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京商生一字〔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生一字〔2024〕17号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21日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是提高“七有”“五性”保障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推进,坚持探索创新、分类施策,以扩大优质服务供给为主线,以促进平台企业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业务和传统家政企业转型升级为抓手,着力破解供需两端信息不对称等行业堵点痛点,健全工作体系,强化统筹协同,提升家政服务消费品质,满足市民个性化和多层次家政服务消费需求,更好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家政服务人员规模,实现供需精准对接(一)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
进一步扩大省际和市(区)级家政劳务协作范围。
落实京冀省级家政劳务协作协议,推动10家以上家政企业作为“河北福嫂”来京就业输入基地。
组织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家政企业,赴家政劳务协作地区举办供需精准对接活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京国税函[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11]111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与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办理的规范性要求以及凭证规范式样,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我局网上申报及IC卡申报系统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CTAIS系统打印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式样,待补丁下发后,再正式启用新版。
请各局做好相关业务布置和技术准备工作,加强与各联网商业银行网点的横向协调和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
二、纳税人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取得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1)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打印;(2)纳税人在市局网站自行下载或在办税服务厅领取缴税凭证后手工填写;(3)由税务机关通过CTAIS或IC 卡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打印。
三、新版凭证格式启用后,我局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规格不变,具体为以下两种:(1)A4规格(210×295mm),用于CTAIS或网上申报系统直接打印,以及纳税人从市局网站下载表样后手工填写;(2)市局统一印制的机打规格(230×150mm),主要用于IC卡前台套打,也可用于纳税人手工填写。
业务联系人: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李音婷,电话:88376877;收入规划核算处,来琳,电话:88371931。
企业非正常户、走逃(失联)的认定及税收影响
企业非正常户、走逃(失联)的认定及税收影响作者:刘天永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07期2016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对如何认定走逃(失联)企业,以及被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处理作出了规定。
企业会在何种情形下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企业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后会产生何种税收影响?走逃(失联)企业与非正常户之间具有何种关联和区别?对此,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一)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第三条对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做出了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二)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据此规定,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纳税人将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1)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2)纳税人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4)税务机关经实地检查发现纳税人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上述第(4)项条件,为了使该项条件具体明确,同时约束和规范税务机关在认定非正常户管理方面的权限,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2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
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京国税[1998]10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6.08
【实施日期】1998.06.08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0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8]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新型的税务稽查体系对促进依法治税,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保证税收收入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各区、
县局应充分重视税务稽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
二、关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的组建工作,市局已于今年3月份以京国税[1998]072号文件印发各区、县局,就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印章使用以及职责、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截至目前,部分区、县局已相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特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第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信息后,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征期内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就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2.14•【字号】京地税检[2003]90号•【施行日期】200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9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了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106号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市政府建立和开发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在市工商部门“蓝盾315”的基础上研制开发的,现四个子系统已全部建成,在系统功能上实现了通过政府专网远程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社会作用开始显现。
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涉及税收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企业的税务登记(登记、变更、注销登记)、企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因违反税收法律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受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有关表彰等情况。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号令的规定,由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通过政务专网统一负责信息的提交、维护、更新和管理。
行政机关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运用,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不得公XXX披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非正常户税务事项通知书
非正常户税务事项通知书为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非正常户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对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其失控(流失)发票的情况,同时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将其转为证件失效户。
各市、县(市、区)局应汇总所属分局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情况,在税务网站上对外公告。
2、关于对非正常户的征管措施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征管措施:1.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将其未缴销的发票认定为失控(流失)发票,暂停其发票领购和发票的使用;2.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总机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信息比对,发函通知其省内下属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3.对辖区内新增走逃、失踪的非正常户欠税信息应及时上报省局进行公告;4.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和《关于将欠缴税款人员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2〕80号)文件要求需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和边控手续。
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证件注销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采取以下征管措施:1.责令缴清所欠的税款、滞纳金;2.清理已领购的发票和其他票证,对已开具的发票在审核发票开具信息后进行缴销,对尚未开具的发票按超期限未使用发票进行缴销;3.按规定重新确认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购方式等,其中领购数量应从严控制;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然后填写相关文书;5.按程序恢复对其常态化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二、非正常户管理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
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
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4.26•【字号】京地税计[1999]22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计[1999]226号1999年4月26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两新”机制的建立、全面运转,税源监控在全局整体工作格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税源监控的基础在于掌握税源的规模与分布,税源监控的核心在于重点税源的监控与管理。
为此,根据我局1999年工作要求,特制定重点税源户管理办法。
一、确定重点税源户的基本原则1.各区县、分局重点税源户的管理以计算机大系统为依托,全面监管,实行市局、区县分局、税务所三级管理,使重点税源户监控面达到各区县、分局地方税收收入的60%。
2.重点税源户的确定要兼顾各级次、各行业。
重点监控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建筑安装业、代理业、社会服务业(参考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房地产业等重点税源行业。
同时根据本辖区经济和区域的特点侧重监控影响辖区内经济和税种的支柱行业。
3.重点税源户管理要实行分税种横向与纵向的监管,市局建立分税种的重点税源户,各区县分局对所管税种收入占全市税种比重较大的税源要重点监控。
二、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制度1.建立重点税源户信息交流制度。
定期深入到重点税源户,听取汇报、召开重点税源户信息交流会,全面了解重点税源户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税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制定有关措施,保证税收收入平稳、持续的增长。
2.建立重点税源户档案管理制度。
积累重点税源户的基础资料,对市局、区县局和各税种的重点税源户,依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本辖区税源户的纳税情况、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2000年12月5日)一、为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提高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非正常户界定:非正常户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派员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三、非正常户认定程序(一)各税务所应于每月终了前最后一日将达到非正常户标准的纳税人打印出清册,由税务所(稽查所)派员下户核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税务所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样式附后,略),并附下户核查资料,送征管科审核。
(二)征管科在接到税务所转来《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并审核无误的,应按月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清单》(样式附后,略)报市局征管处,由征管处统一将清单所列纳税人,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名义在当月的北京税务杂志上公告,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违章行为。
(三)对限期改正公告发出后,逾期不改正的纳税人,征管科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样式附后,略)发送主管税务所,并停止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的使用。
(四)税务所将非正常户纳税人发票和税款流失情况,填写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后,作归档处理。
四、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结案,按规定予以处罚及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后,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如无变化,仍然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9月23日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
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章纳税人分类第五条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税法遵从度等因素,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为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
第六条特定纳税人是指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纳税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特定纳税人:(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二)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纳税人;(三)各级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五)各级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其他纳税人。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8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精神,深化首都税收征管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结合本市“十四五”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1年,推出一批流程优、体验好的亮点项目,在打造智慧北京税务上取得突破。
2022年底前,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税收共治协同性上初步完成体系化建设,提炼试点做法,形成北京经验。
2023年底前,高质量建成税务执法新体系、税费服务新体系、税务监管新体系、税收共治新体系。
2025年底前,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北京税务,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通过技术、业务和组织变革,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共治能力。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1.积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建立“智慧城市+智慧税务”协同联动机制,实现“智数赋能”。
推动税务部门与“智慧城市2.0”建设部门间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构建智慧北京税务大脑,助力本市建设智慧城市。
2023北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试题及答案
2023北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试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从五个方面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提出到2022年底,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 )A.78小时以内B.100小时以内C.120小时以内D.130小时以内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因符合规定的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A.延期申报的核准B.逾期申报退(免)税C.延期申报的审批D.延期缴纳税款审批E免抵退税审批3.《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自()起在全国施行。
A.2014年1月1日B.2014年10月1日C.2015年1月1日D.2015年3月1日4.税收宣传月宣传属于税收宣传中的( ) 。
A.日常宣传B.专题宣传C.专项宣传D.纳税咨询5.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折旧年限的()。
A.50%B.60%C.70%D.80%6.一个人遇到挫折后,为了摆脱烦恼苦闷的困扰,约同事去郊游,通过欣赏大自然的风光,使自己的情绪得以调节。
这种调节不良情绪的方法属于()。
A.自我暗示法B.升华法C.注意转移法D.回避法7.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为一个纳税年度。
A.6个月B.换算成全年C.实际经营期D.3个月8.纳税人享有主动了解,全面、准确、适时知晓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纳税人的()A.税收政策知情权B.涉税程序知情权C.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D.救济方式知情权9.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非正常户与纳税信用等级之间的关系(一篇)
非正常户与纳税信用等级之间的关系(一篇)非正常户与纳税信用等级之间的关系 1非正常户与纳税信用等级之间的关系2017一、非正常户认定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__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__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__领购簿和__的使用。
二、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后果1.暂停税务登记证、__领购簿和__的使用2.非正常户认定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4.没有欠税且没有未收缴__的__,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5.__申请解除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__,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并承担D级__后果7.__、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依据】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2.《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__2014年第40号)3.《__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12号)特别提醒: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信用为D级的__应采取的措施:(1)公开D级__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__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2)增值税专用__领用按辅导期一般__政策办理,普通__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12.05
•【字号】京国税[2000]217号
•【施行日期】2000.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国税[2000]2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非正常户管理是我市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强化征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保证征管质量考核的前提,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加强协作,相互间积极提供纳税户的变动情况,减少漏征漏管户情况的发生。
三、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略) 2000年12月5日。
加强非正常户税收征管的四点建议
加强非正常户税收征管的四点建议叶双群【期刊名称】《税收与企业》【年(卷),期】2003(000)0S1【摘要】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纳税,经实地调查,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税务机关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纳税人。
一般由税务机关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转入非正常户管理,一年后,予以注销税务登记,应纳税额列入欠税管理。
对非正常户的征管,由于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应纳税额往往很难追缴入库,是征管的薄弱环节。
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四条措施,加强对非正常户的征管。
第一,严把税务登记关。
这是加强非正常户征管的基础环节。
当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其提供详细、真实的证件、资料,如:居民身份证件证明及籍贯、住址证明,所有的银行帐户,场地所有权证明,有关联关系的纳税人等等。
认真澄清纳税人的资产状况,为非正常户征管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二,严把纳税申报关。
这是加强非正常户征管的必要环节,税务机关在申报期限内应提前介入,督促纳税人按期办理申报,对未按期申报的,应在期满之日起3日内,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三,严把税款征收关。
这是加强非正常户征管的核心环节,税务人员应经常深入纳税人中,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加强对有纳税异常表现的纳税人的管理。
在纳税期前发现纳税人...【总页数】1页(P)【作者】叶双群【作者单位】永济市地方税务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相关文献】1.应加强对非正常户的认定和管理 [J], 雷彬2.加强非正常户税源管理工作的思考 [J], 吴蔚;刘臻;李钰3.由“非正常户”税收征管引发的几点思考 [J], 文奕4.加强非正常户税源管理工作的思考 [J], 吴蔚;刘臻;李钰5.加强对税收非正常户管理的几点看法 [J], 张志平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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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
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标 签】非正常户管理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2000﹞217号
【发文日期】2000-12-05
【实施时间】2000-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非正常户管理是我市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强化征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保证征管质量考核的前提,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加强协作,相互间积极提供纳税户的变动情况,减少漏征漏管户情况的发生。
三、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0年12月5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提高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非正常户界定:非正常户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派员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三、非正常户认定程序
(一)各税务所应于每月终了前最后一日将达到非正常户标准的纳税人打印出清册,由税务所(稽查所)派员下户核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税务所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样式附后,略),并附下户核查资料,送征管科审核。
(二)征管科在接到税务所转来《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并审核无误的,应按月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清单》(样式附后,略)报市局征管处,由征管处统一将清单所列纳税人,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名义在当月的北京税务杂志上公告,公告纳税人
限期改正违章行为。
(三)对限期改正公告发出后,逾期不改正的纳税人,征管科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样式附后,略)发送主管税务所,并停止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的使用。
(四)税务所将非正常户纳税人发票和税款流失情况,填写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后,作归档处理。
四、非正常户认定解除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结案,按规定予以处罚及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后,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如无变化,仍然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五、注销非正常户
(一)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一年仍未找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注销其税务登记,但应保留该户注销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以备按有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
同时,各税务所系统软件中应建立非正常户注销库,随时对非正常户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监控。
(二)对被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结案予以处罚的,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六、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可按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