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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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刘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刘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刘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7【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66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亮孙晓娟张伟【审理法官】徐亮孙晓娟张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刘杰;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刘杰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杰【当事人-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阳辽宁东尧(重庆)律师事务所;周全辽宁普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阳辽宁东尧(重庆)律师事务所周全辽宁普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阳周全【代理律所】辽宁东尧(重庆)律师事务所辽宁普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被告】刘杰;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一审认定水务集团铁西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是否合理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自认关联性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2019)辽0106民初1514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为,关于一审认定水务集团铁西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是否合理的问题。

本案中,刘杰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与公共水管爆裂发生漏水直接关联,而漏水的部位又为自来水的主管道,结合刘杰提供的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以及水务集团铁西分公司最后关闭小区泵房总阀的事实,能够认定此次漏水强度高,对刘杰自身的注意义务影响较大。

此外,刘杰在事故发生之时,年龄已经超过60岁,且事故发生时又为凌晨,其自身所应付的注意义务应较低,再结合其本人及家人已经及时联系相关人员到场处置的情形,原审对水务集团铁西分公司、刘杰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的认定并无不当,对于水务集团铁西分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doc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doc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城市排水系统被称为"城市生命线系统"之一,是衡量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城市生活正常运转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环节滞后或失灵都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

下文是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的功能,防止洪涝灾害,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纳、输送、排放和处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排放污水、雨水、地下水的管网、河道、沟渠、人工湖、泵站、闸门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及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排水管理和建设、维护、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运行资金,列入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第六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对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和支持先进技术设备用于城市排水事业,提高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维护城市排水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订)正文:----------------------------------------------------------------------------------------------------------------------------------------------------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建设投资效能,促进节约用水,确保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本办法实施的行政主宇航局部门,委托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使用费(以下简称使用费)。

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包括管道、暗渠、明渠、运河、蓄水库等。

第四条使用费征收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除外)直接或间接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驻沈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建筑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排水户)。

第五条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征收使用费,但校办工、职为学校除外。

第六条使用费按排水户实际排水量计征。

即每排一吨水征收人民币0.30元,由排水户按月到所在区征收部门缴纳。

第七条排水理按排水出口计量装置测定,或按自来水总用量(包括自备井用水量)计算。

一般排水户和造纸行业按用水量的80%征收;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行业,扣除产品含水量后,按90%征收。

第八条无排水出口、无计量装置、无自来水表的排水户用水户用水量按照《用水计量换算表》计算。

第九条因故确需临时性排水的使用费,均按其排水泵的额定流量吨/小时×排水时间(小时)×0.30元计算征收。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均按设计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排水量0.8吨计征使用费。

沈阳自来水收费标准

沈阳自来水收费标准

沈阳自来水收费标准
沈阳市自来水公司是负责向市民供应自来水的主要机构,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
到市民的生活水平。

为了让广大市民更加了解沈阳自来水的收费标准,本文将对沈阳自来水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沈阳自来水的收费标准是根据用水量来进行计费的。

对于居民家庭来说,自来水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每立方米水的价格来计费的。

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每立方米水的价格为3元。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家庭一个月的用水量为10立方米,那
么该家庭一个月的自来水费用将为30元。

其次,对于工业和商业用户来说,沈阳自来水的收费标准也是根据用水量来计
费的,但价格会略有不同。

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
每立方米水的价格为3元;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水的价格为3.5元。

这意味着,工业和商业用户的自来水费用将根据其用水量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此外,对于特殊行业,如农业灌溉等,沈阳自来水也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具体
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满足不同行业的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仅为基本收费标准,实际收费还可能会受到一些
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水质、管道维护等。

因此,在使用自来水的过程中,市民和企业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用水,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额外的费用。

总的来说,沈阳自来水的收费标准是比较合理和透明的,能够满足不同用户的
需求。

希望本文所介绍的收费标准能够帮助广大市民更加了解沈阳自来水的收费情况,合理使用自来水资源,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07【实施日期】1999.12.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5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7日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11月5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质,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管辖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对策和措施,保证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计划、经贸、水利、城建、技术监督、农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经贸、城建、水利等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计划,编制本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老旧燃气供水管网改造实施方案

老旧燃气供水管网改造实施方案

老旧燃气供水管网改造实施方案为提升城市运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自2020年起,利用3年时间,结合排水防涝等城建项目排迁工程以及市政道路新建、翻修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对中心城区的老旧灰口铸铁燃气管线及老旧供水管网实施全面改造。

老旧燃气管网以小区、商业地块、重点单位、重点街路等为单元实施整体改造,老旧供水管网以漏损率未达标、年代久远且爆管频发、材质低劣且漏失严重的管网为重点实施改造。

(一)老旧燃气管网改造工程。

改造老旧燃气管网593公里(2020年完成200.3公里,2021年完成200.8公里,2022年完成191.9公里)。

其中:大东区51.1公里(413处)、和平区172.4公里(1526处)、皇姑区56.0公里(711处)、沈河区128.6公里(1071处)、铁西区173.9公里(1233处)、于洪区10.5公里(114处)、沈北新区0.5公里(240处)。

(二)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工程。

1.2020年改造老旧小区供水内网309.83公里(175个小区)。

其中:和平区76.38公里(55个小区)、沈河区69.22公里(43个小区)、皇姑区65.64公里(17个小区)、大东区88.11公里(57个小区)、于洪区10.48公里(3个小区)。

2.2020年改造市街管网32公里(23条),2021年改造57公里(29条),2022年改造26公里(12条),合计改造115公里(64条)。

其中:铁西区13公里(12条)、大东区4公里(5条)、皇姑区60公里(19条)、和平区8公里(10条)、沈河区12公里(10条)、苏家屯区13公里(5条)、于洪区5公里(3条)。

二、实施步骤每年分为项目筹备期和实施期两个阶段。

(一)项目筹备期(1月1日-4月20日)。

3月10日前,完成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工作,提报改造工程明细;4月20日前,完成各项审批工作。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11月1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一军2018年11月22日第一条为了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政府责任制,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县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城市供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等建设和更新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政府应当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县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

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

第八条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沈阳水务集团总表收费管理协议模板

沈阳水务集团总表收费管理协议模板

总表收费管理协议甲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总表收费管理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项目地点:二、总表收费包括: 总表与各户表差额三、总水表概况总表规格:DN150 总表位置:园区西北侧及东南侧四、总水表收费日期年月日五、总水表支付方式支付方式为:转账/支票公寓统一按照3.3元/总表收费管理协议甲方:沈阳莲南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总表收费管理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项目地点:二、总表收费包括: 总表与各户表差额三、总水表概况总表规格:DN15000总表位置:园区西北侧及东南侧四、总水表收费日期2019年12月10日五、总水表支付方式支付方式为:转账/支票公寓统一按照3.3元/m³收取商业统一按照5.25元/m³收取总表与各分表差额按照商业5.25元/m³收取(如水费价格调整,按照政府下发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六,总水表收费管理专用条款1、总水表及各分水表安装完成后,业主入住前每户应预交100m³水费。

此费用由乙方带收代缴,此款项缴纳完成后,5个月内由甲方统一对每户业主开具发票。

2、居民业户、商网业户、酒店、医院、商场、物业用房等水费由甲方抄表到户, 甲方自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按照沈阳市相关部门下发的最新文件执行。

如以上用户拖欠水费等事项由甲方自行催缴与乙方无关。

3、给水外线水表安装完毕后,甲方依据总水表读数与各业主每月水表读数差量*水费单价向乙方收取水费。

并提供符合当地财税部门要求的发票。

4、楼内管道质量缺陷,维修及跑水漏水费用由乙方承担。

给水一次网及园区二次网质量缺陷,维修及跑漏水费用由乙乙甲方承担。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沈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沈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颁布日期:2006/08/14实施日期:200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文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颁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2006年6月2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14日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及其他供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和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六条实行开发水源、保护水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

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八条依法划定的供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设置保护标识,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

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减少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沈阳自来水收费标准

沈阳自来水收费标准

沈阳自来水收费标准沈阳市自来水收费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执行的,主要包括自来水基本收费、污水处理费、超限量水费等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沈阳市自来水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自来水基本收费是指向居民、企业等用户提供自来水基本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沈阳市自来水公司的规定,自来水基本收费分为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两种类型。

生活用水的收费按照每立方米水量计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居民区域而有所不同,一般分为首阶梯水价和超过首阶梯水量的阶梯水价。

工业用水的收费则根据不同企业的用水情况和用水性质而有所不同,一般是按照每立方米水量计费。

其次,污水处理费是指用户使用自来水后产生的污水所需支付的处理费用。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沈阳市对污水处理费实行分类收费,即根据不同用户的排水量和水质情况进行收费。

一般来说,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的处理费用是不同的,而且还根据排水量和水质情况进行细化的收费标准。

最后,超限量水费是指用户在超过规定的用水量后需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沈阳市自来水公司对超限量水费也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在用户超过规定的用水量后,按照超出部分的水量进行额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也是根据不同用户类型和用水情况而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沈阳市自来水收费标准是合理的,既能够保障自来水公司的正常运营,又能够合理引导用户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用户在使用自来水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水资源,避免浪费,同时也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水费,共同维护好自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综上所述,沈阳市自来水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有效引导用户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希望广大用户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自来水资源,共同建设美好的生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第158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沈阳自来水收费标准

沈阳自来水收费标准

沈阳自来水收费标准
沈阳市自来水公司是负责向市民供应自来水的主要供水单位,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水平和用水成本。

为了让市民更加了解沈阳自来水的收费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沈阳自来水的收费标准,并对其进行解析和说明。

首先,沈阳自来水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两部分。

基本水费是指市民在用水量达到一定标准以下时的水费,而污水处理费则是指市民在用水量超过一定标准后需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
1. 基本水费。

水费按照不同用水量分为不同档次,用水量越大,单位水费越低。

水费按照每立方米水量计算,具体收费标准由沈阳市自来水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而定,市民可到自来水公司官方网站或客服中心查询具体收费标准。

2. 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是指市民在用水量超过一定标准后需要支付的额外费用,其收费标准也是按照每立方米水量计算。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同样由沈阳市自来水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而定,市民可到自来水公司官方网站或客服中心查询具体收费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沈阳市自来水公司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会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用水需求以及环保政策等因素,力求让收费标准合理公平。

同时,市民在使用自来水时也要注意节约用水,避免造成浪费,从而减少用水成本。

总的来说,沈阳自来水的收费标准是合理的,市民在使用自来水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用水,避免浪费。

同时,沈阳市自来水公司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收费标准,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用水需求。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市民对沈阳自来水的收费标准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希望市民在使用自来水时能够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5-26城市排水系统被称为城市生命线系统之一,是衡量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城市生活正常运转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环节滞后或失灵都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

下文是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的功能,防止洪涝灾害,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纳、输送、排放和处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排放污水、雨水、地下水的管网、河道、沟渠、人工湖、泵站、闸门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及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排水管理和建设、维护、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运行资金,列入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第六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对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和支持先进技术设备用于城市排水事业,提高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维护城市排水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7号令发布1999年2月3日,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 制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进行深度进化处理的水质。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本规定所称原水是指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进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炭、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有的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进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行业检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水质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站和经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国家站为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国家水质中心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职能。

沈阳市水务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水务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水务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沈水合〔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沈阳市水务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辽宁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辽水合〔2019〕18号)文件要求,我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制定了《沈阳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实施,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沈阳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沈阳市水务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0月20日附件沈阳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全市水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辽水合〔2019〕18号)、《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分工方案》(发改办环资〔2019〕75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节水优先,把节水作为解决我市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重要举措,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

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加强取用水监督管理,大力推动节水制度、政策、技术、机制创新,加快推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提高用水效率,为建设生态文明和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沈阳:计划用水 依法管水

沈阳:计划用水 依法管水

合理 的卫 生 器 具 .并对 改 造 生 活 用 水器 具 资 金 有 困难 的 单 位 提
供 了贷 款 或 补 贴 ,促 进 了生 活 用 水 器具 的 改造 减 少 了 生 活 用水
的损失浪费。 国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8 % . 业废 水 排 放 达标 率 达 到 1 0 。通过 强化 1 工 O% 节 水 管 理 沈 阳市 多年 平 均 节水 量 为 4 0 5 0万 立 方 米 ,相 当 于节
省 一 个 日产水 1 2万 立 方米 的供 水水 源 为缓 解 沈 阳市 用 水 紧 张 状 况 起 到 了积 极 的 作 用 。
资源 、控制 用水 量 的增长 起到 了积 极 的作 用 。对 自备井 单位 逐 步发 放 了计 划 用水使 用证 .并 统一 纳入 计划 用水 管 理 ,逐月 下达 开 采计 划和 用水指 标 .实 行节 奖超 罚。对 新凿 、改造 自备 井 实行严 格 审批 制度 ,建立 水 资 质进 行审查 加强 了行 业管 理 。
开展节水 宣传 ,营造全 民节水 良好氛 围
为突 出宣传 效果 , 营造节 水宣 传 品牌 , 阳市连 续 1 年 开展 了 沈 8
城市节 约 用水宣 传周活 动 。仅 2 0 0 7年和 2 0 0 8年 的节水 宣传 周 ,就 在全市 设立 节水 宣传站 、 咨询站 5 0 0 余个 , 出节 水宣 传版 2 4 块 . 展 66 悬挂节 水横 幅4 0 . 1 幅 发放 节水 常识 小册 子5万本 . 贴宣 传 画1 0 张 00 余套 并在 报纸 刊登节 水 文章 3 0余 篇 。通过 宣传 周活 动 . 高 了各 提 级 领导 和广 大市 民对水 资源 短缺 和节 约 用水 问题 的关 注 , 节 约用 使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1•【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6月21日修订,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8月21日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6年6月2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2年6月14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19年6月21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水水源与水质监管第四章供水管理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满足生活、生产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是指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供水企业。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七条。

《条例》总则具有方向性、原则性、统领性作用,对整个《条例》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条例》的核心。

《条例》中其它章节的规定必须与总则的规定相符。

本章中对立法依据、立法原则、适用范围、规范对象、管理主体及相关制度做出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依据的规定。

2006年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沈阳市关于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为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城市供水用水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沈阳市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更好地保证城市供水稳定,保障用水户的用水安全,保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良性、长期、可持续发展,使沈阳市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沈阳市的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制定本《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有:《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条例》在制定时,借鉴了外省市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释义】本条是对规范对象,即城市供水、用水范围的规定。

城市供水,是指在水源地集中取水,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经输水管网或容器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城市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政府授权特许经营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经营管理集中的城市供水设施并向城市居民、工业、商业、建设、市政、环卫、绿化等单位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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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七条。

《条例》总则具有方向性、原则性、统领性作用,对整个《条例》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条例》的核心。

《条例》中其它章节的规定必须与总则的规定相符。

本章中对立法依据、立法原则、适用范围、规范对象、管理主体及相关制度做出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依据的规定。

2006年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沈阳市关于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为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城市供水用水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沈阳市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更好地保证城市供水稳定,保障用水户的用水安全,保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良性、长期、可持续发展,使沈阳市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沈阳市的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制定本《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有:《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条例》在制定时,借鉴了外省市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释义】本条是对规范对象,即城市供水、用水范围的规定。

城市供水,是指在水源地集中取水,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经输水管网或容器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城市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政府授权特许经营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经营管理集中的城市供水设施并向城市居民、工业、商业、建设、市政、环卫、绿化等单位供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一个单位为满足本单位生产、生活用水需要,自建制水设施,向单位所属范围内的职工或生产设备供水。

城市供水不论由谁投资建设和采取何种经营管理模式,都属于本条例的规范对象。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城市供水和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对本条的理解应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本条例的空间效力。

本条例的空间效力为我市行政管理区域。

凡是在沈阳市内的供水、用水行为都应适用本条例。

二、本条例对事的效力。

本条例所调整的行为为城市供水、用水行为。

主要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行为;城市的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的行为。

三、本条例对人的效力。

本条例的行为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和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主体及职责划分的规定。

一、本条例中对供水、用水行为的管理主体分为纵横两个方面。

纵向上分为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有关主管部门。

在横向上分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

二、本条例对管理职责进行划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属综合层面的管理工作。

在此基础上,对节水和供水、用水工作管理职责做进一步划分,分别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城市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释义】本条是对供水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对本条的掌握应着重理解特许经营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制度形成的法律依据。

一、特许经营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

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

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

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

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二)行政许可的作用: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二、特许经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供水行业特许经营制度的设立正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执行。

三、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方式、程序、条件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适用本《条例》取得供水特许经营权时,须严格执行该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实行开发水源、保护水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

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工业和其他用水。

【释义】本条是对《条例》的立法原则做出规定。

此条充分体现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

一、开发水源、保护水源。

要适应城市的发展和广大用户对用水不断增长的要求,就必须科学合理地进行水源开发,同时要保护好水源,保证用水安全。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沈阳市也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城市,因此,必须实行计划用水,坚持节约用水,城市供水必须坚持节流优先、科学开源、综合利用、节流与开源并重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以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优先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工业和其它用水。

这个原则充分体现了《条例》的立法宗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对奖励原则的规定。

供水、节水工作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且需要长期努力的工作。

如何做好供水、节水工作关系到国家能否实现长期、稳定、良性发展,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存质量、身体健康。

因此,做好供水、节水工作的关键在于要集科学、管理、责任、创新于一体,在供水、节水管理工作中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能更好地发挥供水、节水工作参与者的积极性。

对供水、节水事业的长期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章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本章共八条,是对供水水源和设施建设及管理方面的规定。

本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内容、自备水源、取水申请建设与管理、水质监测、供水设施工程验收、供水设施维修责任划分、施工不当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等做出规定。

第八条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设置保护标识,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按照HJ/T 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及时公布。

环保部门和供水企业要积极配合,在水源保护区设置标识,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管理,禁止一切危害水源水质的活动。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关于沈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辽环发[2010]56号)文件,对沈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了划定。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2、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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