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当前畜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7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2022-2025年山东省官方兽医培育计划》要求,切实加强官方兽医管理,提升依法履职能力,规范检疫工作开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官方兽医审核和任命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逐级申报、省级确认、所在地任命和注销”的管理机制,尤其加强官方兽医资格申报材料的县级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对省畜牧局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发文任命。
年底,省局将再次对官方兽医进行调整,要求市级、县级官方兽医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对连续3个月未出证的其他官方兽医予以清理。
各地要认真梳理辖区内官方兽医情况,提前做好新增和取消人员计划,并于11月1日前将拟新增和取消人员相关材料报送省局。
二、强化官方兽医信息和出证权限管理。
各地要加强兽医卫生综合信息系统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等信息,确保官方兽医和其他基础信息数据库真实准确。
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官方兽医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将从事动物检疫官方兽医的信息与所在动物检疫申报点关联,实行官方兽医一人一档管理。
要加强检疫出证系统管理员监督管理,严禁给非官方兽医人员开通检疫出证账号。
省局将对官方兽医管理系统和检疫出证系统进行关联比对,对不在省局确认公布官方兽医人员名单的出证账号进行关停。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鲁牧畜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管理,做好指导服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深入指导好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全省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2月22日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为加快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指导服务畜禽养殖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科学确定养殖选址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应当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参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禁养区划定,可登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各区域,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粪污有效收集处理利用等,可参考《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
二、进行养殖用地备案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待乡镇政府完成用地备案后使用土地。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鲁牧畜科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鲁牧畜科发〔2009〕62号)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种畜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9〕43号)要求,自9月15-25日利用10天的时间,省、市两级联合对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等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由省畜牧兽医局统一组织,抽调市局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8个检查小组,对各地进行集中交互式督导检查。
检查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深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全省65个种畜禽场和15个生猪人工授精站重点检查。
通过抽查合格的种畜禽场49个,占总数的75 %;合格的生猪人工授精站8个,占总数的53%。
这次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畜禽良种是畜牧业生产的基础,其性能直接影响畜产品质量和畜牧业生产的效益。
抓好种畜禽管理,是带动畜禽生产力水平提高,促进畜牧业生产快速发展的关键环节,对农民增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各市对种畜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传达通知精神,成立了工作组,加强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制定了检查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把整治活动推向深入。
德州市,接到通知后市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由分管局长及畜牧站长参加的种畜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学习了《畜牧法》等有关法规,成立了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采取企业自查、县畜牧局全面检查、市分管局长分片督导检查的方法,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县畜牧局督导落实整改效果,由于措施得力,该地区种畜禽监管工作成效显著。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省政 府 部 门 文 件
—
山 东 省 畜 牧 兽 医局
关于 印发
《
山 东 省 畜 产 品 质量安 全
号
监 测 工 作规 范 》 的 通 知
鲁牧 质监 发
各市 畜牧 兽 医 局 年第
发 给 你们
,
〔
〕
、
各有 关处 室
、
局 属 各 有 关单 位
《
、
各检 测 机 构
:
次 局 长 办 公会 研 究 同 意
。
山 东 省 畜产 品 质 量安 全 监 测 工 作 规范 》
。
,
现印
请结合 工 作 实 际
认 真 贯彻 执 行
山 东 省畜 牧 兽 医 局
年
月
日
山 东 省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测 工 作 规范
第
第
一
一
章
一
总
则
监 测 是 指食 用 畜禽 产 品 蜂 产 品 等 初 级产
,
、
品 的 监测
《
》
,
《
畜 产 品 监督 抽检
一
位开展 抽样 工 作 按 要 求 提 供 被 抽 样 单位
,
结果 确认 通 知 书 等
印 制 全省 使用
,
省 畜 牧兽 医 局 统
名 单 引 领 前 往 安 排 样 品 暂 存 上 级 抽样
、 、
,
。
单位 要 按 规 定 给 予 相应 经 费 补 助
。
第 八条
各 级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主管部 门
、 、
构 受 理 检 测 异 议 汇 总 通 报 发 布监 测 信
、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6号)各市畜牧局(办):为规范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促进我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有关文件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中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1、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2、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为规范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确保检查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和NY/T5341-2006《无公害食品认定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制定本工作程序。
现场检查工作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整改措施验证和相关材料提交四部分。
一、现场检查准备(一)组成现场检查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在收到材料20个工作日内,山东省畜牧办公室选定有资质的检查员(至少3名)组成现场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由现场检查组组长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制定《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方案》和《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各市畜牧兽医局:为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规划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结合畜禽规模养殖发展需要和土地供给的实际情况,提出用地规模、规划布局。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用地要求,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也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
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提供用地保障。
二、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性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在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时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明确界定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类、租用(或承包)年限、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鲁牧质科市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单位,局有关处室、单位:根据农业部《实施农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工作方案》(农科教发〔2016〕6号)的有关要求,省畜牧兽医局制订了《山东省畜牧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工作方案》,现予印发。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8年7月31日山东省畜牧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工作方案为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推进科技创新与进步的安排部署,根据农业部《实施农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工作方案》(农科教发〔2016〕6号),切实加强畜牧业科技供给,引领支撑和服务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建设,提升我省畜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新要求,瞄准制约竞争力提升的“节本增效、质量安全、生态保护”三个短板,围绕11个重点产业,以国家、省现代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为依托,以国家和省相关科技、推广和培训项目为支撑,以县域为实施单元,开展定向合作、定向攻关、定向集成,创建节本降耗、绿色增产、提质增效和循环利用等技术模式,提高标准化、品牌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二、实施要求(一)确定实施目标。
各产业依据畜牧业科技需求,进一步找准制约竞争力的关键因素,确定提升行动主攻方向。
围绕节本增效、质量安全、生态保护等技术需求,重点在优质高效品种、绿色生态环保、高值加工利用等方面再创山东现代畜牧业新优势,开展科技创新、技术集成、示范培训、推广应用和科企合作,形成一批符合各产业竞争力提升的技术模式。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鲁牧畜科发[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鲁牧畜科发〔2010〕73号)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省局《关于对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场进行验收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0〕64号)和《关于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场验收的补充通知》(鲁牧畜科字〔2010〕9号)要求,省、市两级联合组成专家组,对各市申报的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场进行了现场验收打分评定。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全省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场验收由省、市结合,以市为主,抽调山东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山东省畜牧总站、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以及市、县专家联合组成6个现场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深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全省182个申报示范创建场进行了考核验收。
通过现场考核打分以及综合评定合格的示范创建场177个,其中生猪43个、蛋鸡39个、肉牛9个,申报场全部合格;奶牛45个、占奶牛场申报总数的98%;肉鸡36个,占申报肉鸡总数的95%;肉羊5个,占肉羊申报总数的84%。
这次示范创建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思想统一,开展创建活动积极。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的主体是企业,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在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各相关企业单位严格按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逐条对照,查缺补漏,在生产设施设备、档案制度管理、环保设施等方面加大投资改造力度,健全完善生产设施条件,进一步增强了示范带动能力。
莱阳春雪、牟平仙坛、济南佳宝等许多龙头企业围绕原料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标准化场建设和饲养管理技术规范,提升了标准化生产水平。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7.12•【字号】鲁自然资字〔2023〕97号•【施行日期】202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97号各市林业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我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及“双随机、一公开”有关工作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决定联合开展2023年度陆生野生动物“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2023年11月15日前,完成各项检查工作。
省级组织的检查,具体日程由检查组与抽查单位所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各地开展的检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二、检查对象省级组织的检查,从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随机抽取,抽查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各地开展的检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自行确定。
三、检查内容(一)自然资源部门检查内容检查陆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基本信息、现有条件、种源来源、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情况。
1.基本情况: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点等信息与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文件是否一致;2.现有条件:人工繁育场所、专业技术力量等是否符合《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总则》(YT3214-2020)、《野生动物饲养场总体设计规范》(LYT2499-2015)、《陆生野生动物饲养场通用技术条件》(LY/T1563-1999,LY/T1564-1999,LY/T1565-2015)、《野生动物饲养从业人员要求》(LY/T2806-2017)有关标准要求;3.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4.种源来源:是否有合法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在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有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买卖动物的行政许可文书;5.档案管理情况:野生动物繁殖、经营利用档案是否科学完善,是否能够真实、准确、清楚记录野生动物的物种种类、存栏数量、出生、死亡、调入、调出等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情况;6.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动物喂养、防疫、防逃逸应急预案、安全管理等制度规范,是否上墙并执行到位;7.其他: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食物来源是否有保障,野生动物展示展演单位是否有合理、科学的安全标志和科普展牌,是否存在虐待野生动物情况,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生猪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生猪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鲁牧动卫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严厉打击生猪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运输环节非洲猪瘟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省畜牧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决定从即日起到6月中旬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生猪违法违规调运专项打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生猪调运环节监管(一)强化人员派驻值守。
各地要统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公路治超站、收费站以及交警执法站、公安检查站等现有资源设置,科学合理布设检查站点,确保检查网络织密织紧不留空档,对调入调出生猪都要严格查验。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执法工作机制,统筹用好各方面人员力量,联合指派人员严格把守每个检查站点,确保检查人员应派尽派、到岗到位、尽职尽责。
(二)强化调运查证验物。
要建立部门联动的固定站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全面排查可疑车辆,严防未经备案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调运车辆通过篷布遮盖、伪装等方式逃避检查。
各检查站点要严格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牲畜耳标、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和生猪临床健康、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依托公路治超站和收费站,配合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全面做好联防联控工作,严格生猪调运查验,发现可疑车辆及时通知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并协助作好相关处置工作。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交通运输等部门强化路面巡查,依托交警执法站、公安检查站建立联勤联控机制,合理设置分流通道,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引导检查,全面排查可疑车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核查处置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对闯关冲卡、阻碍检查、暴力抗法等行为,坚决严厉查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21.04.20
•【字号】鲁牧动卫发〔2022〕5号
•【施行日期】2021.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牧动卫发〔2022〕5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的管理,提升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动物卫生处或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动物卫生处:李辉,电话:*************
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梁俊文,电话:*************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4月20日
附件: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鲁牧政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鲁牧政字〔2024〕7号各处室、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部署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6月27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山东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等部署安排,加快推进全省畜牧兽医领域法治建设,持续提高依法治牧、依法兴牧水平,结合我省畜牧兽医法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1.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
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认真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把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
(责任单位: 机关党委、办公室、政法处;完成时限:12月底前)2.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坚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学习培训。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员集中性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内容,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讲座,邀请习近平法治思想讲师团成员宣讲习近平法治思想。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现代畜牧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协调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现代畜牧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协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鲁牧畜科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现代畜牧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协调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9〕28号)各有关市、县畜牧兽医局:为全面提高农业科技水平,进一步解决科技资源分散、科技与生产脱节的问题,农业部、财政部2007年开始共同启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项目。
体系建设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面向解决从产地到餐桌、从生产到消费、从研发到市场各个环节技术约束,进而达到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农业竞争力的目标。
目前启动了50个品种的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其中包括我省畜禽品种11个,设立11名岗位科学家、21处试验站。
为确保我省畜牧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顺利进行,实现技术体系推动产业发展的目的,经与有关单位和人员研究,现就推进畜牧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强与产业发展结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实施结合。
(一)成立省级畜牧产业技术体系组织协调工作组。
由省和有关市畜牧兽医局分管人员、岗位科学家、试验站长组成。
主要负责分析确定畜牧业发展对关键技术需求,推动省市县各个层面上的产业与技术对接;协调解决技术体系建设中重大问题;争取地方政府扶持政策和进行相关项目实施整合等。
(二)成立省级畜牧产业技术推广体系技术推广协作组。
由省市畜牧科技推广机构人员、岗位科学家和试验站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技术综合和新技术组装配套,组织新技术推广应用师资培训,指导示范辐射县开展推广培训,协调解决具体推广中的问题等。
(三)成立试验站所在县畜牧产业技术体系综合协作组。
由试验站所在县畜牧行政、技术推广单位人员,岗位专家所在单位人员,试验站人员组成。
主要负责确定技术需要重点,推动资源和项目整合,提供试验支持,解决技术推广培训中具体问题等。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向金融部门通报畜牧业情况会议纪要》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向金融部门通报畜牧业情况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鲁牧计财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向金融部门通报畜牧业情况会议纪要》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08〕7号)各有关单位、各市畜牧兽医局:4月21日,省畜牧兽医局和省农发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合作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鲁牧综字〔2008〕13号),对信贷资金支持畜牧业发展做了详尽的安排和部署,提出了金融部门支持畜牧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
5月22日,省畜牧兽医局与省金融部门共同召开会议,省畜牧兽医局向金融部门通报了有关畜牧业发展情况。
研究建立了新形势下畜牧部门与金融部门加强沟通,推进合作的工作机制。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市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向金融部门通报畜牧业情况会议纪要5月22日,省畜牧兽医局向省有关金融部门通报了畜牧业情况。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8家金融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省畜牧兽医局慕永太同志主持会议并做了发言。
现将会议纪要如下:一、加强了畜牧部门和金融部门的沟通了解会上,省畜牧兽医局畜牧科技处、办公室、饲料处、医政药政处的有关同志,用多媒体向与会同志通报了我省畜牧养殖、畜产品加工、饲料工业、兽药行业的发展现状、特点、趋势和需要重点发展的方面等情况。
畜牧部门通报情况后,金融部门的同志纷纷发言。
金融部门的与会者一致认为,通报的内容准备充分,听了情况通报,提高了对全省畜牧业的认识,提高了银行支持畜牧业的信心。
金融部门介绍了本部门与畜牧业的合作情况。
金融部门的同志表示,金融部门有资金,并且,国家对农业、对畜牧业采取扶持政策。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已对畜牧业放贷140多亿元,扶持养殖户70万户左右,对龙头企业贷款保守估计也有100多个亿。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1〕15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1〕15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
【摘要】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加强我省兽药经营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78-7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
【相关文献】
1.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质量安全约谈制度》的通知鲁牧药发[2016]11号
2.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饲料兽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18]10号)
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0]12号)
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牧动
卫中心发[2022]2号)5.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修订《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1〕25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鲁牧屠管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3〕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食用肉品质量安全,针对当前畜禽屠宰监管存在的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重要性畜禽肉类产品是重要的民生食品,肉类消费面广量大。
畜禽屠宰加工,前端引领养殖场户,后端关联广大消费者,在畜牧产业发展中处于特别重要的位置。
加强畜禽屠宰监管,不仅是新时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对于促进畜牧业全产业链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履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从根本上保障畜禽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二、落实规划引领,严格准入管理(一)科学制定设置规划。
积极推动屠宰产能配置优化调整,严格控制屠宰企业数量,有序压减落后产能,稳步提高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优化行业布局,引导屠宰企业向全产业链一体化方向发展,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推进畜禽屠宰产业转型升级。
各市生猪屠宰养殖产能匹配度(是指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与实际年生猪出栏量之比)高于1.2或者生猪屠宰产能利用率(是指实际年生猪屠宰量与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之百分比)低于50%的,屠宰监管机构、人员、经费等不能满足日常监管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得再新增生猪屠宰企业。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征集2021年度山东省畜牧业标准建设项目的通知-鲁牧质科市函字〔2021〕10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征集2021年度山东省畜牧业标准建设项目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征集2021年度山东省畜牧业标准建设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动山东畜牧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征集2021年度“山东标准”建设项目的通知》(鲁市监标函〔2021〕3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组织征集2021年度山东省畜牧业标准建设项目。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充分发挥标准的规范、协同、促进和引领作用,同时按照《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市监标创〔2019〕48号,见附件7)要求,地方标准依法严格限制定在“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范围内,对于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产品检验方法标准以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等均需逐步清理的原则,在全省畜牧业标准化基础上,提出2021年山东畜牧业标准建设项目。
二、申报要求项目类型分为标准化攻坚项目和标准化基本项目两类,具体申报内容和材料等要求见附件6〔《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征集2021年度“山东标准”建设项目的通知》(鲁市监标函〔2021〕33号)〕。
三、时间要求项目申报材料需由申报部门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有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于2021年3月5日前报至省畜牧局,电子版发至***********************。
联系人:江学辉联系电话:*************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4567号2318室附件:1-5汇总6.《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征集2021年度“山东标准”建设项目的通知》7.《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2月8日——结束——。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全省畜牧执法联合督导检查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9]55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全省畜牧执法联合督导检查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全省畜牧执法联合督导检查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9〕55号)各市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全省畜牧执法联合督导检查的预备通知》(鲁牧畜科发〔2009〕50号)下发以来,各市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有力推动了各地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和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等工作深入开展,为全省统一督导检查做好了充分准备。
现将联合督导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种畜禽执法、生鲜乳整治、无公害畜产品整治、十一运畜禽产品安全保障、生猪和奶牛良种补贴项目执行情况等五个专项,具体内容参考预备通知。
二、检查方式由省局与各市统一组成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
检查应结合各专项具体内容,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档案、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在各市局全面自查汇报的基础上,每市随机抽查1-2个县(市、区),现场检查生鲜乳收购站、种畜禽场、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单位等各1-2个。
具体检查过程要综合协调、统筹安排,既要坚持全省统一标准,也要适当考虑各地实际;既要全面到位,也要突出重点。
三、检查分组检查共分八组,由省局抽调局纪检组、畜牧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省畜牧总站和各有关市局人员组成(名单见附件)。
四、时间安排督导检查从9月15日开始,9月25日结束,各市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组与各市商定。
暂定9月28日在省局召开督导检查汇报会,由各组汇报督导情况,对检查进行总结。
五、有关要求(一)各市请确定一名熟悉相关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为检查组成员,并尽快与各组联系,确定到本市的检查时间,及时开展督导检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春季动物免疫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春季动物免疫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鲁牧动监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春季动物免疫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全国暨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为了切实做好全省春季动物免疫信息报告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市要继续高度重视动物免疫信息报告工作,固定专人负责免疫信息的收集、统计、报告工作,并及时反馈防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请各市将负责动物免疫信息报告工作的负责人、报告人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于2018年3月15日前重新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严格按照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时间要求,认真收集、统计、填写,按时上报:1.周报:2018年春防免疫信息周报3月16日开始首次填报,至5月11日结束,总计填报9次,请各市务必于当周周五上午10:00时前把当周周报传真至*************。
2.月报、季报:每月5号前报送上月的月报表,每季度开始第一个月5号前报送上季度的季报表。
3.汇总统计:请各市务必于5月10日前将2018年春防免疫信息汇总统计表上报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4.表格:免疫信息周报表、月报表、季报表、春/秋防汇总表见附件2。
四、春防畜禽存栏和应免数量统计表在周报填报期间和最后一周可以根据实际存栏各修改一次。
联系人:栾婧婧谢录保联系电话:*************传真:*************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8年3月13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当前畜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鲁牧生字[2006]1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06.06.08
【实施日期】2006.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当前畜牧工作的通知
(鲁牧生字〔2006〕17号)
各市畜牧局(办):
去年四季度以来,受国内外畜禽重大疫病发生、畜产品供求关系变化、生产成本上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生猪、家禽及其产品市场持续低迷、价格不断下跌、养殖出现亏损,整个行业处于多年来最困难的时期。
这不仅对当前畜牧生产造成严重冲击,而且对畜牧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产生了极大的不利影响。
为尽快恢复畜牧业生产,切实做好特殊时期的畜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扩大畜产品消费。
城乡居民消费信心受挫、畜产品消费数量下降,是限制畜牧业恢复发展的根本。
我省既是畜牧生产大省,又是畜产品消
费大省,只有先把省内市场启动起来,才能奠定畜牧业回升的基础。
各市要安排专门力量,协调宣传、教育、卫生、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力量,采取现场活动、广电播报、权威发布、消费论坛、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畜产品消费宣传活动。
要向广大消费者系统宣传产品营养、健康养殖、安全生产、合理选购、科学消费的有关知识,逐步消除人们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的误解和错误认识,恢复消费信心,扩大消费数量。
要把学校、工厂、部队作为宣传引导的重点,结合其它方面的措施,尽快使集体单位对肉鸡、肉鸭、鸡蛋等畜禽的消费恢复起来。
在此基础上,要组织生产加工企业与集体消费单位、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对接,推动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为畜产品消费提供有力支撑和服务。
二、大力发展草食家畜,加快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
在抓好恢复发展生猪、家禽业的同时,要集中力量推动奶牛、肉牛、肉羊、家兔和特种养殖的发展。
首先,要努力扩大草食家畜和特种畜禽养殖的生产规模。
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