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_第14章_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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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2012.06.整理)各章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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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知识网络图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产生与发展演变【概念及其由来、产生、发展演变】《汉穆拉比法典》1、法典的制定2、法典结构和体系【序言、正文、结语】3、法典基本内容和特点:【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法、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楔形文字法基本特征和历史地位1、基本特征:【各法典结构体系比较完整、法典内容涉及面比广、该法大多比较重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2、历史地位第二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产生、发展和演变】古印度法基本制度:1、种姓制度2、所有权3、债法【契约关系较为简单、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4、婚姻家庭法【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5、继承法【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制度直接挂钩】6、刑法【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不同种姓同罪异法】7、诉讼制度【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古印度法基本特点:【与宗教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古印度法历史地位:【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周边国家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第三章古希腊法古希腊法产生和演变:1、萌芽时期(公元前12世纪···公元前8世纪)2、形成和发展时期(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4世纪)3、希腊化法律时期(公元前4世纪···公元前2世纪)雅典法律制度●雅典“宪法”一、雅典“宪法”的形成【提秀斯改革、德拉古立法、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立法、阿菲埃尔特立法、伯里克利立法】二、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雅典民事法律制度【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雅典刑事法律制度●雅典司法制度【法院组织、诉讼制度】古希腊法基本特征及其历史地位1、古希腊法基本特征2、古希腊法历史地位【古希腊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古希腊法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第四章罗马法罗马法的产生罗马法的历史发展:1、《十二表法》的制定2、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3、繁荣法学研究,重视发挥法学家作用4、《国法大全》的编纂罗马法渊源:【习惯法、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与着述】罗马法分类:【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市民法与长官法、人法物法诉讼法】罗马私法体系和基本内容1、人法【自然人、法人、婚姻与家庭法2、物法【物权(物的概念和分类、物权概念和种类、所有权、占有、他物权)、债权(概念、起因、分类、履行、担保、转移、消灭)、继承权】3、诉讼法【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罗马法基本特征:【私法极为发达、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立法技术发达、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篡】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罗马法的复兴、欧陆各国对罗马法的继受、罗马法对近代以来法律发展的影响】第五章日耳曼法日耳曼法产生和演变:【是西欧早期封建时期的法律、法律成文化、同罗马法并存与相互影响、王室法令的发展】日耳曼法基本制度:1、适用法律的规则【属人法的适用原则、法律冲突的解决】2、财产制度【不动产所有权(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农奴份地)、动产所有权】3、债权制度【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契约的种类很少、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严格保证债务的清偿】4、婚姻家庭制度与继承制度5、违法行为【犯罪、侵权行为】6、司法制度【审判组织、诉讼制度】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和历史地位第六章教会法教会法产生和演变1、产生2、发展【形成时期(公元4···9世纪)、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衰落时期(公元 15···18、19世纪)】教会法基本渊源:【《圣经》、教皇教令集、宗教会议决议、世俗法的某些规范及原则】教会法基本制度:【教阶制度、土地和财产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教会法基本特点:【是封建性质的神权法、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其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教会法历史地位:【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有深远影响】第七章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形成和发展【产生、发展(习惯法的汇编、成文法典的编篡、城市同盟法的出现)】●渊源【城市宪章、城市立法、行会章程、习惯法和判例、城市同盟法令】●基本内容【城市自治权和市民权、城市机关、城市工商管理、城市刑法与诉讼制度】中世纪西欧的商法●形成和发展【形成、发展(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国家商法时期17 (18)世纪)】●渊源【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法令、商事和海事习惯、商事和海事判例】●基本内容【商人及商人组织、集市管理、票据、海事制度】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基本特点及其影响城市法基本特点【城市法基本特点、城市法影响】、影响商法基本特点【是独立法律体系、是一种习惯法、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影响第八章伊斯兰法伊斯兰法产生伊斯兰法发展【形成时期(公元7世纪···8世纪中叶)、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叶···10世纪中叶)、盲从时期(公元10世纪以后)基本渊源:《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其他渊源【政府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外来法律】基本内容:穆斯林基本义务【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财产制度、债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犯罪与刑罚制度【经定刑的犯罪、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酌定刑的犯罪】、司法制度。

外国法制史重点速记

外国法制史重点速记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者乌尔纳姆在其统治期间编纂了适用于全境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这部法典是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楔形文字法律有:《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亚述法典》《赫梯法典》第二节《汉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汉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第三节《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当时的统治者极力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主要官吏是奴班达。

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

法律规定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第一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古印度的由婆罗门贵族所编纂的著名法典有《摩奴法典》《述杞氏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

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

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第二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最初用以区别征服者和被征服者,故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

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

第三等级是普通劳动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

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

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第三节《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外国法治史笔记

外国法治史笔记

外国法治史读书笔记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楔形文字法--(前3000-前100)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广大地区先后兴起的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的沿革: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拉尔萨的法典三件《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传播公元前15世纪到11世纪中期亚述时期编篡的《亚述法典》底格里期河。

哈里斯河流域公元前14世纪到13世纪《赫梯法典》四、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1、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2、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订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性质,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3、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制定的。

一、《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主要由于下面三方面的需要:a.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b.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c.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是一般司法判决的汇编。

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3部分,本文共282条。

三、法典的历史地位: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第三《汉穆拉比法典》节主要内容和特点:P21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将神权与政权密切结合,用神权维护政权,借以愚弄、欺骗广大奴隶和平民)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法典的首要任务)法典还将奴隶视为“权利客体”,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出卖、转让或抵押。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3.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

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

一、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00263外国法制史(自考)

00263外国法制史(自考)

00263外国法制史,导论1.【识记】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四个方面:(1)世界历史上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主要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影响。

(2)世界历史上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活动。

(3)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经济发展、政治演变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

(4)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

2.【识记】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包括哪些?(1)楔形文字法(2)古印度法(3)古希腊法(4)罗马法(5)日耳曼法(6)教会法(7)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8)伊斯兰法(9)英国法(10)美国法(11)法国法(12)德国法(13)日本法(14)俄罗斯法(15)欧洲联盟法3.【领会】简述外国法制史的地位及作用?一、外国法制史的地位:外国法制史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重要的法学专业基础学科。

二、外国法制史的作用:1、学习外国法制史有助于从总体上了解各个法律领域法律制度发生发展的基本状况,为深入学习各部门法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和学习可以开阔视野,对于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法制文明成果、学习世界各国法制建设发展经验有重要促进作用。

4.【识记】简述古代法律制度?【200910单选,201001单选】(1)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

(2)公元前6世纪,古印度出现佛教,佛教法在古印度社会一度繁荣、发达,佛教僧侣编纂、整理的《律藏》、《经藏》和《论藏》是佛教法的重要典籍。

(3)编纂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摩奴法典》是印度孔雀帝国兴盛时期对婆罗门教法的继承和总结,是印度法制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在南亚次大陆享有崇高地位,在历史上曾形成过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德国法律制度

德国法律制度

德国法
• 奠基人是哥廷根大学的胡果( 1764-1844) • 核心人物是萨维尼(1779-1861) • 其他代表有普赫塔,爱希霍伦, 格里姆,威赫尔格里姆等。
• 共同点:
• 对自然法学持批判态度,主张用 历史方法研究法律,认为法律是 随着民族的发展自发形成的,法 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主要表现 形式是习惯。
第六讲德国的法律制度理性与独创德国的法律制度外国法制史专题德国法一德国人的法律思维一严密的法学哲理与逻辑1哲理法学派?德国古典哲学是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在德国由康德所创立的哲学流派派
外国法制史专题
第六讲 理性与独创 ——德国的法律制度
德国法
一、德国人的法律思维
(一)严密的法学哲理与逻辑 1、哲理法学派
• (2)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
• A、法律不是立法者创造的也不是纯粹理性的产物 • B、法律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历史发展的产物。 • C、应对法的历史发展进行研究,从而寻找德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条件 成熟时候在编撰法典。
德国法
• 2、制定过程
• 1874年成立民法典编撰委员会,1896年公布,1900年1月 1日生效,人们习惯称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 • 历时26年的时间: • A、各派争论激烈,延缓了立法进程; • B、编撰要求严格,精益求精。力求将各派意见兼收并蓄 。 • C、处在历史转变时期,法典要反映新时代的要求。
•德国古典哲学,是18世纪末和19世 纪初,在德国由康德所创立的哲学流 派。 •主要代表:康德(1724-1804);费 希特(1762-1814);黑格尔(17701831);谢林(1776-1854);费尔 巴哈(1804-1872)。 •马克思: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

外国法制史表(非常有效!!)

外国法制史表(非常有效!!)
3/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与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等。
4/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准确,结构严谨,立论清晰,学理精深。
英美法系
英国法
英国法源头
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英美法
三大渊源
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1946年宪法
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
1958年宪法
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经过四次修改一直实施到现在,是法国现行宪法。
日本宪法
明治宪法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内容与特点:基于君主主权的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带有大纲目的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小,随时可以限制。
美国宪法
1987年联邦宪法法
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
英美司法制度
法院组织
1/英国
高级法院: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
低级法院
2/美国
联邦法院系统: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
州法院系统: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治安法院(基层法字)
提出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1791年宪法
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1875年宪法
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
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
基本内容:议会是立法机关,由参众两院组成;总统是国家元首;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这一国家机构。

外国法制史_第14章_德国法

外国法制史_第14章_德国法

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第一,商法典的许多规范是以民法典确立的一般性原则为基础制 定的,但调整的范围及适用对象远较民法狭小。 第二,商法典中的不少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方式超出了一般私法上 的行为方式,而且具有商人权利主体的属性,因此,这些法律规 范成为民法典的补充规范,其存在补充和完善了私法规范。 第三,因民法为一般法,而商法为特别法,所以依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原则,在商事领域,必须先适用商法,只有在现行商法无相 应规定时,方可适用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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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一、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德国是现代经济法出现最早的国家。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执行战时经济统制政策, 政府为适应战争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 大量经济法规,以限制物价,保障粮食供应,实行国家 强制征用等。 魏玛时期,为摆脱战争造成的困境,贯彻宪法关于社 会化的原则,扩大了经济立法的范围。 法西斯专政时期,希特勒政府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原 则组织国民经济,推行战争政策,实行经济军事化。 “二战”后,德国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一个新时代。
二、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普鲁士取得胜利,完成 了国家的统一大业。1871年4月16日,新选出 的帝国国会批准了以《北德意志宪法》为蓝本 制定而成的帝国宪法。该宪法共4章,78条, 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1.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德国的统一 2.帝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制 3.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两院组成, 共同行使立法权 4.建邦共和国基本法
1948年2月,美、英、法在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国的 参加下,召开了伦敦会议,决定在西德制定宪法。 9月1日,11个州的代表组成议会委员会,在波恩召开制宪 会议,并于1949年5月8日通过了宪法草案。经占领当局批 准后,又经三分之二的州议会同意,由议会委员会公布, 于5月23日开始施行。这就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共11章,146条。其内容和特点如下: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2014司考外国法制史:《德国民法典》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2014司考外国法制史:《德国民法典》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2014司考外国法制史:《德国民法典》篇一 : 2014司考外国法制史:《德国民法典》2014司考外国法制史:《德国民法典》。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在紧张进行中,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外国法制史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起到帮助作用,同时祝愿各位考生在2014年的司法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

19世纪初期的德国处于分裂状态,人们渴望建立统一的国家。

在这种背景下,法学家们围绕着民法典的制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多数法学家提出应尽快制定全德通行的民法典,以法律的统一促进国家的统一,法律的统一被认为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但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反对匆忙制定民法典,其主要观点是:第一,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

法律应该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出来的。

第二,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纂。

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

第三,法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和预知一切未来。

无论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与遗漏。

认为《法国民法典》没有任何创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

这场争论的实质是以何种法律学说作为编纂德国民法典的指导思想。

历史法学派一度占据上风。

该学派关于法律本质、法典化社会条件等问题的观念,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技术风格有重要影响。

19世纪中后期,制定统一民法典已是大势所趋。

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出现了日耳曼法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和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争鸣。

后一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

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英国法学家梅特兰(1850—1906)评价说:“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次立法行为当中。

第1章 外国法制史

第1章 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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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
古希腊的法律与法律观念,与丰富多彩的早期希腊神话不无联系。 古希腊法大致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公元前7世纪以前为第一阶段。第二 阶段时间大约在公元前6世纪—前4世纪 ;第三阶段(公元前4世纪中叶— 前2世纪中叶),即从公元前336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即位到公元前146 年罗马完全征服希腊为止,史称“希腊化时代”。 在古希腊法的进程中,以雅典和斯巴达两个城邦的法律比较有代表性。 罗马法在沉寂了多年以后于西欧重新获得生命力,主要当然应该归功于 《查士丁尼法典》及其在11世纪的意大利的重见天日。 罗马法的重要性也许不仅仅在于它的精致的制度的构建、对于法律的分 类、对于法典化的追求等,更多的可能是它最终为意大利、法国、德国、 西班牙等西欧国家的法律提供了几乎全盘而现成的基础。 就西方社会的法制而言,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共同构成西方法律 的三大支柱或渊源。 在罗马帝国末期,基督教取得合法地位,并成为帝国的国教。在西罗马 帝国灭亡后,基督教存活了下来,并逐渐发展壮大,极其深刻地影响到 了中世纪的西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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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
古印度法的最主要的内容是种姓制度,其构成古印度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古印 度法中最核心、最具特色的内容,其他所有部门法都渗透出种姓制度的气息。 近代印度的法律改革就是从对英国法的引进和对印度传统法律的改造开始的。 最终,印度法成为普通法系中独具特色的一员。 1950年的《印度共和国宪法》的正式生效则为印度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 基础。 在希伯来法律中,犹太人的《圣经》中的第一部分《摩西五经》被认为是“世 界上第一部对于我们有重要性的国内法法典,并且是第一部具有成文法体裁的 自然法法典”。 作为一种所谓“混合型的法律文化”,非洲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律演化的丰富 性和生动性。 由于历史的原因,独立后的非洲国家的法律主要呈现出现代法律与传统法律的 结合,分别归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征。 日本是东北亚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与中国一衣带水,其领土由本州、北 海道、九州、四国四大岛和周围的群岛组成。日本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 个比较独特的进程。 1853年是日本近代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一个年头。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2德国法

12德国法

• 萨维尼看来,法律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和语言、 风俗一样,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 现。法律是民族意识的有机产物,是自然而然逐渐形 成的。法律起源于习惯,习惯是法律最初的不成熟的 表现形式。法律是自发地渐进地演化而成的,而不是 立法者有意识创造的产物。 萨维尼的法律观的哲学渊 源是进化理性主义。进化理性主义认为,社会、语言 和法律都是按照演化的方式自然发展而成的,而不是 由任何人依凭理性设计出来的,因而社会、经济、法 律制度都不可能以演绎推理的方式加以重构。而建构 理性主义基于对人类理性具有无限能力的盲目自信, 主张一切社会、经济、法律制度都是由人类伟大的理 性创造出来的,既然人类自身创造了各种制度和文明, 那么人类也就能够按照理性设计随心所欲地对它们进 行重构和改造。
1900年德国商法典
内容选摘
德 国 法 与 法 国 法 的 渊 源
罗马法
法学 阶梯 法国 民法 典 学说 汇纂 德国 民法 典
德国法与法国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德国社会立法的主要部门
经济法 社会保障法 环境法 劳动法
第四节 司法制度
德国的法院系统
德国司法制度的 特点
重难点问题思考
1.德意志是怎样继承罗马法的?为什么要继承罗 马法? 2.德国历史上共颁布了几部宪法?它们各自的特 点是什么? 3.1900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历 史地位如何? 4.德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是什么? 5.战后德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哪些主要变化? 6.如何理解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 第三编,物权法(第854条至第1296条),该 编以占有和对物的权利为内容,共8章,分别 是占有、土地权利的一般规定、所有权、役权、 先买权、物上负担、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 质权;第四编,亲属法(第1297条至第1921 条),共3章,分别是民法上的婚姻、血亲关 系和监护;第五编,继承法(第1922条至第 2385条),主要是关于一个人死亡后其财产的 归属以及何人对遗产债务负责等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章 德国法

第十四章  德国法

四、《德国商法典》
商法典只涉及调整商业关系的特殊法规, 仅适用于商事,凡在商法典中未作规定的, 一律适用民法典以及商业惯例。
商法典共分4编,905条。
五、《德国刑法典》
1.采纳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制度,并在某 些方面有所发展。 2.以严厉刑罚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统 治地位 。 3.严格保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私有财产不 受侵犯。 4.以专章规定宗教罪。
第十四章德国法来自第一节 德国中世纪法律制度
一.14世纪以前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时期 二.15世纪以后德国全盘继受罗马法时期 三.18世纪末开始的法典编纂时期
第二节 德国近代法律制度
一、德国统一与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
1.既保留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传统法律文化的 特征,又有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时代色彩 2.公法建设受到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强烈影 响 3.立法技术发达,风格独特
三、《德国民法典》
(二)民法典的结构和重要特征 1.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加以编纂, 共分5编,35章,2 385条。 2.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 (1)基本原则有所变化;(2)规定了法人制 度;(3)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4)在立 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 确。
(一)根本法 (二)民法和经济法 (三)劳动立法 (四)刑法 (五)诉讼法
三、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制度
(一)基本法 (二)民法 (三)经济法 (四)社会立法 (五)刑法 (六)诉讼法
二、《德意志帝国宪法》
全国统一宪法的制定始于1848年革命时期 德意志同盟各国于法兰克福同盟议会上制 定的《法兰克福宪法》。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共14章,78条。
三、《德国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制定 1.自然法学派与历史法学派之争 2.日耳曼法学派与罗马法学派(“潘德克 顿”法学派 )之争

外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及论述

外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及论述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一章楔形文字法(课本19页----29页)1.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2.楔形文字法的特征A.是一部神定法B.结构体系较完整C.设计内容广泛D.采用不同法律判例的汇编和抽象概括3.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前2006年)的乌尔纳姆王创制,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法典内容:A.禁止巫术B.伤害他人身体可用罚金代替刑罚C.把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D.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女双方家长E.妇女必须严守贞操,发现者处死4.阿维鲁: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

分为享有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权利的自由民,前者称“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会资格的人,其中既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纹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5.神明裁判:在案件无法判别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借助神明的意志判断诉讼当事人是否应负罪责,它在古代中世纪一些国家和地区被采用。

6. 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7.<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因此而得名。

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

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大纲说明一、外国法制史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专升本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是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综合基础学科。

二、外国法制史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研究外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产生和演变规律。

它是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表现形式,主要特点和阶级实质探讨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三、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外国法律思想史、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各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但又有密切联系和分工。

外国法制史是研究法学理论的基础,它与各部门法学是历史与现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它可涉及各部门法,并通过各种部门法史及理论,综合研究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整个法律制度,揭示其最本质的特点和规律。

四、外国法制史基本内容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即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现代法律制度概述。

五、本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是:掌握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来分析、认识法律问题的方法,扩大知识面,为掌握法学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批判继承外国优秀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参考、供鉴的资料;了解当代外国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六、外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根本方法是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同时,也须采用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多媒体教材一体化总体设计初步方案一、学时分配课内学时90,5学分,录音讲授9学时。

课内学时的具体分配见附表。

二、文字教材采用分立型,分为主教材和辅助教材。

主教材为《外国法制史》,是教学和学时的主要内容和依据,是音像教材的基础。

辅助教材为《外国法制史学习辅导》,配合主教材,帮助学生消化理解主教材的内容,重点是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典,及对主要法典的评析。

绪言一、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对象和范围。

二、外国法制史的时期划分。

三、外国法制史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意义。

四、外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了解以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古代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法律(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发展和一般规律;认识古代东方奴隶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楔形文字法的本质、作用和主要特征。

外国法制史(华东政法大学)

外国法制史(华东政法大学)

• 公元4世纪以后,由于佛教和耆那教的发 展,婆罗门教开始衰弱。公元8、9世纪, 婆罗门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一些教 义,结合印度民间的信仰,逐渐发展成 为印度教。印度教与婆罗门教没有本质 上的区别,其教义基本相同
• 就持戒而言,婆罗门教实行人生的四个 行期:梵行期、家居期、林栖期与云游 期;按照每个阶段规定的义务,致力履 行祭祀、祈祷、持戒及禁欲等,以求解 脱
二、《乌尔纳姆法典》
(一)法典制定的背景
1、村社私有经济的发展,需要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
2、统一的国家、集中的权力,需要统一各城邦的政令 (二)法典的结构、内容 1、法典由序言和条文两部分组成 2、主要内容: * 以残暴的刑罚确认和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 * 以剥夺支出和赔偿的方式维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 * 以男女不平等来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 * 以罚金调整奴隶主内部或自由民之间的关系
• 学习本课程的意义: 一、加深我们对外国现行法律的理解 二、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文化多元化的现象 三、 加深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理解
古 代 法
• • • • • • 古埃及法 楔形文字法 古印度法 希伯来法 古希腊法 罗马法
第一章 古埃及法
一、古埃及法的形成
1、古埃及法: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古埃及法存续期间:3000 B.C.——6世纪B.C. * 3500 B.C.左右:出现奴隶制国家的雏形——州 * 3100 B.C.左右:上埃及王(法老)美尼斯统一全国
* 11世纪B.C.----6世纪B.C.:古埃及先后被埃塞俄比亚
人、亚述人、波斯人和马其顿所征服
二、古埃及法的基本内容
(一)国家制度——典型的专制制度
法老
法老任命的官吏
臣民

外法史资料

外法史资料

5.简述1949年波恩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现行的德国根本法。《基本法》首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内容与《魏玛宪法》大致相同,并强调公民权利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家各部门均受其制约,任何人均可因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力的侵犯,通过司法途径提起宪法申诉。
其次,《基本法》分别对联邦和各州、联邦议会、总统、立法、行政财政和司法等部门的制度和权限作出原则规定,重新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民主政体,规定了法治社会的一般原则。第一,规定国家结构形式继承采用联邦制,各州重新取得本州的行政管理权和组织管理文化教育等项权力。它把保持各州一定程度的独立地位作为联邦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又规定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第二,规定德国的立法机关是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第三,规定联邦总统不再由人民选举,改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只能连任1次,并且大幅度削减总统的权力。第四,规定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作为政府首脑,在国家行政管理中起实际领导作用。第五,《基本法》规定在国家机关活动中,立法部门服从于宪法秩序,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受法律和正义的约束。
(1)德国封建法以其法律规范的分散性、法律渊源的多样化和适用范围的属地性为主要特征。
(2)基于对罗马国家理念上的认同,罗马法成为一种被全德各邦封建君主共同接受德法律文化遗产,其内容成为德国封建法德重要渊源。
(3)邦法、城市法组成的地方法成为德国封建法德基本形式,相对成熟和完备的地方法体系为统一后德国法的创制提供了最初的模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近代德国法的统一是在地方法的基础上实现的。
6.简述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900年《德国民法典》分为5编。第一编总则,对人、物、法律行为和时效等作了规定。第二编债务关系法,包括债的通则以及买卖、赠与、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和保证等各种债务关系。第三编物权法,包括不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共有、地上权、役权、抵押和质权等内容。第四编家庭法,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亲属关系、收养、监护、保佐等内容。第五编继承法,包括继承、继承人范围和顺序、遗嘱、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继承特留份等内容。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成文化阶段。

《汉摩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比较集中的反映了汉谟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的保留下来,因此是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的最可靠的史料。

汉谟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制定一部通行全王国的法典成为当时的一种迫切的需要。

2.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当时出现的许多新的经济关系在原有各国的法律中未得到反映,需要新法律予以规范。

3.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由于私有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各阶层、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尖锐化,亟需一部统一的法典缓和阶级矛盾。

汉摩拉比法典的特点:1.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谟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 法典体现团体本位思想: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特点:1.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2.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法的基本领域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努力只是其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发的敕。

古代印度的范围远比现代的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1)吠陀。

外法史整理

外法史整理

外法史整理一、楔形文字法1、汉穆拉比法典:是什么,21第二段,25阿维鲁穆和穆什钦奴公元前19世纪,阿摩利人建立了古巴比伦王国。

到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汉穆拉比法典》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汉穆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因此,是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最可靠的史料,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巴比伦的自由民被分为两个不同的等级。

自由民的最上层被称为阿维鲁穆,包括国王、大臣、僧侣、商人、高利贷者、自耕农和手工业者,他们享有完全的权利。

自由民的另一个等级被称为穆什钦奴,是指处于公社之外而依赖于王室经济为王室服务的人,包括耕种王室份地的纳供人,以服兵役为条件而获得王室土地的人以及为王室负担其他义务的人。

二、印度法2、34-36印度法的渊源5种,婆罗门教的渊源与佛教渊源,三藏,世俗的法律渊源,阿育王,石柱(1)吠陀: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

诗歌体。

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吠陀。

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充满神话和幻想,其中许多内容涉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2)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

散文体。

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

乔达摩法经、阿帕斯檀跋法经、槃达耶那法经、伐悉私陀法经、毗湿奴法经。

各法经都确认了吠陀法典的至高地位,将雅利安人的习俗系统化,使种姓制在法律上固定下来。

法经被认为是奠定“印度人永世不变的生活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圣典”。

(3)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

诗歌体。

最为重要的法典即《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外国法制史(第二版)PPT 第 14章 德国法

外国法制史(第二版)PPT 第 14章  德国法
为即将到来的统一国家的建立准备。宪法规定,联邦 内部各邦在形式上保持独立,联邦立法机关由国家议院和 联邦议院组成,国家议院的议员由各邦根据普遍、直接和 秘密的选举法选举产生;联邦议会的成员由各邦按其地位 的重要性来分配,为了保证普鲁士的垄断地位,在43个议 席中,普鲁士占17个席位。宪法还规定普鲁士国王同时担 任联邦元首、军队的最高统帅,普鲁士首相兼任联邦首相, 仅对国王负责,不受议会控制。
(二)法西斯专政时期法的蜕变
1.颁布确立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性法律。 2.制定服务于法西斯统治的民事法律。 3.全面加强刑事镇压是法西斯专政的一个重要 特征。
(1)取消资产阶级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要 求司法机关根据“人民健全的正义感”和“刑法 基本原则”,对法律未加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用“意思刑法”代替“结果刑法”。 4.对德国的法院组织实行彻底改造,取消了司 法独立等资产阶级司法原则,使法院成为法西斯 实行司法镇压的有力工具。
(二)统一后德国法律的发展趋向
德国的重新统一,也给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课 题。
首先,制定一部新宪法取代目前仍在适用的基本法, 已成为立法机关的当务之急,尽管基本法所构建的德国法 治社会的架构将成为新宪法的基础而基本保存下来。
其次,成功地完成对原东德地区社会制度的改造使之 适应现存的法律秩序和管理模式,实现德国社会内部的和 谐统一,也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一)法律规范的分散性、法律渊源的多样化和适用范围的 属地性 法律规范的分散性,是指封建德国不存在比较完整、 比较系统的适用于整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即使某一部门法 的情形亦如是。不同的邦、不同的领地均适用各自制定的 法律。法律渊源的多样性,是指无论从少量的帝国立法还 是从为数众多的地方立法的内容来看,日耳曼习惯法、罗 马法、教会法的影响清晰可见。规范效力的属地性,是指 与长期分裂的政治社会相适应,德国封建法基本上是地方 法。

法制史 德国法

法制史    德国法

席勒的故居
魏玛宪法内容
• 1919年8月11日生效。全文共181条,分两编。第一编为 联邦的组织及其职责,分联邦及各邦、联邦议院、联邦总 统及联邦政府、联邦参议院、联邦立法、联邦行政、司法 7章。第二编为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分个人、 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团体、教育及学校、经济生活5章。 • 联邦制,但联邦中央权限极大 • 共和制,分权制,但总统的权力极大,强制执行权和独裁 权 • 基本权利规定全面、详尽—社会经济权利凸显 1.共同生活方面。 《魏玛宪法》规定:“婚姻”为家庭生命及民族生存增 长之基础,受宪法之特别保护,并以男女两性平权为本。 私生子之身体上、精神上、社会上之进展,在立法上, 与嫡生子同等待遇。保护青年,使其勿受利用,防止其道 德上、精神上、体力上之荒废。
• 位于欧洲中部,北临北海和波罗的海 • 面积35.7万平方公里,内分16个州 • 人口8220万左右,主要为德意志人,有少 数丹麦人和吉普赛人等 • 宗教:多信仰基督新教和天主教 • 首都:柏林,人口300多万。
德国历史
• 843年法兰克帝国一分为三:东法兰克帝国 • 919-1024年,萨克森王朝 • 1806年,名义上统一的“神圣罗马帝国”被法国拿破仑推 翻 • 1815年,成立德意志联邦,包括34个封建君主国和4个自 由城市,其中普鲁士和奥地利较大。 • 19世纪60年代,经过三次战争,普鲁士先后打败丹麦、奥 地利和法国 • 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 • 1919年魏玛共和国时期,标志帝国的结束 • 1933年希特勒上台 • 1945年德国战败分裂(真正分裂1949年) • 1990年10月3日,两德统一
• 在研究德国历史(它完全是一篇苦难史) 时,我始终认为,只有拿法国的相应的时 代来作比较,才可以得出一个正确的标准, 因为那里发生的一切正好和我们这里发生 的相反。那里是封建国家的各个分散的成 员组成一个民族国家,我们这里恰好是处 于最严重的衰落时期。那里的整个发展过 程中是罕见的客观逻辑,我们这里是一天 比一天不可救药的紊乱。 ---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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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重吸收刑法科学的研究成果 2.重申和强调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3.提倡“非犯罪化”的刑事政策 4.减轻刑罚的适用 5.完善了矫正与保安处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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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法的发展
1975年刑法典施行后,随着德国社会的不断发 展,尤其是经济迅速增长、国际交往的增多以及 重新统一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引发了新的犯罪 现象,促使立法机关不断对刑法进行修订,这些 修订往往是结合单行刑法进行的。具体体现在: 1.继续贯彻教育刑思想 2.加强对经济领域的犯罪处罚 3.加强对恐怖犯罪、洗钱犯罪和毒品犯罪的 惩治 4.加强对环境的刑法保护
二、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普鲁士取得胜利,完成 了国家的统一大业。1871年4月16日,新选出 的帝国国会批准了以《北德意志宪法》为蓝本 制定而成的帝国宪法。该宪法共4章,78条, 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1.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德国的统一 2.帝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制 3.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两院组成, 共同行使立法权 4.建立军事警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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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871年刑法典
《德意志帝国刑法典》由总则加两编组成, 共370条。 1871年刑法典具有如下特点。 1.继承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并有所 发展 2.严格保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既 得利益 3.专章规定了宗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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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75年刑法典
1949年的基本法规定了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1951年8月 颁布《关于刑法修改的第一号法律》,对刑法典的叛国罪 作了修订。1954年联邦议会设立刑法改革委员会,于 1962年公布刑法典草案。 1969年联邦议会刑法改革委员会颁布刑法改革法令,继续 对刑法典进行全面修改,并于197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 刑法典。其正式名称是《1975年1月1日修订的1871年5月 15日刑法典》,意在显示刑法典的继承性。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共28章,358条,仍保留了 1871年刑法典的形式,但废除了原来的总则部分,代之以 《刑法典通则第一编》。
3.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1) 2) 3) 4)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具有科学性 民法典反映了时代的精神 民法典具有许多创造性发展 民法典在编纂的技术风格上具有自己的特色
4.民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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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00年商法典及其发展
1.1900年商法典 2.商法的发展
1) 2) 3) 4) 商人概念的简化 商号法的改革 人合公司的改革 商事登记程序和费用法的简化
1.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是国家法院规范私人冲突的公共行为,其目的是维 护个人权利,并对案件争议中整个私法体系的适用做出规定。 1877年2月1日,德意志帝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共10 编,1084条。 2.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共7编,474条。 1877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仍沿用 至今,虽经多次修改,但基本结构未变,内容变化不大。 事诉讼改革的首要目的是,加速刑事诉讼程序和改善受害人 地位。现行刑事诉讼改革的努力涉及处理集团犯罪的办法, 减少法院的负担及加快审理速度。
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第一,商法典的许多规范是以民法典确立的一般性原则为基础制 定的,但调整的范围及适用对象远较民法狭小。 第二,商法典中的不少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方式超出了一般私法上 的行为方式,而且具有商人权利主体的属性,因此,这些法律规 范成为民法典的补充规范,其存在补充和完善了私法规范。 第三,因民法为一般法,而商法为特别法,所以依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原则,在商事领域,必须先适用商法,只有在现行商法无相 应规定时,方可适用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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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近现代法的演变
1.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法律 体系的形成 2.魏玛共和国时期法的发展 3.法西斯专政时期法的蜕变 4.现代德国法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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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宪

一、宪法的历史渊源 德国制定宪法的历史肇始于19世纪初期。 319世纪中期,由于1848年欧洲民主革命的影 响,普鲁士等北部各邦也制定了宪法。与此同 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德意志市民意识迅速增 强,劳工运动高涨,德国各邦有了各种联合的 愿望,统一的德国宪法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如 1849年的《法兰克福宪法》。 1.法兰克福宪法 2.普鲁士宪法 3.北德意志宪法 5
第十四章 德 国 法
【学习目标】 】
本章主要讲解了德国法的形成和发展演变,近现代德国法的基本 制度与内容,德国法的历史地位以及对世界法律的影响。通过本 章的学习应掌握德国法形成发展的基本规律与特点,了解德国法 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理解德国法作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之一的独 特性及其对世界法律的贡献。
【关键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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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法院组织和诉讼法
一、德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德国实行司法独立 制度,司法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法院组织 体系由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各种 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 1.宪法法院 2.普通法院 3.行政法院 4.劳动法院 5.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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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的诉讼制度
第五节 刑
一、德国刑法的历史渊源

德国刑事立法的历史可追溯到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时期的《加罗 林纳法典》。 《巴伐利亚刑法典》是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近代刑法学之父费 尔巴哈(1775—1833年)主持制定的。该法典体现了费尔巴哈基于 理性主义的刑法学体系以及罪刑法定思想,对其他各邦的刑事立 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各邦模仿的对象。 1848年的资产阶级革命虽然以失败告终,却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创 造了条件,促进了刑法的改革。 1868年在普鲁士领导下的北德意志联邦成立,联邦帝国议会决定 由司法部组织力量,以1851年《普鲁士刑法典》为蓝本,编纂统 一的刑法典。 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为维护统一后的社会秩序, 巩固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的统治地位,在对《北德意志联邦刑法 典》略作修改后,于1871年5月15日将其作为《德意志帝国刑法 典》正式颁布,187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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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魏玛宪法
1919年的《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因在魏玛召开的制宪会 议上通过,习惯上被称为《魏玛宪法》。 月11日公布实施。该宪法分为两编,共181条,1.4万余字, 是当时世界最长的一部宪法。第一编规定了联邦的组织和 职权,第二编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宪法规定德意志共和国实行联邦制,并赋予联邦极 大权限 2.宪法规定德意志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总统制共和 国 3.保留了传统宪法有关公民权利的同时,进一步扩大 了公民权的范围 4.宪法规定了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经济制度
【引导案例】
马丁·路德审判(1521年)
(资料来源:托马斯·帕克. 开庭:改变人类进程的115件世纪大案. 刘璐、张华伟,等译,海潮出版社,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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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德国法概述
一、德国封建法的渊源 德国原是法兰克帝国的一部分。公元843年, 法兰克帝国三分天下,东部法兰克逐渐演变 为德意志王国。 14世纪中期,查理四世颁布的《黄金诏书》 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制度。 1.习惯法 2.帝国立法 3.罗马法 4.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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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1948年2月,美、英、法在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国的 参加下,召开了伦敦会议,决定在西德制定宪法。 9月1日,11个州的代表组成议会委员会,在波恩召开制宪 会议,并于1949年5月8日通过了宪法草案。经占领当局批 准后,又经三分之二的州议会同意,由议会委员会公布, 于5月23日开始施行。这就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共11章,146条。其内容和特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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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一、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德国是现代经济法出现最早的国家。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执行战时经济统制政策, 政府为适应战争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 大量经济法规,以限制物价,保障粮食供应,实行国家 强制征用等。 魏玛时期,为摆脱战争造成的困境,贯彻宪法关于社 会化的原则,扩大了经济立法的范围。 法西斯专政时期,希特勒政府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原 则组织国民经济,推行战争政策,实行经济军事化。 “二战”后,德国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一个新时代。
二、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作为德语国家的奥地利,曾是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的邦国之 一,并长期占据德国皇帝的位子。 1938年以后,奥地利采用了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第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奥地利结束了纳粹政权的统治,但仍采 用了《德国民法典》。 希腊民法典全盘接受了《德国民法典》的模式。 在日本,明治维新后,人们首先想要学习的外国法是法国法。 此外,意大利、荷兰、卢森堡、列支敦士登、南斯拉夫、巴 西、墨西哥、埃及、泰国、旧中国等,也都不同程度地受到 了德国法影响。 总的来说,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德国在理论上处于西方 法律的领导地位。 在刑法领域,其刑法理论,尤其是学派之争,促使了德国刑 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体现这些理论的刑法典足以模范世界。 22
本章小结
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代表之一,其法律的发展演变具 有自己的特色。 德国法全面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强调法的成文化和理性 化;在形成之初,就受到德国古典哲学的影响,在法的价 值追求上一直具有国家主义、团体主义的倾向;德国法的 每一步发展都有一套理论学说作支撑,这同时造就了德国 法具有语言精确、概念科学、逻辑推理严密的特征。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之一,德国法以其高超的学理性在19 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一直处于西方法律的领导地位。 德国法的高度发达不仅仅体现在民商法领域,还体现在宪 法、刑法、经济法等各个领域。德国法还以其社会适应性 强,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向我们展现了其独特的魅力。
德国封建法(Feudal Law of Germany) 黄金诏书(the Golden Imperial Edict) 德国基本法(Basic Law of Germany) 德国民法典 (the Civil Law of Germany) 德国宪法法院(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Ger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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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国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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