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的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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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代中国的度量衡
(一)原始社会度量衡的萌芽
中国古代计量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四、五千年以前的原始社会末期[4-6]。古书记载,黄帝创立了度、量、衡、里、数五个量,命大挠作甲子以记日。尧命令羲、和两人参照日月、星辰制定历法。舜东巡时协调各部落氏族的日月和四时季节,统一音律和度量衡。夏禹使用规矩准绳治水患并以自己的身长、体重作为长度和重量标准等,这些传说记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古时代计量发生的萌芽情况[4,5]。
(二)商周时期计量器制的出现
商周时期已出现度量衡器制和计量年月日的历法[6]。商代甲骨文中有土地面积单位“田”字;采用干支记日法和“十三月”的记载。商代历法以366天为一年,一年分为12个月,每逢闰年加一个月。计量昼夜时刻的漏刻,相传始于黄帝,应用于夏商。西周的青铜器铭文中的符号,可推测在金属货币出现以前或同时,重量计量已经产生并得到应用。
(三)春秋战国—度量衡发展繁荣时期
春秋、战国之交,各国先后取消了共同耕作的“公田”,承认开垦的土地私有,按田亩征收田赋。晋国六家世卿在各自的领地内,废除井田制,竞相扩大田亩面积,相对减免赋税。齐国的卿大夫陈氏,创立一种五进位的容量制——“家量”制,取代豆、区、釜、钟四进位的“公量”旧制,还采取“小进大出”的办法。现今收集到的春秋晚期的权衡器和量器有齐国的右伯君铜权,楚国的铜环权等,说明春秋时期的一些诸侯国的量制已经建立[5]。
战国时期封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计量技术的迅速发展。各国均有不同的度量衡单位制和度量衡器具。容量单位:鲁国为釜、庾、秉;齐国为升、豆、区、釜、钟;秦国为升、斗、桶;魏国为斛、斗、益、秦、燕、楚、三晋的权衡单位为石、钧、斤、两、铢、累、益、齊等。公元前350年的商鞅变法,废除“阡陌”和“封疆”,采用二百四十步(六尺为步)为一亩、百亩为顷的大亩积制,实行百亩给一夫的授田制,确认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之后,商鞅又借鉴齐国量制,监制了标准铜方升,推行统一的度量衡制。
(四)国家统一,度量衡单位制也得到统一
公元前221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诏令,命令丞相隗状、王绾和李斯等立下法令,统一度量衡单位制。
西汉继承和发展了秦代统一的度量衡制度。西汉末年,王莽时的历学家刘歆修订了度量衡,制定了度量衡三个单位量的标准,设计制造了一批度量衡标准器。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审度•嘉量•权衡》,这成为我国最早的度量衡专著,标志着我国度量衡技术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唐宋元是我国封建社会全盛时期,明代中叶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唐代将衡重单位24铢1两改为10钱1两。宋代又将容量单位10斗1斛改为5斗1斛,2斛1石(10斗)。清末光绪二十九年规定以尺、升、两为度量衡的基本单位,终于建立了中国两千多年来独特的、统一的、科学的度量衡单位制体系[6-9]。清宣统元年又制造了营造尺和库平两铂铱合金原器各一件,开始了用国际先进计量科学技术对中国古代度量衡的改造
42),使汉代的度量衡制度很快地建立起来。
据《汉书·律历志》记载,秦汉时期度量衡制度是:
度制:分、寸、尺、丈、引。进位完全采用十进位制,即1 引=10 丈=100
尺=1000 寸=10000 分。
量制:龠、合、升、斗、斛。除二龠为一合外,其它也都采用十进制,
即1 斛=10 斗=100 升=1000 合=2000 龠。
衡制:铢、两、斤、钧、石。1 石=4 钧,1 钧=30 斤,1 斤=16 两,1 两=24 铢。
两汉未闻有定制之举,在度量衡方面也没有颁布新的制度,其单位与进位完全与秦制相同。
秦世享国不久,虽立其制,不传其书。《汉书·律历志》所记“审度、嘉量、权衡”各章,既是汉代度量衡制度的实录,同时也是秦代度量衡制度的补记。
迄今所见两汉度量衡器甚多,实测汉尺八十余支,得知战国至东汉末年尺度变化甚小,在23—24 厘米之间。量器五十余件,其中包括撮、龠、合、升、斗、斛六种不同单位的量器,每升约合今200 毫升。权衡器五十余件,西汉至新莽每斤在250 克左右,东汉略有下降,每斤约在220 克左右。
二、明代度量衡
宋元以降,我国封建社会已进入衰退时期。公元1368 年,朱元璋攻下元大都后,逐步完成全国的统一,为了巩固政权,他注意到让民众休养生息、垦荒屯田,发展封建经济。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得到发展,南方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因素。另一方面,由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进一步强化,使微弱的资本主义萌芽因素受到种种限制而发展十分缓慢,商品经济仍处在自然经济的从属地位,因此,这期间的度量衡仍主要为封建经济服务。
1.为适应政治经济制度的需要而制定的度量衡管理制度
明初,土地大量荒芜,洪武元年(1368 年)朱元璋下令农民归耕。明朝政府普遍丈量土地,鼓励农民垦荒自耕,并把赋税额规定得较低,一般官田五升三合,民田三升三合。(57)洪武二十年(1387 年),明朝政府又经过普遍丈量土地,编制了“鱼鳞册”,详细登记每乡每户土地的亩数并绘制成鱼鳞图,地方官吏抑制豪强多占土地,甚至采用小弓丈量。为了适应土地丈量和赋役改革以及商品经济的需要,明朝政府在近二百年间共颁布有关度量衡法令十七次。据明《会典》记载:“洪武元年令铸造铁斛斗升,付户部收粮,用以校勘,仍降其式于天下,令兵马司并管市司,三日一次较勘街市斛斗秤尺,并依时估定其物价。”次年,又令司农司依照中书省原降铁斗铁升标准器进行较定后,依样制造并发下属府、州、县仓库收支行用,商行店铺使用的度量衡器,必须赴官府印烙,乡镇百姓使用的斛斗秤尺,也要与官方颁发的相同才许使用。过了四、五十年后,各地使用的器具又开始出现不统一的情况。宣德七年(1432 年)、正统元年(1436 年)、成化五年(1469 年),又多次重申按照洪武年间的标准量器式样重新铸造,以备校勘,官民通行,并且仍将各式标准器具悬挂街市,以便比较。并下令布政司各府州县,凡每岁收粮五十万石,收布绢十万疋以上者,工部各发给铁斛一张,铜尺、木尺各一把。景泰二年(1451 年)、正德元年(1506 年)、嘉靖八年(1529 年)皆令工部制造戥秤、天平和砝码,分给各司监收内府银科道官及内外各衙门,以作征收银两和支付官吏俸禄之用。明代度量衡器均由官府制造,以保证量值统一,凡私造斛斗秤度者“依律问罪”,知而不揭发者“事发一体究问”。
明代度量衡管理制度尽管完备,惩罚确属严厉,也只能保证官方明文规定的器具统一,却无法制止行私舞弊的现象。由于资本主义萌芽,货币地租取代了一部分实物地租,商品经济相对活跃,商人们勾结官僚地主,恣意增大度量衡器具,大进小出对农民进行敲骨吸髓的剥削,激起了农民多次掀起反对“大斗剥佃”的斗争。
.明代度量衡的考证
(1)明代的尺度迄今所见明代尺仅五支,其中以嘉靖牙尺为最精,尺长32 厘米,其它各尺,尺度长短不一,文献记载多以明钞与尺相校正,各家说法皆相近似,其中以明世子朱载堉《律吕精义》为最确当,今摘录如下:a钞尺(即裁衣尺),与当钞纸外边齐。b 曲尺(即营造尺),与宝钞墨边外齐。c 宝源局铜尺(即量地尺),比宝钞墨边长,比宝钞纸边短,当衣尺之九寸六分。今测得中国历史博物馆收藏完整之明宝钞三十九张,误差甚微,墨边平均长31.904 厘米,纸边平均长34.015 厘米,推算量地尺长32.6544厘米。故可知明朝三种尺各长(小数点后两位数皆四舍五入):
营造尺:32 厘米量地尺:32.7 厘米裁衣尺:34 厘米
(2)明代的容量标准;朱载堉《律学新说》中记有一件当时存放在有司的、由明朝政府颁发