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教师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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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使用实务

补充医疗保险使用实务
易才集团 福利产品事业部
2 易才集团简介
前身为智联招聘人事外包部,2003年,为了满足中国市场蓬勃发展 的市场需求,易才集团注册为独立法人,并于北京成立了北京智联 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目前,我们已拥有了中国最大的人力 资源服务网络和终端执行网络,在上海、天津、大连、重庆、沈阳、 深圳、西安、青岛、武汉、南京、广州、长沙、乌鲁木齐、成都、 东莞等200多个城市设立了服务网络,为分布于全国各地的超过 10000家公司的二十万名员工提供快捷、高效的人力资源外包或终 端管理服务。
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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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服务指南-医疗报销资料
申请类型
申请资料
医保卡或医保手册 出院诊断证明 住院病历复印件
备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医保卡或手册复印件(出院时医疗保险已经结算分割)。 注明本次住院期间的所有诊断(加盖医院章)。 必须含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各种检查 报告、体温单。 加盖医院公章和骑缝章。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北京市健宫医院 15、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19、北京世纪坛医院
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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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化验报告单 医保专用处方,处方左侧需有医生开据的疾病诊断。 普通门诊/急 处方原件 诊 门诊最多7天药量。 如为急诊,须提供急诊专用处方,并加盖急诊章。 急诊最多3天药量。
所有检查、治疗费需提供机打明细单。 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药品明细清单(机打)应注明药品名称、药量、单价、药品类别等。 (机打) 口腔/牙科所有治疗费均需提供明细单。 医疗收据原件 (机打) 出差证明 外伤证明 多方赔付时需提供赔付方已赔付金额的证明(即分割单,先行赔付方加 盖财务章或理赔业务章确认)及所有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 在外地发生急诊时,需所在单位为其开据出差证明。 发生外伤时提供,本人写清外伤经过,单位盖公章。

教师医疗保险理赔指南(平安)

教师医疗保险理赔指南(平安)

教师医疗保险理赔指南(平安)第一部分理赔服务一、理赔单证理赔时请分别填写《门急诊理赔清单》和《住院理赔清单》(另附)1.门急诊:1)身份证复印件2)医保发票原件(含医药费清单或收费明细单的医疗费原始收据)3)病历复印件(每次就医都要)2.住院:1)身份证明复印件2)医保发票原件(含医药费清单或收费明细单的医疗费原始收据)3)住院、手术的病史资料和出院小结复印件二、服务事项1.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对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2.对理赔高峰时期或需要调查的案件,在1个月内作出理赔决定。

三、注意事项1.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仍然保留索取门(急)诊病史复印件或原件的权利。

2.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若科教职工或其受益人没有提出赔偿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公司不再赔偿保险金。

3.如您在其他保险公司已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我公司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4.如果教职工需要退还原始发票的,请在递交理赔申请材料时附加一个空信封(写明需回寄的地址、邮编、收信人姓名,并贴足挂号邮资,邮局收费3.8元),并同时提供原始发票的复印件;5.教职工如转帐帐号发生变化,请书面通知我公司办理变更。

6.理赔申请时所提供的医疗发票须是医保专用发票。

第二部分保险利益与保险责任一、保险利益表二、保险利益说明:1.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或疾病门、急诊治疗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约定对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各项合理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00元(含医保个人账户金额)按70%比例赔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1100元;2.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或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协议对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各项合理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赔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2000元。

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指南

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指南

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指南一、一楼大厅5号、6号窗口业务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续保、关系转移、医疗退休审批、注销账户等业务。

(一)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续保。

1、参保所需材料。

⑴失业人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

⑵自由职业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

⑶经失业退休但从未参加过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退休基本养老待遇核定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

⑷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后人员:《法院判决书》、《释放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

2、缴费流程。

参保人持《个人缴费申报单》到营口银行办理缴费业务,并与营口银行签订《预存代缴授权书》。

3、欠费续保。

⑴凡在营口银行正常开卡签约的欠费人员,无需到经办窗口补缴,可直接在银行卡内预存保费,经银行代扣到账后医疗待遇恢复。

⑵尚未办理营口银行开卡签约的欠费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个体管理科一楼5、6号窗口办理补缴并办理银行代扣。

⑶因信息变更、数据合并、签约不成功等原因导致欠费的人员,需到个体管理科一楼5、6号窗口办理补缴并恢复银行代扣。

(二)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

1、医疗关系转入。

⑴统筹范围内转入(市辖县区)人员提供:按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即: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

⑵统筹范围外转入(省内省外)人员提供:《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参保凭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

⑶居民医疗保险转入人员提供:《营口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移申请单(终止申请表)》、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

2、医疗关系转出。

⑴统筹范围内转出(市辖县区)人员提供:参加养老、医疗双险人员直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即可,无需办理医疗关系转移;参加医疗单险人员须提供单位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调转介绍信)。

同济校区就医流程及报销指导

同济校区就医流程及报销指导

同济校区就医流程及报销指导最近一次医疗报销时间为10月14日—18日下午14:30—17:00报销地点:同济医学院职工医院三楼(侧门仪器修配厂旁)为让更多同学了解同济校区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校医院相关文件,现编写《同济校区学生就医及报销指导》。

学生门诊费用享受公费医疗,在校医院就诊可直接按比例缴费;在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费用,可持学生病历与定点医院收据,在报销期间送校医院审核报销,对符合文件规定的项目按相应比例报销。

因公费医疗经费按年度计算,凡在该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本年度最后一次报销截止之前结清。

一 门诊(校医院)说明: 1、现学生报销次数增至每年4次,4月,6月,10月,12月。

持学生病历、定点医院门诊收据及收据明细(或双联处方),及中国银行卡,到校医院报销费用。

2、程序:持病历、费用单据(必须有收费明细)到保健科办公室审核→根据审核后得到报销比例填写报销单→出示中国银行卡→交到挂号处→金额汇入银行卡二 门诊(转诊到公费医疗定点医院)1,同济校区公费医疗定点医院为同济医院门诊部、协与医院门诊部(不包括住院部)、同济医学院门诊部(二号门出口旁)2,在同济医学院门诊部就诊90%报销,在定点医院就诊,可报销的药品按75%报销(控制药品、贵重药品报销按60%报销),可报销的检查费按85%报销、特殊检查按60%报销。

硕士生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药实行60元/年包干,其他就医政策同本科生。

3,寒暑假假期间普通门诊的报销金额为在个人公费医疗经费的月拨款(5元)限额内报销50%4,在定点医院就诊挂号时,必须在挂号处购买双联处方(每张一毛),用作药费报销凭证。

5,校医院的工作时间:上午8:00—11:50,下午2:00—5:30(冬时制)上午8:00—11:50,下午2:30—6:00(夏时制)注意因医疗安全问题,下班前1小时不输液,提前十分钟不挂号。

三门诊(急诊)1,普通急性病症经急诊治疗后,仍需治疗的(不需住院),次日需回校医院获意见,视病情安排在校医院治疗或转诊到定点医院;2,病情危急经急诊治疗后,后续治疗需住院进行的,到武汉市居民医保定点医院治疗。

2018年同济大学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补交申请单

2018年同济大学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补交申请单

2018年同济大学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补交申请单
参加对象:1.已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在2017级大学生商业保险参保过程中扣款失败的学生,或2017年
前已成功参保但需要延长学年才能毕业的学生。

保险期限:按照学年制,每一保险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

保险费:人民币100元/人/年,按照学年制一次性收取。

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肾、肝移植等手术费用及术后抗排异药物费用,接受肾透析的住院医疗费用。

同济大学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补交申请单回执
姓名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 毕业年月_______ 补交金额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签名: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备注:
1.本表请于2018年3月28日前交至各院系经办老师处。

2.请使用国有银行或规模较大的民营银行账号,否则保险公司无法代扣。

3.其他需要交纳现金办理的同学请于3月29当前当天到四平路校区大学生活动中
心4号窗口
4.本次保险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本阶段毕业年月,保费标准为人民币100
元/人/年,按照学年制一次性收取。

我校教职工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我校教职工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我校教职工医疗保险知识问答1、我校教工可以享受哪些保险、保障?在编在岗教工可以享受:天安补充医疗保险、总工会综合保障计划、校互助金。

2、院聘教职工可以享受哪些保险、保障?院聘教职工可以享受:天安补充医疗保险、总工会综合保障计划,目前不享受学校互助金。

3、海归教工可以享受哪些保险、保障?在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障的前提下(如何参加上海市社保,咨询校人事处劳资科),可以参加上述三项保险。

4、教工如何参加上述保险?在规定时间里,提交申请,并交纳保险费用即可参加,具体为:总工会综合保障计划:每年2月底之前,由院系、部门向校工会提交申请,保险费用由学校行政承担。

天安补充医疗保险:每年3月底前,由院系、部门向校工会提交申请,个人每年承担80元,学校每年承担180元。

校互助金:每年1月底前,个人到校工会申请,个人一次性缴纳费用600元,每推迟一年缴款按5%的年递增率收缴。

5、各项保险的保险范围是什么?总工会综合保障计划:针本医保年度的住院及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不包括挂号、诊疗费发票。

天安补充医疗保险:针对本医保年度的住院、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不包括挂号、诊疗费发票。

校互助金:针对本医保年度的住院、重大疾病、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不包括挂号、诊疗费发票。

6、各项保险的保险最大额度是多少?总工会综合保障计划:当年度的住院及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住院津贴1000元(一年一次);住院补贴60元/天(上限180天);原发特重重病1万元补助。

天安补充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最高可报销2600元;门急诊费用最高可报销1400元;原发特种重病可获得1万元补助。

校互助金:针对当年度的门急诊、住院、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门急诊一年最高报销5000元,住院每年最高可报销1万元,累计可报销3万元。

7、各项保险的理赔时间是什么?总工会综合保障计划:发生医疗费用后,2周至3个月内,随时到校工会提交材料。

天安补充医疗保险:每年9月—次年6月的每月15号(节假日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寒暑假除外)。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保险项目
保障范围
保险金额
大学生平安保险
疾病或意外身故
人民币30,000元/年
意外残疾
附加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住院自负、自费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
人民币100,000元/年
附加住院补贴保险
疾病或意外住院补贴
意外和一般疾病住院每天补贴50元,重大疾病住院每天补贴80元,累计补贴180天/年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及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就医管理---
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要点
住院医疗(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普通门急诊
门诊大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5种 )
保障待遇
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要点
01
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情况
02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介绍
03
高校学生“学程无虑”保险计划(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01
03
02
保险责任介绍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介绍
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所支出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的自费部分,本公司按50%的比例给付 住院医疗补贴
门诊大病的界定----与大学生医疗保障所规定的门诊大病种类相同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是指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所规定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合作和合资医院、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家庭病床、外宾病房以及其他不属于医保范围的特殊病房和(上海市东方肝胆病医院)
在每一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大学生平安保险:
保险责任介绍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和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武汉大学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险方案

武汉大学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险方案

武汉大学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险方案(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甲乙两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武汉大学为教职工子女投保学生平安保险及医疗保险事宜,具体方案如下:第一条投保大体情况为了配合教职工子女医疗制度的改革,减少教职工因子女生病或发生意外带来的损失,做好教职工的福利工作,提高员工福利保障水平,学校为全部教职工子女(0-17岁)投保学平险及医疗保险计划。

第二条保险期间及参保对象学校所属教职工子女为参保人员,有效期自2006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6月30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疾病门诊医疗责任(被保险人限为3-14周岁子女)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医院门诊医治,被保险人自付的合理医治费用超过200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按50%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给付门诊医疗金以1000元为限。

二、住院医疗责任(被保险人为0-17周岁子女)被保险人每次因疾病或意外在指定医院住院医治的自付的合理医治费用超过100元以上保险公司按55%-90%累进计算理赔金额,年度累计可报销6万元。

三、意外伤害身故责任被保险人蒙受意外伤害,并自蒙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5000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意外伤害致残责任被保险人蒙受意外伤害,并自蒙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残疾时,保险公司按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最高给付5000元。

第四条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二)被保险人犯法、企图犯法、抗捕、自杀、自虐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任何职业病、先本性疾病、先本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样;(五)牙科疾病;(六)被保险人患神经病、精神割裂症及进行整容手术;(七)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及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八)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和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演出、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兵变;(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五)各省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份的费用;(十六)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关于英大人寿教师补充医疗保险的几点提示

关于英大人寿教师补充医疗保险的几点提示

关于英大人寿教师补充医疗保险的几点提示各位工会组长:关于校工会统一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事宜,现做以下几点提示,请转发给全体教师,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保障期限:自2011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4月1日零时止为一个结算周期(即一个社保年度),此外,问过工会,今后学校每年都会统一购买该保险。

2.理赔时限:自就诊之日起两年内。

但是我校从2011年才开始购买该险种,所以2011年4月1日零时之前的不报。

3.理赔范围:必须使用医保卡看病,在上述保障结算周期内,医保账户支付超过480元的部分,可报销70%,报销金额最多不超过1100元(医保账户包括:医保当年账户、历年账户以及两个账户都清空之后的自付部分)。

如果住院,报销70%,最多不超过2000元。

(住院报销部分无须扣除480元)。

上述两种,可同时受益。

4.报销必须出具医院打印的医保发票,其中对医院、就诊内容有详细规定,请大家仔细阅读保险说明书(如附件图)。

以下列举为几种比较常见的问题:(1)挂号费、诊疗费不报(2)洗牙不报,但是补牙报,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他会帮你扣除的不能报的(3)怀孕相关的据说不给报,说我们学校没给买这个险种,但是建议带过去试试(4)自己去药房刷医保卡的,不报,例如开感冒药这类,但还是建议带过试试(5)乙类药,医保付90%,报,自费承担的10%,不报。

(6)…………5.报销时间:每月15日,单月在中山北路工会,双月在闵行大学生活动中心A区110室,如遇休息日,顺延至下周第一个工作日。

(因自就诊日起2年内申请理赔,所以如果3月下旬还需要做例行检查的老师,个人建议您4月15日闵行或者5月15日中北去报销,可以集齐整个年度的一起报销。

)6.详细细则、报销携带证件等,请老师仔细阅读《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障手册》P36页以后的部分,以及英大人寿提供的《上海市教育系统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怎样看病怎样报销》7.关于《理赔申请书》,保险公司会在现场发放。

上海市居民医保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2.docx

上海市居民医保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2.docx

2016年上海市居民医保、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一、 相关政策说明:1、2011年7月,《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将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硕士、博士)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关于上海市居民医疗保险提示: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付费方式为每年支付,标准为100元/年(以当年度医保局通知为准),学校提供缴费平台办理代缴费,对接上海市医保局系统缴费成功后,方可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缴费时间以上海市医保部门通知为准,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参加该保险,所有医疗费用自付。

2、2015年4月,《2015年度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调整方案》(沪保同业公会[2015]第56号):确定2015版的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方案做到了与基本居保、大病居保的完全衔接。

一是时间上从当年9月初开学报到当天开始生效,二是涵盖居民医保自理和自费部分(特殊用药除外,详见具体保险计划条款)。

关于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提示: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提高自我保障意识。

付费方式为按学制一次性支付,标准为100元/年(以当年度保险计划为准),根据2015年6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学校本学期开始不再提供代缴费服务,学生自愿参保、自行付费。

二、 两种保险答疑:1、参保对象: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留学生)上海市居民医保不含MB A、MPA 、旅游管理硕士;委培定向生(不包括少数民族骨干生及定向在新疆四所高校的教育部专项计划博士生);攻读硕士的免费师范生。

2、上海市居民医疗保险是否有必要参加?参加上海市居民医疗保险可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议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但上海地区未参加上海市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全部医疗费用只能自行支付。

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关于调整大学生人身综合保险计划附加综合医疗保险公告致大学生保户:首先感谢您对我司的信赖、参加了国寿大学生人身综合保险计划(以下简称大学生综合保险计划),我司当竭诚为您提供保险服务。

2007年上海进一步完善了高校学生公费医疗制度,从今年的4月1日起出台实施了《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根据新实施的《若干意见》规定,您在本市高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期间可以享受以下医疗保障待遇:1、符合医保范围内的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首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分别是300元、100元和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资金支付。

2、大学生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简称“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3、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校内医疗机构就诊的,由院校支付不低于90%;在校外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学校支付不低于80%。

《若干意见》还提到“继续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若干意见》实施后,您原来参加的大学生综合保险计划,其中附加综合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老方案)所涉及到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与《若干意见》的保障待遇相重叠。

为此,为进一步提高您的医疗保障水平,我司结合《若干意见》的保障待遇,将从2007年9月1日起对医疗保险老方案的保障项目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附加补充医疗保险和附加住院补贴金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新方案)取代医疗保险老方案,医疗保险新方案与《若干意见》保障待遇相衔接,为您提供《若干意见》保障待遇之外需要您个人承担的(1)住院医疗费用自负和自费部分、(2)门诊大病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障,同时又增加了每天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障。

因此,医疗保险新方案能使您获得更全面、更充分的医疗保障服务,原来的大学生综合保险计划也更改为高校学生“学程无忧”保险计划(以下简称“学程无忧”保险计划)。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按伤残等级给付比例表赔疾病身故自被保险人投保生效之日起30天后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戒全残给付全额保险金住院医疗含既往症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的80含个人账户支付和现金支付中的自负部分5000门诊医疗含既往症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的60含个人账户支付和现金支付中的自负部分2000200飞机意外身故伤残乘坐飞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赔付全额保乘坐飞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按伤残等级给付比例表赔付50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手册二索赔所需材料理赔时效

伤残

自被保险人投保生效之日起 30 天后因疾病导
疾病身故
8万

致的身故戒全残,给付全额保险金
住院医疗 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的 80%
5000

(含既往症) (含个人账户支付和现金支付中的自负部分)
门诊医疗 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的 60% (含既往症) (含个人账户支付和现金支付中的自负部分)
13
受益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卡
7
病理/血液/影像检查报告 14
受益人不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门诊急诊索赔材料:1.2.3.4.6 住院医疗索赔材料:1.2.3.4.5.6
意外伤残索赔材料:1.3.11.12 重大疾病索赔材料:1.3.4.7.12
身故索赔材:1.8.9.10.11.13.14
温馨提示: 若您需要退回发票原件,请在“个人索赔申请书”上注明退回原件并提供发票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服 务 手 册
上海交通大学工会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手册
亲爱的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及家属:

附录2同济大学在校大学生校外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规定

附录2同济大学在校大学生校外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规定

附录2:同济大学在校大学生校外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规定—、报销比例参保大学生门急诊就医的定点医院为校医院,在校医院以外(简称外院)就诊为校外门急诊就医。

对校外门急诊就医的医疗费用,设置的自费起付线为300元。

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院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院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院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其中由学校支付部分需按规定时间至校医院审核报销。

二、报销范围(一)校医院转诊因疾病诊治需要,经治医师开具转诊凭证,并经校医院门诊办公室或医务科同意,转诊至校定点医疗机构(首选上海市同济医院、新华医院、安亭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治疗。

(二)急诊就医1. 住校学生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在当地因急病急诊就医者(本市学生复诊应到校医院就诊);2. 非住校学生在当地因急病急诊就医者(复诊应到校医院就诊);3. 在外地实习、见习、因病休学等期间因急病在当地急诊就医者;4. 因突发危重急病需就近医院抢救治疗者。

(三)其它情况1. 患慢性疾病,经校医院门诊办公室或医务科登记备案,获同意后在指定医疗机构治疗者;2. 休学期间,上海户籍学生应在校医院治疗,外地学生可在当地指定一所县级或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就诊;3. 已婚女生因第一次人工流产或分娩者(必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三、报销项目具体报销项目范围参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项目库》、《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需特别指出的是,门急诊就医治疗用药以西药和中成药为主;不得重复、超量开药;急诊治疗口服药限l~3天用量,静脉输注用药限1天用量。

四、非报销项目1. 不符合本文二、三中任何一项规定者;2. 就医挂号费、病历及磁卡等工本费、出诊及会诊费、特需医疗费;3. 未经校医院转诊自行在外院就诊者;或虽经同意转诊,但未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或未针对转诊项目就医者;4. 在非医保定点医院就诊者;5.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支付的医用材料、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费用;6. 外院诊治中所涉及的中药汤剂、针灸及理疗等费用;7. 外院口腔科、五官科、皮肤科治疗的费用(急救处理除外);8. 非疾病治疗类项目所发生费用:如各种美容、整形、矫形、体检、保健、医疗咨询、医疗鉴定、无痛服务、科研和临床试验等;9. 打架斗殴、交通事故、自杀、自残、酗酒、吸毒、性病、医疗事故、非计划生育、牲畜咬伤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10. 预防接种所涉及费用;11. 在入学前即已患病,入学后仍需继续在非指定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或隐瞒既往病史,入学后发病需在非指定医院治疗所发生的门诊费用;12. 某些特殊检查[如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纤维肠镜、血管造影等]或治疗项目(如生物制品、抗排异药物、提高免疫力药物等)所发生的费用。

自负段医保服务指南

自负段医保服务指南

自负段医保服务指南第一部分保险利益与责任、保险期限自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止。

、理赔截止日期:次年月日。

、参保对象: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员工。

就诊指定医院:(指定定点医院不含分院)凡需办理赔付手续的参保教职工必须在我司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急诊除外),详见指定医院名录。

1)门诊:医保围我司指定的公立医院。

2)住院:医保围我司指定的(区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二级医院,不含联合病房、家庭病房)。

保障责任、门急诊、住院实行独立保险金额赔付制,保险总金额为元保单年度,门诊(含大病)保险金额不超过元保单年度。

住院保险金额不超过元保单年度。

、在保险期,凡参保教职工因疾病或意外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医保及相关文件规定自负元以上(含医保个人账户金额)的部分,天安保险公司按的比例赔付。

、在保险期,凡参保教职工因疾病或意外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市社会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自负部分(含医保个人账户金额)的部分,天安保险公司按的比例赔付。

第二部分理赔须知凡申请理赔给付的教职工应提供下列材料:1)复印件2)门、急诊医疗必须提供完整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医保发票).3)病历复印件、(需复印在纸上)4)申请住院理赔必须提供复印件、医疗费用收据原件、住院小结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其他保险公司已赔付清单、地方减负清单(注:所提供的复印件需清晰)。

5)理赔申请必须同时附上银行存折复印件。

6)如遇到疑难问题,天安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他补充材料(包括病历原件),以备查看;7)急诊在本地未持医保卡就诊后,可持医疗费用收据经市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认可并出具医保报销清单(加盖医保公章)后,带齐相关病史复印件及明细清单至天安保险公司可予以办理相关赔付手续。

8)需退回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者,请提供医疗收据复印件(每四收据印在一纸上),并在申请单上注明,另需提供贴有元邮票的信封一个,并写明收件人地址及邮编。

否则,我司一律不予退回相关材料。

江苏师范大学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江苏师范大学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江苏师范大学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一、保险责任(一)门诊医疗保障1. 因疾病和意外造成的合理门诊、急诊费用累计800元以上按80%理赔。

2.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余额按90%理赔。

3. 因工伤造成的合理门诊、急诊费用按100%理赔,工伤的界定以劳动等有关部门鉴定的工伤事故为准。

4. 门诊特殊项目医保后个人自负800元起赔,按95%理赔。

(二)住院保障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个人自负的费用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按90%理赔。

二、如何就医(一)门诊1. 参保人员凭证、历、卡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应在病历上详细书写病史及用药,用药上一定要用医保规定范围内的甲、乙类药品。

2. 就诊中用药、检查、治疗等医疗费用通过刷卡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为零时由个人现金支付,仍要刷卡。

参保人员应保存好打印出的医保电脑发票和配药单、检查报告单、治疗费、清单等材料,以备理赔时用。

(二)住院按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理赔事项(一)门诊理赔须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2.意外伤害需单位证明3.门诊病历复印件(包括带照片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一页)4.电脑发票5.配药单(如发票上已有药名,则无需提供)6.相关检查单,如X线、B超、CT等报告(提供复印件)7. 本人银行卡复印件(理赔款可直接打卡)(二)住院理赔与定点医院结帐后,理赔须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2. 门诊病历复印件(包括带照片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一页)3. 住院发票4. 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5. 出院记录6. 本人银行卡复印件(理赔款可直接打卡)(三)职工子女住院理赔与定点医院结帐后,理赔须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2. 门诊病历复印件3. 住院发票4. 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5. 出院记录6. 申请人和出险人的户口簿或出险人出生证7. 本人银行卡复印件(理赔款可直接打卡)四、理赔时间、地点(一)收取理赔材料的时间、地点:1. 江苏师范大学人事处医保科,周二下午2:30-5:00。

同济大学教师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同济大学教师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同济大学教师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第一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根据**教委、**教育工会《XX在**教育系统实施“补充医疗保障计划"XX》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我校教职工重大病及门急诊医疗负担,同济大学于本年度起参加**教育系统实施“补充医疗保障计划”,进一步缓解我校教职工医疗压力,更好地解除广大教职工的后顾之忧.二、保障对象凡纳入**医保范围、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校级人事XX人员),均为本年度《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

三、保障期限保障期限为1年,自2021年6月29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零时止。

四、参保及续保手续参保和续保手续由校工会统一办理.具体理赔事项由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XX(以下简称“保险XX")负责实施。

五、保障费保障费每人每年260园,由校行XX统筹支付,保障对象无需承担。

第二部分保险利益与保险责任一、保险利益表二、保险利益说明:(一)重大疾病保险1、基本情况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3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种或者多种疾病的或者接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项或者多项手术的,保险XX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重大疾病种类本保险中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XX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亚急性、中晚期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心脏瓣膜手术、严重Ⅲ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症、急性脊髓灰质炎。

重大疾病的具体说明及判定方法参见。

(二)附加疾病身故保险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30天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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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教师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第一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工会《关于在上海市教育系统实施“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我校教职工重大病及门急诊医疗负担,同济大学于本年度起参加上海市教育系统实施“补充医疗保障计划”,进一步缓解我校教职工医疗压力,更好地解除广大教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保障对象凡纳入上海市医保范围、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校级人事代理人员),均为本年度《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

三、保障期限保障期限为1年,自2014年6月29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零时止。

四、参保及续保手续参保和续保手续由校工会统一办理。

具体理赔事项由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实施。

五、保障费保障费每人每年260元,由校行政统筹支付,保障对象无需承担。

第二部分保险利益与保险责任一、保险利益表二、保险利益说明:(一)重大疾病保险1、基本情况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3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种或者多种疾病的或者接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项或者多项手术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种类本保险中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亚急性、中晚期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心脏瓣膜手术、严重Ⅲ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症、急性脊髓灰质炎。

重大疾病的具体说明及判定方法参见附件。

(二)附加疾病身故保险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30天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附加门急诊医疗险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在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根据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按照80%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5000元。

三、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以下机构不属于本保险所认可的医疗机构: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第三部分理赔服务一、理赔所需单证(一)医疗费用票据(原件)(注:如遇到大额的医疗发票,被保险人需要自留发票的,须将发票复印一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归还发票原件。

)(二)医疗病史证明材料(病史资料需提供完整,且病史提供复印件)1、病历2、住院医疗费用清单3、住院医疗的需提供“住院小结”、“出院小结”。

(三)教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四)提供该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卡收款账户信息,需填写开户行信息。

(五)给付申请书(填写方式见样本)二、理赔服务事项(一)理赔服务时间地点:四平路校区理赔:每月11日10:00—14:00,同济新村工会俱乐部嘉定校区理赔:每月11日,10:00—14:00,嘉定校区同心楼202室(二)理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将在收到齐全的案件材料后,进行审核。

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教职工可以查询相关收款账号,跟进理赔工作。

三、注意事项(一)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若教职工或其受益人没有提出赔偿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公司不再赔偿保险金。

(二)如被保险人在其他保险公司已获得医疗费用补偿,该补充保障计划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三)教职工如转帐帐号发生变化,请书面通知我公司办理变更。

(四)理赔申请时所提供的医疗发票须是医保专用发票。

(五)被保险人需持医保卡就医,若未持保卡,需先至社保中心进行结算后,凭发票复印件及结算单原件至我司申请理赔。

第三部分保险责任免除一、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或进行特定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5、投保前罹患的疾病和症状;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8、恐怖袭击9、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或进行特定手术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5、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6、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7、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附加责任身故险保险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患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4、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5、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6、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7、被保险人罹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变性或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罹患特定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心理疾病、性病;8、投保前罹患的疾病和症状,以及与此相关的疾病和症状;9、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0、恐怖袭击;11、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患病身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3、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6、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支出门(急)诊医疗费用的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前罹患的、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门诊急诊治疗费用以及等待期后与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和症状相关的疾病和症状门诊急诊治疗费用;3、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4、被保险人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5、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医疗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6、用于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的费用;7、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除外;8、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引起的并发症;9、被保险人罹患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变性或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罹患特定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心理疾病、性病、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10、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椎间盘突出症、痤疮、脱发、医疗咨询、健康教育;11、被保险人发生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急诊手术费、住院医疗费用、外配药等费用;12、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13、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免赔率。

同济大学工会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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