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_第14章_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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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00年民法典及其发展
1.民法法典化的论争
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 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Thibaut)。
2.民法典的立法过程
1873年12月,帝国国会对宪法有关帝国立法权的条款作了修改, 从而明确了民法的立法权属于帝国中央,编纂统一的民法典终于 有了宪法依据。 从1874年开始到1896年法典通过,这22年是民法典纂写、修改 和定稿所用去的时间。
20
第七节 德国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德国法的基本特点
无论从法的体系、结构、表现形式,还是从法的本质、地位和作 用来看,两国都极为相似。德国法继承了法国法的基本原则和制 度,又有许多创新和发展。 法国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深受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形成了以“六法”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其基本原则与制度具有 革命性;而德国法是社会改良运动的结果,体现了封建贵族与资 产阶级的妥协性,其法制具有保守性。 德国建立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确立了“法治国”原则,建 立了独立的宪法法院制度与责任内阁制度。 在民事经济法律领域,《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自由主义、个人主 义的价值观念,其结构体例是《法学阶梯》式的,语言简洁、通 俗易懂。 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继承了法国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并有所发展,表现为以自由主义的法治国思想为基础,注重对法 益的保护。 1975年的《德国刑法典》就是新旧学派折中损益的结果,表现在 刑法中既强调犯罪行为是处罚的基础,又考虑行为人的不同情况; 既规定了刑罚,又规定矫治与保安处分措施等。 21
1.《基本法》规定了比较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 2.《基本法》规定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并赋予各州较大权 力 3.《基本法》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和内阁制的政府形式 4.《基本法》承诺对自己主权的某些限制,以维护和平
8
第三节 民 商 法 一、民商法的历史渊源 1.巴伐利亚民法典 2.普鲁士普通邦法 3.奥地利普通民法典 4.萨克森民法典 5.票据法和普通商法典
本章小结
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代表之一,其法律的发展演变具 有自己的特色。 德国法全面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强调法的成文化和理性 化;在形成之初,就受到德国古典哲学的影响,在法的价 值追求上一直具有国家主义、团体主义的倾向;德国法的 每一步发展都有一套理论学说作支撑,这同时造就了德国 法具有语言精确、概念科学、逻辑推理严密的特征。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之一,德国法以其高超的学理性在19 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一直处于西方法律的领导地位。 德国法的高度发达不仅仅体现在民商法领域,还体现在宪 法、刑法、经济法等各个领域。德国法还以其社会适应性 强,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向我们展现了其独特的魅力。
第十四章 德 国 法
【学习目标】 】
本章主要讲解了德国法的形成和发展演变,近现代德国法的基本 制度与内容,德国法的历史地位以及对世界法律的影响。通过本 章的学习应掌握德国法形成发展的基本规律与特点,了解德国法 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理解德国法作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之一的独 特性及其对世界法律的贡献。
【关键概念】 】
【引导案例】
马丁·路德审判(1521年)
(资料来源:托马斯·帕克. 开庭:改变人类进程的115件世纪大案. 刘璐、张华伟,等译,海潮出版社,2000.9)
2
第一节 德国法概述
一、德国封建法的渊源 德国原是法兰克帝国的一部分。公元843年, 法兰克帝国三分天下,东部法兰克逐渐演变 为德意志王国。 14世纪中期,查理四世颁布的《黄金诏书》 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制度。 1.习惯法 2.帝国立法 3.罗马法 4.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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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魏玛宪法
1919年的《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因在魏玛召开的制宪会 议上通过,习惯上被称为《魏玛宪法》。 月11日公布实施。该宪法分为两编,共181条,1.4万余字, 是当时世界最长的一部宪法。第一编规定了联邦的组织和 职权,第二编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宪法规定德意志共和国实行联邦制,并赋予联邦极 大权限 2.宪法规定德意志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总统制共和 国 3.保留了传统宪法有关公民权利的同时,进一步扩大 了公民权的范围 4.宪法规定了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经济制度
1.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是国家法院规范私人冲突的公共行为,其目的是维 护个人权利,并对案件争议中整个私法体系的适用做出规定。 1877年2月1日,德意志帝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共10 编,1084条。 2.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共7编,474条。 1877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仍沿用 至今,虽经多次修改,但基本结构未变,内容变化不大。 事诉讼改革的首要目的是,加速刑事诉讼程序和改善受害人 地位。现行刑事诉讼改革的努力涉及处理集团犯罪的办法, 减少法院的负担及加快审理速度。
3.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1) 2) 3) 4)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具有科学性 民法典反映了时代的精神 民法典具有许多创造性发展 民法典在编纂的技术风格上具有自己的特色
4.民法的发展
10
三、1900年商法典及其发展
1.1900年商法典 2.商法的发展
1) 2) 3) 4) 商人概念的简化 商号法的改革 人合公司的改革 商事登记程序和费用法的简化
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第一,商法典的许多规范是以民法典确立的一般性原则为基础制 定的,但调整的范围及适用对象远较民法狭小。 第二,商法典中的不少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方式超出了一般私法上 的行为方式,而且具有商人权利主体的属性,因此,这些法律规 范成为民法典的补充规范,其存在补充和完善了私法规范。 第三,因民法为一般法,而商法为特别法,所以依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原则,在商事领域,必须先适用商法,只有在现行商法无相 应规定时,方可适用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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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1948年2月,美、英、法在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国的 参加下,召开了伦敦会议,决定在西德制定宪法。 9月1日,11个州的代表组成议会委员会,在波恩召开制宪 会议,并于1949年5月8日通过了宪法草案。经占领当局批 准后,又经三分之二的州议会同意,由议会委员会公布, 于5月23日开始施行。这就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共11章,146条。其内容和特点如下:
第五节 刑
一、德国刑法的历史渊源
法
德国刑事立法的历史可追溯到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时期的《加罗 林纳法典》。 《巴伐利亚刑法典》是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近代刑法学之父费 尔巴哈(1775—1833年)主持制定的。该法典体现了费尔巴哈基于 理性主义的刑法学体系以及罪刑法定思想,对其他各邦的刑事立 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各邦模仿的对象。 1848年的资产阶级革命虽然以失败告终,却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创 造了条件,促进了刑法的改革。 1868年在普鲁士领导下的北德意志联邦成立,联邦帝国议会决定 由司法部组织力量,以1851年《普鲁士刑法典》为蓝本,编纂统 一的刑法典。 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为维护统一后的社会秩序, 巩固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的统治地位,在对《北德意志联邦刑法 典》略作修改后,于1871年5月15日将其作为《德意志帝国刑法 典》正式颁布,187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2
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2) 禁止的竞争行为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 2.反对限制竞争法 1) 禁止卡特尔 2) 控制兼并 3) 监督滥用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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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障法
1.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念 社会法即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劳动者和老人、 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需要扶助的人 的权益之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社会保险 法和社会救济法。 2.德国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德国陆续对社会法进 行系统整理和修订,于1983年7月开始公布 《社会法典》。 德国社会法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社会保险、 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 14
二、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作为德语国家的奥地利,曾是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的邦国之 一,并长期占据德国皇帝的位子。 1938年以后,奥地利采用了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第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奥地利结束了纳粹政权的统治,但仍采 用了《德国民法典》。 希腊民法典全盘接受了《德国民法典》的模式。 在日本,明治维新后,人们首先想要学习的外国法是法国法。 此外,意大利、荷兰、卢森堡、列支敦士登、南斯拉夫、巴 西、墨西哥、埃及、泰国、旧中国等,也都不同程度地受到 了德国法影响。 总的来说,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德国在理论上处于西方 法律的领导地位。 在刑法领域,其刑法理论,尤其是学派之争,促使了德国刑 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体现这些理论的刑法典足以模范世界。 22
德国封建法(Feudal Law of Germany) 黄金诏书(the Golden Imperial Edict) 德国基本法(Basic Law of Germany) 德国民法典 (the Civil Law of Germany) 德国宪法法院(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Germany)
1.注重吸收刑法科学的研究成果 2.重申和强调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3.提倡“非犯罪化”的刑事政策 4.减轻刑罚的适用 5.完善了矫正与保安处分制度
17
四、刑法的发展
1975年刑法典施行后,随着德国社会的不断发 展,尤其是经济迅速增长、国际交往的增多以及 重新统一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引发了新的犯罪 现象,促使立法机关不断对刑法进行修订,这些 修订往往是结合单行刑法进行的。具体体现在: 1.继续贯彻教育刑思想 2.加强对经济领域的犯罪处罚 3.加强对恐怖犯罪、洗钱犯罪和毒品犯罪的 惩治 4.加强对环境的刑法保护
15
二、1871年刑法典
《德意志帝国刑法典》由总则加两编组成, 共370条。 1871年刑法典具有如下特点。 1.继承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并有所 发展 2.严格保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既 得利益 3.专章规定了宗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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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75年刑法典
1949年的基本法规定了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1951年8月 颁布《关于刑法修改的第一号法律》,对刑法典的叛国罪 作了修订。1954年联邦议会设立刑法改革委员会,于 1962年公布刑法典草案。 1969年联邦议会刑法改革委员会颁布刑法改革法令,继续 对刑法典进行全面修改,并于197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 刑法典。其正式名称是《1975年1月1日修订的1871年5月 15日刑法典》,意在显示刑法典的继承性。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共28章,358条,仍保留了 1871年刑法典的形式,但废除了原来的总则部分,代之以 《刑法典通则第一编》。
二、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普鲁士取得胜利,完成 了国家的统一大业。1871年4月16日,新选出 的帝国国会批准了以《北德意志宪法》为蓝本 制定而成的帝国宪法。该宪法共4章,78条, 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1.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德国的统一 2.帝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制 3.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两院组成, 共同行使立法权 4.建立军事警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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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一、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德国是现代经济法出现最早的国家。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执行战时经济统制政策, 政府为适应战争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 大量经济法规,以限制物价,保障粮食供应,实行国家 强制征用等。 魏玛时期,为摆脱战争造成的困境,贯彻宪法关于社 会化的原则,扩大了经济立法的范围。 法西斯专政时期,希特勒政府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原 则组织国民经济,推行战争政策,实行经济军事化。 “二战”后,德国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一个新时代。
18
第六节 法院组织和诉讼法
一、德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德国实行司法独立 制度,司法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法院组织 体系由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各种 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 1.宪法法院 2.普通法院 3.行政法院 4.劳动法院 5.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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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的诉讼制度
3
二、德国近现代法的演变
1.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法律 体系的形成 2.魏玛共和国时期法的发展 3.法西斯专政时期法的蜕变 4.现代德国法的重建
4
第二节 宪
法
一、宪法的历史渊源 德国制定宪法的历史肇始于19世纪初期。 319世纪中期,由于1848年欧洲民主革命的影 响,普鲁士等北部各邦也制定了宪法。与此同 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德意志市民意识迅速增 强,劳工运动高涨,德国各邦有了各种联合的 愿望,统一的德国宪法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如 1849年的《法兰克福宪法》。 1.法兰克福宪法 2.普鲁士宪法 3.北德意志宪法 5
二、1900年民法典及其发展
1.民法法典化的论争
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 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Thibaut)。
2.民法典的立法过程
1873年12月,帝国国会对宪法有关帝国立法权的条款作了修改, 从而明确了民法的立法权属于帝国中央,编纂统一的民法典终于 有了宪法依据。 从1874年开始到1896年法典通过,这22年是民法典纂写、修改 和定稿所用去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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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德国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德国法的基本特点
无论从法的体系、结构、表现形式,还是从法的本质、地位和作 用来看,两国都极为相似。德国法继承了法国法的基本原则和制 度,又有许多创新和发展。 法国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深受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形成了以“六法”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其基本原则与制度具有 革命性;而德国法是社会改良运动的结果,体现了封建贵族与资 产阶级的妥协性,其法制具有保守性。 德国建立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确立了“法治国”原则,建 立了独立的宪法法院制度与责任内阁制度。 在民事经济法律领域,《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自由主义、个人主 义的价值观念,其结构体例是《法学阶梯》式的,语言简洁、通 俗易懂。 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继承了法国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并有所发展,表现为以自由主义的法治国思想为基础,注重对法 益的保护。 1975年的《德国刑法典》就是新旧学派折中损益的结果,表现在 刑法中既强调犯罪行为是处罚的基础,又考虑行为人的不同情况; 既规定了刑罚,又规定矫治与保安处分措施等。 21
1.《基本法》规定了比较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 2.《基本法》规定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并赋予各州较大权 力 3.《基本法》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和内阁制的政府形式 4.《基本法》承诺对自己主权的某些限制,以维护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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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 商 法 一、民商法的历史渊源 1.巴伐利亚民法典 2.普鲁士普通邦法 3.奥地利普通民法典 4.萨克森民法典 5.票据法和普通商法典
本章小结
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代表之一,其法律的发展演变具 有自己的特色。 德国法全面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强调法的成文化和理性 化;在形成之初,就受到德国古典哲学的影响,在法的价 值追求上一直具有国家主义、团体主义的倾向;德国法的 每一步发展都有一套理论学说作支撑,这同时造就了德国 法具有语言精确、概念科学、逻辑推理严密的特征。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之一,德国法以其高超的学理性在19 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一直处于西方法律的领导地位。 德国法的高度发达不仅仅体现在民商法领域,还体现在宪 法、刑法、经济法等各个领域。德国法还以其社会适应性 强,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向我们展现了其独特的魅力。
第十四章 德 国 法
【学习目标】 】
本章主要讲解了德国法的形成和发展演变,近现代德国法的基本 制度与内容,德国法的历史地位以及对世界法律的影响。通过本 章的学习应掌握德国法形成发展的基本规律与特点,了解德国法 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理解德国法作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之一的独 特性及其对世界法律的贡献。
【关键概念】 】
【引导案例】
马丁·路德审判(1521年)
(资料来源:托马斯·帕克. 开庭:改变人类进程的115件世纪大案. 刘璐、张华伟,等译,海潮出版社,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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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德国法概述
一、德国封建法的渊源 德国原是法兰克帝国的一部分。公元843年, 法兰克帝国三分天下,东部法兰克逐渐演变 为德意志王国。 14世纪中期,查理四世颁布的《黄金诏书》 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制度。 1.习惯法 2.帝国立法 3.罗马法 4.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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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魏玛宪法
1919年的《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因在魏玛召开的制宪会 议上通过,习惯上被称为《魏玛宪法》。 月11日公布实施。该宪法分为两编,共181条,1.4万余字, 是当时世界最长的一部宪法。第一编规定了联邦的组织和 职权,第二编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宪法规定德意志共和国实行联邦制,并赋予联邦极 大权限 2.宪法规定德意志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总统制共和 国 3.保留了传统宪法有关公民权利的同时,进一步扩大 了公民权的范围 4.宪法规定了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经济制度
1.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是国家法院规范私人冲突的公共行为,其目的是维 护个人权利,并对案件争议中整个私法体系的适用做出规定。 1877年2月1日,德意志帝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共10 编,1084条。 2.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共7编,474条。 1877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仍沿用 至今,虽经多次修改,但基本结构未变,内容变化不大。 事诉讼改革的首要目的是,加速刑事诉讼程序和改善受害人 地位。现行刑事诉讼改革的努力涉及处理集团犯罪的办法, 减少法院的负担及加快审理速度。
3.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1) 2) 3) 4)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具有科学性 民法典反映了时代的精神 民法典具有许多创造性发展 民法典在编纂的技术风格上具有自己的特色
4.民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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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00年商法典及其发展
1.1900年商法典 2.商法的发展
1) 2) 3) 4) 商人概念的简化 商号法的改革 人合公司的改革 商事登记程序和费用法的简化
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第一,商法典的许多规范是以民法典确立的一般性原则为基础制 定的,但调整的范围及适用对象远较民法狭小。 第二,商法典中的不少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方式超出了一般私法上 的行为方式,而且具有商人权利主体的属性,因此,这些法律规 范成为民法典的补充规范,其存在补充和完善了私法规范。 第三,因民法为一般法,而商法为特别法,所以依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原则,在商事领域,必须先适用商法,只有在现行商法无相 应规定时,方可适用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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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1948年2月,美、英、法在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国的 参加下,召开了伦敦会议,决定在西德制定宪法。 9月1日,11个州的代表组成议会委员会,在波恩召开制宪 会议,并于1949年5月8日通过了宪法草案。经占领当局批 准后,又经三分之二的州议会同意,由议会委员会公布, 于5月23日开始施行。这就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共11章,146条。其内容和特点如下:
第五节 刑
一、德国刑法的历史渊源
法
德国刑事立法的历史可追溯到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时期的《加罗 林纳法典》。 《巴伐利亚刑法典》是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近代刑法学之父费 尔巴哈(1775—1833年)主持制定的。该法典体现了费尔巴哈基于 理性主义的刑法学体系以及罪刑法定思想,对其他各邦的刑事立 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各邦模仿的对象。 1848年的资产阶级革命虽然以失败告终,却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创 造了条件,促进了刑法的改革。 1868年在普鲁士领导下的北德意志联邦成立,联邦帝国议会决定 由司法部组织力量,以1851年《普鲁士刑法典》为蓝本,编纂统 一的刑法典。 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为维护统一后的社会秩序, 巩固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的统治地位,在对《北德意志联邦刑法 典》略作修改后,于1871年5月15日将其作为《德意志帝国刑法 典》正式颁布,187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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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2) 禁止的竞争行为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 2.反对限制竞争法 1) 禁止卡特尔 2) 控制兼并 3) 监督滥用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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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障法
1.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念 社会法即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劳动者和老人、 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需要扶助的人 的权益之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社会保险 法和社会救济法。 2.德国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德国陆续对社会法进 行系统整理和修订,于1983年7月开始公布 《社会法典》。 德国社会法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社会保险、 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 14
二、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作为德语国家的奥地利,曾是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的邦国之 一,并长期占据德国皇帝的位子。 1938年以后,奥地利采用了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第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奥地利结束了纳粹政权的统治,但仍采 用了《德国民法典》。 希腊民法典全盘接受了《德国民法典》的模式。 在日本,明治维新后,人们首先想要学习的外国法是法国法。 此外,意大利、荷兰、卢森堡、列支敦士登、南斯拉夫、巴 西、墨西哥、埃及、泰国、旧中国等,也都不同程度地受到 了德国法影响。 总的来说,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德国在理论上处于西方 法律的领导地位。 在刑法领域,其刑法理论,尤其是学派之争,促使了德国刑 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体现这些理论的刑法典足以模范世界。 22
德国封建法(Feudal Law of Germany) 黄金诏书(the Golden Imperial Edict) 德国基本法(Basic Law of Germany) 德国民法典 (the Civil Law of Germany) 德国宪法法院(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Germany)
1.注重吸收刑法科学的研究成果 2.重申和强调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3.提倡“非犯罪化”的刑事政策 4.减轻刑罚的适用 5.完善了矫正与保安处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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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法的发展
1975年刑法典施行后,随着德国社会的不断发 展,尤其是经济迅速增长、国际交往的增多以及 重新统一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引发了新的犯罪 现象,促使立法机关不断对刑法进行修订,这些 修订往往是结合单行刑法进行的。具体体现在: 1.继续贯彻教育刑思想 2.加强对经济领域的犯罪处罚 3.加强对恐怖犯罪、洗钱犯罪和毒品犯罪的 惩治 4.加强对环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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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871年刑法典
《德意志帝国刑法典》由总则加两编组成, 共370条。 1871年刑法典具有如下特点。 1.继承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并有所 发展 2.严格保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既 得利益 3.专章规定了宗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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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75年刑法典
1949年的基本法规定了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1951年8月 颁布《关于刑法修改的第一号法律》,对刑法典的叛国罪 作了修订。1954年联邦议会设立刑法改革委员会,于 1962年公布刑法典草案。 1969年联邦议会刑法改革委员会颁布刑法改革法令,继续 对刑法典进行全面修改,并于197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 刑法典。其正式名称是《1975年1月1日修订的1871年5月 15日刑法典》,意在显示刑法典的继承性。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共28章,358条,仍保留了 1871年刑法典的形式,但废除了原来的总则部分,代之以 《刑法典通则第一编》。
二、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普鲁士取得胜利,完成 了国家的统一大业。1871年4月16日,新选出 的帝国国会批准了以《北德意志宪法》为蓝本 制定而成的帝国宪法。该宪法共4章,78条, 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1.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德国的统一 2.帝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制 3.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两院组成, 共同行使立法权 4.建立军事警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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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一、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德国是现代经济法出现最早的国家。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执行战时经济统制政策, 政府为适应战争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 大量经济法规,以限制物价,保障粮食供应,实行国家 强制征用等。 魏玛时期,为摆脱战争造成的困境,贯彻宪法关于社 会化的原则,扩大了经济立法的范围。 法西斯专政时期,希特勒政府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原 则组织国民经济,推行战争政策,实行经济军事化。 “二战”后,德国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一个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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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法院组织和诉讼法
一、德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德国实行司法独立 制度,司法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法院组织 体系由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各种 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 1.宪法法院 2.普通法院 3.行政法院 4.劳动法院 5.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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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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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近现代法的演变
1.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法律 体系的形成 2.魏玛共和国时期法的发展 3.法西斯专政时期法的蜕变 4.现代德国法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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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宪
法
一、宪法的历史渊源 德国制定宪法的历史肇始于19世纪初期。 319世纪中期,由于1848年欧洲民主革命的影 响,普鲁士等北部各邦也制定了宪法。与此同 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德意志市民意识迅速增 强,劳工运动高涨,德国各邦有了各种联合的 愿望,统一的德国宪法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如 1849年的《法兰克福宪法》。 1.法兰克福宪法 2.普鲁士宪法 3.北德意志宪法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