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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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完整版)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1.房间门上要有拉手,设在靠近合页一边300mm处,方便轮椅使用。
2.房间门要有自动回位装置,回位速度应慢。
3.大厅门可以采用“L”或“I”型拉手。
4.房间门的踢脚线高度为:350mm。
2.净宽
符合《设计规范》7.4.1条文的第3条要求
3.门扇
符合《设计规范》7.4.1条文的第5,6条要求
楼梯

台阶
·踢脚线:350mm。
·过道扶手高位:850mm,低位:650mm。
·洗面台高位:800mm,低位:720mm。
·盲道提示与门的距离:900mm。
内容
标准
备注
其他
高低位IC卡电话;高低位食堂售饭窗口;镂空可视教室门;声光呼救器;运动场、培训教室采用聋哑人助听感应线圈。
备注:本要求参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行业标准,以及《成都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制定。
基本原则:
·通行无阻,使用方便。
·逢棱必圆,有高有低,有倾有镂,声光合一。
符合《设计规范》7.3.1条要求
1.楼道两侧有高低位扶手,楼道的转角的所有棱角做圆角处理(可用包边处理)。
2.踢脚线高
2.人行通道和室内地面
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和不积水
3.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
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4.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
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2.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
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为70-80mm
3.扶手的起点和重点处
应设盲文说明挂牌
4.应急安全标志
应安装在高低位扶手之间
可安装夜光指示装置

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1.房间门上要有拉手,设在靠近合页一边300mm处,方便轮椅使用。
2.房间门要有自动回位装置,回位速度应慢。
3.大厅门能够采取“L”或“I”型拉手。
4.房间门踢脚线高度为:350mm。
2.净宽
符合《设计规范》7.4.1条文第3条要求
3.门扇
符合《设计规范》7.4.1条文第5,6条要求
楼梯

台阶
1.楼梯和台阶
符合《设计规范》7.5.1条要求
2.楼梯和台阶踏步
楼梯:最小宽度0.28m,最大高度0.15m
室外台阶:最小宽度0.30m,最大高度0.14m
扶手
1.扶手
符合《设计规范》7.6.1条要求
1.楼道高位扶手距离地面:850mm,低位650mm。
2.楼道高低位扶手在转角处不能中止,扶手为木质,形状为椭圆型。
项目
内容
标准
备注
5.门扇向走道开启
符合《设计规范》7.3.5条要求
350mm,采取高强度或软性材料
6.墙面伸入走道突出物
长度不应大于0.10m,距离地面高度应小于0.60m
7.走道和地面
符合《设计规范》7.3.7条要求
8.走道一侧或尽端
和其它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1.类型
符合《设计规范》7.4.1条文第1,2,4条要求
3.坐便器旁架设支撑装置,并安装吊环,低位有呼救器。
2.专用
符合《设计规范》7.8.2条要求
3.洗面台
1.要有高低位区分,高位:800mm,低位:720mm
2.要设计支撑架,下水走向要尽可能靠墙
3.低位洗面台下沿要弧线镂空
4.洗面台镜子要能调整倾斜度
5.低位洗面台水龙头应采取感应式

酒店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设计规范

酒店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设计规范

酒店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设计规范第一节出入口第1条供残疾人使用的出入口,应设在通行方便和安全的地段。

室内设有电梯时,该出入口,宜靠近候梯厅。

第2条出入口的室内外地面宜相平。

职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第3条出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第4条出入口设有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行净距。

第二节坡道第31条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

第2条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下表的规定。

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注:加*者只适用于受场地限制的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第3条每段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超过表3.3.2规定时,应在坡道中间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

第4条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第5条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第6条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第7条坡道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

第8条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如图3.3.8。

第三节走道第1条通过一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20m。

通过一辆轮椅和一个行人对行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50m。

通过两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80m,如图3.4.1。

第2条走道尽端供轮椅通行的空间,因门开启的方式不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图3.4.2所示尺寸。

第4条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一、走道两侧的墙面,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二、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宜为圆弧墙面或切角墙面;三、走道两侧墙面的下部,应设高0.35m的护墙板;。

残疾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残疾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残疾人设计规范一、无障碍通道1、坡道和升降平台1 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2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3 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4 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5 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6 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表1.1 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坡度高/长 1/12 1/16 1/20容许高度m 0.75 1.00 1.50水平长度m 9.00 16.00 30.007 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8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9 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2、出入口1 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 轮椅回旋面积;2 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3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4 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5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或平开门时,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6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和横执把手及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宜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7 大、中型公共建筑通过一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小型公共建筑通过一量俩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在走道末端应设有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8 走道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和没有障碍物;走道内有台阶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9 当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的深度不应小于0.90m,宽度不应小于1.30m;10 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及医疗建筑走道的两侧;应设高0.85m 的扶手;11 主要提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走道A 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80m;B 走道的两侧必须设高0.85m的扶手;C 走道的地面必须平整,并选用防滑和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D 在走道两侧墙面的下部,应设高0.35m的护墙板;E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设计成圆弧墙面或45度切角墙面;F 在走道一侧的地面,应设宽0.40m至0.60m的盲道,盲道内边线距墙面0.30m;G 走道内不应设置障碍物,走道的照度应达到200LX;3、扶手1 在坡道、楼梯及超过两极台阶的两侧及电梯的周边三面应设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2 设一层扶手的高度为0.85m至0.90m,设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的高度为0.65m;3 坡道、楼梯、台阶的扶手在起点及终点处,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4 扶手的形状、规格及颜色要易于识别和抓握,扶手截面的尺寸应为35mm至50mm,扶手内侧距墙面的净空为40mm;5 扶手应选用优质木料或其他较好的材料,扶手必须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二、洗手间1、公用洗手间入口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洗手间内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2、男洗手间供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下口的高度不应大于0.50m,在小便器的上方和两侧,应安装高1.20m和宽0.60m的安全抓杆;3、公用洗手间的残疾人厕位1 男女洗手间的隔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厕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 X 1.00m或1.60m X 1.40m;2 残疾人厕位的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通行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在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3 开门执手应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内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4 厕为内射高0.475m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两侧应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和高1.45m 的垂直抓杆;5 抓杆的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牢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6 厕位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没有高低差;在厕位内应设高1.20m的挂衣钩;4、残疾人专用洗手间1 在公用洗手间旁或在适当位置宜设残疾人专用的洗手间;设专用洗手间后可取代在公用洗手间的残疾人厕位;2 专用洗手间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开门执手应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内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在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3 洗手间的面积不应小于2.00 X 1.30m或1.80m X 1.80m;4 洗手间内设高0.45m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两侧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在靠墙壁的一侧设高1.45m的垂直抓杆;5 洗手间内应设高0.60m的放物架和高1.20m的挂衣钩;沿洗手盆的三面宜设抓杆,洗手盆高0.80m,抓杆高0.85m,相互间距为50mm;6 抓杆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7 洗手间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没有高低差,应采用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8 专用洗手间必须设置应急呼叫按钮;三、饭店客房1、在市、区、县及旅游点范围的各类旅馆、饭店,应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客房应设在客房层的底部和进出方便及安全疏散的地段;2、大中型旅馆、饭店应按每50间标准客房设一套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小型旅馆、饭店应设不少于两套可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3、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出入口及门,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部分第4条和第5条的有关规定;4、在客房的通道及床位之间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旋空间;5、卫生间的门开启后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轮椅进入后应能回旋;盆浴或淋浴、坐便器及抓杆的设计,应符合:1 淋浴间内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深度不应小于0.45m;在淋浴间周边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5m的垂直抓杆;2 盆浴内应设洗浴坐台;洗浴坐台的深度不应小于0.45m;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二层水平抓杆,长度为0.80m至1.00m;在洗浴坐台内侧宜设高0.60m的水平抓杆;3 抓杆的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6、客房的床面高度和大便器及浴盆的高度应统一为0.45m;7、客房的应急呼叫按钮及电灯、电视、空调等开关的位置,应安装在方便乘轮椅者伸手可及的地方;8、客房的壁柜、桌子等家具的高度及深度,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当残疾人的客房在空闲时,可为老年人及健全人提供服务;四、停车车位1、在建筑物出入口最近的地段和在停车场楼出入最方便的地段,应设残疾人的小汽车和三轮机动车专用的停车车位一辆小汽车的停车位置可停放两辆三轮机动车; 2、在专用停车车位的一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应与人行通道衔接;3、停车车位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度差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4、在停车车位的地面上,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轮椅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轮椅标志牌;五、无障碍标志1、无障碍轮椅标志是国际康复协会制定的全世界一致公认的国际通用标志;它指引残疾人行进的方向和告知可进入的建筑物及可使用的服务设施; 2、反符合本实施细则标准的建筑物和服务设施及室外通论,应在显着的位置安装轮椅标志牌;3、轮椅标志牌为残疾人提供以下信息1 为乘轮椅者指引建筑物的位置和建筑物的入口;2 为乘轮椅者指引可行进的室外通路和建筑物的室内走向;3 告知残疾人可使用的坡道、服务台、电梯、电话、轮椅席、厕所、浴室、客房及停车车位等服务设施;4、轮椅标志牌的规格尺寸应根据使用不同的地点和位置,分别为0.10m至0.45m的正方形;轮椅图案和边缘为黑色时衬底则为白色,轮椅图案为白色时衬底则为黑色;5、在轮椅标志牌上加文字说明或加指示方向时,其颜色与衬底应形成明显对比;指引的方向为左行时,轮椅面则应朝向左侧; 6、轮椅标志牌的位置和高度要适中,制作要精细,安装要坚固;。

残疾人坡道规范

残疾人坡道规范

方便残疾人的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一、无障碍通道1、坡道和升降平台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

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 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坡度(高/长)1/12 1/16 1/20容许高度(m)0.75 1.00 1.50水平长度(m)9.00 16.00 30.00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

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

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无障碍设计标准

无障碍设计标准

无障碍设计标准
无障碍设计标准一般指建筑物及其环境装饰、布置满足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致力于为残疾人形成友好的环境。

1、外观设计
(1)外观设计要大方简约,色调鲜明,空间宽敞,保持其原有美感。

(2)楼梯、平台及活动地面以宽大可行走的安全楼梯及间隔阶平台取代,为行走
者提供安全和便利。

(3)走廊要宽阔,可以便利地推着轮椅,安装有扶手,并要有充足的空间,以方
便行走者休憩。

2、照明设施
(1)用发光比较均匀的照明系统巧妙地对空间进行装饰,并在走廊、厕所等地方
用上可调强弱的节能灯,可用于分辨物体空间亮度。

(2)室内装置必要的紧急出口灯,安装位置可易于识别。

3、厕所设施
(1)厕所要安装位于容易找到的位置,且要够宽阔,方便行走者进入,洗手盆、
马桶等设施也要安装在残疾人容易接触的位置;
(2)厕所内部要充足设置扶手,易于握手,并要在应急出口附近安装报警装置;(3)安装易操作的坐便位或活动便位,而且要安装一个宽阔的洗手盆及其它设施。

4、建筑物安全
(1)要避免弯曲或可危险元素,墙、柱、地板等表面易擦拭干净;
(2)保护弱点,比如门口,安装安全栏杆,保护残疾人不受伤害;
(3)安装易操作的扶手,确保残疾人容易上下楼梯。

5、通道秩序
(1)通道宽阔,路权连贯,车流通顺,布置整洁;
(2)尽量避免转角处拐弯,穿梭时能畅通地行走;
(3)排列整齐的击打水泥板,保护残疾人不受伤害。

总之,无障碍设计是从残疾人的角度出发,围绕安全、便利性制定出的一种建筑设计规范,它不仅让残疾人安全、平等的参与生活,而且能让大家都拥有舒适的居住环境。

(建筑工程管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建筑工程管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建筑工程管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第1章总则第2章城市道路设计2.1壹般规定2.2非机动车车行道2.3人行道2.4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2.5音响交通信号的设置第3章建筑物设计3.1壹般规定3.2出入口3.3坡道3.4走道3.5门3.6楼梯和台阶3.7电梯3.8扶手3.9地面3.10旅馆客房及宿舍3.11厕所及浴室3.12轮椅席3.13停车车位第4章国际通用标志附录壹基础参数附录二轮椅移动面积参数附录三乘轮椅者对各种设施的使用尺度参数附录四停步块材和导向块材图案尺寸附录五肢体残疾和视力残疾分级标准附录六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特制订本设计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针对下肢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的需要制订。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

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依照本规范编制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1.0.4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城市道路设计2.1壹般规定第2.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第2.1.2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系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且考虑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基础参数应符合附录壹的规定。

2.2非机动车车行道第2.2.1条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的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壹、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2.2.1-1的规定;二、纵坡长度应小于表2.2.1-2的规定。

最大坡度表2.2.1-1第2.2.2条非机动车车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0m.纵坡坡长限制表2.2.1-2第2.3.1条人行道的通行纵坡应符合表2.2.0-1和2.2.1-2的规定。

宽度不得小于2.50m。

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1.楼梯和台阶
符合《设计规范》7.5.1条要求
2.楼梯和台阶的踏步
楼梯:最小宽度0.28m,最大高度0.15m
室外台阶:最小宽度0.30m,最大高度0.14m
扶手
1.扶手
符合《设计规范》7.6.1条要求
1.楼道高位扶手距离地面:850mm,低位650mm。
2.楼道高低位扶手在转角处不能中断,扶手为木质,形状为椭圆型。
项目
内容
标准
备注
5.门扇向走道开启
符合《设计规范》7.3.5条要求
350mm,采用高强度或软性材料
6.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
长度不应大于0.10m,距离地面高度应小于0.60m
7.走道与地面
符合《设计规范》7.3.7条要求
8.走道一侧或尽端
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1.类型
符合《设计规范》7.4.1条文的第1,2,4条要求
2.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
应为L形,扶手明挂牌
4.应急安全标志
应安装在高低位扶手之间
可安装夜光指示装置
5.语音提示设备
扶手处应设有语音提示设备
项目
内容
标准
备注
厕所
洗面台
洗澡间
1.公用
符合《设计规范》7.8.1条要求
1.低位设置呼救装置。
2.小便槽要使用感应开关,架设支撑架。
·踢脚线:350mm。
·过道扶手高位:850mm,低位:650mm。
·洗面台高位:800mm,低位:720mm。
·盲道提示与门的距离:9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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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方便残疾人使用地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第1章总则第2章城市道路设计2.1 一般规定2.2 非机动车车行道2.3 人行道2.4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2.5 音响交通信号地设置第3章建筑物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出入口3.3 坡道3.4 走道3.5 门3.6 楼梯和台阶3.7 电梯3.8 扶手3.9 地面3.10 旅馆客房及宿舍3.11 厕所及浴室3.12 轮椅席3.13 停车车位第4章国际通用标志附录一基础参数附录二轮椅移动面积参数附录三乘轮椅者对各种设施地使用尺度参数附录四停步块材和导向块材图案尺寸附录五肢体残疾与视力残疾分级标准附录六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特制订本设计规范.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针对下肢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地需要制订.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地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依照本规范编制必要地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第1.0.4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地道路和建筑物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地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第2章城市道路设计2.1 一般规定第2.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地城市道路设施地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1.1地规定.城市道路设施设计内容表2.1.1第2.1.2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地城市道路设施系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并考虑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地不同要求,其基础参数应符合附录一地规定.2.2 非机动车车行道第2.2.1条非机动车行驶地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地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2.2.1-1地规定;二、纵坡长度应小于表2.2.1-2地规定.最大坡度表2.2.1-1第2.2.2条非机动车车行道地宽度不得小于2.50m.纵坡坡长限制表2.2.1-2第2.3.1条人行道地通行纵坡应符合表2.2.0-1和2.2.1-2地规定.宽度不得小于2.50m.第2.3.2条人行道应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地类型、适用条件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三面坡型式缘石坡道适用无设施带或绿化带处地人行道.正面坡中地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正面坡地坡度不得大于1:12;两侧面坡地坡度不得大于1:12;正面坡地宽度不得小于1.20m.二、单面坡型式缘石坡道人行道与缘石间有绿化带或设施带时,可设单面坡缘石坡道.缘石应有半径不小于0.50m地转角;正面坡中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坡面坡度不得大于1:12;坡面宽度不得小于1.20m;人行道地宽度不得小于2m.三、在人行道纵向并与其等宽地全宽式缘石坡道一般用于街坊路口和庭院路出口地两侧人行道.坡面中地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坡面坡度不得大于1:20.第2.3.3条缘石坡道地表面材料宜平整、粗糙;冰冻地区应考虑防滑.第2.3.4条缘石坡道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街坊路口、以及被缘石隔断地人行道均应设缘石坡道;二、重要公共建筑及残疾人使用频繁地建筑物出入口附近应设缘石坡道;三、不设人行道栏杆地商业街,同侧人行道地缘石坡道间距不得超过100m.第2.3.5条缘石坡道宜位于路口或人行横道线内地相对位置上.街坊路口处地缘石坡道可设在缘石转角处.第2.3.6条人行横道内地分隔带应当断开.道路安全岛内不应设高出地面地平台.第2.3.7条商业街和重要公共设施附近地人行道应设为视力残疾人引路地触感块材.触感块材分为带凸条形指示行进方向地导向块材和带圆点形指示前方障碍地停步块材.块材表面宜为深黄色;第2.3.8条触感块材地位置一、人行道铺装到建筑物时,应在其中部行进方向连续设置导向块材.路口缘石前铺装停步块材.铺装宽度不得小于0.60m;二、人行横道处地触感块材距缘石0.30m或隔一块人行道砖铺装停步块材.导向块材与停步块材成垂直向铺装.铺装宽度不得小于0.60m,如图2.3.8-2;三、在公共汽车停车站,距缘石0.30m或隔一块人行道方砖铺装导向块材.临时站牌设停步块材.停步块材与导向块材成垂直向铺装.铺装宽度不得小于0.60m.第2.3.9条人行道里侧地缘石,在绿化带处高出人行道至少0.10m.绿化带地断口处用导向块材连接.第2.3.10条人行道内障碍物地限制一、人行道中地地下管线井盖必须与地面接平,不得用篦式井盖;二、侵入人行道空间地悬挂物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0m;三、在人行横道与缘石坡道处不得设雨水口;四、人行道内需要保留地古木、遗迹或临时凹陷、凸起障碍物,应采取防护措施.2.4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第2.4.1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梯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踏步高度不得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30m;二、每个梯段地踏步不应超过18级;三、梯道段之间应设宽度不小于1.50m地平台,楼道段改变方向时,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道净宽.第2.4.2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坡度不得大于1:12;有特殊困难时不宜大于1:10;二、坡道每升高1.80m或转弯处,应设长度不小于2m地平台;第2.4.3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走道、坡道及梯道地净高均不得低于2.20m.第2.4.4条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地梯道和坡道两侧应在栏杆或墙壁上安装扶手.梯道设高扶手,坡道设高低扶手.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三章.第2.4.5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梯道两端,应在距踏步0.30m块步道方砖长度处设置停步块材,铺装宽度不小于0.60m.中间平台应在两端部各铺一条停步块材,其位置距平台端0.30m,铺装宽度不小于0.30m.第2.4.6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梯道踏步或坡道表面应采取防滑措施.第2.4.7条人行天桥地梯道和坡道下部净高小于2.20m地范围,应采取防护措施.2.5 音响交通信号地设置第2.5.1条在城市人行交通繁忙地路口和主要商业街,应设音响交通信号.第2.5.2条残疾人通过街道所需地绿灯时间,按残疾人步行速度0.50m/s计算.第3章建筑物设计3.1 一般规定第3.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地建筑物设计内容应符合表3.1.1地规定.建筑物设计内容表3.1.1注: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指各类建筑为公众设地通路、坡道、入口、楼梯、电梯、座席、电话、饮水、售品、厕所、浴室等设施.具体设施内容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第3.1.2条城市广场、公园、游览地等室外公共设施,应参照本章有关规定设计.第3.1.3条有一定数量残疾人使用地学习、工作场所,可参照本规范采取相应设施以满足基本要求.第3.1.4条专供残疾人使用地各类建筑,均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3.1.5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地建筑物主要考虑乘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地不同要求,其通行及有关设施地基本空间尺度参数,应符合附录一至四地规定.3.2 出入口第3.2.1条供残疾人使用地出入口,应设在通行方便和安全地地段.室内设有电梯时,该出入口宜靠近候梯厅.第3.2.2条出入口地室内外地面宜相平.如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第3.2.3条出入口地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平坦地轮椅回转面积.第3.2.4条出入口设有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小于1.20m地轮椅通行净距.3.3 坡道第3.3.1条供残疾人使用地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地宽度不应小于0.90m.第3.3.2条每段坡道地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地规定.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表3.3.2注:加0者只适用于受场地限制地改建、扩建地建筑物.第3.3.3条每段坡道地高度和水平长度超过表3.3.2规定时,应在坡道中间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地深度不应小于1.20m.第3.3.4条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地深度不应小于1.50m.第3.3.5条在坡道地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地轮椅缓冲地带.第3.3.6条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地扶手应保持连贯.第3.3.7条坡道起点及终点处地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第3.3.8条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地安全挡台.3.4 走道第3.4.1条通过一辆轮椅地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20m.通过一辆轮椅和一个行人对行地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50m.通过两辆轮椅地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80m,如图3.4.1.第3.4.2条走道尽端供轮椅通行地空间,因门开启地方式不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图3.4.2所示尺寸.第3.4.3条主要供残疾人使用地走道一、走道两侧地墙面,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二、走道转弯处地阳角,宜为圆弧墙面或切角墙面;三、走道两侧墙面地下部,应设高0.35m地护墙板;四、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3.5 门第3.5.1条供残疾人通行地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第3.5.2条门扇开启地净宽不得小于0.80m.第3.5.3条门扇及五金等配件应考虑便于残疾人开关.3.6 楼梯和台阶第3.6.1条供拄杖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地楼梯一、不宜采用弧形楼梯;二、梯段地净宽不宜小于1.20m;三、不宜采用无踢面地踏步和突缘为直角形地踏步;四、踏步面地两侧或一侧凌空为明步时,应防止拐杖滑出;五、梯段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六、楼梯起点及终点处地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第3.6.2条供拄杖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地台阶一、台阶超过三级时,在台阶两侧应设扶手;二、台阶和扶手作法应符合第3.6.1条有关规定.3.7 电梯第3.7.1条电梯候梯厅地面积不应小于1.50×1.50m.第3.7.2条电梯门开启后地净宽不得小于0.80m.第3.7.3条电梯轿厢面积不得小于1.40×1.10m.第3.7.4条肢体残疾及视力残疾者自行操作地电梯,应采用残疾人使用地标准电梯.3.8 扶手第3.8.1条扶手应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重量.扶手地形状要易于抓握.第3.8.2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图3.8.2地规定.第3.8.3条坡道、走道、楼梯为残疾人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为0.90m,下层扶手高度为0.65m.3.9 地面第3.9.1条室内外通路及坡道地地面应平整,地面宜选用不滑及不易松动地表面材料.第3.9.2条入口处擦鞋垫地厚度和卫生间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得大于20mm.第3.9.3条室外通路及入口处地雨水铁算子地孔洞不得大于20×20mm.第3.9.4条供视力残疾者使用地出入口、踏步地起止点和电梯门前,宜铺设有触感提示地地面块材.见附录四.3.11 厕所及浴室第3.11.1条一、公共厕所应设残疾人厕位,厕所内应留有1.50×1.50m轮椅回转面积;一、公共厕所应设残疾人厕位,厕所内应留有1.50×1.50m轮椅回转面积;二、该厕位应安装坐式大便器,与其它部分之间宜采用活动帘子或隔间加以分隔;三、隔间地门向外开时,隔间内地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四、男厕所应设残疾人小便器;五、在大便器、小便器临近地墙壁上,应安装能承受身体重量地安全抓杆,如图3.11.1-5A和图3.11.1-5B.抓杆直径为30mm至40mm.第3.11.2条残疾人男女兼用独立式厕所一、男女兼用式厕所应设洗手盆及安全抓杆;二、男女兼用式厕所门向外开时,厕所内地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三、该厕所门向内开时,厕所内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轮椅回转面积.第3.11.3条公共浴室一、公共浴室应在出入方便地位置设残疾人浴位,在靠近浴位处应留有轮椅回转面积;二、残疾人地浴位与其它部分之间应采用活动帘子或隔断间加以分隔;三、隔断间地门向外开时,隔断间内地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四、在浴盆地一端,宜设宽0.30M地洗浴坐台.在淋浴室喷头地下方,应设可移动或墙挂折叠式地安全坐椅;五、淋浴宜采用冷热水混合器;六、在浴盆及淋浴临近地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第3.11.4条客房卫生间地门向外开时,卫生间内地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在大便器及浴盆、淋浴器临近地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3.12 轮椅席第3.12.1条会堂、报告厅、影剧院及体育场馆等建筑地轮椅席,应设在便于疏散地出入口附近.第3.12.2条影剧院可按每400个观众席设一个轮椅席.会堂、报告厅、体育场馆地轮椅席,可根据需要设置.第3.12.3条轮椅席位深为1.10m,宽为0.80m.第3.12.4条轮椅席位置地地面应平坦无倾斜坡度,如周围地面有高差时,宜设高0.85m地栏杆或栏板.3.13 停车车位第3.13.1条残疾人停放机动车车位,应布置在停车场(楼)进出方便地段,并靠近人行通路.第3.13.2条残疾人停放车位地一侧,与相邻车位之间,应留有轮椅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1.50m.如设两个残疾人停车车位,则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第3.13.3条残疾人停车地车位,应有明显指示标志.第4章国际通用标志第4.0.1条符合本规定地道路、桥梁及公共建筑物应在显著位置上安装国际通用标志牌,其图案式样如图4.0.1及4.0.2所示.第4.0.2条标志牌尺寸为0.10m至0.45m地正方形,白色轮椅图案黑色衬底或相反,轮椅面向右侧.加文字或方向说明时,其颜色应与衬底形成鲜明对比.所示方向为左行时,轮椅面向左侧.第4.0.3条标志牌用于指示方向,提供如下信息一、指示建筑物出入口及安全出口;二、指示建筑物内、外通路;三、指示专用空间位置;四、指示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附录一基础参数手动四轮轮椅及杖类手动四轮轮椅及杖类空间尺寸附表1.1附录五肢体残疾与视力残疾分级标准一、肢体残疾者地整体功能评价从一个残疾者地整体看,在未加康复措施地情况下,以实现日常生活活动(ActivtiesofDailyLiving,简称ADL)地不同能力来评价.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能实现一项算一分;实现有困难地算0.5分;不能实现地算0分.据此划分四个等级,列表如下:二、肢体残疾地分级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疾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地等级.(一)一级肢体残疾:1.四肢瘫;下肢截瘫,双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二)二级肢体残疾: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三)三级肢体残疾: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3.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四)四级肢体残疾:1.单小腿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脊椎侧凸大于45°.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cm.5.单侧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注: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一)保留拇指和示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二)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地前半部者.(三)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cm者.(四)小于70°地驼背或小于45°地脊椎侧凸.三、视力残疾地分级(一)盲一级盲:好眼地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二级盲:好眼地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二)低视力一级低视力:好眼地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好眼地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列表如下:。

(完整版)无障碍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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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建设城市的⽆障碍环境,提⾼⼈民社会⽣活质量,确保⾏动不便者能⽅便、安全使⽤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以进⾏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区,以及有残疾⼈⽣活与⼯作场所的⽆障碍设计。

1.0.3 供⼈们⾏⾛和使⽤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助⾏器者的通⾏与使⽤要求。

1.0.4 根据⽆障碍环境建设的⽤途和⽬的,⽆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缘⽯坡道curb ramp位于⼈⾏道⼝或⼈⾏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道路缘⽯带来的通⾏障碍,⽅便乘轮椅者进⼊⼈⾏道⾏驶的⼀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道上铺设⼀种固定形态的地⾯砖,使视残者产⽣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和辨别⽅向以及到达⽬的地的通道。

2.0.3 ⾏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继续⾏⾛的盲道。

2.0.4 提⽰盲道⽬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呈圆点形状,⽤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的盲道。

2.0.5 ⼈⾏通道passage在城市⼴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的道路。

2.0.6 ⽆障碍⼊⼝barrier-free entrance不设台阶的建筑⼊⼝。

3城市道路⽆障碍实施范围3.1 道路与桥梁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障碍设计的范围3.2 ⼈⾏道路3.2.1 ⼈⾏道路的⽆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规范解读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规范解读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规范解读2022年4月1日起实施ont ents1 2 3 4总则General Provisions无障碍通行设施Accessible accessible facilities无障碍服务设施Accessible service facilities废止条款Defeasance clause总则Part 1总则1General Provisions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 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消除他们在社会生活上的障碍;2 保证安全性和便利性,兼顾经济、绿色和美观;3 保证系统性及无障碍设施之间有效衔接;4 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运行维护等环节保障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安全、功能和性能;5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建设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6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需要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条文解读:新规范1.0.3条对于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提出了几个基本原则,这是原规范所缺少的。

主要体现在:1、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2、保证安全性和便利性,同时要兼顾经济、绿色和美观,同时信息交流设施的建设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应时代需求;3、强调了设计、选型、调试和运行维护等环节,全过程全方位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功能和性能;4、新增了对文物保护单位需进行无障碍改造的要求。

Part 2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通道2accessible route2.1.1 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

2.1.2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垃圾桶、座椅、灯柱、隔离墩、地灯和地面布线(线槽)等设施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

残卫设计规范

残卫设计规范

残卫设计规范残卫设计规范是指对残卫设施的设计进行标准化的规范,以提供有限功能人群的便利和安全。

下面是一个1000字的残卫设计规范:一、总则1. 残卫设计规范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医院、办公楼等各类场所。

2. 遵循“便利、安全、人性化”的原则,充分考虑到不同残疾人群体的需求和特点。

二、入口设计规范1. 入口应设有无障碍斜坡,并标有明显的残卫标识。

2. 入口门应宽敞,方便轮椅通过,门槛应尽量降低。

3. 入口门应设有自动开关装置,方便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进出。

三、通道和过道设计规范1. 通道和过道宽度应符合国际标准,以便轮椅的通过。

2. 室内通道和过道的地面应平整,无障碍。

3. 通道和过道的墙壁应有光线反射的标识,方便视力受损人士辨识。

四、电梯设计规范1. 建筑物内应配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电梯,并设有明显的残卫标识。

2. 电梯内部应有明确的按钮标识,并配备语音提示系统。

3. 电梯内部应有扶手、抓杆等,以提供额外的支持。

五、卫生间设计规范1. 公共卫生间应设有无障碍卫生间,并标有明显的残卫标识。

2. 无障碍卫生间内部设施应齐全,符合残疾人的需求,如扶手、坐便器调节高度等。

3. 无障碍卫生间应设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在紧急情况下联系到工作人员。

六、出入口设计规范1. 出入口应设有明显的残卫标识,并配备易于使用的门禁系统。

2. 出入口应设有无障碍通道,便于轮椅、助行器等辅助工具的通过。

七、紧急疏散设计规范1. 建筑物应设有符合标准的紧急疏散设施,包括适用于残疾人的疏散通道和设备。

2. 疏散通道应宽敞,无障碍,方便轮椅等辅助工具的通过。

3. 紧急疏散设备应易于操作和使用,并配备相关应急救援标识。

八、视觉和听觉辅助设计规范1. 建筑物内应设有明显的指示标识,包括方向指示、紧急出口指示等。

2. 残疾人的视觉和听觉辅助设备应易于接触和使用,并配备相关操作指南。

3. 建筑物内部应控制噪音,提供舒适的视听环境。

(完整版)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完整版)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残疾人无阻挡设施建设标准项目建筑入口内容1.入口室外的地面高度2.入口台阶3.入口通行平台宽度4.无阻挡入口和通行平台5.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标准备注不应大于 1:50必定设轮椅坡道和扶手最小宽度≥ 1.50m应设雨棚门扇同时开启后最小间距离≥ 1.20m大厅前台1.主进门2.棱角3.前台1.供轮椅通行的坡道2.坡道两侧采用感觉门所有棱角必定采用圆角办理采用高低前台设计前台设计需有倾角或镂空应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宜成弧形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结大厅门能够采用“ L”或“ I ”型拉手。

坡道3.坡道侧面4.不同样地址的坡道5.不同样坡度的坡道6.坡道的坡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挡台吻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阻挡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条要求吻合《设计规范》、条要求应平展、不应圆滑坡道应从最底楼层开始(比方,市残联大楼的盲道是从附一楼到五楼)。

通路走道地面项目7.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8.台面1.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2.人行通道和室内地面3.使用不同样资料铺装的地面4.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内容5.门扇向走道开启不小于 1.50m所有突出的台面必定做圆角办理吻合《设计规范》 7.3.1 条要求1.楼道两侧应平展、不圆滑、不松动和不积水有高低位扶手,楼道的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转角的所有棱角做圆角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办理(可用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 15mm×包边办理)。

15mm2.踢脚线高标准备注吻合《设计规范》 7.3.5 条要求350mm,采用6.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7.走道与地面8.走道一侧或尽端1.种类长度不应大于0.10m,距离地面高度应高强度或软小于 0.60m性资料吻合《设计规范》条要求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1.房间门上要有拉手,吻合《设计规范》 7.4.1条则的第 1 ,2,设在凑近合4 条要求页一边300mm处,方便轮椅使用。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7.1 建筑入口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图7.1.1)。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图7.1.5-1, 图7.1.5-2)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7.2 坡道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图7.2.1-1, 图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 (图7.3.5)。

残疾人设计规范

残疾人设计规范

残疾人通道设计规范一、无障碍通道1、坡道和升降平台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

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6)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每段坡道高度与xx的限定坡度(高/长)容许高度(m)0.75 1.00 1.50水平长度(m)9.00 16.00 30.00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 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

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

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X 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5)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或平开门时,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eneral codes for accessibility of buildings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projects前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GB 55019-2021关于规范种类。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

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

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

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

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

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

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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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设计规
一、无障碍通道
1、坡道和升降平台
1)建筑的入口、室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

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
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
坡度(高/长)1/12 1/16 1/20
容高度(m)0.75 1.00 1.50
水平长度(m)9.00 16.00 30.00
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

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

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
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5)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或平开门时,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6)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和横执把手
及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宜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7)大、中型公共建筑通过一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

小型公共建筑通过一量俩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在走道末端应设有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8)走道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和没有障碍物。

走道有台阶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

9)当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的深度不应小于0.90m,宽度不应小于1.30m。

10)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及医疗建筑走道的两侧。

应设高0.85m 的扶手。

11)主要提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走道
A 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80m。

B 走道的两侧必须设高0.85m的扶手。

C 走道的地面必须平整,并选用防滑和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

D 在走道两侧墙面的下部,应设高0.35m的护墙板。

E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设计成圆弧墙面或45度切角墙面。

F 在走道一侧的地面,应设宽0.40m至0.60m的盲道,盲道
边线距墙面0.30m。

G 走道不应设置障碍物,走道的照度应达到200LX。

3、扶手
1)在坡道、楼梯及超过两极台阶的两侧及电梯的边三面应设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

2)设一层扶手的高度为0.85m至0.90m,设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的高度为0.65m。

3)坡道、楼梯、台阶的扶手在起点及终点处,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

4)扶手的形状、规格及颜色要易于识别和抓握,扶手截面的尺寸应为35mm至50mm,扶手侧距墙面的净空为
40mm。

5)扶手应选用优质木料或其他较好的材料,扶手必须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二、洗手间
1、公用洗手间入口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洗手间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

2、男洗手间供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下口的高度不应大于0.50m,在小便器的上和两侧,应安装高1.20m和宽0.60m 的安全抓杆。

3、公用洗手间的残疾人厕位
1)男女洗手间的隔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厕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 X 1.00m或1.60m X 1.40m。

2)残疾人厕位的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通行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在门扇侧应设关门拉手。

3)开门执手应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

4)厕为射高0.475m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两侧应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和高1.45m的垂直抓杆。

5)抓杆的直径为32mm至40mm,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牢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6)厕位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没有高低差。

在厕位应设高1.20m的挂衣钩。

4、残疾人专用洗手间
1)在公用洗手间旁或在适当位置宜设残疾人专用的洗手间。

设专用洗手间后可取代在公用洗手间的残疾人厕位。

2)专用洗手间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开门执手应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在门扇侧应设关门拉手。

3)洗手间的面积不应小于2.00 X 1.30m或1.80m X
1.80m。

4)洗手间设高0.45m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两侧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在靠墙壁的一侧设高1.45m的垂直抓杆。

5)洗手间应设高0.60m的放物架和高1.20m的挂衣钩。

沿洗手盆的三面宜设抓杆,洗手盆高0.80m,抓杆高
0.85m,相互间距为50mm。

6)抓杆直径为32mm至40mm,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7)洗手间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没有高低差,应采用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

8)专用洗手间必须设置应急呼叫按钮。

三、饭店客房
1、在市、区、县及旅游点围的各类旅馆、饭店,应设便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客房应设在客房层的底部和进出便及安全疏散的地段。

2、大中型旅馆、饭店应按每50间标准客房设一套残疾人使用的客房。

小型旅馆、饭店应设不少于两套可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

3、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出入口及门,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部分第4条和第5条的有关规定。

4、在客房的通道及床位之间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旋空间。

5、卫生间的门开启后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轮椅进入后应能回旋。

盆浴或淋浴、坐便器及抓杆的设计,应符
合:
1)淋浴间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深度不应小于
0.45m。

在淋浴间边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5m的垂直抓杆。

2)盆浴应设洗浴坐台。

洗浴坐台的深度不应小于0.45m。

在浴盆侧应设高0.60m和0.90m二层水平抓杆,长度为0.80m至1.00m。

在洗浴坐台侧宜设高0.60m的水平抓杆。

3)抓杆的直径为32mm至40mm,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6、客房的床面高度和大便器及浴盆的高度应统一为
0.45m。

7、客房的应急呼叫按钮及电灯、电视、空调等开关的位置,应安装在便乘轮椅者伸手可及的地。

8、客房的壁柜、桌子等家具的高度及深度,应便乘轮椅者使用。

当残疾人的客房在空闲时,可为老年人及健全人提供服务。

四、停车车位
1、在建筑物出入口最近的地段和在停车场(楼)出入最便的地段,应设残疾人的小汽车和三轮机动车专用的停车车位(一辆小汽车的停车位置可停放两辆三轮机动车)。

2、在专用停车车位的一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应与人行通道衔接。

3、停车车位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度差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

4、在停车车位的地面上,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轮椅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轮椅标志牌。

五、无障碍标志
1、无障碍轮椅标志是国际康复协会制定的全世界一致公认的国际通用标志。

它指引残疾人行进的向和告知可进入的建筑物及可使用的服务设施。

2、反符合本实施细则标准的建筑物和服务设施及室外通论,应在显著的位置安装轮椅标志牌。

3、轮椅标志牌为残疾人提供以下信息
1)为乘轮椅者指引建筑物的位置和建筑物的入口。

2)为乘轮椅者指引可行进的室外通路和建筑物的室走向。

3)告知残疾人可使用的坡道、服务台、电梯、、轮椅席、厕所、浴室、客房及停车车位等服务设施。

4、轮椅标志牌的规格尺寸应根据使用不同的地点和位置,分别为0.10m至0.45m的正形。

轮椅图案和边缘为黑色时衬底则为白色,轮椅图案为白色时衬底则为黑色。

5、在轮椅标志牌上加文字说明或加指示向时,其颜色与
衬底应形成明显对比。

指引的向为左行时,轮椅面则应朝向左侧。

6、轮椅标志牌的位置和高度要适中,制作要精细,安装要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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