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使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章综述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依照《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所列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制剂。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外,用于除草、灭虫、杀菌等农药、化肥、工业原料等化学品,并且这些化学品或其原料或中间体或催化剂或溶剂或助剂等具有制备毒品的物质或者能够制备毒品的前体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销售、使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其制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管理义务。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管理第五条生产、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责任,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被非法获取。
第六条生产、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销售活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销售进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生产、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销商档案管理制度,经销商档案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种类及数量等资料。
第八条生产、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须定期对经销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作为监管合同的参考内容,及时对经销商进行升级及取消。
第九条生产、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加强对经销商直接消费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与使用的监控。
第十条生产、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用途、品种、数量及购买人结构进行备案,并对购买人进行认证。
第十一条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店铺门面应当设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明示标识,标识内容应当包括: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劝阻标语、加强防范毒品相关的宣传、加强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警示等。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一、引言应对化学品安全问题,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不仅有必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还需要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具有易制毒性、易滥用性和易制造爆炸品或危险品的特点,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二、管理范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覆盖国内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的所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所谓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指的是除医药用途外,具有制毒、滥用、制造爆炸品或危险品等特性的化学品。
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重点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事前管理,强化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2. 整体管理:采取系统性管理,注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3. 分级管理: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社会风险,将其分为不同类别,实行差异化管理;4. 责任落实:明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和部门职责,确保责任的层层落实。
四、管理措施1. 生产管理(1)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并落实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2)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清单,及时更新和维护;(3)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生产设备维护、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管理;(4)生产企业应加强员工岗位培训,提高员工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2. 销售管理(1)销售企业应依法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资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销售活动;(2)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者的身份验证,确保销售对象合法合规;(3)销售企业应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确保包装符合标准和要求;(4)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保存销售信息至少五年,并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管工作。
3. 储存管理(1)储存单位应具备符合标准的储存场所和设施,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分类储存;(2)储存单位应制定储存管理制度,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仓库管理、货位管理和保管措施;(3)储存单位应加强保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4)储存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信息,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管。
2023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2023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____字引言在当今社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对于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制毒行为,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2023年,我国将出台一套全面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本文将针对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分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那些能够被滥用制毒和合成毒品的化学品。
根据其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为几个不同的类别。
比如前体化学品,这些化学品可以用作毒品的原料;催化剂、溶剂和试剂等,这些化学品则在合成过程中起到帮助反应进行的作用。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求和供应管理为了控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求和供应,管理制度将对各类药店、实验室、化工企业等经营单位进行备案登记,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将受到严格的管理,需要购买者提供身份证明和使用证明,并进行购买记录的保存和报备。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和存储管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和存储是管理制度中的重点。
为了防止化学品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被滥用,管理制度规定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标准、运输要求和存储条件。
此外,对于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出现的泄露、事故等情况,也有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和检测为了保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合法使用和防范滥用行为,管理制度将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购买和使用进行监管和检测。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销售台账制度,加强销售数据的收集和共享;加强进口化学品的检验和审批,确保进口化学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加强对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检查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和处置对于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行为,管理制度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和处置措施。
对于非法生产、贩卖和使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打击,对涉案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经营者和违规单位,则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四月五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5号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四月五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旨在监管和控制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以防止其被非法使用制造毒品、爆炸物、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备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爆炸物、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备的化学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氯仿、盐酸麻黄碱、硝酸铵等。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许可制度:对生产、经营、使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许可审批,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的条件。
2. 购买登记制度:对购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限制其购买数量,防止大量购买用于非法用途。
3. 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运输和使用进行安全管理,包括选择合适的存储场所、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标识、限制非法运输等。
4. 监控和检查制度:建立监控和检查机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管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5. 处罚制度:对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追究法律责任等。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非法制造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
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为了有效防范和遏制非法生产、买卖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安全,减少社会安全隐患,制订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化学品,包括列入毒品管制的化学品、列入化学品目录的易制毒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清单的易制毒化学品等。
二、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管理措施(一)易制毒化学品分类1、毒品类化学品:属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前药品和原料药等。
2、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属于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苯丙胺、海洛因、麻黄碱等。
3、危险化学品清单易制毒化学品: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氯化亚锡、醋酸酐、氨水等。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措施1、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进、使用、储存、销售、运输等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企业应当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进行审批管理和记录,建立使用账簿和出入库台账,并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前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3、企业必须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清查和盘点,并对失踪、丢失或被盗易制毒化学品及时处置,保持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使用记录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性。
4、企业必须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人员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制,对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人员必须进行资质审查和安全教育培训。
5、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并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6、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使用、丢失等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三、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要求1、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专用专存,按规定分类摆放,储存条件符合相关要求,防止易制毒化学品交叉污染和发生事故。
2、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应设定安全警戒线,并在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入口设置专人值守。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必须做到封闭式管理,不得向外界开放。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法规要求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第一期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84号)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要求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72号
• 《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85号)
A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法律法规要求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要务院令第445号)八章四十五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 国家安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 总管三〔2012〕79号)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2015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 《山东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
发[2006]72号)
•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 证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22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存储、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范和打击易制毒化学品的滥用和非法制造,避免其被用于制毒、爆炸等违法活动,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主要指那些在正常情况下被广泛应用的化学品,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非法分离、提纯或转化成毒品或爆炸物的物质,比如盐酸、硝酸等。
这些化学品在正常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无害,但如果被滥用或恶意使用,则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产许可管理:对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进行许可管理,要求企业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 销售许可管理: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进行许可管理,要求销售商要出具销售合同、购买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建立销售记录和销售情况报告制度,确保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
3. 运输管理: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进行管理,要求运输企业要持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运输途中发生泄露和意外事故。
4. 存储管理: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进行管理,要求存储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存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存储环境符合相关要求,防止非法存储和滥用。
5. 使用管理: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管理,要求使用单位要合法购买和使用化学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措施,防止滥用和事故发生。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使用和滥用,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也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是指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的相关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
由于易制毒化学品具有潜在的安全风险,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来防止其被非法使用。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许可证制度:对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运输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许可证的申请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安全生产设施、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等。
2. 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单位或个人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购买、使用、储存和销售等信息。
这样可以建立起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追溯体系,方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3. 安全措施要求:明确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中的安全措施要求,包括储存区域的划定、防火、防爆设备的设置、防盗措施、人员培训等。
同时,要求单位和个人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4. 监控和检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使用和损耗等进行监控和检测,通过技术手段和采样分析等方法,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5. 处罚措施:明确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建立起严格的法律监管机制,增强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避免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来制造毒品,同时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和管理,减少安全风险的发生。
这样可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文1.\t背景和目的作为一种特殊的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和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有效防止其被滥用和非法使用,确保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安宁稳定。
2.\t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相关企事业单位。
3.\t定义(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易于被非法分离、提取或合成毒品的化学品。
(2)相关企事业单位:指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药店、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
4.\t管理措施(1)生产管理a)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
b)生产企业应加强药品生产设备的安全监控,确保化学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事故的发生。
c)生产企业应建立化学品库存台账,记录化学品的进出库情况,做到库存数量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2)销售管理a)销售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
b)销售企业应加强对购买单位的审核,确保购买单位具备合法的使用资质和用途合理性,不得向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c)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台账,记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型号、购买单位等信息,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3)存储管理a)相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b)存储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通风等必要条件,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存储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c)存储场所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记录,记录入库和出库的数量、时间、用途等信息。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备案档案并加强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及吊销许可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发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原有技术或者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变动的,变动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
第十六条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第三章生产、经营备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重点检查内容(丙酮)
服、橡胶耐油手套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8
企业的储存库房及作业场所必须配置符合消防要求的灭火器材(如二氧化碳、干Fra bibliotek、砂土灭火等)。
9
其它
备注:应结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重点检查内容(通用)》共同使用。
检查人员:企业:
附件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重点检查内容(丙酮)
序号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
整改情况
1
应储存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库房内。
2
1)储存于阴凉、通风良好的专用库房内,远离火种、热源。
2)库温控制在26℃为宜。
3
1)储存、使用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等设施。
2)储存、使用场所电气设备(设施)金属外壳、金属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并确保其良好、可靠、有效。
3)储存、使用场所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4)储存、使用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确保其良好、可靠、有效。
5)储存、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6)储存、使用场所应设置必要的洗眼、喷淋等应急处置设施。
4
1)应与氧化剂、还原剂、碱类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2)不得与氧化剂、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等性质不同的物品同库贮存。
3)与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隔离储存。
5
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物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根据
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15cm以上。
6
使用场所应根据生产需要控制领用量,并定点存放,禁止敞盖口存放;不得
放在过道上,也不得靠近热源及受日光暴晒。
7
企业应制定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事故等应急救援预案、控制预防措施和应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其被非法制造、非法流通和非法使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够经过一定改性或化学反应产生毒品成分的化学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甲基苯丙胺类、麻黄素丙氨基苯丙酮、咖啡因、盐酸左旋麻黄素、硝基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盐酸盐、N-苄基丙氨基苯丙酮盐酸盐、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类、甲基亚甲二氧基苯丙胺类等化学品。
第四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原则是: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加强协作配合,实现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五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科学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产生非法制毒物质。
第六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原辅材料、成品药品和废弃物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操作。
第七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销售渠道,确保销售对象的合法合规,不允许向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经营者销售。
第三章经营环节管理第八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科学的经营管理体系,确保经营过程中不产生非法制毒物质。
第九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进货、销售和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进货来源和销售对象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监控,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合规,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第四章储存环节管理第十一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科学的储存管理体系,确保储存过程中不产生非法制毒物质。
第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包括储存条件、储存地点、储存设施等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是指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防止非法制毒活动的发生,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主要指那些可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化学物质,如麻黄素、麻醉品原料药、精神药物原料药等。
这些化学物质具有一定的药物活性和毒性,在医疗、科研和工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合法用途,但如果被非法使用,就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许可管理:对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进行许可管理,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确保生产企业具备合法合规的生产条件和能力。
2. 销售管理: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实行实名制销售,加强对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的监管,防止非法销售。
3. 使用管理: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管理,确保使用单位合法合规,防止非法使用。
4. 运输管理: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进行监管,确保运输安全,防止非法转移和流失。
5. 储存管理: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场所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管,严格控制储存数量和条件,以防止非法活动。
6.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以上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这些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防止非法制毒活动,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本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本这里是一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范本,共____字。
请仔细阅读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安全、稳定和合法使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收归国家管制的化学品,并以此类化学品进行制备的药品。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是指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供应、采购、储存、使用、销售、核实、统计等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成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登记、监管和出入库管理。
第二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登记管理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用途等进行详细的登记。
第八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登记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批号以及供应商等基本信息;(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地点和存放条件;(三)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四)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使用时间和使用方式;(五)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库记录和使用记录等。
第九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五年,并定期进行备份。
第十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登记记录应当允许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给相关监管部门。
第三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供应管理第十一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供应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和资质,并与本单位签订供应合同。
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数量和质量提供化学品,并及时提供相应的检验证明和合格证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目标为了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企业实际,制订本制度。
2.范围2.1 本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盐酸、硫酸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采购、经营管理。
2.2本制度明确要求了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责任人管理职责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仓储安全管理、购销管理、购销协议管理、出入库管理、销售流向登记、购置和运输凭证存档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填报制度,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内容。
3.企业责任人及管理人员职责3.1 企业责任人管理职责3.1.1企业责任人应对本企业安全负全责,要牢靠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
3.1.2企业责任人要自觉遵守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相关部委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规范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使用、进口和出口工作。
3.1.3确保企业内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不流入非法渠道,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毒品和走私,不挪作她用,不私自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3.1.4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定时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关键奖惩。
3.1.5严格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标准招待并接收安全教育、培训、考评。
3.1.6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处理安全重大问题,落实处理方案。
3.1.7 审定安全计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目标,签发制度,同意重大安全技术方法项目,切实确保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停改善企业职业安全卫生情况和劳动者作业条件。
3.1.8 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标准,即在计划、部署、检验、总结、净化安全生产时候,同时计划、部署、检验、总结、净化安全工作。
3.2 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3.2.1依据国家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完善修订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重点检查内容(通用)
采购管理:
1)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2)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3)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应选择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的供货方,依法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等相关手续。
5
储存、使用管理:
1)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如周转仓库、中间仓库或储存柜)内,分类储存,不得露天存放。
2)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分区、分类、分库贮存,严禁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3)涉及产生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储存(使用)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检测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检测装置,安装通风设备并确保通风良好。
8)库房内不应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以上活动应在库房外安全地点进行。
6
其它
检查人员:企业:
附件4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重点检查内容(通用)
序号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
整改情况
1
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
2)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销售(或采购)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内的责任体系。
3)配备1名专职人员或者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固定管理人。
4)建立并完善出入库管理、购销管理、培训教育等制度档案。
3
生产、经营资质管理:
1)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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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办理须知
权力编码:HZ 83 AJ-FK-0001 HZ 83 AJ-FK-0005
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 号);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 号)。
备案对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备案部门区、县(市)安监局负责仅从事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备案;
市安监局负责其余单位的备案。
办理事项
首次备案、重新备案和注销备案。
(一)首次备案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生产或经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安监部门办理首次备案。
(二)重新备案
1、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 3 年。
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向相应的安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2、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安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 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安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注销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 3 个月内向相应的安监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书》一式 2 份及网络申报电子版;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如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易制毒化学品进货、采购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半成品管理制度等);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须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属重新备案和注销备案的,须提交原《备案证明》正、副本。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仅从事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1、申报单位登陆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完成电子版网络申报,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科(市行政服务中心42 号安监局窗口)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二)其余单位1、申报单位登陆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完成电子版网络申报,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科(市行政服务中心42 号安监局窗口)签署意见,完成网络审核后报市安监局;
3、由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送市安监局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收费情况:不收费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承办科室: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科(市行政服务中心42 号安监局窗口)
联系电话:63155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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