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解 法 院适 用法 律 的原 则 ; 第 二 ,一 旦 发生 国际 贸 易纠
商又 不成 的情况 下 ,一 方 当事 人 纷 ,当事 人 在没 有选 择 仲 裁而 协 点启 示
当然 , 方 双 三 、 例 中解 决 问题 的几 作为 解决 争端 的依 据 。 案 当 事 人 还 可 以在 仲 裁 条 款 中 , 选 择 其 他 仲 裁机 构 作 为 仲 裁机 构 , ( ) 一 当事人 对 法律 的 适 用无 选 用 其他 国家 的法律 作 为解 决 争
就 合 同 的 法 律 适 用 问题 做 出 规 底 怎样 理解“ 连云 港 ” ?海运 提单 用 诉 讼 的方 法来 解 决争 议 ,也 是
定。
所 适用 的“ 至仓 ” 款 的具 体含 如 此 。 仓 条 义 如 何 ?损 失是 否发 生 在保 险 区
在 本案 中 ,保 险 单项 下 纠 纷 涉 及 货物 自美 国西雅 图至 中 国连
( ) 讼 当事人 应 当具备 充 二 诉
就 要 起诉 另 一方 当事人 ,如 果 被
起 诉 的 当事 人 没 有 法 律 资 格 , 法 规 定 时 , 适 用 与合 同 有 最 密 切 联 端 的 依 据 。
院将 驳 回 当事 人 的诉讼 。本案 中 系的 国家 或者 地 区的法 律
这种 情况 在 国 际 贸易 实践 中又 极 是 本 案 必 须 解 决 的重 要 问 题 之 仲裁 方 式解 决 争议 ,在 仲裁 条 款
为 常见 ,这 就 需要 贸易 从 业者 了 中最 好 以 “ 国 国际贸 易仲 裁 委 中 员会 ” 为仲 裁机 构 , 中国法 ” 作 以“
第 一 , 案应 适 用 何种 法律 ? 诉 是 否在 诉讼 时效之 内,正 是本 依据 纠 纷解 决 的一般 原 则 ,应 该 此
国际贸易保险案例.docx
国际贸易保险案例.docx范本1:正文:1. 比利时巧克力出口案例1.1 案例背景比利时是世界上著名的巧克力生产和出口国之一。
该国的巧克力以其优质的原料和独特的制作工艺而闻名于世,深受全球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如何保障比利时巧克力的出口贸易安全,降低贸易风险,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1.2 问题描述比利时某巧克力制造企业打算将其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但担心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遭受损坏、丢失或被盗等风险。
1.3 解决方案为了保障巧克力出口贸易的安全性,该公司选择了国际贸易保险。
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政策,该公司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以应对任何潜在的风险。
1.4 保险条款巧克力出口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金额、保险费用、赔偿范围和赔偿条件等重要条款。
具体条款如下:1.4.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巧克力货物的实际价值。
1.4.2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货物价值的百分比确定,根据不同运输方式和风险程度而有所不同。
1.4.3 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承诺在货物丢失、损坏或被盗的情况下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1.4.4 赔偿条件保险公司要求货物所有人在发现损失或风险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以便进行赔偿和理赔处理。
2.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比利时巧克力出口保险合同附件2:保险费用计算表格3.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3.1 国际贸易保险: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用于保障贸易双方的权益和减少贸易风险。
3.2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所保障物品的价值。
在巧克力出口案例中,即巧克力货物的实际价值。
3.3 保险费用:购买保险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根据不同的保险条款和风险程度,保险费用有所不同。
范本2:正文:1. 中国瓷器出口案例1.1 案例背景中国是世界上著名的瓷器生产和出口国之一。
中国瓷器以其精湛的工艺和独特的文化内涵而闻名于世,远销全球各地。
然而,如何保障中国瓷器的出口贸易安全,降低贸易风险,是一个重要问题。
【保险】国贸案例及分析答案
【关键字】保险1.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保障公司不需赔偿。
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障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障,但是保障公司不予赔偿。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保障公司才负责赔偿?要点评析:(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保障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3.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障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
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保险金额比较大的保险纠纷,这些纠纷往往与保险当事人保险业务知识匮乏和外贸合同条款签订欠妥有关。
本文将就上海海事法院于2009 年审结的一典型的国际贸易保险案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国际贸易从业者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利于贸易实践的发展。
一、案例回顾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罗盖特公司)于2003 年初承包了位于连云港开发区的一项工厂建筑工程。
为了建筑工程的安全,罗盖特公司在2003 年4 月1 日,便就整个建筑工程向中国财保连云港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期间为自2003 年4 月2 日起至2005 年4 月30 日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92,580,197.53 元。
中国财保连云港支公司出具了编号为PQYL200332079700000001的保险单。
出于建筑工程的需要,于2003 年11 月25 日罗盖特公司以CIF 连云港285,650 美元的价格向美国纽约特灵公司订购两台制冷器。
规定特灵公司应于2004 年4 月12 日前将货物运至连云港港口。
2004 年2 月24 日货物由American Independent Line 对货物付运,并签发了编号为AILW4314734 的提单。
与此同时,特灵公司还向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投保,保险金额314,215美元。
于2004 年2 月24 日,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向特灵公司签发编号为W000059385 的特殊海运保险单,保单载明保险的范围为从“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采用仓至仓条款,并载明保单的有效期为自货物交付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或15 天期满(如果货物承保所至的目的地在港口范围以外,则为30 天)为止。
其中保险单左角有“INAMAR Ocean Marine Insurance an ACE USA Company”的字样。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一 CFR条件下的保险问题●案情简介2000年3月,香港某有限公司(买方)与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对口合同,由买方提供布料6吨,金额CIF广州USD45000;由卖方提供80000条全棉男裤,金额CFR 荷兰USD70000。
装运口岸与目的地:(成品)广州——香港——荷兰。
装运期:2000年5月31日前。
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发运前45天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商将300箱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广州,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卡车翻人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浸湿100箱,成为次品。
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明了上述货损事实。
2001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广东保险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中丰保险公司于2000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从而取得代位求偿权。
从2001年4月起,中丰保险公司数十次向纺织品公司索赔未果,于2005年6月向法院起诉。
本案货损究竟应该由谁负责?●案情分析(1)本案选用CFR贸易术语分析买卖双方签订的对口合同对货物的交货条件采用CFR方式,适用于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湖南作为内陆省份,若要交货必须把货物运到沿海港口装船,货物从工厂到装船前整个期间的风险应由卖方即被告承担。
卖方原拟通过火车运送货物到广州,由于无法及时安排,买方要求卖方改用卡车直接运输到广州。
卖方以此为理由抗辩:本案价格条款为工厂交货价,因而货物在途中损失与卖方无关。
交货地点是解决本案的关键,如果双方确定采用工厂交货价,则自卖方将货交给指定的火车或卡车的承运人掌管时起,货物的风险便转归买方承担。
但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是CFR 而非工厂交货价,事后变更火车运输为卡车运输,双方均无异议,也未就风险一事另行约定。
根据《INCOTERMS2000》规定,CFR条件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转移。
浅谈国际贸易实务中保险经典案例的另类剖析与反思
浅谈国际贸易实务中保险经典案例的另类剖析与反思关于浅谈国际贸易实务中保险经典案例的另类剖析与反思一、保险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重要性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交流日益频繁,贸易规模也不断扩大。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各种风险不断出现,例如政治风险、运输风险、金融风险等等。
而保险的出现,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各种风险,为国际贸易实务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二、保险案例一:海运保险海运保险是一种主要的运输保险方式,通常用于海上乘船的货物。
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由于天气、海洋环境和人为因素等多种原因,货物很容易受到损害甚至失踪。
因此,海运保险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方式。
海运保险案例:2013年一艘装载着70万吨铁矿石的外籍散货船在前往中国途中,因台风袭击被迫停泊在中国东部港口,在停泊两天后,该船发现运输的铁矿石损失了3万吨,价值约为1000万美元。
定损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给予了合理的赔偿。
三、保险案例二: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一种普遍用于国际贸易实务的保险方式,起到了保护出口商的利益,防范和化解债务发生的风险。
信用保险能够防范出口商因买方信用或汇率波动等原因而遭受的财务损失。
信用保险案例:某家电制造企业向海外销售的一批货物,由于买方方面的原因,迟迟未能支付货款。
但该企业已购买了信用保险,经赔付后,未能收到货款的损失得到了得到很好的弥补。
四、保险案例三:政治风险保险政治风险保险是一种重要的贸易保险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强大的风险管理工具。
它主要保险的是政治风险、战争风险等,如政府的扣压货物、政治动荡导致的货物受损和无法运输等。
政治风险保险案例:在一次贸易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之间的地缘政治冲突,买方无法支付货款,所以卖方选择启动政治风险保险。
根据保险合同,卖方从政治风险保险中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五、保险案例四:城市建设施工保险城市建设施工保险是在城市建设、市政工程等方面使用的一种保险方式。
由于在施工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物质、设备和人力资源,因此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1.引言国际贸易保险是为了保护贸易中的各方利益而存在的一种保险形式。
本文将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贸易保险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2.案例一: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2.1 案例概述介绍该案例的背景及涉及的各方。
2.2 案例分析分析该案例中各方的权益、责任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3 案例启示探讨该案例给国际贸易保险操作带来的启示及应对策略。
3.案例二:信用保险案例分析3.1 案例概述介绍该案例中的信用风险及保险公司的应对方案。
3.2 案例分析分析该案例中的保险条款、索赔流程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3.3 案例启示探讨该案例对国际贸易保险中信用风险管理的启示。
4.案例三:政治风险保险案例分析4.1 案例概述介绍该案例中的政治风险及保险公司的应对策略。
4.2 案例分析分析该案例中政治风险的具体表现、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4.3 案例启示探讨该案例对国际贸易保险中政治风险管理的启示。
5.结论总结以上案例的核心精髓,强调国际贸易保险在应对各种风险中的重要性。
扩展内容: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附件2:信用保险索赔申请表附件3:政治风险保险保单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CIF条款: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FOB条款:装运港价格,买方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费用- 信用证:由买方银行开立,保证买方按期付款给卖方,信用证由开证行代为兑付- WTO: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制定全球贸易规则,调解贸易纠纷- EXW条款:卖方只需将货物交到约定地点供买方自取。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这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大舞台上,保险就像是一位默默无闻却又至关重要的守护者。
今天,咱们就来扒一扒那些国际贸易保险中的经典案例,瞅瞅这里面的门道。
话说有一家做服装出口的企业,叫“时尚先锋”。
这“时尚先锋”的老板小李可是个有雄心壮志的主儿,一心想把自家的漂亮衣服卖到世界各地。
有一次,他们接了个大单子,要给欧洲的一家大商场供应一大批新款羽绒服。
货装船出发了,一路上顺风顺水,小李心里美滋滋的,觉得这单生意肯定能赚个盆满钵满。
可谁能想到,天有不测风云!在快到目的地的时候,遇上了一场罕见的暴风雨。
那海浪拍得,船都快被掀翻了。
结果,这一船的羽绒服大部分都被海水泡了,质量严重受损。
这可把小李急坏了,心想这下完了,要亏得血本无归啊!但好在,之前小李有先见之明,买了国际贸易保险。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到报案后,那是迅速行动起来。
他们派出专业的定损人员,不远万里飞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这定损人员可认真了,一件件衣服检查过去,详细记录受损的情况。
经过一番折腾,最终确定了赔偿的金额。
小李拿着这笔赔偿款,虽然损失不小,但好歹是保住了一部分成本,不至于彻底破产。
这个案例就很典型地说明了国际贸易保险的重要性。
要是没有保险,小李这生意估计就得黄了,多年的心血可能就付之东流。
再给您说一个例子。
有一家做电子产品出口的公司,叫“科技之光”。
他们出口了一批价值不菲的高端智能手机到南美洲。
在运输途中,因为一些意外情况,货物延误了很长时间。
等到达目的地的时候,当地的市场已经发生了变化,原本热门的款式变得不再受欢迎,价格也大幅下跌。
“科技之光”的老板老张那叫一个愁啊,这可咋办?好在他们也买了保险,其中就包括了市场风险的保障。
保险公司经过评估,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了老张一定的赔偿,帮助他减少了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咱们能看到国际贸易保险可不只是保货物的损失,连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覆盖。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一家做农产品出口的企业“绿色田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国际贸易案例
国际贸易案例《国际贸易》案例案例一:国际贸易中的保险w贸易公司根据信用证规定在装运后提供所要求的单据并向指定银行交单办理议付手续。
议付银行经审核认为单证相符,即向开证银行寄单索汇。
两个星期后却接到开证行电告如下内容:“第35691号信用证项下第D3910号单据经核对发现单证不符,保险单的签发日期晚于提单上的装运日,单据暂代保管”。
W贸易公司接到开证行的通知后,与议付行一起审查单证后,电告开证行:“l保险单签发日期确实晚于提单装运日期,但我保险单上已由保险公司声明:This cover is effective at the date-of Loading on board(本保险责任于装船日起生效),说明保险公司已在装船前办理了投保,其保险责任在货物装船日已经生效,根据UCP500第34条e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晚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起生效,保险责任晚于装船或发运或接管日期的保险单据将不予接受’,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我保险单上已经声明了保险责任于装船日生效,即使保险单签发日期晚于提单上的装船日期。
你行也应接受单据。
开证行接到w贸易公司援引的UCP500后,接受保险单与申请人联系,并承认单证相符,同意付款。
[案例分析]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在保险实务中必须在装运日以前,以咨说明在货物装运前其保险已办,保险责任已经生效。
如果保险单上的签发日期晚于装运日期,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w贸易所提交的保险单签发日期晚于装运日期,一般情况来说,是不符合要求的,所以开证行提出不同意接受。
但开证行没有发现保险单上的特别声明保险责任于装运日已生效的条款。
按UCP500条文规定银行应该接受载有类似声明的签发日期晚于装运日期的保险单。
因此,W贸易公司很好的引证UCP500的条款,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案例二:货款支付香港c银行开来信用证从中国内地购买服装,金额24,987美元,装运期9月15日,有效期9月30日。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保险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保险能够为货物的损失和损害提供保障,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并降低整个贸易风险。
下面我们将分析一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
案例一:海岛宝石公司的遭遇
海岛宝石公司在将一批宝石运往英国的途中,因天气原因导致货船意外沉没,货物遗失。
货主购买了“CIF”(成本、保险和运费)方式运输,也就是说,卖方需要对货物进行保险,并为运费和保险费用买单。
海岛宝石公司在损失货物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并得到了全额赔付。
案例二:智利圣地亚哥到顿河之间的运输
一家澳大利亚公司将机器零件运往俄罗斯,货物在智利圣地亚哥的一个港口卸下并装上了一艘为期27天的船舶。
虽然到达目的地时,货物的运输单据是完好无损的,但其实货物在中途被盗了。
公司起诉运输公司,最终判决公司从海运保险公司那里赔付了所有的货物和损失,总价值为100万美元。
案例三:空运货物受损
一家工厂将一台昂贵的机床送到欧洲一家公司,选择通过空运发货。
在过程中,机床受到了严重损坏,无法使用。
货主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成功获得了赔偿。
但是,在机床运输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提前评估机床的质量和稳定性,导致赔偿金额远低于货主的期望值。
国际贸易保险案例
1.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
但在海运途中,因两伊战争船被扣押,随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我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偿。
11.分析:偷窃提货不着险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件被偷,或从整件中窃取一部分,以致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提取不到整件货物。
本例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
如投保的是水渍险加交货不到险,则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因为交货不到险属于特别附加险,是指从货物装上船开始,六个月内不能运到目的地,不论什么原因,保险公司要按全部损失赔偿。
不过被保险人要向保险公司办理权益转让手续,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22.我国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中因舱内食用水管破裂,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
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试分析。
32.分析:因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则不负责任。
假如该批投保了一切险,便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索赔。
43.有一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机,在航行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450台拖拉机卷入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的危险,船长在危急关头,下令将其余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从而避免了翻船。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前450台拖拉机和后550台拖拉机的损失,在海损中是否都属于共同海损?563.分析: 共同海损的条件概括起来有:第一,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不能主观臆测可能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措施。
第二,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需要的。
第三,所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非常性质的。
在本例中前450台拖拉机是被海浪卷入海中,显然不是人为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更谈不上这种损失是非常性质的,因此这450台损失没有具备共同海损所要求的条件,只能视作单独海损,但后550台拖拉机的损失,由于是在危及货、船共同安全时,船长为了拯救货、船的共同安全,采取人为的合理措施而造成的结果,而且这种牺牲是有非常性质的。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
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减少可能的损失,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应运而生。
下面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货物受损但保险范围不涵盖一家中国出口企业向美国出口一批电子产品,采用海运方式运输,并购买了一切险。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舱进水,部分货物受潮受损。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原因是这批电子产品的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货物受潮的原因并非纯粹的海上风险,而是包装不当。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企业购买了一切险,但保险条款中通常规定被保险人应履行合理的包装义务。
如果因为被保险人自身的疏忽或过错导致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这就提醒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不仅要关注保险的购买,还要确保货物的包装、装卸等环节符合合同和相关标准,以免在发生损失时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案例二:未及时报案导致理赔困难某欧洲进口商从中国进口一批服装,投保了水渍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雨,部分服装被水浸湿。
但进口商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两周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表示,由于进口商未及时报案,导致无法准确判断损失的原因和程度,因此只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通常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现货物受损后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果延迟报案,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和定损,从而给理赔带来困难。
这个案例警示企业要熟悉保险理赔的程序和要求,一旦发现货物受损,应立即采取行动,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保险条款理解不清引发纠纷一家日本企业向澳大利亚出口机械设备,投保了平安险。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因船舶碰撞而受损。
但保险公司认为船舶碰撞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拒绝赔偿。
而企业则认为根据自己对保险条款的理解,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这种由于对保险条款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的纠纷在国际贸易中并不少见。
国际贸易实务中保险经典案例的另类剖析与反思
国际贸易实务中保险经典案例的另类剖析与反思在国际贸易的广袤海洋中,保险如同坚固的船舷,为货物运输和交易过程提供着重要的保障。
然而,在这看似平稳的保障之下,却隐藏着许多复杂且充满挑战的案例,值得我们深入剖析与反思。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样一个案例。
一家中国的出口企业与美国的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服装买卖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货物将通过海运方式从中国运往美国。
出口企业为这批货物购买了一切险,并按照惯例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费。
然而,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发生了严重的倾斜,部分货物掉入海中,损失估计达到10 万美元。
当出口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和固定为由拒绝赔偿。
原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对于容易受损的货物,必须采取特定的包装和固定方式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
但在这个案例中,出口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操作。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出口企业在购买保险时,可能没有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细则。
这是许多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容易犯的错误,认为只要购买了保险,就可以高枕无忧。
然而,保险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都可能对最终的赔偿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其次,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忽视了风险防范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节省成本固然重要,但绝不能以牺牲货物的安全和保险赔偿的可能性为代价。
这也反映出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到潜在风险可能带来的巨大损失。
再来看另一个案例。
一家欧洲的进口商从亚洲的供应商那里购买了一批电子产品,价值 200 万美元。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船舶发生火灾,大部分货物被烧毁,损失惨重。
进口商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进行调查后发现,供应商在发货前已经知道这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告知进口商和保险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了进口商的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
国际贸易货代责任险案例分析
案例2l998年1月,某货运代理受铁道部某队委托,为西康铁路一线桥吊装钢筋混凝土预制梁。
一天傍晚,当施工人员将一根中梁和一根边梁吊放上桥墩时,天色已昏暗,视线不清,于是决定收工。
次日上午开始重新作业。
由于前日吊装上去的边梁尚垫有垫木,纵向间隙也需调整,所以首先要对已吊上去的边梁稍稍提起,以便取出垫木,调整间隙。
预制梁刚吊离桥墩约0.3米高时,即发生吊车臂撞击中梁,吊臂折弯,吊钩中心偏离,吊起边梁的钢丝绳被闪断,边梁坠落地面,明显断裂,经检验己毫无价值,属全损。
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是:货运代理的吊车修理费约20多万元人民币,委托人的两根预制梁约6万元人民币。
1.此前,该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但货运代理所从事的吊装预制梁任务是否属于其业务范围?2.上述事故中,货运代理自身的财产损失即吊车的修理费和委托人的两根预制梁的重新购置费是否属于责任保险范围?3.货运代理责任险包括的范围是什么?4.结合案例,提出降低责任风险的具体措施?答:1、保险公司承保的货运代理责任险,是指货运代理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不承保货运代理从事非正常业务范围的工作所产生的责任。
本案中,货运代理承担一项工程桥梁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梁的安装任务,已超出货运代理经营的范围,纯属货运代理在其正常业务之外承揽的项目,因此,所产生的损失责任不属于作为货运代理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属业务之外承揽的项目,因此,所产生的损失责任不属于作为货运代理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是不会给予赔偿的。
2、至于吊车本身的损失更不在货运代理责任险范围内,而属财产险范围。
如果是因托运人所报预制梁重量有误,而使吊杆折弯,造成吊车损坏和预制梁的坠落断裂,则应由委托人承担该财产损失并负责赔偿。
假如货运代理在自己的码头或仓库场地进行正常的吊装货物,因吊车本身发生故障或其操作人员的过失导致货物受损,一般来说属货运代理责任险范围,因为他所从事的是货运代理业务范围内的活动,除非是货主本身原因造成吊车发生故障,使吊车受损与货物损坏。
国际贸易保险案例集
国际贸易保险案例集在国际贸易中,风险无处不在。
为了降低风险,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国际贸易保险应运而生。
下面将为您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际贸易保险案例。
案例一:货物运输途中受损某外贸公司 A 向国外买家 B 出口一批电子产品,货物通过海运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颠簸严重,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A 公司在出货前购买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在得知货物受损后,A 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的运输单据、货物清单、损失报告等文件。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和评估,确认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了赔偿。
这使得 A 公司避免了因货物损失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保证了与国外买家 B 的交易能够继续进行。
案例二:贸易欺诈导致损失外贸公司 C 与国外一家新客户 D 签订了一份大额服装订单。
按照合同约定,C 公司发货后,D 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的 30 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 C 公司发货后,D 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
最终,D 公司消失无踪,C 公司无法收回货款。
幸运的是,C 公司购买了信用保险。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启动了调查程序,并最终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 C 公司支付了大部分的损失赔偿。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仅要关注货物的运输风险,还要警惕贸易伙伴的信用风险。
案例三:战争导致贸易中断一家从事石油贸易的公司 E 与国外供应商 F 签订了长期供应合同。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国发生了战争,导致石油生产和运输设施遭到严重破坏,无法按时供应石油。
E 公司因此面临巨大的损失。
由于 E 公司购买了战争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 E 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这使得 E 公司在极端情况下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缓解了经营压力。
案例四:政策变动引发的风险某农产品出口企业 G 向欧洲市场出口了一批水果。
在货物即将到达目的地时,欧洲国家突然调整了进口政策,对该类水果实施了严格的检验标准,导致这批货物无法顺利通关,只能在港口滞留。
国际贸易实务中保险经典案例的另类剖析与反思
国际贸易实务中保险经典案例的另类剖析与反思在国际贸易中,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商业活动提供了保障。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贸易规模的扩大,保险案例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
本文将对一些保险案例进行剖析,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反思,探索如何更好地利用保险降低风险、保护商业利益。
案例一:A公司的货物运输出险A公司将货物运输至国外,但在运输途中不幸遭遇海难,货物损失严重。
A公司在购买保险时忽略了货物运输险,导致无法获得任何赔偿,进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反映出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风险无法忽视。
根据国际贸易实务中的经验,为了避免类似的经济损失,商家在运输货物时应及时购买相应的保险,尤其是货物运输险,以确保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能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B公司在海外投资项目的政治风险B公司决定在某国家进行海外投资,但在该国政局动荡不安的时期,B公司的项目遭到政府的强制性收购,造成重大的损失。
在此之前,B公司并未购买相关的政治风险保险,因此无法得到任何补偿。
这一案例揭示了海外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政治风险是导致商业损失的主要因素之一。
商家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应全面评估目标国家的政治环境,并选购相应的政治风险保险,以防止政治因素对商业活动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C公司因合同纠纷遭受损失C公司与国外合作伙伴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了一些纠纷,导致C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尽管C公司购买了贸易信用保险,但由于合同纠纷并未涉及信用问题,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商业合作中的合同风险同样需要引起重视。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商家在签订合同时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并及时购买相关的合同风险保险。
只有这样,当合同纠纷产生时,商家才能获得相应的保障和赔偿。
案例四:D公司因政府法规变化导致市场失去竞争力D公司在国外经营一家制造厂,但由于当地政府的法规政策发生变化,D公司的产品不再符合当地的标准,进而失去了市场竞争力。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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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保险金额比较大的保险纠纷,这些纠纷往往与保险当事人保险业务知识匮乏和外贸合同条款签订欠妥有关。
本文将就上海海事法院于2009 年审结的一典型的国际贸易保险案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国际贸易从业者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利于贸易实践的发展。
一、案例回顾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罗盖特公司)于2003 年初承包了位于连云港开发区的一项工厂建筑工程。
为了建筑工程的安全,罗盖特公司在2003 年4 月1 日,便就整个建筑工程向中国财保连云港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期间为自2003 年4 月2 日起至2005 年4 月30 日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92,580,197.53 元。
中国财保连云港支公司出具了编号为PQYL200332079700000001的保险单。
出于建筑工程的需要,于2003 年11 月25 日罗盖特公司以CIF 连云港285,650 美元的价格向美国纽约特灵公司订购两台制冷器。
规定特灵公司应于2004 年4 月12 日前将货物运至连云港港口。
2004 年2 月24 日货物由American Independent Line 对货物付运,并签发了编号为AILW4314734 的提单。
与此同时,特灵公司还向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投保,保险金额314,215美元。
于2004 年2 月24 日,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向特灵公司签发编号为W000059385 的特殊海运保险单,保单载明保险的范围为从“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采用仓至仓条款,并载明保单的有效期为自货物交付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或15 天期满(如果货物承保所至的目的地在港口范围以外,则为30 天)为止。
其中保险单左角有“INAMAR Ocean Marine Insurance an ACE USA Company”的字样。
同时,保单还表明,保险时限从承保货物卸离海船完毕之日的午夜开始起算。
保险责任为保险人对于外部因素引起的有形损失,承担一切险。
并表明保险单所承保利益隶属于优先于该保险单的其他保险单所承保的范围,该公司只承担超过优先保险的金额”。
涉案货物于2004 年3 月25日运至目的港后,罗盖特公司委托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用卡车将装有货物的集装箱从码头运至位于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跳高新区振兴北路23 号的工地。
4 月1 日,在货物进入到达罗盖特公司工地时,集装箱发生倾倒,货物受损。
罗盖特公司于2006 年3 月31 日向上海海事法院邮寄材料起诉因纳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院于同年4 月7 日立案受理,于2007 年1 月26 日,罗盖特公司申请追加北美补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因纳玛公司与北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货物损失314,215 美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据悉虽然承保期限已过,但于2007 年2 月12 日,人保连云港分公司还是委托道富评估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两个受损制冷器进行拍卖,拍卖价值为人民币620,000 元,并于同年6 月13 日向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保连云港分公司在其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项下已就涉案货损向原告支付了1,859,687.50 元人民币。
另外,在合同中双方并没有就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
二、案例引发的问题本案比较复杂,引发的有关国际贸易保险的问题比较多,典型问题有五个:第一,此案应适用何种法律?在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中,适用何种法律,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要争取适用自己熟悉的本国法律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以利于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本案中罗盖特公司和特灵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条款,而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又极为常见,这就需要贸易从业者了解法院适用法律的原则;第二,一旦发生国际贸易纠纷,当事人在没有选择仲裁而协商又不成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就要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被起诉的当事人没有法律资格,法院将驳回当事人的诉讼。
本案中就涉及到这个重要问题,罗盖特公司起诉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与北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只是北美公司的代理公司,因此,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是否是适格的被告,将成为罗盖特公司首先面临的问题;第三,如果货物发生货损,此损失只有发生在保险区间内,保险公司才承担货损保险责任。
在此案中,罗盖特公司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从“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到底怎样理解“连云港”?海运提单所适用的“仓至仓”条款的具体含义如何?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区间内?都是本案面临的难题;第四,诉讼失效决定着原告是否享有胜诉权的问题,如果诉讼时效已过,原告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本案中罗盖特公司的起诉是否在诉讼时效之内,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第五,国际货物保险是当事人为了防止可能的风险和损失而向保险人投的保,但是,它具有补偿性的特点。
本案中罗盖特就货物进行了双重投保,是否中国财保、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和北美公司都应该赔偿罗盖特公司,也是本案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三、案例中解决问题的几点启示(一)当事人对法律的适用无规定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法律的适用十分重要。
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情况复杂多变,最容易引争议,因此,交易的双方一般来讲在合同中都应该订有仲裁条款,以解决发生争议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仲裁中,仲裁地的规定极其重要,这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关系最为密切。
按照各国仲裁的通用做法,凡属于程序方面的问题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一般都适用仲裁地的法律。
如果双方当事人决定采用诉讼的方法来解决争议,也是如此。
在本案中,保险单项下纠纷涉及货物自美国西雅图至中国连云港的海上运输,具有涉外因素,罗盖特公司应与特灵公司就法律的适用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就此做出规定。
依据纠纷解决的一般原则,应该适用诉讼地或仲裁地法律。
当事人在此案的解决方式上选择了诉讼方式,故应采用我国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一定要订立解决争议的条款,以防纠纷的出现。
为了案件的迅速解决,双方当事人最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在仲裁条款中最好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以“中国法”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
当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条款中,选择其他仲裁机构作为仲裁机构,选用其他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
(二)诉讼当事人应当具备充当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在贸易案件发生后,一方当事人要想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充当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否则,他就没有参与诉讼的权利。
一般来讲,当事人要具备充当诉讼当事人的资格,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诉讼权利能力,即具备依法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2)诉讼行为能力,即具备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3)和诉讼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法律利害关系。
作为一个法人,他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是同时取得和同时消灭的,自它依法成立时就开始取得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只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至于一个法人和诉讼标的物有无利害关系,则以法院最后调查确定为准。
在本案中,罗盖特公司要想起诉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与北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要看这两个当事人是否具备充当被告的资格。
首先看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它只是北美补偿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在各国的法律上均不具备法人资格,它不是法人,只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因此,它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它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均应该由其委托人承担。
至于和诉讼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法律利害关系,发货人特灵公司并没有向纳玛保险代理公司直接投保,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标的物也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正是因为保单的左角有其名称而卷入诉讼,因为其不是法人,我们也只能把它的行为当成代理行为,它本身对代理后果不承担责任,责任应当由被代理人北美公司承担。
至于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它是依法成立的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具备法律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它接受了特灵公司的投保,并且指示其分公司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和保险标的物有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应当作为适格的被告。
在国际贸易中,不管我们签订何种合同,都要注意当事人的适格问题。
国际货运中的货运代理人,保险中的保险代理商以及分公司等都不是适格主体。
货运中我们最好直接和船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当委托货运代理人运输时,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并直接将运费汇往船公司;在进口中,如果我们和对方订立的是CIF 合同,我们一定要规定保单应由法人地位的保险公司出具,以避免将来索赔出现困难。
(三)对“仓至仓条款”应准确理解“仓至仓条款”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其英文为Warehouse to Warehouse 简称W/W。
其含义为保险人保险责任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进出口公司要得到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其具备保险利益;第四,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
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北美补偿保险公司下属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向特灵公司签发编号为W000059385 的特殊海运保险单,保单载明保险的范围就是采用的仓至仓条款保险条款。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为货物交付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或15 天期满(如果货物承保所至的目的地在港口范围以外,则为30 天),到目的港后的货物也在保单的保险期间。
罗盖特公司也具有经特灵公司背书转让后的保险单下的保险利益,即与保单上载明的货物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问题是此保单下的“仓至仓”应该怎么理解?损失与风险直接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从“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此处并未明确表明到底是到“连云港口”还是“连云港市”。
根据各国《合同法》的一致解释,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的保险单是由北美补偿保险公司的下属机构提供的,应当作出不利于北美补偿保险公司的解释,即应将“Lianyungang”解释为整个“连云港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