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分析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第四条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第五条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执行案件终结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执行行为已经达到预期目的,从而终止执行程序的行为。
执行案件终结的法律后果,是指执行案件终结后对当事人、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执行案件终结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执行案件终结的情形1. 执行行为达到预期目的: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债务,执行法院认为执行行为已经达到预期目的,裁定终结执行。
2.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财产无法查实: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财产无法查实,经执行法院调查核实后,裁定终结执行。
3. 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其遗产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放弃继承或权利的,裁定终结执行。
4.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查同意后,裁定终结执行。
5. 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导致执行行为无法继续进行,裁定终结执行。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执行行为已经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形。
三、执行案件终结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权益保护(1)申请执行人权益:执行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被执行人权益:执行案件终结后,被执行人不再承担执行义务,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执行标的处理(1)执行标的物归还原主:执行案件终结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执行标的物归还原主。
(2)执行标的物无法归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物因各种原因无法归还,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无法查实等,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变卖执行标的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3. 执行程序终结(1)执行法院终止执行活动:执行案件终结后,执行法院终止执行活动,不再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2)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案件终结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恢复执行的,可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结案流程
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结案流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1.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结案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结案流程,确保案件顺利结案。
合同范围2.1 本合同涉及的执行案件包括但不限于:2.1.1 确定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和解协议的具体方式和时间。
2.1.2 处理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财产查找、查封、扣押、拍卖等相关事项。
2.1.3 结案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书及程序的准备和提交。
主要流程3.1 执行案件结案的主要流程包括:3.1.1 案件执行申请:甲方根据判决或裁定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并附上必要的执行文书。
3.1.2 财产调查:乙方负责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1.3 财产处置:乙方在法院许可下,进行财产的查封、扣押、拍卖等操作,以实现执行目的。
3.1.4 结案申请:在财产处置完成后,甲方向法院申请结案,并提供结案所需的所有文书和证明材料。
3.1.5 法院审查:法院对提交的结案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执行情况,决定是否结案。
双方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1 甲方应按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交执行申请及相关文书,确保申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1.2 甲方应配合乙方的财产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4.1.3 甲方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并处理结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2.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进行财产调查,并提供准确的财产状况报告。
4.2.2 乙方应在法院许可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财产的查封、扣押、拍卖等操作。
4.2.3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结案申请,及时提交财产处置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费用及支付方式5.1 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调查费用、财产处置费用、法律文书费用等。
5.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具体支付金额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法律问题新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法律问题新探2015-02-26 15:16: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发富【关键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述利弊分析司法实践主要问题建议【摘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一种重要结案方式,其适用犹如一把双刃剑,通常有利亦有弊,在司法实践运用中也日渐显露出一些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司法工作经验和学界普适性观点试作探析,以为美芹之献,供司法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和立法部门参考。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述(一)概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本执行案件即告结案,因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这部司法文件首次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业已在全国法院系统内运用。
(二)适用情形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部分第8条的规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执行案件情况评析报告
1、执行案件情况评析报告(1)收案情况分析2009年5月份,本处新收执行案件62件,其中松民执字36件、松执字24件、刑附民1件。
申请执行标的额5 293.02万元。
2009年1-5月份,本处共受理执行案件369件,其中旧存143件,新收226件。
其中民执字246件、刑附民执字18件、委执字2件、执字103件(恢复执行)。
新收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 075.55万元。
申请执行总标的额50 710.18万元。
(2)结案情况分析5月份,本处执结执行案件62件,结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 429.51万元,标的额实际到位2074.36万元,执结标的额到位率为85.4%。
申请执行标的额到位率3.1%。
1-5月份,本处共执结执行案件201件,结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 845.5万元,实际到位3 179.95万元,执结标的额到位率40.5%,申请执行标的额到位率4.8%。
(3)执行积案清理情况本处共有2007年12月31日前立案(2008年8月未结)执行积案805件,申请执行标的149 584.65万元。
经过甄别,其中有财产案件125件积案,申请执行标的5 552.481万元。
重点案件68件,其中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54件,申请人为特困群体的7件,重复信访3件,挂牌督办4件。
截至3月31日,执结有财产案件123件。
重点案件结案33件,其中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24件,申请人为特困群体的6件,重复信访3件,挂牌督办0件。
(4)金融类案件分析1-5月份,共有金融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263件,其中旧存94件,新收169件。
申请执行总标的额为15 075.55万元。
已结152件,结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 293.86万元,标的额实际到位930.2万元,执结标的额到位率为40.6%。
申请执行标的额到位率为15.2%。
①吉林银行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简称“城联社案件”)共139件,其中旧存34件,新收105件。
申请执行标的额总计11 471.73万元。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意见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梳理执行案件情况汇报材料
梳理执行案件情况汇报材料
根据法院的要求,我对最近执行的案件情况进行了梳理和汇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该案件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
甲方起诉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要求乙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乙方偿还本金及利息,并
支付违约金。
二、执行进展情况。
1. 被执行人乙方已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并进行了相应的财
产申报。
2. 法院对乙方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等措施,保障了甲方的
合法权益。
3. 经过多次协商和沟通,乙方愿意履行法院的判决,并主动进
行了部分债务的偿还。
三、执行情况分析。
1. 乙方的部分债务偿还显示出其履行执行的诚意,但仍存在未全额偿还的情况。
2. 乙方的财产情况较为复杂,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和核实。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 进一步完善乙方的财产调查,确保甲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加强与乙方的沟通和协商,促使其全额履行法院的判决,尽快解决执行问题。
以上为本次执行案件情况的梳理和汇报,希望法院能够关注并支持我们的执行工作,确保甲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感谢法院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做好执行工作,促使案件顺利执行。
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 在我 国, 法律 明确规定 的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有 4种 , 由于案件 的特殊 情况及 追求结 案 率等原 因 , 但 司法 实 践 中又 出现 了许 多新的结案方式 , 些新 的结案方式是对现行 法律 的必要 、 这 有利补充 , 有利 于法院化 解执 行 难。但 由 于有许 多不规 范之处 , 客观 上也在 司法 实践 中造成 了案件循 环积压 的不 良现 象。本文从 司法 实践并 结合 法律规 定 ,
对 执 行 结 案 方 式 做 简要 分 析 , 同时对 对 执 行 案件 结 案 制 度 做 一 思考 。
关 键 词 : 行 : 案 方 式 执 结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结 案方 式分 析 现行 的结 案方 式 包 括 法定 方 式 和 司法 实 践 中常 用 方 式两 种 , 方 式就 是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人 民法 院执 行 法定 最 工作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 行 ) ( 称 执 行 规定 ) 18条 试 》简 第 0 规定 “ 执行结 案 的 方 式 为 : 1 生 效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内 容 () 全部 执行 完毕 ;2 裁 定终 结执行 ;3 裁定 不予 执行 ;4 () () () 当事 人之 间达 成执 行 和解 协 议 并 已履行 完 毕 。 司法 实 践 ” 中常用的方式主要指 中止执行 ( 做结案处理 )债权凭证、 、 终结 本 次执行 程 序等 。对 于法定 结 案方 式 ( ) ( ) 容 1和 3 很 易理 解 , 里我们 主要 分 析 ( ) ( ) 上 述 司 法 实践 中 这 2 和 4及
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裁定终结执行。从法律规定来 看 , 国法 律对 终结 执行 的情形 采取 了列 举 式和 概括 式 的 我
分析一个法律案件的方法(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分析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从而为法律适用、司法判决和法学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持。
本文将探讨一个法律案件分析方法,从案件背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在分析一个法律案件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案件的基本背景,包括案件类型、涉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以下是一个案例背景:案例背景:案件类型:民事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30岁,某公司员工被告:李四,男,35岁,某公司总经理案件事实:张三因工作原因离职,与李四签订了一份离职协议,约定李四支付张三离职补偿金。
后李四未按照协议支付补偿金,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事实认定1. 证据收集在分析案件时,首先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而证据收集是认定事实的基础。
以下是证据收集的步骤:(1)查阅案件卷宗,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2)审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3)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 事实认定根据证据收集结果,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以下是事实认定的步骤:(1)分析证据之间的关系,确定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2)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和总结。
在本案中,根据证据收集结果,认定以下事实:(1)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离职协议。
(2)离职协议中约定李四支付张三离职补偿金。
(3)李四未按照协议支付补偿金。
四、法律适用1. 确定法律关系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需要确定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
2. 查找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本案提供法律依据。
以下是查找法律法规的步骤:(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执行案件终本可行性分析执行案件在申请人递交申请执行书申请立案时,执行程序就已经启动。
执行过程中,案件处理情况分为三种:第一、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第二、被执行人有固定工资或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第三、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故在执行案件结案时,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分为执行完毕、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种方式,现就对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行性进行分析。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行性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
终本,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执行制度。
从查阅搜集到的信息来看,终本案件的可行性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财产调查和控制。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调查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查询银行账户、房产、车辆、保险、证券等,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对该财产进行固定。
如果通过这些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可行性选择。
二、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分。
法院在执行工作上需要明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但难以执行到位或者财产权属不明晰难以处置的情况,而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只有财产确实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况,终本才是合理的选择。
三、信息化手段的应用。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得到了显著的提升。
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信用惩戒系统、布控寻人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法院可以更加高效地监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这有助于判断终本案件的可行性。
四、恢复执行的可能性。
终本案件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彻底结束,只是在执行程序内穷尽调查措施,将案件从执行系统内结案。
一旦申请执行人或者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因此,终本案件的可行性也取决于未来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和便利性。
法律案件分析结尾(3篇)
第1篇本案中,被告甲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被告甲持械故意伤害原告乙,致其身体多处受伤,情节严重,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被告甲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被告甲有伤害原告乙的故意,其持械攻击的行为表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原告乙的伤害,却仍然故意为之。
其次,被告甲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乙身体上的实际伤害,且伤害程度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
最后,被告甲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乙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在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甲的行为具有以下情节:1. 被告甲在公共场所持械伤害原告乙,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 被告甲的行为给原告乙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给原告乙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3. 被告甲在案发后未能主动赔偿原告乙的损失,也未表现出悔罪的态度。
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甲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原告乙的经济损失。
同时,本案也暴露出我国社会治安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公共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待加强,以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其次,对于持械行凶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此外,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最后,本案的审理结果对被告人甲及其家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于被告人甲而言,其将面临漫长的刑期,家庭也将遭受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然而,这也提醒我们,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原告乙而言,其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需要时间去治愈,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总之,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仅对当事人具有警示作用,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执行案件终结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执行案件终结法律后果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终结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特定原因无法继续执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从而作出终结执行的决定。
执行案件终结的法律后果是多方面的,涉及到当事人、执行机关、被执行人以及社会公众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执行案件终结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申请人(1)申请人取得胜诉权益的保障:执行案件的终结意味着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2)申请人的诉讼成本降低:执行案件的终结可以避免申请人因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诉讼成本。
(3)申请人的心理压力减轻:执行案件的终结有助于申请人减轻因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心理压力。
2.被执行人(1)被执行人避免继续承受执行压力:执行案件的终结意味着被执行人不再承担执行压力,可以恢复正常生活。
(2)被执行人减轻经济负担:执行案件的终结有助于被执行人减轻因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负担。
(3)被执行人避免因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遭受处罚:执行案件的终结有助于被执行人避免因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遭受处罚。
二、对执行机关的法律后果1.执行机关的工作效率提高:执行案件的终结有助于执行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其他案件的执行中。
2.执行机关的形象提升:执行案件的终结有助于树立执行机关公正、高效、权威的形象。
3.执行机关的执法风险降低:执行案件的终结有助于降低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执法风险。
三、对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被执行人权益的保护:执行案件的终结有助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被执行人避免因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遭受处罚:执行案件的终结有助于被执行人避免因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遭受处罚。
3.被执行人恢复正常生活:执行案件的终结有助于被执行人恢复正常生活,减轻其心理压力。
四、对社会公众的法律后果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执行案件的终结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案件的结案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是法律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与效率性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结案标准是法律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乎案件的质量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案件的结案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案件结案的定义法律案件结案,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和事实证据,对案件作出最终判决或裁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的过程。
结案是法律案件处理过程的终结,标志着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三、法律案件结案的标准1. 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法律案件结案的首要标准。
案件的事实必须经过调查、核实,确保证据确凿、充分,使案件的事实真相得以还原。
具体包括:(1)案件事实应当有证据证明,证据应当合法、真实、有效。
(2)案件事实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案件处理具有法律效力。
(3)案件事实应当具有代表性,反映案件的整体情况。
2. 法律适用正确法律适用正确是法律案件结案的关键标准。
案件的处理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具体包括:(1)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条文,正确适用法律。
(2)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案件处理符合法律精神。
(3)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意法律解释的统一性,避免因解释不一致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公。
3. 证据充分证据充分是法律案件结案的重要标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保证据具有证明力。
具体包括:(1)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
(2)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排除主观臆断。
(3)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
4. 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法律案件结案的基本标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具体包括:(1)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确保案件的审理公开、公正。
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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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导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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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方式有如此?
刑事案件结案方式主要是什么。
法律案件真实事件结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
受害人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被同班同学小张(化名)及其团伙围殴,导致小明头部受伤,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事发后,小明家长向学校及公安机关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调查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查明以下事实:1. 小张因嫉妒小明在班级中的成绩优异,心生怨恨,遂联合其他同学,预谋对小明进行报复。
2. 3月10日下午,小张等人在课间休息时间,将小明叫到学校操场,对其进行围殴。
3. 在殴打过程中,小张等人使用拳头、脚踢等手段,对小明进行殴打,导致小明头部受伤,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4. 案发后,小张等人逃离现场,未对小明的伤害进行救治。
三、案件审理1. 庭审阶段小张及其团伙被依法逮捕后,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小明及其家长作为原告参加庭审。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小张及其团伙承担原告小明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2)判决被告小张及其团伙公开赔礼道歉。
(3)判决被告小张及其团伙接受道德教育,改正不良行为。
被告小张及其团伙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小张及其团伙对原告小明的伤害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伤害。
(2)被告小张及其团伙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原告小明的损失。
2. 举证质证阶段原告代理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小明在殴打过程中受伤。
(2)医疗费用发票,证明原告小明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3)误工证明,证明原告小明因受伤而无法正常上课。
被告小张及其团伙的辩护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小张及其团伙的悔过书,表示愿意赔偿原告小明的损失。
(2)被告小张及其团伙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证明其无力承担高额赔偿。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小张及其团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个案结案的三种形式
个案结案的三种形式个案结案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对一个案件或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总结和结束。
在实际应用中,个案结案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最适合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个案结案的三种常见形式,并分析它们的优缺点和适用场景。
一、总结性结案总结性结案是个案结案最常见的形式之一。
它通过对整个案件的过程、发展和结果进行全面的总结和概括,给出具体的结论和建议。
总结性结案以客观和全面的方式呈现案件的各个方面,包括问题背景、相关数据、分析过程、解决方案和结果评估等。
通过对案件进行总结和分析,总结性结案可以提供给决策者和相关人员一个全面和系统的了解,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
总结性结案的优点在于可以提供更全面、客观和准确的信息,减少信息的丢失和误解。
它可以帮助读者从多个角度审视问题,并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另外,总结性结案可以对已有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和总结,以便今后的类似问题能够更好地解决。
然而,总结性结案也存在一些缺点。
由于它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资源,因此可能不适用于一些紧急或简单的案件。
由于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总结和分析,可能会导致一些重要的信息被忽略或混淆。
总结性结案的结果可能会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谨慎评估和验证。
二、经验性结案经验性结案是基于实践经验和案例分析的个案结案形式。
它通过对类似案件的经验进行归纳和总结,提炼出一般性的解决方案和经验教训。
经验性结案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读者在类似情况下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经验性结案的优点在于它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总结和提炼经验,经验性结案可以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和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它可以促进经验的传承和分享,帮助组织提高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经验性结案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由于经验性结案是基于过去的案例和经验,因此可能无法适应未来的新问题和变化的环境。
经验性结案往往局限于特定的领域和情境,不适用于一般性的问题。
经验性结案可能会出现信息的片面性和不足之处,需要读者进行综合考虑和补充。
执行案件终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法院依法作出终结执行决定的情形。
执行案件终结是执行程序的一种重要环节,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执行案件终结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执行案件终结的概念执行案件终结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情形,依法作出终结执行决定的情形。
执行案件终结具有以下特点:1. 法院作出终结执行决定:执行案件终结必须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终结执行。
2. 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案件终结意味着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得到解决。
3. 具有法律效力:执行案件终结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三、执行案件终结的原因1. 当事人达成和解: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2. 执行标的物无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执行标的物不存在、灭失或者无法执行,可以终结执行。
3. 当事人一方死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死亡,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终结执行。
4. 当事人丧失诉讼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丧失诉讼权利,如破产、死亡等,可以终结执行。
5. 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如执行标的物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
四、执行案件终结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未解决:执行案件终结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得到解决,当事人仍可就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2. 执行标的物归还原主:执行案件终结后,执行标的物应当返还给原主,但原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诉讼时效中断:执行案件终结后,当事人就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从执行案件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
4. 案件归档:执行案件终结后,法院应当将案件归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分析。
5. 案件结案:执行案件终结后,法院应当出具结案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执行案件已终结。
执行结案的六种方式
执行结案的六种方式执行结案的六种方式1. 传票法:即由人民法院出具独立的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调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支持原告的起诉,最终达到结案的目的。
2. 和解法:当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之外就案件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时,可以采取和解法来实现结案。
和解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在相关文件中登记,成为可执行的法律文件。
3. 审判监督:即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被告案件进行判决,以实现最终的结案。
4. 调解法:当原告和被告在法庭调解达成一致时,可以采取调解法来实现结案。
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应签订调解书,并在相关文件中登记,成为可执行的法律文件。
5. 违约撤诉法:此方法适用于原告发现被告未能按照法庭的裁决履行其义务,原告可以向法院撤回诉讼,以达到结案的目的。
6. 撤销裁定: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重大变故,达成撤销裁定的一致意见,可以在不影响原告权利的前提下,达成撤销裁定,以达到结案的目的。
传票法是一种依据立案、审理和判决程序,最终通过强制执行履行以达到结案的目的的方式。
传票法的效果主要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作出必要的强制措施,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传票法还可以用于审理案件,以确保双方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和解法是一种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以此达成结案的方式。
和解协议是双方经过商谈认可的协议,可以由双方签字,并在相关文件中登记,成为可执行的法律文件。
此外,和解法还可以用于减少诉讼费用,以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审判监督法是一种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最终通过审理和判决,以实现最终的结案的方式。
审判监督法的效果主要是规范双方的行为,以便确保双方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此外,审判监督法还可以用于减少诉讼费用,以及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调解法是一种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以此达成结案的方式。
调解法的效果主要是规范双方的行为,以便确保双方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调解法还可以用于减少诉讼费用,以及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终本案件的法律效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终本案件,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终本案件的法律效果出发,分析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二、终本案件的法律效果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案件的法律效果之一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意味着,在终本案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2.执行程序的中断终本案件的法律效果之二在于执行程序的中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执行程序处于中断状态,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执行事项进行协商或者诉讼。
3.恢复执行的条件终本案件的法律效果之三在于恢复执行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执行人重新获得财产或者财产价值显著增加;(2)债权人提供被执行人重新获得财产或者财产价值显著增加的证据;(3)恢复执行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才能恢复执行程序。
4.执行期限的延长终本案件的法律效果之四在于执行期限的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自终结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未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的,执行程序终结。
但在此期间,债权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这意味着,终本案件的法律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执行期限。
5.法律责任的承担终本案件的法律效果之五在于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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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8条规定,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4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结案标准》)下发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又增加了一种,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但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及执行结案任务指标的压力等原因,又出现了许多新的结案方式。
但也有片面的追求结案率造成案件循环积压的不良现象。
以现行常见的执行结案方式,根据执行实践,试作浅要分析。
一、现行的常见执行结案方式
现行的常见的执行结案方式主要有:(1)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裁定驳回执行申请;(5)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6)中止执行;(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委托其他法院执行;(9)其他法院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当地法院执行后将有关情况函复的;(10)债权执行凭证。
这十种结案方式按是否可恢复执行主要可分为两大类:
(一)不可恢复执行的结案方式
1、执行完毕。
根据《执行规定》第108条第(1)、(4)项规定的情形,执行完毕案件主要有两种,即:(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二者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但许多法院考核时并未作区分。
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是法院依职权的执行行为,能最大限度的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权威,这其中不含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行为。
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其核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金额自愿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由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金额后履行完毕,这就有可能存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全部实现的情形。
对上述两种情形执行完毕的案件要以何程序结案,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样。
2、裁定终结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特殊的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没有可能继续进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
”由此可见,执行终结明显不同于执行完毕,首先执行终
结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没有或没有完全实现,而执行完毕标志着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全面实现;其次,执行终结是由于没有必要或没有可能继续执行而结束民事执行程序的,是民事执行程序的非自然的结束,而执行完毕是民事执行程序的自然结束。
3、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不予执行主要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时,经人民法院审查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认定在合法合理合乎程序方面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是在执行法院裁判文书之外的执行依据时必须的程序,它必须是在院受理之前进行。
但对于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申请人又不具备申请执行条件的情形,可否裁定不予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没有加以明确。
4、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这种结案方式主要是对在执行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执行案件予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其与裁定不予受理执行申请容易产生混淆,区分二者的界线为执行案件是否立案。
此种结案方式目前法律上未作相应规定,有待将来的立法予以完善。
5、委托其他法院执行的。
这种结案方式主要包括:(1)受托法院对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予以执行完毕;(2)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受托法院函告委托法院建议其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并于2011年5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