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 关于林地征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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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地征用的案例

征林协议书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甲乙双方在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征林协议:

一、甲方征用乙方位于矿山亩林地,用于开发铁矿用地。

二、甲方所征用乙方林地每亩作价元整,共亩(合计人民币元)征用林地款预付元,剩余元于山林砍完当日,即全数付清,乙方开具收款收据为准。

三、乙方须提供林检证复印件给甲方作为林地面积之依据,后续若有关林地之争议或纠纷乙方必须出面全权处理,与矿主无关。

四、本协议若发生争议则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身份证号码:日期:乙方:身份证号码:日期:篇二:《征占用林地补偿范本》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安置补偿协议

甲方:(用地单位)

乙方:(被征占用林地单位)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乙方: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提示:若乙方为自然人,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及身份证号码。)

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工程选址报告等文件,按照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就相关征用、占用林地(下统称征(占)用林地)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1.征(占)用林地的数量和基本状况

1.1征(占)用林地的位置:。

1.2征(占)用林地的权属:;林地办有所有权证书或林权证书的,证号为:。

1.3征(占)用林地的面积:,征(占)用林地的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征占用林地项目区现状图》。

1.4征(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情况:详见附件二《林地情况调查表》。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林地均指上述林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关于林地征用的案例}.

提示: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用为国家所有,然后改变林地用途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

所有权,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其特点是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占用存在期限,到期或者占用条件不具备了还要归还。由于征用和占用含义不同,在一个合同中界定,填写合同的人应予注意。

2.占用林地的期限

甲方根据本合同占用乙方林地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其计算;占用期满,甲方将占用的林地归还乙方。甲方需要延长前述占地期限的,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3.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用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甲方征(占)用乙方林地应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3.1林地补偿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国土资发〔xx〕19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林地补偿费按自治区征地统

一年产值的8倍为计算倍数计算,有林地补偿基数参照一等耕地按

2.25万元/公顷计算。

3.2林木补偿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国土资发〔xx〕13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要求中的林木补偿费的有关规定,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株数计算。

3.3安置补助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国土资发〔xx〕19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要求中的有关规定,安置补助费按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2倍为计费倍数计算,有林地补偿基数参照一等耕地按2.25万元/公顷计算。

3.4森林植被恢复费

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xx〕73号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新林计字〔xx〕50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中有关植被恢复的规定,征占用有林地(一般防护林地)植被恢复费按每公顷8万元征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公顷10万元征收;

4.征(占)用林地各类补偿费用的支付

甲方在下列情形均具备之日起日内,支付本合同第3条所约定的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用;篇三:《林地征占用方面法律法规》

林地征占用方面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禁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关于林地征用的案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64号)中第三条:强化林地利用监督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林地的制度。各地要制定、完善林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征用、占用林地补偿制度,维护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凡未依法办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无偿划拨国要林业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林地。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对没有核发林权证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按有关法规抓紧办理。征用、占用林地要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乱批滥占林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对xx年下半年以来非法征用、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限期办理审批补偿手续,凡不补办有关手续者,其非法征用、占用的林地应予以收回。要抓紧制定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有关法规,对于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在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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