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制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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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折的法律之路:司法解释的困难与争议

曲折的法律之路:司法解释的困难与争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逐渐成为各行各业的关注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解释和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作为一种司法权力的行使方式,经过了曲折的发展和演变。

然而,司法解释的困难与争议也逐渐浮出水面,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

首先,司法解释的困难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含糊不清和多义性上。

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和概括性,很难对所有情况都做出具体而统一的规定。

因此,在司法裁判中,经常需要进行解释和界定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例如,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抽象概念的含义并不明确,司法解释面临着如何具体界定其适用条件和标准的难题。

其次,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给司法解释带来了新的挑战。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新兴产业的崛起,原有的法律规则和解释往往无法满足新情形的需要。

例如,在互联网领域,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但是现有法律对于这些问题的规定相对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解释偏差和争论。

因此,司法解释需要不断更新与变革,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此外,司法解释的争议也常常围绕着权力和利益的斗争展开。

在一些敏感和复杂的案件中,司法解释不仅仅是一种学术理论或规则的解读,更是涉及到政治、经济和道德等多方面的利益。

各方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立场,导致对于法律解释的争议和辩论。

例如,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之间的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往往存在分歧和冲突。

这些争议使得司法解释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规则应用和裁判判断,而是需要考虑到社会伦理和公共利益的综合因素。

在面对司法解释的困难和争议时,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弥补和解决。

首先,加强法律的透明度和清晰性,通过详细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减少法律的模糊性和多义性,降低司法解释的难度。

其次,加强相关领域的专门研究和学术讨论,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依据和借鉴经验,避免主观偏见和个人意见对司法解释的影响。

此外,加强立法和司法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和沟通,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

利益衡量原则下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利益衡量原则下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的《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 的决议 》 的相关规定 , 但是此后颁
布 的《 立法法 》 , 并未承认 我 国最 高司法机关 的法律解释权 。
根据我 国法律 冲突“ 新法 优于 旧法 、 高 位阶 的法律优 于低位
和组织 这项权利行 使状况 的如何便无 从可知 了。不能 否认
此 规定对我 国的法治建设 特别是 司法解释制 度 的完 善具有
( 三) 我 国司法解释制定、 修 改、 废止 的程序 问题 “ 2 0 0 7 年3 月2 3 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司法解 释工作 的规 定》 , 史 无前例 的明文确立 了任何公 民
和组织 皆可推动 司法解释立项 的机 制 , 以及就涉及人 民群众 切身利 益或者重大 疑难 问题 的司法解 释 向社会公 开征求 意 见 的机制 。 ” 通 过此条规定 , 明确 了公 民和组织可 以有 参与 到 司法 解释活动 中的权利 , 但是 在具体 的操 作过程 中 , 公 民
瓶而不 能起 到实 际的作用 。
知: 法 解 释 _ 定 充作 所
, ,


用, 因而 在我 国司法解 释成 为法 律 的外在表 现形 式之 但 是司法解释毕竟只是法律解释 的一种方式 , 我 国最高
补 二 以利 益 衡量 为 视 角分 析 我 国 司法解 释 制度 中存
适用相关法律 时做 出的具 体规定 , 其性质 理解 为司法机关 的 内部 规定更 为合 适 , 那么在法 院审理案 件作 出裁 判时 , 援引

我 国 现 行 司 法 解 释 甫 度 所 存 在 的 几 个 问 题
( 一) 对我国现行 司法解释制度合法- 眭的质疑

浅析中国法律解释的体制

浅析中国法律解释的体制
对 法律 的解 释 效 力低 于 立 法解 释 。 法 律 解 释 的历 史 同法 律 存 在 和 发 展 的历 史 同 样 悠 久 , 律 解 法
我 国现 行 法 律 解 释 体 制 分 为 立 法 解 释 、 政 解 释 、 法 解 释 。 行 司 现 行 法律 解 释制 度 的 主 干 是立 法 解 释 , 法 解 释 从 属 于 立 法 解 释 , 司 这 从 全 国人 大常 委 会可 对 审判 解 释 和检 察 解 释 的 原 则 性 分 歧 作 出 解 释 的规 定 中 可 以看 出 。这 种 制 度 在 其他 国 家 是 极 少 见 的 。近 年 来 , 学 界对 立法 解 释 的存 废 问题 开 展讨 论 , 张 废 除 立 法 解 释 者 法 主
法 律 解 释 体 制 , 指 正 式 解 释 的权 限 划 分 。在 法 律 解 释 的权 是 限 上 , 国人 大 常 委 会行 使 立 法 解 释 权 , 目的 和 任 务 是 对 ” 要 全 其 需 进 一步 明确 具 体 含 义 ” 及 ” 律 制 定 后 出 现 新 的情 况 , 要 明确 以 法 需 适 用法 律 依 据 ” 的法 律 规 范 进 行 解 释 。在 立 法 解 释 、 法 解 释 、 司 行 政 解 释 这 三 种解 释 的 关系 上 , 法 解 释 是 行政 解 释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立 基 础 ; 法律 解 释 的 效 力 上 , 法 解 释 的 效 力 最 高 , 他 国 家 机 关 在 立 其
不少。
释 的真 正 勃 兴却 是 在 概 念 法 学 之 后 。 法 律 解 释 存 在 有 很 深 的 根
源 ,法 律 只有 通 过 解 释 来 发 现 、 充 和 修 正 , 会 获 得 运 用 自如 、 ” 补 才 融通 无 碍 的 弹性 ” 。在 我 国立 法 解 释 权 属 于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国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法官权威与司法规范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法官权威与司法规范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法官权威与司法规范一、引言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基础,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不断变化,行政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复杂,对司法解释以及解释法官的权威与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法官权威与司法规范之间的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1. 司法解释的定义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说明和解释,以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在行政诉讼法中,司法解释对于法律的适用尤为重要。

2. 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为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提供法律依据,避免歧义和盲目行使权力。

它能够使司法实践更加规范化,并保证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3. 司法解释的层级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高度法律效力,地方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具有地方性的适用范围。

三、司法解释法官的权威1. 法官的判案权威作为法律应用的主体,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具有权威性。

他们依据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2. 法官的专业性与公正性法官在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中,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理论基础,确保解释结果合乎法律规定。

他们还需要追求公正,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

四、司法解释的规范性1. 司法解释的明确性司法解释应当具备明确性,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要清晰明了,避免法律概念的模糊和不确定性,以确保公众对法律的知晓和依从。

2. 司法解释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司法解释应当保持一致性和稳定性,避免频繁变更和改革,以维护法律的连续性和权威性。

3. 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

对于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公众有权利进行合法监督和质疑。

五、司法解释与司法规范的关系1. 司法解释的指导作用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使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可以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规范的实现。

司法解释解释法律适用的司法规定

司法解释解释法律适用的司法规定

司法解释解释法律适用的司法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宪法和法律适用的司法规定。

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进一步细化、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帮助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正确判断和适用法律,以维护司法公正和一致性。

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下面将就司法解释解释法律适用的司法规定进行探讨。

一、司法解释的定义和作用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性规定。

它在法律体系中属于次位权威,但具有较高的约束力和指导性。

司法解释的主要作用是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和问题,保证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一是法律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二是法律的规定存在不清晰、模糊或歧义;三是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或困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独立进行,包括调研、研究、起草、审议等环节,并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发布和公布。

三、司法解释的类型和内容司法解释按其颁布主体可分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按照规范程度可分为准备解释和一般解释。

司法解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适用标准:司法解释对于法律适用的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如指导刑事案件定性量刑标准、民事案件的合同解释等。

2.证据的采信和认定: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采信和认定标准进行解释,如关于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等的处理规定。

3.程序和审判规则:司法解释对于程序和审判规则进行解释和规范,如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程序瑕疵等的处理办法。

4.法律责任和刑罚:司法解释对于法律责任和刑罚的适用进行明确和规范,如关于行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犯罪嫌疑人逮捕和取保候审的规定等。

四、司法解释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效力,不同于法律和法规的直接适用。

一般来说,司法解释适用于正在审理或进行诉讼的案件,对于有关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

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

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国家最高法律机关,它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种特殊法律规范,它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文将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审判工作,改进审判工作,保证司法公正。

”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全国各级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保证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一致性。

此外,法律也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利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制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本法律规定制定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实施统一的审查、审定和公布。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

司法解释是针对法律的具体问题和情境所制定的,因此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对所有专门法院和人民法院均具有普遍适用性。

同时,当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时,司法解释具有优先适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针对的是法律中的模糊点和有争议的规定进行解释,因此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解释性强、操作性强的特点,其适用性更加广泛。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司法解释有其制定、变更和废止的规定程序,如果司法解释超出了其职权范围、破坏了法律的核心原则和制度、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司法解释的效力就会受到限制。

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与国家法律相违背,那么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

另外,如果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被法院认为不适合当前的审判实践,法院可以通过“撤销”“更正”等方式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是有法律基础的。

司法解释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但是其效力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审判工作规范化的必要手段之一,其效力也得到了国家法律主管部门的确认。

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

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

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在法律领域中,司法解释是判决案件时法官对于相关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对于却法条含糊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

但是,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引起了一些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就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展开探讨,旨在提供一些思考和理解。

一、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基础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基础主要来自于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法官的权力范围之一,司法解释是确保法律公平、一致和稳定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解释法律的权力,作为补充和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为法律条文提供了细化和具体化的解释。

司法解释依据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于模糊的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解释,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依据。

二、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层级在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层级以宪法为最高法律效力标准,其次是法律,然后是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处于次要地位,它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抗衡。

宪法和法律对于司法解释的解释和适用起到了框架性的作用,而司法解释则对于具体案件的解决具有引导性和指导性作用。

司法解释虽然不能直接对法律条文进行修改,但其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在司法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于法律条文有争议性的问题,常常需要借助司法解释来确定标准。

三、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司法解释对于具体案件的解决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从而决定案件的合理与否。

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官的裁决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

另一方面,司法解释还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类似案例的司法解释会对后续的类似案件产生影响,从而形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潜规则和规范。

然而,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也存在一些争议与挑战。

有时候,司法解释的准确性和适用性受到质疑,争议也会因此产生。

司法解释制度

司法解释制度

司法解释制度一、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演变中国司法解释制度是被包容在法律解释制度这个大框架内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是法律解释制度的组成部分。

与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制度相并列。

关于司法解释制度的概念,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司法机关说,即“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就在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第二种是法官(或审判组织)说,即只有法官和审判组织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解释才是司法解释。

第三种是司法机关兼司法人员说,即司法解释既包括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又包括“两高”以外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各级检察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具体司法人员对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所作的解释。

比较上述三种概念,作者更认同第二种法官(或审判组织)说的实质性的定义。

因为这一定义与国外对法律解释概念的通行理解最为接近,更符合司法实践的本质特征。

但在中国法制语境中第一种司法机关说,更符合中国的司法解释实际状况。

这种描述性定义具有较准确的指称性,有利于确定行文目标,所以作者在本文中采第一种概念。

那么司法解释制度就是关于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在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解释的机构、权限、程序等一系列的规则。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先后经历了多次变革。

现行司法解释制度运行现状主要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主体方面,依照全国人大“1981年决议”规定,我国司法解释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但事实上,我国司法解释主体已呈现出了“多元化”现象,诸多非司法机关也成了司法解释的主体,其中既有行政机关,更有党群团体。

二是名称多样,程式不一。

司法解释常见的名称达十多种,如“意见”、“解释”、“解答”、“批复”等。

三是内容方面,既有对某一法律所作的系统全面的解释,又有针对某一法律局部内容进行的解释;既有实体法方面的,又有程序法方面的,还相关于操作规范的;既有对法条的规范性解释,又有针对具体个案的解释。

我国立法解释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立法解释的现状及问题

一、立法解释现状及问题(一)我国立法解释的现状:1.关于立法解释的主体。

在我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中,立法解释主要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职权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也包括其他立法主体(指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对由它制定的法规的解释)所作的解释。

2.关于立法解释权限范围。

《立法法》做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关于立法解释程序。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程序一般包括: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拟定法律解释草案、审议法律解释草案、对法律解释草案的表决及公布法律解释等步骤。

除一般程序以外,有些法律解释程序有特别规定,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需征询其所属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这是一个必经的特别程序。

4.关于立法解释的效力。

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立法解释本身没有独立的时间效力,它的效力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时间。

在空间上,立法解释的效力同被解释的法律的效力所涉及的空间范围相同。

(二)现行立法解释的存在的问题:1.主要表现在具体应用解释存在较多的“越权解释”、不断蚕食立法解释的“地盘”等现象。

许多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并非在具体应用法律时所作的解释,而是在没有具体对象和具体案件时作出的全面、系统且抽象的解释。

这些抽象解释很难与立法及立法解释相区分,实质上变相行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权。

2.立法解释缺少“章法”和监督机制。

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立法解释程序,立法解释草案在起草、审议、通过中的操作规程没有明确规定,与司法解释产生冲突如何处理都没有明确规定。

立法解释草案是否应按其他基本法那样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都没有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解释和适用。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最新一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一、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司法文件,对于法律适用起到具体解释和指导的作用,有着法律教条解释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概括,为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提供了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依据,规范了行政诉讼程序,保障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要的司法解释1.《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是对行政诉讼法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包括行政当事人、行政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受理条件、诉讼请求的形式与内容、证据的举证与保全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得行政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和便捷。

2.《关于行政机关行政拘留和取保候审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对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拘留和取保候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对于拘留的适用条件、拘留期限的限制、取保候审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司法解释的适用方法在行政诉讼中,适用司法解释应当注重以下几点:1. 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进行适用司法解释是不断更新和完善的,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应当优先采用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适用,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符合法律原则和立法意图在适用司法解释时,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立法意图。

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解释和落实法律的规定,所以在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的原则和立法意图,以确保适用的司法解释符合法律精神。

3. 明确适用情形和条件司法解释在适用时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和条件,应当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解读和适用,以避免不当适用导致的司法错误。

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

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

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旨在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的定义、重要性、制定过程、应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全面展开对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的深入理解。

一、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的定义和重要性司法解释是在法律事实和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由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具有指导性意见的解释性文件。

裁判规则是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适用于类似案件的判决标准和原则。

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的制定是为了统一司法实践的标准,提供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和适用,保证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对于法律适用的范围、标准和程序都起到明确和规范的作用。

其次,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有助于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分歧,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

另外,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还有助于促进法律的及时完善和发展,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二、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的制定过程和机构司法解释的制定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司法机构负责。

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一般包括问题调研、起草讨论、公开征求意见、审议通过等环节。

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注重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公正公平。

裁判规则的形成主要通过审理案件的实践总结,通过法官的判断和解释得出。

裁判规则的形成过程相对简单,但对于法官的经验和专业水平要求较高,需要充分考虑事实和法律条文的结合,确保裁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的应用范围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适用于所有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其中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较广,适用于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判断和决定;而裁判规则则适用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在类似案件的判决中起到一种典型案例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也并非完全绝对,对于一些特殊或争议性案件的判决可能需要进一步的审慎权衡和判断。

我国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年 6月 1 0日通过 的《 于 加强 法律 解 释: 的决 议 》 规 关 [作 的 定, 我国 司法解释体制是 以最高人 民法院和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为法定解释 主体 的二 元一 级 司法解 释 体制 。但在许 多事实 上属于 司法 解释的规范性文件 中 , 制作 主体不 仅有最 高人 民
侯 菊 英
( 河南理 工大学人 文政 法学院,河南 焦作 44 0 ) 5 10
摘 要 : 司法解释是 我国 目前数量最 多且 作为司法机关 办理 案 件 的重要依据 的法律 解释 , 司 法实践 中具 有重 要 在 的作用 , 但存在 着地 位过高 、 主体 复杂 、 形式不规范 、 监督机 制不健 全 等 问题。 只有采 取针对 性 的措施 解决这 些 问
司法解释都 可以被视 为除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 以外 的最 重 要 的
“ 法源” 由于司法解释在 司法实践 中 的“ 高” 位 , 的 。 崇 地 有
学 者对 “ 司法解释在 法律体 系 中的地位 低 于法 律文本 , 法 在
律 解释 体系中从 属于立 法解 释” 的通说 持反 对 态度 ; 的学 有
法 院和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 有 大量 的非 司法机 关 如公 安部 、 还 司法部 、 政 部 、 联 、 国 人 民银 行 等。据 统 计 , 90 财 妇 中 18 —
19 9 0年期 间, 最高人 民法 院共 制定并 发布刑 事 司法解 释 12 5
个, 其中有 6 2个 是 与 非 司法 机 关 联 合 制 定 的, 4 % 。 占 0 ⑨
司法解释是指 国家 司法机关在 法律适 用过程 中 , 具体 对
应 用法律规 范的有 关 问题 所 作 的解 中法定 解释 的一种 。根据 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概述,以便广大公民更好地了解和适应国家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宪法对国家法律体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二、立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

立法法律规定了国家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程序和立法机构的职责,并对法律的效力、效果等进行了规定。

立法法律的制定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刑事法律,规定了各类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明确了犯罪和刑罚的界限,保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刑法的执行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确保了刑罚的准确适用和公正执行。

四、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民事法律,主要规定了个人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交往的稳定和公平。

民法还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等,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和行政程序,维护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的要求。

行政法的适用保证了国家行政的公正和规范。

六、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针对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提出的解释性文件。

司法解释细化了法律的适用标准,解决了法律条文所无法具体规定的问题,保证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构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法理分析

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法理分析

2018年第1期法治研究134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法理分析…刘志刚**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包括常规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体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体制。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构建了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框架,但学界对其中的一些结点问题,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拥有的法律解释权的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其他国家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正当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作补充规定的正当性等存在理解上的歧义。

2000年《立法法》和2015年对《立法法》的修改相继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但又衍生出了《立法法》和《决议》在适用上的问题。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体制是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重要环节,但学界对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方式及依据等问题存在争议,应当加以厘清。

关键词:1981年决议……立法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律解释体制*本文系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健全与完善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宪法监督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6AFX006。

**作者简介:刘志刚,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包括常规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体制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体制这两种类型。

常规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框架是由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构筑、而后由《立法法》加以修正的,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体制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确立的。

目前,学界对法律解释体制中的一些结点问题存在一些理解上的歧义,实践中也不时地以这样、那样的方式显现出来。

在本文中,笔者拟在纵向梳理我国法律解释体制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对相关结点问题作一框架性的梳理。

一、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历史发展沿革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产生发端于建国初期,迄今经历了将近60年的发展。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制度研究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制度研究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制度研究作者:周赛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19期摘要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这就需要对其作出相应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内容与意义所作出的解释与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和媒体报道中的法律解释,主要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对适用法律中遇到的问题所作出的解释,其中司法解释占据了大多数,本文通过对司法解释概述、必要性的研究出发,通过分析中国司法解释现存的问题,提出完善司法解释的建议。

关键词: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必要性一、司法解释制度概述根据解释主体进行的分类主要有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务和检察实践中,司法解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所谓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所作出的法律解释,此处的司法机关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级法院及法官并无解释权。

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遇到的法律规则及法律事实等,下级法院及法官或检察院及检察官在具体案件中,在选择具体法律适用案件时,并无合适的法律规则或者对法律规则有疑问,需要“两高”作出对相关法律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根据法律授权,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二、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每一个现象的出现都有一定的成因,法律解释亦是如此:(1)弥补立法的不足,维护法律的稳定和统一。

法律规定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而是抽象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对某问题未能预料到。

不管是法律规则还是其他规则如政策等,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问题也不断涌现出来,对于这种新事物新问题的出现,对于立法者来说是无法预知的,在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案件时,如何处理类似的新问题,找不到合适的法律,这是立法的滞后性有的弊端,因此当出现这种类似的问题时就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而法律解释可以最大程度地弥补这样的法律的滞后性问题,使滞后的规则适用于发展和变化的社会生活,达到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的目的,又能对社会新问题进行相应的调整。

法律解释_体制下的涅盘_浅谈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的现状与改良

法律解释_体制下的涅盘_浅谈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的现状与改良

2010年4月(总第236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4,2010(Cumulatively,NO.236)[摘要]随着现阶段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入,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也不断受到人们的关注。

法律解释作为一门独特的方法论,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现阶段我国法律解释体系由于受到整个法治运行机制的影响,其作用并未得到完全发挥,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

如何认识我国现在的法律解释体制,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使其能够正确发挥作用,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法律解释;解释主体;体制缺陷;解释权限;宪法解释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从无到有,从初步萌芽到逐步成熟,从过去的“又红又专”到今天的百花齐放,至今仍在蓬勃向前发展。

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也开始逐步体系化、正规化。

然而,由于早期法治思想的非正确导向,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仍凸现出许多争议与漏洞,影响了一大批成文法的适用,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和大众的法律适用工作带来不小影响。

如何利用法律解释,把握法律解释的方法并及时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系,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一、对法律解释的诠释在精神科学的世界中,理解无处不在,更不用说对语言了。

理解的存在是语言存在的核心目的[1]。

而对于通过语言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而言,解释是其生命力得以延续的不可或缺的主题之一。

和对语言的理解一样,法律解释也有其特殊的作用。

根据字面含义,法律解释是指对特定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

从语言具有必然需要理解和解释这一天性来看,法律解释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这一必然性是由多种原因所导致的。

[2]首先,法律、法规中语言、概念的不确定性是法律解释存在的前提。

法律语言的高度概括性与抽象性使法律主体在理解、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时,不同主体对同一概念和语句的理解必然会出现偏差。

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及时对其中的争议概念进行权威性解释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立法的滞后性与众多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使法律解释成为一种必然。

浅析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及其完善

浅析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及其完善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在法律尚不完备的条件下和按照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下建立起来的,其基本框架是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中所确立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随着我国社会的变迁和国际社会交流的日趋频繁,其不科学性和局限性越来越突出,本文作者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找出其不足之处,提出改革的思路,从而加以完善。

一、基本概念内容的描述谈到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法律解释及其体制。

关于法律解释,不同的学者会作出不同的定义,但作为一位从事审判工作的笔者来讲,注重的是实效,所以笔者认为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规定或法律规范条文本身及在适用中所作的更加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说明。

就其主体和效力而言,法律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有权解释,亦即指法律规定的由专门的机关或个人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或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有决定作用的解释。

而不同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所作的法律解释都是按照其效力作用组成一个有机有序的体系,从而构筑了法律解释体制,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把法律解释单列为一种权力,并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对这种权力进行分配,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的分工配合。

即包括以下四项原则性规定:(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和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有原则分歧,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四)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

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

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最高法律机关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为司法行为提供必要的指导。

在司法解释中,有不同的等级,不同等级的司法解释具有不同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探讨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以及不同等级司法解释的意义和影响。

一、司法解释的概念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律机关对法律条文所作的解释,其目的在于统一法律适用,确保法律的公正、一致和权威性。

司法解释通常由最高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依据。

二、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规定,司法解释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整个法律系统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任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由全国人大或者其授权的立法机关负责发布,对整个国家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

3. 判例解释判例解释是指最高法院根据案件适用法律的实践经验总结出的解释,具有解释性和指导性。

尽管判例解释的效力不如宪法和法律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定的约束力。

4. 行政解释行政机关发布的解释,属于具体适用性的解释,适用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5. 地方法院解释地方法院发布的解释仅在其辖区内具有适用性,对本地区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三、不同等级司法解释的意义和影响不同等级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影响。

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整个国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判例解释虽然效力稍低,但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审理中仍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行政解释和地方法院解释则更多地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和地方法院审理案件中。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不同的等级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起着不同层次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一致和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司法解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具体解释和适用的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综合性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六编。

司法解释作为法典的辅助规范,旨在对法典中的条款进行具体细化和解释,以便更好地指导法官、律师和公民的行为。

司法解释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裁判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司法解释的制定需要考虑到法律的精神、目的以及社会实践的情况,它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和问题。

司法解释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据司法解释进行适用。

但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解释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司法解释与法律相冲突,应当以法律为准。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进行具体解释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它有助于明确和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解释的适用性与司法实践效力

司法解释的适用性与司法实践效力

司法解释的适用性与司法实践效力司法解释是指法院对法律规定的具体解释和具体应用的阐述,是法院对法律实施的具体指导和规范。

因为现实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会出现一些模糊和缺陷之处,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加以补充和完善。

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司法解释的适用性是司法实践效力的基础。

司法解释在适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权益、争议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具体的裁决。

只有司法解释与案件特点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根据民法的规定,法院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案情具体裁决。

其次,司法解释的适用性需要结合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规范,而司法解释则是法律应用的方式和手段。

司法解释需要通过法律精神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引入公平正义原则,司法解释不仅要满足法律的规定,还要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期望和期待,从而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

此外,司法解释的适用性还需要考虑到司法效力的问题。

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

司法解释的适用性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符合实际需要,并有实际可操作性,以提高司法效力。

同时,司法解释的适用性还需注意衡量和权衡各种利益和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和稳定。

对于法官来说,司法解释的适用性也影响到他们的决策和裁判。

法官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来做出裁判。

法官的决策应当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并能够稳定司法环境。

司法解释的适用性对法官来说是一个引导和决策的依据,也是其权力行使的一种方式和手段。

同时,司法解释的适用性与司法实践效力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互动。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也会反过来影响到司法解释的适用。

因此,司法解释的适用性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便更好地满足法律的实施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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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制度评析王少青(韶关学院,广东韶关512005)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和《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两个法律文件构建了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制度的法律框架。

无可置疑,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制度具有合理性。

然而,其缺陷也是明显的。

正确评价这一制度很有必要。

关键词:司法解释制度;合理性;缺陷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79(2005)03-0057-03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制定一部完善无缺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制定法本身也有缺陷,有其局限性。

为弥补制定法的不足,补充制定法的漏洞,法律解释被认为是一种恰当的方法。

法律解释应当通过法官来进行,因为他是从法律文字走向活生生现实的中介,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体现。

[1]在我国,作为把一条抽象的法的原则“应用”到一个具体的“事实”上的法官不是司法解释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法定主体。

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制度的合理性则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一、司法解释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1.现行司法解释制度具有历史必然性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要求以蔑视和批判的精神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1949年的《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旧法被废除,新法不但没有随之而立,而且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建设几乎停顿下来了。

因此,司法解释便只能解释当时具有法律地位的国家及党的政策,所以严格地说,当时的司法解释应属于政策性解释。

1978年以后,国家高度重视立法,但又因为采用“宜粗不宜细”,“先制定,后修改”的策略,使得立法从其制定时起就具有粗陋、滞后有时又超前于社会发展等不足之处。

在这种情形下,行使司法解释的主体不可能是法官个人而是权力机关的集体。

2.司法解释发挥了其应有作用在我国司法解释实践中,司法解释具有如下功能:(1)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司法解释具有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司法解释是针对“适用法律、法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也就是说当成文法的缺陷在具体法律事实中表现出来后所作的解释,它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及时的和现时需要的手段。

司法解释是通过解释的方法使问题迎刃而解,解释者只是解释它,阐明它,引申其全部含义,但其结果,通过把原文凑和在一起,通过把法律加以调整使其适应于确定发生的事实状态,从而弥补了法律的缺陷。

法律缺陷的另一种表述为法律漏洞。

法律漏洞补充有三种方式:一种是依习惯补充,例如,我国《民法通则》总则规定的诚信原则;二是依法律解释补充,在我国司法解释占有相当重的比例;三是依判例补充,即依据以往的判决先例进行补充,由于我国没有判例制度,这种方式在我国实际上不存在。

(2)为立法提供条件、试验和资料一方面,我国司法解释在司法过程中可以直接被引用,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又为未来制定法律提供可资借鉴的作用。

例如《合同法》就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许多内容,同时《合同法》制定后,相关的一些司法解释便被废除。

周道鸾先生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收稿日期]2005-03-10[作者简介]王少青,广东韶关学院法律系教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

75全集》所作的序言中也曾谈到:司法解释“为立法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或者修改的现行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海商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许多重要法律的一些主要条款,都是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大量司法解释的结晶。

”[2](3)对司法的作用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解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因此,这方面的作用是直接的、现实的。

司法解释中的“批复”解决了下级法院审判中出现的难题,使得审判顺利进行。

由于中国目前法官的素质不高,司法解释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和正确适用法律起了重要作用。

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各地的法院设施和工作环境以及法官自身的素质也不同,司法解释作为具有法律效力被普遍适用,这就缩小了各地区的差异,加强了法制的统一。

二、我国司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及法治建设都有重大的作用,但并不是说我国司法解释制度完善无缺。

我国司法解释制度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司法解释主体的不合理性我国司法解释制度在司法解释主体设计上具有中国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解释的主体是由法律文件加以规定的。

1955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

”将司法解释权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这样,司法解释的主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一步扩大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司法解释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也参与其中,例如“两高”与公安部、卫生部、交通部联合发文,进行司法解释。

因此,我国司法解释主体由一元发展到多元。

司法解释多元主体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司法解释的二元主体是合法的,但其合理性值得怀疑。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解释主体,会影响其监督职能的作用和司法公正。

在中国,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两个工作联系十分紧密但职能不同的机关,《宪法》及相关的组织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检察机关的职能是:侦查、起诉和监督。

当两机关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解释时,检察机关按照自己的解释侦查、起诉的案件,在审判阶段就可能出现另外一种出乎检察机关预料的判决结果,而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则极有可能以自己的理解和解释对审判进行监督,于是就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对法律进行解释前的协调成为必要。

在这种情形下,审判就可能变成与公诉机关的妥协,司法独立也许就只是保留一个名称而已。

实际上也是法官对法制统一的一种削弱。

在司法解释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司法解释,从形式上混淆或掩盖了司法权与检察权的区别,从根本上否定或抹杀了司法解释是针对案件适用法律做出裁决这一实质,即所谓对具体适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

同时,人们也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能力表示怀疑。

既然法律规定是国家机关而非审判组织进行司法解释,那么,法律规定的作为司法解释主体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未规定的非司法解释主体的国家机关联合做出司法解释就成为可能,从已有的司法解释法律文件来看,这种联合做出的司法解释并不在少数。

因为这里已看不出审判组织与非审判组织的区别,所表现出来的只是因为国家机关有的有权而有的则无权,在有无司法解释权的问题上似乎只是一个法律有无授权的区别而已,突破这一授权界限并非完全不可能。

然而,最应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法官,在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制度下却被排除在外。

2.司法解释立法化倾向司法解释立法化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这种由审判权派生的适用、解释法律的权力。

进而对法律文本进行阐释、说明,甚至上升到创立法律未曾明确的事实范畴和行为规则时,已经超越了司法权本身,具备了立法活动的实质内容和立法活动的外观结构,而演变成一种实实在在的立法行为或“准立法”行为,其权力基础也不再是司法权,而是立法权。

[3]其具体表现是司法机关越来越经常性地脱离具体个案进行全面、系统而抽象的解释。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分管辖、诉讼参加人、调解、证据、强制措施、起诉与受理、普遍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13部分,计82条。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320条比《民事诉讼法》270条多出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用12条共17款的篇幅对《合同法》第73条有关代位权的规定进行解释。

二是司法解释形式的规范化和效力的法律化趋势明显。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司85法解释形式上采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编排体例。

同时,该规定还对解释的生效、冲突的处理等做了详尽的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都具有制定法的特点,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司法解释就法律没有作规定,即法律出现空白,作出新的规定,这是法律解释还是立法?需要仔细分辨。

首先,它不是一种解释行为。

解释必须有文本,有相关的法律规范。

缺乏文本而进行规定,那属于原创作。

法治不仅要求判决是正当的,而且要求司法者在运用法律过程中的解释行为是合法的,其合法性要求解释者忠于法律,把法律从规范意旨内化为理解法律和事实的前见,而解释出来的结果具有客观性。

这又不同于法解释的创造性。

伽达默尔认为:“解释在某种特定的意义上就是再创造(Nachschaffen),但是,这种再创造所根据的不是一个先行的创造行为,而是所创造的作品的形象(Figur),解释者按照他在其中所发现的意义使这形象达到表现。

”[5]很显然,解释所具有的创造性,是根基于理解基础上,对法律解释来说,这里的创造仅意味着解释者对解释对象、前见及解释环境的整合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解释者既不是重返文本,也不是任意曲解解释对象,它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解释使自身的意义得到表现。

实际上,法律文本被创造出来后,按照法治的原则,一般来说是拒绝人再创造的,它会力争自身本意的存在。

对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创造,这不是法律解释意义上的创造,具有原创性。

这种原创性本身就是一种立法行为。

因为,所谓立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制订、修改、废止法律的活动。

立法的基本特征为:(1)立法是立法权行使的结果,属于立法机关的职责;(2)立法是一种创造法律规则的活动;(3)立法所创造的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立法在原则上不得溯及既往。

司法解释中对制定法未加规定的作出新规定的行为具有立法的许多特征。

判定是解释还是立法行为,重在看这一行为是否是一般性地确定抽象的行为规定,而不在于行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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