的厂 (场)区、 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 或通往本厂矿企业 (露天矿除外) 外部各种辅助设施 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 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 1.0.4 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 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 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 1.0.5 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 它交通运输的需要。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 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 应根据厂矿规模、 企业类型、 道路 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 、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 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 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 可按不同的等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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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冶金行业)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冶金行业)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第七章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第壹节安全设施第7.1.1条厂矿道路在急弯、陡坡、视线不良等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反光镜等安全设施;在桥头引道、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应设置标志和护栏;在道路交叉口,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栏杆;在严重积雪路段、漫水桥、过水路面,应设置标杆。

露天矿山道路,在急弯、陡坡、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置挡车堆(但不得妨碍视线)、阻车堤、反坡安全线等安全设施。

柱式护栏外侧至路肩边缘的距离,可采用25~50cm。

墙式护栏,应建在挡土墙顶、岩石或坚实基础上。

路面边缘至墙式护栏内侧或挡车堆内侧坡脚的净距,不宜小于表7.1.1的规定。

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应设置在平曲线(不设置缓和曲线时,为圆曲线)的起点和终点范围内。

设置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挡车堆、阻车堤等安全设施路段的路基、路面宽度,应适当增加,且应符合厂矿道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第7.1.2条厂矿道路主标志宜划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

各种厂矿道路主标志,应根据道路沿线具体情况采用。

壹、二级厂外道路,应设置交通标线。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名称、图形、颜色、尺寸、设置地点等,应按现行的有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标准执行。

第7.1.3条露天矿山道路,在固定的卸矿点(如溜井、溜槽、贮矿漏斗等),应设置坚固的车挡。

废石场和堆置段高较高的贮矿场的边缘,应设置防滑堆。

第7.1.4条夜间行车、行人较多的厂矿道路,应设置线路照明和反光标志。

经常有雾的露天矿山道路,应设置雾灯。

厂矿道路的装卸点、停车场、回车场、废石场、贮矿场、桥梁、渡口码头等地,可根据需要设置照明设施。

第7.1.5条厂矿道路道口安全设施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有关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安全标准执行。

第二节附属设施第7.2.1条在汽车库、汽车站、修车场和有大批车辆的装卸点附近,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道。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第七章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第一节安全设施第厂矿道路在急弯、陡坡、视线不良等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反光镜等安全设施;在桥头引道、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应设置标志和护栏;在道路交叉口,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栏杆;在严重积雪路段、漫水桥、过水路面,应设置标杆。

露天矿山道路,在急弯、陡坡、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置挡车堆(但不得妨碍视线)、阻车堤、反坡安全线等安全设施。

柱式护栏外侧至路肩边缘的距离,可采用25~50cm。

墙式护栏,应建在挡土墙顶、岩石或坚实基础上。

路面边缘至墙式护栏内侧或挡车堆内侧坡脚的净距,不宜小于表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应设置在平曲线(不设置缓和曲线时,为圆曲线)的起点和终点范围内。

设置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挡车堆、阻车堤等安全设施路段的路基、路面宽度,应适当增加,并应符合厂矿道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第厂矿道路主标志宜划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

各种厂矿道路主标志,应根据道路沿线具体情况采用。

一、二级厂外道路,应设置交通标线。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名称、图形、颜色、尺寸、设置地点等,应按现行的有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标准执行。

第露天矿山道路,在固定的卸矿点(如溜井、溜槽、贮矿漏斗等),应设置坚固的车挡。

废石场和堆置段高较高的贮矿场的边缘,应设置防滑堆。

第夜间行车、行人较多的厂矿道路,应设置线路照明和反光标志。

经常有雾的露天矿山道路,应设置雾灯。

厂矿道路的装卸点、停车场、回车场、废石场、贮矿场、桥梁、渡口码头等地,可根据需要设置照明设施。

第厂矿道路道口安全设施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有关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安全标准执行。

第二节附属设施第在汽车库、汽车站、修车场和有大批车辆的装卸点附近,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道。

停车场的面积,应根据停车车型、停放形式和停车数量确定。

停放形式宜划分为垂直式、平行式和斜角式。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第一节安全设施第7.1.1条厂矿道路在急弯、陡坡、视线不良等路段,应依照需要设置标志、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反光镜等安全设施;在桥头引道、高路堤、地势险峻等路段,应设置标志和护栏;在道路交叉口,应依照需要设置标志、栏杆;在严峻积雪路段、漫水桥、过水路面,应设置标杆。

露天矿山道路,在急弯、陡坡、高路堤、地势险峻等路段,亦可依照具体情形分别设置挡车堆〔但不得阻碍视线〕、阻车堤、反坡安全线等安全设施。

柱式护栏外侧至路肩边缘的距离,可采纳25~50cm。

墙式护栏,应建在挡土墙顶、岩石或坚实基础上。

路面边缘至墙式护栏内侧或挡车堆内侧坡脚的净距,不宜小于表7.1.1的规定。

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应设置在平曲线〔不设置缓和曲线时,为圆曲线〕的起点和终点范畴内。

设置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挡车堆、阻车堤等安全设施路段的路基、路面宽度,应适当增加,并应符合厂矿道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第7.1.2条厂矿道路主标志宜划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

各种厂矿道路主标志,应依照道路沿线具体情形采纳。

一、二级厂外道路,应设置交通标线。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名称、图形、颜色、尺寸、设置地点等,应按现行的有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标准执行。

第7.1.3条露天矿山道路,在固定的卸矿点〔如溜井、溜槽、贮矿漏斗等〕,应设置牢固的车挡。

废石场和堆置段高较高的贮矿场的边缘,应设置防滑堆。

第7.1.4条夜间行车、行人较多的厂矿道路,应设置线路照明和反光标志。

经常有雾的露天矿山道路,应设置雾灯。

厂矿道路的装卸点、停车场、回车场、废石场、贮矿场、桥梁、渡口码头等地,可依照需要设置照明设施。

第7.1.5条厂矿道路道口安全设施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有关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安全标准执行。

第二节附属设施第7.2.1条在汽车库、汽车站、修车场和有大批车辆的装卸点邻近,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道。

停车场的面积,应依照停车车型、停放形式和停车数量确定。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J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J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J一、总则1.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厂矿道路的设计工作,包括原材料进出、货物运输、设备维护和人员通行等。

2.道路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考虑道路所处地理环境、工程条件和使用要求。

3.设计应综合考虑道路的横断面形状、纵向坡度、水平曲线和垂直曲线等因素,并保证道路的安全性和通行能力。

4.设计应合理安排道路标志和标线,便于驾驶员辨认和操控。

5.设计要与周围环境和建筑物相协调,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建筑物的结构安全。

二、道路布置1.道路应依据厂矿的功能区域和不同交通需求来布置,避免与工艺设备和其他设施发生冲突。

2.道路布置应尽量缩短运输距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3.布置时要考虑道路的起始和终点,保证车辆能够顺利进出,并设置合适的过渡区域。

4.道路的宽度应根据交通量、车辆类型和通行速度合理确定,结构强度应符合要求。

5.道路中应预留足够的空间用于日后道路扩建和维护。

三、道路几何设计1.道路的横断面应按照标准来设计,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沟槽、边坡和绿化带等。

2.车行道的纵向坡度应设置在合理范围内,确保车辆的行驶平稳。

3.道路的水平曲线半径应符合车辆转弯和减速的要求,保证车辆安全通过。

4.道路的垂直曲线应合理设置,避免过高的坡度和曲线半径对车辆操作和视线造成影响。

四、道路标志和标线1.道路标志应根据需要设置,保证驾驶员能够及时获得道路信息。

2.道路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包括禁止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和指示标志等。

3.道路标线的选择和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包括车道线、中心线、边缘线以及斑马线等。

五、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1.设计时要考虑周边环境的保护,尽量减少对土地和水源的污染。

2.在道路设计中应设置合适的排水设施,确保道路在雨天不会积水。

3.设计时要考虑到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需求,设置合适的人行道和过街设施。

4.设计中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设置合适的防护设施和限速标志。

六、施工和维护1.施工时要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是指为满足生产安全、加强交通管理、提高交通效率、确保道路安全等目的,对厂矿道路的设计进行规范的文件。

下面将从道路线形设计、道路几何设计、道路标识标线和交通设施、道路照明以及交通管理等几个方面来介绍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一、道路线形设计1. 根据道路交通量、车型、车速等因素确定道路宽度,同时应保证道路两侧有足够的安全带,以及合适的道路坡度和曲线半径。

2. 设计道路的纵、横断面,并保证道路线形与厂矿场地的布局相协调。

3. 根据厂矿区域的地势、土壤条件等要素,合理选择道路路基和路面材料。

二、道路几何设计1. 根据道路类别和交通流量确定道路的横断面设计,包括车道数量、车道宽度、路肩、行人道等。

2. 设计合理的曲线半径,以提供安全的车辆转弯条件。

3. 考虑到厂矿区域的密集设备和车辆运行情况,设立合理的交叉口和转弯弯道。

三、道路标识标线和交通设施1. 安排合适的道路标线,包括车道线、中心线、边线等,以提供清晰的行车指示。

2. 设置标牌和标志牌,包括限速标志、禁止停车标志、路口标志等,以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3. 配置交通设施,如交通信号灯、交通岗亭、交通警示灯等,保障交通秩序。

四、道路照明1. 根据道路的重要性和使用频率,设计合理的路灯布局,确保道路的照明充足,提供良好的视觉条件。

2. 配备合适的路灯类型和照明设备,保证其寿命和能效。

3. 根据不同天气和照明需求,配置适当的照明设备,如反光标志等。

五、交通管理1. 建立完善的交通管理体系,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管理人员等。

2. 制定交通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和车辆的交通安全意识。

3. 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路况检查和维护,保障道路的安全运行。

通过对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严格执行,可以保障厂矿道路的安全性和顺畅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还可以提高道路的使用效率,降低交通拥堵和能源浪费。

最终达到提升厂矿生产效率和员工生活质量的目标。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 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 ( 露天矿除外 ) 分散的厂 ( 场 ) 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 露天矿除外 )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 场 ) 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 ( 场) 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 ( 车间) 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 1.0.4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 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 ( 包括检修、安装 ) 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

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 ( 大件、重件 ) 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 包括道路服务年限) 、交通量 ( 包括行人 ) ,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

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 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

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第一节安稳举措措施第7.1.1条厂矿门路在急弯、陡坡、视线不良等路段,应依照须要设置标记、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反光镜等安稳举措措施;在桥头引道、高路堤、地势险峻等路段,应设置标记和护栏;在门路交叉口,应依照须要设置标记、雕栏;在严峻积雪路段、漫水桥、过水路面,应设置标杆。

露天矿山门路,在急弯、陡坡、高路堤、地势险峻等路段,亦可依照具体情形分别设置挡车堆(但不得阻碍视线)、阻车堤、反坡安稳线等安稳举措措施。

柱式护栏外侧至路肩边沿的距离,可采取25~50cm。

墙式护栏,应建在挡土墙顶、岩石或坚实差不多上。

路面边沿至墙式护栏内侧或挡车堆内侧坡脚的净距,不宜小于表7.1.1的规定。

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应设置在平曲线(不设置缓和曲线时,为圆曲线)的起点和终点范畴内。

设置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挡车堆、阻车堤等安稳举措措施路段的路基、路面宽度,应恰当增长,并应相符厂矿门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第7.1.2条厂矿门路主标记宜划分为警告标记、禁令标记、指导标记和指路标记。

各类厂矿门路主标记,应依照门路沿线具体情形采取。

一、二级厂外门路,应设置交通标线。

交通标记和标线的名称、图形、色彩、尺寸、设置地点等,应按现行的有关门路交通标记和标线的标准履行。

第7.1.3条露天矿山门路,在固定的卸矿点(如溜井、溜槽、贮矿漏斗等),应设置稳固的车挡。

废石场和堆置段高较高的贮矿场的边沿,应设置防滑堆。

第7.1.4条夜间行车、行人较多的厂矿门路,应设置线路照明和反光标记。

经常有雾的露天矿山门路,应设置雾灯。

厂矿门路的装卸点、泊车场、回车场、废石场、贮矿场、桥梁、渡口船埠等地,可依照须要设置照明举措措施。

第7.1.5条厂矿门路道口安稳举措措施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有关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安稳标准履行。

第二节从属举措措施第7.2.1条在汽车库、汽车站、修车场和有大年夜批车辆的装卸点邻近,应设置泊车场或泊车道。

矿山道路设计规范

矿山道路设计规范

第三节场内道路第2.3.1条场内道路宜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

一、主干道为连接场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或交通运输繁忙的全厂性主要道路。

二、次干道为连接场区次要出入口的道路,或场内车间、仓库、码头等之间交通运输繁忙的道路。

三、支道为场区内车辆和行人都较少的道路以及消防道路等。

四、车间引道为车间、仓库等出入口与主、次干道或支道相连接的道路。

五、人行道为行人通行的道路。

第2.3.2条厂内主、次干道的计算行车速度,宜采用15kn/h。

第2.3.4条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宜按表2..3.3所列数值规范采用。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表2.3.3Ⅰ类企业——大型联合企业、钢铁厂、港口等。

Ⅱ类企业——重型机械(包括冶金矿山机械、发电设备、重型机库等)、有色冶炼、炼油、化工、橡胶、造船、机车车辆、汽车及拖拉机制造厂等。

Ⅲ类企业——轻工、纺织、仪表、电子、火力发电、建材、食品、一般机械、邮电器材、制药、耐火材料、;林产(工业)、选矿、商业仓库、露天矿山机械场地及矿井井口场地等。

②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大时,宜采用上限;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小或沿干道设置人行道时,宜采用下限。

③当混合交通干扰特大或经常行驶车宽2.65m以上大型车辆时,路面宽度应经验算确定。

④车间引道宽度要与车间大门宽度相适应。

路肩宽度宜采用1m或1.5m。

当受场地限制时,路肩宽度可采用0.5 m或0.75m。

第2.3.4条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当行驶单辆汽车时不宜小于15m,当行驶拖挂车时,不宜小于20m。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

如受场地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置限速标志等安全设施。

厂内道路的平面转弯处,可不设超高、加宽。

如需要加宽时,可按本规范第2.2.7条的规定采用。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表2.3.4的规定。

交叉口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表2.3.4减少3m。

②行驶表列以外的其它车辆时,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应根据需要确定。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1.0.4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

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

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 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

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总则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与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与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 1.0.4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与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与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

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与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

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与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条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

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与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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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第⼀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道路设计贯彻执⾏国家的有关⽅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于新建、改建的⼚矿道路设计,不适⽤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外道路、⼚内道路和露天矿⼭道路。

⼀、⼚外道路为⼚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原料基地、其它⼚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内道路为⼚(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场)区之间⾏驶⾃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1.0.4条⼚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排灌、重视⽔⼟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程造价。

第1.0.5条⼚矿道路设计,应适合⼚矿企业⽣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

对⼚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应根据⼚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

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

第1.0.6 需要改建的⼚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原有道路、桥涵等⼯程。

当所利⽤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矿道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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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第一节安全设施第7.1.1条厂矿道路在急弯、陡坡、视线不良等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反光镜等安全设施;在桥头引道、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应设置标志和护栏;在道路交叉口,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栏杆;在严重积雪路段、漫水桥、过水路面,应设置标杆。

露天矿山道路,在急弯、陡坡、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置挡车堆(但不得妨碍视线)、阻车堤、反坡安全线等安全设施。

柱式护栏外侧至路肩边缘的距离,可采用25〜50cm。

墙式护栏,应建在挡土墙顶、岩石或坚实基础上。

路面边缘至墙式护栏内侧或挡车堆内侧坡脚的净距,不宜小于表7.1.1的规定。

路面边缘至墙式护栏内侧或挡车堆内侧坡脚的最小净距表孔1・1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应设置在平曲线(不设置缓和曲线时,为圆曲线)的起点和终点范围内。

设置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挡车堆、阻车堤等安全设施路段的路基、路面宽度,应适当增加,并应符合厂矿道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第7.1.2条厂矿道路主标志宜划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

各种厂矿道路主标志,应根据道路沿线具体情况采用。

一、二级厂外道路,应设置交通标线。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名称、图形、颜色、尺寸、设置地点等,应按现行的有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标准执行。

第7.1.3条露天矿山道路,在固定的卸矿点(如溜井、溜槽、贮矿漏斗等),应设置坚固的车挡。

废石场和堆置段高较高的贮矿场的边缘,应设置防滑堆。

第7.1.4条夜间行车、行人较多的厂矿道路,应设置线路照明和反光标志。

经常有雾的露天矿山道路,应设置雾灯。

厂矿道路的装卸点、停车场、回车场、废石场、贮矿场、桥梁、渡口码头等地,可根据需要设置照明设施。

第7.1.5条厂矿道路道口安全设施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有关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安全标准执行。

第二节附属设施第7.2.1条在汽车库、汽车站、修车场和有大批车辆的装卸点附近,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道。

停车场的面积,应根据停车车型、停放形式和停车数量确定。

停放形式宜划分为垂直式、平行式和斜角式。

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垂直式。

垂直式停放,汽车横向间距,宜采用车长的0.1〜0.12倍(当车型较小时,可采用下限;反之,可采用上限),并不宜小于0.7m ;通道处汽车纵向间距,不宜小于车长的 1.1倍;非通道处汽车纵向间距(即车辆尾距),不宜小于1m。

停车场,应留有适当宽度的通道和岀入口(当停放车辆多于50辆时,岀入口不宜少于两个)。

停车场岀入口,应视野开阔,并设置标志。

停车场的路面等级及面层类型,应根据需要确定。

停车场的地面坡度,宜采用1〜2 %;困难地点,不宜小于0.5 %或大于3 %。

停车道宜设置在纵坡平缓的直线路段上,并宜在加宽路面后沿道路设置。

停车道的长度和宽度,亦应根据停车车型、停放形式和停车数量确定。

停放形式亦宜划分为垂直式、平行式和斜角式。

各种停放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

自行车停车场、棚,应根据厂矿企业总体规划和人流集散点的需要设置。

第7.2.2条厂矿道路尽头处和原料、产品装卸处,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场。

回车场形式宜划分为O型、T型和L型。

回车场最小尺寸,可根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和道路路面宽度确定。

回车场宜设置在平坡上;困难地段,可设置在不大于3%的缓坡上。

回车场的地面坡度,可采用 1 %。

回车场不应设置超高。

第7.2.3条地磅房应设置在称重汽车主要行驶方向的右侧。

地磅房进车端的平坡直线段长度宜有两辆车长(在困难条件下,平坡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出车端的平坡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

汽车进岀地磅房前后弯道,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9m ;路面外边缘转弯半径,宜比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增加一个车行道宽度值。

紧接进车端道路的纵坡,不宜大于3%;在困难条件下,不宜大于5%。

第7.2.4条汽车加油机,应设置在泵岛上。

设置汽车加油机的路段,应设置加油车道。

汽车加油机至厂内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5m ;至厂外道路、露天矿山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加油站的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第7.2.5条洗车设施,可采用洗车台(池)、清洗机等。

洗车台形式宜划分为贯通式和尽头式。

各种洗车台形式,可根据汽车数量和场地面积采用。

汽车上、下洗车台(池),应有足够的直线长度和路面内、外边缘转弯半径。

直线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

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路面外边缘转弯半径,宜比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增加一个车行道宽度值。

洗车场地,应注意排水。

第7.2.6条汽车库、汽车站、养路房等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

第7.2.7条养路材料堆料坪,可设置在路基两旁适当地点;其平面尺寸可根据养路材料数量和地形条件确定。

第三节渡口码头第7.3.1条汽车渡口码头的位置,应选择在河床稳定、水文水力条件适宜、无淤积或少淤积的地点。

渡口码头形式宜划分为直线式、吊桥式和锯齿式。

水位高差变化较小的河流,宜采用直线式或吊桥式渡口码头。

水位高差变化较大的河流,宜采用锯齿式渡口码头。

第7.3.2条渡口码头引道纵坡,直线式渡口码头,宜采用9〜11 %;锯齿式渡口码头,宜采用%。

吊桥式渡口码头桥面纵坡,在最低水位时,不宜大于8%。

引道宽度,宜采用9〜12m。

引道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浆砌块石路面,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四节隧道第7.4.1条厂矿道路,当地形、地质、水文、施工等条件适宜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为合理时,应采用隧道。

隧道设计,应根据厂矿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和将来发展需要,按适用、经济、安全的要求设计,并应进行方案比较,确定合理的方案。

隧道净宽不大于7.5m的厂矿道路隧道设计,除应按本节的规定采用外,可参照现行的有关公路、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

隧道净宽大于7.5m的厂矿道路隧道设计,应进行个别设计。

第7.4.2条隧道应设计为永久性的。

隧道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文、气候、朝向等确定。

隧道宜避开地质不良地段而位于稳固地层中。

越岭线道路隧道,应充分注意两端路线的衔接。

沿河(谷)傍山隧道,应考虑水流冲刷对隧道稳定的影响,避免隧道拱肩覆盖厚度过薄而产生显著偏压。

临近水库的隧道,应设置在高山库区计算水位0.5m以上和可能塌岸范围以外。

第7.4.3条隧道洞口位置的确定,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着重考虑仰坡和边坡的稳定,避免将洞口设在地质不良处或排水困难的沟谷低洼处或不稳定的悬岩陡壁下。

在寒冷冰冻、严重积雪地区,隧道洞口宜避开风雪沉积区、雪崩危害区和涎流冰拥积处。

如难以避开时,应采取防治措施。

隧道洞口应修建洞门。

洞门宜与隧道轴线正交;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但在松软地层中,不宜采用斜交洞门)。

位于完整的、不易风化的硬质岩石的洞口,可修建洞门框。

第7.4.4条隧道轴线,宜采用直线。

当隧道内采用曲线时,隧道内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不设超高、加宽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并应符合视距要求。

第7.4.5条隧道内计算行车速度,宜与该隧道所在道路等级的计算行车速度相同。

隧道的车道数,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当隧道并设或靠近其它地下构筑物时,应留有足够的净距。

相邻两个隧道的净距,应根据隧道断面形状、受力状态、相互交叉角度、围岩地质条件、施工方法、爆破震动影响等确定。

隧道净空,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当单车道隧道需要双向行车时,洞口两端外侧,应设置错车道。

错车道的设置,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但错车道长度,应根据车辆行驶和停放的需要适当增加。

第746条隧道内人行道的设置,应根据人流车流密度、隧道长度等确定。

不设置人行道的隧道,应设置避车洞,其间距可采用30〜40m。

第7.4.7条隧道内纵坡形式宜划分为单坡和人字坡。

当采用单坡时,隧道纵坡不宜大于 3 % (明洞和长度小于50m的隧道,可不受此限制)。

但重型自卸汽车重车上坡且长度大于50m时,隧道纵坡不宜大于2%。

当采用人字坡时,隧道纵坡不宜大于 1 %。

黄土地区隧道纵坡,宜采用人字坡。

隧道纵坡不宜小于0.5 %;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0.3 %。

第7.4.8条隧道与两端引线的衔接,应顺适。

引线线形,应符合路线设计的要求。

引线宜采用直线。

如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需要采用曲线时,引线的圆曲线超高、加宽缓和段(不设置超高、加宽时,为圆曲线)的起点(或终点)至洞门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并应符合视距要求。

紧接洞门的引线纵坡,宜与隧道内纵坡保持一致,其长度不宜小于40m ;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3 %,其长度不应小于30m (明洞和长度小于50m的隧道,可不受此限制)。

引线处,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并应减少地面水侵入洞内。

第7.4.9条隧道内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水泥混凝土的计算抗折强度,不宜小于 4.5MPa。

紧接洞门的引线路面,应与隧道内路面保持一致,其长度不宜小于10m。

如隧道内外路拱坡度、坡向不同时,紧接洞门的引线,应设置路拱过渡段,其长度不宜小于10m。

第7.4.10条对隧道处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应采取以排为主,截、堵、排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

除常年干燥的短隧道外,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寒冷冰冻地区的隧道排水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7.4.11条隧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照明设备,必要时可设置通讯设备、应急设施和采取消音措施。

隧道两端洞口,应设置标志。

当单车道隧道需要双向行车时,洞口两端外侧,宜设置交通信号。

第五节绿化第7.5.1条厂矿道路的两侧、中间带、交叉口、停车场及其它附属设施等,宜进行绿化。

厂矿道路绿化,应符合建筑限界和视距的规定。

第7.5.2条厂矿道路的行道树、绿篱和观赏树木、花草的选择,应符合美观、经济、就地取材、易于成活的要求,并应根据厂矿企业生产特点,选择适应性强和具有吸尘、吸附有害气体及抗污染等性能的品种。

第7.5.3条厂外道路路肩上不得植树。

厂内道路两侧种植乔木、灌木时,乔木至路面边缘的净距不得小于1m,灌木至路面边缘的净距不得小于0.5m。

交叉口、弯道内侧、桥头两端等处绿化时,可栽植草皮或高度小于1m的低矮灌木或稀疏的高大乔木附录一厂矿道路建筑限界一至四级厂外道路(包括桥梁、隧道)建筑限界,应按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执行。

厂外道路中的辅助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图 1.1的规定。

K J m附图1.1厂矿适路建筑限界ft:瞅——賂面宽度(应包括浮逋路面加<)O不计入弯適路面加克叶* 单车道桥头引道、建道引纯的路面宽度不御小于氛5H1.即桥新净宽.屣道净世不狰小于4m fA*一一人片道底度.人什道可同时设咒,或仅一■设置,或苗IK均不设?S"——净空高度,,应按行驻辛購的最人寓度或车牺装裁厨料后的妊坦赢鹰另加o 为-im的安仝周距采用(安金间距,可根据疔驶军鋼的患握转黄徐定丿.并不立小于5m (如荷足够依据确(8安全適行时,様空鬲班可小于5血,但不待小于4.5m ),h——帛空MA,可按净空高度確少i mSEffl,E——净空頂可按W*i3的凰定采V——净空路變烏度,可采用0,25in tA——设置分瀚设施(包括下承式桥崇结沟・绿化帯〉所需要的宽僅* 可根眾畫宴确定审审空頂角宽度附图2.1错车道图£】導寬*不0小手行验乍输中女车拴的2借((HPMfltF 外道:路*不得小〒20m八-—濫竜轻也不得小F行敎举舉中的fit大车號的匚5倍*趴坝车逍路菲宦度*比一单车道路茲宽!£*X——取军道路面寛度*町——瞅车適耕面宽度卩6>——路碍宽度.附录四横净距的计算当路线设计中不设回旋曲线时,横净距的计算,可按本附录的规定采用;当路线设计中设回旋曲线时, 横净距的计算,可参照现行的有关公路路线的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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