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职业病防治法》演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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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003 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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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3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14—20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63—6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70—86条) 第七章 附则(87—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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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
一方面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 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 了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新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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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 护劳动者权益倾斜
➢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目录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即将)
➢职业卫生监督程序(即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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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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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 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 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新法案第四十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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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11)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48号)
பைடு நூலக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安监总安键[2012]73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49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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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 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新法案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 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并对用人单 位隐瞒、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 的法律责任(新法案第七十三条第十款);另一方面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 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 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 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新法案第四十九第一 款)。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50号)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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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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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内容
1、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2、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 3、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 护劳动者权益倾斜
5、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 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8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等事项的争议须进行劳动仲裁。实 践中,职业病诊断也已经引入劳动仲裁机制。但是,根据该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法定的审理期限为45日,案情复杂的还可以延 长15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起诉讼。为保证职业病诊断工 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新法案对职业病诊断中提出的劳动仲裁规定了 特殊的程序要求:(1)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 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1、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 ,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等。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依法管理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 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 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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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放射防护条例
劳动保护条例
尘肺病 防治条例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 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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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 2011年12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51号)
•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2002 63号文监发2002 10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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