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第一章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
2、组织经济生活。
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地方性法规。
4、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分析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法律应用”参考答案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乙收取甲母钻戒的行为,在性质上为收取彩礼。
甲母送钻戒给乙,形式上自愿,实质上是得知甲决定与乙登记结婚的消息后,基于民间风俗习惯送给乙的结婚礼物,具备彩礼的特征。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乙与甲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因此,对收取的彩礼,乙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甲母给付乙的彩礼,虽是甲母所为,却是为了满足甲与乙结婚愿望而代甲向乙之给付,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乙返还。
(2)乙母向甲母索要2万元的行为,在性质上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乙虽然自愿与甲登记结婚,但其母却以索取2万元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乙与甲结婚时间不长,因此,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乙方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乙母向甲母索取财物,借助于乙与甲的婚姻,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可向乙请求返还。
(3)乙父母胁迫乙离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乙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胁迫乙与甲离婚,符合《婚姻法》第3条规定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特征,侵害了乙的婚姻自由权利,乙可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父母停止侵害;如果乙父母在干涉婚姻自由时使用了暴力,还应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1)甲为己与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又是重婚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甲作为婚姻登记员,违反该规定为己与乙、丙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一、婚姻篇。
1. 无效婚姻案例。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表兄妹,他们隐瞒亲属关系去领了结婚证。
解析:这事儿可不行啊。
在婚姻家庭法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小明和小红这种表兄妹关系就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他们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就像搭积木搭错了根基一样。
不管他们感情多好,这种婚姻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
这就好比你要参加一场正规比赛,但是入场资格都不符合规则,那肯定是不能算数的。
2. 可撤销婚姻案例。
案例:小丽在结婚的时候被男方小李以公布她的隐私照片相威胁,被迫结婚。
解析:小李这种做法太不地道了。
小丽这种被胁迫结婚的情况,她是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
这就像你本来不想做一件事,有人拿枪顶着你(当然这是夸张说法),让你不得不做。
小丽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一旦法院判定撤销成功,这婚姻就跟没发生过一样,双方就恢复到未婚状态。
不过要是小丽一直拖着,过了规定时间,这撤销权可就没了,就像过了保质期的优惠券一样。
二、家庭篇。
1. 夫妻财产案例。
案例:小张和小孙结婚后,小张的父母给小张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张名下。
解析:这时候就得分情况看啦。
如果小张的父母明确表示这房子是只给小张一个人的,那这房子就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就像是小张父母单独给他的一份大礼,小孙没份儿。
但如果小张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这房子就可能被视为小张和小孙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好比你收到一个包裹,寄件人没说只给你一个人,那家里人可能就觉得这是给大家的。
2. 家庭关系中的抚养义务案例。
案例:老王和老伴离婚了,他们有一个10岁的儿子小王。
老王因为失业又生病,不想支付小王的抚养费了。
解析:老王这可不行啊。
虽然他遇到了困难,但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就像你种下了一棵小树苗,不能因为自己手头紧就不管它了。
小王才10岁,还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老王即使失业生病,也得想办法承担起抚养责任。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1.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婚姻家庭法包含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1.1 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结成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关系。
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双方年满法定婚龄、双方自愿、无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等。
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或死亡实现。
1.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对待、互相尊重和信任,共同决定家庭大事、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夫妻在感情、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根据国家法律予以保护和规范。
1.3 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问题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指婚姻关系成立前各方所拥有的财产;婚后财产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
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的财产归属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商来决定。
1.4 子女抚养婚姻关系的解除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利属于父母双方共同享有,父母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及教育费用。
如果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2. 继承法继承法是指依法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体系。
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将其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过程。
2.1 继承顺序与份额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了继承顺序和份额。
继承顺序主要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财产,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份额主要是指被继承人财产的分配比例,根据继承人的关系远近和继承人的数量进行分配。
2.2 继承权利与义务继承权利包括财产继承权和相应的管理和支配权。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的对称;只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婚外同居:亦称姘居;指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家庭暴力: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化的特点..它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婚姻自由原则: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其行使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反对轻率结合和轻率离婚..男女平等原则:以政治上、经济上的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平等;专职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它既表现为权力的平等;也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包括在婚姻关系上男女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以及其他亲属法律地位平等..忠实义务:夫妻不为婚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的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实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有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的制度..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适用的制度..一般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全部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限定共同财产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登记离婚:也称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的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制度..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人身方面包括抚养教育权、管束保护权、惩戒权、子女交还请求权、住所指定权等;在财产方面包括财产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管理权、用益权、必要时的处分权等..探望权:也曾探视权、交往权;是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收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继承继承:广义: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狭义: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不承认身份继承..继承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指法律以明确规范的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等的一种继承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遗嘱继承:又称意定继承或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在继承开始后;按照以被继承人生前所里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未丧失继承权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其父母应继承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法定继承制度..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收遗产前死亡的;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制度遗赠:公民以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公民和集体组织签订的有关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力的协议..。
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几个法律
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几个法律婚姻家庭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单位,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发展所必需的。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主要是由婚姻法、家庭法、继承法等法律来规定和保障的。
本文将介绍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包括的几个法律,以及这些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所起的作用。
一、婚姻法婚姻法是中国大陆的基本婚姻法律,于1980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婚姻的缔结、维护及解除等方面的基本问题,从而保障了婚姻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婚姻缔结婚姻法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依法平等的家庭关系。
男女双方应当自主选择配偶,自愿结婚,不得强迫或者以任何形式限制他人自由选择婚姻。
婚姻登记是婚姻的合法形式,对婚姻应当登记。
婚姻维护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尊重,互相爱护,相互帮助,共同维护家庭。
夫妻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或者提起离婚诉讼:1.实施家庭暴力;2.有赌博、吸毒、酗酒等恶习;3.有涉嫌犯罪的行为;4.有其他严重损害家庭关系的行为。
婚姻解除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决定,可以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对配偶虐待,使其生活不能继续;3.有赌博等恶习或者有不治之症的疾病,使家庭生活不能继续;4.分居满2年,且夫妻双方都表示要离婚的。
二、家庭法家庭法是我国专门规定家庭关系的法律,共分为6章44条。
该法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保护了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平等、和睦相处,互相尊重、支持。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扶持,依法承担家庭生活的义务和责任。
父母应当尽力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的禁止和防范家庭法对家庭暴力提出了明确的禁止和防范措施。
夫妻双方、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应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并对遭受家庭暴力的人给予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复习课程
婚姻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的对称,只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外同居:亦称姘居,指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
家庭暴力: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具有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化的特点。
它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
婚姻自由原则: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
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其行使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反对轻率结合和轻率离婚。
男女平等原则:以政治上、经济上的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平等,专职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它既表现为权力的平等,也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它包括在婚姻关系上男女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以及其他亲属法律地位平等。
忠实义务:夫妻不为婚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的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实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2024版家庭法与婚姻法的继承规定
法定继承顺序
不同国家的继承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 范围和顺序有不同规定,可能导致在 涉外婚姻中,夫妻一方去世后,其遗 产的分配产生争议。
遗嘱继承效力
各国对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包括遗嘱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 遗嘱的执行等,这也会影响到涉外婚 姻中遗产的分配。
涉外婚姻中遗产处理策略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胎儿预留份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 理。
遗嘱继承和遗赠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 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 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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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在继承关系中,所有继承 人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 利,不受性别、年龄、职 业等因素的歧视。
自愿原则
继承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 接受或放弃继承权,任何 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其作 出选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公平原则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应坚 持公平原则,根据各继承 人的实际情况和贡献大小 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涉及家庭暴力的争议。通过案例分析, 强调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 危害,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和救 济途径。
案例二
涉及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争议。通 过案例分析,探讨如何保障子女的合 法权益,实现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合理 分配。
加强普法宣传和风险防范意识培养
普法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开展普法宣 传,提高公众对家庭法和婚姻法
份额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 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 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 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 分或者少分。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到第二章)
2、家庭的一般概念:(P2)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
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P3)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
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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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案例: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的配偶关系从双方符合《婚姻法》 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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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 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两个方面,即 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 自然死亡:医院死亡证书确定的时间
或户籍登记的时间 宣告死亡:判决书中确定的日期
判决书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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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离婚 • 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 • 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
时间 • 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内或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
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 • 婚内“强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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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自 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出生与死亡是唯 一原因。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
•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 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 实现的种的繁衍,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血 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 上的特征。(P4)
•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 性。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 社会,进而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 系。(P4)
5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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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婚的法律后果: A、民事上 B、刑事上 C、行政上 (4)司法实践中处理重婚问题应注意的事项: A、程序上 B、诉讼主体 C、对几种情形的认定问题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涵盖了婚姻、家庭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并对其含义和作用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相关名词解释1. 婚姻登记:指夫妻双方在依法设立婚姻关系前需完成的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是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无登记即无法享受婚姻法律所赋予的权益和义务。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婚前共同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两种形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应在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况下进行合理划分。
3. 婚前协议: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婚前协议可以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对财产的处理方式,依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4. 离婚:指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
夫妻之间存在感情破裂、家暴、重婚等严重问题时,可以依法提出离婚请求。
5. 抚养权:指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后由哪一方负责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抚养权通常是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裁定,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变更。
二、家庭相关名词解释1.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非法且犯罪,受害人可以申请保护令、报警或寻求法律救助。
2.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共同取得的财产。
家庭财产一般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赠与或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财产在离婚或分割财产时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3. 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
未成年子女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包括抚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权利。
4. 家庭权益:指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家庭权益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权利、赡养义务等。
三、继承相关名词解释1. 遗产继承:指个人在死亡后其财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的行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具有先亲属优先顺序、分割继承份额等特点。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范婚姻家庭成员之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确保合理的财产继承和分配,为家庭成员提供法律保障。
下面将从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继承、继承顺序、异议处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继承婚姻家庭继承法根据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继承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1. 共同财产继承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共同购置的住房、汽车、银行存款等。
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其共同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给其他合法继承人,如子女、父母等。
如果夫妻双方均去世,共同财产应按照继承法规定继承给近等分的继承人。
2. 个人财产继承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有的财产,如单方继承的财产、个人赠与的财产等。
个人财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等继承人。
如果个人财产只有一方拥有,那么继承人是其法定继承人。
如果夫妻双方均去世,各自的个人财产将继承给各自的法定继承人。
二、继承顺序婚姻家庭继承法规定了一定的继承顺序,以确保继承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1. 子女继承子女是优先继承的主要继承人。
如果有多个子女,应平均继承财产。
在继承时,无论是否合法出生的子女,都享有相同的继承权。
如果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其子女将代替其享有继承权。
2. 配偶继承配偶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当子女继承完毕后,剩余财产的一半将归配偶所有。
如果已有子女去世,剩余财产的一半将由配偶和已故子女的子女平均分配。
3. 父母继承如果没有子女或配偶,继承顺序将转到父母一方。
父母继承财产的顺序为:首先是生父母,然后是养父母。
如果某一方的父母亲都去世,则继承权转到另一方的父母。
三、异议处理在继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继承权的争议和异议。
婚姻家庭继承法也就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当继承人对遗产的分割和继承顺序存在争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继承案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类型和特征。
2. 使学生掌握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 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式。
4. 使学生理解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遗产的范围和继承的顺序。
5. 培养学生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婚姻家庭法律概念、类型和特征2.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3.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式4. 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遗产的范围和继承的顺序5. 继承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相关概念、原则和法律规定。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的实际案例,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与沟通能力。
4. 问答法:回答学生关于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问题,帮助学生深入理解知识点。
四、教学准备1. 教材: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材2. 案例资料: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的实际案例3. 教学PPT:制作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相关PPT,辅助教学五、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评估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和提问情况,检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婚姻家庭和继承法案例的分析能力,检验学生的理解程度。
3. 期末考试:设置有关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题目,检验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六、教学内容6. 婚姻家庭的成立与无效6.1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6.2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6.3 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程序7.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7.1 夫妻财产制7.2 婚姻家庭财产的分割7.3 婚姻家庭债务的清偿8.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权益8.1 配偶权8.2 子女权益的保护8.3 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的防治9. 离婚制度9.1 离婚的原因和程序9.2 离婚后的权益处理9.3 离婚对子女权益的影响及措施10. 继承法的基本理论与实践10.1 继承权的主体与丧失10.2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10.3 遗产的分配原则与方法七、教学方法6. 采用讲授法结合实例解析婚姻家庭的成立条件与程序,通过问答法澄清学生的疑问。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是构建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领域。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而继承法则为家庭的持续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本文将就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两个主题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婚姻家庭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
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规范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家庭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现代社会,婚姻家庭结构多样化,传统的结婚模式逐渐被新兴的婚姻形式所替代。
例如,同性婚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被合法化,这为更多的人提供了平等的婚姻权利。
此外,单身和离婚率的上升也对传统婚姻观念提出了挑战。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婚姻法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现实进行修订。
加强法律对同性婚姻的保护,加强对单身人士和离婚家庭成员的支持是当前婚姻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遗产分配和继承权的法律。
它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保障了遗产的合法继承和传承。
在传统观念中,继承权通常由亲属间的血缘关系所确定,即以血缘为基础的继承。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非血缘关系的继承问题,例如养子女、继子女等。
为了确保继承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们需要秉持一个原则,即注重遗产的真实意图和继承人的真实需求。
在立法上,可以通过进一步扩大非血缘关系的继承范围,并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来实现这一目标。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进建议1. 引入平等和多元性原则。
婚姻法应包容不同性取向的人们,保障他们平等的婚姻权利。
继承法也应注重非血缘关系的继承,允许养子女、继子女等合法继承遗产。
2. 拓宽离婚救济和保障机制。
建立更加灵活和公正的离婚救济机制,为受到家庭暴力或婚姻不幸的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
此外,应加强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监督和调解。
3. 加强婚姻家庭法的宣传和教育。
提高广大公众对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家庭教育与婚姻中的沟通与冲突解决能力。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课后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课后答案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亲等计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第四章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了解)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
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
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内容
婚姻家庭法定义: 规定婚姻家庭关 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 则: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 权益、照顾无过错 方、尊重老人合法 权益。
婚姻家庭法主要 内容:结婚制度、 夫妻关系、父母 子女关系、离婚 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作 用:维护家庭和 睦、保障家庭成 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发 展。
汇报人:XX
目录
CONTENTS
01. 婚 姻 家 庭 法 概 述 02. 婚 姻 家 庭 法 的 基 本 制 度 03. 继 承 法 概 述 04. 法 定 继 承 05. 遗 嘱 继 承 和 遗 赠 06. 遗 产 的 处 理 和 分 配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性质
●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
● 婚姻家庭法具有以下性质: (1) 身份法性质:婚姻家庭法主要涉及身份关系,即夫妻、父母子女等 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亲属法性质:婚姻家庭法不仅调整夫妻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其他 亲属之间的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 财产法性质:婚姻家庭法在调整身份关系的同时, 也涉及财产关系的调整,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等。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概述
婚姻家庭法定义: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 合法权益等。
婚姻家庭法主要内容: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等。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关系:继承法是规定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婚姻家 庭法密切相关,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保护和管理遗产:遗 产管理人应当采取必 要的措施,确保遗产 的安全和完整,防止 遗产的损失或被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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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是优生学的原因。 »二是伦理学的原因。 2 禁婚亲的立法例 3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婚亲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 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1 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结婚的必要性和立 法例
果。 7 试述事实婚姻与未婚同居关系的认定与
处理。 8 试述“非法同居”关系的认定与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患有医 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 婚。
2 我国现行法中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规定 (三)国外立法中的其他婚姻禁例
1 未成年人结婚须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2 禁止相奸者结婚 3 禁止离婚或丧偶妇女在待婚期结婚 4 禁止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结婚
第三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
2 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法定期限为1年,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算。
(三)婚姻撤销的程序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既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依行政程序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依诉讼程序处理。
三、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对当事人的后果
1 人身关系方面 2 财产关系方面 (二)对子女的后果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一)个体婚形成时期的结婚方式 (二)我国古代的聘娶婚 (三)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 (四)近现代的共诺婚
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
一、婚姻成立条件的种类 (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的本身 状况以及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均须符合 法律的要求。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指婚 姻成立的程序、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 须具备、不可缺少的法定条件。
(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结婚登记的全部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 查和登记三个具体环节。
(三)复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 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 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根 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4条的规定, 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 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婚姻成立概述 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 第三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 第四节 无效点 2 婚姻成立的条件 3 婚姻成立的程序 4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第一节 婚姻成立概述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 关系的法律行为。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3)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立夫妻关系。
1 婚姻可撤销原因的国外立法例
2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可撤销原因 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将当事人受胁迫作为婚 姻可撤销的原因。
(二)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和请求权的行 使期限
1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对于可撤销的婚姻,撤销请求权专属于 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
或单位均无该项请求权。至于受胁迫一方 是否行使撤销请求权,应由本人自行决定。
(二)登记结婚后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 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 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 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 员。”
第四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 女两性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 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婚姻的成立必须 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因某些要件的欠缺 而导致婚姻无效的,这些欠缺的要件就是 婚姻无效的原因。
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为非法同居,为 我国婚姻法所禁止
(六)补办结婚登记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 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 的,应当补办登记。
课后复习
1 简述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 2 婚姻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3 试述我国结婚的条件。 4 试述我国结婚的程序。 5 试述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6 试述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及其法律后
(一)婚姻无效的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 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依此规定, 违背了结婚实质要件的上述情形,均属于婚 姻无效的原因,构成无效婚姻。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宣告无效主义。 无效婚姻在宣告无效之前已经进行了婚姻登 记,在形式上被认为是有效的只有人民法院 才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三)请求权人的范围
1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 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具体程序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 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 机关。”第4条第1款规定:“内地居民结 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 记。”
第一,申请人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 消失。
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 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1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者 延长。
二、可撤销婚姻
(一)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在人身关 系、财产关系方面,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 女的规定。第二,在父母终止同居关系时, 适用法律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 缓和
四、事实婚姻与同居 (一)历史上国外事实婚姻的存在情况
1 罗马法的时效婚 2 寺院法的事实婚 3 日本历史上的内缘婚 4 苏联的事实婚 (二)国外立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规定 1 不承认主义 2 承认主义 3 相对承认主义 (三)我国法律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承认事 实婚姻,而《婚姻法》自1950年公布实施以
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 法定婚龄的立法例 3 法定婚龄和晚婚晚育的关系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1 禁婚亲的概念和依据 禁婚亲是指依法禁止结婚的一定范围的
亲属。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 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 婚。
来,我国也一直坚持的是结婚登记这一形 式要件。
1 婚姻法》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司 法解释对事实婚姻效力的态度
2 我国《婚姻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 院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效力的态度
(四)未婚同居 1 未婚同居关系的性质 2 未婚同居关系的解除 3 未婚同居者的地位
(五)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
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成立的障碍, 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 止结婚的障碍。
(三)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要件, 如当事人须非重婚、须非禁婚亲等。
私益要件是指仅与私人利益有关的要件, 如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未成年人结婚 须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成年年龄高 于法定婚龄的国家有此立法例)等。
(四)结婚证书
结婚证书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夫妻 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书。
三、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婚约问题 1 婚约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婚约制度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中未对婚约问题进行规定。
3 婚约制度应否确立的问题 在我国修改《婚姻法》的讨论中,婚约 制度是否应当在《婚姻法》中规定是一 个有争议的问题。
这种分类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我 国现行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 是保护当事人私益的要求,又是保护社会 公益的要求,两者是相互结合的。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须有结婚合意
(二)须到达法定婚龄
1 法定婚龄的概念和确定依据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即结婚年龄的下限。当事人到达法定婚 龄始得结婚,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是违法 的。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 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
3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 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四)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一)》 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 无效或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没有期限的限 制,但几种情形,当事人不得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