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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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黄金生产,搞好储量承包质量管理,缩短地质勘查和矿山建设周期,提高黄金地质勘查基金的投资效益,进一步加强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依据国务院赋予国家黄金管理局“对黄金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的职能和国家有关政策,在总结以往金矿储量承包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
第三条金矿储量承包实行对口勘探,保证质量。承包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彻为国营企业和为搞好大、中型企业服务的方针。
第四条金矿实行储量(详查、勘探)承包。凡申请储量承包的项目应具有合格的普查地质报告。金矿储量承包实行项目管理。承包项目储量必须与建设能力和黄金产量挂钩。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是指甲、乙双方以承包项目为对象,对立项审查-地质设计审查-成果的野外验收-地质报告审查-储量核收-资料移交和财务结算等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六条发(承)包项目管理单位:
(一)发包方:国家黄金管理局(简称甲方。下同)。
(二)承包方: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其它有关部门(简称乙方。下同),乙方为省(区、市)人民政府时,其办事机构设在省(区、市)黄金主管部门。
第七条甲方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黄金生产战略目标、布局和指导思想,结合国家对金矿储量的需求和基金的可能,提出金矿储量承包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落实计划,制定政策,筹措资金和组织发包工作。
(三)、对承包工作进行指导,质量监控,核收储量,财务结算,兑现奖惩。
第八条乙方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黄金生产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提出本地区(部门)金矿储量和黄金产量挂钩的承包规划、计划。
(二)、组织落实国家下达的储量承包规划和计划。
(三)、按合同要求监督、检查、协调承包项目的执行,全程质量监控,核查成果。
(四)、负责汇总、通报情况。
第三章立项程序及条件
第九条立项程序:先由省级地勘主管单位根据国家对金矿资源的需要,结合隶属上级和地方政符的要求,提出金矿储量承包项目规划、计划,经省(区、市)黄金主管部门初步平衡,纳入矿山建设规划,属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的承包项目(含省内的计划单列市的项目),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有关部门向甲方申报。甲方平衡后与乙方签订承包意向(协议)书或合同。
第十条立项基本条件:
(一)、品位(供立项参考,不作储量计算工业指标)
1、岩金
适于坑采的易选冶金矿,矿体(矿区)的平均品位:大型以上(含大型)矿床大于5克/吨,中型矿床为5.0-5.5克/吨,小型矿床大于5.5-6.0克/吨;适于露采的易选冶金矿,矿体(矿区)的平均品位要大于4-4.5吨;
2、砂金
适于船采的砂金矿,原则上矿体(矿区)的混合砂平均品位:大型以上矿床(含大型)大于0.23克/立方米,中型矿床大于0.25克/立方米,小型矿床大于0.25克/立方米;适于机组采的砂金矿,矿体(矿区)的混合砂平均品位:大型矿床大于0.4克/立方米,中型矿床大于0.45克/立方米,小型矿床大于0.45克/立方米。
(二)、承包的储量是符合金矿勘探规范要求的可供工业利用的储量。
(三)、立项重点:易选冶的露采金矿,为国营老矿山提供接替(扩建)的金矿和中型以上的金矿项目。
(四)、为缩短勘探和矿山建设周期,大型以上矿床原则上可实行分段勘探、
分期建设;中、小型矿床次勘探完毕。勘探深度一般不超过200-400米,老矿山的勘探深度可适当放宽。
(五)、外部建设条件(供水、供电、交通等)和资源保护较好。
(六)、承包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乙方申请立项应提交的资料
(一)、提交达到普查规范要求的地质报告(含文字报告、全部附图、附表)及省级地勘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
(二)、承包项目申请表。主要要素有:承包项目名称、承包性质(详查或勘探)、承包储量数(工程量数)、承包范围、品位、有害元素含量和C级以上储量比例、提交勘探或详查地质报告送审稿时间等(详见附表一)。
(三)、省(区、市)黄金主管部门对矿区外部建设条件(供水、供电、交通、可能的开拓方案)及资源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建矿性质(新建、扩建或保危机矿山)和建矿体制,矿山建设规划及技术、经济的初步评估意见。
(四)、甲方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四章计划与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确定的黄金产量目标和金矿储量承包计划的总要求,编制金矿储量承包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计划类别与管理分工:金矿承包项目分一、二两类。一类项目是大型和部分中型的国家重点项目,由国家计委下达计划;二烊项目由画家黄金管理局下害计划,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三条计划类别与分工:金矿承包项目分一、二两类。一类项目是大型和部分中型的国家重点项目,由国家计委下达;二类项目由国家黄金管理局下达计划,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四条承包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乙方根据立项程序、立项条件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于当年9月10日前向甲方报下一年度承包项目计划(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计划调整:计划调整权属于原下达计划部门。
第十六条立项审查、计划及合同的关系:纳入承包计划的项目必须先经过立项审查,甲方根据立项条件择优发包,不搞平均分配,列入计划的项目才能签定承包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每年签定年度发(承)包合同,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为一级合同(母合同),乙方在签定转包合同时,乙方成为转包甲方,转包甲方与转包乙方签定的合同(子合同)为二级合同,二级合同要服从一级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主要内容与要求:合同要说明承包项目名称、承包储量性质(详细或勘探)、承包范围(位置、长度、深度)、承包储量数(承包工程量)、C级以上储量比例、品位、有害元素含量要求和承包单价,提交报告送审稿时间,建设规划,权力与义务、违约责任(含保密要求)等。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准确。
第十九条乙方签定转包合同时,执行项目的基层单位必须参加。转包甲方和转包乙方要相互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大型及某些中型项目,原则上要成立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协调小组,协调勘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承包项目正常实施。
第二十条省级地勘主管单位要根据转包合同尽快会同黄金主管部门审查勘探(详查)设计,并邀请储委、设计院、地方政府、矿山和有关单位参加,共同把好设计关。如有不同意见,重大问题要另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变更:根据调整的计划签定补充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酌情缓(停)拨资金或终止合同。
(一)、申报项目情况失实的;
(二)、对原始资料或地质成果有严重弄虚作假的;
(三)、资源管理不好;非法采矿屡禁不止的;在探矿过程中随意扩大坑道规格,或以探矿为名进行边探边采的;压低探矿坑道的承包价格用非法采矿来补偿的。
第二十二条探建结合项目以探为主,应确保探矿工程完成时间,勘探报告提交前,未经甲方同意矿山不得进行开采。
第二十三条乙方要定期将地质工作进展情况及探矿成果通报甲方。主要有:
(一)、统计报表:分季报和年报。由转包甲方汇总。在季后10日和年后20日内报出。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槽探、钻探、坑探和主要地质项目)、见矿情况及预期探获储量、奖金使用情况等(详见附表二)。
(二)、年中和年末应将项目的地质工作进展情况、探获成果、存在问题等向甲方书面汇报。时限为半年后10日、翌年20日内报出,特殊问题专题汇报。
(三)、统计资料和书面汇报均须做到情况真实,数据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