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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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xx年10月31日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章程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培养、推荐女性人才,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五条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志愿者队伍,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23年修改)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23年修改)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保障正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10月26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自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胸怀“国之大者”,深化妇联改革和建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党开展妇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作用,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妇女群众基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立足引领、服务、联系的职能定位,以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妇女听党话、跟党走为政治责任,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以联系和服务妇女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

联合社章程

联合社章程

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本章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联合社实际情况制定,旨在明确联合社的宗旨、组织原则、经营范围和管理方式,维护成员及联合社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成员资格成员资格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团体或个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成为联合社成员。

成员资格申请与审批:申请者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联合社审查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三章经营范围联合社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列举经营范围)。

第四章组员出资成员应按照章程规定及联合社实际需要,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出资方式、比例及缴纳时间:(具体规定出资方式、比例及缴纳时间)。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联合社设立法定代表人一名,负责代表联合社对外开展业务,签署重要文件。

第六章业务范围联合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具体列举业务范围)。

第七章财产权利联合社的财产权利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章公积金管理联合社设立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提高成员福利待遇等。

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九章成员权利与义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具体列举成员权利)。

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具体列举成员义务)。

第十章运营与管理联合社设立理事会,负责联合社的日常运营与管理。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及议事规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与审计联合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联合社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与实施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联合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以上为联合社章程的主要内容,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处理。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联合社理事会所有。

(注:本章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联合社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标题:深度解读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一、引言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家,拥有着广泛的华侨群体。

为了团结和服务这一特殊群体,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作为国家级的社团组织,其章程涵盖了许多方面的内容,为归国华侨的团结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的历史2001年5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决定》,正式设立了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2002年1月1日,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正式成立。

其章程的制定经过了数次修改和完善,现已成为我国社团组织管理的一部重要法规。

三、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的基本内容1. 总则:从国家政策出发,强调联合会的宗旨和任务,明确了归国华侨和归侨侨眷的权益和义务。

2. 组织机构:包括联合会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等,为联合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3. 会员管理:明确了会员的加入条件和程序,规范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 经济管理:对联合会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确保了联合会财务的透明和合法。

5. 权利保障:明确了归国华侨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6.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章程规定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四、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的意义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所涵盖的内容丰富而全面,为归国华侨和归侨侨眷的团结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通过明确归国华侨的合法权益和义务,规范了联合会的组织管理及财务管理,保障了归国华侨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归侨事业的蓬勃发展。

五、个人观点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凝聚海外侨胞的归心众望,促进侨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这是国家对于海外华侨的重视和关心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侨胞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侨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联合会在实践中能够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的组织管理能力,更好地为海外华侨服务,让更多的海外侨胞感受到祖国的关爱和关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10月31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三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四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英文译名为“Chines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Students”,缩写为“CNFS”)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全国学联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带领同学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同学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

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全国学联章程的,均为全国学联会员。

第四条会员的基本权利:通过符合全国学联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联的重大事务。

对学联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全国学联章程及各项规定。

遵守社会公德,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过硬本领。

积极参加学联的各项活动,执行学联决议,完成学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六条全国学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目录第一章任务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三章全国领导机构第四章地方各级组织第五章基层组织第六章团体会员第七章干部第八章经费及财产第九章会徽第十章附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8年9月 5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妇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

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条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条为妇女儿童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五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港、澳、台及华侨妇女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妇女联合会各级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第九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联合会章程模板

联合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联合会组织的管理和运作,明确联合会宗旨、任务、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保障联合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联合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联合会名称:[联合会全称]第三条联合会性质:[联合会性质,如:非营利性、行业性、学术性等]第四条联合会宗旨:[联合会宗旨,如:团结会员,交流合作,促进[行业/领域]发展,服务社会等]第五条联合会住所:[联合会住所地址]第六条联合会工作语言:[联合会工作语言,如:中文、英文等]第二章宗旨和任务第七条联合会宗旨:1.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2. 促进[行业/领域]内部交流与合作;3. 加强[行业/领域]与政府、社会各界的联系;4. 推动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5. 服务会员,服务社会。

第八条联合会任务:1. 组织开展[行业/领域]相关学术、技术、业务交流活动;2. 搜集、整理[行业/领域]相关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3.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培训等活动;4. 开展行业调研,提出政策建议;5. 加强与政府、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争取有利于[行业/领域]发展的政策支持;6.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纠纷;7. 承担政府、社会团体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会员资格:1. 拥护本章程;2. 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3.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 承认联合会章程,自愿加入联合会。

第十条会员权利: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 获得联合会提供的服务和信息;4. 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1. 遵守联合会章程;2. 执行联合会决议;3. 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4. 积极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5.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联合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1. 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4. 决定联合会终止事宜;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联合会 章程

联合会 章程

联合会章程
联合会的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则:主要概述了联合会的性质、目的、宗旨以及活动准则等。

2.会员:详细规定了会员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会员的加入、退出机制等。

3.组织机构:这部分主要描述了联合会的组织架构,包括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等。

4.会议制度:规定了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各类会议的召开周期、议程以及表决方式等。

5.工作制度:明确了联合会的工作流程、管理规则等,以确保联合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6.经费管理:这部分涉及到联合会经费的来源、使用以及监督等。

7.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明确了对章程进行修改的条件、程序,以及对章程的解释权等。

8.附则:这部分主要是一些补充性的规定,如联合会标志的使用、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联合会章程应根据联合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8.18•【文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群团工作正文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十三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部分修改,2020年8月18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我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二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和法律等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促进各民族青年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三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四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会员和委员第五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全国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

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目录摘要章程(2008年10月31日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章程总则全国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毛泽东思想、”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妇女联合会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发展,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培养、推荐女性人才,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五条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志愿者队伍,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六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联合会章程中华全国妇⼥联合会章程 团结、动员妇⼥投⾝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态⽂明建设,在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实践中发挥积极作⽤。

下⾯是⼩编给⼤家分享的中华全国妇⼥联合会章程,欢迎阅读! 1949年3⽉24⽇,中国妇⼥第⼀次全国代表⼤会隆重开幕,1949年4⽉1⽇⼤会通过《中华全国妇⼥民主联合会章程》、《章程》规定,全国民主妇联是全国妇⼥运动的领导机构,“努⼒争取废除对妇⼥的⼀切封建传统习俗,保护妇⼥权益及⼉童福利,积极组织妇⼥参加各种建设事业,以实现男⼥平等,妇⼥解放。

” 第⼀章 任务 第⼀条团结、动员妇⼥投⾝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态⽂明建设,在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实践中发挥积极作⽤。

第⼆条代表妇⼥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权益法律政策和妇⼥、⼉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三条维护妇⼥⼉童合法权益,倾听妇⼥意见,反映妇⼥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童权益的⾏为,为受侵害的妇⼥⼉童提供帮助。

第四条教育和引导⼴⼤妇⼥践⾏社会主义核⼼价值观,发扬⾃尊、⾃信、⾃⽴、⾃强的精神,提⾼综合素质,实现全⾯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观,推动落实男⼥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全⾯发展的社会环境。

宣传表彰优秀妇⼥典型,培养、推荐⼥性⼈才。

第五条关⼼妇⼥⼯作⽣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之家建设。

加强与⼥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全社会为妇⼥⼉童和家庭服务。

第六条巩固和扩⼤各族各界妇⼥的⼤团结。

加强同⾹港特别⾏政区、澳门特别⾏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妇⼥、妇⼥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业。

第七条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和妇⼥组织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作贡献。

全国学联对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修改

全国学联对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修改

全国学联对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修改全国学联对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修改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规范,更好地团结和服务全国学生群体,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宪法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全国学生自愿组成的团体性组织,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直属的群众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宗旨是: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宗旨和方针政策,着力团结引导全国学生群体,推动学生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任务是:组织全国学生识真、钻研、创新,培养关心国家大局和人民群众的情怀,推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工作原则是:全面贯彻党的群团工作方针,坚持党管团原则,坚决维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领导地位。

第二章组织关系第六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依法注册的法人组织,其名称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总部设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直属团委,下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

第七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组织形式为民主集中制,遵循党的群团组织制度。

第八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实行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秘书处等组成。

第九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国学生联合会会员行使权力。

第十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设立理事会,由学生联合会主席、秘书长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的负责人组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依法制定各项工作规章制度,保障组织的透明度、规范性。

第十二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维护组织的稳定和团结。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在学生工作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要积极落实学生会、学生自治组织的主体责任,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合作,推动学生工作的改革创新。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2016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总则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工商联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

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是本会的主要职能。

本会确定把工商联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的目标,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

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职能与任务第一条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十三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的修订内容

第十三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的修订内容

第十三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的修订
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组织建设
1. 对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组织结构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理事会等机构,以更好地管理和领导全国妇女工作。

2. 加强了各级妇女联合会的组织建设,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基层妇女组织的支持和指导。

3. 规定了妇女联合会会员的组成和管理办法,明确了会员权利和义务,加强了会员的参与和监督机制。

二、强化工作职能
1. 增加了对全国妇女工作的规划和指导职能,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应当制定和实施全国妇女工作规划,指导各级妇女联合会开展妇女工作。

2. 加强了妇女联合会对妇女权益的维护和保障职能,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应当积极维护妇女权益,推动妇女参与社会生活和决策。

3. 明确了妇女联合会在促进妇女教育、就业、健康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加强了妇女工作在各领域的推动和支持。

三、提升组织形象
1. 强调了妇女联合会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应当树立妇女联合会的形象,提升其社会声誉和影响力。

2. 规定了妇女联合会的宗旨和信仰,明确了妇女联合会的核心价值和奋斗目标,塑造了妇女联合会的品牌形象。

3. 加强了妇女联合会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应当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妇女事业的发展。

通过以上修订,第十三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更加完善和健全,更好地适应了新形势下妇女工作的需要,提升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组织形象和工作效能,为推动我国妇女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新的贡献。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学联”)是一个全国性的学生组织,致力于加强学生之间的联系、促进合作与交流,并代表中国学生参与国际学生组织的相关活动。

本文旨在阐述《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重要性,并探讨其对于学生组织建设和学生权益保障的意义。

一、章程概述《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重要规章制度,是组织活动、管理事务的基本准则。

该章程规定了全国学联的宗旨、任务、组织机构、选举制度、会费标准及使用原则等重要内容。

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全国学联的组织建设、推动学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章程的意义1.规范组织建设:章程明确了全国学联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确保了组织内部的协调与高效。

这有利于加强学生之间的联系,促进合作与交流,推动学生工作的全面发展。

2.保障学生权益:章程规定了选举制度、会费标准及使用原则等,明确了学生组织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章程也规定了学生在组织内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学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3.提高学生素质:章程强调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组织活动,提高自身能力。

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三、章程的实施与管理为了确保章程的有效实施,全国学联应该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具体而言,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严格执行选举制度,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规范会费标准及使用原则,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

3.加强组织内部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各机构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4.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鼓励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组织活动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结论综上所述,《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是组织建设和学生权益保障的重要制度保障。

通过规范组织建设、保障学生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措施,能够促进全国学联的健康发展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同时,为了确保章程的有效实施,应该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鼓励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总则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以侨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中国侨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根据本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群众工作职能,广泛地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全面推进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做好归侨、侨眷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带领他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条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广泛团结和动员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为引进海外人才、资金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内外经贸合作和科技交流;努力为归侨、侨眷兴办企事业和海外侨胞来华工作服务;办好侨联所属企事业。

第三条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参与协商和推荐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人选,提名政治协商会议的归侨、侨眷委员人选;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条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加强对归侨、侨眷的法制宣传教育;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

韦恩堡中华联谊会章程

韦恩堡中华联谊会章程

韦恩堡中华联谊会章程二零零八年九月第一章组织形式第一节:组织名称本组织的全名为“韦恩堡中华联谊会”。

此后则称为“FWCFFA” 或“本联谊会”。

第二节:组织目的FWCFFA 是一个非盈利的,无政治倾向的组织。

这个组织的目的是:1 保持及促进会员间的社会交往。

2 丰富华人社区的文化教育生活。

3 增进本地社区对中华文化的了解。

第二章会员第一节:会员身份1 任何居住在大韦恩堡地区的个人及家庭,均可成为此组织的会员。

2 会员形式有两种:个人会员和家庭会员。

3 通常在每年的起始月份重新登记会员身份。

新成员可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加入。

4 每位会员均有选举权,并有被选举为联谊会会长或被会长任命为联谊会工作人员的权利。

在会员会议上,家庭会员的任何成人会员均可投票选举;而且每位成人会员的投票将做为独立的一票统计。

5 每位会员可收到逐年更新的会员通信录,联谊会简报等,并在联谊会组织的活动中享受减价的会员票价。

会员应妥善使用会员通信录信息,不得将会员通讯录用于商业目的。

任何个人会员未经联谊会批准不得滥用联谊会组织名义私自发表意见。

6. 每位联谊会会员将在每年的首次活动前后通过联谊会会计的财政报告了解到联谊会会费收入及支出情况。

第二节:会费1 会员应在每年初期缴纳会费以保持会员身份。

2 在下半年加入联谊会的会员缴纳一年会费的一半数额。

3 每年会费的数额将由当年的会长及工作人员决定。

第三章会长及其它工作人员第一节:会长资格及工作人员职务责任1 联谊会的会长,秘书,会计及会长任命的所有其他工作人员均为无偿服务的自愿工作者。

2 会长应是大韦恩堡地区的居民。

3 会长每年由会员选举产生。

4 较理想的会长候选人应有至少一年的良好的会员经历。

5 会长全面负责联谊会的工作。

6 秘书负责保持联谊会的活动记录及协助会长与会员联络。

7 会计负责联谊会的财政收入统计,并且准备每年底的财政报告。

8 联谊会的所有资产及清单在换届时转交给新一届会长及其它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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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采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

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全国学联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全国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

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全国学联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全国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全国学联委员开会议决。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的委员会议,由所在地方的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主持。

全国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全国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全国学联主席团是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全国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

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全国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全国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和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全国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免全国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全国学联秘书处是全国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全国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全国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全国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国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全国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全国学联。

第四章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三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

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四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全国学联的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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