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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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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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 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 一种资格或许可。经济权利可分为原生权 利和取得权利。
• ①原生权利亦称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直接 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法律主 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 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 • ②取得权利则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 实现的权利。
债权和所有权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表现在以 下三个方面: • ①主体。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 的,而所有权则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 体是不特定的。 • ②内容。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所有权则不同, 所有权内容为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义务则是除所有人的一切人所承担的不侵犯义务。 • ③客体。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 有权的客体仅限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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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 2. 经济义务是由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 种责任。 • 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即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合同、协议约定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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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1.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 ①必须是经济法主体可以控制、支配的事物; • ②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 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 • ③经济法律客体应该是能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 经济效益或者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 物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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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代理制度
• 3. 代理的种类有:
•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
•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 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 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一、法律的概述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以程序为标志、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2.法的特征:意志性、国家性、规范性、强制性3.法的分类(1)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2)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实体法、程序法(3)按照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程序不同:根本法、普通法(4)按照法适用的范围不同:一般法、特别法(5)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国内法、国际法(6)按照法律维护的是公共(社会)利益,还是维护个体私人利益为主要标准:公法、私法4.法律规范(1)种类①按照法律规范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职能: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②按照法律调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不同: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复合性规范③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④按照法律规范所属的法律部门:宪法性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诉讼法律规范(2)效力①时间效力:实体法采取“从旧原则”,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程序法采取从新原则②空间效力:全国、境内有效③对人的效力:a.属人管辖效力 b. 属地管辖效力(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人除外)c.保护管辖效力5.法的渊源:形式意义上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成文法构成。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香港沿用以前的普通法体系,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沿用以前的大陆法体系,我国大陆地区坚持社会主义法体系(1)正式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的,不能设置人身罚)④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人身罚、吊销执政)⑤行政规章(只能制订警告、罚款)⑥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订)⑦特别行政区法律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2)非正式渊源:政策、判断、习惯、法理学说等二、法律关系1.概念: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关系2.特征(1)是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2)是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是思想的社会关系(4)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3.构成要素(1)主体:①自然人②集体主体③国家(2)客体:物、行为和智力成果(3)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4.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1)抽象条件(一般条件):法律规范(2)具体条件(法律事实)三、法律的运作1.法律的创制(1)立法体制(2)创制程序①法律议案的提出②法律草案的讨论③法律的通过④法律的公布(3)法律解释①正式解释,也叫法定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和行政解释②非正式解释2.法的实施(1)法的遵守(2)法的执行(3)法的适用①法治原则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③司法独立原则④司法责任原则3.法律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社会性的监督(5)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四、法治与依法治国1.法制:法律制度2.法治:法律的统治法治的特点:(1)是与人治相对立的、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方法(2)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而且它本身也要受法律所支配(3)最根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不仅仅是一种治国模式,又是一套价值体系,目标是建立体现自由、平等、正义等内容的法治社会状态(5)现代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和体现3.依法治国。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现代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
法学基础知识
•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学基础知识
• 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四、法的起源
法学基础知识
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
氏族习惯
原始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
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无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把一国现 行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 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的性质以及调整 方法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划分为若干法律 部门。
法律部门的构成
法学基础知识
行政法 刑法 民法
经济法
宪法
劳动法和 社会保障法
诉讼法 环境法 军事法
到寻求哪种途径解决
法/Law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目录
法/Law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二节 法的运行 第三节 法与国家、政策 第四节 法制与法治
法/Law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目录
法/Law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作用 三、法的本质 四、法的起源 五、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 六、法律关系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八、法的效力 九、法的解释
• 分类:按解释的主体不同,可分为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第二节
法/Law
法的运行
一、法的创制(立法)
法学基础知识
1、立法:也叫法的制定,指有权的国
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 立法权: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权力。

法学基础理论(简)

法学基础理论(简)

法律关系的要素
总结词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这三个要素是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 。
详细描述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等。内容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主体与客体 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三个要素共同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完整内涵,缺一不可。
法律关系的种类
总结词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如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 关系等。
详细描述
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 法律关系划分为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公法关系是指国 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私法关系则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 ,根据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否对应,可以将法律关系 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 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对应关系的法律关系,而相 对法律关系则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的 法律关系。
法的要素
总结词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详细描述
法的要素是构成法的基本成分,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是法的 基本单位,它明确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标准,告诉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 的。法律原则是法的指导思想,它体现了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法律概念是对法的基本
概念和术语的定义和解释,是法的表达和理解的必要工具。
对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责任的免除与减轻
免除法律责任
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免除法律责任,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减轻法律责任
由于出现法定条件减轻法律责任,只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综合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

综合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

第⼀节 法律概述 (⼀)法、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为规范的总称。

2.法律的概念 从形式上讲,法律有⼴义和狭义之分。

⼴义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件。

(⼆)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种⾏为规范系统。

法律作为⼀种⾏为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第⼀,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第⼆,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制定,是指由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件的活动,⼀般是指成⽂法创制的过程。

认可,是指国家承认某些社会上已有的⾏为规则具有法律效⼒。

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不成⽂法。

不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的⾏为规范系统。

国家强制⼒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机关。

4.法律是以规定⼈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段的⾏为规范系统。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员的职权和职责。

(三)法律的作⽤ 1.法律的规范作⽤ 2.法律的社会作⽤ 3.我国法律在建⽴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 (四)法律的分类 1.成⽂法和不成⽂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4.⼀般法和特别法 5.国内法和国际法。

6.公法和私法。

第⼆节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为规范。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阶级为领导的⼴⼤⼈民意志,并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种⾏为规范。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法的概念也称法律,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本质 (1)法是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强制性。

(二)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它回答一项行为规范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具有何表达形式时,才能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7类:1.宪法。

2.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

(三)法的分类1.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从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按照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必须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就同位次的法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位次相同,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属于不同位次的法律,只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却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别。

(四)法的体系和部门1.法的体系是指某国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它的结构大体有3个层次:(1)法律规范——法的最基本的单位。

(2)法律部门——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互补所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

法的体系不同于法系,也不能简称法的体系为法系。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统称。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⑪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⑪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⑫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⑬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⑪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当一般法与特别法发生矛盾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
刑事诉 讼法
仲裁法 行政诉 讼法 程序 法
民事诉 讼法
(四)公法和私法 (五)国际法和国内法
1.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的实施以国家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2.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律关系的总称。 律关系的总称。
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1)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确定情况可以分为确定性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二、法的分类 (一)根本法和普通法
(1) 宪法 )
第三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述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 发生的影响。 发生的影响。
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法在宏观方面对社会关系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体 表 现 形 式
法 的 各 种 具
(2) 法律 ) (3) 行政法规 ) (4) 地方性法规 )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6)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7)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8) 国际条约 )
(二)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 前三种法,尽管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 阶级特征也不同,但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 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反映剥削阶级的意志和 利益,是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统称 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 社会主义法则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 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 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具 有与任何剥削阶级法律完全不同的性质。
•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 有法可依,是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可供遵循, 这是实现和健全社会注意法制的前提,也 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首要任务。
• 有法必依,是指必须严格执法、守法,依 法办事,这是加强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 关键。
• 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时,必 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程序 和制度办事,这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 制的重要条件。
• 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律的历史类型 更替的根本动力,社会革命是法律历史类 型更替的基本条件,唯有社会主义法律是 在完成自己历史使命,消灭剥削和阶级, 实现共产主义后而自行消亡。
• 法律可概括为:法律是反映由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同志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的总和,它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 有力工具。
• 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 必须依法平等地无一例外地予以追究和制 裁,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的必然要求。
• 民主是代表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多数人统 治,归根结底表现在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 制度,即国体和政体上。 • 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民主的性质由统治 阶级的性质决定,民主的真实和虚伪可以由 民主反映的多数人意志的范围来判断. • 统治阶级内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全社会 的民主是真正的人民民主.因此,多数人的范 围是检验民主真假的试金石.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是指以上帝规定的基本法律和经典法学作品为基础,用来阐释和解释法律的一整套系统性的理论。

它既反映了世界上普遍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也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文化传统和社会习俗对法律的影响。

因此,法学基础理论在法学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推动法学研究、应用和实践的重要基础。

法学基础理论对法学研究、应用和实践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法学基础理论为法学研究和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

比如,古代的著作,如《中华民国刑法》、《律师法》等,已经为我们提供了经典的法学理论基础,使我们在研究和应用法律时有了一定的依据。

其次,法学基础理论作为法学判断和实践准则的基础,有助于人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思考,进行恰当地法律判断和实践,更好地避免法律冲突和司法纠纷。

第三,法学基础理论还能够指导人们应对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实践。

例如,对于当下社会中出现的新兴问题,很多时候我们会缺乏有效的有利于尽快解决问题的法律建议,此时,我们可以借鉴法学基础理论中的思想和精神,从而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第四,法学基础理论同时也是法学活动的引导和框架,它能够引导人们在履行职责时采取合理的法律行动,避免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行为。

最后,法学基础理论还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认识法律,提高其对法律的尊重。

用法学基础理论的思想去研究、理解和了解法律,能够深入挖掘法律的价值和意义,有助于人们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的作用,认同法律的价值,增强对法律的尊重。

总的来说,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研究、应用和实践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法学发展进步的重要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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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与属性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通过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发的属性①规范性;②国家强制性;③阶级意志性;④物质制约性二、法的基本特征一般而言,法具备以下四个特征:①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③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三、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可以归结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类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本身的作用,即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施对人们行为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以及强制等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根据其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⑴指引作用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指引人们行为的方向。

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⑵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⑶预测作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以提高行为的实际效果,减少偶然性和盲目性。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⑷教育作用法通过把国家或社会对人们行为的基本要求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使之渗透于或内化于人们的内心中,并借助于人们的行为予以进一步的广泛传播。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⑸强制作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2、法的社会作用法既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体现在两个方面:⑴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表现在:①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②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③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⑵执行社会公共事物表现在: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⑤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四、法的渊源及其分类1、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一般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单选社会主义的法:我国社会主义的法体现着由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2.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法”,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单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第一,规范性和普遍性。

规范性: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单选)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假定、处理和制裁。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多选)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制定,(了解)——从无到有的过程。

认可(了解)——从普通社会规范到国家法律的过程。

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不成文法。

(多选)不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力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

(单选)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单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

(多选)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

(单选)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

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单选)三、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

第二讲 法学基础理论

第二讲  法学基础理论

①属于人权范畴 马克思: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 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时也实现着自由。 一个人所反对的自由最多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 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②法的自由得到法的认可并受到法的保障。 A.得到法的认可。 a.法律应该体现自由。 b.自由须限于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 禁止自我伤害、禁止伤害他人和社会
②动态:依法进行活动的一种方式。
法制:一国或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 系统。
(2)分类:历史类型和法系 法系: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 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 律的总称。
①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 典法系) ——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的总 称。 Α .法国法系。 以1804《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强 调个人权利。——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 会经济特点。 Β .德国法系。 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 强调社会利益。——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 典型。
(1)自由价值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 的臣仆。” 洛克:“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 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 扩大自由。因为在一切能接受法律支配的人 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可能有这种自由。 法的自由:一定社会中的人受到法保障或 得到法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 的权利。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认可的法 途径 :①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社会规 则以法律效力; ②通过加入国际条约、承认或签订国 际条约,认可国际法律规范; ③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做 出概括,产生规则和原则,并赋予这些规则 和原则以法律效力。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③对权利义务分配的影响。

法学基础理论要义

法学基础理论要义

• (一)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外在表现形式
• (二)法的渊源的几种主要形式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法
4、法理
5、国际协定和条约
• (三)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章
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梁。
• 第三,是连接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的纽带。 • 第四,法律解释的实质还可以从立法者与法官的权力关系
进行阐述。
• 种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其他解释
十三、法的作 用
• (一)法的规范作用 • 1、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本人的行为起到导向、引导的作用 • 2、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十、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分类
01
02
03
04
公法责任和私法责 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 责任和公平责任
职务责任和个人责 任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 责任
十、法律责任
• (四)归责与免责 • 1、归责的法律原则 • (1)责任法定原则 • 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
• 在确定责任之前,1.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2.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 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3.应当首先区分这种因果关系 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中,其适用条件(假定)是配偶已死亡且有遗产。 如配偶健在 自然不能主张遗产继承。 (2)处理 :是权利义务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 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表达方式: 可以、有权、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 (3)后果:是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 定或否定的规定,即法律后果。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D. 不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3.(单选)2016 年 10 月 12 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新一届议员宣誓入职仪
式上,极个别“港独”候任议员在宣誓时,公然做出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行。宪法法
律权威不容挑战,2016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
百零四条的法律解释。随后香港法院根据这一法律解释,裁定两名候任特区立法会议
C. 法院判决卞圆圆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
D. 苏冰冰承诺若刘晨通过公务员考试就嫁给他
3.(单选)甲涉嫌盗窃,在被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检察院遂作出撤销案件
的决定,检察院是基于下列哪种原因撤销案件的?( )
A. 法律事件
B. 违法行为
C. 事实构成
D. 法律行为
第三节 立法
一、立法权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行政法规:国务院。 (3)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B. 我国的法只对中国公民产生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的,不受我
国法制约
C. 我国的法都是一经公布立即生效的
D. 我国法律原则上是具有溯及力的
4.(多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对于其颁布实施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
题属于( )。
A. 对人的效力问题
B. 时间效力问题
C. 空间效力问题
D. 有无溯及力问题
A. 立法
B. 执法
C. 司法
D. 守法
2.(多选)某甲因打伤某乙,被人民法院判处 2 年有期徒刑并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被单位开除公职,某甲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下列哪几项?( )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一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一、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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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Ⅰ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第一章法的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

对丁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的概括性。

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法律的国家性。

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凋整机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的利导件。

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

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法的程序性。

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特征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但我们却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

三、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四、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第二章法律历史第一节法律历史概说一、古代的法律古代存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两种历史类型的法。

它们在许多方面存在共同点,所以在法学上常被合称为“古代法”。

二、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与发展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

资本主义法经历的发展阶段。

三、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法的出现。

第二节法律历史的规律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

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

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法律的产生经历了出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不断进步的规律。

法律发展受经济条件决定。

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与继承。

依赖于革命或改革。

第三节法律的历史传统一、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

在法律结构与法律文化方面。

在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方面。

在法律形式与司法技术方面。

在法律民族性与国际性方面。

二、法系与历史传统法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三、西方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比较两个法系可从这些方面比较:法律渊源传统、法典编纂传统、法律结构传统、法律适用传统、诉讼程序传统。

第三章法律作用第一节法律作用释义一、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两大作用对象。

而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

法的作用的实质。

二、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划分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

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一、指引作用二、评价作用三、预测作用第三节法的社会作用一、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以法的形式确认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

以法律手段调节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利益关系。

制裁也是法的社会作用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

对权力和权利实行约束,促使权力的节制运行和权利的依法行使。

法的组织与引导功能。

二、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第四节法的局限一、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法律语言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法律执行的高成本问题。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

二、法的局限性与法治应当付出的代价第四章法律制定第一节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制定的概念二、法律制定的特征三、立法体制第二节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一、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二、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三、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第三节法律制定的程序一、法律议案的提出二、法律议案的审议三、法律议案的表决四、法律的公布第四节法律效力一、法律对人的效力二、法律的空间效力三、法律的时间效力第五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其种类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购原理和准则。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第一,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内容和价值倾向;第二,它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的重要保障;第三,它对法律改革有导向作用;第四,它指引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补充法律漏洞,对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有重要作用。

第二节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的含义法律概念是指人们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法律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分类第三节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概念与结构二、法律规范的种类第六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结构一、公法与私法传统的法律体系。

公法。

私法。

二、社会法的出现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它们是以传统公法要素与私法要素为基本框架、以传统公法和私法的调整方法为原型混合而成的第三种结构要素,我们称之为社会法。

三、三大结构要素的区别三个结构要素在调整对象、作用方式、法律本位、法律价值等方面存在着区别。

第二节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一、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关系。

二、我国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将法律体系按照社会关系与调整方式两种标准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三、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客观原则。

目的原则。

平衡原则。

发展原则。

主次原则。

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结构现代法律体系中宪法的地位。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的统领下,由三个结构要素(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构成。

划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主要包括政治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

第四节法的分类一、法的分类概述法律分类的目的。

二、法的一般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一般法和持别法。

国内法和国际法。

三、法的特殊分类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第七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种类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第三节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法律关系主体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法律关系的内容第四节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的概念二、法律事实的种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法律行为是指受法律控制和调整的,用法律作为评判标准因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对法律行为,应从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内在方面进行认识。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法律行为应从举动、手段和效果等外在方面进行认识。

第二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二、法律责任的分类法律责任的分类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三、归责与免责第三节法律制裁一、法律制裁的概念二、法律制裁的种类法律制裁的种类主要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第九章司法原理第一节司法权的性质一、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的法定的分上关系。

司法权是守护国家有关法律的一种权力,主要是指审判权。

司法权与行政权从结合到脱离的历史演变。

二、司法权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实质性不问,司法是一种判断,而行政是一种管理。

第二节司法的特征一、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土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二、司法的中立性三、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件,但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四、司法的稳定性五、司法的专属性六、司法的法律性行政权主体职业的非法律件,司法主体职业的法律性。

七、司法的终极性八、司法的交涉性行政权运行方式的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

九、司法的非服从性十、司法的公平优先性第三节司法体制一、西方司法独立的理由二、司法权的体制保障司法权的所有特性都要求司法在体制上的独立性,同时,要使上述特性还原给司法权的话,又都取决于司法权在体制上的独立性。

第十章法律职业第一节法律职业特征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二、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的专业性和职业的专门性;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法律职业的分层性‘法律职业的伦理性;法律职业的一体化。

第二节法律职业主体一、法官法官的地位;法官的资格;法官的独立;法官的权利和义务。

二、检察官检察官的作用;检察官的职责:检察官的任职资格。

三、律师律师的分类;律师的职能;律师资格。

第三节法律职业伦理一、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职业伦理即法律职业道德,它集公共性、职业性与政治性十一体。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人性原则;理性原则;人权原则;司法公正原则。

三、法律职业伦理的规范法官、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第十一章法律思维第一节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一、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概念和分类。

二、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特殊思维,它指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件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主要包括: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的一切行为的思维方法;是一种求实的以寻求利益为日的的思维方法。

第二节法律渊源的识别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是指法官等职业法律群体对什么样的法律性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它包括法源理论和法律表现形式两个方面。

二、法律渊源的识别三、法律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法律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约、法理学说、公平正义观念等。

第三节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一、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有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两种。

二、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的概念、待征、原则和方法。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遵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各种法律性资料的法律意义所作的说明。

法律解释应具有合宪法、专门性及待处理案件的关联性特征。

法律解释的原则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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