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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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七条。《条例》总则具有方向性、原则性、统领性作用,对整个《条例》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条例》的核心。《条例》中其它章节的规定必须与总则的规定相符。本章中对立法依据、立法原则、适用范围、规范对象、管理主体及相关制度做出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依据的规定。

2006年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沈阳市关于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为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城市供水用水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沈阳市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更好地保证城市供水稳定,保障

用水户的用水安全,保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良性、长期、可持续发展,使沈阳市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沈阳市的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制定本《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有:《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条例》在制定时,借鉴了外省市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释义】本条是对规范对象,即城市供水、用水范围的规定。

城市供水,是指在水源地集中取水,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经输水管网或容器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城市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政府授权特许经营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经营管理集中的城市供水设施并向城市居民、工业、商业、建设、市政、环卫、绿化等单位供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一个单位为满足本单位生产、生活用水需要,自建制水设施,向单位所属范围内的职工或生产设备供水。

城市供水不论由谁投资建设和采取何种经营管理模式,都属于本条例的规范对象。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城市供水和用水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对本条的理解应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本条例的空间效力。本条例的空间效力为我市行政管理区域。凡是在沈阳市内的供水、用水行为都应适用本条例。

二、本条例对事的效力。本条例所调整的行为为城市供水、用水行为。主要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行为;城市的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的行为。

三、本条例对人的效力。本条例的行为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和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主体及职责划分的规定。

一、本条例中对供水、用水行为的管理主体分为纵横两个方面。纵向上分为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有关主管部门。在横向上分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

二、本条例对管理职责进行划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属综合层面的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对节水和供水、用水工作管理职责做进一步划分,分别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城市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释义】本条是对供水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对本条的掌握应着重理解特许经营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制度形成的法律依据。

一、特许经营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

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二)行政许可的作用:

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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